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消费实施方案(收集3篇)
新型消费实施方案范文篇1
关键词: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制度
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我国消费者受到侵害的案件往往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受害者范围广泛,如尼康相机事件,受害者遍布全国;其次是侵权者的多样性,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服务或规定;再者,侵权者和受害者地位的不平等造成消费者进行维权的成本较高。
大企业在金钱和专业知识上比消费者具有优势,因此按照原有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消费者即使多人因同一诉讼标的而可以采用代表人诉讼制度,但单个消费者的索赔数额较小,而侵权案件需要付出大量时间了解专业知识和取证并要承担案件由于举证不力而导致的败诉风险。正因为如此,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放弃维权,而很多企业也在这样的“放纵”下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变得有恃无恐,无疑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扭转消费者的不利地位,我国于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在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55条中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对于涉及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从而突破了我国传统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规定,而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中更明确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可以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讼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
消费者协会属于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明确由消费者协会直接提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使得消费者协会突出了直接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责,同时由于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有着更为专业的认识,有着专项的运营经费,在与侵权大企业对弈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更完善。但目前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缺陷,体现在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只是确认了权利,但没有具体的实施制度。在维权行动中,即使消费者协会以自己名义帮助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如果缺乏具体实施制度,也势必会影响该公益诉讼的实践性,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确定消费者协会的受案范围和类型、明晰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权限、诉讼费用的来源以及对于判决效力的认定都是完善该法律制度的必要环节。
我国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类型
1.受理案件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由消费者协会以自己的名义帮助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但对于受理条件范围等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综合判断:
一是由侵权内容判断。界定消费者社会公益性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来进行判断,当经营者被投诉的内容涉及违反经营者的义务,投诉者又符合消费者的法定条件,则可以认定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然后从受保护法益判断。
二是由受保护法益判断。由于个人的诉讼请求往往针对个人利益,且请求的方式多样,消费者协会从单个消费者进行考察,很难判断公益性,将受保护法益作为判断基础,将不属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个人利益诉讼予以排除,剩下的案件都属于侵犯消费者利益从而侵犯社会公益性的案件,最后消费者协会再对受侵害主体进行综合考虑。
三是由受侵害主体进行判断。建议全国县以上消费者协会之间联网式服务,当消费者受到侵害而向消费者协会进行反映时,消费者协会将投诉的内容录网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在资源贡献的前提下,各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初步的判断,如果消费者受到侵害的理由是基于同一的侵权事实或者是基于同一类的侵权事实,如餐饮不得自带酒水之类的霸王条款时,则各地消费者协会可以将投诉合并,从而进行受侵害消费者的统计。考虑到消费者协会在受侵害的消费者人数较少时就提起公益诉讼无疑会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增加了消费者协会的负担,削弱了消费者协会对重大案件的关注;同时《民事诉讼法》中存在代表人诉讼,因此笔者建议,以50人作为分界线。当基于同一或同类侵权事实的受侵害消费者低于50人时,如需要进行诉讼,可以采用支持消费者提起代表人诉讼方式解决;当受侵害的消费者高于50人时,各地消费者协会汇总侵害事实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及中国消费者协会进行层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具体的事实自行决定,如果中国消费者协会发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受侵害者可以通知各地的消费者协会由中国消费者协会直接进行诉讼。
2.受理案件类型。根据消费者诉讼请求,笔者认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行为禁止型诉讼。所谓行为禁止型诉讼在笔者看来是指对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但诉讼请求往往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如要求店家停止“禁止自带酒水”的霸王条款或停止收取“包间费”的经营行为而进行的诉讼。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因为此类案件主要涉及的是社会秩序的破坏,具有损害社会公益的普遍性,由消费者协会提讼具有预警性,目的是阻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发生,更能体现对社会秩序的监管。
损害赔偿型诉讼。就我国而言,赔偿型诉讼是消费者侵权案件中的主要诉讼形式,由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正好可以弥补个人诉讼成本高、赔偿金额低的弊端,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赔偿型诉讼已经成为团体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新方向,例如日本在2013年2月11日,由日本消费者厅向国会提交了赋予消费者协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特例法案”,并对提请损害赔偿的种类进行了规定。
考虑到我国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尚属于初级阶段,可以借鉴日本法律制度来对损害赔偿型诉讼进行构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现有的损害赔偿型诉讼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第二类属于经营者由于欺诈、主观上明知故犯而引发的高于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第三类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的人身性损害赔偿;第四类是由侵犯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第一类和第二类损害赔偿都是基于违反了合同的基本义务,属于典型的侵权赔偿,因此属于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对于第三类、第四类损害赔偿诉讼由于涉及人身性质的赔偿,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此类诉讼不应由消费者协会提出,而应由消费者个人提讼。
(二)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构建
1.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和行政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其启动成本低,解决方案有行政强制力保证实施,比讼更为高效,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消费者协会提起的公益诉讼属于行政部门主管的事项,消费者协会应先向相关的职能部门投诉,如果该部门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未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则消费者协会可以自行决定向法院;如果公益诉讼的内容本身不涉及行政事项,则由消费者协会自行向法院。
2.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和消费者代表人诉讼之间的关系。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和消费者代表人诉讼两者是属于两种不同的诉讼:首先在的主体上存在区别,一个是消费者协会本身,一个是受侵害的消费者主体;其次两者的诉讼目的不同,消费者协会进行诉讼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公共利益,而消费者代表人诉讼归根到底是为了个人的权利。虽说属于不同的诉讼,但引发两者诉讼的法律事实具有同一性,因此如果同时提起两种诉讼,不符合司法经济性,存在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一个案子既符合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又符合代表人诉讼时,则以立案时间为准,如果代表人诉讼立案在前,则消费者协会不再单独提起公益诉讼,而是协助消费者进行代表人诉讼;如果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立案在前,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暂停受理代表人诉讼。
3.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时处分权应受到限制。一是关于撤诉。消费者协会提起的公益诉讼并不是为了个体的利益,而是事关社会交易秩序的公平,笔者认为应规定一旦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原则上不得撤诉,如果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撤诉的需要得到法院的审查和批准。二是关于和解和调解。笔者认为为维护社会公益性,经营者对其犯下的过错应该承担完全责任,在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中尤其是涉及损害赔偿型诉讼中原则上不允许消费者协会和经营者进行和解和调解,除非经营者已经对受侵害的广大消费者做出充分并且合理的补偿方案后,由消费者协会或者经营者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审查批准后进行调解和和解。
(三)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费用保障
1.现有的诉讼制度不利于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在我国诉讼费用通常由原告先行缴纳,如果原告胜诉则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这就意味着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中,如果消费者协会败诉,则要自己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根据消费者协会章程,消费者协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因此资金数额是有限的。相比其他的诉讼,公益诉讼往往取证量大,跨度时间长,再加上专业性强,需要聘请律师,这些无疑要花费消费者协会大量的费用,再加上还要承担败诉的风险,长此以往,资金问题必然凸显,不仅影响消费者协会开展其他的本职工作,也会打击其开展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2.借鉴美国法律构建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奖励制度。为了鼓励通过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美国在《反欺骗政府法》中规定,胜诉的原告可以从被告支付的罚款中获得部分奖励,比例大约是罚金的15%-20%。结合我国的实际,可以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6条构建我国的公益诉讼奖励制度。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6条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对经营者的违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进行罚款的权利,对于此笔金额,笔者认为,如果是由于消费者协会提请公益诉讼胜诉,从而帮助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快的履行了行政监管职责,消费者协会可以从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中获得15%-20%作为政府的奖励性资助,这样既解决了消费者协会资金短缺的问题又会促使其更积极投入到公益诉讼中。
(四)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判决适用的扩张
笔者认为适用应分为两种情况进行:一是在消费者协会获得胜诉的情况下,按照前文所述,在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前就已经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予以登记的消费者,判决、裁定可以当然适用,对于那些没有在消费者协会予以登记的消费者,可以借鉴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规定,只要这些消费者是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讼的,该公益诉讼的判决、裁定可以当然适用。二是在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败诉的情况下,基于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此时,公益诉讼的判决对于已经登记还是未登记的消费者都不具备任何的适用性,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自行提起个人诉讼。
参考文献:
1.李凌碧.冲突与选择:民事公益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2.陶建国.日本拟建立损害赔偿型公益诉讼[J].法制日报,2013-9-24
新型消费实施方案范文篇2
截至目前,这一转型已经有了广泛的目标和方向。比如,2011年3月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就承诺,基于城镇化和方兴未艾的服务业,中国经济将转为消费驱动型。这些承诺确实为中国的中产阶级带来了机遇,但它们缺少一个关键要素,即中国家庭没有动力将自身新增收入用于随意消费。
相反,自从20世纪90年代末“铁饭碗”被打破以来,财务和经济的不安全一直困扰着中国家庭。出于对未来的担忧,中国家庭将新增收入都存起来,而不是用于消费。经济学家称之为预防性储蓄。
三中全会通过的改革方案聚焦于收入和消费之间的错位,提出了一系列方案,旨在转变中国家庭的行为。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案是,将国企利润的30%注入资金严重不足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的国民医保计划号称几乎实现了全民覆盖,但该计划所提供的福利少得可怜。
中国的养老体系也是如此。近50%的职工都参与了养老保险,但每位职工终其一生平均也只能获得600美元的退休福利。面对如此不确定的未来,难怪中国家庭会过度储蓄。
三中全会还提出一些旨在改变中国家庭行为规范的措施。眼下,中国劳动适龄人口的下降不可避免,在此背景下,独生子女政策的重大调整就显得尤其重要。此外,改革户口制度,允许公民将个人社保账户资金在不同城市间转移,对于包括近2亿农民工的劳动力大军来说至关重要。
三中全会正式提出要使市场定价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作为这一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或将实行存款利率市场化。这项姗姗来迟的政策变化应该会令中国消费者感到欣慰,并将巩固工资收入的增量增长。
“决定性”一词对于燃料、金融资本以及货币等关键资源有着重要影响。一直以来,上述资源都是由国家指导定价。在中国,用词上的变化向来是重大政策变化的重要信号。20世纪70年代末,邓小平提出的“改革开放”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类似的,三中全会用“决定性”一词给基于市场的道路定性。
所有这些都展示了当代中国发展战略新的一面。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科学家和工程师们设计并实施了以生产企业为导向的发展模式。而如今,中国领导人面临极为不同的任务,即将生产企业模式的技术官僚框架,转变为繁荣消费型社会的崇高愿景。
实施这一转变需要提出极为艰巨的问题:以为核心的第五代领导集体是否能应对这一挑战?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在中国高层领导人中,技术官僚的实力在消退。布鲁金斯研究所李成的研究显示,25名现任政治局委员中,只有15%是工程师或科学家出身,较2007年的40%和2002年的72%有大幅下降。相应地,具有法律和社会科学学科教育背景的高级官员人数增长。法律和社科学科的教育背景所提供的技能组合与建设消费型社会的愿景更加契合。
其次,三中全会成立了一个高级别组织——中央改革领导小组。该小组极有可能以为首,将在起草三中全会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指导方针中起到关键作用,而长期起主导作用的技术官僚组织发改委则可能被边缘化。
最后,的权力基础更广。很快成为党政军一把手,并卓有成效地领导了三中全会的历史性改革。
新型消费实施方案范文篇3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提振全社会的消费信心。围绕“消费与服务”年主题,广泛深入地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消费知识,引导和帮助消费者积极、安全、科学消费,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消费信心。
(二)着力解决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通过严厉打击危害消费安全的违法行为,积极调解处理消费纠纷,查处并曝光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依法有效解决一批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
(三)建立消费维权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四个平台”建设,全面规范基层监管服务行为,积极创新基层监管服务方式,不断提高基层监管服务水平,探索建立全县工商系统消费维权长效工作机制。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放心消费,开展“六项活动”
1、深入开展“消费与服务”年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等传媒手段,设立专题系列报道,宣传年主题的目的和意义,将改善消费环境、保增长扩内需、平稳较快发展经济的战略目标和举措传播到城乡、社区、村镇,深入到家庭,引导拉动消费。
2、开展“万名消费者评诚信”活动。按市局要求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万名消费者评诚信”活动,加强我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3、开展“3·15企业大走访”活动。探索新型解决消费投诉的工作方法,推行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建立消保维权部门协作机制,加大维权力度,力争把消费纠纷解决在基层。
4、大力开展“3·15在行动”宣传活动。面向社会公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消费陷阱和本局维权先进人物覃兆甲同志。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5、深入开展“放心消费进农村”活动。利用宣传车、宣传栏等形式全年组织两次针对农村消费者的专题宣传活动,针对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识假能力偏弱的现状,重点宣传农资、食品、日用品、家电下乡产品的消费者知识和维权方法。同时强化对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加强农资商品监测工作,及时把不合格农资产品清除出市场。
6、广泛开展“放心消费进校园”活动。为配合“消费与服务”年主题宣传,基层分局与乡政府所在地的中心学校结成对子,与学校建立联席制度,每年开展一次校园维权宣传活动,讲一次消费维权专题课。
(二)建立健全五项维权工作机制,提高维权工作效率
1、强化基层维权工作,各基层分局务必做到“五快”,即受理投诉快、现场处置快、调查取证快、调解办结快,确保消费者申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数据登录,在申诉举报中案件转换率比去年同期上升40%。
2、建立并严格落实工作机制,确保电话畅通,发挥县指挥中心的作用,及时进行分派。
3、实行“每月局领导接待日制度”。每月由一名局领导按排一天的时间亲自接待消费者咨询、申诉及举报,并形成长期工作制度。
4、继续贯彻实行“消费者申诉回访制度”。在回访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加快“五进”建设步伐,健全网络体系。全面推进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农村的建设步伐,大力推行快速解决消费纠纷的和解制度。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领导,将行政村消费维权工作纳入地方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乡镇目标考核,实行工作部门行政村、乡镇政府相互联动的农村维权工作格局。到年底全县100%的社区、100%的行政村、100%的市场、100%的商场超市、服务企业建立维权站。
(三)开展“三项”专项整治,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1、组织开展公共服务行业专项治理。今年将联合县物价、纠风等部门继续开展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专项治理活动。深化服务领域评议活动,对全县的保险等行业为重点,运用格式条款点评、消费体察、消费评议等方法,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把依靠广大消费者发现问题、组织有关专家点评、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督促企业行业整改、推动行政部门监管等手段相结合,推动对公用服务业、垄断行业的社会监督,促进服务领域消费维权状况的改善。
2、深入开展“家电下乡”等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名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针对农村消费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和生活消费品等问题,注重创新消费维权模式,加大对农村消费市场的社会监督力度,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开展食品安全“一季一整治行动”。以散装食品、消费者投诉的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食品批发配送经营主体、商场、超市为重点对象,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县性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全年食品案件达150件以上。
(四)食品安全质量监管方式创新和一达标活动
1、开展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达标创建活动。通过达标创建活动,全面规范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行为,全面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每个基层分局全部达标。
2、完善商品质量监测机制。主要针对地方产品、节令食品、市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消费者申诉比较集中的商品,每季度组织一次不定向检测,检测品种以“一季一整治”确定的重点食品及其他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为主。
3、深化重点商品质量准入和自律制度建设。突出强化对涉及消费安全的家用电器等九类重点商品质量监管,坚持教育引导与监管执法并重,监督重点商品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商品质量准入制度和经营自律制度建设,到年底全县乡镇政府所在集镇及县城以上城区重点商品经营主体实现100%证照齐全合法有效,100%签订商品质量承诺书,100%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工作保障体系
全县系统一定要重视落实,狠抓落实,形成自觉落实的良好风气。把落实作为工作的基本目标。把抓落实作为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放下架子、离开位子、迈开步子、扑下身子,下基层,到一线,查实情,随时掌握工作进展,及时了解落实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出主意,想办法,尽快帮助解决。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夯实以下几项工作基础,不断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要夯实市场巡查工作基础。严格执行巡查要求,应巡查的一定要巡查到位,应检查的一定要检查彻底,应记录的一定要记录规范,应登录的巡查信息一定要及时录入。
二要夯实监管执法基础。严格执行执法程序,规范实施强制措施,规范制作执法文书,规范各类行政许可,规范各类档案管理;全面落实食品等重要商品、重点行业的安全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