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工作条例(6篇)
农业农村工作条例篇1
一、农业局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权限、机构设置
农业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有: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市种子管理站、市农药管理监测站(市植物检疫站)、市农机监理站和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其职能权限为:
(一)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
1、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2、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件;制止非法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行为;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3、负责全市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监督和审计;
4、负责对乡镇、街农村经济管理站、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办的经济联合体,有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的其它有关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5、负责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工作;
6、负责农村经济管理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
7、负责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
(二)市种子管理站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2、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检验管理;
3、审核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
4、负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调解种子纠纷,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5、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市植物检疫站与市农药管理站合属一个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资格审查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管理、农药产品质量监督和农药残留检测工作
4、对违反《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检疫知识。
6、拟订和实施当地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7、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8、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复检。
9、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10、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它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四)市农村能源农业环保监测站(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农村能源农业环保监测站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1、宣传贯彻国家、省和吉林市有关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推广生态农业,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开发绿色食品;
4、宣传普及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5、组织、指导农村生产、生活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依法调查或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6、负责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7、行使农产品监督检验职能,负责市农产品的定点、定位检测;
8、监督农产品质量,提供农产品质量信息;
9、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农产品进行检验;
10、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等项工作。
(五)市农机监理站
1、负责上道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
2、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
3、农机事故处理。
二、行政许可、批准、审核、审验、确认、登记等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一)、市农业经济管理总站
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等八部法律、法规。
(二)、种子管理站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条件:1、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者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文件3、品种审定证明文件4、质量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5、注册资本和流动资金证明6、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备的照片及产权证明7、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的照片及产权证明。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程序:申请审核审批发证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时限:10天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条件:①经营许可申请表②注册资金的资信证明③检验人员资格证书④种子检验仪器清单和照片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程序:申请实地考察审批发证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时限:30天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农药管理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经营条件: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
农药经营审批程序:申请审核审批发证
农药经营审批时限:30天
(四)、市农机监理站
①申报农业机械驾驶证条件:年龄在16-55周岁;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高150厘米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机动车的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的辖区内居民或以申领暂住证的外埠人口。
程序:申领学习驾驶农机者,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暂住证),到农机校报名,参加学习;到乡(镇)以上医院体检;培训学习结业后由监理机关进行考核;主管人员审批签字;吉林市所制证;内勤登记建档;核发驾驶证。
时限:考核合格的驾驶员一周之内核发驾驶证。
法律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管理办法》。
②拖拉机检验、核发牌照、行驶证。
条件:须持车主身份证明,农机来历证明(购车发货票),产品合格证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
程序:提交相关材料;检验;登记建档;交费;审批签字;制证;核发牌照、行驶证。
时限:相关材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三、行政处罚、税费征收、行政仲裁、优抚救助、社会保险、考试录用等行政管理事项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及便民措施、服务承诺等
(一)、市农村经营管理总站
处罚依据:《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农村审计工作计划和群众举报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对凭证、帐薄、报表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违法、违纪处罚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履行听证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送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武刑事责任结论、立卷、存档
服务承诺:在接案的7天内给举报人明确答复,立案的在60天内结案。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6223421
(二)、市种子管理站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行政处罚程序:立案阶段:举报登记立案审批案件调查、证据核实提交案件处理意见。处理阶段:违法行为处理事告知(符合听证条件履行听证告知)重大案件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存档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6243738
服务承诺:在接案的7天内给举报人明确答复,立案的在60天内结案。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处理程序:举报立案检查告知处罚结案
服务承诺:审核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经营申请、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繁育单位提出的产地检疫申请、七个工作日内田检完成。调运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调运检疫要求,不论节假日两天内办理完毕。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6230611
(四)、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行政处罚依据:《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处理程序:举报人举报确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进行现场调查组织专家分析鉴定并作出结论下达调解书作出裁决决定送发当事人。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是6224949
服务承诺:在接案的7天内给举报人明确答复,立案的在60天内结案。
(五)、市农机监理站
行政处罚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处理程序:向当事人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填写统一制作的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当事人造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便民措施:1、实行一站式办公,最大限度地为农民提供方便,节省时间;2、深入基层考核驾驶员3、上门服务,为养机户检验车辆办理牌证。
服务承诺: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做到“文明监理、优质服务”。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申领牌证者,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落籍手续。对培训考验合格的驾驶员,7日内核发驾驶证。深入基层现场办公,上门服务。
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获得法定利益的权利、知情权、拒绝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等
(一)、市农业经济管理总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农村审计实行一级复议制。被审计单位对农村审计站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农村审计站申请复议。上一级农村审计站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和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做出复议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经其上一级农村审计站批准。
被审计单位对复议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市种子管理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权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权
(四)、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当事人具有获得法定利益的权利,具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五)、市农机监理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作纪律、廉政勤政制度,对违法违纪违诺行为的监督办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申诉控告途径等
(一)、坚持组织原则,服从组织分配,听从领导的工作安排。
(二)、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办私事;
(三)、事业心和责任心要强,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服务态度好,对群众和外来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
(四)、上岗执勤要两人以上,着装整洁,配带胸签,使用文明用语。工作专心致致,精益求精,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工作时间不准玩扑克、打麻将、下象棋;
(六)、认真参加站内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无故不得缺度;
(七)、积极参加局党委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各种活动。
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与被管理对象拉关系,交人情;
(二)、不准,不准到企业或基层吃、拿、卡、要;
(三)、不准参加和从事与本行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不准在工作期间酗酒闹事、误事;
(五)、不准失去原则,为被查处的违法者通融说情;
(六)、不准失密泄密,将举报线索,执法检查内容等情况透漏给他人;
(七)、不准在执法过程中耍“特权”不讲文明。
(八)、不准用公款互相宴请,正常招待不超标准。
(九)、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的娱乐场所活动。
(十)、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生活消费用品的费用。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因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的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较轻的,给予警告。
(三)、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比较大的,追究行政责任。
农业农村工作条例篇2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市、*区、*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区、*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区、*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市、*区、*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区、*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
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
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区、*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区、*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
(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
(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工作条例篇3
一、公司化农村模式的产生
公司化农村模式是Hj管理模式的派生、升华与细化。
公司化农村模式被国家权威部门评价为中国农村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统筹城乡发展,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必由之路,是新农村建设最佳方法选择,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金钥匙”。
公司化农村模式经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和专家学者确认为具有“先进性、新颖性、科学性、适用性、前瞻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的管理科技成果。国家版权局注册
版权号:18-A-2005-108
二、公司化农村模式的概念
1、公司化农村是将农村经济组织按照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开展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农村村民直接参与农村的公司组织,并按照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进行专业化分工作业,通过公司化经营所取得的效益直接获取工作薪酬和股份分红利益。
2、公司化农村实行城镇化的规划和建设,逐步形成以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村贸易经营、社区服务、安居生活为一体的六大功能,并实行农村公司化经营企业管理和理事会统筹管理。
3、公司化农村以村民“自有组合、自发生产、自我开发”为基本原则,根据各地农村的不同资源因素和基础条件“因地制宜”,将原有专业户经营改造为专业公司承包经营,逐步形成公司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城镇化建设。
4、通过建立公司化的经营“平台”,促进“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和“城乡互动、以工促农”,形成公司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将村民土地实行“股田制”管理、将村民变“股民”,农民变“员工”。由此改造传统农村为公司化经营的新农村,改革单纯农业为企业化管理的大农业,改变原有农民为“员工式”的市民化身份。
5、公司化农村按城镇化建设要求实行村民住房统一规划,在确保村民经济收入不断增长的基础上,实行“银行按揭”购买集中建设的住房,实行“自我申报、理事会统筹”的方式,以优惠的价格和分配条件给予村民城镇化的标准住房。
6、通过公司化农村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农村资源与城市资金的转化作用,实行合作、合资、独资等多种形式发展生产经营组织,促进城乡交流、拉动城乡贸易和充分发挥城市市场与农村基地的互动作用。
7、公司化农村将“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劳动法”引入农村,促进农村“法制化”管理。
8、公司化农村的“理事会”管理体制促进了“民主化”管理。由公司化形成的企业组织与员工隶属关系和企业老板与员工劳务关系的城乡相同,从根本上打破了城乡界限,缩小了城乡差别,形成了城乡一体化经济建设。
三、公司化农村的“三化”标准与“四化”运作和组织原则
1、三化标准:农村公司化、农业企业化、农民市民化;
2、四化运作:公司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城镇化建设;
3、组织原则:自有组合、自我开发、自发生产、由专业户经营转制为专业公司经营。
四、公司化农村的基本任务与宗旨基本任务:
1、改造传统农村为公司化经营的新农村;
2、改革单纯农业为企业化管理的大农业;
3、改变传统农民为员工式的市民化身份;
宗旨: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Hj高科技管理模式为动力;以公司化农村模式为平台;以高科技管理模式知识产权为依托;以推广和建设公司化新农村为目的;以实现农民市民化工作与生活为目标;以最终实现农民富裕和实现城乡一体化经济惠及全民族幸福为宗旨。
郭大山主任简介:郭大山,1952年出生于湖南。高级经济师,管理专家。现任中国国际新农村建设管理中心主任、中国公司化新农村建设促进会会长、中国公司化农村联合会执行会长兼理事长。郭大山先生根据本人多年的管理工作经验,结合我国农村实际以及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史蒂芬・科维管理思想,运用整合理念形成的“横向跨度、纵向深度、逆向思维、反传统的Hj高科技管理模式综合管理理论”,经专家学者确认为是“推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管理科技成果”。同时由Hj管理模式派生与升华而形成的公司化农村模式,经国家确认为是具有“先进性、新颖性、瞻前性、科学性、可行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的社会理论科技成果。公司化农村模式经专家确认为是“打破城乡界限,缩小城乡差别,统筹城乡一体化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郭大山先生2005年由世界杰出华商学院聘为客座教授,同时获2005年“中国十大卓越管理创新”奖和“中国诚信企业家”荣誉称号;2006年获“中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先进个人”奖;同时获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诚信经营企业家”荣誉称号;同年又获“中国十大经济管理之星”奖;2007年获中国十大“公益楷模”奖。郭大山先生在新农村建设事业中,曾多次获得国家领导人的高度评价与表扬。
全国企业家唱响新农村倡议书
党的十七大对统筹城乡发展,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做出了全面部署。各级政府和全国企业家义不容辞,挺身而出承担起这一伟大的历史任务。
然而,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一个涉及到全国九亿多农民的民心社会工程!各级政府和社会各届人士与新农村建设的管理者和建设者们正在为这一民生工程的付出而努力。
也许您正在召开新农村建设的研讨会;也许您正在寻找建设新农村的捷径;也许您正在寻求一种新农村建设的最佳方法和最好的模式;也许您正在新农村建设中遇到了难以解决的困难而束手无策;也许您正在为新农村建设缺少资金而发愁;也许您正在为建设新农村缺乏人才而忧虑;也许您正在新农村建设中为处理农民承包田地与土地权关系问题而烦恼!
其实您不需要忧虑和烦恼,也不需要担心和发愁。全国高科技新农村建设发展中心的Hj高科技管理模式的管理理念,可以帮助您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缺少资金和缺少人才问题;可以为您解决农民承包田地与土地权关系的问题;公司化农村模式建设平台能从管理体制上根本打破城乡界限,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统筹、城市一体化经济建设。
如果您不相信,您就打开公司化农村网站(省略)阅看Hj高科技管理模式和公司化农村模式的介绍,你就知道了三分;如果您还需要更详细的了解,请您到全国高科技新农村建设发展中心咨询或面谈,您一定会感到恍然大悟,众多问题迎刃而解!如果您想证实其科学性,您可以向国家著名“三农专家”艾云航教授和中外农村经济专家刘振邦博士生导师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家王涌教授作科学咨询和法律论证。
公司化农村模式经国家权威机构和著名专家评价为是当今国内外最先进的农村建设模式,是中国农村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必由之路,是新农村建设最佳方法的选择,
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金钥匙。
如果您还在为如何建设新农村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正在打算从事新农村建设事业而无从下手请您拨打全国高科技新农村建设发展中心咨询热线(010-52606332、010-52606330)或到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农业部西四管理处南楼三层“全国高科技新农村建设发展中心”咨询处向周先生、罗先生咨询。
全国企业家朋友们,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天地,最大的资源在农村,最具历史意义的公益事业在农村!如果您不了解它,您只认为农村到处是木和草,如果您去发现它,农村到处是钱和宝!我们都是农民的子弟,我们的祖宗在呼唤,“回来吧!回来改造它,回来改变它!”土地爷在招手,“来吧,这里需要您们来开发!”财神爷在叫您,“这里有宝藏等着您们来开采!”您们有能力,您们有动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急需企业家的激情和勇气!企业家朋友们,赶快行动起来!让我们携手谱写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篇章。全国企业家们,紧急行动起来吧!我们下定决心,奉献爱心,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为新农村建设贡献我们的力量!全国企业家朋友们:让我们同声唱响新农村,让我们携手共建新农村!
我国手机漫游费上限标准3月1日起下降
中国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3日公布:3月1日起实行手机漫游费上限标准新方案,即主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6元,被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4元。占用国内长途电路不再另行加收国内长途通话费。
新方案简化了漫游资费结构,合并国内漫游通话费和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不区分后付费和预付费用户;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实行主被叫差别定价。
按照要求,现行资费方案中,国内漫游状态下的通话费(含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高于新方案标准的,由电信企业按照上述标准降低;低于上述标准的,不得借机涨价。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表示,因电信企业对计费系统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给予一定的技术准备期。确因技术原因不能按期执行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后延执行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5月1日零时起执行新标准。
寄生虫病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
据记载,在我国可以感染人类的寄生虫有229种之多。寄生虫病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是我国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在我国历史上流行曾相当严重。主席在1958年发表的《送瘟神》诗中所描述的“千村霹雳人遗矢,万户萧疏鬼唱歌”,正是对旧中国血吸虫病猖獗流行的真实写照;疟疾在我国一些地方俗称“达摆子”,曾是上世纪的七大瘟疫之一,解放前我国疟疾每年发病人数在3000万以上;包虫病对患者危害尤甚,在西部地区有“虫癌”之称。
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届政府对寄生虫病防治工作均高度重视,1955年主席就发出“一定要消灭血吸虫病”的号召。近年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并组织有关部委编制《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2006年卫生部又相继印发了《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和《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在几代寄生虫病防治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下,我国的寄生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的血吸虫病患者由建国初期的1000万降至目前的70万,疟疾年发病人数由建国初期3000万降至目前的年报告病例数5万左右,2006年,我国率先在世界上实现全国范围内消除丝虫病。
但是我们仍清醒地看到,由于自然、社会等多种因素,我国寄生虫病流行的形势依然严峻,中部地区疟疾疫情呈现回升态势,食源性寄生虫病时有暴发,包虫病、黑热病控制难度大,土源性线虫病(蛔虫病、鞭虫病、钩重病、蛲虫病等)在农村地区人群中感染普遍。
国际社会已将控制寄生虫病水平作为社会发展进步的指标之一,当前,全国上下正在掀起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给我国的寄生虫病防治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要求各地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加强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不断提高防治工作水平,确保我国寄生虫病预防控制工作可持续发展,跟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关于《护士条例》的学习和贯彻
《护士条例》于2008年1月23日经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总理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护士承担着救死扶伤、保护生命、防治疾病、减轻痛苦的专业职责,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国务院公布施行《护士条例》,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务院公布施行《护士条例》的重要意义,大力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的必须待遇,稳定发展护士队伍,保证护士队伍素质,规范护理技术行为,提高护理专业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护理服务。
农业农村工作条例篇4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316
一、农业保险的性质决定财政补贴的必要性
关于农业保险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主要讨论我国农业保险到底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还是属于商业性农业保险。下面对我国目前唯一一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分析中可以得出:我国农业保险应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
(一)政府参与我国农业保险的施行
在《条例》颁布实施之前,《保险法》一直是调整保险业发展的法律规范。从《保险法》调整对象来看,其主要调整商业性保险,应属于私法范畴。《保险法》中也有“农业保险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条文。这主要是因为农业保险的施行需要政府的介入,从《条例》规定的农业保险基本原则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其调整的是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关系,《条例》应属于公法范畴。政府参与的农业保险是与商业保险相区别的。
(二)从《条例》本身的内容来看,其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的规范是相区别的
从《条例》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农业保险应该包括商业性农业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如果没有政策性农业保险,该《条例》的制定实施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保险法》已经足够调整商业性农业保险,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而且《条例》的内容绝大多数都是针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门制定的,是与商业性农业保险规范相区别的。
二、农业保险中骗取财政补贴现象及原因分析
尽管《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都对农业保险中出现骗取财政补贴资金问题做了相关预防及处罚的规定,但是近年来,农业保险中出现骗取财政补贴现象屡见不鲜。
(一)下面选取骗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某A保险公司承保的小麦保险每亩保费15元,其中农户自负3元,财政补贴12元,B、C两乡镇分别由赵某、钱某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在承保过程中,B镇有3个村投保人自负保费(每亩应付3元),保费均由三个村的村支书垫付。赵某向村支书承诺小麦每亩交保费3元,通过理赔形式返还5元(其中3元为“本”,2元为“利”)。C乡营销人员钱某在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授意下,通过村干部取得农户姓名、种植面积、身份证号码等投保信息,私自填制分户投保清单,并通过村干部加盖村委会公章进行投保,由钱某和部分村干部垫付保费(每亩3元),钱某同样向村干部承诺通过理赔形式每亩小麦返还5元。B、C两乡镇共虚报小麦投保面积3万余亩,以每亩保费财政补贴12元计算,合计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近40万元。在B、C两乡镇小麦农业保险理赔过程中编造虚假赔案进行骗保,两乡镇小麦保险投保面积近10万亩,通过编造虚假赔案每亩赔付6元左右,共计骗取理赔款近60万元。钱某、孙某通过虚假理赔形式返还合谋的村干部每亩5元钱后,剩余理赔款,都被赵某、钱某侵吞。由此典型案可以得出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有:
1.农业保险违规承保现象严重。《条例》第十条详细规定了农业保险承保过程中的规范性要求。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往往为了追求保费规模,一些村干部为了个人私利,往往出现违规承保现象。具体情形包括:
第一,虚构保险合同要素。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的方式从乡镇财政所获取粮食直补名册,或者直接与村干部串通,从村委会或农业经营组织(一般是大型种植业企业)直接取得投保所需的各种信息,然后伪造虚假投保农户签字,虚假制作其他投保所需单证,再以村委会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名义进行虚假的集体投保。
第二,相关当事人采取先有偿垫付保费,后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获取非法利益。
2.农业保险虚假理赔现象很难防范。不法分子为了获取虚假投保过程中的垫付的保费及追求的不法利益,往往会采取制作虚假赔案的方式再骗取保险理赔金。在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事先拍好受损的证明图片,更有甚者直接从网上下载气象灾害的资料照片,伪造查勘现场图片。乡镇及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也会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伪造理赔所需材料。
(二)结合案例并从农业保险合同涉及的内容入手,产生骗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现象的原因有
1.农业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小农户)相关知识素质低。我国农业发展尚未形成现代农业规模化模式,大部分地区仍处于单个小农户生产模式。农村地区文化水平偏低,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一些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反映在进行农业保险宣传的时候,土地户主已经外出打工,留守的老年人与儿童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惠农政策理解力明显不足,在有些地方甚至还经常出现连名字都会写的情况。
2.农业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监督。《条例》为了方便小农户投保,专门规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可以组织农户进行投保。但是投保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受到利益的诱惑,同时缺乏必要的监督,很容易由财政惠农政策的协助者变成财政惠农政策的践踏者。
3.农业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市场化严重。我国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都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的首要目的是追逐利润。一些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盲目追求保费规模与利润规模。另外由于“三农”问题的特殊性,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以及在承保理赔过程中的投入都要大于其他类型财产保险,成本很高。
三、防范农业保险中骗取财政补贴现象的建议
针对农业保险中出现的骗取财政补贴现象,结合实际并根据其出现原因,提出下列建议:
(一)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使农户(被保险人)能够真正了解农业保险政策的惠民性
农户作为农业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当然享有知晓保险合同的条款的权利。《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与农户的知情权。当农户知晓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后,对保险公司、村干部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也能形成监督,减少虚假投保与虚假理赔的发生。保险公司以及有关部门在进行农业保险的宣传时候应采取电视、报纸、网络、广播多种方式并举,例如运用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农业保险知识宣传。针对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的情况,保险公司或者相关部门在承包后可进行抽样电话访问,询问其是否知悉已投保农业保险。
(二)对农业保险中投保人的监督管理应被重视
我国的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多个部门的相互配合推动,而且最基层的组织――村民自治委员会在农业保险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许多骗取财政补贴的案例中投保人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农业保险承保过程中,投保人如果没有良好的自律能力,很容易与一些不法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相勾结。《条例》中对骗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说明对投保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与《条例》相配套的规定都没有明确说明对投保人尤其是村委会的监督管理属于谁的职责。建议完善相关规则的制定,明确相关部门的对农业保险中投保人的监督管理责任,形成更加清晰明确的权力责任关系。
(三)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加强自律的同时还应有服务大局的意识
在农业保险的承保与理赔过程中,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该通过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充分利用现有政策优惠,开展金融创新,增加保险附加值,简化理赔程序等合法有效的手段来开展农业保险活动,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坚决不能为了盲目追求保费规模而通过不法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补贴。
(四)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工作的运行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条例》施行之后,许多地方政府成立了由当地财政、气象、国土、农委、畜牧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险办)。农业保险标的难以确定的问题,农险办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协调解决问题的平台。地方政府应明确农险办的职责职能,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作用,形成完善的农业保险运行模式。
(五)保监会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力度要增强,还应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管
《条例》中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的监管主体是保监会。在现实中,由于农业保险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而保监会在市级以下没有设置派出机构,且保监会工作人员数量相较于其他金融业监管部门也较少,因此保监会对于农业保险的监管任务量巨大。同时还应看到农业保险涉及的部门、程序都十分复杂,仅靠保监会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当前保监会对于农业保险的监管集中在事后监管,不能从源头上遏制此类问题发生。建议保监会可适当在市级以下增设派出机构,适应保险业的大发展潮流。在对农业保险的监管中有意识的强化事前与事中监管,鉴于监管量巨大的实际情况,监管方式可以采取突击抽查的方式,防患于未然。
四、结语
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财政补贴的支持,针对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骗取财政补贴问题,保险合同中涉及的单位与个人以及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责任主体都有避免此类问题发生的义务。只有农业保险中避免了对财政补贴的不法侵占,财政补贴才能真正起到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最终实现财政惠民的目的。
注释:
《农业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农业农村工作条例篇5
论文摘要:有无完备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基本标志,只有社会保障法规健全,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而作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给农村的社会保障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成为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瓶颈。因此,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
目前不管是专门针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还是相关的法学研究,都要远远落后于城镇社会保障。因此,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问题是十分紧迫的。
一、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国家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实践从来都以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而有所区别,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尤其表现出“城乡二元制”的特征,从而导致农村社会保障缺乏法律的规定性。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
(一)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
立法滞后,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从总体来讲,立法还缺乏合理的理念,社会保障立法的机制和程序也有问题。如法律法规的起草由不同的机关负责,社会保险的立法由劳动保障部承担,社会救助的由民政部门负责,这不仅使法律法规增加了很多部门色彩,有时甚至法律本身服务于部门利益。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对制度非常不自信的表现,很容易造成各地各自为政、层次低、制度统一难等问题。尽管《宪法》对社会保障作了明文规定,但迄今为止,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在许多方面仍属空白。目前还没有《农村社会保障法》,仅有一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五保对象作了较为明确规定,其他方面均缺乏法律的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保障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又如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等等,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元章可循。
(二)立法层次低法律规范强制力差
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其效力应该仅低于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社会保障法》仍处于起草阶段。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大多以“规定”、“决定”、“意见”、“通知”的形式出现,农村社会保障的相关内容,主要散见于政策文件、部门规章、相关机关的通知、命令等等。如民政部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发的(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等。各地分散的地方立法使社会保障制度难以统一,它带来的结果将是社会保障立法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在许多方面仍属空白。同时,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现行社会保障法规适用范围窄
从各种有关社会保障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来看,其适用对象主要为城镇的各种企业。如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广大农村未被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如《劳动法》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简单、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性,覆盖面仅限于城市的一部分人,农村劳动者等未被纳入保障范畴。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障法》等有关法律,也把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这种享受社会保障对象的有限性客观上剥夺了农民应当享有的宪法赋予的社会保障权。
(四)管理制度欠缺监督机制薄弱
管理机制欠缺,监督机制薄弱。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当前,由于缺少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和监督体制,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规范,混乱无序,缺乏约束,影响了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可靠。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掌管的社会保障基金的便利条件而挤占、挪用和挥霍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将社会保障基金借给企业周转使用,有的用来搞投资、炒股票,更有甚者利用职权贪污、挥霍,致使农民的“保命钱”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基金正常运转。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和严谨的操作管理程序,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监督机制极为薄弱,随意性大,给社会带来不应有的消极影响。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对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
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对策
在我国,要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必须立足现实,放眼未来,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在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出一整套集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操作性为一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加快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必须立足农村实际,建立起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立足农村实际、实事求是原则。具体而言,应当从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在进行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时应坚持“全覆盖”、“低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等具体原则。“全覆盖”要求社会保障立法必须考虑全体公民的平等性,不得把广大农民排斥在外,以便让所有中国公民都充分享受宪法赋予的社会保障权。“低水平”要求在农村社会保障法规明确规定,农民在保障水平方面只可以享受到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并承认不同地方社会福利和救助水平的差别。“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要求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宏观要求,既要从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程度出发,又要体现出社会保障同经济社会的相互协调与相互促进。“一体化社会保障”要求社会保障体系必须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应与城镇社会保障有所区别,但理论体系、社保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必须相互衔接且立法一致。
(二)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首先,尽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全国人大必须把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提到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对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受保人与社会保障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社会保障的监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依法对农民实行社会保障。其次,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的要求制定相关条例。国务院应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的要求,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农村生育保险条例》、《农村失业保险条例》、《农村社会福利工作条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条例》,《农村优待抚恤工作条例》等条例,使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内容的法律规定具体化,以增加其可操作性。第三,根据各地农村实际情况,抓紧地方立法。由于中国农村地域广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等方面存在不平衡性,因此各地在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法未出台前,用地方法来规范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极为重要。即使基本法出台后,各地区也可根据基本法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适合当地情况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农村社会保障法要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相衔接
解决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问题,不仅需要制定相关领域的专门法,还要解决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问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法要与物权法、劳动法、侵权法、刑法等法律相衔接、相配合才能达到立法的预期效果。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制裁违法挪用、挤占社会保险金的行为,所以,至今无法追究挪用、挤占保险基金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为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增加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制裁措施等内容。
(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司法保护
农业农村工作条例篇6
9月1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介绍,专门制定关于农村工作的党内法规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还是首次,充分体现了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农村工作的高度重视。
一直以来,农村党建工作都相对薄弱,党员老龄化、外流化现象严重,党组织书记轻视化、应付化,导致党建工作虚化弱化,产生的效果微弱,未能成为经济发展的坚强内力”。《条例》出台,不仅强化了党对农村工作的指导,也对党管农村工作进行了细化规定,激发农村党建提质增效,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助攻”。
加强农村党建,推动众人形成一条心”。乡村振兴如同农村发展的远航之轮”,如果任由势单力薄的农民各自为政,想种什么就种什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就会形同散沙”,不能凝聚智慧和力量,长时间原地踏步,也增加了失败亏本机率。依靠农村党建,打通农民思想上的症结”壁垒”,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团结一致、众志成城,就能成为乡村振兴的强大力量,不断攻坚克难,在产业发展上走出成功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