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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管理办法(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4-12-07 手机浏览

医疗技术管理办法篇1

医疗器械是一个涉及面极为广泛的概念,从简单但必不可少的产品(如压舌板、轮椅)到复杂的高科技产品(如有源植入器械心脏起搏器)。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报告,2001年约有500,000种不同的医疗器械投入市场,总价值为1,450亿美元;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医疗器械工业是目前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预计2006年其全球市场总价值将超过2,600亿美元。当前,建立有效的医疗器械管理机制已被各国政府作为健康领域首要的工作之一。

美国:采用药品管理模式

美国是最早开始对医疗器械进行管理的国家。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1938年版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将其管理延伸到医疗器械,并在1968年制定的控制放射卫生和安全法案中规定了对放射性医疗器械的要求。第一部全面的医疗器械法规是1976年版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该法案同时提出了医疗器械上市前和上市后的管理,具有非同一般的现实意义。此后30年间,FDA又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法案,并与FD鄄CA中第五章医疗器械部分配合,以完善其法规体系。这些法规和法案分别为:1990年医疗器械安全法案(SMDA)、1992年医疗器械修订本(MDA)、1997年食品和药品管理现代化法案(FDAMA)、2002年医疗器械使用费和现代化法案(MDUF鄄MA)。

美国医疗器械管理体系的核心是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其特点在于广泛采用了严格的药品管理模式;其突破性在于第一次同时提出了产品的上市前和上市后监管,并且建立了以产品风险为依据的医疗器械分类和管理制度,将1,700多类医疗器械分作三大类管理。FDA的医疗器械管理模式的特点可归纳为:以产品分类及审查原则数据库为基础;提出全面综合的医疗器械定义,对医疗器械的界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区分提出判断依据;提出了基于风险的医疗器械分类制度和市场准入的理念;监督医疗器械生产者对法规的执行情况;要求生产者和使用者反馈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采用了中央集权和专家支持的方式对医疗器械进行管理。

欧盟:力求实现协调功能

作为全球第二大医疗器械生产和消费者,欧盟对医疗器械的管理有着不短的历史和值得借鉴的经验。在20世纪90年代初,以英国、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盟各国初步形成了自己的医疗器械管理体系,如英国的生产企业注册制度(MRS)、GMP要求及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法国的临床试验要求和德国的药品法以及医疗设备安全法规。随着欧盟统一市场条约的颁布,统一协调后的欧洲医疗器械指令(MDD)于1993年正式,其目的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消除贸易障碍、获得相互认可以及进行技术协调。

MDD是欧盟最重要的相关立法工具之一,目的是为了达到欧盟内法律的一致性。作为统一市场计划的一部分,MDD为欧盟的医疗器械管理制定了统一的法规体系,主要由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医疗器械指令、诊断试剂指令3个指令组成。

MDD也是迄今为止影响最大的一部医疗器械法规,在欧盟所有成员国执行并取得了良好成效,该指令被称作是能够体现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全球统一化的典范。此指令推出了以下几个新突出的概念:将医疗器械按照分类规则分成四类,并分别遵循不同的符合性审查途径;对药械复合产品的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作为确保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条件,并配合使用医疗器械标准细化产品的技术指标;进行医疗器械风险评估的要求;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相关的临床数据的要求;生产者报告不良事件与检测其上市医疗器械的义务;提出第三方审查机构的概念,实行分权式管理。

中国:法规体系基本成型

相对而言,中国的医疗器械法规开始建立的时间较晚。虽然在1991年才了第一个医疗器械政府规章,但此后的几年内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第一部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于2000年颁布并实施,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奠定了法律地位,是中国医疗器械管理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之后,一系列的管理办法相继出台,由此构建起一个基本的医疗器械法规体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新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规定、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办法。

根据以上法规框架,可将中国的医疗器械管理要求归纳为三点:对医疗器械上市前的管理分为三段(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要求、生产企业许可要求和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要求),实施强制许可制度;与医疗器械上市前的市场准入相对应,医疗器械也面临着上市后的管理与控制,主要手段有质量监督抽查和许可检查,目前,对医疗器械质量体系和上市后的管理正处于立法起步阶段,经验不足;采用了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对低风险产品采用分权模式管理,高风险产品实行集权管理。

比较:从管理模式到上市后控制

如今,美国和欧盟的医疗器械管理法规提出的一些新的管理理念已被中国的立法者和管理者所采纳,并体现于2000年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如: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管理制度、市场准入制度、质量体系管理。尽管如此,美国、欧盟、中国的三大法规体系之间还是存在显著差异。

第一,管理模式。在美国,医疗器械法规是药品法的一个附属部分,对器械的要求自然也采用了与药品法规相同的模式,其管理更是建立在具体的产品数据库之上。而中国和欧洲则是为医疗器械单独立法,根据器械特点采纳了工程管理模式,并以原则为导向配合标准的应用。总体来说,美国法规的要求要更严于欧洲和中国;但是由于药械之间的显著差异,将源于药品法的一些要求用在器械管理中,在很多情况下被认为是不合适的。

第二,定义和界定。与欧盟MDD中的定义相比,美国FDCA中提供了一个相对狭隘的定义,但却在FDA指导文件中给出了非常宽泛的阐释,并加上充分的数据库资源,从而弥补了定义中的不足。中国法规中的定义和欧洲MDD的完全一致,但却有着不同的阐释,如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和义肢、眼镜,其使用目的和方式符合法规中的定义,却在指导文件中被认定为非医疗器械。同时,中国的法规对药械复合产品与组织工程产品没有明确的指导方向。

第三,分类规则。美国最早提出对医疗器械进行分类管理以提高管理效率,欧盟和中国随后继承了这个管理模式,但各国在具体的分类规则上有明显差异。首先,欧洲MDD将所有产品分为4个管理类别;而美国和中国则将产品分为3个管理类别。由于医疗器械涉及的产品众多,欧洲的4个等级的分类制度被认为更合理,因此被GHTF采纳进指导文件中。其次,欧盟的分类制度以分类原则作为依据;美国则是以医疗器械分类数据库为依据,并由专家小组作为技术支持;中国针对市场机制尚不成熟的情况,目前按照“分类原则加分类目录”并“以分类目录优先”的原则,实施管理。还有,三大体系在高风险医疗器械所占比例上也有较大差异。美国和欧洲只有8%~10%的医疗器械被划分为高风险产品管理;而中国的这个比例则超过了20%。事实上,过多的产品被划分为Ⅲ类高风险产品管理,既给生产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又造成政府管理上的高成本和低效率。

第四,产品责任主体。欧盟和美国在法规中明确规定,生产者是主要的责任主体,对其产品及因产品故障所致的一切后果负责;而在中国的法规中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政府承担着产品及使用的责任,成为一些冲突的根源。

第五,质量体系。美国对医疗器械的质量体系要求是单独立法,作为强制执行的要求。欧盟并没有独立的质量体系法规,而是将要求融入欧洲统一标准中,并在产品上市前审查环节加以体现。此外,在欧盟MDD已成功地将对质量体系的保证作为产品上市前控制的主要手段。而中国仍沿用最终产品审查作为产品控制的主要方式,并且割裂了产品控制和质量体系管理。

第六,上市前控制。上市前控制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标准的应用、技术和专家的支持、对有效性的要求和产品审查的灵活性等方面。欧盟和美国将标准作为上市前控制的技术指标,由于充分意识到标准体系的重要性,政府十分关注标准体系的建设,并与国际化标准组织保持密切合作,以获得最新的标准知识和信息。欧盟在医疗器械指令中确立了标准的法定地位,将标准的要求作为关键的安全审查依据。中国建立了自己的标准体系,但由于人力、物力的不足,目前的标准远远不能满足产品发展的需求,国际标准的转化速度过慢成为最主要的问题。

对于产品上市前控制这一环节,欧盟和美国都拥有充分完善的技术支持:欧盟建立了医疗器械技术委员会作为法规制订和实施技术力量;美国拥有力量更强大的专业技术小组,组成产品审查委员会;中国虽然成立了国家和省级技术审评中心和检测中心,但技术资源不足仍然是主要矛盾之一。

美国和欧盟法规对产品有效性的要求上存在差异。美国在法规中对医疗器械的有效性采用了与药品相类似的要求,必须通过合理的临床研究来验证;而欧盟则采用工程的手段来要求,更多地鼓励生产者使用文献资料和实验室资料来验证产品的有效性;中国对有效性的要求采纳了美国的经验,必须对大部分Ⅱ类和所有Ⅲ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研究。对同一产品的上市前审查,欧盟MDD提供了不同的申报途径,生产者可以根

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欧盟对上市前审查的灵活性被认为是管理创新。而美国和中国的体系中则没有这样的灵活机制。同时,美国和欧盟简化了部分Ⅰ类产品的管理,无须管理部门介入,由企业自行管理。

医疗技术管理办法篇2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整治违规医疗广告、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完善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内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及超范围行医的违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八)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广告监测及查处情况。

(九)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活动的行为。

(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要以确保血液安全和献血者(供浆者)身体健康为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献血者(供浆者)管理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等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9年6月20日至7月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第二阶段(2009年7月1日至9月1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行医。

(三)第三阶段(2009年9月10日至9月2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

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并按要求上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按照《2009年云南省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早部署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和深化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作为关心群众、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

(二)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严肃查办案件是确保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要高度重视,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继续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特别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重点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两类案件的查处。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保证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注重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找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大督查和稽查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的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要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向城乡结合部、向城市社区延伸,实现监督重心下移。对未履行职责,疏于、怠于监管,当地医疗服务市场混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四)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在加大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同时,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途径和办法,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医疗服务市场违法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规范审批行为紧密结合起来,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医院管理年活动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的衔接机制,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五)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声势,保持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重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就医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注册信息,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定期公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对取缔无证行医黑诊所、查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加强社会监督。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

医疗技术管理办法篇3

我们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系改革和创先争优活动,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以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大力弘扬高尚医德,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和行业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院实际深入开展民生工程,在月底完成农村适龄妇女宫颈癌筛查1755名,完成50岁以上人口健康体检6000名,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动医改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

(一)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不段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做到“服务好”。

1、优化医院门诊环境和流程。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12号)和《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将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作为加强医疗服务工作的创新点和突破点。实行窗口工作人员提前十分钟挂牌上岗、取药等情况一般不超过5分钟。加强门诊服务窗口和诊室弹性排班;实行窗口、出院、电话、入户等多种预约方式,方便患者检查,力争做到随到随查;全面推行检验检查报告及时发放制度,在确保患者隐私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节假日门急诊和住院医疗服务,完善医院标识和就诊流程引导系统;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2、优化急救服务。完善院前急救,加强院前、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的协调配合,确保急救医疗服务无缝衔接。加强医院急诊科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急诊绿色通道。对急危重症病人应先抢救、后结算,确保及时施治;根据急诊流量,合理调配急诊力量,适时配备急诊加强班。院内要组建24小时生命救援队,配备相应的抢救设施,及时救治危重患者。

3、改进住院服务。全面实施以合理配置护士人力、实行责任护士制度、规范提供分级护理和整体护理服务为核心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要以“技能好、会沟通”为重点,尽快提升年轻护士技术操作能力和人性化服务水平。加强病区规范化建设,严格探视和陪护管理,为住院患者创造整洁、安宁的住院环境。推行住院服务中心化,为住院患者提供陪检等服务,方便住院患者。认真落实出院患者电话随访制度,出院患者一周内电话随访率应达到95%以上。

4、推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108号)要求,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同级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

5深入开展“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要尽快组建志愿者服务队,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者服务,教育并引导患者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6、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认真落实医疗投诉处理办法,严格执行首诉负责制,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努力做到“质量好”。

1、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提升医疗质量。依法加强执业准入和监管,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会诊、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交接班等核心制度,严格落实《病例书写基本规范》和《手术安全核对制度》,规范病历书写和手术安全核对工作。强化医疗技术分类管理和手术分级管理,严格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手术能力和权限审核,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越级手术现象。健全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组织体系、制度和机制,及时、完整、如实、准确上报质控信息。加强重点科室、部门建设与管理,做到人员配备到位、设施设备配套、技术水平过硬、管理科学规范。继续强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和医务人员培训,加强医疗服务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2、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推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进一步落实“三合理”规范,坚持因病施治,重点落实抗生素合理使用指导原则和规范,加强对抗生素尤其是三线抗生素临床使用的检测。一类手术预防性抗生素使用率、抗生素联合使用率、三线抗生素使用率等指标保持在全区较低水平。继续开展医务人员“三基”抽考。认真落实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治疗指南》、《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章、规范。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和单病种付费,促进医疗质量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

3、加强医疗技术和大型设备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和患者权益。切实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严格的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大力弘扬高尚医德,严肃行业纪律,努力做到“医德好”。

1、继续加大医德医风教育力度。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继续培养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加大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敬业奉献先进典型的宣传,结合卫生行业特点,深入开展宗旨意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2、贯彻落实医德医风制度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年全区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要点》(宁卫党发[]10号),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大力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建立医患沟通责任人制度,住院患者主要由责任医生、责任护士负责沟通,手术患者术前、术后由主刀医师沟通,门诊患者有接诊医师负责沟通。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落实医德医风考评、医师定期考核和不良行为记录等制度,加大医院巡查和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力度,严肃执业纪律。

3、坚决杜绝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行业纪律。

坚决杜绝吃、拿、卡、要、乱收费、收受或索要“红包”、收受回扣、商业贿赂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强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控机制,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

(四)深入开展行风评议,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做到“群众满意”。

1、要认真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

医疗技术管理办法篇4

一、当前医保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医保档案的管理,目前还存在一些弊端问题急需改正,诸如管理人员没有充分意识到医保档案的不可再生性,对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均容易导致医保档案信息不完善、档案构建重复等问题,再加上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缺乏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导致一般档案的管理局限于传统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大大降低了医保档案管理的有效性,使管理工作的质量不能充分地发挥,也不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随着的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各大领域都涉及到先进的现代化信息技术,其中医保档案的管理工作也愈发重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应用。但是对于医保档案的管理,现下却没有健全以及完善计算机编程系统,新技术新方法还有待研发普及。由于现阶段医保档案的管理、技术、方法比较落后,所以造成实际运营中出现了管理系统不统一、不融合的现象,此种情况加大了医保档案资源利用的难度。另外,医保档案管理技术的薄弱以及不足容易造成档案资料的泄露,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对参保人员的合法利益构成损害。

此外,医保档案管理工作中一个突出问题表现为管理人员不专业、管理团队不完善,很多单位对医疗档案的管理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大部分由兼职人员分管医保档案管理工作。由于管理工作人员自身的档案管理方面知识技能水平不够、管理工作经验较少、总体素养不高的情况普遍,使得医保档案管理工作不能高质量地实现和完成。医保档案内容比较复杂,如不能进行系统管理就无法保证档案的管理质量。

二、从人力资源角度完善医疗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在新时期内,各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保档案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人力资源的角度入手,加强对医保档案的管理工作,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机制,满足当前大量医疗档案精细化管理的需求,不断推动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进步,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具体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人力资源视角下的医保档案管理工作可实现对档案资料的动态化管理,符合医保档案的保存、利用、共享的要求。利用人力资源视角展开医保档案管理工作,有助于管理人员充分意识到医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责任感,在工作中投入更大的热情和更多的精力,进一步提高医保档案的质量。

其二,从人力资源的角度开展医保档案管理工作,有助于促进管理工作的先进性和前沿性。从人力资源角度入手开展医保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投资和预算的审核管理。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开展,人力资源角度下可以帮助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优化医保档案管理成本和收益,而收益的提升也将会进一步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

其三,从人力资源视角开展人保档案管理工作,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有效地改善传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和弊端。医保档案管理中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将会得到进一步的统筹和协调。

三、从人力资源角度分析医保档案管理的有效策略

医保档案管理人员需要立足于人力资源的角度,对当前医保档案的管理进行系统的分析,正视其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构建科学、系统的医保档案的管理制度。

首先,医保档案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原始性、真实性、全面性、可查询性兼具的医保档案工作体系是保证医保档案工作有效推进的客观要求。各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充分意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建立专?T的医疗档案管理部门,合理安排人员职能,并结合医保档案工作量的多少设置相应的岗位数量。医保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档案的整理、归档、保存,管理人员需要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此,各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详细职责整理成册,并在科室内进行张贴宣传,确保工作职责明确,方便展开精细化管理。

关于医保档案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引进新型管理人才,并定期对当前管理人员展开医保档案管理培训。医保档案的管理人员不仅要有高度的管理意识、高尚的道德修养、对档案工作的强烈责任心,还要掌握一定的医学、法律知识,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医保档案管理工作需要本着真实、完整、安全、满足社会各方面对医保业务档案信息的利用的原则。通过培训和宣传,能够让管理人员进一步明确医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调动工作积极性,(下转第151页)(上接第137页)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只有构建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医保档案管理团队,才能更好地开展相应的工作。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需要注重对管理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并将医保业务的完成水平纳入年终考核体系当中,进一步调动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计算机的普及,档案部门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树立新理念、应用新技术、采用新方法进行档案管理与利用的重要作用,为提高医保档案管理水平创造了条件。针对当前医保档案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落后的问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允许的条件下适当地增加对技术方面的财力投入,积极引进现代化管理制度,提高医保档案的管理效率和利用效率。数字化档案管理虽然不能完全代替传统管理,但是却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医保经办机构要注意对医保档案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结合医保经办机构的医保工作量和参保人员特点,设计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一方面,医保档案信息资源需要逐步实现社会化,另一方面,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构建网络化管理体系和全文数据库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将使用频率高的重要材料,使用扫描仪设备输入计算机文件中,成立全文数据库还要在信息技术的帮助下建立人事档案信息和个人电子档案系统,结合社会和单位的意见,进行动态化的维护管理工作,尽早实现医保档案资料的跨省市使用,为参保者提供更多的便利。

最后,医保档案的管理工作,需要充分坚持并贯彻以患者为本的原则,不断增加医疗服务理念,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医保档案管理服务。因此,除了强化对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考核之外,还要注重考核管理人员对医保档案管理工作的理解,注重了解参保人员对经办机构的医保档案管理工作是否满意,对于一些不满意的建议,要积极进行思考并进行反馈。

医疗技术管理办法篇5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是:

(1)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涉及医疗卫生管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

(2)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涉及医疗卫生管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3)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规章,是指卫生部等国务院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涉及医疗卫生管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4)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是指根据医学科学原理和长期医学实践制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护理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