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收集3篇)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篇1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土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30至60个公共场所设1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篇2
为统筹城乡公共卫生事业均衡发展,提高农村公共卫生管理、服务水平和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年,初步建立以市为主,镇(街、区)、村分级负责的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和投入保障、责任考核机制。到年底,基本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基本实现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使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全面落实疾病综合防治措施,有效控制肠道传染病、肺结核、肝炎等重点传染病、地方病发病率,逐步开展高血压、精神病、糖尿病等常见慢性病综合防治。完善农村公共卫生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提高对农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紧急应对能力。
(二)加大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调整、充实执法力量,完善卫生、公安、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环保等部门信息共享、互相支持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农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三)大力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充分运用“八个一”的干预措施,加大健康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四)积极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和除“四害”力度,逐步推行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
(五)提高农村妇幼保健水平。加强农村妇女婚育保健、生殖保健、常见疾病防治及农村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技术服务水平,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三、建立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系
(一)各镇(街、区)成立由分管镇长(主任)任组长,镇(街、区)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各行政村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镇(街、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各镇(街、区)确定一名公共卫生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联系、协调等工作。
(二)各行政村组织落实本村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健康教育、职业卫生、食品安全等公共卫生任务,督促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履行公共卫生职责。
四、健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一)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通过调整布局和优化配置,建立、完善以市医疗卫生单位为指导、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二)各乡镇卫生院承担本辖区的公共卫生综合管理、服务职能。成立由分管院长任负责人的公共卫生管理服务办公室,在卫生院现有人员中明确相应的公共卫生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公共卫生管理与服务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对各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业务管理与考核。
(三)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立一名农村公共卫生协理员,可由乡村医生等熟悉情况的人员通过培训后兼任,接受乡镇公共卫生管理服务办公室的管理、考核。农村公共卫生协理员负责及时报告公共卫生相关信息,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开展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日常工作。要将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疫病防治等逐步纳入村卫生室服务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综合考核内容,在设施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完善本辖区的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方案,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镇(街、区)要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农村公共卫生经费投入,确保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所需经费。担任村公共卫生协理员职务的乡村医生,对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所需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解决。
(三)严格农村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准入制度,不断提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从业比例;实行考核聘用制和动态管理,将优秀人才及时补充到农村公共卫生队伍。积极开展在职人员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有计划地培训乡镇、村公共卫生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篇3
有一部分公共卫生单位由于财务管理人员对公共卫生知识掌握的不足,对公共卫生经费进行管理监督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方法简单以及监督力度不足的现象。对于公共卫生经费的管理监督仅仅限于简单的会计核算、看看会计报表以及简单地资金支付等日常事务性的工作。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对公共卫生经费使用、效益全过程的管理监督,甚至有时仅仅履行表面形式上监督义务,经费支出的实质性意义上的管理监督没有做到位。有些公共卫生经费的管理单位有时甚至存在此下问题,因相关工作人员缺乏有关财政、公共卫生知识而没有能力审查公共卫生经费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判断该工作开展的必要性,不能有效、及时评估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为此造成了有些公共卫生经费的管理监督实际上存在有名无实的现象,导致有些公共卫生机构存在公共卫生经费的日常使用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不规范的现象,而公共卫生经费使用不规范问题的存在务必直接引起公共卫生经费使用效率的不高,甚至发生腐败事件。
二、产生公共卫生经费管理问题的原因
1.管理人员的经费管理监督意识不强公共卫生经费管理部门缺乏对公共卫生经费管理的意识,对公共卫生经费管理的敏感性、自觉性不高。目前经费管理部门的工作重心是落实项目和经费,对经费的管理监督则不够重视,因此也就不关注对公共卫生经费的管理监督、使用效率及使用效果。2.公共卫生经费预算执行规范和标准有待健全各级政府公共卫生经费预算的编制是公共卫生项目正常开展的基础,当然公共卫生预算的执行才是公共卫生经费管理的落脚点。当前各级政府公共卫生经费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是经费预算编制,而没有将重点放在有关公共卫生经费预算的执行上,日常工作中存在经费预算与执行相互脱节的现象。由于经费预算执行规范和标准不健全,使得预算的执行有时存在不规范、不合理、使用效率差的情况。3.公共卫生财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目前我国存在公共卫生经费管理部门、经费使用部门、基层卫生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高。一是由于公共卫生单位财务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偏低,很难招聘到高学历的财务专业人才;二是有关部门没有对公共卫生领域工作的财务人员系统开展有关公共卫生知识的培训,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的财务管理能力及作用非常有限。4.公共卫生财务绩效考评机制不完善健全完善的财务绩效考核制度是提高公共卫生经费管理水平、经费使用效率的有效手段。目前,有些公共卫生经费管理部门、使用经费的公共卫生机构已制定了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但是并没有将公共卫生经费的使用效率纳入到日常公共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中来,有些相关公共卫生机构虽然将公共卫生经费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中,但是考核结果没有与公共卫生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直接挂钩,考核的效果有限,促进工作的作用不大。国家卫生部也开展过公共卫生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由于多种原因绩效考核工作没有取得应有的成效,目前绩效考核工作已暂时停止。
三、对公共卫生经费管理措施的建议
1.加强公卫预算执行力度,杜绝执行中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公共卫生经费的预算分为编制和执行两个环节。公共卫生经费的预算编制必须结合年度的公共卫生工作计划,同时在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公共卫生工作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保障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此外,预算的编制还要分清主次,优先将有限的公共卫生经费投入到重点的公共卫生项目中;同时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和监督,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对于遇到特殊情况,需更改预算执行的,必须进行规范的审批程序后才能执行。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舞弊、挪用等情况,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坚决查处。
2.完善公卫经费管理制度,提高公卫经费使用效率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工作,对公共卫生经费的投入不断增加。由于我国人口多,经济发展不平衡,总体投入的公共卫生经费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有一定的距离。如何将有限的公共卫生经费使用好,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更好的发挥社会效益,必须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共卫生经费使用的管理。各级政府、公共卫生经费使用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经费申请、拨付、使用的制度,使得公共卫生经费的拨付到使用都在阳光下运行,从制度上规范公共卫生经费的使用。同时应建立并实施公共卫生经费精细化管理制度,提高公共卫生经费使用的效率,取得更好的公共卫生社会效益,真正体现公共卫生的公益性、公平性,同时也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是很好的民生工程。
3.健全经费绩效考评制度,同步实行绩效激励机制卫生资源是有限的,公共卫生经费也是有限的,建立完善的考评制度是实现提高有限公共卫生经费使用效率的重要措施。要用有限的经费办好公共卫生事业,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经费使用考评制度,以不断提高公共卫生经费使用效率。首先是根据不同的公共卫生项目制定不同的考评指标,同时制定并实行绩效激励的机制,绩效工资与考评指标紧密结合,奖罚分明;其次是将当年度的公共卫生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公共卫生经费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持续改进完善预算的编制制度,不断提高公共卫生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4.提高财务人员知识水平,加强公卫经费管理监督公共卫生经费管理部门必须将公共卫生经费的拨付、管理监督并重。加强公共卫生经费的管理监督,对财务工作人员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务必需要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水平,使其成为复合型管理人才,才能将单纯的记账、会计核算的财务人员转变为公共卫生财务管理的人才。在工作中财务工作人员要主动学习、掌握公共卫生知识,了解公共卫生工作开展单位情况,真正实现有关财务工作人员参与到公共卫生经费使用、管理中来,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对公共卫生经费全程的管理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卫生财务人员的财务知识、公共卫生知识的培训,强化公共卫生财务人员的队伍建设,为我国卫生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有力的财务保障。
5.保证公卫经费的时效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公共卫生经费经费管理部门对于公共卫生经费的拨付时间必须与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时间保持一致,才能为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提供有效的财务、后勤保障。公共卫生使用单位才能可以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在遇到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拨付经费,可以更及时的采购有关传染病防控物品及设备,从而及时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使公共卫生事业的进步惠及人民群众。这才是公共卫生经费的价值所在。
四、我市建立公共卫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机制的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