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办法(收集5篇)
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手术室;医疗废物管理;医院感染
随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越来越引起临床重视,加强手术室医疗废物的管理是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环节。
2004年1月我院手术室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为指南,严格手术室的医疗废物管理,进行了科学分类、专人管理。强化手术室医护人员的防护意识,规范护理行为,手术室工作人员的锐器伤明显减少,传染病感染率为零,有效预防了院内感染,取得了成效,现将管理体会介绍如下:
1建立健全手术室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感染管理规范》制定手术室医用废物分类、回收管理制度及相关奖惩制度,制定各级护理人员在手术医疗废物管理中应遵循的规则。清洁卫生员的工作要求等。
2加强对手术室护理人员培训
组织全体护理人员认真反复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部门规章,提高防护意识,让手术室全体人员具备如何处理、分类和收集医疗废物的知识、自觉依法行事。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目的、有计划的选派人员参加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班,做到人人自觉履行在医疗废物管理中护理人员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3保洁人员的培训,注重加大对保洁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力度
保洁人员由于文化水平低,又不懂得医院感染知识,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不了解,致使医用、生活、感染性垃圾未做到分类放置、密闭运送处理,致各类垃圾的混放,垃圾袋、箱密封不严、垃圾袋重复使用、垃圾桶不及时保洁等问题的出现,增加了医院环境污染和医院感染的潜在危险性。为保证医疗废物管理的规范化。我们定期组织保洁员认真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熟记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派专人对保洁的工作进行示范指导,并对手术室每日医疗废物管理进行检查监督,严格做到医疗垃圾分类放置、及时清运。每月对保洁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医疗废物管理流程的考试,并与其经济效益挂钩,奖惩并举,使手术室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措施得力、监管到位、奖罚分明。
4严格医疗废物的管理,专人负责,由一名主管护士作为院感质控员
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严格分类放置,对一次性医疗废物、专人发放、专人按数回收、集中消毒毁形、送院感进行焚烧,避免流入社会,污染环境和回流市场,引起医源性感染,造成社会公害。
5医疗废物的科学分类与正确处理
5.1锐利废物的处理:每一手术间放置一个锐器盒,该盒必须具有不损漏,能防刺穿,不会出现破裂,易于焚烧等性能。
主要用于收集手术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针头,动静脉留置针、手术刀片、缝针、麻醉穿刺针等锐利废物,手术结束后由巡回护士封口,送至污物存放间指定容器,最后由院感科统一回收处理。
5.2非锐利废物的处理:将非锐利废物分类放置,即未被血液,体液污染(包括一次性无菌物品包装袋、药品包装袋等)的废弃物用黄色垃圾袋放置,生活垃圾(如办公室垃圾)用黑色垃圾袋放置。更衣室、污物间、手术间分别设置大小合适的垃圾桶,根据要求,桶内放置不同颜色的塑料袋,当装满3/4时立即封口扎紧送至污物存放间,由院感科统一回收处理。
5.3一次性用品的回收处理
5.3.1一次性注射器、吸引器皮管、吸引器头、吸引器瓶及气管插管等的处理: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后取下针头,针头放入利器盒内,针管充满消毒液,浸泡在5%的84消毒液,作用时间30分钟,如为肝炎病毒、结核杆菌、性病等病人的用物,浸泡浓度1﹪,作用时间为30分钟,消毒后放入黄色垃圾袋内,而一次性引吸器皮管、头、瓶等使用后毁形,然后放入黄色垃圾袋内,由院感科统一回收处理,吸引瓶内盛装血液用1∶184消毒液倒入瓶内,作用时间30分钟,然后倒入专门指定下水道。
5.3.2一次性尿管、尿袋、手套等塑料废弃物处理:使用后,引流液倒在指定下水道,废弃物放入黄色垃圾袋内,由院感科回收处理,如有传染病先浸泡消毒再放入黄色垃圾袋内。
5.3.3感染手术敷料的处理:我们通常用一次性敷料,用后装入双层黄色垃圾袋内,扎紧并注明感染手术敷料,由院感科回收统一送处理场焚烧。血纱布,盐水垫用0.5﹪84液浸泡后装入黄色垃圾袋内,统一送处理场焚烧。
5.4死婴、残肢等废弃的手术标本处理:我们在标本存放间里设置盛装特制纸箱并贴上标签,标签上注明种类、病人姓名、住院号、床号、日期、巡回及洗手护士的姓名,手术切下来的残肢或死婴放入黄色垃圾袋内,如为感染标本则需用双层黄色垃圾袋扎紧封死,然后按要求置于特制纸箱内,保洁员及时送医院废物处理中心,交付给专管人员,并双方签名,注明科类、数量,交接时间。
6体会
6.1制度健全、措施完善,使手术室各级医护人员执行各项相关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级医护人员都严格按要求进行医用废物分类放置和处理,使手术室医疗废物处理尽快达到卫生部要求标准。
6.2提高了各级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将手术室医疗废物的相关知识及医疗感染知识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使各级护理人员都认识到管理好手术室医疗废物是预防和控制手术室感染的关键。
提高了手术室各级人员工作中的不良习惯,使手术室各项操作规范化,并采取逐级带教方式,使手术室各级人员都熟练掌握并经常检查督促,逐步做到按规定处理手术室废物。
6.4手术室是医院感染监测与控制的重要部门,手术室医用废物的管理,是控制手术室医源性感染的重要环节,对其进行科学的、有效的管理,才能保证手术顺利进行,由于我们加强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增强了手术室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减少了锐器刺伤的发生,防止了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一年来未发生因锐器刺伤传染乙肝、丙肝、梅毒等。降低了无菌手术感染率,提高了手术室护理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期刊论文,中国护理管理,2004(1)
[2]任小英、邓敏,护理人员工作中被针刺伤调查及对策,期刊论文,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3(3)
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办法篇2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正在引起业内人士及社会的普遍关注。特别是废弃的一次性注射器、愉液(血)器等塑料医疗器具通过非法买卖被制成纯净水桶、食品包装袋等案例的报道在社会上反响较大。2003年6月16日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冲口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约束.疏通医疗废物回收,处理、销毁渠道,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使我国医疗废物的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1.医疗废物的签本概念所谓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根据医疗废物的危害性,世界卫生组织将医疗废物分类为:①感染性废物:指带病原性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敷料、手套、拭子、引流管、插管、一次性医疗器具等废物。②病理性废物:指被切除的人体组织、脏器、胚胎等。③损伤性废物;各种污染的锐器,如针头、手术刀、缝合针等废物。④药物性废物:废弃的药品、血液等。⑤化学毒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爆性的化学废物等。⑥放射性废物:如放疗、同位素废物。此外,还有废弃的各种医用气体瓶、压力罐等。2.我国目前医疗废物的处理现状目前,医疗废物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一次性医疗器具是管理中的难点。残留有人体血液、体液的输血器、血袋、引流袋、血液透析器等医疗器具难以采用化学消毒剂进行消毒,又不能完全毁形,既使空针、输液器能做到毁形,大多数医院采取的方法是碾砸或剪切,费时费力;若采用焚烧的方法,多数医院设置的焚烧炉难以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现行烟尘排放标准,特别是目前医疗废物中塑料制品愈来愈多,其在焚烧过程中产生二恶英等有毒害物质严重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也是能源和资源的极大浪费,城市大医院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较为规范,但中小医院、县及县以下医院、个体诊所存在的问题较多;若使用填埋方法,虽然方法简便易行,但占用土地,产生渗漏液污染地下水,滋生病菌和寄生虫等,带来生态危害。3.国外医疗废物的管理及处盆技术近年来,国际社会已经普遍认可和接受了医疗废物的“梯次优先管理原则,即第一位是减少废物的产生,第二位是尽量重复使用(如玻璃容器和不锈钢医疗器具经高温消毒后重复使用),第三位推行回收利用(如塑料制品经无害化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第四位带热回收的焚烧。同时,还遵循“谁污染谁付费、“人类健康第一和“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减少医疗废物产生量是医疗废物管理原则的目的,鼓励回收利用是管理原则的核心,人类健康和清洁环境是管理原则的结果。在以上原则的指导下,国际上逐步形成了国家立法—行业指导—企业运营—环保部门监管的医疗废物管理格局。在没有更好的办法处理医疗废物之前,焚烧被认为是“有效的方法,但焚烧产生的有毒害气体和物质对空气和环境的污染是现代人所不能接受的。国际上新兴的处理方法主要是高压蒸气法、电磁波法等非焚烧技术。这些技术的共同特点是对环境危害小,且运行相对简单,投资成本小,这为医疗废物的综合治理和无毒化资源回收利用找到了一条新路,同时也是医疗废物“梯次优先管理原则的重要体现。非焚烧的资源化技术逐步取代传统的菜烧技术,已成为医疗废物处理技术的发展趋势。4.对医疗废物处置及管理的途议医疗废物既污染环境又危害人体健康,必须对其实行从产生到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管理。结合国外的发展经验,我国医疗废物的处理应以单纯终末处理向综合治理转变,应注重和强调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在保证安全医疗的同时,能重复使用的医疗用品不提倡使用一次性的,以减少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同时还应简化中间环节避免扩大污染,国家应要求生产一次性输血、输液器的厂家将产品包装箱加工成防水、防刺、防漏可再利用于回收使用过的翰血、输液器的容器,便于社会化的回收利用。提倡引进国际上先进的非焚烧技术,有计划有指导的建设一批规模化的处理中心,集中处理。垃圾处理能力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消费水平。医疗废物的产生、来源、分类、转运、储存到最终处置,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健康、生态、环境、土壤等安全。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暇乏,因此应成立医疗废物管理学会,吸纳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的管理人才,研究制定医疗废物管理中的技术标准,探讨废物减量、安全利用,编写培训教材、培养专业人才,使我国医疗废物的管理逐步进人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废弃输液瓶、管理、合理处理
中图分类号:R826.2文献标识码:A
1前言
废弃输液瓶(袋)不同于一般的固体废物,由于其产生途径特殊,存在一定的危害性,在处理上必须谨慎。处理得当使其合理循环利用,既节约资源也减少二次污染,处理不当将会对环境产生污染。
2废弃输液瓶(袋)处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2.1管理现状
一些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为防止医用一次性输液瓶(袋)使用后被不当收购,防止医用废塑料被用于生产与食品、药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等有关包装容器及服装、被褥、日用品等产品,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要求辖区内各级医疗单位将使用后输液瓶(袋)统一由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回收焚烧处理;多数省、市没有明确规定废弃输液瓶的去向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自行处理此类废物;少数省、市规定将废弃输液瓶(袋)统一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理。
2.2存在的问题
将不属于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焚烧处理造成很大的二次污染,同时也浪费资源,背离了循环经济模式,同时焚烧对设备腐蚀严重、焚烧过程中堵塞焚烧炉、严重影响焚烧效果,给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没有明确规定废弃输液瓶(袋)的去向,许多医疗机构的输液瓶(袋)就会被一些收破烂的收走,导致医用输液瓶夹带输液管流入废品收购站,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由于监管问题虽然规定废弃输液瓶(袋)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仍有不少医疗机构将输液瓶(袋)混在生活垃圾交环卫处处理或作为废品出售给废品站。
3浅析输液瓶(袋)的最佳出路
废弃输液瓶(袋)统一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回收,从环保、节约能源、循环经济等方面看无疑是最佳的出路,但是对于有资质单位选择和数量限制尤为重要。因为废弃输液瓶(袋)作为废品出售,有一定的盈利性,很难避免一些医疗机构为了增加少许收入,将属于医疗废物的塑料皮管等参入废弃输液瓶(袋)一起出售,或回收单位恶性竞争提高回收价格,后续工序为了节约成本就会出现对废弃输液瓶(袋)消毒不彻底、消毒废水处理不达标等一系列问题。就本人从事医疗废物处理多年经验和对废输液瓶(袋)出路问题的研究思考,个人认为仅规定或强制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申请废弃输液瓶(袋)处理资质,承担废物输液瓶(袋)回收消毒处理是比较理想的途径。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作为废弃输液瓶(袋)的回收单位的优势。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熟悉各网点(医疗机构)及其实际情况,运作比较方便。处理应急事故的能力较高。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能源。使用后的输液瓶(袋)作为原料再利用避免了焚烧处理造成的二次污染,而再利用处理工艺都必须经过清洗和消毒,输液瓶是药物的盛放容器,清洗液势必含有一定的毒性,不能随意排放,必须进行污水处理。如果将其处理工艺与医疗废物焚烧处理工艺条件相结合,将会达到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医疗废物焚烧处理中,中和废气冷却净化水都用石灰或烧碱,而烟气带走的冷凝水又有一定的消耗量。若将石灰水(或碱水)先用于输液瓶(袋)的消毒处理工艺用水,再将消毒废水排入冷凝水池作为中和用水循环使用,即节约了能源也减少了环境污染,更不会出现有些厂家为了节约成本,减少石灰(烧碱)用量而造成消毒不彻底的现象。避免一些医疗机构将属于医疗废物的废塑料参杂与输液瓶(袋)中。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已有一定的鉴别能力,能够很好的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废物清分工作。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缩小便于监管。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作为废弃输液瓶的回收单位存在的问题。如果监管不严,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管理不规范,很可能会出现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为了盈利,将属于医疗废物的废塑料挑拣出来用作回收原料,给社会环境带来不良的影响后果。
4废弃输液瓶(袋)管理的对策建议
4.1尽快出台规范化管理措施
各省、市尽快出台规范化的医用废弃输液瓶(袋)管理办法,尽快完善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因为非法买卖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参入废输液瓶中出售)的社会事件,集中处置才是最终出路。
4.1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
医疗机构尽快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废弃输液瓶(袋)的收集、贮存、处置工作。废弃输液瓶(袋)集中处置工作流程:输液瓶(袋)进医院、科室―废弃输液瓶(袋)产生后―当事人分类收集玻璃瓶和塑料瓶应分类收集―供应室统一回收并登记。主要实施措施包括:开展医疗废物、废弃输液瓶、生活垃圾清分工作专题讲座,普及鉴别标准。加强对废弃输液瓶(袋)管理,实施集中处置。各科室对产生的废弃输液瓶(袋)按照玻璃瓶和塑料瓶分类收集,安全存放,由供应室统一回收至暂存点,严谨将不属于废弃输液瓶的废物参杂其中,双方做好交接记录。供应室建立废弃输液瓶(袋)收集、转运和处置台帐备查。运送人员要做好相应检查措施和职业防护。设立特殊部门负责对具体工作的实施与监督。对未遵守本制度,未履行相应职责的科室或个人,按照院内管理制度扣科室质量分;多次检查不合格,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经济处罚。收集现场杂乱,未分类收集,施行扣罚;因科室管理不善造成废弃输液瓶(袋)流失的,处罚科护士长;上级检查提出的存在问题,视情节扣除罚款。
4.2加强对处置企业的管理
集中处置单位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废弃输液瓶(袋)的收集、贮存、处置工作,主要实施措施包括:规范化的收集运输制度,防止废弃输液瓶(袋)遗失或运输人员中途倒卖。收集各医疗网点的废弃输液瓶(袋)都要填写交接登记表,登记内容有:种类及量(塑/玻)、交接时间、交接人、最终去向、经办人、供应室暂时贮存地。废弃输液瓶进入集中处置中心时,有专人按照输液瓶(袋)交接登记表,清点输液瓶(袋)的量和种类,严禁医疗废物参杂其中,并做好清点记录。制定完善的消毒方案,并有专人负责监管,确保消毒清洗工作彻底。5完善的污水处理方案。废物消毒、清洗后需抽样检测确保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出厂,出厂的废物种类及量不得大于进厂的种类及量。出厂时要填写出厂登记表,写明废物种类及量(塑/玻)、交接时间、交接人、最终去向、经办人、供应厂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该类废物的再生产产品不用于原用途,用于其它用途时不危害人体健康。
4.4加强责任部门的监督
各地环保、卫生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检查小组,每天对各医疗机构和集中处置单位例行检查,确保废物正确清分、合理交接、消毒彻底、去向明确,保证该类废物不能用于生产原用途产品,用于其它用途时不危害人体健康。
4.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意识、实现全民监督管理
各地环保、卫生部门需加强对医疗废物和废弃输液瓶的危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意识。在普及化宣传中还可以包括垃圾分类标准和各类垃圾的危害性专题宣传,使民众能够在就医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分类收集,形成全民关注此类废物最终处置去向的良好氛围,监督废物非法处置或买卖。
5总结
集中处置是废弃输液瓶(袋)出路的最终选择,规定集中处理单位数量和选择什么样的集中处理单位尤为重要,通过加强规范化管理,能够有效防止此类废物随意进行买卖或处理不当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社会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
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办法篇4
何为医疗垃圾
医疗垃圾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险的废物。
医疗垃圾分为:
1.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质,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性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病原体培养皿、标本和器皿,以及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和医疗器械等);
2.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
3.损伤性废弃物:能够刺伤人体的废弃医用用品(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以及载玻片和玻璃试管等);
4.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废弃药品(一般性废弃药品如抗生素等,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如三苯氧氨、司莫司汀、顺铂、苯巴比妥等,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5.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物(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及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医疗垃圾含有腐败变质成分及大量细菌、传染病毒、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药剂等,所含的病菌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在国外被视为“顶级危险”和“致命杀手”。如经非法收集后再次流入市场,则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成为流行病的源头。
医疗垃圾处理的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机构产生的垃圾数量越来越多,其危险性也非同一般。预计到2010年,全国医疗垃圾的产量达到68万吨,平均日产量达到1870吨。这些废弃物除一次性输液管外,还包括人体组织、器官等手术废物,治疗用的纱布、脱脂棉,实验用的动物尸体和化验用品制备的废渣废液,病人的血、痰以及排泄分泌物等。
1991年,我国加入了国际社会于1989年签定的《巴塞耳公约》,以推进我国危险废弃物特别是医疗垃圾处理的国际化进程。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的技术基础和经济实力,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基本完成了医疗垃圾的安全处置,在对医疗垃圾的安全转运、无害化处理和规范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自己的体系,并且对医疗垃圾进行了严格分类并制定了针对性处理方案。但我国在医疗废物的处理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大部分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简单存储或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中去。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理的医疗垃圾危害常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
我国医疗垃圾处理现状如下:
一、医疗垃圾的处理不规范
2003年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章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办法。但有关医疗机构不能做到明确分类,且无专门回收单位。存在问题主要有:输液器、注射器用后不作消毒、毁形等无害化处理;偶尔可见输液器、注射器用作他用,甚至流向社会;清创包、缝合包包布不能做到一用一洗,反复灭菌造成黑、硬,达不到灭菌的效果;还有个别诊所仍使用玻璃注射器,用普通铝饭盒消毒,用后清水冲洗即行处理;职业安全防护意识淡薄,大部分没有流动水洗手设施、针头回套等。
二、医疗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处理技术参差不齐
以我国工业危险物总处置能力仅为18万吨/年,我国现有的生产医疗废弃物处理设备企业的生产规模小,产品的性能与无害化处理标准的要求相一致的不多,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并且全国没有任何一座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完全可以投入使用。目前,除广州、沈阳、大连等少数城市对医疗垃圾集中处理外,大部分由医院自己分散处理,但医疗废弃物处理的能力却不尽人意。大多数医院沿用以往配备的小型焚烧炉对医疗垃圾进行处理,且传染性医疗垃圾和普通垃圾未经分类就混合处理。传统的焚烧设备不能适应医疗垃圾处理的热值与成分变化大的特点,造成医疗废弃物的毁形不充分,高温燃烧不彻底,具有毒害化的污染物重新进入环境,可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二次污染。如1999年轰动全球的“二恶英”事件就是由于焚烧生活垃圾中的危险物引起的。此外,医疗垃圾处理设备隔绝性能及自动化等问题尚未能很好的解决,工人的身体健康也不能得到保障。
三、没有合理的收费制度,医疗垃圾的处理需要高昂的费用
据不完全统计,在北京一家医院每年年至少需要为医疗垃圾处理支付48至50万元,许多机构为了节省成本,将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无视医疗垃圾所带来的危害。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处理医疗垃圾采取收费制,使得医疗垃圾有利可图,调动了有关部门的积极性,改变了长此以往无人管理的局面。但在具体的操作中,收费方式存在着不合理因素。目前现行的收费方式有两种标准:一是按床位收费,二是按垃圾量来收取。由于各个医疗机构经济效益不同,床位的占有量差异很大,采取按床位收费会导致收费不公平。按垃圾量收费,一些医院为了节省处理医疗废物的开支就把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去。
四、农村医疗垃圾无人问津,农村医疗垃圾的处理问题令人担忧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医疗垃圾管理政策的法规,但在农村地区的执行情况却亟待解决。许多乡镇卫生院和小诊所的医疗垃圾未做任何处理,随意丢放在附近,不少农民因为缺少文化知识,不知医疗废弃物的危害而捡拾其中的玻璃器皿盛食用油和生活用水,不少孩子把废弃的一次性注射器当“玩具”去玩。
五、医疗废物处理过程存在不法行为,有些医院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医疗垃圾
在利益的驱使下将医疗废弃物回收利用或者卖给私人再转运到废品收购站或直接进入了塑料制品厂,被制成一次性水杯、水桶等,这些带有病毒、细菌的容器从而流入市场(主要是偏远的农村地区),给社会的稳定造成威胁。
我国医疗垃圾处理问题产生原因
我国1998年1月4日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列出了47类、数百种危险废物,其中医疗垃圾名列“首害”。据清华大学固体废物和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研究所研究员刘建国博士介绍,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毒性、
化学反应性、传染性,对人的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1999年,轰动全球的“比利时鸡”事件就是焚烧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引起的。但是,我国医疗废物的处置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为了节省成本,人们往往将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处置,这些废物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等有害物质,具有很强的生物感染性,需要进行专业隔离和特殊的焚烧处理,绝不能与普通的生活垃圾混在一起处理。
其次,从体制上,管理多头造成了垃圾处置的无序。上世纪90年代,处理医疗垃圾实行收费。“无利可图的谁都不管,一收钱大家都抢着管。”刘建国说,医疗垃圾属于危险废物,应该由环保局负责。但很多单位将它纳入生活垃圾范畴,医院的主管部门卫生局也在做。
另外,在具体操作上,收费方式存在不合理性。我国现行垃圾收费主要有两种标准:一是按床位来收取,二是按垃圾量来收取。各个医院经营方向和效益不同,床位占有率差异很大,采取按床位收费就会导致收费不公平。如果按垃圾量收费,一些医院会为了节省医疗垃圾处理的费用,把部分医疗垃圾混进生活垃圾。单纯从技术上看,第二种方式更科学,但目前国内这两种方法都在使用。同时,还存在着许多不法行为。有些医院并没按规定将医疗垃圾作为废物处理,而是将纱布、一次性针管等器具回收利用,或低价卖给私人,从中牟利。不法商人又使这些具有生物感染性的器具重新流入市场,主要是边远的农村市场,给社会带来极大威胁。
“其实,除了医疗垃圾,整个危险废物处理都存在着很大隐患。”刘建国说。2001年,北京市环保局就成立了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集中力量专门处理垃圾,并设立北京市环境质量报告,对市内所有工厂每天产生、处理、排放、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量进行统计。但由于某些原因,很多企业的危险废物去向不明,无法被登记。此外,我国对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水平比较低。一些企业所谓的“综合利用”实际上是转嫁危险废物,通过小商贩将化学物品低价或无偿送到北京附近的小企业,“出了北京城就不关北京的事了,”刘建国说,“这些小企业根本无力处理工业废物,留下自己需要的东西就撒手不管了,由此引发的二次污染无法估量”。
最后,有关部门对医疗垃圾的危害认识不足,监管力度不够。医疗垃圾属于危险废弃物,含有有害病原体和有害化学物质以及放射性医用物质等。这些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的危害性是普通垃圾的几倍、几百倍甚至几千倍,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成为疫病的源头。有关部门为了本地经济利益的发展,对医疗垃圾处理的投资不足,而且我国至今没有统一的监管体系,对医疗处理的监管状况上处于初级阶段,许多地方政府机构部门存在职责不明、执法不严的现象,导致医疗废弃物的去向不明,在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密封设备等方面存在缺陷,很可能导致医疗废弃物的沿途丢失。医疗废弃物的监管体系的问题直接影响我国医疗废弃物处理的前进步伐。
如何解决医疗垃圾处理问题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力度
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政府应本着执政为民的态度积极建设公共卫生体系,严格医疗废弃物的监管管理,落实危险废弃物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依法对危险废弃物的安全转运、处理实行监管,坚决从重查处医疗垃圾回收利用等不法行为。明确医院以及运输、储存、处理企业的相关责任,对运输、储存、处理实施许可证制度,禁止不具备从业经验以及基础设施的单位从事医疗垃圾的处理。对收集、运输、储存及处置执行联单管理制度,防止医疗垃圾的遗失,杜绝不法交易如卖给塑料厂的行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及小诊所的垃圾处理,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照顾他们的经济能力,保证国家抓大方面的同时,能兼顾局部方面的利益,使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得到安全的处置。
二、建立合理的收费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
医疗垃圾的范围和处理费用的多少等问题制定出具体的收费细则,对不法分子回收利用医疗垃圾、乱排乱放等行为给予高额罚款甚至刑罚,保证处理中心的正常运营和防止因费用而造成医疗废物的流失。
三、增加投资力度,建立医疗废物处理中心
高标准建立一批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解决医疗废品聚集重点地区和特殊废品如放射性物质等的处理问题,逐步完善医疗废物的运输、处理体系,对医疗垃圾实行统一收集和完全密封性的运输以及无害化的处理,兼顾农村地区的医疗垃圾乱堆乱放的问题。地方政府也应当将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当作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国家投资外,也可以吸引其他资金参加建设。国内外的企业界对投资我国的医疗垃圾处理有很高的积极性,政府应该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多种形式的资金进入该项领域,积极实施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企业化经营、社会化管理。
四、积极宣传,加强社会监督
开展医疗废物防治以及其危害的宣传,加大媒体的监督力度,对违规事件进行暴光,鼓励群众成立医疗垃圾管理、处理的研究学会或民间团体,动员群众对医疗废物处理中的问题给予意见和建议,对不法行为积极举报。增强公众的健康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全社会共同关注我们人类的生存健康问题。
五、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医疗垃圾的产生、运输到处置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渗及健康、环保等诸多方面,为了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建议与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培养相关专业的应用性人才;成立医疗废弃物学会,对医疗垃圾的处理标准,处理企业的资格认证以及培训教程等方面作出规定。定期开办培训班以提高工作人员对于医疗废物的健康、安全、环保问题的认识,突出员工在总体管理中起到的作用与责任,建立一支素质高的专业化队伍。
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办法篇5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废物扩散病原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和改善卫生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时,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定点集中无害化处置,建立健全以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为主体,布点合理的全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生。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机构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贮存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个体诊所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应设专人负责、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运送和处置
第二十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垃圾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及规范。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
第二十七条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六条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