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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管理(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5-08-24 手机浏览

燃气经营管理范文篇1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燃气经营管理范文篇2

关键词:燃气企业;财务风险;防范措施;分析探讨

DOI:10.16640/ki.37-1222/t.2017.11.259

1燃气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意义

燃气企业财务管理的实质是通过对企业资金运动过程中形成的的财务信息进行收集、加工整理、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和分析,对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进行预测和分析,为企业决策层进行财务决策提供财务信息资料等一项经济管理活动。企业的财务风险是指由于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而影响企业的财务活动,使企业的实际收益与预计收益发生偏差,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燃气企业的经营管理中防范财务风险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研究燃气行业如何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提高燃气企业盈利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2对燃气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分析

2.1燃气企业债务结构不合理,应收账款比重大

企业的资本结构和债务结构对企业的发展扩张会产生重要的影响,资本结构和债务结构出现不合理的状况会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财务风险。目前燃气供应企业是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行I,其重要的财务特征是通过高资金投入来获得高额的利润,为了获得大量的资金来满足燃气企业的发展,燃气企业一般是通过举借长期债务、短期债务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部分燃气企业债务比例过高,给企业发展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好债务结构,必然会给燃气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隐患,大大提高了燃气企业出现财务危机的可能性。燃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应收账款,燃气企业面对的客户种类繁多,特别是工业用户其用气量大,赊销金额高、应收账款周期长,在目前经济速度放缓的环境条件下,出现了行业性的经营风险,将给燃气企业应收账款的回收产生重大的风险,由于应收账款占用燃气企业的资金多,产生呆账的可能性也比一般企业高,在这种情况下燃气企业可能由于资金回收相对比较困难,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有可能形成燃气企业的财务风险。

2.2燃气企业经营现金流量的变动会产生财务风险

燃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量分为经营现金流入量和经营现金流出量,燃气企业销售的产品与一般企业不同,其销售的产品需要通过输气管道、大型燃气罐运输车、大型储气罐等特殊途径提供给客户,在投资方面固定成本一般要高于其他商业企业,燃气供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运输成本比较高,车辆的购置、租赁等各项费用支出比较大,产生的现金流出量比较大,如果燃气企业资金计划不科学,就可能出现影响燃气企业经营业务的发展。燃气企业产生的经营现金流入量是销售燃气的收入,燃气价格的变动将直接影响燃气企业的现金流入量,燃气企业的价格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不是由市场决定的,在经营过程中燃气企业提供气源的上游企业如果提价,而燃气企业销售价格不变,这样就增加了燃气企业的成本,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

2.3燃气企业在成本控制方面管控水平偏低

燃气企业的成本一般包括燃气的采购成本和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燃气成本是主营业务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燃气企业的经营利润水平。燃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能过多地考虑市场经营因素,应该根据政府的调控、环境保护的要求等各方面的具体规定确定发展战略规划。为了保证气源的充足,保证及时向社会提供足够的燃气供应,燃气企业必须进行燃气的战略储备,使企业库存积压比较多,燃气企业在购进燃气时的成本价格与市场燃气的销售价格不能进行匹配。

3防范燃气企业财务风险的措施

3.1优化燃气企业的负债结构,降低资本成本

燃气企业的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是企业长远发展非常重要的因素,对燃气企业的资本结构要进一步优化,逐步降低其综合资本成本,增加燃气企业的盈利水平对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就燃气企业来说,可供选择的筹资方式有两种即采用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债务融资方式的资本成本低而财务风险比较大,股权融资方式的资本成本比较高但风险比较小。

3.2加强燃气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

加强燃气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进一步减少坏账损失。对客户采取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管理法,控制大客户的欠款额度,积极催收客户欠款,对长期欠款的客户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催收欠款。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估,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制度,对信用不良的客户采取预收账款的方式或终止燃气的供应,减少应收款中占用资金。燃气企业采取先进的现代化信息技术管理手段来进行远程智能化管理,及时掌握客户用气动态,并按时收缴燃气费用,降低燃气费的收款成本,减少坏账成本,降低燃气企业的财务风险。

3.3加强燃气企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量的管理,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

燃气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量方面,燃气的采购成本是主要的流出量因素,燃气企业通过建立健全燃气价格预测信息系统,对燃气的价格走向进行科学地预测和详细地分析,争取以最低的价格采购燃气,降低燃气的采购成本,同时,管控好各项费用支出,这样就能减少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量。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方面,应该严格执行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燃气销售价格,在政府相关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提高计划指标以外的燃气用量价格,增加燃气的销售收入。

3.4加强燃气企业的成本控制

燃气企业的成本构成主要包括燃气的采购成本、运输成本、仓储成本和各项期间费用,为了降低燃气企业的成本,减少各项费用的支出,必须对燃气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控制。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度科学严格地燃气采购、运输、仓储成本和期间费用的管控制度,进行精细化管理,将各项成本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和环节,将成本指标和各部门的考核奖惩办法结合起来,为燃气企业持续执行成本管控制度创造好的执行环境,以提高燃气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管控能力。

参考文献:

燃气经营管理范文篇3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190号),结合我区城镇燃气经营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

区经信委对市经信委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进行初审,负责核发区内注册的镇燃气公司经营许可证。区工商分局负责对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不予办理企业年检。区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核发许可证的燃气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对未通过评估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复查评估的,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严禁无资质企业从事燃气经营。任何无资质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均属非法经营,必须予以取缔。现已经在辖区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的无资质企业,必须在年12月30日前取得资质或由有资质的企业整合;在未取得经营资质前,不得发展新的工业、商业、集体和居民用户。在年底前未取得许可证且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区经信委按照国务院583号令予以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供区管理

区经信委要根据全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供需现状等情况,制定燃气经营供区方案。

(一)现已形成的供区,各燃气经营企业于年12月底前上报区经信委予以确认批复(含管网布置图)。没有管网平面布置图的(含电子版),应在年年底前补充完善后,报经信委并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已有管网平面布置图(含电子版)经区经信委确认批复后,涉及占地或开挖的管线报区规划局审批后方可实施。电子版应含管网平面布置位置、埋深等内容,并采用独立坐标系实测。

(二)燃气经营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任何镇街发展新的用户,扩大供区。对新供区管网建设在实施前,应报区规划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的新供区,必须设计管网平面布置图;其管网平面布置必须服从于所在镇、街建设规划,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在管网平面布置图签字同意;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同意的管网平面布置图(含电子版)需报区经信委批复,并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三)燃气经营企业的供区转让,需报区经信委批准。

三、进一步严格燃气安装收费及终端供气价格标准

城区燃气安装费用由初装费和安装费组成。场镇居民安装燃气,采取定额包干收费办法,燃气安装收费及终端供气价格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文件执行,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收其他费用或多收费用。燃气安装费的收取是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得委托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严格履行供用气合同,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用户提供及时、良好的服务。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端正服务态度,尊重用户意见,严禁向用户特别是新开用户搭售或指定购买某种燃气器具等商品。

四、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编制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经信委要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局、区建委、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区“十二五”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信委备案。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供气区域的实施计划。

五、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保护和燃气设施保护

(一)规范燃气工程项目审批。我区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时,要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新建、改动的城镇燃气管道、燃气充装站及储配站等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区经信委审批同意后实施。城镇燃气经营者持区经信委审批同意批复办理规划、质监、消防等相关手续。对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或未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划定建设规划红线,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二)加强燃气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城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城镇燃气工程所用重要设备、材料必须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燃气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燃气建设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燃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报区经信委组织竣工验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档案报送区经信委备案,并将工程档案移交规划、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区经信委要会同规划部门、城镇燃气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区经信委及规划、消防、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监督管理,按《条例》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规行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六、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及应急体系

(一)区经信委要会同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制订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不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二)城镇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编制完善各类燃气事故抢险救灾及应急处置预案,组建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联合演练。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城镇燃气企业要采用先进燃气管网监测技术、设备,加强燃气管网设施运行的安全检测,确保管网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三)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区经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行政执法

(一)区规划局在编制城市规划、调整规划或批准建设工程项目时,应按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313号令)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相关规定,征求区经信委和燃气经营企业意见,满足已经形成的燃气管网平面布置的安全等相关要求;同时,应标明建设工程界内地下燃气管网位置。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要求,保障建设工程界内燃气设施的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应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商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派人到现场监护,配合施工建设单位进行安全作业;施工建设造成的燃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的燃气放空和泄漏等直接损失或其他赔偿,全部由施工建设单位负责。

(三)燃气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进户抄表等,必须佩带标志和证件,依法开展工作,用户应予以配合。

(四)区经信委要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组建专门执法队伍,保障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管理行为

(一)规范城镇燃气企业客户服务行为。区经信委要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城镇燃气企业客户服务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客户服务基本管理制度,规范验收通气、收费、入户安检、抄表、维修等服务人员的工作流程。

(二)依法查处与整治违法经营城镇燃气行为。对未取得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城镇燃气经营的公司或分公司,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区经信委会同工商、安监等部门联合整治,依法查处。

(三)规范城镇燃气经营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装、服务等收费行为,杜绝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区经信委要组织本区域内城镇燃气企业,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印制燃气安全手册,广泛宣传燃气安全常识、燃气事故案例、法律法规标准等,普及燃气安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