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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学的特殊规律(6篇)

来源: 时间:2025-09-08 手机浏览

体育教学的特殊规律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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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特殊教育作为八大教育发展任务之一,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为我国特殊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的提供了良好发展的机遇。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质量是《纲要》的创新和亮点之处。近年来,国家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基本的教育政策,残疾人受教育状况越来越成为衡量教育公平实现程度的重要方面和内容,不仅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数量显着增加,残疾学生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也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目前,国际社会对处境不利儿童(包括残疾儿童)的教育日益关注和重视,如下理念已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价值:教育不是少数人的特权,是所有人的基本人权;让所有的人包括残疾儿童都能够平等地接受适合其独特需要的高质量的教育;隔离就是不平等(全纳教育)残疾儿童教育“零拒绝”即“不能拒绝”(所有残疾儿童都应该接受免费的、适宜的义务教育)[1。以上理念对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尽管中国特殊教育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无论是与国外特殊教育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与我国其他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相比,特殊教育的发展都还明显滞后。当前,我国特殊教育面临总体发展水平不高,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偏低;城乡、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尤为薄弱;投入不足,保障能力有待加强;理念、内容和方法不适应时代要求等问题和挑战。面对日益发展的中国经济、日益提升的中国国际地位、国际特殊教育新理念带来的新要求、新挑战和国内残疾儿童日益多样化的特殊教育需求,中国特殊教育要想真正的得到健康发展必须完成六大变革或转变。

1.由特殊教育政策、条例向特殊教育法规、法律方面转变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特殊教育法制建设工作迅速发展,与特殊教育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等相继颁布。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和政府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确立了国家和政府对残疾人教育的政府责任。为保障宪法规定的实施,国家又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制订,2008年4月修订)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专项法律法规,再次宣布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毫无疑问,我国现行的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在推动特殊教育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我国经济发展和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相比,与特殊教育的发展要求相比,与残疾人的教育需求相比,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巨大改善与提高的空间。表现在:

(1)现有法律条款缺乏强制性的条款。现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对违法主体的制裁缺乏法律依据,对被侵权者缺乏相关的救济措施和手段[3]。由于法律条文规定不具体,造成相关部门互相推倭责任,执法部门难以操作。

(2)特殊教育立法尚不完善。现有的法规级别不高,权威性不强,缺乏核心的《特殊教育法》。一些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周边的国家与地区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如比利时的《特殊教育法》,美国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韩国的《特殊教育促进法》,我国的台湾地区也于1984年颁布了《特殊教育法》。

(3)现有法律条款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已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条款原则性表述多,宣誓性的语言过多,部分条款用词空泛,可操作性不强[2]。如2008年4月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第24条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这样的条款很难起到大的作用。

如果不解决上述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中国特殊教育很难得到更大的发展。因此,首先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宜的条款,去掉空泛的宣誓性的用词,增加强迫性条款,制订《残疾人保障法》的司法解释细则,以便减少相关部门互相推倭责任,增强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能力。其次,逐步完成我国《特殊教育法》的立法工作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周边的国家与地区《特殊教育法》的经验,以便解决现有的专项特殊教育法规级别不高,权威性不强,缺乏核心大法的困境。只有如此,才能使中国特殊教育真正走到依法治教的轨道上。

2.由三类残疾儿童教育向特殊需要儿童教育的转变

我国特殊教育主要包括两种教育形式,一种是特殊学校教育,另一种是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就特殊学校类别而言,目前主要有盲、聋、弱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招收盲、聋、弱智儿童中那些生活能够自理、具有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就普通学校而言,目前也仅能招收部分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入学,其中以轻度为主。换句话说,尽管所有残疾儿童都有权利接受义务教育,但并不一定都有机会。因此,严格意义上讲,我们国家目前仅能为一部分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服务。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过去的特殊教育主要是针对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的教育,我们国家也仅为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设立了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可以去特殊学校上学,一些轻度的残疾儿童可以去普通学校去学习,其他类别的残疾儿童,像自闭症儿童、脑瘫儿童、学习障碍儿童、肢体残疾儿童、多重残疾儿童等怎么办?该去什么样的学校儿童不是普通儿童没有能力接受普通学校的教育学校没有额外的经费和师资力量教育他们;即使校长禁不住家长的哀求,出于同情和怜悯接收了这样的孩子入学,由于得不到特殊教育资源的支持,也只能是把所有责任和负担转给班主任教师,可想而知,班主任教师和残疾孩子会面临怎样的困境,之所以如此,原因之一是,尽管近几年有关特殊教育政策法规也指出,要为这些残疾儿童提供义务教育,但责任不明确,大多停留在文件上。

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国际组织和特殊教育先进的国家,都早已将残疾儿童的概念扩展成特殊需要儿童的概念,为所有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适宜的教育。特殊需要儿童不仅包括视觉、听觉、智力、肢体等类别的缺陷儿童,也包括超常儿童、自闭症儿童、脑瘫儿童、学习困难儿童等。美国法定的特殊需要儿童有14种残疾类别,邻国日本法定的残疾类别有9种,韩国也有8类,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12种法定的身心障碍类别JLM。因此,我国的特殊教育需要将残疾儿童的概念扩展,制订政策要求特殊教育学校招收其他类别的残疾儿童,包括多重残疾儿童,解决一些特殊需要儿童(自闭症儿童、脑瘫儿童、学习困难儿童、多重残疾儿童等)无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困境。如果在教育部建立特殊教育司,各省能设立专门特殊教育管理机构,则会更加有利于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3.由特殊学校教育形式逐渐向融合教育形式的转变

(1)我国传统的特殊教育形式是将被鉴定为盲、聋、弱智的三类残疾学生安置在专门为他们设立的特殊学校内。为了解决残疾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的问题,我国开始尝试在普通学校安置残疾儿童接受教育,也即残疾儿童随班就读。近十几年来,我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人数不断增加,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在校生数占在校残疾学生总数的比例一直都稳定在60%以上,2001年还达到了?.86%[4]。可以说,从“九五”以来,残疾儿童在校学生中,近六成以上残疾儿童少年是在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我们国家并未把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放在与特殊学校教育同等重要的位置给予关注,表现在:随班就读的政策法规不完善。在我国已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或政策中都只强调了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都强调了要全面推行随班就读工作,但对于接受残疾儿童入学的普通学校经费如何拨付、残疾儿童如何管理、随班就读教师如何培训等却少有涉及。即便是1994年教育部颁布有关随班就读的专项行政法规《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提到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逐步增加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经费投入”,但仅凭教育部颁布的一纸规定能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多大约束力是可想而知的。

(2)随班就读的管理不到位。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管理与特殊学校的管理完全不一样,特殊学校一个省也就十几所,多的近百所,残疾儿童相对集中,比较容易管理,而随班就读的学校比较多,但每所学校也就几个或十几个残疾儿童,比较分散,管理起来会比较困难。目前在国家教育部的层面上仅在基础教育司设立了特殊教育处负责基础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的管理职能,上下对应,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中也只是在基础教育处(科)中有一人兼管特殊教育,县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就很少有专职特教干部了,在这种特殊教育管理体制下,根本就没有能力和精力管理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尽管有些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设有1名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员,但也杯水车薪,因此,很多地方的随班就读工作平时几乎很少有人问津。况且,按行政管理的范畴,特殊教育处只负责三类特殊学校(盲、聋、弱智)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教司的义务教育处则负责普通学校义务教育的行政管理。如果普通学校拒绝接受自闭症儿童、脑瘫儿童、学习障碍儿童、肢体残疾儿童等残疾儿童入学,特殊教育处也难以管理。

(4)随班就读教师职前和职后培训培养滞后。从对随班就读现状的研究和调查结果来看,随班就读师资质量令人忧虑。教育部特教处2007年组织专家组对随班就读师资状况的调研结果表明,只有37.80%的随班就读的师资经过特殊教育培训,而有62.20%随班就读教师没有经过培训[7。即使经过培训,能够由特殊教育机构集中培训、或学校送出接受培训占的比例也很小,大多是学校自己组织座谈、研讨等,培训质量可想而知。如此现状说明,随班就读教师职前和职后培训培养滞后已严重影响了随班就读的教育质量。

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仍然是国家特殊教育发展的主体,是我国解决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必然之路,但如何真正做到占在校残疾学生总数比例60%以上的随班就读残疾儿童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教育,迫切需要国家出台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法规。因此,建议:借鉴我国某些地区随班就读的经验,根据残疾类别,分别制订不同类型残疾儿童少年“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国家标准;实施在普通师范院校加开一年特殊教育课程以弥补和改善随班就读教师不懂特殊教育的困境;政府从财政上给予经费:国外特殊教育发展,实施残疾学生教育5随班就读学校最基本的发展需要。

4.由过份重视特殊教育硬件投入向满足残疾儿童需求的转变

我国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总量(即方投入总和)从1998年的8.52亿元增〕30.14亿元,净增近24亿元;预算内特殊总量也由1998年的5.96亿元增加到:亿元,净增19多亿元[8]。不能说我们国不重视特殊教育的投入,问题是投入的^近十几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各士都在加紧翻新扩建、征地新建,大兴土7区的特殊教育学校打造成校舍、硬件设^至是全世界第一,似乎只需要把特殊学世界一流,那么特殊教育的质量也就变J至于校舍建设是否适合盲生或其他残S学校是否有足够的残疾儿童在校学习(愿意招生,居然每两年就招一届六、七个买的现代设备是否能够有效使用(有些少使用或从来不用,作为窗口设备供来1都被放置在次要的地位了。一方面,特现代奢华,并配备有特殊教育领域一流的设备,但另一方面似乎学校的办公经费非常短缺,甚至购买一些为残疾儿童课堂教学的简单教具都没有经费支持,更不用说派遣特教教师外出参加培训了。

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资金建立特殊学校学校对促进特殊教育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没有一定数量和条件良好的特殊教育学校,高质量的残疾儿童教育根本就无从说起,但问题是是否城市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都需要扩建或新建,需要建成什么规格的特殊教育学校?我们特殊学校的盲生,仍然使用着早被发达国家盲生淘汰的盲板、盲笔,扎写着每天的作业,为什么不能从建豪华大楼的经费中节省一部分,为盲生提供又省力、速度更快的盲文打字机或盲人计算机等学习用具,以提高他们的学习效率呢?

如果不改变一谈到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就是要投入多少多少钱用于建大楼或购买设备,似乎特殊教育只有大楼和设备这些硬件,那么特殊教育的质量就永远不可能得到提高,残疾儿童的教育需求不可能得到满足。对于城市和发达地区,特殊学校建设已基本完成,应该逐渐完成向教育质量和效益的转变。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残疾儿童管理和质量监控体系,让每个残疾儿童都学有所得。

5.由城市发达地区特殊教育=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转变

中国的特殊教育是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大量的特殊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格局,因此,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教育过程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尽管特殊教育学校从1988年446所[9]增加到2008年的1640所[10],但他们殊教育学校分布来看,以2007年为例,各地分布非常不均,东、中、西部地区差异非常大。山东、河北、河南、江苏四省都各有上百所特殊教育学校,而西部地区省份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偏少,尤其是青海、新疆、宁夏和西藏各省(自治区),特殊教育学校都不及10所。一方面是,发达城市的特殊学校的校舍越来越豪华,设备越来越先进,另一方面是,有些几十万人口的地区,连一所特殊教育学校都没有。即使残疾儿童可以去普通学大多集中在城繊达地区(见一。从目前中国特校随班就读'但整个地区都没有几个懂特殊教育的特殊教师存在,很难想像,该地区的残疾儿童教育还能够健康良好的发展。国家制订的《“^^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008年一2010年)指出[11],2006年除北京、上海、天津3个直辖市和西藏外,全国现有326个地级市(州、盟),尚有74个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其中中西部65个,占未建特殊教育学校地级市总数的88%。全国现有县(市、旗)934个(不含市辖区)人口在30万以上的1246个,尚有493个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其中中西部405个,占30万人口以上未建特殊教育学校县总数的82%。由此看出,中西部地区特殊学校建设仍然是未来中国特殊教育发展非常重要的一项工程,完成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由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转变,可以极大的促进中西部地区残疾儿童的教育规模和教育质量。

6.由专门的特殊高校师资培养向普通大学开设特教专业培养方式的转变

据教育部2007年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教育培训的统计数据显示112,在34990位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只有18976位教师接受过特殊教育专业的培训,仅占54%,换句话说,目前在特殊学校工作的教师中的人有46%从来没有接受过任何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能够培养特殊教育专业的大学/学院数量太少。我国有为数不多的师范大学设立了特殊教育学院系/部,能够为盲、聋、弱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培养教师,但很难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需求。解决的出路如果只停留在国家多建几所特殊教育高等学院的基础上,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特殊教育学校的师资问题,特别是目前国家将要扶持中西部在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或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将需要更多的特教教师。

体育教学的特殊规律篇2

摘要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残疾儿童体育教育相关政策立法的比较,得出我国残疾儿童体育教育发展过程中立法不足,并提出建议,以期促进我国残疾儿童体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残疾儿童体育教育政策立法中美比较研究建议

在美国,学前体育的分支――残疾儿童体育,由于发达的国家司法系统和各级执行机构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严格执行,确保了残疾儿童体育教育机会。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残疾儿童需要享有配套的体育教育机会,获得和健全孩子一样的教育权利。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文以中美两国残疾儿童体育教育相关政策立法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与逻辑法等进行分析研究。为能参考他山之石,尽早建立保障残疾儿童体育教育服务提供借鉴。

二、中国残疾儿童与体育教育相关的政策立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必须要为盲、聋、哑等有残疾的公民创造劳动、生活和教育的条件。必须要对这些特殊的孩子开展义务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甚至是高等教育,进一步促进全社会教育事业全面发展[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了社会应该支持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2];并指出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病残学生的特色体育活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第36条明确规定,通过开展面向基层的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满足不同残疾人的需要,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3]。积极组织和帮助残疾人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特殊体育运动会。但没有儿童体育和康复锻炼的条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需要必须设置开展特殊教育的学校,并且要求这些学校必须具有符合残疾学生学习、生活、康复特点的设施和场所;……并且要为他们的学习和康复给予帮助[4]。

(五)《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明确规定,各级特殊学校要想尽一切办法,尽量给残疾学生创造有利条件,增强他们的身体素质,……提升他们参与体育活动的能力,要多方位的实施有目的的残疾儿童体育活动,开展各式各样的健身方法,提高残疾儿童的自信心。

三、美国残疾儿童体育教育权利的政策立法

(一)《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PL94-142,1975)

美国1975年通过《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首先要求各个州和地方政府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做好准备;为了能够有效保护残疾儿童权益还提出了特殊教育的评估制度[5]。该教育案明确要求国家和社会必须向所有儿童提供免费的、符合残疾儿童需要的教育[6]。“最少限制环境”是“要让残疾儿童尽可能的享受到与普通健康儿童一样的教育”。规定法定程序权利是给家长提供公平听证的权利。当与学校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家长能够借助于委托法律顾问的方式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7]。“父母参与”也明确要求“家长必须要借助于积极参与,广泛的深入的影响他们子女的教育决策”[8]。

(二)《残疾人教育法》(IDEA1990)

《残疾人教育法》(简称IDEA1990)。它保护了所有不一样残疾程度的孩子权利,确保了公立学校接纳这些不同残障程度的孩子,使得每一个残障儿童都获得其所需要的教育[9];还新增了两类残疾类别:将孤独症和脑外伤也作为了它的保护内容里[10]。表明特殊体育的教育对象包括其它运动能力低但身体健康的人。

(三)《残疾个体教育法修正案》(IDEA97,1997)

1997年美国出台了《残疾个体教育法案修正案》修订了IDEA(1990),还进一步规定了特殊教育的对象、目的等问题[11]。该方案突出表现了对残疾儿童的权利保护、重视责任、关注结果三个原则,目的是进一步改善他们受教育机会以及保障他们的权利[12];明确要求学校对残疾儿童进行任何工作都必须经他们父母同意[13]。修正案的规定是要在社会、学校、家庭以及社区形成立体教育网络来实施全纳教育。

(四)《残疾儿童教育促进法》(IDEA04,2004)。

美国完善了《残疾个体教育法修正案》的不足,分析了残疾儿童(包括婴幼儿)的教育需要及教育补助拨款方式,也严肃阐述了开展保障他们接受公立教育、特教人员的培训等细节问题,将残疾儿童教育从社会边缘问题变成了学校必须关注的社会主要问题。

(五)《业余体育法》(1978)

美国《业余体育法》(TheAmateurSportsActof1978)是美国体育的一部重要立法,其中对残疾人的体育事业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业余体育法》从业余体育角度,进一步规定了残疾人应获得的体育权利。

四、两国残疾儿童体育教育权利政策立法的比较

通过对两国残疾儿童体育教育政策立法的细化与分析,我们发现与美国系统、规范、全面的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残疾儿童体育教育立法缺乏系统性,也缺少针对特殊人群的专门性立法。尽管我国在保障残疾儿童的权利方面出台了相关法规,但缺少权威的特殊体育教育法,对残疾儿童的体育教育权的保护只能从教育法规、零星的部门法规或权威性较低的条例中去寻找依据。在《全民健身法》里,也只是针对特殊学校,还没有将残疾人体育教育放在提高体育教育公平的高度去认识。

五、对我国残疾儿童体育教育的政策立法提出建议

(一)明晰父母所应承担的责任

我们发现,美国以立法的形式强制父母参与到残疾儿童的教育之中来,在法律上保障了孩子在学校外或学龄前能得到家人的支持与教育。应从法律上规定父母应尽的教养责任,让父母主动引导残疾儿童积极参与身体锻炼。

(二)健全学校法规制度

美国特殊教育法案提出的“为全体儿童,尤其是障碍儿童提供‘最少限制环境’的教育服务”应成为我国普通学校体育教育改革的目标之一。我国普通学校体育教育的改革应将残疾儿童体育教育法规构建、体育器材配备、教师资源分配、师资力量培训等各个方面同步推进,并进行细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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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若愚.论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以美国法为参考[D].山东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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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学的特殊规律篇3

自1988年召开全国第一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以后,我国特殊教育事业有了迅猛发展。特殊教育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性极强的事业,其经费投入水平是决定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对特殊教育经费的研究也就成为特殊教育研究的新热点,众多学者纷纷加入这一研究领域,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本文试图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以提供参考性意见。

一、特殊教育经费问题的研究现状

(一)特殊教育经费法制化研究

法律和政策是增加特殊教育经费的根本保障,只有建立强有力的法律和正确的政策机制,特殊学校的办学经费才能落到实处。如丁勇在《政策导向法律约束——关于特殊教育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的几点建议》中指出“在相关法律(特别是地方立法和规章的制定)中,要进一步根据残疾儿童少年学额数、生均教育成本和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明确规定在教育经费预算中特殊教育经费应占整个教育经费的比例,并在经费安排时优先规划”,并且应切实做到“随着教育费的增加而稳步增加。”[1]

(二)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研究

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是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为了保证这一物质基础,必须建立稳定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如周晓红指出“从经费的来源来看,政府的财政投入已经成为特殊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在长期的操作中也基本形成了地方投入为主、中央参与为辅的特殊教育财政体制……从经费投入的方向来看,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班由于存在着较为明确的实体,成为了我国特殊教育投入的主要方向。”[2]熊琪等也认为我国特殊学校已形成了“以国家财政性经费为主,其他渠道投入为辅”[3]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三)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总量研究

从纵向上看,我国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有了很大增长,为更多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了有力的经济基础。如庞文指出“国家对特殊教育经费投力度逐渐增大。”[4]周晓红也认为“近年来特殊教育经费总量逐年上升。”[5]叶元也指出“我国的特殊教育投入经费是逐年增加的。”[6]

二、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存在的问题研究

(一)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总量相对不足

我国特殊教育经费逐年增长,特殊教育事业也取得了较大发展,但是随着人们对特殊教育的认识进一步加深,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如熊琪等认为“虽然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投入逐年增长,但投入相对不足仍是制约生均经费进一步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7]周晓红也证明“经费不足已经成为了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瓶颈……政府对于特殊教育投入的比例在总的教育投入分配中处在倒数第二位,略高于成人中小学,且在2002年、2003年、2004年这一比例比上一年都呈下降趋势。”[8]庞文也明确指出“国家整个教育经费投入中,对特殊学校教育的投入比重一直偏低,平均只占整个教育经费投入的037%左右。”[9]

(二)特殊教育经费地区间投入不均衡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地区间投入不均衡的现象严重。周晓红认为“投入较多省份和投入较为不足的省份在投入总量上差异巨大……东部省市的特殊教育投入在总量上占有较为绝对的优势,与中西部省市差距明显”,[10]而且中西部地区的许多省份甚至出现过“负增长”的情况。庞文也认为“除了东、中、西部地区教育投入的不平衡外,城市、县镇、农村三者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11]可见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的不均衡很难保证中西部地区及农村地区特殊教育的质量。

(三)相关法律缺少刚性约束

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为了加快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颁布了许多法律、政策,但这些法律政策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有关法规政策中只说明“政府特殊教育投入需要随教育经费增长而增长”,但在具体实施条例和地方的法规中“对于投入的底线、增长的比例和具体生均水平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特殊教育经费经常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往往是‘地方财政多点就多给点,少点就少给点’,投入不稳定。”[12]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残疾人教育政策法令和拨款是分离的。”[13]而且“宣誓性的语言过多,部分条款用词空泛,可操作性不强”[14]。这无疑对我国特殊教育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四)特殊教育经费使用不合理

特殊教育经费在使用时存在不合理问题。熊琪、雷江华认为这种问题主要表现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学校挤占、挪用特殊学校的社会捐集资款或某些专项补助款,用于平衡预算、行政性支出和发放工资等。”[15]贺能坤也认为“重复投入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吃喝风也浪费了不少教育专款”[16],这大大降低了特殊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

三、解决特殊教育经费投入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专款专用

中央和地方财政作为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的主要来源,对特殊教育投入承担重大的责任和义务。周晓红指出“我国必须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投入比例,加大中央的特殊教育投入力度,并且通过对于部分欠发达地区的特殊教育的管理中心的适当上调,在经费投入上实行省级和中央共担的形式以减小地区间投入上的差距……要使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明确特殊教育事业的地位,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升到体现教育公平、重视民生与和谐社会建设等高度上来,使其明确在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中不可推脱的责任。”[17]

(二)资源配置合理化、均衡化,确立新的资源配置理念

政府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还要坚持教育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均衡化,应当确立新的资源配置的理念。如庞文认为“针对当前在全国范围内表现出的区域差异、城乡差异,就需要党和政府在教育资源的配置上基于公平、公正的理念,以‘应得原则’和‘补偿原则’为依托来重新配置教育资源。教育经费的投入,学校的布局,教育的增量部分应向残疾人群倾斜,向西部贫困地区、广大农村地区倾斜,使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能够满足残疾人这一‘最为不利群体的最大利益’要求。”

(三)建立强有力的法律刚性机制,确定各级政府特殊教育投入的合理比例

特殊教育经费在执行上应该建立强有力的法律刚性机制,确定投入比例。庞文认为可以建立“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的刚性制度,按照某一基数,逐年增加投入比例,确保每年都有一定的经费增量。”[19]周晓红也认为“国家应当科学合理地

确定残疾人教育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残疾人教育在全部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例以及随班就读经费在残疾人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例,并切实保证各项经费的落实。”[20]

(四)加强对特殊教育专款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目前看来,我国对特殊教育专款使用的审计和监督不够。许巧仙认为“在地方政府特别是各省、市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都是兼职的工作人员检查、监督和指导地方特殊教育事业,还没有专职的工作人员和专门的特殊教育督导制度。”[21]雷江华认为要“深入、扎实、严格地进行检查,一经发现违法使用特殊教育专款的行为,即将责任人绳之以法,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拨款,不得滞留、挪用特殊教育经费,加强对教育部门和特殊学校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体育教学的特殊规律篇4

关键词特殊教育人文关怀行动支持

分类号G760

特殊教育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国家教育水平和社会公平的天然指标,与祖国共命运,与人民同呼吸。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关心特殊教育”,党的十报告提出“支持特殊教育”,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高度关怀与行动支持,保证了特殊教育政策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预示了科学发展特殊教育的路径,这必将对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如果说提出“关心特殊教育”是在唤起社会大众对特殊教育态度上的重视与转变,那么“支持特殊教育”就是国家履行关心重视特殊教育、切实提升特殊教育幸福指数在实践行动上的庄严承诺,是推进幸福中国、幸福民生和幸福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又一次里程碑。

社会对特殊教育的态度从人文关怀走向行动支持,是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特殊教育发展从注重规模数量到注重质量提高的必然走向。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转变及特殊教育的历史发展路径就是这一走向的明证。

1社会对残疾人认识和态度的变化

“人类的认识,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复杂过程,事物的本质往往深藏于大量复杂现象之中,因此,人们对复杂事物的认识需要一系列的中介环节和发展阶段。”长期以来,社会对于残疾人的认识经历了三个阶段:排斥与隔离、慈善救济、接纳与融合。人们自身对于残疾人问题经历了一个由“远离”到“走近”,再到“融合”的认识过程。理性对待残疾人理念的发展历程,形成正确的残疾人观、特殊需要儿童教育观,是奠基特殊需要儿童幸福人生、实现幸福教育的前提。

1.1残疾人受排斥、隔离的命运

我国自古虽有“大同主义”、“仁者爱人”的伦理观等,但漫长的封建社会造成了近代文明的虚弱,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动荡不安,国民教育水平很低,特殊教育更是很少有人问津。残疾人始终处于社会最底层,谈不上被社会关心,更谈不上接受教育,加之医学、心理学不发达,残疾人被认为是“残废人”。这种认识与社会生产力低下密切相关,在一个依靠体力劳动维持生存的社会里,健壮的体魄是最有价值的“资本”,残疾人由于其缺陷而不能成为这场竞争中的优胜者,并由此被认为是无能的,被当成家庭和社会的累赘,排斥在主流社会生活之外。因此,在这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内,残疾人处于一个自生自灭的集体无意识阶段。

1.2残疾人受慈善救济的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就是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个性差异,关心人丰富多样的个体需求,激发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国的人文传统,颇具“早熟性”,远在周代,就有“重人、敬德”观念,先秦典籍中“惟人万物之灵”、“人者,五行之秀气也”,便是中国式人文精神的先期表述。基于人文精神的传承,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有所改善。政府开始收养、救济残疾人。这一时期,残疾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慈善救济,境遇有了转机。但是,社会上并没有形成对残疾人的正确认识,甚至出现了偏差,认为残疾人是需要社会救济的群体,人们抱着同情与怜悯的态度,通过社会福利与慈善救助对残疾人进行关心与帮助。从一定程度上来看,残疾人在这一时期虽然受到了社会的人文关怀,但仍然处于社会边缘。

1.3残疾人受接纳、融合的行动支持

随着特殊教育的发展,人们对特殊教育对象的关注焦点由残疾缺陷转向个体差异、特殊教育需要以及各项权利的保障。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由基于生存的慈善救济,走向注重其潜能发展、人权保障的行动支持。

我国的特殊教育从对感官残疾人的教育发展而来,教育对象的称谓经历了由“残疾儿童”到“特殊儿童”,再到“特殊需要儿童”的变迁。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的部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其他教育行政法规等为发展特殊教育提供了参考依据,使我国特殊教育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迎来了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新局面。当前,“人本特教”倡导“人人都有特殊需要,人人都需要特殊教育”,不同类型特殊需要群体的教育问题受到关注和重视,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格局与体系。特殊教育不仅促进了社会对残疾人的接纳,促进了特殊儿童的潜能开发,也保障了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的人权。

“支持特殊教育”正是残疾人观不断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首先,残疾人并非不幸,仅是不便。只要社会对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支持,变不便为方便,残疾人也可以造福社会。其次,残疾人残而不废。社会条件的限制、自身功能的障碍,阻碍了残疾人正常参与社会生活的过程。“支持特殊教育”需要人们着眼于残疾人能干什么,根据人体代偿功能扬长避短。第三,残疾人的问题并不全是“残疾”所造成,主要是外界支持不够。“支持特殊教育”就是要为残疾人提供适宜的支持条件,构建残疾人教育的社会支持系统,这正是全社会“共同创造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更加幸福美好的未来”所倡导的。

2特殊教育的历史发展路径:从人文关怀到行动支持

2.1特殊教育的产生保障了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而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作出一定行为,并且具体表现为公民有权从国家和社会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早在民国时期的《小学校令》中就有了特殊教育的相关政策,但在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下,政府和社会各界只能给予特殊教育有限的关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各级各类特殊需要儿童的教育大力发展,国家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实施政策倾斜以促进特殊教育的发展,保障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利。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学校总数达1706所,在校学生数达425613人。我国特殊教育已经形成了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到成人教育的多层次体系,形成了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衔接的融合教育系统,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格局。在经费投入方面,投入大幅度增加,建立了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为特殊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经济保障。在专任教师方面,截止2010年,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数量已经达到了49249名,此外还有大量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的教师,保障了特殊儿童的“学有所教”。政府加强了对特殊教育的统一领导,成立了权威的专门领导和协调机构;加强了国际交流,参加和举办国际特殊教育会议,邀请国外专家来华等。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特殊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这是我国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2.2特殊需要教育体现了特殊儿童接受适合教育的权利

由“特殊儿童”到“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由“特殊教育”到“特殊需要教育”,一个专有名词的改变往往带有深层次的理论变革。特殊教育只有以教育对象的现在与未来的需要以及个体差异为出发点,以融合与支持为有效途径,以关注每个儿童的平等教育与发展为目标,才能真正保障特殊儿童接受适合教育的权利,提高特殊教育质量。随着人们对特殊儿童的认识和态度转变,以及受融合教育、全纳教育等先进特殊教育思潮的影响,人们不仅关注特殊儿童,更关注他们的特殊教育需要,注重特殊儿童的潜能与可教育性,注重为特殊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支持,以满足其特殊教育需要。实施特殊需要教育,“满足学生特殊教育需要”亦成为当今我国特殊教育乃至整个教育改革活动的依据。由特殊教育到特殊需要教育的转变,保障了特殊儿童的教育权利,关注了每个人的存在、发展与价值,是实现“学有所得”、“学生是幸福教育的主体”的重要前提,是实现从传统的“缺陷补偿”到“需要满足”的复归,也是特殊需要教育的灵魂所在。

2.3融合教育体现了特殊儿童平等、公平、公正受教育的权利

建国前,特殊教育多为教会举办,建国后大量特殊教育学校被政府收为公办,直到1951年,盲、聋等特殊教育纳入了国民教育体系中,成为我国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特殊教育性质由此发生转变。20世纪60年代以来,让特殊儿童在最少受限制环境中接受教育的回归主流运动成为一种特殊教育思潮,一体化的教育模式改变了以往隔离式安置的教育方式,提倡教育公平、教育机会均等的融合教育,并被认为是保障公平教育的重要途径。融合教育在我国的重要形式之一是随班就读。随班就读是发展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基础教育工作者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的融合教育经验,结合我国特殊教育实际的一种教育创新,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有效途径。到目前为止,我国随班就读学生超过26万人,占在校学生总数的64%。同时,资源教室、特殊教育巡回服务中心、行为训练中心、咨询中心等机构相继建立,受教育的特殊儿童数量急剧攀升,推动了融合教育的实践与发展,保障了特殊儿童平等享有高质量教育的权利。近年来,政府在保障特殊儿童接受合适、公平教育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特殊教育质量和特殊教育师资的发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文件颁布,我国特殊教育正在从关注数量规模向注重质量提高转变。

3构建特殊教育支持系统的未来思考

3.1弘扬人道主义情怀,营造支持特殊教育的精神家园

“把人看成群体的分子,得出人是具有群体生存需要、有伦理道德自觉的互动个体的结论,并将仁爱、正义、宽容、和谐、义务之类纳入这种结论中,认为每个人的命运同群体息息相关,即中国人文主义的人论”。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道主义情怀、人文关怀是对人的价值的肯定、完整人格的尊重,对残疾人更为重要。作为残疾人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特殊教育,是“育”与“爱”有机结合的教育,不仅孕育于人道主义之中,而且呼唤着人道主义的援助,更渴望人文关怀和社会支持。从人文主义的人论出发,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对残疾人的观念,加大对特殊教育的积极社会意义的宣传力度,让民众认识到发展特殊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和“改善民生”不可或缺的部分,从而使我们的社会更宽容,文化更包容。

3.2制定《特殊教育法》,完善特殊教育的法律保障

虽然特殊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然是义务教育中的薄弱环节,要推动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立法。我国现行的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极大推动了特殊教育的发展,但特殊教育法制建设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特殊教育立法层次低、立法体系不完善、不具备可操作性、法律规范过于笼统等,导致了特殊儿童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究其原因在于,现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缺失核心的《特殊教育法》。因此,首先必须遵循平等、公平、包容性、适宜性、参与性等原则制定《特殊教育法》,而且《特殊教育法》各条文的表述要清晰,对各方权利和责任界定清楚,具有可行性,避免产生歧义;其次,细化现有相关法律条款,明确责权关系,加大执法力度。要建立评估验收“一票否决”预警机制,使特殊教育法律条款真正发挥相应的法律效力。

3.3明确政策倾斜,落实发展特殊教育的资金保证

教育经费是办学必不可少的财力条件,更是影响教育规模扩大和教育质量提升的最直接因素,这一点在特殊教育中尤为明显。由于特殊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发展特殊教育要比普通教育有更多的投入,“支持特殊教育”,首先就是经费的支持。建国以来,特殊教育在相关政策适度倾斜与支持下稳步发展,政府颁布多项政策来保障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但在经费投入过程中也存在着经费支出结构不合理,经费投入相对不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经费投入差异显著和办学条件不均衡等问题。特殊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倾斜,要从源头落实发展特殊教育的资金保障,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扩宽经费来源渠道,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同时,要将特殊教育财政政策条目细化、具体化,确保政策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避免模糊词语的使用,以保障我国特殊教育的普及与可持续性发展。

3.4构筑“四位一体”教育支持网络,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特殊教育的发展是一个涉及社会发展、政治进步、文明提高、民族素质发展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参与,需要家庭、社区、学校和社会密切配合。构建“四位一体”的教育支持网络,有利于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式发展。

家庭支持特殊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家庭是特殊儿童早期社会化的第一场所,对特殊儿童的发育、成长、人格完善举足轻重。家庭成员是特殊儿童“早发现、早诊断、早训练”的重要参与者。家庭的参与对学校教育和社会相关政策法规制定起着辅助作用。家庭在支持特殊教育中主要表现在:积极争取权利、做好家校合作、营造和谐安全的家庭环境、培养特殊儿童生活中的良好行为习惯与独立能力等,为进入社会打好基础。

社区是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生态环境。社区活动是维系人类社会的基本纽带,也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方式之一。对于残疾人来讲,社区不仅是一个社会空间概念,更是一个人与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互动的文化群体概念。残疾人的成长,离不开社会文化的影响,社区支持就是要营造接纳、关心、支持残疾人参与社区活动的生态环境。社区支持主要表现在:注重社会大众对特殊儿童的接纳、包容与理解;减轻特殊儿童及其家庭来自于社区、社会、身心等方面的压力;给特殊儿童提供物质、精神等方面的支持;开发适合特殊儿童康复、参与社区活动的资源等,为特殊儿童进入社会减少障碍与压力。

体育教学的特殊规律篇5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规律;实效性

1把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规律的要求

1.1把握规律,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

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大家越来越普遍地认识到: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抓住事物的本质,是任何工作取得成功的根本。任何违背客观规律,依据人的主观思维而盲目进行的行为注定要失败,甚至要付出惨痛的代价。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只要我们抓住了它的根本规律,按照其内在的本质联系指导我们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就会不断提高;反之,如果我们背离了其教学规律,其教学效果就会非常差,甚至适得其反,起到负面效果。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工作也一样,也必须按照其自自身的客观规律进行。

1.2学生的成长与发展,在不同的阶段有其特殊的规律

根据教育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人在不同的阶段,接收知识的方式方法,认识事物的方式和方法,存在差异。比如三岁左右的孩子,他们会有自己独特的识别事物区别的方式。孩子小的时候,对成年人的话,具有极大的信任度。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认识能力的提高,他们会不断地对别人的观点或看法提出质疑,并试图自己去进行探寻或考察事物的真实规律。学生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时代不一样,其成长与发展的规律也会发生变化。大家都普遍感受到了,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大学生、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大学生、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大学生和今天的大学生,他们在许多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这种年代间的显著差异,已经从以前以五十年、二十年、十年的区分区间,发展到了今天的五年、二年甚至一年。这些孩子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和社会时代背景下的学生的特殊性,决定了教育的特殊性。

1.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具备特殊的教学规律

在高等学校,通常开设三类主要的课程,一类是属于事实判断类的课程,讲授的是事物的规律,求真是其主要目的;一类是属于价值判断的课程,讲授的是事物的价值,求善是其主要目的;还有一类是属于艺术判断的课程,讲授的是事物的美感,求美是其主要目的。由于三类课程的目的不一样,因此决定了他们所具备的不同的教学规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则兼而具备上述三类课程的特征,也就是它既要求学生求真,又要求学生求善,还要学生追求美。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必定具备特殊的规律,我们只有认真地对它进行研究,才能更好地把握这种特殊的规律。

2把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特殊规律的正确途径

2.1教学目的是把握教学规律的前提

教学目的,是对所有教学工作的方向性的规定。如果离开了教学目的,谈论教学工作的规律,就可能南辕北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高等教育的课程体系中,不但同专业性的课程相比,有其特殊的目的,就是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其他课程相比,它也有其特殊的使命。在《〈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教社政[2005]9号)中,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目的是这样表述的:“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它包含了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和解决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三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三个教学目的,就规定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不是单独传授知识的教育、也不是传授单方面知识的教育,而是多方面的既包含知识的传授也包括道德的修养与法制的实践;是综合的既包括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还包括了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解决的教育。

2.2教学内容是把握教学规律的关键

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其教学内容必定是多样化的教学内容。对于思想道德教育来说,既包括了思想教育的内容,如世界观教育、人生观教育和价值观教育;还包括了道德教育的内容。虽然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大量的联系,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规律。我们现在对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基本上都采用了相当的方式和方法,其效果在一定程度受肯定会受到影响。比如道德教育,就必须依据个体道德意识的发生机制来进行,这就是它的教学规律的重要依据;思想教育就必须依据思想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来进行。对于法制教育,也有其独特的规律,就必须按照法律思维、法律方式来进行。法律思维和道德思维之间,各有其特殊性,教育方式又必然存在着各自的特殊规律。进一步说,道德教育的方式,对于法律教育来说,不一定适用;法律教育的方式,对于道德教育来说,也不一定适用。对于解决学生成长成才中的实际问题,其教学内容的涉及面更广、内容更多,规律更复杂。我们仅从两个主要的方面来分析,如成长规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成长规律教育就必须按照人的成长成才的规律性进行,要指导学生如何进行人生设计,选择恰当的目标,进行准确的定位、确定可靠的措施和解决不同的困难。而心理健康教育,就必须按照人的心理发展和变化的特殊规律进行。通过这一段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其教学内容具有高度的综合性,不但涉及的学科领域众多,其内容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其教学规律性的把握,必须紧紧抓住其相关内容的特殊性,试图超越这些内容寻求至上的教学规律,不但是十分困难的,也是没有多大实际价值的。在现阶段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工作中,是否存在整本教材和各章各节,都基本按照相同的方式方法、相同的教学规律在进行,是我们应该随时反思的重要问题。

2.3学生实际是把握教学规律的基础

体育教学的特殊规律篇6

课程一词,最早出现在唐代孔颖达《诗经?小雅》中,“维护课程必君子监之,乃依法制。”宋代的朱熹,也曾多次提及课程,“宽著期限,紧著课程”。在西方国家,英国的教育家斯宾塞认为课程就是“currere”,即跑道的意思。综上所述,课程都有在一定的程序下进行活动的意思。

课程在广义上讲,即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与教师指导下,为达到教育目的,所从事的一切有程序的学习活动与经验。在狭义上,指学校提供的学科,和这些学科欲达到的知识技能目标,具体为课程纲要、课程标准、教学指导、教学参考书、教科书等。

课程主要涉及五个问题,分别是:为何而教,即培养的目的;教什么,教学内容及其之间的联系;怎么教,关于教学方法的;教的如何,即课程的评价;在何处教,即教学的环境。

课程体系就是在一定的教育理念的指导下,构成课程的各个部分组合起来,并使之在动态的过程中统一指向所要达到的教育目的的这个系统。课程体系是实现培养目标的载体,是保障和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

二、构建课程体系的基础

课程在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个课程体系的构建与教育思想、学生需要和社会需要这三者有极大相关,密不可分。课程必须是在正确的教育思想下才能建立,教育思想指导课程体系的方向和目的,影响课程内容和组织结构,决定教育教学的方法和策略,关系到课程的评价和教育教学行为和动机,教育思想是课程体系构建的基础,它奠定了课程的基石。

学生的需要影响课程体系的构建,大凡教育,其目的都是为了培养符合一定要求的人,因此学生需要怎样的教育,也是课程必须考量的重要要素,而社会的需要也十分重要的影响着课程的构建,社会需要怎么的教育,怎样的人才,它影响着教育目的,自然对课程体系的构建也起到关键作用。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体系需求

特殊儿童是特殊教育的主体,他们的身心发展有其特点和规律,只要建立在此规律上的课程才具有有效性和适切性。

特殊儿童虽然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但他们也是完整的人,也有同于一般人的发展规律,只是在整体上,比普通儿童要迟缓一些。在生理成长方面,发展速度慢,成熟晚;特殊儿童在大脑皮层的接通功能上较弱;在动作发展方面,部分特殊儿童在平衡、协调性、速度、肌肉控制和灵活度、准确性上面能力欠佳;在感知方面,缓慢、范围狭窄、知觉选择性差,难于发现细节,理解和接受能力受限;在语言方面,部分特殊儿童语言发展较晚、较迟缓、掌握的词汇少、理解力存在问题,语言的逻辑性、流畅度不够;在思维方面,他们的思维直观具体、抽象能力弱,思维不连贯、刻板、缺乏批判性;在学习方面,有失败预期,注意范围狭窄、稳定性差,组织学习材料困难,记忆力差,识记慢,遗忘快,迁移弱;在情绪方面,高级情感产生晚、发展慢、情感表达单纯、直率、少掩饰;意志力不强;容易焦虑,动机低,适应力差。

结合上述特殊儿童的特点,在特殊教育领域的课程制定、编排必须要考量其特点,结合其发展规律、认知特点等。课程在特殊教育领域也必须体现教育公平的原则,所有的教育对象都是平等的,都有受教育的权力,特殊教育的起点和终点都定位在“人”,整个过程必须体现教育的平等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另外,特殊教育的课程需要定位在特殊儿童生活的各方面,才能让他们学会知识、技能,最终能够基本的适应社会及家庭,减少生活、生存的障碍,也降低带给家长、社会的负担,甚至还能为社会家庭有所贡献。因此,特殊教育的课程构建也必须面向社会及家庭,关注一生的发展。这就要求特殊教育的课程要建立在对社会的期待、家庭的需求的充分了解上。

四、特殊教育中课程体系的构建

1.构建特殊教育的课程体系,要注重全人的教育

全人教育,是一种既重视社会价值又重视人的价值的整合的教育观念,全人即完善的人,指人的多方面和谐发展的教育,主要包括学问、道德、艺术、宗教、身体和生活六个方面,对于特殊儿童而言,全人教育就是塑造全面发展的人的教育,在特殊儿童的身体、情绪、社会性、认知能力、创造能力等方面都有进行教育,要有相应的课程设置。

构建特殊儿童的课程体系,要理解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之间的联系,这两者存在共性及个性,特殊儿童的课程与普通儿童的课程有一定相关性,他们都要学习一定的语文、数学知识,但就其个性,对特殊儿童要设置专门的课程。例如,针对脑瘫儿童的康复课程,针对感官失调孩子的感统课程;在他们身上有障碍也有潜能,部分特殊儿童对美术、音乐、体育都有一些潜能,课程设置要善于调动这些潜能,帮助有缺陷的特殊儿童学习替代和补偿,这也是特殊儿童在其生活实践中不断学习、不断反复的结果。特殊教育要考虑特殊儿童的阶段性和系统化的需要,在特殊儿童的不同阶段,他们需要的课程不同,例如,在6岁以前,主要是早期康复和发展性课程的教育;在16岁以后,就要开始考量职业教育和适应性课程的教育需求了。

2.构建特殊教育的课程体系,要进行个别化教育计划

鉴于特殊儿童的特殊性,每一个孩子都有不同于其他孩子的特点和需要,所以统一的计划、教材、教学方法等,对特殊儿童不相宜。在1975年11月,美国颁布的《向所有儿童提供教育法案》,法案的第三条就是个别化教育方案。个别化的教育,根植在对特殊孩子的尊重上,变教材、教师中心为以儿童为中心,真切的关注特殊儿童个性发展的需要。个别化教育要求对孩子有全面的、科学系统的了解,这是教育开展的依据,包括对特殊孩子的家庭、社区、生长发育的情况、兴趣、优劣势等各种情况的了解,越是精准的分解越能够保障后续教育服务的质量。

个别化教育是特殊教育的趋势,它强调对特殊孩子的早期干预、学前教育、学龄期教育、职业教育满足其成长的要求,每一个阶段的个别化教育要有侧重,但各阶段首尾相连,贯穿于学生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