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行业政策(6篇)
家政服务行业政策篇1
【关键词】离岸服务外包税收政策演变建议
一、重要意义
离岸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产业链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相对可独立性的部分业务流程剥离出来,并委托境外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离岸服务外包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合理分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发挥各国资源禀赋、技术能力不同所带来的国际比较分工优势,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二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相对于产品出口,服务出口更能够带动国内第三产业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实现产业升级。三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服务资源、管理方法和技术能力通过市场的作用,在离岸服务外包相关各方自由流动,实现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四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国内企业增加经济效益。充分利用外需,不仅可以使服务型企业弥补内需不足带来的市场疲软,还可以通过对外经济交往分享更多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
二、税收政策演变
(一)政策的提出――启动试点
2009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中,首次提出在包括本市在内的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9年4月24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函〔2009〕9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改委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内容、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认定及管理等。其中:(1)政策内容是贯彻国办函〔2009〕9号文件的三项内容。(2)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三类。(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包括业务范围等六项,认定管理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相关部委备案。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通知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认定名单及时报相关部委备案。
(二)政策的第一次变化――按两税种各自发文并放宽条件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结合各地在贯彻执行财税〔2009〕63号文件过程中提出的建议,2010年下半年起,国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进行了修订和调整。
2010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示范城市离岸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对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
2010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并将财税〔2009〕63号文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
同财税〔2009〕63号文同时规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财税〔2010〕64号和财税〔2010〕65号文分别单独规定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20个扩大到21个,增加了厦门市。
财税〔2010〕64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2)取消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必须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前置条件,对于职工学历结构、企业总收入结构等不再作要求。
财税〔2010〕65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将认定条件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放宽为50%以上。(3)在认定条件中,取消了“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
总体上看,上述两个文件放宽了享受政策的条件,降低了享受政策的门槛,使相关税收政策惠及更多的企业。
(三)政策的第二次变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营改税”试点率先在上海市开展。根据财税〔2011〕11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3年7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覆盖了财税〔2011〕111号文,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予以延续。
2013年12月12日,《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废止了财税〔2013〕37号文,将政策试点期限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范围扩大到全部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议
首先和技术转让免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相比,服务外包系列政策在内容上具有部分重合性,在力度上缺乏吸引力。因此建议:适当放宽政策门槛,如降低收入占比要求等,使政策效应更大化。其次,由于投资背景、关联关系等因素的存在,外资企业相对内资企业来说更容易获得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扶持内外资背景的服务外包企业方面,政策条件不够差别化,鼓励缺乏针对性。因此建议:在扶持对象上考虑该种情况,在条件设置上适当调整,使政策在支持内资企业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再次,虽然根据最新文件规定,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但是从扶持离岸服务外包产业、提高企业经济行为可预见性和稳定预期的角度出发,建议对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期限尽快给予明确,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更高层级的税收法律法规文件中加以明确和固定。
(作者为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经济师)
参考文献
[1]赵书博,邸璇.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1(42).
[2].建立健全扶持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机制[J].中国财政,2009(5).
[3]李涵.促进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12.
家政服务行业政策篇2
【关键词】科技中介服务技术市场技术转移政策
1前言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许多面向科技中介服务的政策措施,对于推动我国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系统梳理这些政策措施,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政策现状,为研究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科技中介服务政策措施奠定基础。
2国家层面政策浅析
我国支持科技中介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战略规划、财政支持、税收优惠、试点示范等方面,这些政策措施对于明确我国科技中介服务的发展定位,引导地方科技中介服务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1我国加强科技中介服务发展的统筹规划
近年来,国家层面陆续实施了一批与科技中介服务相关的发展规划,有效引导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方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2)》首次将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纳入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2.2我国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措施
2014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从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方面,提出为加快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5〕9号)》提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的相关意见。
2.3完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近年来我国支持科技中介服务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之一。目前,国家对于技术转让以及科技孵化器等都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4积极推进科技中介服务的试点示范
开展试点示范是探索科技中介服务发展的新模式新机制的重要方式。2008年,科技部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确定清华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76家机构为首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3地方层面政策浅析
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引导下,各地方在推进科技中介服务的政策措施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在财政支持、金融资本、人才队伍、资质认定、评估评价、组织网络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为国家层面制定科技中介服务政策制定积累了重要经验。
3.1地方加强科技中介服务发展的统筹规划
近年来,各地陆续实施了一批与科技中介服务相关的发展规划,有效引导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方向,山东省技术市场发展规划提出进一步优化技术市场发展环境,建立多层次技术市场服务体系,探索创新技术交易机制和模式,促进高新技术和特色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
3.2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绩效评估
为提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部分地方积极推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绩效评估。重点支持有明确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方向,具备深层次专业服务能力的孵化机构发展。北京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参照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推动科技服务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收、股权激励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山西科技咨询行业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由省咨询业协会每年进行一次检验,以核定次年执业资格是否继续有效。山东以服务诚信度、服务绩效和社会认知度为重点,强化科技中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
3.3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科技中介服务
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逐渐推进,各地开始重视通过政府采购促进科技中介服务的发展。早在2004年,上海市杨浦区就制定了《政府购买科技中介服务试行办法》,规定包括专利项目评估策划、专利项目融资服务、企业市场拓展咨询、专业培训、工商登记、税务纳税申报和会计记帐等在内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作为区政府购买的范围。近年来,北京大力推进政府采购科技中介服务,培育科技中介服务市场,对于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论证和重要工作部署要进一步依靠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3.4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网络化建设
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联合与协作,通过广泛建立协作网络,为开展科技中介服务业务提供重要支撑。建立统一的技术信息平台,整合政府部门、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信息分析机构的信息资源,实现服务与需求信息的对接,使其成为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桥梁和枢纽。山西省规定,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企业等组织的联合;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法律、金融、会计、财产评估等服务机构的协作,为科技创新提供技术与管理的综合配套服务。
参考文献:
[1]技术经纪培训教材青岛蓝色科技技术转移培训学校.
家政服务行业政策篇3
1.养老服务政策研究概述
近年来,政府为解决养老服务的问题,先后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等。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进一步明确养老服务业的工作重点以及战略部署。学术界对于养老服务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集中于养老服务发展历程、养老服务模式以及养老服务体系内容完善对策的研究,针对养老服务政策整体性的评价研究凤毛麟角。本文通过构建养老服务政策的评价指标体系,运用于延边自治州,探寻该地区养老服务政策中的不足,提出完善对策。
2.养老服务政策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2.1评价指标的设计
政策评价指标的设计要遵循SMART原则,即具体性原则、可测性原则、可实现性原则、现实性原则和实现性原则[1]。本文在此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建立了关于养老服务政策体系的整体框架,然后通过专家访谈的方式,询问本领域大学教授、老龄委工作人员、基层社区工作者的意见,运用德尔菲法筛选评价指标。完成设计指标体系后,将设计体系反馈给专家学者提出建议。在综合资料文献和咨询专家学者的基础上,最终建立了养老服务政策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2.2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本文综合运用层次分析法和专家访谈法来确定各项指标权重。首先,将建立的指标体系发给6位专家,依据1-9的常用标度法,由专家给出各项指标的重要性,然后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经过一致性检验和归一化处理后,确定各指标权重(见表2)。
2.3养老服务政策的综合评价
模糊综合评价法是一种基于模糊数学的综合评价方法。该方法是依据模糊数学的隶属度理论把定性评价转化为定量评价,对受到多种因素制约的对象做出一个总体评价[2]。
第一步,确定评价因素集,建立综合评价的指标因素集,U={U1,U2,U3…Un};第二步,建立综合评价的评价集,V={V1,V2,V3…Vn};第三步,进行因素模糊评价,并求得评价矩阵R;最后,计算指标的评分值,令S={S1,S2,S3……Sm}为各层指标的权重集,计算P=S×R,计算各指标的评分值W=P×VT。通过评分结果分析,找到政策中的不足,以完善政策系统建设。
3.实证分析
3.1延边自治州养老服务政策概述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位于吉林省东部中朝边境上,总人口约为217万人,其中朝鲜族人口79.8万,占总人口的36.5%,是中国最大的朝鲜族聚集地。延边州素有尊老、爱老、敬老的传统,当地政府在认真学习《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国办发[2011]60号)等国家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延边州老龄部门紧紧以“六个老有”为工作目标,不断加强养老工作,以不断开拓创新和完善政策为重心,不断完善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和相关老龄产业的发展[3]。延边州近年来从法律层面加强了对老人的关注和保护,使得养老事业有法可依;将老年卫生服务纳入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提升高龄老人的保障待遇;成立了一批老年服务组织,专门为老年成员搭建发挥余热的平台;规定每年8月15日是延边州的老人节,给予老人更多的温暖与关爱[4]。延边州已经形成了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参与为辅的养老服务建设格局。
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全州60岁以上老年人口35万,占全州总人口的16%。全州平均每户家庭人口为2.6人,低于全国水平0.5人,低于吉林省水平0.4人。近年来,由于外出务工者人数不断增加,延边州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空巢化的趋势日趋严峻。截止2010年末统计,全州现有养老机构175家,总床位数12723张,入住总人数8008人,入住率达62%[5]。延边州养老服务建设取得初步成果,但养老服务供求问题依然严峻。
3.2延边自治州养老服务政策评价
采用德尔菲法,邀请社会保障领域学者、老龄委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以及部分群众组成20人的访问小组,通过电子邮件以及信函形式对养老服务政策评价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进行打分。评分档次分为5等,分别是“好、较好、一般、较差、差”。评价小组对延边州自治州养老服务政策的评分统计(见表3)。评价集V={好,较好,一般,较差,差},V的等级视为向量C=[100,80,60,40,20]。通过模糊综合评价法的计算步骤,得到延边州养老服务政策评价的最终得分W=66.08,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得分(见图4)。
3.3结果评价与优化策略
依据模糊综合评价计算过程可知,在延边自治州养老服务政策评价中,“好”的评价为11.40%,“较好”为28.39%,“一般”占44.46%,“较差”占11.25%,“差”占4.50%,综合评价得分66.08分,说明该地区养老服务政策水平一般,还有极大的改进空间。具体分析各指标得分可见,该地区养老服务政策内容设计较好,在政策方案的修改中可以逐步更加完善。全州养老服务政策的实施过程较为一般,对于政策执行与监督有待遇进一步加强政策完善。养老服务政策的效果极为一般,按国家规划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该地区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以达到相应的政策效果。调查分析显示,认为政策直接效果好和较好的分别占4.20%和24.37%,认为直接效果一般的占51.94%,认为较差和差的占总比的13.94%和5.55%。延边自治州地区经济发展欠发达,多年来年轻劳务输出较多,留守老人剧增,养老服务供不应求。在未来的发展中,应会有更大的投入和更多的政策支持。在加强政策执行力度的同时,要充分考虑该地区少数民族老年人口的特殊需求,因地因人制定相应的地方政策。在结合上述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出几点提升和完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老服务政策的建设性意见。
第一,政府是政策制定主体,发挥政策制定中的主导作用。政府首先要端正对养老服务的态度,将养老服务政策的建设当做民生保障的重点工作之一。其次,在政策制定程序上,政府要深入调查了解全州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和生活需求,充分考虑朝鲜族老人的养老愿望及特殊要求。广泛听取民众心声,站在人民的立场考虑问题,完善服务体系、丰富服务内容。充分探讨政策目标的可实现性,同时围绕促进目标实现提出因地制宜的地方性配套支持政策。针对不同层次、不同民族老年人的需求,有层次、有针对的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制定要遵循养老服务发展与地区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养老服务建设普惠制原则和养老服务业建设政府主导与社会投资相结合的原则[6]。
家政服务行业政策篇4
[关键词]贵州信息政策信息产业
一、信息政策概述
信息政策是一种在国家或政府解决信息管理和信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关系和涉及到公共利益、权益、安全问题,保障信息活动协调发展而采取的有关信息产品及资源生产、流通、利用、分配以及促进和推动相关信息技术发展的一系列措施、规划、原则或指南。信息政策可以分为信息财政政策、信息人才政策、信息内容政策、信息技术政策、信息服务政策。
二、贵州信息政策内容分析
(1)适度财政投入
贵州省主要是加大信息财政资金的投入和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来扶持信息产业,从而减轻信息内容业、信息技术业、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压力,在信息内容业方面,主要是加强图书馆的建设、维护工作,在没有图书馆的地区,重点投入资金建设图书馆,从而有效地保障图书的数量,目标是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图书的共享。在信息技术方面,政府推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信息设备制造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系统集成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信息服务业方面,主要是加大对信息服务业的资金投入,优化信息服务产业的基础设施,扩展信息服务面,提高信息服务质量。
(2)重视信息人才培养
在信息内容产业方面,主要加强数字内容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数字内容的技术服务能力。将现有培训机构整合,充分利用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加强对数字内容产业人员的培训。并且还要依托人才培训平台,建立数字内容网络教育培训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培训项目管理的自动化、网络化,发展数字内容网络教育平台建设。在信息技术产业方面,主要建立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并重的机制,打造创新能力强的信息技术产业科技人才队伍,重点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为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尽力提供智力的保障,创造优越环境,引进省内外优秀人才。加快收入和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在信息服务方面,主要是用高薪吸引专业人才,尽力的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使信息服务得到全面普及。
(3)强调信息服务质量
贵州省政府就加快贵州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下简称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相关意见。一方面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建立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服务机制,建立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联动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推动市、县组建服务联盟。另一方面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中国中小企业贵州信息网为基础,加快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息网络。2010年,基本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逐步形成集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在线营销、政企信息交互为一体的信息服务体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贵州省采取的主要是为了稳定的发展信息服务业,政府采取对信息服务的方向、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对服务的范围、服务的质量、收费的标准作出统一的标准,从而稳定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贵州省在建立信息服务基础设施方面,主要是加大资金投入。
(4)全面实现信息内容共享
贵州省结合信息财政政策重点投入图书馆的建设,在贵州省各县市大力建立图书馆,并且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增加图书的数量,以保证公众对图书的拥书权,在数字内容方面,贵州省数字信息内容发展过程中,通过相关的扶持政策打造数字内容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同时,重点以白云区数字内容产业园建设为基础,开展原创动漫游戏产品和动漫外包服务业务,形成动漫创意产业链,带动贵阳各区域的数字内容发展,在贵阳逐步实现数字资源的共享。
(5)提高信息技术行业的创新力
关于如何去增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贵州省重点发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下一代互联网(IPV6)、云计算等。加强开展新一代显示技术、关键元器件,进一步推进推进软件业与信息设备制造业。一方面构建技术创新体系,贵州省主要是从增强信息技术产业的自主研发能力,政府通过减小对信息技术行业的税收,政府鼓励企业采取多方筹资,加强对信息产业的创新力,政府也通过政府采购形式来支持这一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信息人才的政策的辅助作用,向贵州省的软件企业和信息设备制造业引入相关的专业人才,使贵州省的这些企业加速了发展,并且使软件企业和信息设备制造业的产品呈现多元化发展。
三、贵州信息政策发展策略
(1)制定信息政策时加强公众信息的收集
在信息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多考虑公众的意见,政府也应该多采取公众的意见,企业是信息产业的直接研发主体,企业也应去积极的发现问题,并将这些问题总结起向政府反应,政府部门要多和企业沟通,让部分企业参与信息政策的决策,在信息政策的规划时,政府应注重信息的收集,明确信息政策的目标,政府部门加强对信息专业人才的培训,使信息政策的方案具有可行性和科学性。
(2)加大对信息产业的资金投入
在经费预算中,增加贵州贫困地区的信息产业经费,每年应该适当提高,贵州各级政府应制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教育信息化实施计划,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各级财政预算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出台一些对贵州贫困地区的扶持政策,在经济投入上加大对贫困地区力度。对偏远贫困的地区设立专项经费补助,并确保这些专项资金最大限度地用于信息产业建设和维护。
(3)提高信息服务质量
贵州省可以主要发展电信网,互联网,努力实现规模化经营。规范信息服务价格,促进有效竞争。拓展服务领域,鼓励增值服务的发展,推进信息服务业、信息集成业的发展。建立和健全电子商务认证体系、网上支付体系及物流配送体系。发展数字化的高清晰度电视,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为各地区贫困乡村提供多媒体业务等增值服务。
(4)加大信息政策宣传、监督力度
贵州省应注重宣传力度,使信息政策的执行得到大力推广,这样才能使政府补助的资金送达到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贫困地区应该重点通过信息财政政策给以扶持,以增强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信息政策执行过程中应该采用正确的组织、协调和监控,让信息服务产业的服务价格得到有效的统一,对信息服务业的服务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使信息服务的质量得到保证,让整个服务市场稳定发展,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采取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来辅助信息政策的执行。
参考文献:
[1]牟锐.中国信息产业发展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9):24.
[2]马艺.加快贵州信息产业发展的思考[J].贵阳学院学报,2006(3):2-4.
[3]贵州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关于贵州信息产业发展研究报告[DB/OL].[2011-04-17].http:///content.php?IndexID=204
[4]汪传雷,谢阳群.信息政策研究探讨[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0(3):1-2.
家政服务行业政策篇5
【关键词】保安服务市场;政府监管;政策研究
随着社会安全需求的不断扩大,传统的由公安机关直接提供的保安服务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的保安服务业也和其它的公共服务行业一样,正由过去的政府垄断经营向政府监管下的市场化经营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保安服务业正处在市场化改革的初级阶段,现行的监管政策已经不能满足其发展需要,给政府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同时,政府相关政策环境的变化,也给决策和执行监管政策带来了难题。因此,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了我们急需面对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保安服务市场政府监管政策的现状
基于我国当前保安服务市场的现状来看,在处理其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时,最主要的方式还是出台相关的监管政策。公共政策作为一种政策系统,是有其独立的发展规律、运行机制和运作过程的。在适当的政策环境中,会自行产生、发展并发挥作用,帮助社会分配价值,促进公共利益的平衡发展。
传统的政府监管政策虽然在一定时间内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同时也体现出了很多问题。在我国保安服务市场的竞争当中,国有资本长期占据着相对垄断的优势地位,民间资本很难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同时由于当前仍存在着保安服务企业长期和政府公安机关保持一体,政企不明,对市场机制下服务资源的分配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另外,在保安服务市场中,长期存在着一些隐性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给市场的只需和社会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因此,我国的保安服务市场政府监管政策也正处在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基本的改革方向为对监管进行适当放宽,让民间资本和民间市场主体也能够参与到保安服务市场的竞争和发展当中。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和保安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快进行政企分离。此外,还应当对保安服务的种类进行重新划分,以保证能够有效的对其进行监管。
二、我国保安服务市场政府监管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保安服务价格政策不合理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下,始终遵循着“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了产品服务价格”这一基本路线。因此,在保安服务市场,虽然在上海等沿海发达城市制定了行业指导价,但是在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服务收费标准或产品价格标准。而国家也没有相关的政府监管政策来对其进行指导和调节。各地都是参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和标准,由各个保安企业自行定价。这种方式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会导致保安服务业价格水平调整上的缺位或不及时,同时也使保安服务业的价格无法反映保安服务中存在的风险和价值。
(二)跨区域、跨行业的政府监管政策落后
目前,随着保安服务业市场的不断发展,国家各级政府机关部门和主要的保安企业都在致力于打破保安服务的区域封闭性。但是,由于这种跨区域、跨行业的经营模式刚刚起步,还十分的不成熟。因此,政府相关的监管政策也十分落后,仅仅从行业审批的角度对其审批的条件、时间、过程等进行了一些简单的规定,而没有规划和建设具体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制定出相应的跨区经营的激励制度和保障措施。这就导致了各地对跨区域、跨行业的保安服务的认识和监管水平参差不齐,保安服务业的区域性封闭短时间内难以被真正打破。
(三)公益性保安服务政府监管政策不足
近年来,由于社会对保安服务需求量的不断增加,保安服务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保安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数量逐年攀升。然而在保安服务业市场化改革的时期,大多数的相关人员都只注重于满足社会安全需求的发展和变化,而忽略了其中存在的各种负面影响因素。在我国一部分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政府的监管政策注重的只是经济效益和市场利益的增长,而忽略了保安服务公益性的发展和转变。这就使得公益性保安服务的政府监管政策始终得不到良好的发展。
三、改善我国保安服务市场政府监管政策的措施
(一)改善保安服务价格监管政策
由于我国当前保安服务价格是平偏低,难以与风险形成正比,从而导致了保安从业人员流失率的提高。对此,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参照世界上其它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保安服务价格的监管政策进行改革和完善。其中必须要包括保安服务的性质以及价格制定的原则。同时要给出政府的指导价格,以及根据不同地区市场情况进行价格调整的规定范围。此外,还必须明确提出保安服务价格的标准与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关系。
(二)改善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监管政策
在保安服务业的市场发展当中,应积极打破地域性封锁,推动有实力的保安企业进行跨区域性发展。逐渐打破行业的垄断,建立起良好的市场准入制度,促使保安服务市场健康、良好的进行金正,以促进其整体的发展。对此,国家应当积极对现行的相关监管政策进行重新修订和优化完善。同时针对市场发展中实际遇到的问题,制定出相对应的监管政策,以保障保安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政府的监管政策在政府的各项经济职能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对于促进各行各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保安服务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也要充分的发挥政府监管政策的作用,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给予充分的重视,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以保障我国保安服务事业的良好、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朝伟.治理理论视角下的我国保安业发展分析[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
家政服务行业政策篇6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我们决定于2000年一季度,联合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中发〔1998〕10号文件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内容附后)。
二、检查方式
(一)了解各地贯彻国家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文件和实施办法的制定情况。
(二)举行各种形式的下岗职工座谈会,了解下岗职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情况和他们的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
(三)深入劳动保障、税务、工商、城建等基层经办机构,与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座谈,实地查看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查找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工作步骤与要求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劳动保障、财政、城建、银行、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并根据通知精神,尽快制定工作计划。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分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检查工作要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地市劳动保障、财政、城建、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采取分系统检查的形式,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联合检查小组对下岗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三)各地市要认真研究分析检查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并向当地政府和省级联合检查小组报告自查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检查小组在重点检查中,要对各地市情况和自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明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自查和重点检查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分别对本次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好的经验做法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并于2000年2月29日前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各地要在开展检查工作的同时,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及当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并公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群众监督,推动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把检查工作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防止走过场。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落实优惠政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扎扎实实地改进和完善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工作。
附件: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内容
一、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
(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
(四)《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二)对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四)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