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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制度建设(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5-07-28 手机浏览

监督制度建设范文篇1

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其目的就是要在制度和监督并举上,构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我们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党、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搞好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当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整体推进。

一是加强党内监督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以及建立健全巡视制度和巡视机构,都是新时期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制度的根本措施。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党内监督制度提出的要求,针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制度的实施细则和程序性规定。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处理、谈话等制度逐项细化。认真研究和制定舆论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述职述廉、谈话、诫勉、函询、问责等制度,增强党内监督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针对权力运行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强监督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配套制度,加快健全和完善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的监督办法,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程序,使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明确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权,强化责任,有效实施事前防预、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预防选拨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出现偏差,杜绝跑官、要官的现象发生。用制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三是加强经济和行政管理部门领域的制度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经济行政管理体制还不健全,政府行政行为、企业经营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还没有完全做到严格规范和有效约束的现实条件下,必须紧紧围绕权、钱、人等关键部位和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大力推进行政审批、财政管理、投融资体制、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同时,加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审计的力度,努力形成按制度办事、按制度管人、按制度理财的机制,形成有利于监督的整体环境,将加强制度建设与健全监督机制紧密结合起来。

四是强化监督必须发展党内民主。党内民主是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也是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头作用。促进民主进步,党内民主是表率,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建立健全党内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的公开透明度,使广大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氛围,鼓励广大党员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推进党内民主进步。

监督制度建设范文篇2

一、审查的法规依据

(一)对招标机构或业主自行编制的招标文件和评分办法的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省、市有关法规。

(二)合同的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省、市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竣工决算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投发〔2006〕11号)等法规。

二、审查的重点

(一)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的审查。审查人员应当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行了解,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文件和评分办法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二)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合同的审查。结合招标文件,审查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投标文件内容是否衔接、一致;工程的计量计价及支付办法,审核和确认程序是否规范;材料、物资、设备的质量、价格的认证和确认程序是否规范;项目监理职责是否明确;我县规定的招标采购范围内的材料、物资、设备是否经招标采购。

三、审查方式

送达审查与就地审查相结合。

四、工作程序和办理方式

(一)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和合同的审查。先由承办的审查人员(一般为2人),对所审事项提出意见,经复核,报重点项目审计监督办审批后,制作“审查意见书”印发相关单位。

(二)针对不同行业建设项目具有不同特点和专业的管理法规,为保证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的审查,根据现有审查人员临时组合安排。

五、审查监督要求

(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查意见。因有关人员外出,对审查意见的讨论、签发手续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的,可先告知,按时出具审查意见,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审查期限内因故难于完成审查任务的,要向重点项目审计监督办汇报。

(二)对不具备招标条件、合同(协议)条款违背投标承诺、合同有重大瑕疵,审查中争议较大、各方难以统一意见、审查意见执行情况较差等重大问题,及时向重点项目审计监督办汇报。

六、责任追究措施

监督制度建设范文篇3

第二条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各业务主管局,下同)及其直属或者委托等执法单位,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以下简称层级监督),是指在建设行政执法过程中,省、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之间由上而下的执法监督,或者执法机关对于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委托等执法单位(以下统称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

对于建制镇的层级监督管理办法,由其隶属的县执法机关制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代表执法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机关实行层级监督,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系统的依法行政方案,报执法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督建设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规定、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协调执法单位或者下级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分岐;

(四)监督检查并规范层级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检查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并负责备案审查;

(六)组织并主持对本级执法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

(七)依法对执法机关、执法单位作出的各类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法定程序纠正违法行为;

(八)负责层级监督范围内的法制培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情况;

(九)负责行政执法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并提出改进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十)承担本级或者上级执法机关及其法制机构部署、交办的其他执法监督任务。

未独立设置法制机构的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一个不承担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内设机构兼行上述职责。

第五条层级监督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件、文件或者资料;

(三)向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了解有关情况;

(四)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

(五)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或者督察处理。

执法机关进行上述活动时,层级监督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配合。

第六条各级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前条所列的层级监督活动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七条对层级监督范围内的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进;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通报持证人员的所在单位;

(五)依据职权收缴或者提请发证机关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六)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七)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执法机关执行前条规定,应当向责任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

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通知内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出通知书的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第九条各级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下列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二)实行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三)举报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的受理查处和转办督察制度。

第十条下级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按时向上级执法机关报送下列符合质量的报表和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二)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本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