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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论文(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4-12-08 手机浏览

市场经济论文篇1

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

中国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经过13年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于1992年正式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理论上一次大突破,社会主义事业的一次大飞跃,也是体制上一次根本性变化。它摒弃了那种经过实践证明容易导致社会主义事业萎缩甚至失败的旧模式,找到了一条使中国960万平方公里上所进行的社会主义事业能够逐步走向繁荣、昌盛的正确的科学的道路。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产的现代化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倡效率、竞争,崇公正、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运作的法治经济,绝非有的人所想象的那样是什么无法无天的经济、为所欲为的经济、坑蒙拐骗的经济、惟利是图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是同以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紧密相联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也必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密切相关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处于关键时刻的今天,为了堵塞不法之徒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杜绝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现象得以滋生的条件,防止计划经济的弊端和市场经济的消极面结合起来成为一种落后经济的可能性产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则更具紧迫性和必要性。如果说历史上没有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今天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那么在20世纪90年代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就不可能有繁荣、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一般规则、具体制度上基本是相同或大同小异的。可是,就其性质而言,二者则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由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后者是由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的;前者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后者体现的主要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前者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为基础,后者是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前者追求共同富裕目标,后者则归根到底保护少数富人利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是在一张白纸上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而是要在否定或修改、废除行之多年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制度。它们在由人民国家制定,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追求共同富裕目标上无疑是相同的,但是在法律体制上则有根本性的区别。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建立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基本制度。

1.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他们是相互独立的人;(2)他们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3)他们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4)他们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附,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份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里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条件下,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样。

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以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交易条件,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惟有采取合同形式。合同法律制度构成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制基础。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否定合同自由是不相同的。

4.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中必须有国家的适度干预。即使是历史上鼓吹自由放任主义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5.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由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付厥如的状况根本不同。

其二,要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条件。

为了防止市场经济自发和消极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必须造就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这就是法学者所说的公正自由的竞争法律秩序。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与计划经济条件下"计划就是法律","保障国家计划完成,就是维护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是根本不同的,它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市场的统一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致力于维护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因为只有全国统一的市场,才能有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要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首先要求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时的市场状况不符合统一性要求。各地区有各地区的市场,经济特区有经济特区的市场,其间有许多人为设置的壁垒和障碍,存在各种保护性措施和优惠措施。这种全国市场被人肢解分割的状态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不论何种原因,时至今日,已经不应再容许其继续存在。

2.市场自由性。所谓市场的自由性,其表现是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目前的状况是,市场参加者尤其是国有企业受到两方面的束缚和限制。一方面是企业主管机关基于隶属关系加于企业的束缚和限制。现在讲转换企业机制,改组成公司,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如果不改革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是不可能做到的。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废除这种行政隶属关系,使国有企业获得完全解脱,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即实现从身份(行政隶属关系)到契约的进步。另一方面的束缚和限制来自拥有市场经济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这方面的束缚和限制当然不能取消,但应当保持在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符的程度上。国家的必要管理要通过制定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使其法律化和科学化。

3.市场的公正性。即一切市场主体,无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大企业或小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均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相互竞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这种公正性。要达到这一点,应当做到:(1)法律制度同一。即一切市场参加者,在市场经济中应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不容许有同一行为因行为者或行为地不同而服从于不同法律规则的情况存在。(2)经济机会均等。市场对一切市场参加者开放,法律不限制某一类主体进入市场,不对某一类主体实行优惠。它们在登记设立、取得场地使用权、领取证照、购买原材料、获得信贷资金等各方面完全平等。(3)税负公平。即一切市场主体均应依法纳税及缴纳各种课负,且法律关于税负应设立公平合理的标准,不应因企业类别、所有制不同而畸轻畸重。

4.市场的竞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其本质应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参加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主,并依据法律相互进行竞争。因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抑制垄断,维持市场的竞争性。没有竞争性的市场,犹如一潭死水,终究要干涸。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制止垄断的法律法规应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5.市场可控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国家依法实行适度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的可控性,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第五个条件。以上这五个条件均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所根本不可能具有的。

其三,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新的基本原则。

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就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迥异的新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10种:

1.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商品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在法律制度上强调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这种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结构及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原则也就没有市场经济。我国在旧体制下不承认合同自由,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承认当事人享有一定的合同自由,但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过多限制和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非出于重大的正当事由不得加以限制和干预。

3.自己责任原则。所谓自己责任原则,即市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一原则的一般违法行为情形,表现为过失责任原则。某些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情形,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与旧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对自己行为全然不负责任完全不同。

4.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目的,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公平不是指结果的公平,而是指一切竞争者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竞争行为。

5.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延伸。正如政治民主的对立面是独裁、专制,经济民主的对立面是垄断和独占。要实行经济民主,就应当坚持反对垄断,并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6.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在追求自己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7.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现代化的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市场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劳动者,他们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经济实力微弱,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成为牺牲者。这就要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要求国家从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各方面担负起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责任。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具有重大意义。

8.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市场活动本身是一个潜伏着各种风险的领域,总是会有损失、失败和破产。参加市场,就应承担市场风险。在市场活动中,参加者会滋生一种作伪、欺诈骗取、违约和规避法律的倾向。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不应容许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巧取豪夺、恃强凌弱、寡廉鲜耻、为富不仁。

9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体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凡一切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由法律作出明示禁止规定。法律未明示规定禁止的行为,应当视为合法行为,行为人应不受制裁。法律法规中不得授予执法机关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量权。因情事发生变更,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某种行为欲加禁止时,须由立法机关修改或由有立法权的机关补充性规定,此种修改或补充性规定不得有溯及力。

10适当合理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不同地区利益的原则。以上这些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过去所没有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并非仅仅是对过去的法律制度的修补,而是法律体制上的一场深刻改革。它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加以法制化,在世界上建立起第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目前我国正在根据中央批准的立法规划加快进行宏大的立法工作,两年来已制定了一些法律,取得了很大成就。只要我们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任务,就一定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广阔的道路。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

(一)关于真正树立法治观念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想经过五、六年的努力,基本上确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纳入法治之轨道,非常关键的一点,是在举国上下特别是在领导层中真正树立法治观念。所谓法治观念,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治理市场经济,而不是凭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下命令。要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真正树立法治观念,需要进一步从观念上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1法律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在人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上明确地指出法律制度是根本性的,这是邓小平同志对法制理论的重大贡献。因为只有建立起科学的好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稳定、发展,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任何人特别是领导人都必须维护这个根本。

2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是因为法律是在党领导下,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它是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是高于所有人的个人意志的。它应当也必须受到每个人无条件地遵从。

3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人不管职务高低如何,都平等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人从普通的公民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如果违法都要平等地依法受到追究。在中国这个人民民主的国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只有做到这三点,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国家。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经济。人治或法治,在我国争论了几千年。但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久,我们党和国家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接受了实行法治的主张。不过,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由于长期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或行政经济体制,由于传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习惯作祟,人治思想仍然在不少同志的脑海中不自觉地发生影响。在报告中讲法治,而在工作中又不自觉地搞人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它可以失信于民,可以毁掉我们党辛辛苦苦领导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二)关于大胆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从中国实际出发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课题,我们还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因此,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非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不可,仅靠我们自己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经验,是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是人类文明成果的承继,也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我们所要制定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本质上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这些规则背后起作用的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的客观规律。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是共同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不仅必须而且可能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凡是现代法律中已有的,反映现代化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行之有效的新成果,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必另起炉灶,自搞一套,人为地设置藩篱和障碍。因为我们实行对外开放而不是闭关锁国,我们要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国,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沟通。我们应尽可能地使我国立法能够被外国的法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家、商人及普通人所理解。与各国相通,则于国有利;反之则有害。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也非认真从中国实际出发不可。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的发展还很初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无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文化发展水平都还相当低。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自己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因此,制定市场经济法律,借鉴和吸收外国经验时,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认真挑选,择其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最有用、最有效的为我所用。属于一般市场规则的先进法律制度,我们应当坚决移植过来,以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极为先进、有效。不能以从中国实际出发为借口把与市场经济相悖的现实固定下来,使改革无法前进。但是,与一国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我们就不应该一概照搬。因为这样做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极为不利,甚至自乱、自毁自己。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

虽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但是现代法以区分公法私法为必要,乃是法律上的共识。公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属不同而不同其效果。关于区分公私法的标准,约有三种学说,

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律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为公法;规律对等者的意思,为私法。

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说为通说。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正好符合了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并成为在这种体制下实行政企合一,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及否认企业、个人的独立性和利益的法理根据。毫无疑问,这种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区分公法私法的必要性,在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类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由此决定了规范这两类关系的法律法规性质上的差异,并进而决定了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机关。对于任何法律法规,若不究明其属于公法或属于私法,就不可能正确了解其内容和意义,不可能正确解释和适用。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并正确划分公法与私法为前提。

(四)区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所有者的国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并不是无所作为的。相反,国家总是承担着一定的经济职能。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只承担有限的经济职能,而在战后奉行凯恩斯经济政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承担了繁重的经济职能。但无论是奉行自由放任还是干预经济政策,国家作为公权者的身份与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身份,是严格区分的。国家在对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及裁决市场参加者之间的争议时,是以公权者的国家身份出面,所依据的权力属于公权力(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法律上称为"国库"。可以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如进行投资、商业活动等,这种情形的国家与其他市场参加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须同样遵守法律法规。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公权力者的国家之严格区分,是市场经济本质的要求,是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前提条件。我国旧有法律理论受前苏联法律理论的影响,并不区分国家的两种身份,而是强调两种身份的合一。旧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在于把全部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权力结合起来掌握在自己手中,就在于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一切权力密切不可分割的结合。这种理论正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旧体制本质特征的法理依据。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承担了庞大的几乎是无所不包的经济职能,国家以公权者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直接管理经济。这种理论显然违反市场经济的要求。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要求对原来所谓的国家经济职能加以区分,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严加区分,使国家所承担的经济职能仅限于基于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财产所有者身份进行的经济活动,不再属于国家经济职能,可以通过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将财产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去行使。这样,将使国家从繁重的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专注于行使应有的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同时也才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合理化,实现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再者国家是政治组织,不是经济组织,更不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因此,恢复国家公权者的身份,使国家不再是一个超级经济组织,可以避免和防止以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

(五)摒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旧理论

我们今天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理所当然地要求坚决摒弃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的法律理论。在应当坚决摒弃的旧的法律理论中,首当其冲的是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传统理论。按照这一理论,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只享有经营权。这一理论是本世纪40年代由前苏联民法学家维尼吉克托夫提出来的,其物质基础是前苏联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其理论依据是斯大林的经济理论。这一法律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政企合一",使国有企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为旧体制下国家直接运用行政手段,指挥和管理经济提供了法理根据。从改革开放一开始,这一法律理论就受到冲击和挑战并日益成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障碍。只有坚决抛弃国有企业经营权理论,承认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才能真正实现企业体制的改革,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目前,我们已经承认国有企业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但仍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虽然有进步但仍不妥。因为这一规定依然否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实际上承认国家对所有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法律上讲,我认为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股份享有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创造出来的一种精巧的法律形式。

1国家作为股东通过股份所有权保持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者(股东)的权利。

2国库得以同国有企业财产严格分开,使国家(股东)只对国有企业真正负有限责任。

3国有企业真正获得独立人格和自主经营的物质基础,提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国有股份增值、企业及其职工依章程获得利益。

4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使企业的经营者真正感到亏损的压力、破产的威胁。

5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一种法律形式,它并不决定企业的性质。决定企业性质的只能是股东(投资者)的性质。

市场经济论文篇2

(一)非市场经济的现状非市场经济在反倾销法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中国来说,虽然综合国力一直处于大幅度增长,WTO的部分成员也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像美国,欧盟等这些经济贸易大国却依旧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使中国在日后的发展中遇到很多瓶颈。

(二)非经济国家的标准确切来说,非市场经济并没有固定的含义。因为以往的WTO组织中都是由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知道后来才出现像中国这类经济实力较强的发展中国家的加入,才将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个问题侧重出来。进而也有了判断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

(1)对于货币可以自由兑换;

(2)员工和自己的雇主可以自由商讨工资;

(3)对于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允许进入的程度;

(4)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

(5)政府对产品的微观调控程度

(6)其他影响因素事实上,WTO中任何的市场经济国家都不可能完全做到以上六点,而中国被拒绝承认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原因却是无法完全达到以上六点要求。

二、美国替代国对中国的影响

(一)替代国的含义所谓替代国,是指当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出口时,进口国采用类比国价格来确定出口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这里的类比国在市场经济国家里则被称为“替代国”。

(二)美国对于替代国的选择标准美国大多数都会采用两点来筛选一个替代国:

(1)被选择作为替代国的国家应该与被国家属于同比国,即经济水平相当。

(2)被选择作为替代国的国家应该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者”

(三)替代国的不合理性

1、替代国缺乏国际依据WTO的宗旨是使国民的生活水平提高,降低失业率,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提高国民收入,使需求稳步上升。确保发展中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中可以得到和替代国相当的利益。且WTO的最终目标是将世界打造成一个安全、富有和富有责任感的经济体系。但是对于替代国来说,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就会被认定为倾销,而市场经济的进口国家只要提出诉讼就意味着胜诉。这也完全可以说明替代国的出现与WTO的宗旨相违背。

2、替代国缺乏可预测性对于法律来说,最大的优点就是具有可预测性,人们可以通过法律来知晓事情的后果以及预测人们相互间的行为,避免了群众的盲目性和猜测性。提高了行动的实际效果。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好的效果。但在反倾销中,替代国的选择是在后,也就是说,非市场经济国家并无法预测出自己接下来的诉讼过程,换句话说,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在出口之前并不知道自己的产品会遭到反倾销,当然就不存在预测性。

3、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市场经济国拥有很大的自由选择权美国在选择替代国的标准规定,第一,被选择作为替代国的国家应该与被国家属于同比国,即经济水平相当。第二,被选择的替代国应该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者”。但实际上,美国等各国往往会选择经济水平高于中国的国家,甚至是一些发达国家,并由此增加反倾销税。

三、我国对美国的反倾销政策的应对方案

(一)面对,积极应诉虽然中国的经济在不断进步,综合国力在不断地提高。但是,想让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还是一个对于漫长的过程。但对于现在的中国来说,在积极的贸易中,我国一定会迎来另一波高潮。要想让此起高潮退化,积极应诉甚至激烈的回应是目前最有效的办法。在以往,我国面对其他贸易国的,考虑着昂贵的法律申请费用,费时的辩论程序,对此类完全置之不理,因此,我国损失惨重,最后甚至被迫退出欧洲市场。

(二)绕开进口国家的反倾销我国的商品一再被,无疑就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过胜诉进而达到增加其国内投资的目的,我国也完全可以利用这点,想出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对策,即绕开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获得市场中内资企业的待遇。

四、总结

市场经济论文篇3

关键词:信用/交易/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特征在于资源配置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基于市场机制的自发性和交易性,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必须依靠信用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联系。市场是由一个个交易构建起来的,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维护都离不开信用的建设性作用。贸易的繁荣需要两个条件,即贸易自由和合同可靠性,这只会存在于信任和公正占主导地位的社会。[1]信用是交易的前提,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于是信用便构成了市场经济的前提与基础。随着交易的复杂化、普遍化,以信用为基础构成了日益拓展的市场秩序。“信用制度成为市场经济现代模式的最核心的一项制度,并足以支撑人类合作秩序的不断扩展”。[2]

一、信用概念的厘清

信用一词源于拉丁语Credere,意为信任。它在罗马法中的对应概念是拉丁语Fides及Bonafides。Fides有信任、信义、诚实的含义,与英语中Faith、Confidence、Trust、Honesty等词的意思基本一致或相近。[3]信用与信任密切相关。信任(trust)是人类的一种情感(passion),也是人类的一种风险性行动。[4]它总与预期、风险、理性与感性、相互关系等概念相连,戴维·J·弗里切认为,信任由可预见性、可依靠性和信赖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可预见性指人们可以预料到将来发生的各种情况,避免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可依靠性提供保证,确定可以相信一个人,他(她)将按所期望的去做;信赖是相信一个人会一直是可预见和可依靠的。[5]近代西方学者把信任关系视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因素。社会学家们,如齐美尔(Simmel)、涂尔干(Drkheim)、韦伯(Weber)等认为,信任是社会组织的粘合剂,是一个社会凝聚力的基础。卢曼把信任视为对付经济或社会复杂系统中不确定性的重要手段,认为信任将使社会应对复杂性的潜力得以发展。

“信用”一词在《辞海》里有多重含义:一为“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为“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三为“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信用概念的多义性使之往往在多种意义上被各学科使用,主要可以被区分为经济上的“信用”概念、伦理上的“信用”概念以及法律上的“信用”概念。

经济上的信用,也称为交易信用,是指投下货币后,到底是否生出利润暂且不论,其货币在一定期间后用等价交换关系可以被取回的关系。本来应该同时等价交换的关系的东西,用前期贷款的形式被转化为不同时的等价交换关系。[6]香港饶余庆先生认为,信用包含债权和债务关系,其根据是授信人对受信人偿还之信心。从经济的角度考察,信用是市场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共生物,与商品交换、货币经济不可分割,正如马克思所言,信用是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交易关系的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形式更为复杂多样,根据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三种:一是商业信用,指在流通过程中,为了节约或限制流通时间、手续、费用等,在赊账形式的情况下,商品和对价形成不同时交换的关系;二是生产信用,指在生产过程中,把闲置资本集中于自己的银行,为了产业资本的生产过程而投入货币的钱其贷款;三是消费信用,指在投下资本生不出利润的消费过程中,让消费者用贷款或赊账的形式,形成不同时交换的关系。[7]根据主体不同,可分为四种:一是政府信用,即以政府为授信主体而产生的信用关系;二是银行信用,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授信主体,以货币为经营对象而发生的信用关系;三是企业信用,包括商品赊销、发行债券或其他融资手段;四是个人信用。

伦理上的信用,是指一种诚实无欺、言行一致的德性以及道德义务,如“信近于义,言可覆也”。当然,伦理信用与交易信用也不是截然分开的,交易信用的关系建构了市场经济秩序的主体,伦理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其不仅仅是一种道德标准,而且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支持性资源。交易信用仅仅单纯依靠法律保障是不足的,法律与契约都存在着执行成本和不确定性的缺陷,伦理信用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功能。菲兰格利甚至将信用看作“第二种货币”。弗兰西斯·福山从信任与经济繁荣着眼,认为建立在宗教、传统等文化机制之上的信任构成一个国家的社会资本,信任度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规模及国家竞争力。“尽管契约与私利是人们结合在一起的重要因素,但是最有效的组织都是建立在拥有共同的道德价值观的群体之上的。这些群体不需要具体周密的契约和规范其关系的立法制度,因为道德上的默契为群体成员的相互信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8]

法律上的信用,也在不同意义上被使用,大致有如下含义:

其一,作为道德伦理意义上的信用。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Bonafides),被现代民法尊为“帝王条款”,即是道德准则在法律中的体现,“诚信原则以‘善意及衡平’为内容。对于私法,可给予以道德的要素,是法律渐次近于伦理观念”[9]。

其二,作为一种人格利益的信用,即民法上的信用权。信用是指对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布莱克法律辞典》将其定义为“企业或个人及时借款或获得商品的能力,是特定出借人等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一方对于对方有关偿债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见的结果”。[10]如德国民法典第824条将信用权规定为人格权予以保护。信用权是一种人格信用,该信用作为一种对于当事人资质的社会评价,通过信用评级制度已经信息化、制度化。此外,与信用联系密切的信赖等观念在法律也多有涉及,如信赖利益的保护、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以及英美法上的允诺不得反悔原则(estoppel)等等,但此种信赖保护的法律原理与信用的本义有所不同。

其三,作为经济上的交易信用而使用。信用是一种不同时的交换关系,在法律上只能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11]债权本质上即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信用通常与Credit为同义语,信用(Credit)的原始意思即为:我给与信任(IPlaceTrust)。[12]债权人即为授信人,是信用的供给方;债务人则为受信人,是信用的需求方。当然,债与信用毕竟并非内涵完全一致的概念,债权包括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主要为合同债权,是交易信用的法律化,具有“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的功能;而法定之债中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返还之债等,旨在补偿损害和恢复原状,而非创设交易上的信用,不具有信用的功能。因此,作为一种经济上的交易信用,信用只是与意定之债具有同义关系。特别是金融领域的金钱债权中,信用一语得到广泛应用。

二、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所谓“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的命题,此处所指的信用并非泛泛的广义上的信用,而是主要指经济上的交易信用,表现在法律上则为债权债务关系,即“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信用的构成有权利义务、流通工具、交易对象、时间间隔四个因素。信用形式的转化就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化和消长。信用具有代替货币流通、节约流通费用、提供金融资产等效应。[13]当然,经济信用作为一种法权关系和制度安排必须以伦理信用为道德基础才得以普遍确立。

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信用是在人格独立、地位平等、交易自由的市场经济上形成的,信用与市场经济是密不可分的一对孪生兄弟,两者是一个共生的过程。西方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其自身就是一个伦理的过程,是对他人平等人格的承认与尊重,其伦理世界是以此为存在前提的。[14]市场经济与信用息息相关,其内在的契合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考察:

第一,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

市场经济承认市场主体利益诉求和独立财产的合法性,不得侵害他人利益和财产。生产的社会化和专业化分工。社会分工使得市场主体根据其“比较优势”决定其生产,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其生产的产品不适以自己使用、消费为目的,而是旨在交换实现其货币价值。休谟认为,物品的交换以及服务和行为的交换,对我们双方都有利益,但为别人服务大都并非出自真正的好意,而是出自他将会报答我的服务,因此,凡涉及一切物品、服务和行为的交往,若要达到互利的结果,就需相互信任和信托。[15]市场经济体制下财产的分立和社会分工的复杂和细致性,决定了法律无法通过指令性的计划调整资源配置,因此必须以契约的方式确定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由此产生了交易各方相互提供信用的活动,反映在法律上即为“契约自由”和“契约必须信守”的原则。

第二,交易信用的出现与债权的形成。

早期的商品交易,往往以物易物,或为现货交易,即时清结,交易的发生与完成结合为一体,交易的缔结和履行瞬时完成,时空因素不会对交易产生影响,故不存在信用问题,信用没有用武之地。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始的易物交易逐渐萎缩,物物相易必须交易双方对方提供的货物同时需求,这使得交易很难顺利达成。依照主流经济学的观点,物物交易中的需求双重耦合困难是货币产生的重要条件。易物交易的衰落使得商品的一般等价物——货币横空出世。货币的出现使买卖过程分离,商品于是有了价格,使千差万别、性质各异、不具有可比性的商品具有了交易的基础,商品交易突破了狭隘的地域限制,在任何不特定的主体之间得以普遍化,从而形成一个统一市场及维护市场运行的法律制度。在交易中缔约与履行的时空分离,也导致债的观念出现,成为一种“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例如古罗马早期,市场交易尚不发达,交易观念尚未开化,财产秩序以归属秩序为主,注重保护财产静的安全。原始的契约与契约的履行紧密结合,并伴随着严格的程序要件,债和诺成契约并未独立、分化出来。在这基础上形成了古代要式买卖和交付(Traditio)制度,例如,古罗马的要式买卖中的曼兮帕蓄(mancipatio)、拟弃诉权(CessioinJure)、耐克逊(nexum)等方式,要式买卖虽具有早期契约的特征,将契约合意与严苛的形式、标的物的转移占有相结合,在外形上形成统一的要式交易行为。[16]在市民法上,要式买卖被看作所有权的取得方法。曼兮帕蓄以特定套语,拟弃诉权以佯为诉讼,耐克逊以神前宣誓、履行铜块和称的方式来完成其合意过程。当然也正是由此,古代交易并未区分当事人合意、债务约束和转移占有的事实行为。债权合意还未与履行行为相分离,即时清结的交易还不足以发生债和信用的问题。其后,由于市场交易发达,财产流通迅速,诺成契约作为真正的契约日益凸显其重要性,交易观念上,“信用”成为一种交易伦理的要求,为大多数人所普遍接受,“契约必须信守”成为自然法的公理,债作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也得以制度化、法律化。[17]与之相应,旨在维持信用、创造信用的担保制度作为债权的保障手段,也就应运而生了。

第三,债权在近代社会中逐渐压倒所有权而占据优势地位。

债权(信用)在近代具有重要地位,这可由所有权与债权的在近代社会作用的转变而表现出来。近代中的所有权不再表现为中世纪以利用为中心的财产权体系,实现了所谓“土地的解放”,确立了罗马法以归属为中心的个人主义的所有权理念。在这种组织之下,所有权的作用不再是对物的使用,而是通过对物的支配,实现对人的支配,亦既将财产转化为资本(所谓劳动从属于资本)。要想把所有权资本化并以此支配他人,就必须与各种债权契约相结合。在两者结合过程中,债权色彩日益浓厚,逐渐凌驾于所有权而成为经济的命脉。[18]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只要所有权是对人的力量,只要所有权是借贷债务关系的经济重心,那么它就是资本,无论是劳动契约中的要获取劳动的资本,还是借贷契约中的要用诸劳动的资本。债权的权利和利益的享益如今是所有经济的目的,债权不复是旨在物权或物之享益的手段,而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19]

第四,伦理信用的发展——信用的普遍化和功利化。

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作为伦理的信用观念脱离了传统社会的“尊尊,亲亲”的“差序格局”,演变为一种符合自然法的普适性的道德标准,成为与市场经济大规模展开相匹配的交易伦理。启蒙思想家们认为,订立的契约必须履行,不履行契约就是不正义,是对自然法的违背。格劳秀斯认为,“遵守契约也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因为在人群中间必然相互限制来建立社会关系,除此而外更无其他方法可以想象得出,因此相互定立契约,从而产生民法。凡人加入一社团,或者舍身为他人服务,无论是明言允诺,还是理所当然”,“有约必践,有害必偿,有罪必罚等,都是自然法”。[20]

信用伦理不仅仅普遍化,而且必须能为大多数人所自愿遵守。在市场经济下,信用也超越了传统礼俗社会中个人心性修养的窠臼,具有了某种功利性价值,而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工具理性。经济学家约翰·穆勒认为,“信用以信任心为根据,信任心推广,每个人藏在身边以备万一的最小额资本亦将有种工具,可以用在生产的用途上”。“如果没有信用,换言之,如果因为一般不安全,因为缺乏信任心,而不常有信用,则有资本但无职业或无必要知识技能而不能亲自营业的人,将不能从资本获得任何利益:他们所有的资产或将歇着不用,或将浪费消减在不熟练的谋利的尝试上”。所以,“设社会则由较良的法律及较良的人的品性,使人互相信任,只自己的品性就可以担保自己不会侵占或瞎用别人的资本,这种利益的收获还会更大得多”。[21]第五,交易信用的法制化。

市场经济与信用、债权、法律和国家息息相关,具有内在的同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在历史上的形成,亦即交易信用的展开,在上层建筑上表现为法律上的债权关系,背后伴随着相应的一个近代的国家和法制的建构过程。黄仁宇先生认为,近代资本主义是一种组织和一种运动,需要三个因素:资金广泛融通,经理人才不分畛域的使用,技术上的支持因素如交通通讯。(wideextensionofcredit,impersonalmanagement,andpoolingofservicefacilities)这三个因素能够继续展开,全靠信用,而信用则不可能没有法律支持。其展开则各种经济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的交换,即所谓该国家可以“在数目字上管理”。[22]此即所谓“农业社会管制的方式为新型商业管制方式所取代”,“全国进入以数目字管理的阶段,自此内部各种因素大体受金融操纵”。[23]

三、我国文化传统中的信用障碍及其改造

我国古代,信用被推崇为一项重要德性。据统计,“信”字在我国古代儒家典籍《论语》中出现了38次之多,仅次于“仁”和“礼”。在孔子的“文、行、忠、信”四教以及儒家的“仁、义、礼、智、信”五常中,信占有重要地位。孔子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甚至上升到以德治国的高度,“民无信不立”,“人以致去兵,去食,宁死必信”。但我国传统文化上对信用的强调,主要着眼于私人品德的修养,宗族乡里风俗的醇化和以德治国的礼治要求。其不过是一种农业社会、乡土社会、宗法社会的道德形态,与在平等、自由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普遍交易伦理的信用不同。这种信用并没有建构成市场交易的一种法权关系,在伦理上也没有被抽象为一种普遍的基本道德义务,而往往必须屈从于“尊尊,亲亲”的规范和乡土社会“差序格局”的安排。严复先生比较东西风俗,指出两种“信”的不同,“西之教平等,故以公治众而贵自由。自由,故贵信果。东之教立纲,故以孝治天下而首尊亲。尊亲,故薄信果”[24]。费孝通先生也认为:“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25]有学者认为,诚信不能上升为普遍道德义务是传统儒家道义论的一个薄弱环节,是一个它的阿基里斯之踵。[26]

基于我国文化传统中的信用观的个人化和封闭性,其本身不足以支撑普遍化的市场经济。这是因为人格化的信用本身具有内在的限制,无法突破熟人社会的限制。按照韦伯在《儒教与道德》中的观点,“在中国,由于儒家理论的作用,政治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关系,…中国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到纯粹个人的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从经济观点看,这种人格主义无疑是对客观化的一种限制,同时也是对客观理性化的一种限制。一种主要在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运作的法律有碍于客观化、普遍化和理性化法律的发展,而这意味着难以产生基于普遍化的法律而非个人关系的信用,也无法脱离个人关系去建筑各种经济合作组织。”[27]我国目前的信用匮乏的现状即源于传统的断裂,社会的急剧转型。在我国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打破传统乡土社会的结构,但由于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代替的市场的交换关系,交易信用无从展开,并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构成实行单位制度,个人被组织在相对封闭的单位中,其交往范围、社会流动与传统的熟人社会颇有类似之处,因此信用失去了产生的土壤。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所导致的社会转型对传统熟人社会之下的个人化的人格信用又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由于中国传统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缺乏普适性的道德标准,不承认平等的主体人格,导致主体在转型的社会中容易成为“利己主义者,却不能成为个人主义者”。[28]以至于转型时期的道德失范已使中国成为一个信用资源严重匮乏的国家,与信用不足相关的欺诈和犯罪几乎遍布经济生活各个方面,诸如假冒伪劣商品横行、股市“圈钱”、逃废债务、偷税漏税等。

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一个非人格化的结构,它的基础不是人格,而是国家和法律。近代市场经济中,信用的基础是财产,当事人通过对财产权利的安排实现债的担保,而信用的维持、财产的担保都必须国家和法律的相应配套建设和支持,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希克斯在其名著《经济史理论》里认为,从习俗经济和指令经济演进为商业经济或“重商主义”,是一个商业的专门化过程的开始,商业的进一步发展要有更加非传统和非人格化的结构,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制度性的“非人格化”,即货币、法律和信用。要成功实现这种过渡必须至少要有两个条件:第一,保护产权;第二,维护契约。

契约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要素,也是法理文明的基础。西方国家的契约文明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张而出现的广泛的商品交换,使人们摆脱了血缘关系这根“天然的脐带”,转而通过契约关系这根纽带维护和建立一种新型的经济关系,形成西方的契约文明和契约型社会。这种契约文化反过来又推动了以契约信用为主要形式的信用经济的发展。以往那种借助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特殊信任心理、权利义务关系,均被利益调整下的契约关系所取代,由法律调整的“信用”,完成了其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从特殊主义信用到普遍主义信用的过渡。[29]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信用资源必须要和现代市场经济对接,将其改造为一种以契约为基础,以国家和法律为保障的普遍化的信用。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形态由农业社会转向商业社会,由乡土社会转向市民社会,由封闭社会转向开放社会,从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债权债务在陌生人之间扩展,熟人社会的人际信用不足以维持,只能依靠制度化、系统化的财产担保和法律强制保障交易信用,从而由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转变。

注释:

[1][英]安东尼·帕格顿:“信任毁灭及其经济后果”,载《国外社会学》2000年第3期。

[2]汪丁丁:“回顾金融革命”,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12期。

[3]参见江平、程合红:“论信用——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社会”,载《东吴法学》2000年第1期。

[4][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科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页。

[5]转引自李心合:“信任问题的财务学思考”,载《财贸问题研究》2001年第3期。

[6][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7]参见[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8][美]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1页。

[9]蔡章麟:“私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运用”,载郑玉波主编:《民法总则论文选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889页。

[10]参见江平、程合红:“论信用——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社会”,载《东吴法学》2000年第1期。

[11]参见[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12]林钧跃编著:《企业赊销与信用管理》(上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13]参见曾康霖、王长庚:《信用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

[14]参见[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梁涛、申政武、李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6页。

[15][英]大卫·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61页。

[16]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17]罗马法上债的概念最早源起于对私犯的罚金责任,参见[意]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4页。但只有演化为交易的信用并且由人身拘束醇化为财产责任后,才具有债的意义。

[18]参见[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8—17页。

[19][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20]《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39页。

[21][英]约翰×穆勒:《经济学原理》,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77—478页。

[22]参见[美]黄仁宇:《放宽历史的视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0页。

[23][美]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页。

[24]严复:《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1页。

[25]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6页。

[26]参见何怀宏:《良心论》,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54页。

[27][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页。

市场经济论文篇4

关键词:基诺族;经济形态变迁;嵌合

Abstract:

TheJinuo,oneofChina’smountainousethnicgroups,enjoyedatraditionaleconomicpatternmostlydependentontheprimaryslash-andburnfarmingtogetherwithfoodforageandhuntingactivities.Inthissituation,economy,embeddedwiththesociety,wascombinedwiththeactivitiesofeducation,religion,anddancing.Peoplefollowedaprincipleofmutualassistanceandbenefit.Later,theembedmentbetweeneconomyandsocialcultureoftheJinuopeoplehadbeentotallybrokensincethepracticeofthepeople’scommune,especiallythereformofhillsidefieldandforestsystem,andtheintroductionofthemarketeconomy.TheJinuo’seconomy,asynchronouswithitssocialchange,hasturnedfromamutually-benefitedoneintotheoneorientedtothemarket.Duringthiscourse,thetraditionalcultureoftheJinuohastakenonradicalchanges.

Keywords:theJinuopeople;thechangeofeconomicpattern;embedment

今天,当我们用经济人类学的眼光来审视中国各个民族的经济形态的演变情况时,不由得想到了经济人类学家卡尔•博兰尼,他认为就社会与经济的关系而言,社会是首要性与支配性的。在他看来,在十九世纪之前,人类的经济是附属于其社会关系之下的,经济对社会而言,是一种“嵌入”的经济,也就是说经济是镶嵌于社会体制之中的。博兰尼认为,虽然没有一个社会不依靠一定的经济制度而存在,“但是在我们这个时代之前没有一个时代的经济是受市场的控制(即使是大体上)而存在的……事实却是:在交易上图利从没有在人类经济上占过如此重要的地位。虽然市场的制度从石器时代后期就已普遍出现,但它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只不过是从属性的。”①然而到了十九世纪,社会成了市场社会,市场经济不再是“嵌入”社会,而是相反,市场宰制了社会。

具体到中国的情况,我们知道九十年代以后,中国逐步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日益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了。而在这个过程中,那些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之前,经济形态处于自给自足或者是处于互惠经济中的各个民族,他们在从传统经济形态向市场经济演变的过程中,其变迁的实质是如何的,这种变迁与各个民族的社会文化的关系又是如何的,是值得从事民族经济研究的学者关注的,因为这样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民族经济变迁与社会文化变迁的关系。本文即是应用博兰尼的理论来分析中国西南边疆少数民族之一的基诺族②的经济演变情况,从而来探讨在此过程中基诺族经济与社会文化的关系。

一、基诺族的传统经济形式③

20世纪50年代以前,基诺族的经济生产,实行村社土地公共所有制,处于以刀耕火种的山地农业为主,以狩猎、采集等为辅的经济状态。

1.刀耕火种山地农业

基诺族聚居的基诺山和散居的地区全部是山地,没有成片的坝区。农业生产全部在开垦的山地上进行,是典型的山地农业。刀耕火种是山地农业的主要耕作方法。通常在春节后或上一年底开始砍树,待被砍倒的树木晒干后便焚烧,烧后的草木灰布满地面成天然肥料,有的厚达一二寸,此后稍事平整即行播种。耕地采用轮种制,轮作时间有一定年限,一般为烧一次荒种一年,少数种二年,然后丢荒。

2.狩猎

在基诺族的传统经济中,狩猎是基诺族男子的主要副业,也是基诺族获得肉食来源的一项重要活动,在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基诺山原始森林里动物繁多,基诺族人传统狩猎对象大致可分为兽、鸟、鼠三大类。他们常用的狩猎工具是:外地买来的火药枪,自制的弩,用棕绳搓成的支在鸟类通过的地方的扣子,设在野兽常走的路上的弯弓,打马鹿、麂子、野猪、野牛、老熊等的毒箭和跳枪。基诺族打猎有三种形式:一种是村社组织的集体打猎。第二种打猎的形式是几户联合起来打,即谁家发现较大的野兽踪迹,便约几户一起去打。第三种形式是个人发现后自己去打。

3.采集

采集是基诺族女子的主要副业。基诺人经常性的副食蔬菜靠采集,于是妇女们在农业劳动中必背一个大背箩,以装随时采集到的各种野菜、竹笋、菌子等。大多数采集物现采现吃,有的需经过加工,存放着以备常年食用。在湿热带森林中植物繁多,可以采集食用的野菜类有:耳朵菜、青树的果与嫩叶、梨板菜、马蹄根、芥菜、薄荷、鱼腥草、野豌豆、刺五加、香椿、大刀豆、麻根、橄榄皮等。竹笋类有:甜竹笋、若竹笋、毛竹笋、麻金竹笋、大泡竹笋、斑竹笋、金竹笋等。竹笋可以鲜吃,也可以经过泡、晾、烫、腌、压、浸等加工后贮存起来,常年备用。菌类有:木耳、鸡枞、牛舌菌、奶浆菌、大红菌、辣菌、白参等。菌类多数随采随食,但如木耳、鸡棕、白参等亦可晒干贮存,常年食用。果类有:芒果、毛荔枝、青果、涩梨等。此外还有人工培植的香蕉、芭蕉、黄果、桔子、泡果、番木瓜等水果。块根类有:青山药、绿山药、硬壳山药、黄山药、四菱、蘑芋、芭蕉根、滕萝卜等。虫类有:蝉、蚂蚁、蝌蚪、蟋蟀、酸蜂、蜂蛹等。

4.传统经济形态存在的条件

基诺族以刀耕火种为主,采集狩猎为辅的高原山地农业自成体系,其存在的条件主要为:(1)生产的组织形式即氏族长老制。长老集团发挥着维护氏族土地制度、组织实施刀耕火种生产等重要职能;(2)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即以氏族所有制为主的土地占有形式;(3)刀耕火种的生态基础,足够面积的至少被规划为十三大片的林地,以资轮歇耕种;(4)足够多的森林为狩猎和采集各种动植物提供可能;(5)与刀耕火种各阶段和环节相联系的符号体系和农耕礼仪,起到对传统知识的强化和传承作用。

二、基诺族经济形态的变迁

1.农业生产方式的变迁

传统上,基诺族村民的经济生产是以刀耕火种的山地农业为主,采集狩猎为辅的生计经济形式。后来受傣族影响,到四十年代开始开挖小块的水田,出现一定的水稻种植。特别是到化时期,农业学大寨,又改造了一些梯田,开挖了一部分水田,水田农业成为人们生产的一部分。与此同时,水田改造破坏了大量森林,但传统的生产方式在人们的生产中仍占主导地位。这种生产形式基本解决了村民的温饱问题。1982年和1983年基诺山分别实施“林业三定”“林业三定”即划定山林权属、划定社员自留地、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两山一地”“两山一地”即责任山、自留山和轮歇地划分到户。政策,基诺族土地集体所有制被打破,山地、林地、水田等逐渐承包到户。同时当地政府提出了“以林为主,在粮食自给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多种经营,综合发展”杜玉亭:《基诺族识别四十年回识——中国民族识别的宏观思考》,载《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61页。的发展思路,茶叶、橡胶、砂仁、西番莲等经济作物被大量引进和种植,因而山地面积变得越来越小,传统的轮歇耕作形式变得越来越难以为继。特别是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的一段时间,上述作物价格可观时,村民更是大量种植经济作物,部分村民甚至不再耕种山地,改以种植经济作物。这时期,部分经济收入较高的村民有能力购买诸如电视机、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等生活、生产用具。然而19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上述经济作物价格的普遍下跌,村民的经济收入也随之下滑,放弃山地劳作的村民又开始耕种山地。今天,国际资源市场等因素像只看不见的手在影响着基诺族的日常生产、生活,村寨居民往往只能被动去适应。例如,2001年基诺山砂仁价格为70~80元/千克,但仅过1年砂仁每千克的价格仅为28元左右;再来看橡胶,据村民讲,在基诺山橡胶一般要种植7—8年后,才能开割,而在泰国已经出现了栽种4年之后就能开割的橡胶树,并且其出产的胶,价格仅为西双版纳这边的一半;西番莲也一样,刚种植时价格很好,家家户户都种植后,价格马上下跌。很显然,国际市场的变动情况已经与基诺山各个村寨村民的生产、生活密切联系在一起了。

2.集镇贸易的兴起

目前在基诺山与村民直接发生作用的集镇主要有三个:(1)勐腊县的勐仑镇;(2)基诺山基诺族乡政府驻地;(3)西双版纳州府所在地允景洪。基诺族村民骑摩托车或驾驶拖拉机来往于村寨与上述三个集镇之间,这已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此举一例为证。在勐仑镇,曾经出现新老两个农贸市场“争客”的现象。老的农贸市场为了保证自己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经常到半路抢购社区基诺族村民的农副产品,然后拿到自己的市场出售,而新的农贸市场的做法是允许附近村寨(包括巴卡社区)的村民进入市场出售农副产品,卖不完的由市场负责全部收购;另外新的农贸市场管理者请附近寨子(包括基诺山的三个寨子)的村干部吃饭,并且还发给每个村干部200元钱。最后,新的农贸市场赢得了竞争。现在村民出售农副产品、野菜、野果等都在新农贸市场,并且每人每次要交纳2块钱的摊位费。显然,市场的力量已经介入到社区的日常生产、生活之中,成为居民不可回避的作用力。也就是说,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运行模式正在形成。

3.民间经济往来的变化

而在民间经济往来方面,也即村内交易上,外来的老板经常到基诺村寨收废胶、包谷、扫把花、野菜等,基诺人自己也开起了小商店、碾米房,甚至有的村民开着拖拉机,走村串寨炸米花。外来的商客和本民族的坐贾行商,一方面带来了山区之外的信息;另一方面也在改变着村寨的人际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基诺山也出现了雇佣关系,村民雇佣傣族、汉族为自己建盖房屋的现象也不再新鲜;基诺族村民到其他寨子或在本寨子承包工程也时有发生。显然民间经济往来形式的变化是基诺族传统文化解体的促动因素之一。传统的村民之间互通有无,互利互惠的关系正逐步消失。

三、基诺族经济形态变迁与其社会文化的关系分析

1.经济变迁与技术文化的关系

进入到1950年以后,基诺山先后经历了五十年代初的“直接过渡”;1957年设置的基诺洛克生产文化站;1958年的民主补课,发动群众按既定比例重新划分阶级,对被划为地主、富农的人进行面对面的斗争,没收其浮财和底财,开展化运动;六十年代的;七十年代的农业学大寨;八十年代落实“林业三定”和“两山一地”政策;九十年代的市场经济等政策变动和社会变革,主要参考《景洪县志》编篡委员会:《景洪县志》之《大事记》,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版。渐渐地基诺族刀耕火种农业存在的各种条件消失或变迁了。

时期强调以粮为纲,基诺山有水、地面稍平的地方都把树砍光开了水田,而刀耕火种农业则被认为是一种“种一山坡,收一箩筐”的低效的、原始落后的经济形式,而成为国家欲加以改造和消灭的对象。此时的生产也不再由氏族长老根据传习和积累的经验来组织进行,而是由生产队来统一安排,记工分,吃大锅饭,显然刀耕火种的传统组织形式已被取代。而在六十年代中,基诺山的各种鬼门被堵死,各种与刀耕火种农业生产体系相联系的农耕礼仪、祭祀活动都被贴上了封建迷信的标签而被禁止,也无人敢再搞。接着在农业学大寨的运动中,人们战天斗地,为开梯田,大面积砍伐森林,加上修公路等活动,以至到80年代,整个西双版纳的森林覆盖率从五十年代初的65%下降到30%以下。尹绍亭:《人与森林——生态人类学视野中的刀耕火种》,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343页。可见基诺族刀耕火种的生态基础已遭严重破坏。而到1982年和1983年以后,基诺族的山地、林地都明确了权属责任,基本上承包到了各家各户,因而刀耕火种生产体系中的号地仪式也就变得多余了。并且由于山地不保土,连续种2到3年后,地内的表土变得越来越少,此时为恢复土地肥力,就需对地块进行轮歇,然而土地分配到各家固定使用后各家的地块数量和面积减少,原来连续耕种1到3年的山地,现在至少要连续耕种5到6年后才轮歇,因此以前靠天吃饭,现在就靠化肥、农药吃饭。毫无疑问,刀耕火种的原生形态已发生了巨大改变,与此同时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物质文化形态也发生了变异。生产使用的劳动工具如点播棒消失了,生产的刀耕形式被锄耕和犁耕所代替,种植的旱稻品种从几十种上百种减少到了现在仅存的十多种,而且随着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许多村寨的村民已基本不再种植旱稻,经过基诺人祖祖辈辈培育、种植的旱稻可能随着刀耕火种农业形态的彻底消失而消失。

基诺族刀耕火种农业形态的出现和发展是基诺族与高原山地森林生态系统长期互动的结果。“刀耕火种是山地民族的一种生计,是他们对山地森林环境的适应方式,是森林孕育的农耕文化,是一个山地人类生态系统,是一个文化生态体系。”尹绍亭:《人与森林——生态人类学视野中的刀耕火种》,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337页。然而,我们可以看到,今天这种文化体系即将全面退出历史舞台,出现这种局面的直接原因是生态环境的变迁,使得刀耕火种的生态基础丧失了,而更深层的原因是与之相联系的基诺族文化体系的整体变异。

2.经济形态变迁与制度文化的关系

传统上基诺族社会是以长老制为中心的均质化社会,对于这种社会制度文化我们可称其为“卓巴文化”,其包括的内容主要有:(1)卓巴等长老的产生机制即根据年龄自然传承;(2)卓巴等长老的功能发挥,即执行传统法规、调整村社内的各种关系、维护土地所有制等;(3)卓巴权威的象征大鼓;(4)卓巴等长老所主持的仪式活动,如选铁匠、祭鼓、跳大鼓舞、号地祭、砍地祭等。虽然此种文化曾受傣族土司统治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通过其在基诺山的人间接发生的,并且是基于基诺族的传统来进行的,因而“卓巴文化”的基本形貌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也因战争频繁政府无暇顾及地方建制的实质性运作,因而基诺山仍然延续着旧有的村社政治与文化结构;而从五十年代至今,经过多次建制变革和社会运动,基诺山各个寨子都建立了现代国家下的基层管理、组织形式。村社干部取代了长老成为基诺族村寨管理的中心。村干部在生产组织、仪式活动、调解村民纠纷等事务中取得了传统长老的角色。从前长老的权威是自然形成的,其权威的合法性是由村寨的传统所决定的,其年龄以及与年龄相长的经验是其发挥作用的依据。而今天村干部的权威来自上级政府或者说国家,其要保证的是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在村寨的无违,执行的是上级政府的决策。因而在村民心目中,他们是当官的。在仪式活动方面,以往长老们所主持的多与生产的世俗性相关联,代表着人们的各种祈盼和希望,长老们用神圣的方式实现着世俗的目的。而现在传统仪式的神圣性,随着世俗功能的减退而消解。人们在相信化肥、农药的同时,传统仪式的延续也就失去了群众基础和信仰基础,偶尔的出现也变成了纯粹的表演。3.经济形态变迁与观念文化的关系

传统的基诺族社会是一个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合为一体的社会,因而在生产方式的变迁过程中,伴随的是基诺人的社会组织制度、、伦理道德、财富观念以及认知方式的变异。以往基诺人生活的深山密林中充满着鬼怪神灵,有的树如大青树是不能随便砍伐的,有的水是不能喝的,而有的地方是不能大小便的,上山打猎时,山林中的一些动物是不能打的,如巴卡小寨的人就不敢打野牛,他们认为犯禁打了不该打的动物家里的牲畜会得病,而且时间、地点不对的行为往往会给行为者带来疾病,甚至夺走他的生命。在村寨的四周,在山地的周围都有各种鬼怪,为防鬼怪侵扰通常的做法是在家里面放置姜巴、在房屋的周围挂上达了,在地棚边栽种几棵姜、芋头、鸡公花、并挂达了,“这样鬼怪就不敢来了。”;而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从传统来看,基诺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相互协作,互通有无,形成夜不闭户,道不拾遗,尊老爱幼,一家有事全寨支援的良好社会风尚;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基诺人信奉取之有度、用之有度的生态伦理。砍地、烧地时,大树都不连根砍倒,而是留着长长的树桩,烧地时也不把其烧死,等轮歇后不久其即又发新枝,因而传统的轮歇地生态易于恢复平衡。而且人们每次上山采集带回来的野菜、果子和菌子等仅为一次食用,而不囤积贮藏。在他们的观念中“今朝有酒今朝醉”是合适的生活态度,一方面是因为山林中有足够多的野菜、野果供采摘,有大量走兽可猎获,大自然就是天然保鲜库,今天用完,明天要用现去取来;另一方面在人们的欲求上,并没有积财的牢固观念,吃饱穿暖人们即可满足。人们的荣誉、名望并不依凭财富来建立,刀耕火种的经验技能、狩猎的技术、歌舞才能、巫师的灵异、仪式程序的掌握等,这些都是人们自我实现的希望所在,都是声威所出的源头。然而上述这些社会情景都渐渐成为了历史,人们对自然、对神的敬畏随着消灭封建迷信思想的运动而丧失,神灵越来越少,山林也越来越稀,人与人之间讲报酬、明算帐,同一村寨的人即使是同一家族的人搭次便车坐一次拖拉机都要出钱,为了生存、积财深夜2、3点钟就起床上集市占摊位卖菜成了人们的日常事务。另外偷盗现象也时有发生,夜不闭户、道不拾遗的风尚正在改变,传统的仪式程序、节日内容、庆典活动正在消失或变异。并且随着电视等大众媒介的涌入,人们的审美趣向、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都深受影响。无疑,今日基诺社会同以往相比变化是巨大的。而这有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基诺族经济与社会文化的分离。

四、小结

市场经济论文篇5

选取经济增长速度(GGRP)、城镇化率(UR-BAN)、工业化率(PGRP2)以及反映市场经济秩序状况(ILLEGAL)和地方政府管制力度(POL)的5个变量共同构建面板数据VAR进行分析。由于双对数模型具有明确的经济意义,并可在一定程度消除量纲和异方差带来的不利影响,模型采取双对数模型。具体指标设置如下:市场经济秩序状况ILLE-GAL用各地罚没收入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来衡量;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一个突出表现是违法行为多发,政府查处的违法案件数量以及罚没收入也相应较高;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不宜简单地通过数量来比较,相关的综合数据也由于分散在不同的部门难以获得,而法律和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一般根据其性质和危害程度处于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因此,该变量可较好地综合衡量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程度。地方政府管制力度用各地当年行政管理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来衡量,比重越大,认为地方政府对行政管理工作越重视,管制力度越大。经济增长速度用地区生产总值指数(上年=100)来衡量;城镇化率用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衡量;工业化率(PGRP2)用地区第二产业增加值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衡量。由于中国统计机关自1999年以来对各地罚没收入进行统计,因此本文的样本数据期间为1999—2012年,数据主要来源于《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和《中国统计年鉴》。除少数缺失数据使用均值替换外,用的数据均为原数据。

2实证分析结果

2.1单位根检验为了增强检验结论的可靠性,利用Eviews6.0软件(下同),分别使用上述5种检验方法对变量原序列和一阶差分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各变量依据时序图确定是否有常数项和时间趋势,并根据Schwarz准则自动确定滞后阶数。由于5个变量的原序列均含有截距项和时间趋势项,经过差分变化后均表现为包含截距项而不包含时间趋势项,因此对原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时选取的是包含了截距项和时间趋势项的检验模型,对一阶差分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时选取的是只含截距、不含时间趋势项的检验模型。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综合5种检验方法,可以认为各变量都是一阶单整的。

2.2协整检验采用Johansen协整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最佳滞后阶数用模型滞后结构确定准则进行筛选,经过试验综合比较后选取滞后4期进行估计。VAR模型稳定性检验结果见图1,面板协整检验结果见表2,结果表明,无论是用最大特征值法还是迹检验法,五个一阶单整序列之间在99%的概率内可能存在协整关系。

2.3脉冲响应函数分析从图2可知,LNPOL对LNILLEGAL的冲击在短期内表现出负向的作用关系,但呈现出逐年递减的趋势,并于第5期后表现出正向的作用关系,也就是地方政府加大管制力度,尽管在短期内可以抑制违法行为发生率的提升,但长期效果不佳,甚至促使违法行为反弹。一方面,“过度干预”和“过度管制”普遍存在,管制本身可能成为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源;另一方面,在一些有必要加强管制的地方,管制方式不当也可能导致对违法行为的管制效果不佳。中国政府部门对违法行为往往习惯于采取专项执法、集中整治的治理方式,这种“运动式执法”由于具有成本虚高、治标不治本、违法行为容易反弹的特点,而广受批判和质疑,本文的研究结果验证了这点。从图2还可看出,与LNPOL相反,LNGGRP、LNURBAN、LN-PGRP2对LNILLEGAL的冲击,在短期内表现出正向的作用关系,但在长期内却表现出负向的作用关系。这反映出:一方面,我国的经济发展、城镇化和工业化,在短期内确实带来了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违法行为多发的问题,需要对既有的发展模式进行调整和转变;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引起的阵痛,随着改革发展进程有可能得到缓解,因此,我们要坚持改革方向,在发展中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

2.4方差分解从表3的方差分解结果可知,对LNILLEGAL变化贡献最大的是自身因素的变化,其对自身的贡献率呈现出逐年递减的趋势,但是下降的幅度和速度均不大,因此,市场经济秩序和环境污染类似,一旦出现严重问题短期内将难以得到有效恢复,治理起来可能需要付出相当长的时间和相当大的代价。LNPOL对LNILLEGAL变化贡献在第2期为0.64%,并呈现逐渐增强再到回落的趋势,在第7期达到最大为2.24%。与其他变量相比,LNPOL对LNILLEGAL长期变化的贡献比LNUR-BAN、LNGGRP略大,比LNPGRP2略小,但差异不大,说明对政府管制对违法行为发生率的影响进行研究还是有意义的,同时对政府管制对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也没有必要做过高估计,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应当适度。

3结论与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