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任职排查报告(收集3篇)
高管任职排查报告范文篇1
【关键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制度
为有效防止、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所在单位的财产安全,各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首先,要明确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即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其次,明确事故隐患分类,即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其中,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明确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职责。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基层单位的职责,将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责任分解到人、到岗,日常工作过程中加强培训,使每位从业人员了解自己的安全职责,提高和掌握自己排查与治理安全隐患的技能。
第四,建立隐患信息档案。为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等。
2依据相关制度做好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首先,单位成立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组织机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任副组长,专家、技术人员、安全员及各班组长为成员。
其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点围绕本单位的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监控设施以及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工作。
第三,排查时按照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规定的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基层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各部门、基层单位报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报告形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第四,对于排查出或上报的安全隐患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整改。各基层单位发现或接到从业人员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做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自己不能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
第五,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治理情况汇报,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必需的资金和物资条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问题。
第六,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或者通知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3对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实行挂牌督办
集团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立对集团下属各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发现下属各公司存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该公司立即治理或者限期整改,及时跟踪了解治理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核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受理事故隐患举报,在受理事故隐患举报后,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获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信息,于每月将信息汇总整理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下属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或者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以及下属公司拖延或者拒绝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实行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
高管任职排查报告范文篇2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以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为工作重点,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整治,建立全方位、全覆盖的排查整治网格,深化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建设,推动社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积极构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坚持“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落实“七定”,即领导定点、全员定责、监管定位、排查定级、培训定岗、信息定时、奖惩定则,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网格化责任体系,确保全市火灾隐患“减少存量、不增新量”,全力维护火灾形势的稳定。
三、网格划分
网格划分以行政区域为基本单位,划分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市政府为一级网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范围,以各乡(镇、街道)为基本单位划分网格。各乡(镇、街道)为二级网格,以村(社区)为基本单位划分网格。各村(社区)为三级网格,为网格最小单位。
四、工作职责
(一)市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掌握全市网格化排查整治进展情况,部署下步工作任务;
2.制定全市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整治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签订排查整治责任书;
3.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市属单位开展排查整治,督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4.对火灾隐患实施跟踪督办,对各级网格进行日常动态监管;
5.建立排查整治基础信息库,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定量、定情、定位到各级网格中;
6.建立网格化排查整治执法队,研究解决各级网格上报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7.制定考评标准和细则,实施督察考评,通报网格化排查整治进展情况;
8.组织对各网格责任人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9.组织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网格排查整治方案,细化任务,明确职责;
10.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二)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职责。
1.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进行阶段总结,全面掌握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对不能解决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报市一级网格;
2.成立网格组织机构,确定网格责任领导及责任人,签订排查整治工作责任书;
3.制定网格排查整治方案,细化任务,明确职责;
4.汇总并定期向市一级网格上报排查整治情况;
5.整合信息资源,建立排查整治台帐;
6.督促下级网格开展排查整治,对火灾隐患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实行重点监控;
7.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三)村(社区)职责。
1.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进行阶段总结,全面掌握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对不能解决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报所属乡(镇、街道)二级网格;
2.成立网格组织机构,确定网格责任领导及责任人,签订排查整治工作责任书;
3.制定网格排查整治方案,细化任务,明确职责;
4.组织有关部门对网格内逐家社会单位、逐栋建筑、逐条街路、逐个村屯开展排查整治;
5.整合信息资源,建立排查整治台帐;
6.汇总并定期向所属乡(镇、街道)二级网格上报排查整治情况;
7.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四)公安消防机构职责。
1.按照省消防监督分级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网格内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开展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5.检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的,按规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市政府协调解决;
6.及时受理、登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处理。
(五)公安派出所职责。
1.按照《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对网格内属于派出所监管范围内的社会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开展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按照管辖范围,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5.检查中发现存在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6.检查发现应当移交公安消防机构处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
五、工作任务
(一)持续排查火灾隐患。以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大空间、大跨度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为重点,持续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对影响灭火救援的建筑外墙广告牌,组织开展拆除行动;开展“三合一”、“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火灾隐患综合整治,在制定和落实村镇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审批、房屋权属和工商注册登记等审批环节中,严把源头审批关,坚决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
(二)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建筑消防设施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和操作管理规定,落实各方责任,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将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纳入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和定期自评内容,并将结果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备案。考评时建筑消防设施瘫痪、关停问题将列为“一票否决”项目。
(三)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依法落实新、扩、改建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严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关口,杜绝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确保建筑外保温使用符合要求的材料。
(四)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建立单位电子档案,对单位消防设施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火灾隐患进行登记。明确各级网格监管责任领导及责任人,分级建立网格排查整治台帐。市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附件2,开发区、集中区,乡(镇、街道)二级网格填写附件3,村(社区)三级网格填写附件4。以上附件需加盖填报单位印章,一式两份(可复印),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所属上一级网格。市一级网格要按照乡(镇、街道)二级网格上报的单位,按照行业、系统进行分类,无行业或系统归口的社会单位要落实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切实做到全面监督、不漏一家。
(五)加大隐患整治力度。用足用好法律手段,按照公安部“四个一律”严厉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省、市、县级政府实施分级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
(六)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机制。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明确举报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保障火灾隐患举报受理、查处、奖励、反馈等环节工作良性发展,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七)深化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确保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质量,全面推进一般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四个能力”建设。对“四个能力”建设已达标的单位,及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对申报验收的社会单位,严把达标验收关口,对达不到标准的单位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待其整改合格后再组织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乡(镇)、街要把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整治工作作为消防安全“五大”活动的重要内容,科学划分网格,完善机构建设,制定工作方案,建立信息台帐,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做好对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排查整治,切实加强监管。
(二)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各乡(镇)、街、各部门要不断完善各级网格责任制,建立健全网格运行、责任落实、宣传教育、安全培训、信息报送、奖惩措施等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细化工作责任,建立保障网格化建设有序进行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网格化排查整治工作。
(三)培树典型,示范带动。坚持“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的原则,从各级网格中分别选择示范典型,进行重点培养,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全市网格化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开展。各乡(镇)、街、各部门要分别确定示范单位,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集中培训,进行典型示范带动,加快网格化实施进程。
高管任职排查报告范文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论证确认。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引导职工增强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事故隐患,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查证,如属实,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并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分包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第十条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市场具备安全条件,与经营者签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本单位管理或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或委托相关单位统一管理,由统一管理单位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管理情况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当重点防范、监控的事故风险,提出事故隐患辨识标准;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专项使用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奖惩和举报奖励等内容;
(四)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单位安全培训课程,使从业人员明确岗位责任,掌握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五)建立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邀请本单位以外的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对已取得安全标准化一、二、三级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按照每年不少于一、二、三次的频次开展专家安全检查;
(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应当包括:各类安全检查,风险评估(评价)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七)根据安全检查性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各类安全检查表(卡),从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班组,到每个作业岗位,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八)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自查、班组巡查、车间(分厂、区队)周查、单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在用设备及其安全设施、有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指导和监督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区队)排查、辨识和治理事故隐患,并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三)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业务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
(二)制定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辨识、治理、验收等具体工作标准;
(三)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所属车间(分厂、区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
(二)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三)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二)落实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现场安全状况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三)对照安全检查表,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生产系统、措施落实和作业人员的情绪状态、健康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作业现场动态事故隐患;
(四)加强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五)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楚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三)杜绝违章、违法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四)及时查找、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六)掌握作业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同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者修改时;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
(三)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时;
(四)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性质,及时实施治理。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验收和确认。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治理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应当报请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和体系;
(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
(三)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及时关闭逾期仍未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保障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排查治理监管监察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导督办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二)协调和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豫政〔2019〕41号,以下简称《治理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四)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奖励。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分析评估、信息报送、举报奖励等工作制度;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三)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四)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形成书面意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治理并登记建档。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按照属地、分类和分级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实施。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的,由本单位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治理方案和职责分工,拟就挂牌督办事项,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受理申请的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邀请相关专家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程序核销重大事故隐患,恢复生产经营,并在媒体上公告治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对已取得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应当及时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相关许可证照。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排查、认定、报告和治理事故隐患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经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三十一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责任追究规定》文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