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管理细则(收集3篇)
人员管理细则范文篇1
近日,我镇大学生村官集体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认真领会了《细则》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对发展党员和管理党员的工作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细则》体现了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一系列讲话的重要精神,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党在新的实践探索下总结的经验方法,是现阶段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守的准则。
我觉得,作为一名大学生村官,首先要在《细则》的指导下协助村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大力宣传《细则》的各项条款和精神,为《细则》的贯彻落实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不断学习、勇于创新,如可以帮助创新相关管理机制,完善党员信息管理、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和个人档案等等,加强对发展党员的有效管理,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另外,我们还应当不断强化自己,增强自身的政治素养,在思想上、政治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自觉学习党的各项政策和精神,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努力实践群众路线,将宣传党的知识和精神作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用积极的思想带动农村工作的和谐发展。
虽然在大家的相互交流和帮助下,我对《细则》的内容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认识,但对其精神实质的把握或许还稍显浅薄。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我将更加努力,积极学习党的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并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协助村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同时,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学习心得体会(二)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遵循。
新的细则通篇看下来,可以概括成四个字“控量提质”,按照“三严”(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原则进行操作,其根本目的是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简单谈下自己的几点感受:
1、党员规模方面,新细则首次提出要保持党员队伍在适度规模,要控制总量,未来各级党组织要对发展新的党员进行严格控制。
2、党员质量方面,新细则对入党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值得一提的是,新细则将“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单独成章,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都做了明确规定,力求从细节处把好发展党员入口关。
3、党员结构方面,新细则首次提出“要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提出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4、党员管理方面,新细则强调要强化党员管理,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并首次提出“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学习心得体会(三)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修订印发,体现了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体现了实践探索的新经验,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遵循。
古人有云:“天下大事,必作于细。”《细则》中提到了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在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等每一个环节,都提出具体要求,从“入门”之时,就起到了筛“沙”除“尘”的作用,严把党员的“入口关”。
人员管理细则范文篇2
为科学有效地应对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守护校园安全,确保教师职工和幼儿的生命安全。门卫作为幼儿园的安全第一关,根据防控要求,落实有效的防控,特制定本细则。
一、门卫人员管理
1.通知湖北、湖南、河南、广东,省内温州、台州、宁波以及市内桐庐等重点疫区(按照省市区通知实时更新)的保安,以及在疫区经停、与患者(含疑似)有接触史的暂不恢复上班,如已回的,要求其自行居家隔离14天并上报幼儿园防控领导小组,上岗前开具接触医学证明。
2.每日对保安晨检,进入校园前测量体温、洗手消毒并做好相应记录。
3.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制服、佩戴口罩。
4.加大对职工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确保职工掌握防护知识和预防措施,全面执行个人防护。
二、外来人员登记管理
保安人员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严格会客制度。
疫情期间,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一切人员进入园内。如因为特殊原因需要进入幼儿园(检查、维修、维护等开学前必要准备工作),严格实行疫情期间外来人员排查工作:
(1)文明询问来访人员来访目的,联系园内领导确认。
(2)认真核对,仔细查看确认来访人员出行轨迹。
(3)测量额温并确认低于37.3度。
(4)确认入校园后认真登记,全程陪同工作人员工作。
三、门卫管理
1.加强门卫、门岗、接待处等场所的清洁消毒频次,每天不少于2次。
2.妥善保管门岗疫情防疫物品,领用有登记。
3.明确各个区域消毒的负责人,每天做好消毒记录。
4.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班时间,严守职责,不擅自离开岗位,不空岗,工作时间不搞个人副业。
人员管理细则范文篇3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退休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其基本形式是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参统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暂时无法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的,可采取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管理服务和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服务的过渡形式o
第四条到2朋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从2006年起,凡已建立街道(乡镇)社区且社区功能逐步完善的州、市、县,应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对实施破产、关闭、注销以及国有资产退出的企业退休人员,必须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对远离城镇,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建立社区条件的,应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乡镇劳动保障所的管理服务范围。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对社区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加快建设步伐。
(一)州、市、县政府所在城市和城镇,应在原已建社区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社区的规划和建设,到2005年底要基本完成社区的合理布局。
(二)对远离城市(城镇)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当地政府应抓紧进行社区规划,建立社区组织。
(三)州、市、县政府要在公共投资上进一步向社区倾斜,为社区的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保证,为加快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服务创造条件。
第六条各地在进行社区规划和建立社区组织时,应同步规划、统筹解决社区办公、退休人员学习活动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完善社区服务功能。
各地将远离城市(城镇)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规划建设为社区的,以及将实施破产、关闭、注销和国有资产退出的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的,可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和设施无偿移交给社区,用于退休人员的学习和活动。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社区建设原则,各级工会的文化宫、俱乐部,民政部门"老年福利星光计划"服务网络和文化体育部门以及企业单位现有的活动场所和设施,要对企业退休人员开放,为开展好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条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完善管理服务职能,抓好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为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一)已建立社区的应按规定及时聘用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社区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按1:300左右确定。
(二)社区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按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三)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社区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聘用一批年纪轻、身体好、文化素质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热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充实到管理服务队伍中。同时要按岗位应知应会标准对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达标后再上岗。
第八条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解决和保障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经费。对按规定应由各级政府承担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安排o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区聘用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街道(乡镇)、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启动时,财政部门应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确保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过渡形式管理服务的,其管理服务机构的经费,采取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承担一部分、同级财政补助一部分的办法解决。财政补助工作经费部分,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并结合企业的实际进行确定。
(三)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统筹考虑安排移交街道(乡镇)社区和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确定,每年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九条企业在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会保险机构移交退休人员时,应承担一定的移交成本,一次性资助相关经费,按每人600元(其中活动费年人均60元,节日慰问费年人均100元,其它费用年人均40元,计算3年)的标准确定,由企业一次性支付。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其相关经费按上述标准进行清算,列入破产相关费用一次性拨付。原已破产的企业,在破产时未清算相关费用,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时,其相关费用采取由同级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解决。
第十条企业退休人员活动经费要专户管理,专款用于"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各项活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协调指导,保证企业退休人员顺利移交。
(一)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与企业签订移交协议书。
(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服务以及社会保险机构今后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的,也要相应签订移交协议书。
(三)《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协议书》样式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和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服务时,其人事档案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会保险机构接收和管理。条件具备的地区,可直接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当地档案局(馆)进行统一管理。
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前,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各项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清理工作,并详细填写档案移交清单。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要按规定设置档案室,配制标准档案柜,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对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的,社会保险机构应与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签订委托书,并在企业原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加挂"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所"的牌子,进一步统一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利用原有的机构、人员、场所和设施,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参统企业退休人员的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改制、重组、关闭企业已经预留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的,应如数缴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仍由企业支付。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共同做好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宣传动员和思想教育工作,消除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顾虑,使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积极支持配合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宣传提纲》要求,广泛宣传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督促、指导和帮助各类社会化管理机构,抓紧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按规定做好对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其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守则、目标考核、业务培训ll、经费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其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和基本信息台帐,及时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其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要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做到"一人一卡"。联系卡上应注明管理服务机构和管理服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方便广大退休人员进行联系和沟通,及时得到相关服务。
(四)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强化社区管理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结合实际,开展各类适合退休人员的文化体育活动,增强退休人员的社区情结,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政府规划协调,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推进,其他部门支持协助,企业联动配合,街道(乡镇)、社区实施落实"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按照云办发〔2003〕31号文件的规定,具体明确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企业的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衔接有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已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未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总结、分析研究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切实推进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