对现代文明的看法(收集3篇)
对现代文明的看法范文篇1
关键词:公案文学元明法律比较
元明公案文学主要指元、明两代与审案、判案有关的戏曲、小说等文学样式。在元代主要的艺术形式是元杂剧,现存《灰阑记》、《陈州粜米》等十余种,在明代主要表现在拟话本和白话短篇小说集上,包括“三言”“二拍”、《百家公案》、《海公案》等小说集。公案文学往往包括案发、审案、判案等几个环节,而其中官员运用自身智慧所作出的“智判”作品在当时深受欢迎,甚至家喻户晓,这与其文学与法律相融的特质是分不开的,民众从智判作品中既获得了文学的娱乐性、欣赏性,又间接吸收了法律的知识性、趣味性。本文试从学科交叉的角度探讨一下元明公案文学中的智判与法律的关系。
一、公案戏的智判大多未遵循法律
元代公案戏的智判方式许多都未遵循当时的法律,是“违法”判案。如:《蝴蝶梦》(关汉卿撰),在这部作品中,葛彪打死了王老汉,王老汉的三个儿子中王大出于报复,又打死了葛彪。王氏三兄弟却都主动愿意承担罪责,王老汉之妻因为王老三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就让老三承担罪责。这是冒名顶替,虽然在道义上是义重如山、深明大义,但是,在法理上却讲不通。后来包拯又让赵顽驴顶替了王老三受刑,这看似合理合法,大快人心,在法理上却仍旧讲不通。因为顶替受刑无论在哪一个朝代都是不允许的。首先,包公是宋代人,如果按照宋代的法律来看,赵顽驴的盗马罪不足以判处死刑,“诸盗贼私马牛而杀者,徙二年半。”即使是可以判死刑,那么赵顽驴顶了王三的罪,赵顽驴的罪又由谁来顶呢?可见,如果按照宋代法律看,《蝴蝶梦》的判案并未遵循宋代的法律。其次,从作者所生活的时代来看,关汉卿是元代人,如果按照元代法律,杀死残害父亲致死的人是不必承担法律后果的。“诸人杀死其父,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于杀父者之家,征烧埋银五十两。”可见,如果依据元代的法律,王家兄弟不仅不必承担任何罪责,打死王老汉的葛彪还应该给王家出五十两烧埋银。因此,《蝴蝶梦》的判案也未遵循元代的法律。所以,从《蝴蝶梦》来看,元代公案戏的智判并未遵循法律。
另一部元杂剧《鲁斋郎》智判中也有不合法律的地方。鲁斋郎作恶多端,但按照宋代法律是不足以判处死刑的,《宋刑统・户婚律》规定:“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而奸罪所应受处罚仅是徙一年半。再加二等也不足以判处死刑,可见《鲁斋郎》的智判未遵循宋代的法律。再按照作者所在和所反映的元代的法律看,元律维护贵族、官吏、僧侣、地主的特权,鲁斋郎更加不会被判死罪。所以,如果根据元律判断,包公判鲁斋郎死罪也是不符合元代法律的。
再从包拯致鲁斋郎死罪的方式上看,也未遵循法律。包拯改“鲁斋郎”为“鱼齐即”,使皇上批准斩罪,这种随意的修改有欺诈的成分,在宋刑律中是不允许的。《宋刑律・诈伪罪》规定:“诸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徙两年。”元代承袭宋代法律,应该也有类似规定。所以,从以上两部公案戏来看,元代公案作品的智判大多未遵循法律。
二、明代公案小说的智判大多符合法律
1.从明代拟话本公案小说来看,大部分判案遵循了明代的法律规定。如:《警世通言》第十五卷《金令使美婢酬秀童》中,作者写道:“原来大明律一款,捕盗不许私刑吊拷。若审出真盗,解官有功。倘若不肯招认,放了去时,明日被他告官说诬陷平民,罪当反坐。”这里的对时代法律的叙述颇合明代的法律情形。《大明律・问刑条例》中有如下规定:“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捕获强盗,不许私下擅自拷打,俱送问刑衙门,务要推究得实。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体重罪不饶。钦此。’”两相对比,虽然语言不同,但意思基本一致。再如:《初刻拍案惊奇》第十卷《韩秀才乘乱聘娇妻吴太守怜才主姻簿》中,展现了一起婚姻纠纷案的诉讼经过和结果。金氏之女曾经许婚给韩秀才,后来金父嫌韩秀才穷,企图改变主意,另将女儿许给内侄程寿为妻。程氏以告刁状的方式把金氏之父和韩秀才告上了衙门。经吴太守审明真情,喝令原告程元、金氏女之父和证人赵孝各打三十大板。韩秀才为未来的岳父求情,太守答应:“饶他一半”,其余二人照打不误。《大明律・户律》有云:“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小说中的描写确系执法办案,只不过既遵循了法律,又照顾到人情和对老人的仁慈。由规定的七十大板减到十五大板。以上两例说明明代拟话本公案小说的智判大部分遵循了明代的法律规定。
2.明代书判体公案小说集更是符合时代的法律。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首先,明代书判体公案小说的编写立意就与法律密切相关,“据各小说集编者或作序者的交代,这类书籍主要是为审案理刑的官员而编,供他们参考……”不管其是否是一厢情愿的堂皇之言,从编写立意上看判案描写应当是符合明代法律的。其次,从书判体公案小说的题材来源上看,不少篇目直接由法律书籍转引、摘抄而来。如苗怀明在其专著《中国古代公案小说史论》第71页所转引:“据阿部泰记的研究,《廉明公案》有62条判词直接从《萧曹遗笔》一书中采录,《诸司公案》中有33篇公案故事据明张景增补的《疑狱集》一书改写而成,《海公案》有18篇公案故事来自《折狱明珠》一书,《龙图公案》中的一些篇目则是根据判词所提供的线索写成故事。”可见,《廉明公案》、《诸司公案》等的这些公案小说集干脆类似法律案例集,所以,从题材来源上看这些书判体公案小说的判案应该也遵循明代的法律。另外,从书判体公案作品的实际智判描写上看,也是与明代法律相符合的。
三、智判量刑与法律的关系
宋元明公案文学智判描写中的量刑越来越严格,这和历史视野中的法律量刑的演进规律是一致的。
在公案文学的判罚中,明代公案比宋代公案小说中的判罚要重。单从“凌迟”这一酷刑所适用的场合多寡和频率来看,就对应了公案小说中量刑的严酷程度。历史上的“凌迟”是一种用刀脔割罪犯使其慢慢痛苦死去的酷刑。在宋代,仁宗用“凌迟”刑以制裁“口语狂悖致罪者”,神宗用于反逆大罪。而在明代,这一酷刑被运用的场合更多了,谋反、大逆等均用此刑。《大明律・刑律》“谋反大逆”条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在从宋至明的公案文学判案中,这一刑罚使用的场合和频率也呈逐渐上升趋势。如:《百家公案》中第六回因妒忌而杀死小妾及其二子的陈氏被判凌迟,第二十回拐骗人妻而致死人命的和尚也被判凌迟。而这样的案例在宋代公案小说的判案描写中是不会被判如此酷刑的,公案小说判案描写中的量刑逐渐加重了。公案小说的判案描写符合了历史上量刑演进规律。这说明文学和历史中刑罚演进的规律是一致的。
再从对贪官的惩治这个角度看,公案小说也反映出法律量刑日趋加重的历史规律。从宋元两代来看,官员的活动空间特别宽松,对官员贪污横暴也少有专门的惩治措施。而明代从朱元璋开始特别憎恶贪官,对贪官的量刑很重。体现在文学作品中,《百家公案》中第三十四回《断瀛州盐酒之赃》,包拯去酒肆中沽酒,见宋真卖酒贪赃,就将他杖杀。明代以前的公案小说中绝没有如此严刑峻法的描写,这反映出判案描写中量刑的加重。在现实中仅仅卖酒贪赃,在宋代绝不至此,在明代法律条文中也不至于会被判处死刑。但在明代通行的法律之外还有严酷的刑事法,《明大诰》规定了明朝曾采用族诛、枭首、剥皮实革、为奴、断手刖足等许多律外酷刑。宋元明公案小说反映了这些量刑情况,也符合历史上量刑加重的历史规律。
元代公案戏的智判大多未遵循法律,明代公案小说的智判基本符合法律,公案文学中的智判描写越来越符合历史中的法律。从宋元明公案作品判案量刑的严格程度来看,量刑越来越严格,判罚越来越加重,而历史视野中的法律量刑演进规律也是如此,可见宋元明公案文学中判案量刑描写的变化发展符合了法律的演进规律。
参考文献:
[1]余宗其:《中国文学与中国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
[2]苗怀明:《中国古代公案小说史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9。
对现代文明的看法范文篇2
【关键词】《马氏文通》;虚字;研究;述评
《马氏文通》(以下简称《文通》)认为实字有事理可解,虚字无事理可解,并且将虚字分为介字、连字和助字。历来对《文通》的虚字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具体虚字的研究以及总结归纳上,陈月明的《虚字学说》发表使语言学领域对《文通》的虚字研究达到一个顶峰。本文主要集中概述《文通》出版以来对虚字研究的一些代表性观点,间或表明笔者的看法。
一、关于《文通》虚字的借鉴问题
马建忠在创作《文通》的时候主要借鉴了西方语言学理论和方法,主要是对拉丁语等印欧语系的借鉴,然而,由于拉丁语没有类似汉语的虚字,在印欧语系中没有多少现存的可模仿的处理方法,简单的“模仿”二字无法解释《文通》的虚字学说。可以说《文通》中的虚字学说是马建忠的独创的部分,具有许多创意和独到的见解。
赵君、王灵芝的《从看的助字》认为,助字是《文通》中没有西方语法为依傍的“华文所独”,并且文章以《论语》中的助字用例为基本语料对《文通》的助词进行研究,发现马建忠对助词的分类有一定的正确性,但是也有分类不当的地方,如“传信”、“传疑”远不能概括助词的语气意义。
代玲的《马氏文通与助词辨略》认为《助词辨略》是一部研究我国古代虚词的专著,对《马氏文通》有着方方面面的影响,但她同时也指出二者之间的区别。她提出,《助词辨略》很简单地解说,而《文通》的解说比较详细而具体。大体上,《文通》在对实字和虚字的分类上,在对虚字的解说上都是先定义后分类甚至举例说明。
常俊之的《试论对的影响》认为《虚字说》的虚词理论及阐释方法对《文通》产生十分深刻的影响,二者都反对“缘词生训”的阐释方法,同受文气论影响,并指出《文通》之所以会接受《虚字说》虚词理论的重要原因是“皆为蒙童所作”。
姚权贵的《从助词看先秦汉语语气词系统》通过《文通》的助词研究成果查看先秦汉语的语气词系统,最后参借学界已有陈国,初步探得先秦汉语语气词包括:单纯语气词32个以及符合语气词62个。
笔者认为,《文通》在借鉴西方理论上具有重要的成就,虽说虚字理论基本上借鉴不了拉丁语等印欧语系的理论方法,但是在创作过程是都会或多或少地吸收前人的经验。其对《助词辨略》写作形式上的吸收、对《虚字说》创作背景上的类似本无可厚非,但是单纯认为《文通》借鉴一两部前人研究的成果也是不妥的说法。《文通》在一定程度上本身就借鉴了前人的成果,再用《文通》来反看古代助字的研究方法仍然值得商榷。
二、关于《文通》的连字问题
连字在语法系统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类别,它和介字、动字等都有所关联,在句子中也较难区分。马建忠在《文通》中将连字分为提起、乘转、转捩和推拓四类,依据为,连字是“用以提乘推转字句”的虚字。提起连字是指用以劈头提起的连字,“本无定字,而塾师往往以‘夫’、‘今’、‘且’、‘盖’四字,为提起发端之辞”;承接连字是指在文中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字,“而”、“则”两个字最为常见;转捩连字是指“反上文而转申一义”的连字,“然”字最为常用;推拓连字是“推开上下文而展拓他意”的连字,有“虽”、“纵”等。
邵霭吉的《的“其余连字”问题》主要探讨的是《文通》中的“其余连字”的问题,“其余连字”有“用以较量者”和“用以递进者”两小类,它在《文通》中归为“推拓连字”的次类。他认为,语法学家因为发现“其余连字”跟“推拓连字”有本质区别,所以将“其余连字”归为“推拓连字”的次类,但是他在文中提到“其余连字”应该是“推拓连字”之外的两小类连字并做了两种推测,一是“其余连字”跟“推拓连字”平级,同是“推展连字”的次类,二是“其余连字”是同其它连字分类一样,属于“连字”的此类。笔者同意第一种看法,因为《文通》虚字连字开始时说明的连字第四类是“推展连字”,但在描写时却写为“推拓连字”并加上“其余连字”,说明马建忠在创作《文通》时可能因为未分清而导致归类模糊。
毛志刚的《的承接连字及相关问题》中提出“承接连字”的一些问题,探讨了《文通》在研究汉语词类连接功能、词类区分标志、符合虚词研究、汉语语法化等问题对现代语法研究的启示,如在研究时需要注意历时和共时相结合的观点,如汉语词类区分的标志,如语法化研究的推动等等。笔者认为,历时和共时相结合是可以借鉴的,对语法化研究的进行目前语法界也取得一些进展,这一部分将在第四部分介绍,但是对汉语词类区分的标志这一问题在语法学界已有众多探讨,文中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略显老套。
王彦珺《的连词分类分析》认为《文通》对连词的四种分类方法与现在通行的连词类别有些不同,文章从连词的分类目的、标准、渊源等方面论证这个观点。古代汉语语法和现代汉语语法本身就有差别,现代汉语的一组连词基本上只代表一种逻辑语义关系,古代汉语则不同,如“而”字可以作并列连词、转折连词、顺承连词、递进连词、假设连词。
曾娜《论中论连字界说的几个问题》从《文通》连字判断标准、连字的分类和连字假借三个方面指出《文通》自相矛盾的问题。连字的语法意义是表示上下文之间“提乘推转”,联结的是“字句”,这和介字有纠葛,介字联结实字,而连字可以联结字句,这样看来,《文通》中连字的判断标准有模糊之处。连字的分类问题上,马建忠以承接、转捩、推拓概括复杂的上下文语义关系显得粗略、笼统,未能具体落实各字的语法意义。连字假借的问题上,假借是马建忠模仿西方语法时遇到困难时的变通方法,马建忠认为连字假借“繁不悉载”,所谓连字假借包括实字虚化的连字和把句读间起关联作用的状字、代字,这之间都有相互关联的部分。
笔者认为,四类连字虽然简陋,但是对指导集字成句有着积极意义,连字造成的种种混乱与《文通》借鉴对汉语虚字研究不合适的西方语法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它在对各连字的语法意义的描述却是十分详尽的,在连字假借问题上的实词虚化的列举方法对现代汉语研究语法化问题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三、关于《文通》的实字虚化
《马氏文通》作为我国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语法学著作,提出了一些有创建性的理论,尤其是在解释虚字的时候提出了实字虚化的问题。实字虚化是指汉语在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存在着有实字向虚字转换的过程。实字虚化(即语法化)也是现代语法学的研究热点,目前各语法学家在对普通话及各方言的考察中逐步印证着实字虚化这一语法演变事实。
刘永耕的《对实字虚化的研究》中认为马氏为了更好地描写“难释”的虚字语法意义而对一批虚字的来源和烟花进行了历史上首次大规模的全面系统的自觉的考察,积累了实字虚化的大量实例。他认为《文通》中关于实词虚化的研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连字的假借,二是一批“各抱其本解而为助”的助字,三是一批句式发的来源。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分析,刘永耕指出《文通》实字虚化研究对古汉语虚字教学的意义,同时也对20世纪的汉语语法史研究有着极大启示。
杨柳婷《从看“或”的语法化》主要从具体的虚字演变来展开讨论,《文通》中对具体虚字的解释是很明确的,但是其语法化的历程并没有太清楚地展示。“或”是古代汉语中的常用词,其使用范围颇广,应用方式也多种多样,词性问题也一直争议颇多。针对《马氏文通》中提及的“或”字的用例,杨柳婷主要梳理了其语法化过程,视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归纳出“或”的词性发展历程及原因。她认为“或”的语法化过程是由代词到时间副词到语气副词再到连词。
侯月明的《从看“最”的语法化过程》也是介绍具体虚字的演变过程。文章从《文通》中所提供的关于“最”的用法及其用例作为切入点,从语义的变化、词性的变化以及句法功能的变化三个方面探讨“最”的语法化过程,同时从句法位置、语义的转变以及认知心理三个方面分析了促成“最”的语法化原因。他认为,“最”是由动词“积聚”转化为名词最后变为副词“程度高”的意义。
侯月明在2011年发表了《论马建忠的语法化意识——兼论连字的虚化问题》。在该文中,侯月明主要谈论了马建忠的语法化意识,认为马建忠在论述虚字用法的同时也追溯其来源,出现类似于现代语法化的研究,这种朴素的语法化意识在《文通》连字章中体现得十分充分,主要表现在马建忠从句法位置,词义虚化两个角度对实字虚化的过程进行阐述。文章主要选取了“盖、夫、既、又、至、及、然、使”八个典型的连字辅以证明马建忠的语法化意识。马建忠对这些虚词溯源的过程中紧紧抓住了句法位置和词义虚化这两条主线,不仅仅在连字部分,在助字、介字部分也有语法化的表现,但是这部分作者并没有讨论。
【参考文献】
[1]赵君、王灵芝.从《论语》看《马氏文通》的助字[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16(4).
[2]代玲.马氏文通与助词辨略[J].安徽文学,2009(8).
[3]常俊之.试论《虚字说》对《马氏文通》的影响[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
[4]姚权贵.从《马氏文通》助词看先秦汉语语气词系统[J].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2012,24(2).
[5]邵霭吉.《马氏文通》的“其余连字”问题[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2(2).
[6]毛志刚.《马氏文通》的承接连字及相关问题[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1).
[7]王彦珺.《马氏文通》的连词分类分析[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研究生论文专刊,2008,35.
[8]曾娜.论《马氏文通》中论连字界说的几个问题[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8(1).
[9]刘永耕.《马氏文通》对实字虚化的研究[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130.
[10]杨柳婷.从《马氏文通》看“或”的语法化[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4).
[11]侯月明.从《马氏文通》看“最”的语法化过程[J].科教文汇,2007(10).
[12]侯月明.论马建忠的语法化意识——兼论连字的虚化问题[J].求索,2011(2).
[13]陈月明.《马氏文通》的虚字学说——纪念《马氏文通》出版100周年[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8,11(4).
对现代文明的看法范文篇3
贵州现存元代以前的书法遗迹,仅有镌刻在石头上的文字和考古发掘出来的各种器物铭文,书法实物、书法文献仍然比较少。在贵州建省前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这片土地是各个方国、部落混合居住,时而分离,时而合并,游移不定,在文化上处于相互交融的状态。在贵州出土的带有文字的器物,无论是否为当时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所制造,都反映了古代贵州的书法风貌。从现在考古学者们在贵州这块土地上的发掘成果来看,在陶、石、金属等质地的文物中有限的文物铭文,成为了解古代贵州书法极珍贵的实物材料。
元之前的贵州书法家,见于记载的仅有贵州汉三贤之一的尹珍,唐朝书法家兼理论家张彦远《法书要录》中,抄录了南朝宋时王悟写的《文字志》目录,这本书的内容在唐时已失传,其中卷目录里记载了秦汉三国时期书法家的名字,其中便有尹珍。除此以外,再无更多描述。
考古发掘和文献记载的《卢丰碑》、《诸葛碑》、《济火碑》《姜维碑》、《夜郎太守母稚碑》等,虽今已不存,但其反映当初贵州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情况,多为传颂。如李白流放夜郎的遗迹中,亦曾有碑刻流传,其情况基本合乎学界对李白曾在遵义一带停留相当一段时间的考证。另如雷公山残碑、元代金山洞摩崖、元代开熙摩崖等实物,能从中窥到一些表现特点,是现存难得的书法作品。
现发掘的实物,多见于古墓,既有买地石刻,亦有碑铭,贵州现存汉墓宋墓较多,汉墓中的器铭、宋墓中的碑铭,虽然作者的名字大多无法考证,但可以证见贵州书法艺术的发展和成就。如汉代铜印、铜镜等器物刻字,宋代比较典型的《杨粲墓志铭》、《杨文神道碑》、《田氏墓志铭》等。
对于古代贵州的书法,我们现在能够看得到的凡是写在纸或绢上的作品,产生时间最早的是在明代晚期至清代初期。贵州书法直到明朝才进入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从明朝开始,中央政府对贵州的控制逐步强化,与外界的联系越来越频繁,书法艺术也和经济、文化一样不断接受外来的影响,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自明代贵州建省以来,在各个时期进入贵州的书法家,让各种不同的书风面貌先后在贵州出现,但由于这些人来去匆匆,停留时间短,他们的艺术难以在贵州很好地传扬并产生深入的影响。以致从各时期黔籍书法家中,难找承袭这些外来书法家风格的具体实例。
尽管文化发展相对滞后,但是纵观明清两代贵州籍书法家的成就,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他们走出贵州,在外为官、游学,扩展了自己的艺术视野。他们的书法风格各取所尚,在外造成一定的影响。只是他们中的多数人在外游历日久,没有在贵州本土形成鲜明的、对外颇具影响的地域流派传承,例如像莫友芝这样跻身清代全国名家行列的人物,因长期旅居外地,并客逝他乡,个人艺术成就虽在国内得到充分认同,却始终未能造就贵州地域特色的书法派系以引领一代书风。
纵观明清两代的贵州书法,虽然因为相对薄弱的文化基础,使我们不能看到一个在地域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明显特征的书风传承,但是正是因为没有这种所谓主流书风的引领,贵州明清两代的书法家没有门户之见,他们学习吸收前辈大家的书法是多元化的,所呈现的风格是异彩纷呈、丰富多类的。
贵州书法艺术随文化的发展而发展,虽然一直以来,个体的发展要优于群体的发展,但到清末时,已经开始形成了一些以县或乡为单位的书法群体,虽然成就不高,但其整体的热情和蓬勃之势,对本土书法的发展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自明成祖永乐十一年(1413年)贵州建省以来,由于中央政府推行人口“调北填南”和“改土归流”政策,使得外来移民和流官、幕僚源源不断进入黔地。从史籍著录和流传书画作品看,在这些外来官吏(包括谪官)中,有不少人工于书法,并且造诣较深,有的甚至在书法史上有较大的影响,他们对于贵州书法发展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他们在黔任职期间,激活了黔贵沉寂的书坛画苑,对书法的兴起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明代晚期声名最显赫的大书画家杨龙友,祖籍江西吉州,在他的作品落款中,常有“吉州杨文骢”字样。据载,他的祖先明初到贵州任职,后落户贵州。随着在书法上颇有造诣的人士愈来愈多地进入贵州,外来书画艺术广为传播,并与贵州本土书画艺术逐步交融。
对于明代贵州的书法家们,我们可以从各类古籍的记载里和流传下来的碑刻中,了解到在他们当中哪些是代表性的人物。他们不仅字写得好,而且都对贵州地方文化教育的发展有过贡献,或者在朝代更替的政治风云中产生过影响,如张三丰、孙应鳌、杨慎、田秋、李谓、邓子龙、郭子章、杨师孔、王守仁、何腾蛟、钱邦芑、杨斌、蒋杰、杨文骢等人。
在清代,活跃在贵州、比较有影响的书法家有:陈奕禧、鄂尔泰、张照、吴达善、洪亮吉、谢庭熏、周渔璜、陈法、郭尚先、阮元、杨芳、花杰、陶廷杰、何绍基、翁同书、孙清彦、王碉、李若兰、王履升、郑珍、莫友芝、莫庭芝、黎庶昌、袁开第、丁宝桢、黄彭年、唐炯、郑知同、李端菜、袁思辑、袁照芙、刘春霖、陈田、陈矩、罗文彬、严寅亮、赵以炯、夏同铄、陈夔龙、姚华等等。
明朝嘉靖年间贵州开闱乡试,随着应试名额的逐渐增加,在科举道路上的成功者越来越多,致使明清两代贵州出现了六千举人、七百进士的盛况。科举制度使许多人走出贵州,在外为官或游历,擅写书法的人在外结识了许多名家高手,拓展了眼界。纵观明清以来,黔籍人物在书法上成就斐然者,无一不是游学各地,博采众长的。
“改土归流”政策在清代延续,对于贵州书法的发展而言,实际上是因为一个政治方略的实施所导致的外来因素对贵州书法的推进作用。在这个政治策略的推行过程中,那些被中央政府派来管理贵州的人员中,比之明代同时集书画家与行政长官身份于一身的人物更多。他们先后源源不断地进入贵州,形成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贵州的书法艺术在这样一个群体的参与和推动之下,自然产生了比历代更为兴盛的景象。由于这个原因,总观清代贵州各个时期的外来书法家,无论从人数上,抑或艺术水准及所具有的影响力等方面看,都远远超过明朝。
在清代,贵州书法的发展不仅个人成就斐然,而且在各地均形成了尚书学书之风,如平坝县、印江县等,全县书风焕然,几乎全民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