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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范(6篇)

来源: 时间:2025-08-29 手机浏览

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范篇1

南通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坚持高点定位,构建服务T商”的思想指导,把构建服务工商作为规范性服务的着力点,打造“优质高效、贴心满意”服务工商的品牌,不断创新举措,努力做优做强服务,积极做好做实服务,始终把提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工商工作的第一追求,把服务对象的需求作为工商工作的第一信号,把服务群众作为T商工作的第一要责。近年来,该局对工商所规范化服务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是在努力实现基层服务的规范化上狠下苦功。首先是端正思想认识,正确处理好规范化优质服务与加强执法监管的关系。过去有些执法人员片面地理解这两者的关系,或只谈服务不讲执法,或以优质服务为由放松监管执法。处理好服务与执法的关系十分重要,一方面通过规范化服务,提升水平,优化环境,尽心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同时,牢记职责,不辱使命,尽职尽责加强监管,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是在具体做法上坚持做到“四个不”。第一,问不烦。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耐心细致地回答群众咨询。做到百问不厌,百问不烦,做到“一口清、一次明”;第二,难不倒。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拓宽知识面,力求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为办事者答疑解惑,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第三。气不馁。不断提高个人修养,规范自身言行举止,养成良好职业道德习惯;第四,情不偏。坚持公平公正,做到生人熟人一个样、大小项目一个样、本外地人一个样,不分亲疏,一视同仁,热情接待,笑脸相迎。

三是在四个方面狠下功夫。首先,在准确把握前置审批事项上下功夫。其次,在提高当场办结率上下功夫。建立了科学协调、高效运转的登记注册体制,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办结;开辟了窗口绿色通道,使行政审批进一步提速。第三,在增强工作透明度上下功夫。通过各种形式,公开了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范围、程序、期限和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印发了分局《注册登记窗口办事指南》,为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导向;公开了意见簿和监督举报箱、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监督,使行政权力在公平公正、阳光透明、规范有序的轨道上高效运行。第四,在落实登记责任追究制度上狠下功夫。坚持依法行政,推行行政问责制,加大行政监察和责任追究力度,大力营造公正、公平、公开、有序的市场准人环境。近年来,共办理企业设立登记近万家,变更登记8000余家,接待各类办事人员2万多人次,从未发生一起群众投诉举报事件,登记准确率达100%。公务员之家

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范篇2

电子商务不仅是眼前所看到的交易行为,而且是新商业文明发展的一部分。对市场的规范者来说,这意味着两大变化,一方面,规范对象发生变化:一是市场主体发生变化;二是市场本身形式发生变化;三是市场所配置的资源发生变化。另一方面,规范方式发生变化,一是政府在加强执法监管的同时,要向服务方向转变,坚持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二是政府要把管不好、管不了、不该管的事,交给社会,加强行业自律,共同治理,共担责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规范对象变化的时代特点

现有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是传统商业文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现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是针对传统工商活动的规范。在新商业文明背景下,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如何调整是个新课题。

(一)市场主体的变化

工商行政管理要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和退出行为进行全程监管,首先需要界定管理对象,哪些政府该管,哪些政府不该管;不该政府管的,该由谁管。为了避免行政规范落后于发展形势、发展需要和发展趋势,提前充分考虑市场主体本身发生的质变,是非常重要的。

在传统工业化社会中,企业是市场主体;在新商业文明中,自然人成为市场主体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我们既要预见到新旧商业文明交替时期企业与自然人共同成为市场主体的情况发生,甚至还要预想到将来自然人成为主要的市场主体也有可能。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对象,有个历史演化过程。过去,在传统计划经济思路下,管理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和家庭经营,为的是抑制市场经济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管理扩展到统一市场,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实际转向的是企业。然而,随着互联网兴起,自然人在经营中的地位呈上升势态,带来了新情况。

电子商务适合在家办公,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和家庭从事经营活动。例如在江苏省徐州市沙集镇东风村,1000户农民中,有600户从事板式家具业务的网店经营,收入规模达到3亿。其中,多数农民以自然人、家庭经营的主体形式从事电子商务。东风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中,现实中就出现了自然人主体为主,企业主体为辅的情况。另外,据《互联网周刊》家庭实验室2008年3月进行的一项375个样本的全国性调查。有72%的受调查者相信,在家办公将在十年内流行。在这72%的在家办公支持者中,18岁以上的无收入者(在校大学生)和30岁以下参加工作不久、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者,对在家办公的信心,明显高于前后、上下区段人群。因此可以基本断定,80后、90后将在十年内投身SOHO浪潮,成为我国在家办公第一代。

新商业文明最终趋向的形态是生产生活一体化,随着自然人兼业、在家办公(SOHO)、农村乃至城市家庭经营、学生在校经营等情况越来越多,以往工商行政管理对象与实际的市场主体间的错位就会越来越大。

传统工商行政管理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归类为公民(自然人)。其中,个体工商户可以进行工商登记,而对自然人从事电子商务如何规范,就成为新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的《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同强制登记比较起来,《办法》有了明显改进。至少缓解了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迫在眉睫的危机。然而,什么叫“具备登记注册条件”,有专家理解为这是自愿登记,这在文字上留有很多解释空间。

其实。自然人有内在利益动机则可能转化为法人。例如,可以从承担无限责任转向有限责任,从小规模到做大、做正规,主动进行工商登记。硬性要求自然人进行工商登记既不合情理,也不符合趋势潮流。同时,登记注册只是一种管理办法。对自然人的管理,还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管理和市场本身自治可选择,可以借鉴“行业和企业自治优先的原则”处理。

要鼓励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创新。例如,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困难群体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不同地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在经营场所方面,对自然人从事电子商务采取类似的灵活政策。

(二)市场本身的变化

当前的工商行政管理主要是针对边界明确的企业在扁平化的市场中的活动进行监管。未来电子商务改变了这种情况,一是企业与市场的边界模糊了;二是市场本身形成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交叉补贴的双边、双层市场。

网络是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第三态组织,它既具有市场的扁平化特征,又具有企业的结构化特征。它不像企业,是因为它扁平;它不像市场。是因为它结构复杂。这是一种新的市场结构。从实践看,网络的结构,往往表现为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交叉补贴的双层市场、双层经营结构。

这种变化带来工商行政管理的不确定性。例如对于低于成本定价来说,免费模式的实际情况是基础业务免费而增值业务收费,固定成本投入与边际成本投入的主体可能是分离的,由此形成的市场秩序与单一的扁平化市场的秩序有很大不同。

连带着,免费模式的市场行为既不是垄断又不是竞争,但又不像物质生产条件下的垄断竞争,而是一种特殊结构的垄断竞争,是基础业务垄断(或自然垄断)与增值业务高度竞争形成业务互补。这也对工商行政管理带来新的问题。

(三)市场配置资源的变化

另一个变数较大的管理对象是信息资源。以往工商行政管理面对的市场资源,主要是物质资产、物质生产资料和资金。但电子商务不仅涉及占重要地位的信息流,还有信息资源本身的管理问题。例如对个人信息(包括个人隐私)如何管理,监管就面临新情况的挑战。这些挑战还不仅仅是眼前已经看到的一些矛盾,真正的矛盾还没有充分暴露。美国多年以来的实践表明,对个人信息采集、开发、保护的规范将是个长期摸索的过程。

《办法》涉及了个人信息保护,但这个问题看来需要更加专门的规范文件来解决,如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及更进一步的政策(如还没有列入日程的指导意见、条例等)、法律(如还没有列入立法议程的网络个人信息专门法律等)。

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正如艾伦与托克音顿所说:“隐私权像其他法律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设计相关法规,一定要注意各种利益的平衡。监管的法理基础,应该建立在信息中立的判断上。认识不到这一层,说明我们还缺乏起码的条件来解决这个问题。

从电子商务未来发展趋势看,对个人信息处理(保护只是其中一方面,还有采集和开发等)的规范,至少要同时考虑消费者现有权益,电子商务深入发展后产生的新的权益(如个性化与选择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商业与公共利益等方面。从美国对谷歌街景监管意见的摇摆不定可以看出,解决这类问题存在以现有认识水平意想不到的深层矛盾存在。草率下结论恐会伤及国家竞争力。

二、工商行政管理如何通过职能转变适应电子商务发展

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关系变化了,生产方式转变了,对政府职能转变势必提出客观要求。政府职能转变,就是要把“管不好、管不了、不该管”的事,交由社会去管;政府通过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一)在加强执法监管的同时,要向服务型工商方向转变,坚持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

工商行政管理从收费型工商,转向监管型工商是一个进步,但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向服务型工商转变。它应当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一是提高直接服务水平。包括通过电子政务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公共服务。加强政策法规信息引导,提高基础信息服务能力。完善企业便捷获得政府信息的渠道。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二是提高间接服务水平。包括健全法律标准环境,完善政策措施环境,建设信任保障环境,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服务商的信用评估制度和进入、退出机制,推动电子商务服务商信用信息的公示与共享,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高人们对社会服务体系的信任度,营造社会人文环境,等等。我们注意到,《办法》抓住“诚实信用”这一点,将信用监管规定为监管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基本手段,有利于信任环境(含信用环境)的改善。

其次,推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服务环境。这一点实际是服务协调,强调政府与社会协作进行服务分工。除了政府公共服务之外,政府有责任推动对电子商务的社会服务发展。如果只是强调自己的职能是行政监管,而认为社会监管不是自己的事,这不符合服务型工商的要求。当然,这不是《办法》本身要解决的问题,而是与《办法》配合要做的工作。推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服务环境,主要是围绕电子商务的规范,推动相关服务体系建设,甚至相关服务业发展。比如,当政府对于自然人的监管鞭长莫及时,如果以服务体系或服务业形式出现的信任服务(在美国有信任这个行业)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或公益机制解决问题,政府自己就不必直接去做,但有责任为社会创造条件予以推动。当前,电子商务服务商自发形成了许多维护诚信的非正式制度。政府应鼓励其发展和试错。像支付宝、财付通这样形成了信用产业的,更要积极扶持。

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范篇3

[关键词]家电维修服务现状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家电产品的应用普及度正在快速提高,特别是近几年国家“家电下乡”政策的实施,更加加速了家电产品的普及。家电产品数量的大幅增加,致使相应的家电维修服务市场规模不断壮大,有数据显示,仅江苏省家电维修的市场规模高达5亿元人民币,国外一些家电品牌的服务利润占其集团利润的比例,由25年前的15%上升到目前的50%以上。家电维修服务市场庞大,但目前的管理状况却不尽人意,规范家电维修服务管理已是当务之急。

一、家电维修服务管理的现状

家电维修服务管理包括维修机构、维修人员、维修服务、监管机构和依据管理等各个环节。

1.维修服务机构

目前维修服务机构多在中小规模,且地区分布不均。维修服务机构中90%左右为中小规模型,大型连锁的维修服务机构少。维修服务机构一般只需要获得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许可证即可营业,有的维修服务机构甚至连工商部门的许可都没有。另外,家电维修服务机构的分布地区和层次是不均匀的,总体上大城市、发达地区机构多服务质量相对较好,农村和偏远山区的服务机构少,且技术力量跟不上。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由于维修机构分布少,技术人员缺乏,出现了产品维修困难的情形。

2.维修服务的人员

维修服务人员学历层次较低,缺乏统一的从业资格认定。维修服务人员学历层次多以职高生或企业、社会培养的短训班学员为主,大专院校的IT类很少。据中国家电维修协会2004年11月公布的一份调查表明,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仅占2.2%,高中占62.4%。从事家电服务维修人员占从业人员的70%,从业人员中5%在18岁以下,高级技工只有10%。这样的人员水平与家电维修服务中需要具备的专业人员要求差距较大。另一方面,部分省份要求家电维修服务人员具有从业资格证,但各省各自为政,缺乏全国统一的从业资格认证,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致使维修服务的质量很难保证,很多家电产品的复修率很高。

3.维修服务

国内外产品的售后维修服务差别较大,普遍的现象是国外重服务国内重销售。国外品牌的家电产品维修服务的网点多、细致,产品的维修服务技术保障相对大,消费者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国内品牌更加关注产品的销售,在维修服务上特别是一些个体维修,维修的质量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家电产品的寿命和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有一些国产小品牌的家电产品由于品牌的生存力弱,在市场的存活时间短,导致一些国产小品牌生产厂商倒闭后,相应的产品售后维修服务缺失。而这些缺失售后维修服务的产品目前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

4.维修服务监管

国家各部委、行业协会以及地方政府都出台了家电维修服务的规章办法等,但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指导性法律。很多国家各部委出台的家电维修服务管理的文件涉及到的部门,几经政府机构的改革已经变换。地方政府有的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比如北京、上海、湖北、吉林等地区,但由于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出台,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法规失去了效力,导致维修服务行业管理目前无法可依的状态。

表各部委关于家电维修服务的部分规范

年份单位文件名称主要内容

1988原国家经委《关于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归口管理的通知》(经质[1988]179号)规范了原商业部、原电子工业部、原轻工业部的行业归口管理工作

1988原机械电子工业部《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机电销〔1988〕357号文)开始建立全国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体系

1989原机电部、原国家工商局、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认真做好国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国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

2002原信息产业部《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管理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三包”责任,加强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

2003原国家经贸委《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开始对家电维修服务部进行等级管理

2005商务部、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微型计算机及其设备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开始对微型计算机及其设备维修服务进行等级评定

200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要求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对家电维修的监督指导机构上多头管理,责权划分不请。有的地方是在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下,有的地方是起源于1988年电子工业部要求设立的“电子产品维修管理中心”作为事业单位性质的监督管理机构。很多维修服务监管没有明确要求,造成领导缺位、无人管理,无法管理局面。行业协会有国家总协会下属分会,有地方协会,有商业协会,有产品制造协会,有专业协会等,对维修服务监管上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生产者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和服务,一些跨省区的问题难于协调处理。同时,跨行业、超出职能范围的工作也没有统一的协调机构。

二、家电维修服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政府在家电产品维修服务管理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就目前的管理现状来看仍然显露出一些问题:

1.维修服务市场准入门槛低,机构混杂、人员素质不一

整个维修服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维修服务机构的数量增多,但由于不需要资质认定,只要获得工商部门的营业许可即可从事相关服务,导致维修服务市场的准入门槛低。同时,由于市场准入容易,很难区分维修服务机构专业技能的强弱,更难确保维修的质量。对于从业人员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从业资质认定,跨地区的维修服务人员资质不能互认,整个维修服务市场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难保证维修的技术水平。

2.维修服务的层次不健全

农村、偏远地区家电产品维修服务较城市困难很多。这些地区维修服务网点少,维修人员缺失,很多都是通过个体维修商户来维修,在维修质量上很难保证,甚至在很多农村还面临着找不到维修网点或者维修人员不会修理的状况。

国产倒闭品牌的维修后续服务很难保障。这些倒闭厂商的许多产品处于“三不管”的境界,即生产者、销售者和维修服务方互相推诿责任。即使维修商可以为产品维修,但由于生产厂商的倒闭,许多产品部件已经无从购买,也无法实现维修服务。目前,国家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相关的责任归属。

3.行业管理无法可依,管理机构不明晰

没有统一的国家层面关于家电维修服务的法律法规,不能明确维修服务的管理部门、机构组成、职责、费用来源,也没有可遵循的维修设置、维修秩序、维修要求、维修培训、维修管理、维修监督等行为准则。统一规定的缺失是家电维修服务不能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

4.缺少有效的国家行业标准

有的省市制定了自己的行业标准,但缺少统一有效的全国范围标准,对于一些跨地区的维修服务很难评测。例如维修服务质量的评定标准、废旧家电的区分标准等都有所缺失,很难保障维修服务质量的全国统一性。

三、家电维修服务管理的建议

为加强我国家电维修服务行业管理工作,针对目前家电维修服务管理中的现状和问题,现提出以下初步建议:

1.出台国家层面的家电维修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建议出台国家统一的家电维修服务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全国家电维修的统一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全国性的维修服务业,理顺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议可以成立全国家电维修管理中心,各省利用原电子产品维修管理中心的机构实施具体工作,负责本地区维修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和市场准入,行使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各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工作要接受各省区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解决目前多种行业协会指导,且范围交叉、不明确,行业协会和政府机构管理范围冲突的问题。同时,通过该法律法律明确划分管理机构的相关权利和责任,避免出现问题时各个管理机构互相推诿的现象发生。

2.建立严格维修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准入制度

建立维修服务机构“从业资质+工商许可”的准入模式。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从业机构的资金、办公设备、人员数量、人员资质等方面提出进行划分,分级评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不予资质认定,对于符合资质认定的机构才可以到工商部门据此办理相关营业手续。

建立全国统一的维修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对从业者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技能等提出要求。从业人员只有符合国家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甚至通过相关考试,才能拿到职业资格认定证书上岗工作。让家电维修服务人员走上专业化、职业化的道路,从此杜绝从业人员素质的鱼龙混杂的情况。

3.制定国家家电维修服务的标准体系

国家统一出台家电维修服务的标准体系,规范维修服务中的技术、服务标准,解决现有家电维修服务中各个地方维修服务标准不统一,跨省区维修服务很难认定的困难。同时,对家电维修服务的配件使用、技能水平、家电产品维修的达标水平、家电产品报废的标准等现有的盲点进行明确,能够有效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形成全国的标准化服务体系。

4.加大中高级维修服务人才的培养力度

有针对性地重点培养中高级维修服务人才,适应家电维修技术快速发展的需求。建议在大学、研究机构和家电产品生产企业之间建立必要的中高级人才培养中心,依托大学和研究机构的高水平师资力量,借助企业的技术基础和设备条件,开展中高层次的实践性技能维修服务人才培养,以解决目前中高端维修服务人才紧缺的局面。另外,在高职高专、中专技校等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进行专业改造、课程调整,开设家电维修专业中高级课程,举办家电维修实践班,培养中高级人才,也解决了部分学生就业问题。

5.增强偏远、农村地区的维修服务体系建设

针对农村和偏远地区维修服务难的问题,可以实行“乡村联络员”模式。该模式是由当地主管机构负责,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开展免费的乡村联络员培训班,在每个村都培养至少一名联络员,对其进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服务标准等方面的免费培训,乡村联络员经过资质考试合格后取得家电维修服务的从业准入资质,可以为当地的村民提供和城市居民一样的“随叫随到”的维修服务。

四、小结

通过对我国家电维修服务管理问题的研究,找出从机构、人员、服务、标准、法规等各个环节管理的对策,建立健全我国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确保整个家电产业的良性、有序发展,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进步。

参考文献:

[1]秦小栾:家电维修是个“富矿”[N].扬子晚报,2009(3)27

[2]陈国宁:农村家电维修难[J].中国老区建设,2003(04)

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范篇4

近年来,××市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在市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物业管理以规范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业主、使用人的多层次物业服务需求为宗旨,以诚信履约为倡导,以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体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为重点,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形成,效益逐步显现,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应看到,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我们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挂钩联系点党支部一起,成立调研小组,指定专人带队,深入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和金星镇、胜利镇及相关社区,走访50多户居民,对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了详实的调研。通过调研,我们深深感到,做好市区物业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一、××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现状

据统计,截止2009年3月底,××市区现有居住小区206个,有物业服务管理的小区63个,物业服务面积约350万m2,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100%。没有物业服务管理的小区143个(含旧住宅小区、散居楼),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达60%。目前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有21家。物业服务的范围由过去单一的住宅物业服务扩展到办公楼、医院、企业等多种类型的物业服务管理。

目前,市区共有物业服务企业18家。其中暂二级的物业服务企业1家,三级的有14家,暂三级的有3家。物业服务收费分四级,即一级0.44元/m2、二级0.30元/m2、三级0.20元/m2、四级0.10元/m2,从业人员800余人。

二、××市区物业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评价方面:一是行业社会地位不高。社会普遍认为物业服务属于简单的劳务服务,劳动强度大、行业技术含量低、从业人员待遇差。二是行业偏见普遍存在。社会上有一部分群众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看作是“雇佣关系”或“主仆”关系,动不动就故意找茬、小题大做,甚至不择手段恶意贬低行业。三是舆论导向存在偏差。近年来,各种舆论媒体对于物业服务行业的正面报道少,少数媒体片面追求眼球效应,不作深入的调查研究,不问青红皂白,肆意误导业主,给行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四是物业服务消费观念不强。人们对物业管理行业提供管理服务的社会性、公共性、有偿性认识不足,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不积极支持、不主动配合。

(二)政府监督方面:一是地方立法跟不上,相关政策不配套。相关部门对物业管理不够重视,对行业发展不够关心。地方政府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性文件少,难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协调和执法不力,与相关部门关系不够顺畅。政府协调工作不够及时也不到位,缺位和执法不力,与市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相关部门协调不力。三是物价部门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适用过宽。我市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是2005年制定的,最高一级的收费标准为0.44元/㎡·月,最低的只有0.10元/㎡·月,企业怨声载道。四是现行税赋政策不合理,对物业管理行业缺乏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经济负担重。

(三)开发建设方面:一是建管不分,掩盖和转嫁前期矛盾,给物业管理带来隐患和纠纷。开发单位利用“建管”不分,掩盖前期遗留问题、转嫁新建项目矛盾较多,有的新建项目房屋质量问题突出。二是利用物业服务促进房屋销售,拖欠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有的开发单位并不是真正重视物业管理,而是利用物业管理为开发项目搞包装,打品牌,目的是促进房屋销售,为开发单位的自身利益服务。并且常常拖欠空置房物业服务费。三是住宅项目配套设施不全、不到位,增加了物业服务的难度。一些住宅项目,开发单位片面追求经营效益,压缩配套设施项目,给今后物业企业入驻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留下隐患。

(四)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方面:一是公共意识不强,守约观念淡薄。一些业主片面强调个人维权,把物业企业当成对立面,不遵守规定,不服从管理,甚至故意刁难物业服务人员。部分业主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业主公共意识普遍较差,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意识不强,业主不能自觉遵守管理规约和规定。二是配合支持不够,欠费现象严重。从调查情况来看,业主不配合、不支持物业管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问题突出,业主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三是业主大会制度落实不力,运作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设立的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规程》规定了业主大会的运作程序,但在具体执行中感到可操作性不强。虽然《条例》已经颁布近6年时间,但真正落实业主大会制度的社区不多。四是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矛盾问题呈上升趋势。一方面是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另一方面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作用没有充分的发挥。有的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有的业主委员会超范围活动影响社区稳定,还有的业主委员会有特权化倾向,甚至个别业主委员会成为物业服务企业对立面。

(五)物业服务企业方面:一是企业经济效益较低,行业发展后劲不足。企业效益低、发展慢,发展后劲严重不足,连年亏损的占70%以上。主要是由于物业服务费标准过低,也有部分原因是由于物业服务收费率低造成的。二是人员素质较低,专业人才缺乏。从业人员待遇低,人才难寻难留,人员流动性大;企业缺乏规范管理和技术人才;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能适应物业管理发展要求,服务意识差。市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中,70%以上来自“转制、转岗、转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其年龄、文化、专业知识、技能都需要进行结构性调整。一些从业人员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技能有待提高,面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矛盾和问题不能及时、正确的解决,也是造成物业管理纠纷不断、投诉增多的原因之一。三是服务市场不成熟、行业竞争不规范。由于社会、政府、开发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面的原因,物业服务市场目前尚未达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健康有序的良好状态。

(六)旧小区、散居楼院方面:一是房屋建设年代早,年久失修功能残缺;二是小区配套设施缺损,存在道路破损、场地不整、绿化率低、公共设施不齐,无管理用房、无路灯、无停车场、无健身设施等问题;三是小区公共环境脏、乱、差,缺少必要的垃圾收集清运设施;四是私搭乱建严重,小区内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多;四是低收入人群集中,低保户比例大,下岗、失业、企业退休人员多;五是人员成分复杂,外来人员多、租房户多,治安问题突出。

三、对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物业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做到“严格管理、科学管理、长效管理”,针对××市区的实际,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齐抓共管意识。物业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居民的日常生活,关系××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运用多种宣传载体,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利用好社区、居委会和乡镇的阵地,经常地、持久地、反复地深入机关、社区及大街小巷,认真宣传《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和建设部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市委、政府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做学法、懂法、用法、护法的带头人,切实增强广大业主的自我约束、理性维权意识,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物业管理工作的共识。

(二)要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一是要从源头着手。要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尽快着手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及时调整物业管理工作中各种关系。如《物业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制定出台××市物业管理考评细则、等级评定、服务标准,并会同市物价部门重新核定新的物业收费标准。二是要从自身抓起。要认真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明确权责。建立健全安全保卫、保洁、维修等服务工作岗位职责,制定完善《从业人员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规范物业从业人员行为规则。三是要从搭台。明确乡镇、居委会及社区履行物业管理工作的职责,规范好《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并落实到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要切实加大舆论监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中既是代表各自利益,有各自的分工,又同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不论哪一方出现不规范行为,势必影响到整个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一是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媒体监督制度,在社区设立监督举报箱,向社会公示监督举报电话,利用电视、广播和报纸,及时宣传报道物业服务管理与服务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政治思想、品质道德、爱岗敬业等教育,加强业务培训,规范他们的言行。三是要建立健全考核评比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形成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良好氛围,使企业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良性发展轨道。

(四)要因地制宜管理物业,切实解决遗留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指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无人管理小区的接轨和早期开发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收缴问题。因此,一是要紧密结合目前市区体制实际,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理顺物业管理体制。建议由××市区周边乡镇和各社区对无人管理的旧住宅小区进行管理。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议市政府和社会各届,加大对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政策倾斜。三是在资金投入上,拟采取“政府补一点、公用设施运营单位投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居民出一点”的解决办法,努力改善旧小区环境和旧小区无人管理的现状。

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范篇5

一、家庭服务业发展现状

涉及行业广,工种多,就业潜力巨大。作为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的有偿服务。家庭服务业包括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医生、家庭餐饮、家庭教师、家庭搬家、家庭旧货收购、家庭养老服务等,大致有20多个门类,200多种服务项目。目前我国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业近50万家,从业人员主要为4050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等。

市场需求旺盛,前景广阔。由于家庭服务市场的人员稀缺,保姆、月嫂工资水涨船高,秦皇岛市月嫂工资从过去的日工资50~70元,上涨到100~200元,而且依然供不应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需求正逐步向个性化需求、差异化需求转变,需求的增长刺激了家庭服务业发展,这就为家庭服务业提出了新的挑战,但更多地是为家庭服务业发展提供了机会,要求家庭服务业进行市场细分的呼声不断高涨。

二、制约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从目前市场发展程度看,家庭服务业发展面临“四难”处境,即:

供需对接难。家庭对服务需求的渴望与城乡劳动力就业难形成鲜明对比,部分家庭服务企业陷入无人可用的尴尬境地,部分劳动力就业无门。

权益保障难。家庭服务企业无证经营、恶性竞争、服务欺诈、劳务纠纷等现象依然存在,家庭服务消费者、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管理规范难。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与家政企业关系比较松散,难于管理关于从业人员的合同签订、社会保障问题尚未有明确的规定。

技能提升难。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普遍较低,缺乏系统培训,服务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三、关于家庭服务业发展模式的建议

面对家庭服务行业的诸多问题,要建立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家庭服务产业的发展战略,就必须依靠政府推动,建立组织领导、行业标准和工作“三个体系”,搭建起就业、培训、社区、信息服务“四个平台”,实现“六三”模式,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家庭服务业网络。

1.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齐抓共管的家庭服务组织领导体系

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必须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在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中的部门职责。

人社部门负责承担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做好培训、就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发展改革部门制订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涉及的重大产业政策、项目规划。

民政部门负责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协助监督管理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财政部门负责研究提出有关财税政策,积极筹措资金,并与相关部门共同落实支持保障措施。

商务部门拟订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按行业管理承担监管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行业标准、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

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发挥联系群众桥梁纽带的优势,在人员培训、职业推荐、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2.强化“三项作用”,建立覆盖城乡的家庭服务工作体系

一是强化联席会议协调作用。推进以市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为统领,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建立以家庭服务企业协会为龙头,各行业分会为骨干,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家庭服务企业、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为支撑的家庭服务业网络。

二是强化行业协会骨干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分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制定行业服务公约、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建立基于行业自律的会员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是强化家庭服务企业支撑作用。促进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发展。引导和扶持大型龙头企业向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凡在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备案的劳务派遣企业及个人均可从事家庭服务业。落实财税补贴政策,培育和发展特色家庭服务品牌。发挥好服务业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民生工程资金等作用,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

3.建设“三个标准”,建立诚信规范的家庭服务标准体系

一是加快建设家庭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完善家庭服务业行业规范和各类服务标准,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管理规范、标准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企业制(修)订服务规范,制定规范的家庭服务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务合同示范文本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服务家庭签订服务协议。中介制家庭服务企业应引导从业人员与服务家庭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建设诚信服务标准。鼓励企业和个人诚信经营,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家庭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不断健全企业、从业人员信用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以及公示制度,逐步实施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

三是建设星级管理标准,对家庭服务企业实行五星级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4.完善“三个系统”,搭建便捷顺畅的就业服务平台

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范篇6

一、本方案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的管理或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登记费或手续费、审查费、证照费、资源费等。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向社会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社会福利性和公益性收费、执法检测和检验性收费、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基础设施使用费等。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设立必须有合法依据。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履行收费职责的机关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不得收费。

三、规范收费标准。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收费渠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超标准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收费项目但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对每一具体的收费事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执行最低标准。

四、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经办场所和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清理结束后,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经营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公布,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公布。对国家、省、市政府取消的收费事项,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收费单位应立即停止该项收费。

五、区分收费性质,实行收费分开制度。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性收费分开,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收费一律纳入财政预算,经营性收费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与行业协会收费分开,行业协会除依法收取会员费外,收取其他有偿服务费要依法审批,不得自行收取;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与中介服务收费分开,中介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公布的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规定收取;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罚没收入分开,罚没收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不得搭车收费。

六、改革收费方式,规范收费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对涉及到经济项目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先办理证照后收取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收费窗口,实行统一收费,一口对外。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代收,做到票款分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收费。

七、加强对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以及有关部门受上级业务部门委托代收费用的监管。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要按照团体和协会章程吸收会员,对承认章程自愿入会的,要按规定标准收取会员费,任何单位不得强行或变相强行收取会员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上级委托收费,必须持有业务上级的书面委托文件,否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