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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业务专项审计报告(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4-12-22 手机浏览

进出口业务专项审计报告篇1

第一条为加强厅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依据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省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系指列入厅科技计划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研究、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等科技项目。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审批、任务书(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经费管理、验收和成果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科技项目的提出应体现科学的发展观,优先考虑全省交通科技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重点研究领域,以促进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推动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科技项目应遵循“适应市场、目标明确,统筹兼顾、重点突出,侧重应用、鼓励创新”的原则进行立项。

第六条科技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规定的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技项目的性质、内容及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也可采取公开招投标或方案比选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研究工作原则上由一个单位主要承担。确有必要时,主要承担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科技项目申报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在每年的3月底前需将申报材料报送厅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省交通厅科技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并附科技查新报告。省属交通企事业单位、地市(县)交通行业有关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归口管理单位汇总后推荐报送;厅直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申报材料可直接报送。

依托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厅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开展的科技项目研究,应在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由厅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科技攻关方向和研究内容,并列入厅年度科技项目立项计划。

(二)项目初审。厅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负责对申报项目组织可行性论证或专家咨询,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三)立项评审。厅科技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委托厅专家委员会对已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按规定程序确定立项项目,下达年度厅科技项目计划。

(四)任务书(合同)签订。项目承担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需在厅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一个月内,与厅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见附件二),以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年度重点科技项目和全额资助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同时提交《*省交通厅科技项目预算书》(见附件三)。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原则上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未签订者视为自动放弃。

一般应用技术项目研究期限在四年以内,软科学研究期限在两年以内,特殊或特别重大项目可不受此限制。

(五)相关附件签订。项目有合作(协作)或委托研究单位的需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六)经费下达。项目任务书(合同)签订后,厅根据省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情况,按计划拨付科技项目研究补助经费。

第八条归口管理单位系指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所隶属的各地市交通局(委)、省属交通行业等有关单位。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根据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合同),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协调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项目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厅科技主管部门职责

l、编制和下达厅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负责指导与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研究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协调与服务工作;

3、会同厅财务审计部门下拨项目研究补助经费,检查和监督补助经费的使用;

4、组织科技项目的验收;

5、负责成果公布的组织管理,指导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二)归口管理单位职责

1、负责汇总推荐属下单位所申报的厅年度科技项目;

2、协助厅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定项目合作(协作)单位;

3、督促项目配套研究经费的落实,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4、协助或受厅科技主管部门委托主持科技项目的验收;

5、协助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制定研究计划,提供保证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2、合理选择和安排研究人员,为项目研究提供经费、场地、设备等必要条件;

3、负责选择项目合作(协作)研究单位,签订合作(协作)协议,明确与合作(协作)方的工作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专利)归属等事宜;

4、负责项目的开题、中期评估的组织工作和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5、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研究任务,接受厅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6、负责项目配套经费的落实和经费使用的具体安排,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研究经费;

7、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保密技术的科技项目,在立项时负责与涉及保密技术的人员或单位签订有关合同;

8、负责项目的技术文件归档、科技成果登记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厅科技主管部门有权撤消或解除任务书(合同),并视情节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拨的经费。

(一)经论证,项目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发生重大偏差,达不到预期研究目标、又难以进行调整;

(二)项目的研究内容在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或任务书(合同)确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已由他人率先完成;

(三)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无法执行;

(四)项目配套经费、自筹资金、依托工程和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

(五)因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或生产任务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不落实或不宜继续执行;

(六)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执行;

(七)合同各方一致同意终止项目研究。

第十二条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当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时,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书(合同)所进行的调整,须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任务书(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各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须填报《*省交通厅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四),分别报送厅科技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单位。对于不能按时报送或遇有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厅科技主管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并暂缓安排项目补助经费。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厅科技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拨款、地方拨款、依托工程项目配套研究试验经费和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十五条厅科技项目补助经费由厅实行归口管理,补助经费预算纳入厅年度计划和部门预算,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项目立项补助经费计划,厅财务审计部门依据科技项目预算和补助经费计划,将款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厅科技项目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列入国家、交通部和厅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员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试验费、会议费、调研费、资料费、软件费、设备费、管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费用;用于省交通科研基地、实验室或研究中心建设的补助资金;其他与科技项目研究相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上,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

第十八条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可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补助经费计划。对于在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情况的,将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2年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九条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购置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属。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项目研究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属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的相关条款中注明)。对于经批准撤消或终止的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登记和清理,以书面形式上报归口管理单位,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厅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列入厅科技计划的项目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验收以任务书(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的情况、实施技术路线、解决的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与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于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一年内完成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形式可分为结题、鉴定或评审。

第二十三条项目研究内容完成后,承担单位可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档和资料。有归口管理单位的需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申请鉴定或评审验收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见附件五),如申请结题验收,只需提交第1、2、3、4款规定的材料:

1、《*省交通厅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2、《*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

3、项目研究工作总结;

4、项目研究(技术)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483—2002《交通科技报告编写规则》编写);

5、科技查新报告;

6、产品测试(检测)报告;

7、用户使用报告;

8、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9、其他相关资料及各类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被验收的科技项目均由厅科技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由熟悉和了解拟验收项目的相关专业技术和业务的科技、工程、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7人。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部、省科技成果验收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资料,核实相关数据,通过听取汇报、评议、现场考察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对项目进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中应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签发验收文件。

第二十七条被验收的科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书(合同)规定任务不到85%;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改变任务书(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

第二十八条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或完善有关研究内容和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未通过最终验收的科技项目,厅将视情节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1~2年申报厅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条对我省交通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经专家咨询研究成果确有创新或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计划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向厅提出验收申请,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评审。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主要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以及计算机软件、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三十二条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应依据《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除保证国家利益和安全为目的以外,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拥有,或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协作)单位在任务书(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同时,厅可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和开发的权力。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材料及成果简介报送厅科技主管部门。通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通过验收后一年内,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做好项目各阶段的技术资料归档及使用管理工作,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科技项目数据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归档。

第三十五条厅科技项目研究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科技项目所属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科技项目名称及编号,且不得影响科技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重大成果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公开发表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六条及时做好科技成果统计工作。为实现全省交通科技成果资源信息共享,厅科技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进行当年科技成果统计(见附件六),省属交通企事业单位、地市(县)交通行业有关单位由归口管理单位汇总后报送;厅直属单位和其他单位可直接报送。

第三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广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厅科技主管部门对各类科技成果应定期或按需向社会公布(需要保密的除外)。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成果公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可暂不对外公布和发表。

进出口业务专项审计报告篇2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2005年中央财政收入17260.49亿元(已扣除新增出口退税指标592.4亿元),比因出口退税政策变化后的调整预算增加1045.41亿元,完成预算的106.4%;中央财政支出20259.99亿元,比预算增加1044.91亿元,完成预算的105.4%,其中,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11484.02亿元,完成预算的106.6%;中央财政赤字2999.5亿元,比预算减少0.5亿元;国债发行7022.87亿元,其中代地方政府发行100亿元,与预算基本持平。中央预算超收收入主要用于解决出口退税、供销社政策性历史欠账,增加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科技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并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报告。

这次提交的决算草案与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和批准的2005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相比略有变化,主要是中央财政收入增加了10.7亿元,中央财政支出增加了10.58亿元,赤字减少了0.12亿元,增加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国有企业破产关闭等。

财经委员会认为,2005年中央决算所反映的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国务院及其财政等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积极组织财政收入,保障重点支出需要,较好地完成了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中央预算。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效果也是好的,国务院已将具体纠正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财经委员会建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5年中央决算(草案)》。

同时,财经委员会认为,中央预算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中央部门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预算编制和执行中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仍未解决;转移支付制度,尤其是专项转移支付的立项、分配和管理,问题甚多,需要加大改革力度;中央与地方之间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事权划分和管理方式还需要改进等。审计工作报告突出反映了预算执行情况,加强了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注重对重点问题的原因分析,提出了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切实进行整改,依法追究责任,在2006年底前将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加强中央预算管理的意见是可行的,应当认真加以落实。

为做好财政预算工作,财经委员会提出如下建议:

(一)改进预算编制工作。要改进预算收入预测和编制方法,继续做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切实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今年要研究提出完善土地出让收入的收支管理政策措施。加快研究完善各类开发区的财政税收政策。完善预算支出标准和定额。要严格预算审查,防止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进一步细化和提前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分配到项目的到位率;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要编制分地区、分项目的详细预算,提高年初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的到位率。要进一步推进中央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将工作重点放在宏观管理上,不要把精力过多地放在中小项目审批上,要改变对投资项目批得过细、过小的作法。

(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要按照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实现政府宏观政策目标的总体要求,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科学划分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适时合理调整转移支付的分配方法和计算公式,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要改进对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目前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已达200多项,存在项目分散、相互交叉重复的现象。建议国务院下决心对现有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完善制度和办法。要严格规范和控制新项目的设立,项目的设立要经国务院批准。项目资金的分配要规范、公开、透明,逐步做到在提交各级人大审议批准前编入各级预算。

(三)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要提高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加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加强效益审计,强化预算约束和责任追究,对随意修改预算、不严格执行预算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对超收收入使用的管理,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先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备案。

进出口业务专项审计报告篇3

一、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和深化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

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工作,锡山区人大财经工委积极研究中央省市的相关文件精神,对《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审查监督六个方面的支出预算和政策实施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督,并对收入预算审查监督的总体要求,以及对于事关本级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进行了研究部署。对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梳理了区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现状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调研报告,并草拟了《关于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审查监督试行办法》,准备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上主任会议研讨。

关于深化基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要从新预算法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出发,借鉴先进实践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动性。

(一)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程序。一是前移初审关口。为保证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财政反馈有充足的时间,进一步做好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前的预算初审工作,通过预算评审、预算听证等方式,提前介入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编制,确保审查意见质量。二是突出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审查。探索对部门预算、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单独审查、批准,研究人大代表集体审查意见吸收进预算草案的实现方式。三是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充分行使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年中重大支出变化的审查,彰显预算的法定约束;积极运用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方式,增强政府和部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四是深化审查内容。除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外,重点关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今年着重加强重大投资项目细化量化标准的调研,适时出台相关制度,推动审查向纵深发展。五是推进在线监督。努力实现人大与财政部门相关系统的联网,一方面能加强对预算的日常性监督,另一方面也能全面了解预算管理的全过程,破解人大与财政部门之间的预算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六是加强制度建设。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方法上升到制度层面,为深化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制度保障。

(二)提升预算审查监督能力。一是发挥各工委作用加强预算审查力量。通过各工委对对口联系的单位开展预算情况了解,既能避免财经委人员知识局限的短板,又有利于各工委本职监督工作的开展。二是借助外部力量。通过聘请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和长期从事公共财政和预算审查研究工作专家学者为人大提供智囊服务,弥补人大力量不足、不够专业的缺陷。三是组建财经专业小组,吸纳具备专业知识的代表共同参与平时预算审查工作,扩大代表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参与,提高代表审查能力,充分发挥代表的审查主体作用。四是发挥审计作用。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专业优势,由常委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突出的问题开展询问工作,延伸审计问题销号工作,提升监督效果。

(三)督促预算管理规范完善。一是督促编实、编细预算。通过完善项目库建设、实施滚动预算等改革,在确保预算看得清、看得懂、看得透的同时,能将预算与本地区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有效地、动态地结合起来,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与变动。二是督促强化绩效管理。努力做到预算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让花钱效果可定性、可量化、可考核。三是督促细化预决算公开。一方面,要提高预算草案的完整性、细化度,除了要求提交大会审查的预算要严格按新预算法的规定按功能分类、经济分类细化到位外,还要将部门预算印发全体人大代表,并提供各项目的安排依据、支出内容、测算标准、预期绩效等,让资金盘子一目了然,提高预算的可审性;另一方面,要将完整的政府收支信息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逐步向社会公开财政政策、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情况,推进预算公开范围更广、内容更全面、口径更详细,以公开促规范。

二、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方面

建立政府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前期,省市人大都部署了相关工作,区人大财经工委也做了相应的思考与准备,但工作还未全面铺开,主要想谈几点思路:

一是加快进度,深入调研,系统化建立报告制度体系。根据上级精神,计划明年开展相关调研,适时探索草拟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工作规则,明确报告方式、重点、实施、时间、审议等具体要求。

二是大胆探索,形成惯例,推进常态化的人大监督模式。将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各专项报告纳入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并统筹安排各年度的报告重点。明年计划将国有资产情况监督作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听取政府综合报告,并形成常态化。

三是逐步完善,协同配合,形成持续化的监督工作成效。以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实施为契机,切实摸清国资家底,推动将国资监管信息化平台纳入人大财政预算联网监督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逐步促进报告质量提升,抓好审议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推进国企国资深化改革,提升国资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国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

三、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方面

实施预算联网监督既是加强人大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财政部门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有效措施。现将我区预算联网监督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搭建班子,明确要求。一是成立预算联网监督推进工作小组,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任组长,财经工委主任、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财政局预算科、支付中心、办公室为成员单位,抽取业务骨干,专人负责综合协调、对接业务需求、提供技术支撑等工作。二是要求以预算法、监督法、保密法等法律为依据,紧紧围绕加强对政府预决算“全口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的要求,创新监督方式,丰富监督内容,提高监督实效,进一步推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切实把财政资金用好、管好。

进出口业务专项审计报告篇4

一、关于ABC公司审计业务概况

1.审计业务的约定与审计时间安排

1999年1月初,甲会计师事务所与ABC公司之母公司正式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甲会计师事务所被聘为ABC公司上市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ABC公司1997年度、1998年度、1999年度和2000年1至3月份的会计报表。

据了解,甲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审注册会计师张三在1998年底就曾与ABC公司进行了接触,并了解了与审计相关的基本情况,双方已基本达成协议,确定由甲会计师事务所为ABC公司上市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张三和李四于99年初就已开始介入ABC公司上市审计的前期工作。这期间,该所分管合伙人王五也曾参加过ABC公司召开的中介机构协调会。第一阶段审计时间是1999年1月中旬至2月中旬,3月上旬结束整理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二阶段审计时间是2000年1至6月份,7月份出具审计报告;而2000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外勤时间为2001年某月3日至12日。

2.审计人员的配置与项目管理

甲会计师事务所安排参与ABC公司外勤审计的专业人员有六名。其中张三是该项目负责人,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执业资格,而作为外勤负责人的李四则只是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没有上市公司审计执业资格。甲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统筹该项目,但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和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因此,对该项目的审计判断和风险把握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于张三和李四。

3.ABC公司被定性为欺诈发行上市

2000年底,中国证监会对ABC公司利润虚假立案调查。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证券法》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将ABC公司的问题定性为“欺诈发行上市”。根据某证券报的报道,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ABC股份有限公司利润虚假问题发表谈话时表示,对ABC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底对ABC公司利润虚假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已初步查出该公司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增收入、虚列成本和虚构利润,同时为了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市规模,还将虚构利润转为实收资本,以及倒制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等多项事实。中国证监会同时还查明,在ABC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甲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

4.甲会计师事务所的没落

甲会计师事务所由于牵涉ABC公司造假案,被主管部门取消了证券从业资格。自2002年初起,数十家上市公司客户流失,绝大部分从业人员离开事务所,原有的近千平方米办公室人去楼空,失去证券执业资格的甲会计师事务所一下子陷入没落,举步维艰。

二、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导致审计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执业环境方面的原因,也有会计师事务所内在方面的原因,既有偶然的因素,也有必然的因素。但针对甲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ABC公司审计项目来说,以下几项因素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和经营过程中不可忽视的:

1.未能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是导致审计失败的主要因素

在审计过程中,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没有完整的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加之过分轻信委托人与地方政府的所谓“良好关系”和委托人提供的有关审计证据是导致该项目审计失败的主要因素。如对ABC公司所提供的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进出口发票、海关单据等资料,没有严格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在询证函格式中明确要求被函证者将回函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通过函证来进一步印证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真伪,也没有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替代性测试。另外,甲会计师事务所对ABC公司提供的有关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在本身没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又没有咨询律师或者相关专家的意见。

其次,甲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控制上没能有效地履行多级复核程序。甲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规定了对业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专业标准部审核和合伙人签发(审核)的多级复核制度,但具体到ABC公司的审计项目时,各层次的审核人员分别为:项目审核由李四负责、部门审核人为张三、标准部审核人为王五(合伙人)、总审签发人(非合伙人)为赵六。由于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混乱,负责质量控制的专业标准部和总审形同虚设,因而所谓的三级审核也流于形式。

2.甲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是导致审计失败的直接原因

甲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审计业务资格,在从业人员总数和客户数量方面的规模都不算小,但是,由于该所实行的是合伙人分开核算的方式,各合伙人分管的业务部具有高度的自主权,无论是业务开拓与执行、财务分配、人员招聘、专业标准等都各自独立,自行运作,无异变成了共在一个招牌下的多家小规模事务所。该所虽然设置了专业标准部,但由于各部门的高度自治和专业标准部人员自身的利益驱动,在质量控制方面起不到任何作用,形同虚设。

在财务分配方面,甲会计师事务所是在统一结算并进行收益分配形式下的以合伙人负责的业务部为单位(实际上就是合伙人个人为单位)的核算办法,表面上看,该所开设有统一的银行账号,由一个出纳支取现金,有统一的会计核算,但在账簿设置上,电脑账核算全所账务,手工账核算分部门账务;在具体的分配上,各部门对可辨认收入和费用分别直接入账,对公共费用和收入按一定分摊,收益归各合伙人。由于各合伙人的收益份额只有通过财务部的“统一”核算后才能体现,加之费用报销和支取现金无法实现“统一”控制,每个合伙人均可以签字兑现,从而出现合伙人留存在事务所的现金不均,有的业务部账面上虽有盈余,但无法在所里提取现金,而有的业务部虽然没有结算盈余,但却仍可支取现金等现象,矛盾也就随之而起。

在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由于实行的是分部门核算办法,各合伙人及其业务部各做各的业务,尽管设立标准部,但由于负责质量控制的合伙人本身也存在上的压力,必须同时在其他业务部执业,统一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很难实施,即使进行质量控制也会失去独立性。另外,甲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建立重要业务报告由第二合伙人双签的制度,部分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很激烈,有的甚至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因此甲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业务质量控制存在相当大的隐患。

由此可以看出,事务所“分灶吃饭、各自为政”,合伙人缺乏有效的约束,事务所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业务质量控制机制,合伙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获得个人利益,不惜以牺牲事务所利益为代价,过分地迁就客户,ABC公司审计失败也就并非偶然了。

3.甲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与首席合伙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管理水平密切相关

首席合伙人的专业胜任能力、行政管理水平与协调能力和办所理念反映和代表着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水平和经验方向。因此,自觉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协调能力,端正经营理念,是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的当务之急。如甲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管理、执业质量和办所理念、合伙人的选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该说与首席合伙人有重要关系。

甲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原来是某政府机关的官员出身,没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对上市公司改组方案、会计数据剥离等具体的审计业务不熟悉,因而很难直接对业务质量进行控制。失去了在专业方面的发言权。因此,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只能由外勤人员做完后交给标准部审核,最后委托其他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的合伙人或者注册会计师签发。

此外,首席合伙的行政管理经验与协调能力不够,是造成甲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分灶吃饭、各自为政”、内部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例如:有的合伙人无故不出席合伙人会议,有的合伙人擅自缺勤几个月不上班,有的合伙人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有的合伙人不履行合伙义务等,首席合伙人对这些明显违反事务所纪律的合伙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而是过分迁就,时间一久,合伙人就养成自由散漫的习惯,同时也造成对其他合伙人的不公平,从而产生矛盾。

进出口业务专项审计报告篇5

一、切实做好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

(一)明确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

计划编制总的要求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以巩固温饱、加快发展、缩小差距、构建和谐为目标,以突出发展特色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推广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为重点,按照“产业扶贫、整村推进、连片开发、到村到户”的总体思路编制计划。在计划编制过程中,要有贫困村群众的广泛参与,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好充分的考查论证,保证项目计划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可靠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扶贫开发项目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基础性建设投资不能超过30%),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等。

扶贫开发项目选择应立足地方特色,发挥资源优势。按照面向市场、效益优先、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依托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促进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逐步形成产业化机制,提高村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低收入农户有序进入市场,有效增加收入,加快产业扶贫的实施步伐,提高扶贫效益。

(二)规范项目计划的编制内容

扶贫开发项目计划内容应包括:一是计划扶持区域内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条件、区位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贫困状况及原因;二是项目计划的任务目标,包括项目覆盖的贫困村、户的范围和数量,解决的贫困人口,社会经济效益;三是项目计划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质量标准;四是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五是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六是项目效益分析(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七是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八是各类相关的附件材料。

(三)严格项目计划的申报、审批程序

项目计划的申报、审批统一按照乡镇(单位)提项编制、县级审查上报、省市审核批准的程序逐级进行。各重点扶持乡镇(单位)要根据本区域扶贫规划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总体部署编制年度计划,上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审查。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上级对申报扶贫项目的有关要求,提出年度扶贫项目计划草案,报经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后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市扶贫办、财政局审批。扶贫开发项目年度计划经省市扶贫办、财政局批准后,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行文下发至有关乡镇(单位)。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条件变化,需要调整变更的,要按原申报程序逐级报批。

二、认真组织项目计划的实施

扶贫开发项目计划要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核拨、会计核算和使用监督检查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监督和审计工作。各重点扶持乡镇(单位)是扶贫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责任单位,乡镇(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计划下达后,县、乡镇、村要逐级签订责任书。扶贫项目实施前,各扶持乡镇(单位)要制定出项目实施方案,落实自筹资金,认真组织项目施工建设,并搜集整理项目相关资料。

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一是题目:县乡镇村年财政专项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方案。二是项目村基本情况:包括区域位置、户数、人口(其中贫困户、贫困人口,按照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500元标准计算),耕地面积,经济状况、主导产业等。三是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四是项目实施的有利条件(或可行性分析)。五是项目建设具体内容、质量标准及投资概算。建设内容、质量标准要翔实、具体,可操作性强;投资概算要科学合理。六是项目资金来源及各级资金的用途要明确。七是项目效益情况。八是组织实施。包括:项目实施的准备(包括公示、物资招标采购方式),项目建设进度,竣工时间,检查验收等有关事宜。九是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十是逐户填写《年度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受扶持贫困户登记表》。

三、加强完善项目资金和物资的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报帐提款制度,要做到专款专用,项目、账户、资金、核算独立运作,避免账户、资金交叉管理,严禁项目之间相互挤占挪用资金。资金报帐,由项目乡镇(单位)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县扶贫办、财政局提出项目建设进度查验申请,填写项目建设进度审核表,经县扶贫办、财政局实地查验后,向财政局提出报帐提款申请,填写报帐提款申请表,提供有关报帐手续和原始报帐凭证,经县扶贫办、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项目乡镇(单位)提供的凭据必须真实合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提款:

1、未列入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擅自实施的项目;

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文件和合法凭证的;

3、扶贫、财政部门未经查验的项目;

4、未经上级批准,擅自改变上级批准项目建设内容的;

5、经查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

6、违反国家规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超出规定支出范围的;

7、经县级验收未完成计划的。

四、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

各重点扶持乡镇(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的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额度及结构,大宗物资及招标情况,质量标准及效益目标,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后的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要重点做好到村入户项目的公告、公示。到村入户项目应在事前公示,广泛征求意见。项目审批后,应公告接受监督。公告、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7天。

五、严格项目验收与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