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资源的利用和保护(6篇)
海洋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篇1
一、“十二五”海洋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
(一)海洋战略地位更显突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明确要立足国家安全和发展的战略全局,着力构建和推进与我国国际地位、国家权益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海洋事业,提高海洋综合管理能力。加强海洋经济的指导和调节,促进海洋产业集群化、规模化发展,将沿海打造成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的战略前沿,为建设海洋强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互动不断增强,保障通道安全任务更为艰巨
近年来,全球经济增长中“中国元素”凸显。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化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中国经济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并将对世界经济产生更加重要的影响。我国对世界经济的贡献加大,外部对中国市场的依存度上升,有利于我国发展开放型经济,更好地实施“引进来”与“走出去”战略,扩大我国在全球配置资源的余地。2009年我国货物贸易规模居世界第二位,其中出口居世界第一位,进口为第二位,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航运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腾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85%的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世界航运市场近1/5的大宗货物运往中国,22%的出口集装箱来自中国,我国商船队的航迹遍布世界1200多个港口,成为依赖海洋通道的外向型经济大国,保障海上通道安全已成为新时期的重要任务。
(三)资源瓶颈凸显,对科学开发海洋资源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世界人口持续增长,对资源需求也持续增加。海洋被誉为“蓝色国土”,日益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空间和资源宝库。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享有和管辖权的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相当于陆地面积的1/3。随着海洋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海洋开发利用能力的快速提高,国际海域空间和资源也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会越来越多地依赖海洋,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积极开拓海洋发展新空间,将成为缓解我国资源短缺的一个重要途径,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四)环境压力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近海海域总体为轻度污染,但江河湖口局部海域环境极差。按照监测点位计算①,2009年一类、二类海水占72.9%,比上年上升2.5个百分点;三类海水占6.0%,比上年下降5.3个百分点;四类和劣四类海水占21.1%,比上年上升2.8个百分点。四大海区近岸海域中,黄海和南海近岸海域水质良好,渤海近岸海域水质轻度污染,东海近岸海域水质较差。
从国际环境分析,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遏制海洋资源衰竭和生态环境恶化,走海洋可持续发展之路成为必然趋势。实现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综合管理,以环境容量优化海洋经济区域布局,以环境改善倒逼海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将成为“十二五”期间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任务。
(五)技术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近年来,我国在深海技术、海水开发利用技术、海洋生物技术等海洋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已成为世界上能制造深潜器的少数国家之一。“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作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抓手,可再生能源开发、水污染治理、新药创制、转基因技术、深海探测、深地勘探等领域将会取得新突破。在国内外科学技术进步的推动下,海洋生物技术、海洋新能源、深海资源勘探和开发、船舶制造的高端技术将为我国海洋产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成为重要的增长极;空间技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将大大促进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化工、海洋油气业、海水利用业、海洋工程、港口物流业的升级和壮大。
(六)人口和经济向沿海聚集,对海洋公益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
沿海11个省(市)用全国12.4%的土地,承载了全国42.4%的人口,实现了56.8%的地区生产总值。未来一段时期,沿海地区将继续发挥对全国经济的重要引领和支撑作用,人口和经济向沿海聚集的趋势将持续。
随着沿海地区人口和经济总量的增加,要求海洋资源调查、海洋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预报、海上交通安全、海洋防灾减灾等公益服务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快速提高海洋公益服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是海洋事业中需要加强的关键环节,特别要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准确及时各种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减少灾害损失。
二、“十二五”海洋事业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维护海洋权益任务更为艰巨
随着我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的提高,走向世界和走向海洋不可避免地引起猜疑和遏制,涉海矛盾日益突出,海洋热点升温,海洋权益争夺更趋复杂。
维护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除了岛礁、海洋划界、海洋资源争端以及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外,还面临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海上通道安全和海上恐怖主义等新的挑战。除了渤海是我国毫无争议的内海外,与8个海洋邻国在黄海、东海、南海都存在海上划界问题,海域划界潜在矛盾表面化,划界谈判提上日程,岛礁争端尖锐复杂,海洋资源争端突出,海洋领土纠纷不断,周边国家海域争端成为维护海洋权益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海洋邻国纷纷采取实际控制、国内立法、国际联盟等多种手段,试图将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行为事实化、合法化和国际化。此外,美国、印度等域外势力介入南海问题,使本来复杂的南海问题更加错综复杂。海上军事调查也成为我国海上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十二五”时期解决海上划界争端、宣誓、维护和拓展海洋权益的任务更为艰巨。
(二)海洋资源重开发、轻保护仍然存在,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增长方式任务更为迫切
我国绝大部分海洋活动都集中在近岸海域,近岸资源过度开发,已大大超过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岸线开发混乱,70%的沙质海岸侵蚀严重,50%以上的滩涂湿地丧失,近海大部分经济鱼类已不成汛,过度捕捞、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等造成了海洋生物资源日益匮乏。沿海陆地与海域开发建设失衡,近岸海域污染加重,大部分海湾、河口、滨海湿地等生态系统都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2009年,全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14.7万平方公里,比上年增加7.3%,73.7%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主要污染物的80%来源于陆地,沿海开发建设向海洋扩张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不合理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带来了生态系统结构失衡与功能退化,典型生态系统受损严重,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海湾、河口及滨海湿地等典型生态环境丧失或改变问题愈加突出,赤潮等生态灾害事件爆发的频率和强度持续增加,生态系统健康严重受损,服务功能急剧衰退。随着沿海地区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海洋资源破坏和环境恶化趋势有进一步加剧的可能。
面对日趋严峻的海洋环境形势,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海洋经济宏观调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实行陆海统筹,加大陆源污染治理,规范海洋开发秩序,强化海域和海岛管理,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修复海洋生态。同时要加快调整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增强安全高效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能力,推动海洋“走出去”战略取得突破性进展,切实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三)海洋自主创新能力不强,难以适应建设海洋强国的需要
我国海洋关键技术自给率低,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据统计,我国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20%;海洋科技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不足30%,而一些发达国家已达70―80%。我国海洋科学和技术装备水平不高,主要海洋仪器依赖进口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特别是在深海资源勘探和环境观测方面,技术装备水平明显落后。
随着全球能源短缺日趋严重和国际油价日益高涨,世界各国加强对海洋开发、争夺和控制的态势已初露端倪,其中最重要的取向就是向深海进军,抢占深海技术制高点。我国要成为真正的海洋强国,必须改变海洋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技术总体落后和装备依赖国外的状况。“十二五”期间,力争在海洋生物技术、海水淡化技术、深海装备技术、海洋生态修复技术、海水养殖技术等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并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为海洋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四)海洋综合管理保障能力不能适应海洋事业发展的要求
在海洋法规建设方面,我国出台的海洋开发、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是专项性的,尚无一部综合性海洋法律,因而也不利于综合管理海洋事务、维护国家海洋权益。需加紧制定《海洋基本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的配套法规,研究制定《海洋观测预报条例》、《南极考察活动管理条例》,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在海洋执法方面,既包括海监、海政、海事、边防(公安海警)和海关5支主要海上执法力量,也有中央和地方执法队伍的划分。除海关缉私和海事外,其他海上执法队伍既有国家队伍,也有地方队伍,各部门的管理体制差异较大。除了5支执法队伍外,承担海洋执法任务或涉及海洋管理的还有军队、环保、国土、文物、石油、旅游等10多个部门,在职能上存在交叉和重叠,多头执法一直成为困扰我国海洋执法的突出问题。强化海洋执法能力,形成统一、强有力的海上执法力量已成为海洋综合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协调资源开发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海洋是多部门、多产业活动区域,许多部门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往往更多考虑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利益,有的甚至为了当前利益而不惜浪费资源或损害其他部门和国家的长远利益。海洋产业部分各自为政,使海洋开发纠纷增多、秩序混乱,统筹协调能力有待提高。海域管理界限不清,涉海部门之间关系没理顺,海洋污染事故查处权力分散,海域综合管理体制亟待完善。
三、推进由海洋大国迈向海洋强国的建议
(一)全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加强海军、海洋监察船队、科学考察船队和各类海洋科学专家队伍建设,加强基础性、常态化海洋科学调查与海洋测绘工作,构建国家海洋安全体系。加大对我国管辖海域及敏感水域的有效控制,确保领海和岛屿不受侵犯,确保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和管辖权不受侵犯,逐步形成维护航道安全活动的制度化,确保海洋贸易通道和重要航线安全。利用我国的政治优势和地缘优势,防止南海争议扩大化和国际化。
(二)提升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能力
海洋是开放型经济的纽带,新时期海洋综合管理不能局限在近海和专属经济区,加快提高对国际海域的控制能力,拓展海洋权益,维护国家海洋通道安全。加强近岸海洋资源和环境调查,提升深海资源环境综合调查评价能力。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事务,加强与传统海洋强国的沟通和协调,推进与新兴市场国家合作,努力提高我国在国际海域规章制定中的话语权。增强国际海域“资源先占先得”意识,提高在国际海底区域和南北两极的影响力,根据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勘探的新形势,在太平洋、印度洋和大西洋谋划布局,增加战略资源储备;进一步开展《南极条约》及相关条约研究,积极参加北极国际事务。加快推进海洋外交,加强与海上邻国、海洋油气资源丰富的国家与地区合作。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开发海洋资源,建立稳定的供给体系。
(三)加快海洋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从工业化中期向工业化后期转变的过渡时期,也是推进海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稳定发展海洋第一产业,逐步实现海洋渔业、海洋盐业由大变精;积极发展第二产业,实现海洋油气业、海洋化工业、海洋船舶制造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实现滨海旅游业、海洋交通运输业由大变强。着力发展海洋医药、海水利用、海洋能利用等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海洋产业,积极发展海洋产业集群,壮大海洋经济实力,增强海洋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
(四)提高海洋经济科技含量
海洋科学技术要围绕维护海洋权益、增加海洋财富、保护海洋环境、提高海洋服务能力的目的,实行高技术先导战略,形成高技术、关键技术和基础性研究相结合的战略部署。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要研究提出海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领域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海洋资源调查与评价、海洋环境监测、防灾减灾、深海探矿与加工等领域的科技攻关,提高我国海洋科技核心竞争力。支持建立若干国家海洋高科技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以产业基地为载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逐步使我国海洋经济向产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
(五)强化海洋资源综合管理
加强对国外海洋管理体制研究,提出我国海洋综合管理改革方案,建立综合性、权威性的海洋管理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海洋主管部门要在规划编制、制度建设、政策制定,以及统筹协调、维护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加强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建立统一、多职能、准军事化的海上执法队伍,全面监视近岸海域,基本控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各种违法活动和突发事件。健全海洋环境、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理体系。加大对国际海洋立法跟踪研究力度,及时提出我国的立场和主张,加快国内海洋立法进程。
注:
海洋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篇2
[关键词]海洋资源开发;综合效益;局部自相关分析法;空间关联
[中图分类号]P7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372(2016)02-0045-07
被誉为“蓝色国土”的海洋,是新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基础。海洋资源是指与海底、水域以及海面直接相关的,在现在和未来,可被人类开发利用并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物质、能量和空间的统称[1]2。海洋资源是海洋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海洋资源的开发程度及其利用效益直接关系到海洋产业的现实竞争力和未来发展潜力。我国海洋资源丰富,包括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海洋化学资源、滨海旅游资源、沿海空间资源和海洋新能源资源等多种类型,与陆域资源有着较好的互补性[2],为海洋产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资源基础[3]。进入21世纪,我国沿海地区充分利用海洋资源优势发展海洋产业,海洋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贡献日益显著。
但与此同时,盲目投资、过度开发、围填海活动、海上溢油事故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海洋污染,以及频繁的海洋自然灾害[4]对沿海经济发展、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等都带来了巨大威胁,降低了海洋资源的开发效率,阻碍了我国海洋开发进程。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53个沿海城市中,有近90%的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水资源短缺问题,当前我国滨海湿地面积较20世纪50年代丧失了57%,海洋经济动物资源面临着严峻形势,近海渔业资源整体处于衰退状态[5]。
中共十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海洋强国”国家发展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思想,《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5)》重点指出发展海洋经济、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等是新时期我国海洋发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随着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以及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资源开发也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海洋资源含义及分类研究[6]、资源调查与评价[7]、价值评估研究[8]、资源开发负外部性与影响评价[9]、资源开发利用现状[10-11]、综合实力评价[12]和法制管理等[13],但海洋资源开发效益评价定量研究不够深入,缺乏针对我国沿海11个省、市、自治区的海洋资源开发效益演化研究及地域差异比较分析。为此,本文将以我国沿海地区为研究对象,通过构建海洋资源开发综合效益评价模型,全面分析我国沿海11个省、市、自治区的海洋资源开发的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综合效益及其时间变化特征,并利用局部自相关系数深入探讨其空间分布特征,积极探索海洋资源开发效益提升策略,从而达到合理配置海洋资源、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海洋经济发展、促使海洋产业高效发展的目标。
一、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综合效益评价模型
根据海洋资源与环境系统所具备的多样性、脆弱性和复杂性等特点,以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性开发利用为目标,借鉴已有研究成果,选取能够综合反映开发效益的28个指标,包括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四个方面[14],构建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综合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运用均方差权重法和局部自相关分析法,以我国沿海11个省、市自治区为研究对象,根据《中国海洋统计年鉴》(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2014年)和《2014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中的统计指标,提取各指标数据样本,从时空角度对海洋资源开发综合效益进行定量研究。
二、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综合效益的时序分析
我国海洋资源开发受到经济、社会、自然、生态和区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而不同地域不同时间段所产生的效益存在差异。先根据公式(1)-(6)计算得出结果(见表2),再对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综合效益进行时间演化特征分析。
(一)海洋资源开发的综合效益
我国海洋资源综合效益呈现波动增长趋势,从2002年的0.2927上升到2013年的0.4163,年均增长率达到3.25%。各区域总体保持增长趋势,但区域间增长速度存在差异,各区域的综合效益排名随着时间变化而发生变动。从增长速度来看,上海、天津、山东、广东、江苏、辽宁增长速度较快,充分表明该区域发挥经济、政策与区位优势,有效利用海洋资源,科学发展海洋经济取得了卓越的成就。河北、广西、浙江、海南和福建的综合效益发展趋势相对平稳,表明区域海洋资源开发有序发展,但是发展速度和开发力度有待提高。福建综合效益年均增长速度为1.3%,在沿海地区最低,在沿海地区的排名由第2下降到第9,反映区域海洋资源开发综合效益较低,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不深,开发水平有待提高,亟须相关发展政策的支持,规范沿海海洋产业开发行为,减轻环境污染的负面影响,促进区域海洋资源综合效益的提升。从沿海各区域综合效益数值来看,2002年各区域海洋资源开发综合效益数值处于[0.2584,0.3286],其中浙江、福建、广东、海南高于沿海地区平均水平,2013年各区域海洋资源开发综合效益数值上升为[0.3440,0.4844],其中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洋资源开发综合效益数值高于沿海地区平均水平,并且山东、上海、天津、江苏、辽宁在沿海地区的排名有所提升,浙江、福建、海南在沿海地区的排名有所下降,河北、广东、广西在沿海地区的排名保持不变。
(二)海洋资源开发的分类效益
1.资源效益
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的资源效益具有不平稳发展特征,总体呈现上升趋势,资源效益从2002年的0.0653上升到2013年的0.0977,年均增长率为3.73%。从区域发展速度来看,各区域海洋资源资源效益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山东年均增长速率高于沿海平均水平,广东、浙江、福建、广西、海南海洋资源效益平稳增长。从各区域发展水平来看,2002年沿海各区域海洋资源开发资源效益数值位于[0.0242,0.1023],其中辽宁、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的海洋资源开发资源效益高于沿海地区平均水平。2013年数值上升为[0.0512,0.1415],其中浙江、辽宁、山东、广东、广西、海南、福建海洋资源开发的资源效益高于沿海地区平均水平。2002―2013年浙江海洋资源优势显著,其海洋资源效益水平最高,持续排名第1;天津海洋资源效益一直位于最低水平,表明天津受到自然条件限制,海洋资源开发基础薄弱,海洋资源开发效益有待提高;河北持续位于第8,海洋资源开发缓慢而稳定;山东海洋资源开发的资源效益水平从第7上升到第2,广东从第5上升到第3,辽宁从第6上升到第4,福建从第3下降到第6,广西从第2下降到第5,海南从第4下降到第7,上海、江苏分别在第9、第10交替。
2.经济效益
2013年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值在四大类效益中得分最低,说明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经济效益有待提高,海洋资源开发经济价值仍需深入挖掘。从时间范围来看,沿海各区域经济效益均呈现增长态势,年均增长率为7.83%,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河北的增长速度较快,增长率均高于沿海地区平均水平,表明区域海洋产业经济效益逐年增长,开发进程加快,在未来的海洋产业发展格局中将会占据重要地位。辽宁、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的增长速率相对较低,表明区域海洋经济效益增长缓慢,有待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发挥海洋资源优势,增强海洋产业竞争力,提升海洋经济效益。从各区域经济效益数值来看,2002年各区域海洋资源开发经济效益位于[0.0175,0.0742],其中福建、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海南排名前6,并高于沿海地区经济效益平均水平,2013年上海海洋资源开发经济效益最大,达到0.1944,广西经济效益最小,为0.0451,排名前6的其他地区有天津、河北、江苏、广东、辽宁。
3.社会效益
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的社会效益从2002年的0.0697增加到2013年的0.0945,呈现逐年增长发展趋势,总体上以2.8%的年均增长率不断发展。其中发展速度最快的为广西,年均增长率达到5.54%,其次为辽宁、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广西,增长率均高于沿海地区平均水平,表明区域实施海洋发展战略、大力开发海洋资源为区域社会的就业、教育、海洋科研等方面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贡献。社会效益数值方面,2013年上海海洋社会效益持续第1,广西始终排名最后,其他排名前6的地区有江苏、河北、山东、天津、广东。
4.环境效益
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的环境效益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年均增长率为0.8425%。广西、山东、广东、辽宁、河北、浙江、福建的环境效益增长较快,增长率均高于沿海地区平均增长率,表明区域海洋经济开发的同时更加注重海洋环境保护投资,从而提高污染处理水平和综合利用效率。天津、海南的海洋环境效益也呈现增长趋势,但是增长速度较慢,低于沿海地区平均水平,表明区域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意识有待增强。上海、江苏海洋资源开发环境效益呈现负增长态势,表面区域海洋资源开发给环境带来负面影响,使区域呈现降低趋势,应加强海域管理,加大海洋资源保护力度。环境效益数值方面,2013年河北、广西、江苏、山东、浙江、广东排名前6,表明区域海洋环境得到治理或保护,而上海因在有限的海域空间高强度开发,福建因沿海海洋灾害,导致两省海洋环境效益保持在较低水平,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灾害监测预警机制有待加强。
三、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综合效益的空间特征
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的综合效益较高,空间差异显著。综合效益排名前6的地区包括山东、上海、广东、天津、浙江、江苏,综合效益值均大于0.4257,均高于沿海地区综合效益平均水平,表明区域海洋资源综合利用程度较高,产生的综合效益较大。河北、辽宁、福建、广西、海南综合利用效益均低于沿海地区平均水平,海洋资源开发效益有待提升,亟须调整海洋产业结构,完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体系。为进一步分析海洋资源开发综合效益的空间积聚相关特征,这里运用局部空间自相关分析法,将2013年海洋资源综合效益的得分值作为基础数据代入公式(7)(8),计算沿海11个省、市、自治区的局部自相关指数,并将其划分为四个区间(见表3)。
(一)H-H型高值积聚区
即LMIi>0,且Zi>0,主要包括上海、江苏、浙江,集中在长三角地区。表明3个省份海洋资源开发的综合效益值在空间上的积聚效应高于周边区域,并且被具有较高综合效益的区域所包围。另外该区域内部的省份之间具有较强的空间正相关性,呈现积聚型空间格局,可视为我国海洋资源开发效益的核心发展区域。
上海海洋资源开发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高,但是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较低。上海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充分利用其区位优势、区位集聚效应、经济基础和科技实力[16],促进了海洋经济的快速提升。2013年上海海洋及其相关产业总产值和海洋产业贡献率在沿海地区排名靠前,分别为第3和第2,但是区域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优势并不突出。浙江的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较高,综合效益得分值排名第5。浙江的海岸线长度在沿海地区排名第1,海洋资源丰富,特别是海岛资源、渔业资源在我国均处于优势地位,海洋资源效益排名第1,但海洋产业经济贡献和社会贡献程度不高。江苏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对较高,综合效益得分值排名第6,海洋资源具有开发潜力,海洋经济效益及其经济地位有待提升。
总体上来看,区域内各省份的经济发展加大了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同时更应加强海洋资源优化配置,以环境保护为前提,保护沿海自然保护区以及河口、湿地、海湾和海岛生态环境,限制近海捕捞强度,合理规划和开发沿海和海岛旅游资源,严格控制海域围垦以及海域环境污染行为,建立健全海域预警机制,进一步提高海岸防灾、抗灾能力,从而推动区域海洋环境质量的提高;加强区域合作,促使区域经济实力、基础设施条件、海洋科技水平和海洋人才队伍等资源共享,贯彻落实区域海洋发展规划和海洋发展战略,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升海洋产业集群效益。
(二)L-L型低值积聚区
即LMIi>0,且Zi
(三)H-L型高值离散区
即LMIi0,包括天津、广东、山东。表明区域发展较好,海洋综合效益值高于周边区域,但其周边区域数值较低,相邻区域的空间负相关性较高,呈现离散型发展模式。天津海洋产业地位日益提升,海洋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高,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对较低。2013年,天津海洋产业贡献率在沿海地区排首位,达到31.69%,应积极推进滨海新区建设,以资源和环境保护为潜力,不断提升海洋资源开发综合效益。广东海洋资源丰富,海洋经济实力一直在我国沿海地区居于优势地位,海洋资源开发的综合效益排名第3,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较高,但是由于其海洋产业贡献率处于中等水平,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待提升,应发挥资源优势、经济基础条件和科技实力,加快建设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重点培育新兴产业,增强海洋产业对周边区域的带动效应。
山东海岸线长度居全国第3,海洋资源种类多样,海洋资源开发综合效益优势显著,排名第1。特别是“海上山东”战略的实施以及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建设,极大地推动了山东海洋资源开发,海洋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沿海地区排名靠前。但其邻省河北、江苏的海洋资源开发综合效益相对较低,使得山东海洋资源开发未能形成集聚效应。
本区域应以发展海洋经济为主,统筹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在区域各项海洋规划以及政策法规的指导下,加强海洋资源的开发力度,积极发展滨海旅游和海岛旅游,加快海洋产业和科学实验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区域海洋资源的经济效益,同时严格规范海岸围填海工程,促进沿海地区实现经济、社会、自然和环境效益的和谐快速发展。
(四)L-H型低值离散区
即LMIi
总体而言,本区域应以海洋资源开发为重点,树立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科技和人才资本投入,规范开发秩序,增进区域间合作,综合利用海洋矿产资源、旅游资源、渔业资源及生物资源发展海洋产业,积极创新新兴海洋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同时加强海岛、红树林和珊瑚礁生态系统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高资源开发综合效益,进一步增强区域海洋经济竞争优势。
四、结论
1.构建了由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四个方面28个指标组成的海洋资源开发综合效益评价模型。运用均方差方法,从时间维度分析2002―2013年我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的演变趋势;结合局部自相关系数,从空间角度探讨我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的区域空间积聚程度和相关机理。对于其他地区的海洋资源时空评价具有借鉴意义,并为区域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提供决策依据。
2.我国海洋资源综合效益呈现波动性增长趋势。总体来看,各区域间增长速度存在差异,各区域的综合效益排名随着时间变化而发生变动。2002―2013年,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综合效益年均增长率达到3.25%,其中上海、天津、山东、广东、江苏、辽宁增长速度较快,增长率均高于沿海地区平均水平。沿海各区域综合效益数值方面,2002年海洋资源开发综合效益数值高于沿海地区平均水平的有浙江、福建、广东、海南4省,2013年则为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6省,表明我国各区域海洋资源开发综合效益总体得到提升。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的资源效益年均增长率为3.73%,其中浙江、辽宁、山东、广东、广西、海南、福建海洋资源开发的资源效益高于沿海地区平均水平。经济效益增长最快,年均增长率为7.83%,2013年海洋资源开发经济效益排名前6的地区有上海、天津、河北、江苏、广东、辽宁。社会效益方面,年均增长率为2.8%,2013年排名前6的有上海、江苏、河北、山东、天津、广东。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的环境效益增长最慢,年均增长率为0.8425%,河北、广西、江苏、山东、浙江、广东排名前6。
3.根据局部自相关系数计算结果,分析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空间分布特征,并将沿海11个省、市、自治区划分为四个类型区。1.H-H型高值积聚区,即LMIi>0,且Zi>0,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区域海洋资源开发的综合效益值在空间上的积聚效应高于周边区域,并且被具有较高综合效益的区域所包围;2.L-L型低值积聚区,即LMIi>0,且Zi
总之,我国海洋资源开发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经济基础、产业背景和政策保障,但各区域海洋资源开发存在区域差异。我国应针对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树立海洋资源保护意识,提高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水平,规范海洋资源开发秩序,从而提升我国海洋资源的综合竞争力,推进我国海洋强国建设步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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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篇3
引言海域和陆域系统分别形成了具有不同特征与功能的两套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系统,这两套系统之间存在着永无休止的、复杂的物质能量交换过程。基于对两套系统一体化建设中的不同考量和侧重,海陆一体化的内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海陆一体化主要是海陆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即根据海、陆两个地理系统的内在的经济联系,运用系统论和协同论思想及海陆统筹的战略思维,通过统一规划、联动开发、产业链的组接和综合管理,把相对孤立的海陆系统整合为一个新的统一整体,实现海陆资源的更有效配置和海陆经济的良性互动与融合发展[1]。广义的海陆一体化指整合海域和陆域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系统,促进海域和陆域全面良性互动与共同发展,通过加强海陆联系和统一规划,推进海域和陆域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建设上的互促共进,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它不但涉及海陆经济的一体化协调发展,还包括海陆政治系统的协调发展,海洋意识的培育、海陆文化的建设与融合,海陆污染的协同治理和生态的良性循环与发展。可见,广义的海陆一体化包含的内容很多,诸如海陆政治发展一体化、海陆开发管理体制一体化、海陆资源开发一体化、海陆产业发展一体化、海陆交通的一体化[2]、海陆环境治理一体化[3]、海陆文化发展的一体化[4]等。国内关于海陆一体化建设的研究表明,海陆一体化建设的战略、对策研究已经引起学术界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一方面现有的研究逐步由区域层面、部门层面上升为国家战略层面,由区域海洋经济发展的单一视域上升为区域海陆一体化建设的全方位、多层次、综合性视域;另一方面,现有的研究已经注意到海洋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海陆产业的综合联动等。本文在此基础上,通过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从广义海陆一体化的角度提出中国海陆一体化建设应当多管齐下,从规划、组织、机制、政策支持、法制建设等多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海陆一体化建设深入发展,为有关部门和区域开展海陆一体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1因地制宜编制陆海统一规划在海洋开发实践中,把海洋开发与沿岸的陆地开发统一规划,为实现海陆一体化提供政策保障。具体可采取点、轴结合”方式。所谓点”,是指对沿海港口城市区域的海洋产业和陆地其他产业的合理规划。轴”在我国主要包括两个轴心”方向:一个方向是环渤海地区5800余km的海岸线;另一个方向是从各沿海港口向内陆延伸的交通线,用这些交通线把海洋的影响传递到内陆地区,从而用陆地的经济基础、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武装海洋产业,拓宽海洋资源的开发广度,同时以海洋产业的发展缓解陆地交通紧张和能源短缺等矛盾[5]。2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开展海陆一体化建设2.1优化海陆空间的空间布局遵循海洋经济自然属性和发展规律,发挥不同区域的比较优势,结合我国主要海洋经济区的海洋功能和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定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基础和发展潜力,按照以陆促海、以海带陆、陆海统筹的原则,优化我国海洋产业布局,优化海岸与海洋开发保护格局,构建沿海海洋经济的特色海洋经济带,建设重点海洋经济示范区,构建海洋经济发展增长极,培育海洋经济发展载体,合理开发利用沿海滩涂资源和海岛资源。2.2依托海洋资源大力发展临港产业临港产业在海路一体化中具有两方面功能:一方面临港产业可以把海洋资源的利用及海洋优势的发挥由海域向陆域转移和扩展;另一方面,临港产业的集群发展可以促进陆域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内陆的经济力量向沿海地区集中。这两种功能可以促进海陆经济一体化建设。目前,中国沿海地区总体已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发展阶段,而这一阶段正是加速经济结构向重型化转变的大好时机,应把发展临港产业作为战略支撑点之一,加快在沿海走廊的重化工业布局。为此,应当强化临港产业导向要求,将产业发展导向与空间区块布局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推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的要求,统筹三次产业关系,立足区域比较优势,明确产业定位和培育重点,突出发展涉海现代服务业、海洋新兴产业、临港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海洋渔业等,合理安排重大产业项目的布局和推进时序,实现差别化竞争、特色化发展。2.3推进港口—腹地一体建设,打造港口腹地海洋产业区域联动发展平台根据港口主体区和联动区在发展阶段、产业结构上的差异性,以海洋产业链为纽带,以海洋产业配套协作、产业链延伸、产业转移为重点,优化海陆资源配置,在港口—腹地联动区建设一批海洋产业联动发展示范基地[6];加强联动区与主体区的对接,搞好海洋资源开发、科技研发、重大项目建设。2.4加强海陆一体的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基础设施是促进海陆空间延伸、产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基础,是推进海陆一体化发展的基本条件和提升平台。沿海主要海洋经济区应着力构建海陆一体的基础设施网络,以沿海地区的国际性城市为主要节点,通过沿海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连接海洋经济区的核心城市和大型集装箱海港,形成一个综合通运输走廊;以光纤通信和卫星数据传输等高技术手段为基础,形成以国际性城市为主要信息源的宽带信息网络;本着适度超前的原则,推进沿海海洋经济区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功能强大的网络信息化基础平台,提高海洋经济发展保障能力。2.5高效集约开发海岛资源一要加大重要海岛开发力度。按照总体规划、逐岛定位、分类开发、科学保护的要求,注重发挥重要海岛的独特价值,加大我国海岛综合开发力度。二要完善重要海岛基础设施配套。将重要海岛海陆集疏运体系建设纳入国家交通和港口规划,加大对桥隧、航道、锚地、防波堤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有序推进海岛供水供电网络与大陆联网工程、风电场建设及并网工程,积极发展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提高水电资源保障能力。三要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开展无居民海岛普查,加强海岛资源的分类管理与有效保护。强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建立海岛巡查、修复和利用评估制度,禁止开发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p#分页标题#e#2.6协调海陆生态系统,保护海洋环境为保持海陆生态系统之间的平衡,应针对陆上点源污染制定相应的总量控制目标指标体系和治理规划,从污染源头进行治理,落实对沿岸陆地排入海洋的污染物按量收费的制度,构筑近岸海域污染海陆一体化调控模式,推进海洋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推行海陆一体化的环境管理和基于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管理,建立和完善陆海污染综合防治体系,推进跨区域海洋污染防治,加强海洋生态建设和修复,推进海域使用权、海洋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机制,实现一个清洁的、多用途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海洋。2.7深入实施科教兴海战略,为海陆一体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科教兴海是我国海陆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支撑。要加强海洋科技创新综合性平台、专业性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建设,完善现代海洋教育体系,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和海洋职业技术教育,加快海洋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海洋科技、教育、人才体系,增强海洋科教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3海陆一体化建设的组织保障3.1构建中央政府主导的协调组织为使海陆一体化建设中的协调机构更具权威性和有效性,应设立国家层面的海洋经济委员会,直接归属国务院领导,下设省、部长联席会议和各专题分委员会。第一层协调组织机构———国家海洋经济委员会:国家海洋经济委员会由国家海洋局、涉海行业各部委、沿海各省参加,同时吸收海洋研究方面权威专家等组成顾问委员会,涉海科研机构代表、涉海公众和企业代表组成民众代表会议。为避免机构重复建设,日常办事机构可设在国家海洋局。作为核心的协调组织,国家海洋经济委员会具有权威的协调领导权,主要职责为:制定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与政策;协调各沿海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与产业布局,使之与国家战略相衔接;协调跨海区、跨省的海洋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对国家和沿海各省海洋经济发展进行评估和指导。在协调管理中总的任务是把握我国海洋经济总体发展方向,为各省海洋经济和各海洋经济产业协调发展提供设计蓝图。第二层协调组织机构———省、部长联席会议:国家海洋经济委员会下设的省、部长联席会议为第二层协调组织,主要由国家海洋局局长、涉海各部委部长、沿海省省长组成,是实质性的协调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海洋经济委员会的授权,协商跨界、跨行业性质的海洋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做出最终协调决策,如跨省的海洋资源利用问题、跨省的海洋污染问题,海洋经济基础产业重复建设、分布不合理等问题。同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沟通各省海洋经济发展状况与涉海产业发展现状前景及存在问题,为制定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提供决策依据。第三层协调组织机构———各专题分委员会:国家海洋经济委员会下设的各专题分委员会为第三层协调组织机构。设立形式比较灵活,可根据需协调的不同内容吸收海洋经济委员会中相关成员参加,包括政府代表、行业部门代表、涉海科研人员,公众及企业代表等,是协调决策的执行与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在协调决策框架下对具体的事宜进行协调和协商,达成共同的行动准则。其次是重要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渠道。由于各专题委员会广泛吸收了各涉海主体,为其利益的表达和诉求提供了一个平台,起到一个桥梁和纽带的作用。3.2加强区域海洋综合管理协调组织建设一是参照委员会模式,成立由区域主要领导牵头、相关涉海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海洋管理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海洋管理部门,以改变目前区域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弱势[7]。二是把海域、岸线利用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统一收归区域海洋管理委员会。三是设立由外部专家及专门机构组成的第三方顾问组,承担海洋管理委员会的专业技术支持工作。3.3完善海洋执法体制增强海洋主管部门在海洋执法、海洋资源保护、海岛综合开发与保护等领域的综合协调能力。探索推进海上联合执法试点,加强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完善海上执法预警系统和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形成统一高效的联合执法体制[8]。4海陆一体化建设的机制创新4.1创新海陆一体化建设中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海陆一体化建设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强海洋经济区公共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群众性献计献策制度;建立海陆一体化建设中重大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和相关制度,健全决策程序制度;制定规范的行政机关议事规则、会议制度,推进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和决策结果公开化;强化海陆一体化建设中的行政决策跟踪调适和责任追究,定期对海陆一体化建设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完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的统一。4.2创新海陆一体化建设中的环保机制建立以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为核心的海洋环境监管机制。在对重点海域环境综合调查的基础上,细化各主要海域、主要港湾环境承载容量和水质管理目标,确定相应区块主要入海污染物的排放数量、方式以及降污减排分配方案,实施以海限陆、源头把关、陆海协同、防治结合的海洋环保管理新模式。探索建立海洋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补偿制度”,界定海洋生态资源损害范围、标准、主体认定、赔偿补偿程序和对象等,协调海陆一体化建设与生态保护[9]。4.3创新海陆一体化建设中的开放、合作机制推动沿海海洋经济区在海陆一体化建设中更加积极地建设全方位开放型经济体系。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努力把各海洋经济区建设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大力推进海洋经济区的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海洋经济区的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服务外包创新基地建设,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促进加工贸易向服务创新、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方向发展。努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引导外资投向海洋主导产业、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等领域。支持有条件的涉海企业并购境外知名品牌、研发机构和营销网络,扎实推进境外涉海资源开发,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p#分页标题#e#5海陆一体化建设的政策支持5.1海洋产业准入与用海项目退出政策一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海洋产业准入机制,开展海洋经济对全海洋经济区经济社会的影响及其效应的研究与评估,对海洋新兴产业予以跟踪研究,将新兴产业动态信息及时向社会披露。二是制定用海项目退出制度,启动填海工程及入驻项目的后评价机制,对在用海过程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政策的项目实行产业退出。5.2财税支持政策研究制定引导和扶持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海陆一体化建设中海洋产业的优化与升级;加大对海洋资源勘探研究的投入力度;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科技兴海多元资金投入机制;落实国家风力发电增值税及其它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支持海陆一体化建设中的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研究制定针对远洋渔业、渔船改造、渔池改造等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对海洋产业、海洋生态和资源保护等项目的支持力度。5.3产业政策与投融资支持政策加大海陆一体化建设中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对海洋经济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及项目审批审核等给予支持,制定海洋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科学、规范地引导各类资金投向海洋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设立海陆一体化建设的产业基金,推动建设海洋发展银行,加快建设区域性投融资平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经济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平等参与海洋经济开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规范和健全各类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各类保险企业,开发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保险产品。构建多元化的金融支撑体系。5.4资源开发与管理支持政策海陆一体化建设中,依照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域滩涂开发,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积极推进沿海海洋经济区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统筹海陆一体化建设中的用海规模和布局,全力支持重点海洋产业发展和海洋产业优化。5.5海洋应急政策海陆一体化建设中,加强海洋灾害、海洋环境、海上安全实时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海洋观测数据库和网络,形成立体监视体系。制定海上及海岸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健全海洋灾害、海洋污损和海洋安全等海上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处理机制。建立联合救助网络,加强沿海经济区跨海大桥、海岸工程的安全监测。6海陆一体化建设的法制保障我国海洋法律法规纵向体系,即元法律—基本法律—具体法律、法规的纵向结构,目前还缺乏元法律及基本法律,已经出台了较多的具体法律、法规。虽然我国也有实施海洋开发”、合理利用海洋”、《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等高层次的海洋政策,但都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因此,构建海陆一体化建设的法制保障的纵向结构需要修订《宪法》、制定《海洋国策法》和出台《海洋基本法》,形成层次分明、效力有别和科学合理的海洋法律、法规纵向体系。6.1修订《宪法》,提升海洋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地位我国《宪法》缺乏特别条款对海洋的规定,《宪法》历次修改也都未提及海洋。我国《宪法》中海洋的缺失,一方面导致我国海洋政策体系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另一方面致使我国海洋政策的建设缺乏根本大法作为依据。修订《宪法》,将海洋”写进宪法,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定制特别条款或修订有关条文,增加有关海洋战略、海域物权、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以作为国家规范海洋活动的根本指针和制定其他海洋政策的依据,推动海洋活动的有序开展。如将《宪法》第9条中增加海洋”两字,改修为:矿藏、水流、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洋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将海洋写入《宪法》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将影响中国的未来和造福子孙后代。在社会和法律界将产生不凡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变中国人几千年来的传统观念,提高海洋意识;二是在国家根本大法上确立海洋地位,提升海洋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地位;三是为我国包括海洋资源政策建设提供最根本的基石。6.2出台《海洋基本法》,将海洋强国”的政策提升为国家意志我国是人口大国,由于陆地空间和资源的相对短缺,海洋将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空间和资源支撑。为应对我国海洋事业面临的问题,迎接挑战,管好、用好、保护好子孙后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海洋,提高全民海洋意识,我国需要尽快出台海洋基本法。通过系统调研,依据我国法律出台的规程,经全国人大的讨论、审议,颁布我国的《海洋基本法》,将海洋强国”的政策提升为国家意志。《海洋基本法》应该体现海洋综合管理、海洋资源保护、国际海洋权益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出台《海洋基本法》,确定我国是一个海洋国家的法律地位,统领我国海域和国际海洋资源领域的竞争,体现我国的海洋战略,确立我国海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为我国进行海洋资源开发和处理海洋国际争端、参与国际海洋事务行动提供法律根据和战略指导。6.3制定《海洋政策法》,增强海洋政策的执行力我国目前的海洋资源政策中没有很好地体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同美国的海洋政策体系相比较,完善我国海洋保护政策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在海洋基本法中对海洋政策贯彻可持续理念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制定海洋资源的专项保护法律、法规;三是针对生态系统依赖性较强的行业出台可持续发展法,完善我国海洋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科学合理地开发海洋资源、加强海洋环境污染的监控、发展海洋生态经济、最终实现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规范;四是将海陆一体化建设的重大政策法律化、规范化,增强海洋政策的执行力。#p#分页标题#e#6.4制定海洋资源的新能源法律我国在海洋新能源的开发技术、利用程度方面同美国相比较尚有一定的差距,而且我国的海洋新能源政策建设严重滞后。我国需要制定海洋能量资源法律,对海洋潮汐能、波浪能、流能、风能、温差能、盐度差能等的开发利用提供法律、法规支持,一方面通过对基础研究的投入为这些能源开发提供技术支撑,另一方面对这些能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统一规范。6.5制定国际海洋资源竞争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前后,全球海洋的三分之一逐渐成为各沿海国和岛屿国家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国际海洋资源领域的竞争就显得尤为激烈。美国1980年就出台了《深海底硬质矿物资源法》,在《21世纪海洋蓝图》也阐述了国际海洋法律与国策力争在国际海洋资源领域占据领先地位。我国制定国际海洋资源竞争法律:一要完善国内政策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极条约》等国际海洋公约及条约的协调统一,通过积极的国家海洋政策同周边国家进行海洋资源的竞争;二要制定和出台《深海海底资源法》以及《极地资源法》,完善我国在国家海洋资源领域内的事务处理机制,从而规范、保障、引导我国在该领域内的科学研究、矿产资源、渔业资源开发等活动有序的进行。6.6完善地方海洋立法内容重点推进法规空白领域的地方性立法工作,增强海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配套制度、配套措施、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等制度的制定与检查落实。加强港口管理、海洋渔业管理、海洋资源管理、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海岛开发与保护、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法规体系建设,形成更加完备的海洋综合管理法律制度,做到依法管海”、依法用海”和依法兴海”,把海洋资源开发和管理活动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海上执法协调机制、海上执法信息通报和案件移交制度,开展海上联合执法行动,提高对海上综合案件的处置能力,制定海上应急执法工作预案,提高海上执法的整体力量与优势。加强海洋执法队伍与能力建设,扩大海监渔政队伍规模,理顺海上执法体制机制,完善执法基础设施,提升执法装备水平,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
海洋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篇4
关键词: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途径
中图分类号:P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8-0031-02
1.引言
海洋是地球的主体,占据了地球绝大部分空间,是地球上最大的自然资源宝库,是未来人类文明发展和进步不可或缺的能量源泉。联合国《21世纪议程》提出:海洋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因此,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今天,面对着海洋生态利用与保护的诸多冲突,如何正确处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可忽视的不和谐关系、合理开发与保护海洋资源、共同构建海洋生态文明就显得尤为重要。
2.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意义
2.1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海洋经济发展的现实诉求
海洋经济的发展必须依赖于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自21世纪以来,我国对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加大,给我国海洋经济带来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原有生态系统保护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如果只顾及经济发展而忽略了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那么最终得到的这种所谓经济发展也只能是镜花水月的表象而已,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长此以往,带来的只能是生态系统的失衡,进而殃及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而且这种局面已经显现,并呈加剧之势。所以想要获得长久而有效的经济发展,就必须强化资源保护意识,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加快海洋产业的转型升级,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实现“用海护海再用海一再护海”的一体化建设,在保证海洋经济高效发展的同时,保护好海洋资源,从而使海洋经济发展获得更加持久的生命力。
2.2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统筹协调发展的内在需求
“协调”是发展的根本,也是党的“十”报告中对经济发展提出的硬性要求。人依赖自然,自然也会依赖人,如果人类只知道利用自然而不知道保护自然,那么人与自然之间相互依赖的平衡就会被打破,导致环境恶化,终有坐吃山空的一天。而海洋生态环境作为自然生态环境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只有与之和谐相处,共同发展,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才能做到海洋资源循环利用,实现人海共赢,进一步推进未来社会的良性发展。
2.3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改变我国资源环境现状的急迫要求
尽管我国幅员辽阔、物藏丰富,但作为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人均矿产资源、人均能源储量及野生动植物和海洋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大大低于世界人均水平。与此同时,当前我国资源环境建设的现状也不容乐观:总体环境在恶化,局部环境在改善,治理能力远远赶不上破环速度,生态赤字在逐渐扩大。在这样的状况之下,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推动人类与自然环境特别是作为生命之源的海洋协调发展迫在眉睫。只有全面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国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才能改善我国当前资源环境所面临的严峻形势,缓解我国生态建设中所存在的矛盾。
3.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
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人类社会、科技、经济等发展活动对于海洋的影响程度,特别是在沿海地区、近岸海域,人类活动的加剧尤其容易引起海域生态环境恶化,导致人海关系恶性循环。20世纪60年代之前,我国海域生态尚属正常,70年代以来,由于现代工业、农业、养殖业及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导致我国海域生态环境已经面临重要的问题。
3.1临海地区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带来的近岸海域陆源污染程度较高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部分沿海地区,特别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近海海域污染物超标现象严重,海水的污染重度远远超过海域的自净能力。分析近岸海域污染物超标的原因,一是在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带来临海工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人们生态意识的薄弱,导致了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提高;再者便是传统的海产养殖业迅速发展,造成了近岸海域新污染,在某些海水养殖业发达的地区,养殖业的自身污染已成为近岸海水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再加上围民生态意识的薄弱,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总体形势不容乐观。
3.2产业链结构更新缓慢带来的海洋资源过度开发的问
海洋资源涵盖海底矿产、海洋航运和港口、海洋能、海水及海水化学、海洋旅游、海洋生物等资源。近年来,我国海洋资源开采领域及开发规模不断扩张,资源利用更加高效,但仍就面临着许多问题,制约着人海关系的良性循环和海洋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应属对海洋资源不计后果的过度开发问题。因为说到底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链条上仍旧是一个地位较低的国家,产业链结构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依赖性非常强,这样的现状极大的遏制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过度,环境日渐恶化。虽说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但自然资源毕竟是有限的,不能总是“吃老本”。近些年来,政府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开始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使得资源的过度开发问题得到了一些解决,但总体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3.3科学技术落后带来的海洋资源利用率低下的问题
2015年第4届世界海洋大会在青岛举办,与往年不同的是,这一届海洋大会的科技展示区相比从前更加趋向于对海洋保护与海洋资源高效利用方面的创新技术进行展示,由此可以看出创新型、节约型的海洋开发利用技术越来越受到青睐,而海洋科学技术创新俨然也已经成为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然而,通过先进技术的展示,我们不得不承认,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技术创新仍显落后,受技术、管理等因素制约,我国海洋资源总体开发能力不高,许多资源开发与利用技术仍旧处在设计与建设阶段,尚未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与此同时,由于当前科技水平的限制,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过程中也造成大量的浪费。资源利用率的低下,已成为制约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4.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
4.1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科技兴海
海洋资源开采技术的落后一直是我国推进海洋生态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阻碍,技术革新的滞后性造成了严重的自然环境恶化与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由此可见,我国还需要加大创新力度,倡导科技兴海,提高海洋科技创新水平,以此改善当前因科技落后而导致的海洋资源能源浪费严重的问题。与此同时,加快扶持培育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海洋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择优发展新型高端临海产业,尽快形成绿色环保低碳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4.2构建合理的海洋综合管理体系,加快推进海洋产业链结构的转型升级
突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并不是不要发展,也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只大力改善环境,而是要从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海洋经济持续高效发展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也就是生态、发展两手抓,构建一种合理的发展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域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综合推进用海护海工作中,各相关部门的监察与协调工作机制的建设,构建合理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从根本上提升用海护海工作的效率水平。同时积极创新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管理方式,加快构建与扶持创新型临海产业,择优发展具有高科技水平的新兴产业,以此来推动我国海洋产业链的升级,进而改善我国在世界经济链上的地位。
4.3提高国民的海洋生态意识
其实无论是在海洋生态文明还是陆地生态文明的构建过程中,人们自身的道德文明意识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可以说是生态文明建设中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一个环节。因为如果人们生态文明观念淡薄,就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日渐恶化的现状。可以这么说:公民缺乏生态意识是导致现代生态状况不容乐观的根本原冈之一。因此,要大力培养公民的海洋生态忧患意识、海洋生态价值意识、海洋生态道德意识和海洋生态责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用海护海,人人有责”的良好风气和氛围。
4.4统筹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的方针
我国在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进步,不断创新,但受制于科技因素,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方式以及海洋科技的发展进程相对于发达国家仍比较落后,发展过程中的资源环境代价仍然较大,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所以一定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的方针,绝不能以牺牲海洋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求得短期的发展,确保海洋资源取之有道、用之有序。必须统筹好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强化与海洋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通过法律体系的建设将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的行动方针真正贯彻落实到实践中去,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海洋环境不断改善,永续利用。
海洋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篇5
【关键词】一带一路海南海洋产业
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形势下,世界各国都更加重视发展海洋经济。在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下,海南如何发挥自己优势和抓住战略机遇是海南十三五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战略。海洋资源和海洋产业海南的资源优势也是一个新的经济热点。一带一路战略给拥有海洋资源优势和地缘战略的海南省有了更多的机遇。海洋经济完全可能成为海南十三五经济发展中的新增长亮点。海南如何认清自己的资源优势并且抓住一带一路战略机遇正是本文要探讨的内容。
一、海南在一带一路战略下发展海洋产业中的必要性和优势
(一)海洋产业对国家和海南的一带一路战略重要性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海洋面积达300多万平方公里,海岸线总长度达3.2万公里,其中大陆海岸线1.8万公里,岛屿海岸线1.4万公里。较长崎岖的海岸,通过发展优良港湾和发达沿海城市,有利于l展对外贸易、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近海军事防御。因此,海洋在现代化可持续发展中处于关键地位。海南是岛屿省份发展经济离不开海洋。一带一路战略也离不开海洋,离不开海洋就离不开海洋产业。海南发展海洋产业对海南在一带一路战略中最具有举足轻重的举措。
1.海南开发海洋经济是经济全球化一带一路的必然要求。一带一路战略是机遇,海南处于一带一路战略前沿,海南要抓住一带一路战略就是要发展海南的优势产业,海洋产业无疑是海南在一带一路战略中最有优势的产业。海洋的开发与利用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经济全球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这种要求必然打破地区和国别封锁,真正实现生产要素和资源的全球流动及合理配置。而海洋的开发利用正是实现这一沟通的桥梁,是对外开放的主要载体。
海洋经济已成为沿海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开发海洋,利用海洋已经成为沿海国家的共识。很多沿海国家把发展海洋经济列入国家发展战略之中,出台了各具特色的海洋开发计划,不断加大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力度,力争使海洋经济成为国家经济中发展较快的一个领域。
2.海南开发海洋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海南是一个海岛、资源相对不足。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对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样对于不发达的海南地区来说更加是具有后发优势的产业。
一带一路战略给海南发展海洋产业带来了机遇。海南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需要实施海洋开发。海南经济发展持续快速与资源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方面要节能挖潜减少消耗,另一方面要寻找新的资源。而海南所管辖的海域具有丰富的油气资源和矿资源,加大海洋开发力度,能极大地解放和发展海洋领域的社会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海南实施海洋开发有助于国家的一带一路雄伟战略的实施。海洋开发,不仅仅只是一种开发能力,它也是提升、保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海上综合能力的体现。海南正好在东南亚与中国连接处具有重要战略位置,南海的资源和贸易地位都对一带一路战略具有重要影响。海南要参与到一带一路战略同时利用好一带一路战略必须发展好海洋经济和产业。
(二)海南具有发展海洋产业的资源优势
海南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工作开展比较早,取得了一定进展,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等几个个方面:
第一,对海南热带的主要水生生物资源进行调查与研究,进一步了解了热带生物资源,包括海洋经济鱼类资源、淡水及河口经济鱼类资源、水产经济软体动物资源、水产经济节肢动物资源、水产经济藻类植物资源等。
第二,组织开展了对全省海草床、典型海岛等重要海洋生态类型的普查和研究工作,完成了全省珊瑚礁普查工作,基本弄清海洋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基本现状;开展了大规模投放人工渔礁恢复生物资源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研究与实践。
第三,先后建立了一系列的部级和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三亚部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大洲岛部级海洋生态保护区和儋州―临高白蝶贝自然保护区等。
第四,开展了放生包括鲸鲨、海龟和鲎在内的国家重点保护或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增殖放流活动,并在国内首次开展鲸鲨卫星跟踪研究。为配合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海南后水湾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基地建设》的全面实施,确保该项目顺利完成,进行了文蛤、华贵栉孔扇贝、麒麟菜、篮子鱼和翡翠贻贝等品种的底播增殖放流工作。并开展了拯救濒危珍稀物种大珠母贝的人工放流工作。
第五,尝试性开展了遗传多样性初步研究,我省参与的南海区主要海水养殖种类的种质保存与评价技术的研究,以20种南海区主要水产养殖种类为研究对象,采用常规保种技术和超低温保存技术对其基因组DNA、和活体进行保存。并利用多种标记技术,从形态学水平、细胞水平和分子水平建立一套完整的种质评价体系。
二、海南发展海洋经济是维护南海利益和保障一带一路的重要一环
(一)海南发展海洋产业做好海洋开发时国家安全的需要
海洋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篇6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海洋法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国土空间。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持续发展。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必须珍惜每一寸国土。[1]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生态文明建设是系统工程,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依托国土空间,依赖国土资源。
国土空间”不是一个法律范畴,但其外延等同于法律上的领土”.领土”概念一般存在于国际法中,主要指国家所领有的土地,即在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下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其中领水又包括内水和领海两个部分。领海是一国海岸或内水向外扩展到一定宽度,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海水带。[2]166领海是海洋的一部分,但是它不同于公海,一个国家的领海是从属于国家海岸线的那一部分海域。[3]409,103国际法建立在国家的观念之上,而国家的基础则是主权。主权,以一系列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为表现形态,建立于领土基础之上。没有国家领土,一个法律实体不能成为国家。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行使一切管理权的空间范围,领海也是国家主权行使的空间范围。
(二)新的空间秩序。
人类的活动空间,包含着陆地、海洋、土与水的元素。任何一个基本秩序都是空间秩序。人的空间意识受制于巨大的历史变动,不同的空间对应不同的生活方式。每当历史的力量由于某种新的突破而进入人类总体意识的范围里,每当新的国家和海洋由于某种新能量的释放而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历史存在的各种空间也会相应改变自身,从而形成政治—历史行动中的新尺度、新经济、新秩序,以及一个崭新民族的诞生,这就是空间革命。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又是国际贸易的主要通道,在陆地资源日益紧张、发展空间日益受限的情况下,海洋是临海国家和地区获取更多资源和更大发展空间的主要渠道。海洋不再是一种元素,而是变成了一种人类统治的空间。”[4]100这一发展促成了一种崭新的、超越了陆地与海洋这一古老的冲突的大空间秩序。因此,我们需要一种新的国际海洋秩序,这种秩序是生态文明不可分割的部分。新的空间革命即将来临,我国应当取得领导权[5].而构建这种新的海洋空间秩序的基础力量正是海洋法。
(三)海洋强国战略。
海洋问题是我国领土中最为敏感的一部分,牵涉的利益关系和国家最多,历史遗留问题最多,法律关系最为复杂。如,我国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一延伸出去就和邻国产生重叠,往大洋延伸的外大陆架非常少,即使有也和邻国的大陆架重叠。从地缘政治格局来看,中国处于十分不利的战略地理位置,周边缺乏战略缓冲地带。[6]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构建海洋强国,正是基于对新的空间秩序和我国海洋问题复杂性的深刻认识。纵观世界历史,许多国家都曾走过因海而兴、依海而强的道路,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崛起就是如此。进入21世纪,海洋在国际政治、经济、军事、外交舞台上的地位更加凸显。
世界各国均以崭新的姿态走向世界,拥抱海洋。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中国特色海洋强国的内涵应该包括认知海洋、利用海洋、生态海洋、管控海洋、和谐海洋等五个方面。[7]十八大报告描绘的海洋强国与传统海洋强国不同。传统海洋强国是以坚船利炮为敲门砖的海洋霸权,当代海洋强国不是海洋霸权,而是符合海洋法的综合海上实力。建设现代海洋强国,更多的是依赖国际海洋秩序和海洋规则。我国海洋法立法比较滞后,基础薄弱。为了建设生态文明和海洋强国,海洋法领域保持怎样的立场和应对,海洋法如何作为,是至关重要的。
二、我国海洋法基本状况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岸线长达18000公里,长度居世界第四位;还有14000公里的海岛岸线,管辖海域300万平方公里,沿海滩涂面积为2万平方公里;我国大陆架面积位居世界第五,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面积为世界第十。在我国辽阔的海域中,蕴藏着丰富的海水资源、海洋空间资源、海岛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海洋能资源等。以海洋法的内容为标准进行梳理,我国部级的海洋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确立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
确立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主要有《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1996)、《中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等。这一类的海洋法律主要是确认我国领海的基本范围、基本权利、管辖等基本问题。
(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
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以《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颁布,1999年修订)为核心,具体包括《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已失效)、《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颁布,2007年修订)、《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颁布,2008年修订)、《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颁布,2000年修订)、《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2006)等。
(三)海洋资源方面。
海洋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1996年修订)、《渔业法》(1986年颁布,2004年修订)、《水法》(1988年颁布,2002年修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颁布,2011年修订)、《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等。
(四)海上航运方面。
有关海上航运方面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主要有《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海商法》(1992)、《港口法》(2003)、《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颁布,2008年修订)、《国防交通条例》(1995)、《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1995)、《新增液化气运输船舶评审办法(试行)》(2004)、《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2005)、《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2006)等。
在地方海洋立法方面,浙江省、山东省和海南省走在前列。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海洋法规主要包括《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4)、《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2005)、《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1996)、《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4)、《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06)、《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7月修正)等。同时,浙江省还有一些有关海洋的政策性文件,比如《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推动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三位一体”港航信息支撑平台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渔港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初步形成了浙江省海洋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法规体系。另外,浙江省还编制了《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浙江海洋经济强省建设规划纲要》《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浙江省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等海洋规划。
三、生态文明建设与我国海洋法体系完善
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生态文明建设以国土空间为载体,包括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两个重要方面,论文格式生态文明建设以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为基本途径。建设法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也要依靠生态文明立法来保障实现。我国已经初具海洋法的体系和规模,但是相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还有诸多不足。为了保障生态文明的有序建设,需要完善我国的海洋法体系,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确立海洋在宪法中的地位。
部门法的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海洋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是由最高位阶的法律即宪法、海洋基本法、一般海洋单行法、海洋法规、海洋规章、地方海洋法规等所有有关海洋的法律、法规组合而成的有机整体,即由国家根本大法、海洋基本法、海洋单行法、海洋法规规章、地方海洋法规等构成。海洋法体系完善的状况,能够有效反映一国海洋法治的程度和民众的海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此处规定列举的自然资源没有海洋”,只有牵强地将矿藏”解释为包括海底矿藏”,滩涂”解释为包括河岸滩涂和沿海滩涂”.海洋,如此重要的环境和资源要素,在我国宪法中却没有一席之地,宪法中海洋”的缺失造成我国海洋立法缺乏宪法根据。在其他部门法中,部门法的基本法律立法都以宪法为根据,如在立法依据条款中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这样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海洋”没有入宪,不利于提高全民的海洋意识,也不利于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完善。因此,有必要确立海洋在宪法中的地位,将《宪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矿藏、水流、海洋、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外。”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所有法律中位阶最高的法律,在宪法中确立海洋”的地位,可以使我国的海洋法立法有宪法作为依据,对于完善我国海洋法体系,提升民众海洋意识和海权意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制定海洋基本法。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有关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的综合性法律。从法律位阶观之,《宪法》作为我国海洋法的基本依据,在我国具有最高权威。《海洋环境保护法》只关注海洋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相关内容,将其视为我国的海洋基本法,作为我国海洋法体系中第二层次”的法律是不适当的。其余的海洋法律,如《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商法》等也只关涉海洋管理的某一个方面,更不可被视作我国的海洋基本法。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的海洋基本法是缺失的。我国要建立一个层次分明、科学合理而运行有效的海洋法体系,必须改变海洋基本法缺失的状况。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海洋法》,作为我国海洋法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的法律。构建我国海洋基本法,应该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其一,我国海洋基本法应该以《宪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有关领海范围、海权、海洋权属等基本问题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和冲突;同时,要注意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内容协调与统一。[LunWenData.Com]
其二,我国海洋基本法应该是所有海洋单行法和法规规章的领头羊”.《海洋法》作为我国的海洋基本法,应该规范海洋的基本权属,我国领海的基本范围,有关海洋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和基本准则,起到统领我国所有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作用。
其三,我国海洋基本法应该注意融合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海洋作为生态环境系统和作为资源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海洋作为自然资源的属性,可以将海洋资源纳入海洋生态环境的外延。现代环境经济学和资源生态学的发展,赋予环境以资源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表现,同时要求自然资源开发必须协调自然资源的自然再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这种环境资源化”和资源生态化”反映了环境与资源的趋同化,使环境与资源的概念边际变得模糊,也促进了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策略的融合,使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呈现一体化的趋势。[8]41-43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对于海洋资源仅仅在章节中作了原则性规定,这说明我国海洋环境资源立法还没有贯彻海洋环境资源一体”观念,这对于海洋资源的生态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我国在海洋基本法的立法过程中,应该注意融合海洋作为环境要素和资源要素这两个层面,以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一方面,应该修改完善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框架和内容,增加补充海洋资源的条款;另一方面,也应该加大海洋资源方面的单行立法,使之体系更完善、内容更全面。
(三)完善海洋单行法和法规规章。
在我国,由于海权意识比较淡薄,海洋法起步较发达国家晚。至今,我国的海洋单行法仍有许多空缺:如在很多重要的海洋权益方面尚缺乏立法;在海洋资源方面的法律也甚为缺乏;关于海洋活动的专门化法律、规章迄今甚少,尤其是关于新兴海洋产业的单行法仍付空缺。[9]这样的立法现状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相距甚远,我国应该加快海洋立法,包括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尤其是当前海洋强国战略和开发海洋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应该着手完善海洋资源单行立法,以完善整个海洋法体系。
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并参照国际先进经验,应适时出台一些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海洋开发管理法”海岸带管理法”海洋警备法”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法”海岛法”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海岸工程管理条例”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海域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海域评估管理办法”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等。对于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如《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应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对现行海洋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使法律、法规、规章能够有效执行,提升其可操作性。完善我国海洋方面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仅可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又可以使我国的海洋法与国际公约接轨。
(四)加强地方海洋立法。
地方海洋立法是我国海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海洋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有利于保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地方海洋立法的创新和探索也构成对国家海洋法律的有效补充。我国地方海洋立法中有很多创新,例如《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个规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地方法规,这方面的专门立法在国家法中目前还是空白;又如《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个以地方立法形式规范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条例,对宣示和维护我国的海洋主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地方立法为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和海洋法律制度做出了很多首创性的贡献,同时也能够保障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战略的实现。
今后我国应当加强对地方海洋立法实践的支持与指导,提高地方海洋立法水平,制定和实施与国家法规相配套的区域管理和地方管理法规。另外,针对一些有区域特点的海洋问题,也应该推动地方立法对海洋法的创新,如专门针对渤海湾的海洋资源开发活动可以制定渤海开发管理法”,针对南沙海域的海洋资源开发可以制定南沙群岛及邻近海区开发管理法”,针对不同沿海省份的海岸带管理可以制定省级海岸带管理条例等。在国家立法不全面,或者针对地方海洋问题不能细致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立法以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我国的海洋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