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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规定(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5-08-19 手机浏览

电视广告规定范文篇1

为防止相关违规问题的反弹,该通知第二条规定: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2011年11月25日,现任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签署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6号令,宣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广电总局第61号令进行修改。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同时,删除61号令的第十八条。同一天,广电总局还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相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积极调整2012年广告招商安排,清理并撤销2012年电视剧的插播广告时段,重新组织好节目和广告时段编排,妥善处理好广告合同等相关事宜,确保自2012年1月1日起,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同时,广电总局还决定将2012年1月份列为“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专项监管月,要求加大对该类广告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影视广告限时的立法动机和目的

广电总局频繁修改影视广告播出时长的规定,其立法动机和目的在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升传媒的舆论引导力,让党满意。广电媒体提高舆论引导力的路径选择均与广告限时有关。一是坚持新闻立台。新闻立台是社会主义性质电视媒体的本质属性、神圣使命和存在发展的基础。坚持新闻立台,必须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生冲突时,经济效益一定要服从社会效益。也就是说,媒体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让党放心。如果电视媒体一味通过延长广告时段来创造经济效益的话,必然影响到其社会效益的发挥。二是提高媒体公信力。提高媒体公信力是提升媒体舆论引导力的前提。提高媒体公信力的渠道很多,其中有两个方面尤其值得重视。一方面是通过增强信源的可信度来提高媒体的公信力。如果信源是政府的权威声音,或是新闻现状的声音,那它就有很高的可信度。但如果信源是广告信息,这种经过艺术加工的商家自我宣传,无论如何,其可信度是令人忧虑的。另一方面是通过提高媒体的可信度来增强传媒的舆论引导力。不同媒体的可信度不同,同一类媒体的可信度也不一样。电视媒体要发挥自己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特点,进一步加大与受众的互动,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如果任由广告充斥电视画面,电视的公信力也就逐步下降了。三是建立和完善传媒法律法规和道德自律体系。一方面,建立和完善引导舆论的法律法规体系,如新闻传播法律法规、广告传播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等,通过这些规范性文件来约束新闻传播和广告传播。特别是广电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对广告传播进行严格规范。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引导舆论的道德自律体系,如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广告传播道德规范等,通过道德水平的提升,自觉抵制各种虚假信息,包括部分广告信息。严格遵守广告播出的各种要求,如插播和时长的限制。

2.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让政府满意。在“新闻、综艺、影视、广告四大板块的广播电视传播格局中,新闻宣传无疑是第一位的,这是媒体实现其喉舌功能的主要方式。综艺、影视和广告传播也是丰富人民群众精神生活所必须的。如何正确处理四者的关系,特别是广告与影视节目的关系,是我国政府一直在关注的问题。放眼国外,各国纷纷立法禁止广告“绑架影视剧。德国《电视广告法》规定:公立电视台在周一到周六每晚8点之前可以播放广告,但全天的广告时长不能超过20分钟。单条广告最长3分钟,一般不允许插播到节目中。虽然德国没有禁止私立电视台在电视剧中插播广告,但规定儿童节目禁止被广告打断,且烟酒广告禁止在电视剧中插播。在欧洲其他国家,对电视剧插播广告也有严格的限制,如奥地利电视台,不管公立还是私立,都不允许插播广告。在亚洲的日本,电视剧中的广告插入也很低调。日本电视剧没有片头和主题曲,而是直接播放新的一集内容。在电视剧播出10分钟后,弹出片名及标志性画面,同时打出赞助商的名字。这种广告不超过5秒,基本不影响收看剧情。国家广电总局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电视广告播出时长进行严格限制,并禁止在电视剧中插播广告,就是要提高政府广告管理水平,确保电视媒体履行其政府喉舌的功能,让我们的政府满意。

3.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让人民群众满意。从政治层面看,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广播电视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重要的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必须充分发挥优势,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把取消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作为广播影视系统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的重要举措,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让人民群众满意。从法律层面看,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交纳有线电视使用费或其他费用,与电视媒体形成了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受众付费是为了观看电视新闻、综艺节目以及影视节目,而不是观看广告节目。在影视节目中插播广告,侵犯了公众的正常观影权。从心理学层面看,观众在收看影视节目时,全神贯注,内心的情感和意志随着影视节目的情节起伏,突然插入的广告,打断了他们的这种心境,让他们内心烦躁。如果连续的广告传播,更会导致狂躁症的出现。#p#分页标题#e#

电视广告限时后的对策及评价

新的广告限时令出台后,对电视台广告收入肯定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尽管目前还难以量化。因此,各级各类电视台纷纷出招应付,主要措施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可以通过加长片前或片后的广告时间来弥补损失。据浙江卫视分管广告经营的负责人介绍,浙江卫视2012年广告招商涉及到电视剧中间的广告金额大约是5亿余元。在黄金档电视剧中插播广告分布是第一集插播一次广告,第二集插播两次,加起来3分半钟。目前他们已经开始同广告投放业主协商插播广告的调整事宜。初步的想法就是调整到片前或两集中间。存在的问题是,调整后广告业主最看重的传播效果难以保证。鉴于此,江苏卫视副总监兼营销中心主任龚立波表示:我台决定,为保证剧前和剧后广告的效果,原三集剧中六分半的广告时间将不会增加到剧前后,直接取消。

二是通过提高广告价格来弥补广告时间的限制。在广告时长绝对减少的情况下,电视台增收或至少不减收的办法,就是提高广告价格。但问题在于,已经签订的广告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文本,想要随便修改,难度很大。而且,电视台与一些大的广告公司、广告主有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一时的利益来破坏这种关系,对电视台来说,无论如何,都是得不偿失的。

电视广告规定范文篇2

财务考核工作滞后。对于财务考核的广告播出量、到款量、播出价值量的财务分析、广告类别的财务分析,广告同期及预期播出量比较的财务分析,以及各业务部门、人员业绩的分析等一系列财务考核工作滞后,不能及时为广告创收预测、决策和分析提供依据。

内部控制不规范。地方电视媒体广告财务管理过程如上面流程所述,一笔广告业务,都要经历众多环节,每一个环节都与内部控制息息相关,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地方电视媒体没有合理的定价策略,使其提供的广告服务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多样化的需求,以达到多赢的目的。媒体制定广告价格体系不是根据广告市场的实际,一般依据广告的时段、时长,很少按不同的广告类别、不同的行业客户以及不同刊出时间来确定价格。如医疗行业、药品广告、保健类广告、食品类广告、资讯类广告以及双休和节假日广告等,没有不同的计费标准,也没有制定不同的折扣价格。

加强地方电视媒体广告财务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用微机技术强化电视媒体广告财务管理工作。构建广告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现代化管理平台,保证广告经营数据的精确性、广告播出的正确性。运用先进的广告管理系统,将广告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编播管理、信息维护、综合查询管理、客户管理集于一体。可以提高广告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编排人员的工作效率,便于对广告合同的播出、收款、到款分配情况准确、及时地反映出来,及时掌握广告收款、欠款情况,强化广告收入的财务监管力度,同时,将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广告资源流失。

(二)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内部会计控制是现代单位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它针对业务处理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将内部控制工作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回馈等各个环节。财务管理作为地方电视媒体部门内部控制最有效的手段,可以规范广告经营的财务管理,堵漏增源,提高效益。

(三)规范广告业务流程。规范的广告业务流程能提高内部控制质量,明确责权利,加强财务监管力度,增加广告操作透明度,堵塞漏洞。在流程梳理的基础上,推出相应的规章制度,简化相关手续,增强播出系统的灵活性,为客户的投放开辟捷径。

(四)电视广告业务财务激励机制的制定。广告业务的财务激励机制包括合理核定广告任务、实行费用包干制、实施“有奖有罚,鼓励攀高”的机制。广告业务作为地方电视媒体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后盾,是地方电视媒体的支柱产业,一旦这一产业出现波动,就会给电视机构带来极大的风险和压力,使它的竞争能力和发展速度受到限制,因此,不能盲目制定广告收任务,应当遵循经济规律及地方电视媒体的自身状况,制定合理的广告任务。实行费用包干制和“有奖有罚,鼓励攀高”的机制对广告业务人员来说,可以真正通过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推动广告任务的实现。

(五)建立合理的地方电视广告财务绩效评估体系。规范现在的管理制度下,改变粗放式经营模式,提高内容和质量服务,坚持控制与激励相结合原则和财务制度控制与行政控制相结合原则,使用财务绩效评估体系和建立财务结算中心等方法控制成本、费用。

电视广告规定范文篇3

法定代表人:刘清宏,该报总编辑、社长。

委托人:刘桂宽,广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傅晓榕,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副总编辑。

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社。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报总编辑。

委托人:孟勤国,广西大学法律系教授。

委托人:覃百昌,广西煤矿工人报社副主任。

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因与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社发生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称:本报自1979年创刊后,经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和中国电视报社同意,取得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的权利。中国电视报社还授权原告代为追究广西境内各种非广播电视报社擅自刊登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先后在《广西广播电视报》上就禁止擅自刊登有关电视节目预告问题,发出声明,其他报纸都停止了刊登,只有被告仍继续在每星期一出版的报纸中缝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原告的报纸在自治区内煤矿系统和合山市的发行,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社辩称:电视节目预告是时事新闻。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不论作者、出版者均不享有版权。被告的报纸确实从1987年起一直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但既没有将原告报上的电视节目预告和文章翻印,也未将其整张广播电视报复印下来出售。因此,原告诉被告侵犯了其权益毫无根据。被告之所以未执行上级版权机关的规定和裁定,是因为它并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原告在自治区版权局的裁定未成为事实之前,抢先在《广西广播电视报》和广西电视台公布被告被裁定处罚的消息,使被告的名誉受到损害。为此要求原告在同样的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合山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的广西广播电视报于1979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创刊,发行于广西境内。之后,原告与中国电视报社签订协议:中国电视报社向原告提供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表,由原告在其报纸上刊登或转载,每期付给中国电视报社稿酬80元。原告根据广西广播电视厅桂发字(1987)35号文件精神,与广西电视台口头协商将其一周的电视节目预告表由原告刊登,每期付给广西电视台稿酬100元。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社未经原告同意,从1987年起,每周星期一在其报纸上转载原告报纸中刊登的中央电视台、广西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1988年2月1日和1989年5月8日,原告在其报纸上发表声明:未经本报准许,任何报刊不得转载、刊登本报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989年9月22日,自治区版权局以桂权字(1989)9号文《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下发后,被告仍继续转载原告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1990年2月4日,原告向自治区版权局提出申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自治区版权局审查认为,被告擅自转载原告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违反有关规定,属侵权行为,于同年7月24日作出裁定:被告立即停止转载原告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补偿给原告经济损失6360元。被告拒不执行,继续转载原告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同年8月27日,原告在其报纸上和广西电视台公布了自治区版权局的裁定内容。1991年8月1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山市人民法院认为,电视节目预告属预告性新闻范围,应视为时事新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时事新闻,无论新闻单位或者个人都不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原告诉被告侵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同时,原告在自己报纸上和广西电视台公布自治区版权局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致使被告名誉受到损害,被告反诉要求赔礼道歉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但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缺乏根据,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于1991年12月25日判决:一、驳回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在《广西广播电视报》上公开向被告赔礼道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

第一审宣判后,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不服,向广西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是:一审判决把电视节目预告表视为时事新闻,不予保护是错误的。上诉人对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表应享有使用权。被上诉人广西煤矿工人报社在法庭上,对上诉人进行侮辱和丑化,事后又利用所办报纸进一步扩散,侵害了上诉人的名誉权,请法院撤销原判,责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广西煤矿工人报社同意一审判决,并就上诉人提出的侵犯名誉权之诉提出了反诉。

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时事新闻,是指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最近期间国内外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的报道。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是电视台为了让观众预先知道在一周内的节目以便供其届时选择收看的预报。因而,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属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时事新闻。国家新闻出版署1988年3月30日《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报纸和以报纸形式出现的期刊可以转载广播电视报所刊当天和第二天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但不得一次转载或摘登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如需要转载整周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与有关广播电视报社协商。”被上诉人不经上诉人许可。擅自转载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违反了该通知的规定。上诉人通过与电视台订立协议有偿取得在广西境内以报纸形式向公众传播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对上诉人民事权益的故意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应承担民事责任。

上诉人上诉有理,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确属不当,应予纠正。至于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被上诉人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以及被上诉人就此提出的反诉,均为新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属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宜与本诉合并审理。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于1994年11月25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合山市人民法院(1991)合法民判字第4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中关于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的部分。

二、撤销该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二项中关于原告在《广西广播电视报》公开向被告赔礼道歉部分。

三、被上诉人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立即停止在其报纸上刊登《广西广播电视报》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侵权行为。

四、被上诉人广西煤矿工人报社赔偿给上诉人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经济损失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