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管理办法(收集3篇)
财务报告管理办法范文篇1
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单位的财务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公路管理局的一切经济活动。
第三条建立健全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完善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节约开支;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纳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单位的一切财务会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本制度的要求;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六条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科目,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条各会计核算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私设的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一条各会计核算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二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便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以及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财务会计报告及各种会计资料须经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意,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三章收入核算
第十六条收入的核算包括:公路规费收入、养护资金收入、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十七条公路规费收入要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收入由财政部门委托专业银行代收代缴;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计划下拨。
第十八条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按《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执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按经营公路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部门)的收入,必须统一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或发票,资金统一上缴财务部门,严禁私自坐支、私设“小钱柜”。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要按要求编制收入报表(年报、月报),并根据收入资料提出分析意见。
第四章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出纳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更不得任意挪用资金。
(三)签发支票、本票、汇票后经核准并盖印鉴章;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本票、汇票等有关资金往来票证。
(四)及时、准确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现金的帐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相等,银行存款的发生额要与银行对帐单的数额相符,余额不符的要做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余额相符,对发生的未达帐,要及时进行追踪和处理。
(五)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开具支票必须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日期、款项用途及最高限额,并与会计处理相符。
(六)严格执行单位各项开支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单位的银行存款应以单位名义开设帐户,不得公款私存;预付款项、应收款项应按有关合同或者协议进行结算或办理回收。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及时对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核对,对于超过约定期限和法律规定有效期限的款项,应发函催收或者派专人催收。
第二十四条任何应付款项的结算支付,都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银行印鉴章必须由不同岗位的会计人员分开保管。
第二十六条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当天送存银行,收到的支票、汇票等票据应该及时处理;对签发的票据应在建立的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下属各单位因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市局借款,必须事先确定借款金额、时间、利率,并同市局签订借款合同,经局领导批准后方能借款。
第二十八条未经局领导班子同意,严禁下属单位私自向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借款、对外提供抵押、担保。已经领导批准同意借款、担保、抵押的下属单位,每年年终必须向市局如实提供本单位的借款、还款、抵押、担保等资料。
第五章税务核算
第二十九条各核算单位税务核算的职责是:
(一)照章纳税,办理本单位税务登记,异地代扣代缴税务登记及变更税务登记等事项。
(二)办理本单位有关税款的申报、缴纳、免税及退税等事项。
(三)办理接受税务检查、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等事项。
(四)编制有关的税务报表及相关分析报告。
第六章会计监督、内部稽核
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各核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内部必须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审查制度。具体包括:对收入、成本支出、费用开支的检查;对资产、负债真实性、合法性的检查;对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检查;对各财务部门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等。
第三十二条局财务科有责任对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为了加强整个公路系统财务的宏观管理,各核算单位必须每月向局财务科报送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按照国家规定,会计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各核算单位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局财务科必要时可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为了使各核算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良性的、健康的方向发展,各核算单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舆论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核算单位的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法,照章办事。对违反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该向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并请求处理,不得擅自处理。单位内审人员有权对单位财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各下属单位任用财务人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局财务科审查。
第七章报销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单位的费用开支、固定资产的购置、对外投资、备用金的借支、经费的拨付、工程款及项目预付款拨付的报销(批)程序是:
一、经办部门(单位)准备所有的发票、借条,固定资产购置申请报告,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领导批准的文件,请求拨付经费、工程款及项目预付款的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经办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审核项目、事项的真实性,各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其中办公室负责核实车辆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的发票、单据),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安排提出意见。
三、财务部门审核发票、单据的合法性,金额的准确性。
四、单位分管项目领导审批。
五、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批准。
六、会计做帐。
七、出纳付款。
所有费用开支必须注意如下事项:
一、单位的一切开支都必须遵循上面的程序;
二、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计划;
三、所有开支的证明性与规定性的文件要齐全;所报销的单据必须是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或发票,由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注明用途并签名。
四、不符合要求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予以拒付。
第三十七条市局费用一次性开支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但招待费、办公用品费用一次性开支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医药费、差旅费、通信费、教育培训费、抚恤金、慰问金等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职工因公出差、办事或住院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用途,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能借款。事后10天内,必须报帐,不得将公款长期留用,否则,财务部门当月即从该职工工资中予以扣回。借款的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以下的由主要领导审批;50,000元以上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局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下属单位借款。
第三十九条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对经其批准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负完全责任。
第八章票据管理
第四十条各核算单位票证的印(购)制、领用、开具、取得和保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票的印(购)制、领用、开具、保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
第四十一条各核算单位的票证包括:公路规费发票、过桥(路)费发票、税务发票、财政专用收据及其他票证等。
第四十二条各核算单位要设置发票登记簿,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发票的保管和销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会计电算化
第四十三条为适应会计工作电算化发展的需要,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各核算单位应当积极推行会计电算化,并报当地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各核算单位会计电算化应按照《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使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应符合《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第十章会计档案管理
财务报告管理办法范文篇2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民办教育,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文化补习的民办教育机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县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教育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与所举办的教育机构相应的条件;
(二)联合办学须有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宗旨和目标;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
(三)有与培养目标相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四)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生活场所、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举办全日制教育机构必须自有校园、校舍,其标准不得低于同级、同类公办教育机构的标准;
(五)有相应的开办经费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个人办学应有与办学规模相当的经济条件,单位办学应有主办单位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承诺。
第七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核、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聘骨干教师名册和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拟办教育机构场地、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六)拟办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纳入县财政部门设立的民办教育财务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八)审核、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批:
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由举办者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举办高中教育学校,由举办者向市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县教育主管部门收到办学申请报告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后,填写《民办教育审批登记表》,即为正式受理。
(二)审核。由负责审核或审批的部门审核举办者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拟举办的教育机构是否符合教育规划和总体布局的要求。布局调整撤并的学校所在地除用于幼儿教育外,不得新办其他类型教育机构。新办的教育机构原则上设在县城,乡镇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只能设在乡镇驻地,且每乡镇至多设立一所。
(三)考察评议。由负责审核或审批的部门在审核通过后,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相应设置标准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议,提出考察论证报告。
(四)审批。根据审核和考察评议的结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对同意举办的教育机构,由县教育主管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同意举办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向申报单位或举办者反馈有关意见。
第十条教育机构刻制印章,须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同意举办的文件,向县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教育机构还应依据有关规定到物价、银行等部门办理收费、建立专用账户等有关手续。
教育机构应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刻制的印章式样、收费许可证、银行专用账户等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县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家《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和《省基本实施现代化校舍标准》的要求制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及建设资金到位证明等材料,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计划部门进行审批。严禁边办理相关手续边设计、施工。
第十三条教育机构应到县建设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证。
第十四条教育机构的工程项目地质勘探和设计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探和设计,同时将设计图纸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建设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招投标,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质监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质监和监理,并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接受县教育部门和县建设部门的全过程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教育机构的工程完工后,应有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合格验收报告,并报县建设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县教育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招生。
第四章组织与运行
第十八条教育机构应当健全内部决策、执行、监督运行机制,实行民主管理制度。
教育机构可设立校董事会(理事会),实行校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并决定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费筹措、经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符合任职资格,并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妇联等组织。
第十九条教育机构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并签订聘任合同,所聘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和相应的任职条件。聘任外籍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教育机构对所聘任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建立人事、业务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考核与奖惩,并办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县内教育机构的教师招聘工作,应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常管理。教育机构招聘教师必须与公办学校的教师调配同步进行,招聘前要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招聘方案,方案应包括招聘计划、学科、人数等项内容,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招聘广告。与县教育主管部门、县人才服务中心有协议的教育机构招聘结束后,由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正常调动手续,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关系,县财政停发被聘教师工资,保留其人事关系;无协议的民办学校,要逐步纳入正常管理轨道。严禁学期中途擅自招聘广告。应聘本县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只能在暑假期间正常应聘,如被聘用,要提前30天通知学校并做好有关交接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正常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
教育机构必须从起始年级开始招生,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招生。民办小学、初中招生在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前完成,高中招生与公办高中同时进行。招生结束后,新生花名册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新生入学后要及时办理学籍,教育机构要按规定编制学籍号和学生名册,填写学籍证和学生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教育机构不能招收已在籍的学生,如有学生自愿到教育机构就读,视为借读。
教育机构招收的高一学生必须是当年参加中考并符合招收条件的学生。
教育机构学生到公办学校就读的,视为借读,学生名册报县教育部门审批备案。
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控制流生,流生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教育机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必须根据培养目标,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颁布或认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不得任意缩减课时,不得取消必要的实验实习环节,并应建立相应的教学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检查、考核、评比和教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三条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成绩合格,由教育机构按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教育机构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如实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科成绩,根据学生表现和有关规定实施奖励或处罚。
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切实搞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五条教育机构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传授文艺、体育、书画等技艺的,应当同时保证他们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五章财产与财务
第二十六条教育机构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必须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和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教育机构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
第二十七条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先报县物价部门审批,再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机构必须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用纳入财政部门民办教育财务专户管理,其经费流向要接受财政、教育部门监督管理。
教育机构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内的教学班,按学习期限收费;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
教育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教育储备金。
教育机构提高收费标准,应报县物价部门审批,再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教育机构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学费。学习期限已超过规定学习期限三分之二的,不予退费;被勒令退学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予退费;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财务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立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公用经费开支标准,确保办学质量和教育机构发展所需的办学经费。
教育机构的财务预算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教育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教育机构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责成举办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条实行寄宿制的教育机构应当在学生入学前,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就学生人身安全、保健等问题签订合同。
教育机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举办者或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
教育机构已与县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的专任教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与国家举办的同类别、同层次教育机构教职工同等对待。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就学期间享有与国家举办的同类别、同层次教育机构的学生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对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三条教育机构变更名称、性质、层次,应按相应的程序,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变更办学场所、增设专业、调整办学规模应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县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变更情况换发《办学许可证》,教育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教育机构合并,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办学等事项,由举办者按设置审批程序提出申请,按合并后的办学性质和层次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教育机构因故不能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应申请停办。
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自行要求解散的;
(二)因资金不足或其它原因,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教育机构申请停办、解散,须提前2个月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者提出的申请报告(联合办学的由各方共同提出);
(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善后工作计划安排;
(四)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教育机构停办、解散,须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并在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原举办者妥善做好在校学生安置及各项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教育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经批准合并、停办、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教育机构,自接到批准文件起15日内,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算。财产清算后,应当首先支付应退学生费用、所欠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然后偿还其它债务。剩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被合并或停办、解散以及被依法撤销的教育机构,自接到有关文件起60日内到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其《办学许可证》和印鉴交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封存。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将教育机构上报的善后处理工作情况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教育主管部门对教育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的行为,实施以下监督与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学或以办学为名进行违法活动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配合予以取缔,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教育机构名称、性质、层次或未经核准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擅自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的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撤销。
(三)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刊登、播放、张贴、散发招生广告(简章)或以虚假广告进行欺骗的,由县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教育机构滥发毕(结)业证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教育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协同财政、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财务报告管理办法范文篇3
关键词:财务审计报告电子化
一、财务审计报告电子化的探索与实践
早在2010年笔者曾撰文《数字签名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应用》,对审计报告的电子化进行过理论探讨。如今,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电子签名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财务审计报告的电子化已经进入了实践领域。
(一)北京市社会团体无纸化年检方案介绍。为推进无纸化办公,优化年检服务,提高年检效率,节约办事成本,北京市民政局决定,从2015年起,通过改造年检系统,推行法人单位数字证书,利用电子签章实现申报材料电子化,取消文本材料报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年检事务参与方,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系统进行身份识别,并利用电子签章实现电子版年检申报材料报送。
电子财务审计报告是年检申报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社会组织电子审计报告流程为:首先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社会组织财务审计报告电子版;其次使用数字证书签章工具,加盖单位电子签章和个人电子签章;最后向社会组织提供加盖单位和个人电子签章的电子版审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的电子版财务审计报告,具备了合规性、合法性。
(二)运行效果。北京市社会组织年检无纸化工作分两期进行,首期在2015年6月前完成市级社会组织和试点区县推广任务;第二期将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将成果扩大到全市社会组织范围。首批参加无纸化年检的社会组织包括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顺义区试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该项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利用数字签章功能实现了年检申报材料电子化、年检审查程序网络化、审核行为即时化、年检档案数字化。相关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化,很多地方值得借鉴,建议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大力推广。
二、推行电子财务审计报告的积极意义
(一)提高服务效率,便于信息共享。审计报告的电子化最直接的影响是可以取消文本资料的报送和传输,节约纸张,真正实现无纸化办公,更加环保。纸质审计报告的传输需要邮寄或专人送达,会消耗诸如交通费、快递费等相应的成本,并且在传递过程中会花费一定的时间,最快也要几小时,如果一份审计报告需要提交给不同的部门需要多次邮寄或传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审计报告实现电子化以后,报告通过网络能够快速传达,可以为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节约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在建设支撑系统时,还可以选择将电子版的财务审计报告在注册会计师协会系统中备份,来实现备案。这样,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经过授权后也可以很方便地通过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网站查询到相关企业的电子审计报告,实现信息共享。
(二)打击不法中介,保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目前社会上存在不法中介伪造、变造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等情况,极大地损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声誉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审计报告实现电子化以后,只有具备出具电子审计报告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办理过单位数字证书和个人数字证书的事务所才能在审计报告上加盖电子签名,电子审计报告才能是合法的。现代密码技术保证了用户的数字证书和密钥是不可伪造的,所以,不法中介如果伪造、变造审计报告,他们没有合法的电子签名,无法通过验证。
(三)遏制多套账行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有些企业出于不同目的,会存在多套账的行为,如为了申请某种资质、办理银行贷款,往往会虚增资产和利润,而为了避税目的又会隐瞒收入减少利润,然后聘请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同目的的多套账分别出具审计报告。纸质审计报告的环境下,由于信息传输不方便,会计师事务所、政府部门、银行等很难发现这一问题。于是,会计师事务所面临极高的执业风险,同时也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银行的资金安全也受到威胁。审计报告实现电子化以后,能很方便地实时传输,每一份审计报告可以很方便地查询真伪,从而能够遏制多套账行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有利于注册会计协会的行业监管。目前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都建立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对于加强行业监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多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业务报备,都是对被审计单位名称、收费标准、审计意见类型、签字注册会计师等基本信息进行备案,至于完整的审计报告情况注协是看不到的。在手工签名加盖章的情况下,要实现每一份纸质审计报告都在注协备案显然也不可行。这样事务所就可以有选择地进行业务报备,对于某些有问题的业务完全可以略去不报,注协是难以发现的。审计报告实现电子化以后,可以很方便地实现审计报告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备案,这样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随时了解各个事务所的业务动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
三、财务报告电子化实施的保障
(一)建立财务审计报告电子化的支撑系统。要实现财务审计报告的电子化,首要的保障措施就是建立审计报告电子化所需的支撑系统,包括相应的软件、硬件、人员和相应的策略、操作规程和制度。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使用这些系统制作电子版审计报告,而其他相关方要能够接受和验证这些报告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如果需要考虑审计报告备案存储,系统还需要具有安全存储、检索等功能。
(二)数字证书的申请、发放和吊销。要实现财务审计报告的电子化,另一个首要的保障措施就是数字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这就是说,如果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签名人必须事先获取一个由权威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以保证文件接收者能够验证他的身份。
具体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就应当是全国和地方的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CA中心(CertificateAuthority,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数字证书的签发、吊销等管理。数字证书代表了某个注册会计师的身份,注协通过为其签发数字证书(USBKey),表明审核通过了注册会计师的入会申请,授予其签发审计报告的资格。注册会计师具备执业资格后,就可以使用该证书对经审核的审计报告进行数字签名来完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数字证书的获取过程与此相同)。
(三)人员培训。一旦推行财务审计报告的电子化,就要分期分批地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关培训。由各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牵头,结合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开展专题培训,详细介绍和现场演示数字证书的使用方法、电子审计报告的签发流程以及网络运行环境的要求等,并且要在培训中让广大注册会计师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做到数字证书专人专用,避免法律纠纷。同时,数字证书的制作单位应该提供技术支持和电话咨询服务。
(四)数字证书的日常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颁发给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数字证书,用于表明其合法的身份,在电子财务审计报告上签名时,与实体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要求各事务所建立相应的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证书介质和证书私钥的管理,做到专人使用,确保电子签章的使用与保管与本单位实体印章的使用与保管规定一致。
(五)审计报告的实时验证。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报告发送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审计报告使用者时,要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签章,而电子签名的结果就是以注册会计师私有密钥和原始审计报告作为已知数据运算和生成的一段新的数据,没有这两者中的任何一个,都无法制作出电子签名。
审计报告接收者会使用数字证书(公共密钥)对收到的审计报告进行验证,验证该数字证书是否由其声明的CA中心颁发,并会验证其数字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已被吊销。如果这些审核项都通过,就表明被审计单位成功核实了电子签名,证明该报告是特定的具备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审核,并且该审计报告签名以后未经改动。如果在注册会计师签名完成后,审计报告再有任何改动,都会造成签名验证失败,所以,对已签名报告的任何改动都是无效的。验证数字签名的有效性比起纸质办公条件下验证印章和签名的真伪会更容易和直观。
(六)电子审计报告的检索服务。财务审计报告的电子化为不同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供了可能性,与此同时也面临一个新的问题就是电子财务审计报告允许哪些人员或机构来查阅,因为财务信息是企业重要的商业机密。注册会计师协议可以提供电子财务审计报告的存储系统和查询系统,向相关方提供查询功能。
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在经过适当的授权后,可以到系统查询特定企业的审计报告,也可以公开验证该审计报告,获取到签署该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信息。至于工商部门年检时需要的财务审计报告则应该是开放权限的,工商部门可以查询到管辖范围内任何一家被审计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电子化的财务审计报告绿色环保,节约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便于实现信息共享,能够打击不法中介,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行业监管,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将会大力推广。具体实施时,可以分阶段逐步推广:目前,北京市的社会团体为配合无纸化年检已经开始实施,效果良好;第二步,可以在其他城市的社会团体和经营管理好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中推进;第三步,推广到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最后,运行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实施。
参考文献:
[1]王丽娟.数字签名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应用[J].财会通讯,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