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起点作文网,请分享给你的朋友!

当前位置 : 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范文

医院医疗纠纷处置方案(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4-12-08 手机浏览

医院医疗纠纷处置方案范文篇1

通过对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现状分析,重点在于归纳和总结当前我国医疗纠纷档案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性提出完善路径。

关键词:

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内容;完善路径

一、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现状

医疗纠纷档案是指在接待、处理、调查医疗纠纷中所汇集成的各种资料的综合。随着医疗纠纷案件的增多,做好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对于医院而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应与其他档案管理内容一同被医院列入重点管理。然而,当前我国医院却普遍存在如下现状:重视医疗纠纷处理,忽视医疗纠纷档案记录及管理;重视对医护人员进行素质教育以避免医疗纠纷,忽视配置档案管理队伍;重视制定规避医疗纠纷的对策;忽视创新档案管理手段及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医院普遍存在的这些现象,导致我国医疗纠纷档案管理水平低下,医疗纠纷资料的收集、立卷、检索等都表现出一定难度,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因手段落后而使得利用率也很低,未能发挥其真正的效用。

二、当前我国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医院对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重视不够。对于我国多数医院而言,医疗纠纷档案被视为是病人病例材料的收集、整理与保存,在此种思想的影响下,档案管理人员在整理好医疗纠纷档案后,便以为完成了对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实际上,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内容除了收集和整理材料及进行保存之外,还包括将这些资料录入电脑中以存档,方便以后要用时进行检索。同时医疗纠纷档案的保存也是为了成为启示医院,避免日后再发生类似的纠纷案例。

(二)档案管理队伍力量不足。由于我国许多医院对医疗纠纷档案重视不够,所以导致许多医院并不会特意去壮大档案管理队伍,甚至许多医院内部只有1~2名档案管理人员,这些人员要负责医疗纠纷档案、病例诊疗档案、医务人员档案等的收集、整理与归档,随着医院规模的扩大,由于档案管理人员太少,难以组成一个强有力的队伍分工开展工作,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必然低下。

(三)医疗纠纷档案管理手段落后。当前,我国还有不少医院的医疗纠纷档案管理仍然停留在手工管理水平上,尤其是一些小医院。而手工管理与现在的网络化管理存在很大的差距,其档案信息存储量小,收集和整理效度低下,且也不方便检索。尽管在国内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之下,大多数医院都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但由于医院对医疗纠纷管理的不重视,计算机并没有真正应用到该管理中,使得许多中小医院至今仍然未能实现网络化管理,医疗纠纷档案也就难以做到资源共享,利用率很低。

三、我国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完善路径

(一)提高对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重视。

1.医院负责人需重视医疗纠纷档案管理。作为医院负责人,应认识到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并在每周召开会议时,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也一同参加医务人员的周例会,并在会议上强调医务人员需时刻警醒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而档案管理人员则应做好医疗纠纷相关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包括患方投诉材料、相关科室对医疗纠纷争议事实说明及事件的处理进度跟踪和整理、纠纷病例资料复印件、医疗机构技术鉴定意见及材料,以及后续的诉讼材料等。同时,在周例会中应要求档案人员汇报医疗纠纷档案的收集及整理情况,以及医院以前是否也有类似的案件等。在日常工作中,医院负责人也应时刻与档案管理人员沟通,以了解其档案管理情况,让所有医务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都认识到做好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2.建立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医疗纠纷档案管理是一个系统的管理过程,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可行性规章制度和服务程序,以保障医疗档案服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医院而言,其要做的便是建立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制度。首先,制度制定者应先明确医院主要负责人、医务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制。其次,制度制定者还应制定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内容、管理程序及管理中应遵循的规章制度。

(二)提高档案管理队伍力量。随着医院规模的不断扩大,医院应认识到医疗纠纷频繁发生的危害性,并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做好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所有工作,而这就需要医院提高档案管理队伍力量。首先,医院主要负责人应下达人力资源做好档案管理人才的招收与培训工作。其次,应成立档案管理部,该部门应至少有1名负责人,部门还应包括3~5名的档案管理人员,这些档案管理人员应自觉组成一支队伍,分工合作。分清每个档案管理人员所应负责的工作。比如可分工如下:1~2人负责所有医疗纠纷材料的收集;1人负责对这些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包括档案的立卷和档案内容的顺序排列,以及校对资料是否充足;1人负责将这些资料录入电脑和进行归档、分类,方便日后检索(该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技术和档案管理知识);1人负责对医疗纠纷档案进行随时查看,从中总结经验教训,避免日后再发生类似的医疗纠纷问题。

(三)创新医疗纠纷档案管理手段。我国医院应创新档案管理手段,应转变以前的手工管理向网络化管理转变。这需要医院加强对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重视,在档案管理部中配备计算机设备,并实现联网,且应做到每个档案管理人员配备一台电脑,以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让医疗纠纷案例能够顺利录入电脑和归档,方便日后检索。

四、小结

通过分析得知,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医院对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重视不够、档案管理队伍力量不足、医疗纠纷档案管理手段落后。为帮助我国医院改善医疗纠纷档案管理,最后提出提高对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重视、提高档案管理队伍力量、创新医疗纠纷档案管理手段的完善路径。

参考文献:

[1]夏宝华.医疗纠纷档案管理探讨[J].兰台世界,2016(12):136.

[2]严荣华.医疗纠纷档案管理[J].中国病案,2014,15(06):42-43.

医院医疗纠纷处置方案范文篇2

2000年4月,安徽省蒙城县的周女士参加了所在市的无偿献血活动,但是血检证明周女士血液中含有艾滋病病毒,她在经过一系列的询问、检查后找到了唯一可以使自己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可能:1995年2月周女士临产后曾接受过一家医院的输血,在排除了性传播、母婴传播等因素后,她怀疑问题出在所输的血液中。于是周女士找到了这家医院,但是医院却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无奈之下周女士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周女士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这对于一个缺乏专业医疗知识的人来说是何等的困难,而且她也无权从院方获知病历的内容。最终周女士因找不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败诉,遭受到工作和生活双重打击的她只能将“苦”咽到心里。

像周女士这样在医疗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很多,他们往往因为举证不能或无权获知病例信息而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中处于极为被动和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一般来说,患方提供证据存在较大的困难和障碍,患方在举证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亲属不可能具备医疗方面的知识,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有过失行为。其次,诊疗护理都有病历记载,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但这些病历记载都在医师或医院的实际支配持有中,患者根本无法接近,难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保全证据,而医方却有充分时间补强证据,甚至可能将对其不利的证据予以毁灭。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规定更不利于患方:患者所在单位、患者、家属、事故当事人及亲属不予调阅病历摘要和必需的复印记。再次,患者在死亡的情况下无法举证。即使没有死亡,处于昏迷、病情危重状态中的患者和在治疗过程中处于麻醉状态的患者也不可能举证,而患者家属不可能参与治疗的全过程,由他们举证也是不切实际的。这使得患方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导致了患方往往在诉讼中败诉的结果。

考虑到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接触并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也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举证责任原则的适用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这对医疗诉讼案件的审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本案中,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恰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根据《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院将对己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而周女士只需对在医院就诊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审中,医院最终因举证不利而败诉并一次性赔偿周女士70万元。从本案的两次判决结果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在医疗纠纷中一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所带来的巨大影响,它根本性地改变了患者在举证方面由于缺乏医疗专业知识和无权获知病例内容而不能提出相应证据导致败诉的状况。在适用新规定后,周女士只须对在这家医院就诊和出现了医疗损害结果提供举证责任,而使具备医疗专业知识和病例管理权的院方来对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提供倒举证责任。这样一来,复杂和专业性强的举证责任由院方承担,大大地减轻了周女士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同时提高了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效率,这对患者和法院的工作都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于缺乏医学专门知识和病历记录的患者来说无疑是免去了寻找证据的痛苦经历,但并不意味着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患者什么证据都不需要提供,全部证据责任均由持否定态度的医院承担,而是将医疗纠纷案件中较为难以举证的举证责任问题倒置于医院承担。在医疗行为侵权案件中,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供证据,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供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后,医患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医重患轻,即医院要向法院提供两个要件的证据,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医方就诊或手术过,而且医方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当事人之一的患者仍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关于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患者、对医院都具有进步意义。首先,新规定解决了患者缺乏医学专业知识而举证困难甚至无法举证的问题;其次,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律师的采证工作提供了方便,减轻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采证的困难;再次,新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医疗制度的管理,增强医生的责任心,端正工作态度,给一些不负责认的医生敲响了警钟。但同时也应看到,任何事情都存在着两面性,“举证责任倒置”的实行也可能对医疗卫生市场产生不利影响。首先,新规定可能会增加医疗官司的数量。因为采取新的规定后患者告医院就更省事,官司也就会增加,甚至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其次,新规定可能会减轻患者的证据意识,对法官判案的效率产生一定影响;再次,新规定的出台虽然保证了患者的利益,但同时会使医生在治疗上更加保守,医生的积极性势必会受到影响。但这些不利的影响会随着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而逐渐减少直到消失。

综上所述,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诉讼的公平原则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在公正的基础上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是对我国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是我国更加尊重人民生命权的具体体现。相信“举证责任倒置”的实行将会使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向着更加公正和高效的方向发展,使我国的医疗卫生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地运行和发展。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医院医疗纠纷处置方案范文篇3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

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广大患者相关医学知识的增加、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公民权利意识的加强,加之医学科学本身的特殊性及医生医德、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原因,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不断出现,且呈现日益上升的趋势。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的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法院要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决,就必然要涉及作为“民事诉讼的脊梁”的举证责任,[1](P.63)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是包括法学、医学等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它决定医疗纠纷案件如何发展的根本问题,关系医院和患者实体利益的分配,对于患者权利的实现及医患之间的利益平衡意义重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笔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三个阶段介绍并进行简单分析。

一、“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简单的说,在医疗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就是患者主张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权利受到侵害,就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主,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这一阶段的标志性法律文件。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了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为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增加了司法诉讼程序,即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不满意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宗旨虽然是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其在制度设计上更多的是保护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权益,患者的权益保护基本被忽略了,即实际上成为了“单保护”,具体体现在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上实行绝对的过错原则,表现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阶段,患者主张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权利受到侵害,就要证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存在过失,并且该过失是造成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是否存在过失,病历是重要的证据之一,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没有提供病历的义务,在这样的状况下,对于处于弱者的患者一方来说,其举证责任是相当大的,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当一些医疗纠纷出现后,身心受到伤害的患者开始转而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如求救于媒体,媒体就成为表达患者心声的重要场所,各大媒体上登载的各种不同经历患者的“血泪控诉”,使公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产生诸多的不满,加之各地因医疗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导致的一些过激行为不断见诸报端,医患关系持续紧张,这不得不让社会各界开始反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存在的问题。

尽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内容简单,相关规范不够完善,可操作性较差,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有力,也不利于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但作为我国第一部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还是一种进步,是我国医疗纠纷处理向法治化迈进的重要标志,在我国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二、举证责任倒置阶段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将本来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就相关事实的存在承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另一方当事人就相关事实的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多发生在特殊类型侵权案件中,因为此类案件中很多重要证据被对方掌握,原告依通常的取证手段根本无法取得;甚至侵权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利用其掌握证据的便利条件故意毁灭证据。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僵硬的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对受害人一方或弱势一方来说就很不公平,其权利保障就很难实现,也达不到公平正义这一人类社会的最高境界。因此,在一些特殊侵权诉讼中,基于当事人举证的实际情况,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便应运而生。2001年12月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因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这些都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由于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与病历等重要证据的距离远近等因素的影响,如果仍然将证明责任按照一般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则容易产生不公平。[2](P.331)

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一出台,就引起医患双方、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这一规则,可谓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医疗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公民诉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在医疗纠纷中处于弱势的患者一方,有利于提高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审判效率,有利于促使医院的管理规范化,加强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的法律意识,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也有利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从而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实现实体法的实质公平及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反对者认为,医疗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存在诸多弊端,它大大降低了患者医院的门槛,引起医疗纠纷中患者的“过度维权”,使医疗纠纷诉讼不断案件增多,过多的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医学自身的特殊性及患者本身的原因导致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常常举证不能,从而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这使得医疗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只得放弃可能治愈患者疾病的新的治疗手段或者高风险治疗方案而采取防御性医疗,长远来说这不利于医学科学的积极发展,最终还是患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客观地说,医疗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对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护进行平衡的制度选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患者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的状况,体现了保护医疗纠纷中处于弱势的患者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实现实质的更大范围的公平正义。同时,其存在的弊端也不容忽视。因此,如何科学地分配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保障医学科学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阶段

2009年12月26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7章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其中对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区分类型进行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侵权责任法》创造性地采用了医疗机构、患者、法院等都比较容易接受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科学确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即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并根据不同侵权类型来确定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一)医疗技术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技术损害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医疗纠纷中,患者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有违法诊疗行为、该违法诊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违法诊疗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基于过错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患者要对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三种特殊情况下,即医务人员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治疗行为,需要提供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患者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医疗机构伪造患者在诊疗活动中的病历资料或者篡改、销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5](P.290)

(二)医疗管理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是杨立新教授基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医疗管理造成患者损害而提出来的一种独立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医疗管理损害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医疗管理损害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患者要对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三)医疗伦理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伦理损害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中违反医疗伦理造成患者损害的,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应就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医疗机构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没有过失。体现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四)医疗产品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产品损害侵权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只需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因使用的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药品存在缺陷或者输入的血液不合格对自己造成了损害即可。

《侵权责任法》在总结以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经验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区分不同类型侵权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日趋完善,对更好的解决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相信,针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只要立法、司法实务部门、医学、法学等工作者不断努力,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张卫平.诉讼的架构与程式[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2]宋英辉,汤维建.证据法学研究评述[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6.

[3]白洁,殷冀锋.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价值探析[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4]万鸿君.试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双方行为的负性影响[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