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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纠纷(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5-09-13 手机浏览

土地法律纠纷范文篇1

一、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总体情况及纠纷类型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由于农民对土地的认识因土地升值和种粮比较效益的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在局部还相当激化。据有关区县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统计,今年以来共受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895件,比去年同期增加597件,是去年同期的3倍。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目前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六种类型:

(一)农民失地或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占地补偿纠纷。

这类纠纷表现为:1、因非农建设征地如兴建住宅小区、修建道路、建设绿化带、建设工业园区和各类开发区占地,造成部分农户无地可种,引发的纠纷。有的村集体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民失去土地经营权;有的村集体没有机动地可以分配,丧失生活来源的农民没有得到占地补偿或是补偿标准不合理引发的纠纷。2、二轮延包时,部分从事二、三产业的承包户因嫌经营土地效益低,而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现在受免征农业税和粮食直补的影响,重新要求承包土地,由此引发纠纷。3、因婚丧嫁娶、生育,形成人员迁徙、人口变更而未取得土地承包权引发的纠纷。

(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1、因合同内容不规范,签订合同时缺乏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引发的纠纷。2、因签订合同违反法定程序,承包方案没有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擅自发包引发的纠纷。3、因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引发纠纷。发包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水电等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包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承包费,引发合同履行纠纷。4、因合同变更或终止引发的纠纷。发包方将部分集体土地,低租金、大面积、长期限的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对外租赁给社会自然人、法人经营,造成少数承包人长期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合同未届满的情况下要求变更合同或者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已发包的土地引发纠纷。

(三)违法侵占、流转集体或个人承包土地引发的侵权纠纷。

这类纠纷表现为:1、因流转程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没有报发包方备案而私自流转土地引发的纠纷。2、因流转方式违法,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流转土地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以口头方式流转,引发的纠纷。3、因擅自改变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土地流转期间代耕人未经承包人许可擅自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改变承包关系引发纠纷。4、抢种他人土地引发的侵权纠纷。

(四)土地相邻权纠纷。

这类纠纷表现为:1、因承包户间种植不同品种的农作物,如因栽种速生杨,影响相邻承包户农作物采光、生长而引发的纠纷。2、因截水、排水或在田头地界种植农作物,侵害相邻方有关权益引发的纠纷。

(五)农业政策调整引发的纠纷。

由于部分基层干部不能正确理解国家有关退耕还林或调整农村种植结构的精神,搞“无粮村”、“无粮镇”,造成一些种植速生杨、畜牧草的农民进退两难,原来承诺的优惠政策不再兑现引发的纠纷。

(六)干群矛盾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表现为:1、因农民反映村干部在土地承包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暗箱操作擅自流转土地引发的纠纷。2、因农民反映村干部在土地承包中存在财务不公开、土地收入、补偿土地款支出不明、集体资产去向不明等经济问题引发的纠纷。3、因部分农民平时与村干部不和,借土地承包纠纷之机企图达到个人目的等。

此外,因二轮承包合同没有平面图或当时基层干部工作不细,造成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等引发的纠纷。部分村、镇有少量机动地作短期发包,由于费用低引发的哄抢等一些因基层干部政策水平不高,工作方法简单引发的纠纷等等。

二、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特点及主要原因

(一)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容易激化。目前我市除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和石景山区外其他区县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土地承包纠纷。这其中,又以通州、顺义、昌平、大兴等城市化进程较快的近郊较为突出。参与的农民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且多为失去土地而没有得到合理补偿的农民,这类纠纷涉及面广、事态不宜控制,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恶性案件。

2、土地承包纠纷类型多样、成因复杂、有许多又是多年形成的积案、宿怨较深,调解难度大。仅粗略统计涉及土地承包的纠纷就有六大类,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历史遗留问题又有政策落实问题,既有补偿问题又有干群矛盾问题,因此调解起来难度相当大。

3、土地承包纠纷中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现象突出。由于纠纷直接涉及农民最敏感的土地问题,因此,当农民的利益受到侵犯得不到有效保护或解决时,往往存在“把事态闹大,才能引起重视”的错误思想,认为只有通过群体上访等行为才能解决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农民背后有一些人出于各种目的组织、挑动,故意制造不良影响,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纠纷,它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政策问题,带有明显的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阵痛的特点,对党和政府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是严峻的考验。土地承包纠纷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

(二)当前我市土地承包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1、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土地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就会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人群。因此,任何涉及土地的问题都会触及农民最敏感的神经。目前,我市通州、顺义等郊区县,土地承包纠纷中涉及面广、参与人员多、反映最为强烈的就是因兴建住宅小区、修建道路、建设绿化带、工业园区建设等占用农民土地后没有给与农民补偿或是补偿费用不合理引发的纠纷。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费为4至6倍。如果按照最高补偿30倍计算,一亩地平均产值1000元,全部补偿费也只有3万元。农民拿到这笔补偿款后便与赖以生存的土地彻底分离,没有养老保障,必须自谋生路。对于那些缺乏就业技能或是年龄较大的农民来说,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连以后的生计都无法维持,因此农民失地后没有长效的保障机制是诱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的征地制度是以土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在市场经济初期形成并沿用至今的,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明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仍然按照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补偿办法测算补偿标准,没有尊重农民对土地享有收益的权利,自然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农民失去土地后没有合理的保障机制,征地纠纷在所难免。

2、中央有关农业政策法规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存在一些偏差。从1984年中央制定农村一号文件至今的20年间党中央、国务院始终从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民权益、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法规。但是政策、法规在基层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偏差是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另一主要原因。有些乡镇政府在缺乏市场调研的情况下,主观地用行政命令强迫农民进行模试经营,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对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指导,造成土地承包合同在订立和履行中不必要的失误;不少基层同志反映,目前农村除村委会、党支部外,还有一个经济合作社,这个机构既不是农民选举的,也不受任何监督,它可以有对外签约权,许多干部“暗箱操作”都是以经济合作社名义进行的,这说明我们在农村管理体制上还存在明显漏洞。另外,有些经管站的人法律知识欠缺,有些人不懂法无法审查土地承包合同也就更谈不上有效地指导农民,这些都是造成纠纷的重要原因。

3、干群矛盾比较突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进程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在学习政策法律的同时也开始运用政策、法律的尺子监督干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部分基层干部整体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农村飞速发展的要求。有些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调查研究,不会做群众思想工作;有些村干部法律意识差、漠视农民权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单方更改承包合同或是在承包过程中凭经验,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订立合同,造成合同的无效;有些村在流转土地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采用村委会部分负责人“暗箱操作”的方式,擅自流转土地,这些违反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做法直接损害了农民利益,遭到农民群众的坚决抵制。

三、人民调解组织在调处土地承包纠纷中作用发挥情况

根据《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的方式解决。截至6月底,全市共有乡镇、村调解组织3983个,各级调解组织按照分类指导、个案化解的原则共受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895件,调解成功338件,调解成功率38%。同时全市各级调解组织都将依法受理、调解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作为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的中心工作,在调解工作中坚持说理与讲法并举;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并举;抓主要矛盾带动次要矛盾的解决。在市司法局统一部署下,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在土地承包纠纷的排查、依法调处、法制宣传、信息反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及时开展土地承包纠纷排查工作。各区县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积极预防上。利用广大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扎根基层、联系群众,对本地区人员结构和土地承包状况比较清楚,对土地承包纠纷的历史、现状和形成原因比较熟悉,对解决这类纠纷富有经验的优势,及时组织开展了土地承包纠纷排查工作,通过深入田间地头、农户家中,实地走访纠纷重点地区、重点户和重点人,把已经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共发现可能酝酿的和上访苗头43件,涉及5048人,及时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反馈,尽最大努力将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

(二)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全市各司法所和调解组织在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有关农业政策的同时,还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发挥政策咨询解答和政策宣传的职能作用,通过公开调解、现场调解、以案说法、向村民发放宣传材料等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面系统、生动详细的向村民宣讲了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承包法》、《北京市条例》等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发挥网络健全优势,强化信息报送机制。人民调解具有网络健全、联系群众、方便及时的优势。目前,全市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都建立了土地承包纠纷信息的“双报”制度,建立起了覆盖社会面的信息网络,全市各基层调解组织对于本辖区内发生的纠纷信息,每天向所在地区的街乡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汇报,及时发现引发的隐患和苗头,同时加强对纠纷信息的搜集整理、综合分析,查证、甄别和利用情报信息的能力。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为地方党委、政府依法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提供了准确依据。

(四)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依法调处工作。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调处难度大、容易激化。因此,各司法所和调解组织在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过程中,都将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矛盾激化作为调解工作重点。按照分类指导、个案处理、积极引导、依法化解的原则开展调处工作。对于因土地承包合同履行、合同变更、解除、相邻纠纷等引发的矛盾能够通过《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积极调解;对于调解不了或不宜调解的纠纷也都积极引导他们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尽最大努力防止纠纷激化。

(五)参与合同把关,做好地方党委、政府参谋助手。土地承包纠纷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土地承包合同制定不规范引发的。全市各司法所和调解组织在调处土地承包纠纷的同时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了对原有合同的审核工作,并积极参与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把关工作。

四、人民调解组织在调处土地承包纠纷中面临的问题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形成有其复杂的原因、背景,从根本上说,它是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调处此类纠纷中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尽力作了多方面工作,但也有许多无奈。

(一)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农民群众切身经济利益。每个纠纷都涉及土地、资金等具体利益问题。因此,仅靠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说服教育和思想工作只能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事态、暂时延缓矛盾纠纷的激化,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目前,在调解此类纠纷中使用的方法绝大多数只是延缓矛盾的措施,给农民一些眼前利益,使事态暂时平息,并非治本的解决问题。一旦时过境迁,许多问题还可能重新爆发。

(三)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决策机关。平时其许多意见不能被采纳,发生问题时有些纠纷法院可以不受理,公安机关可以不介入,但司法所无法回避。然而,由于司法所和调委会未经授权不可以能提出具体解决问题的措施,因此,农民一句“你说话算数吗?”就完全可以把他们顶回来。

另外,一面是党的政策,一面是国家的法律,也常常使我们的调解人员陷入两难之中。

五、化解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一些建议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从本质上讲是要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问题,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明确,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应当实行标本兼治。

(一)从治本上讲,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应主动协助党委、政府做好以下工作。

1、应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反映出的问题为样本,普遍、深入地在农村各级党政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中进行一次党的农村政策教育。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教育,尊重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育。

2、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土地确权工作搞扎实,并全面清理一下历年来遗留的各种问题,包括目前未显现的矛盾隐患。这里关键是让农村基层干部明确土地与农民利益的关系,要转变干部包办一切的做法,真正让农民自己面对市场。

3、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使有就业能力的失地农民能够有就业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有养老保障。

(二)从治标角度上讲,司法所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主动协助党委、政府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1、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有关事项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梳理和综合分析,要从中发现纠纷的苗头,及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要从中发现潜在的纠纷隐患在准确分析判断的基础上,提出化解措施,使隐患彻底消除。

2、对今年以来已经调解过的纠纷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清理。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凡是已彻底解决的予以消号;基本解决了,还有少量遗留问题的,应采取措施彻底解决;只是暂时缓解了事态并未根本解决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及时向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提出对策,努力创造解决问题的条件。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有关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宣传教育工作,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让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掌握,认真贯彻执行。

4、加强对具体纠纷的调处和疏导工作,各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贯彻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具体要求,本着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具体区分不同类型的纠纷,采取个案化解的方式,努力做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对确实无法调解解决的,要努力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或其它途径妥善解决问题。

5、加强有关信息报送工作。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密切关注涉及土地承包纠纷的动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反映社情民意。

土地法律纠纷范文篇2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二)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为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发挥规模经营效益,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禁止借流转之机将土地打乱重分;流转收益归承包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缴。

(三)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发生一起及时调处一起,不能久拖不决,要克服怕麻烦和消极观望等思想,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努力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镇)。

(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办事,不枉法、不徇私。

三、领导组织

(一)县级组织

成立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政府办、农业、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妇联、司法及各乡镇有关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任期为五年。

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办公地点和仲裁庭设在县农业局,郝春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机构。在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由委员会指定3名仲裁员、1名书记员组成仲裁庭,并指定一名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5至7名。

(二)乡(镇)级组织

各乡(镇)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领导。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分管副乡(镇)长兼任主任,司法所所长兼任副主任。由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调解员2-3名。由乡(镇)负责组建相应村级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

四、工作职责

(一)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2.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调解员,并对仲裁员、调解员进行管理;3.指导、监督、管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工作;4.组织、交流、总结调解仲裁经验;5.完善和制定调解仲裁规则。

(二)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仲裁员、调解员的管理工作;3.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仲裁庭;4.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5.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其调解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6.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归集工作;7.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8.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处理本乡(镇)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2.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3.建立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土地法律纠纷范文篇3

2011年至2014年,__法院审理的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受理情况。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71件。其中2011年受理14件,2012年受理56件,2013年受理51件,2014年受理50件。案件类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共受理160件,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总数的93.5%。其中2011年受理9件,2012年受理54件,2013年受理47件,2014受理50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1]为49件,2011年至2014年分别受理8件,13件,23件,5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为4件,2011年至2014年分别受理1件,3件,0件,0件。另一类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共受理11件,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总数的6.5%。其中,2011年受理2件,2012年受理2件,2013年受理3件,2014年受理4件。

2、诉讼主体情况。

从统计情况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体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此类案件数为122件,占纠纷总数的71.35%,占比较大;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村委会。此类案件数为47件,占纠纷总数仅27.49%。

3、案件处理情况。

目前,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已结168件,其中调解撤诉数为121件,调撤率为72.02%;判决数为47件,判决率为27.98%;上诉案件数为17件,上诉率达36.17%;发改案件数为1件,发改率达2.13%。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调撤率较低,而上诉率、发改率显著较高。

从法院审理情况以及走访调查的情况来看,当前__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纠纷范围具有广泛性。以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等。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农村人口流动频繁,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增值效应变得更加突出,新类型的纠纷与冲突不断出现,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外嫁、进城、丧偶等户籍变动引发的纠纷等,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范围更加广泛。在调查中还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体除村委会、村民外,不少纠纷还涉及乡(镇)政府、土地征用的相关单位、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呈现主体多样化的趋势[1]。

2、纠纷矛盾具有激烈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由于涉及农民“命根子”利益,一旦形成纠纷,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互不相让。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很容易引发其他纠纷、甚至突发事件。一是民事纠纷,主要是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类侵权纠纷。当事人之间因争抢土地,抢种抢收,导致毁坏庄稼,甚至打架斗殴,引发财产、人身损害纠纷。此类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约占人民法庭受理的这两类案件的20%左右。二是刑事纠纷。在争地过程中,一些当事人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做出故意伤害、破坏生产经营等极端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其中以故意伤害(轻伤害)罪居多。

3、纠纷规模具有群体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大多涉及人员多,群体性特征明显。不少纠纷虽尚未进入诉讼程序,但许多农户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处于等待和观望中,一旦正在审理的案件有了结果,大量相同情形的案件蜂拥而至,很快都进入诉讼程序。此外,实践中,乡(镇)政府侵犯农民承包经营权、村委会违背民意暗中向外发包土地、土地征用过程中强征强拆或补偿款不到位等,因涉及较多人的切身利益,一般为大多数村民所关心,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

4、纠纷处理具有复杂性。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大量纠纷系通过村组协调、诉前调解等途径处理,协商、调解不成的才进入诉讼程序。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的一些问题,有历史原因、乡土习惯,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冲突,法律与法律之间也未能完全衔接,导致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陷入“认定事实难,适用法律难,化解矛盾难,服判息诉难,强制执行难”的“五难”境地,案件处理结果呈现“调撤率低,判决率高,上诉率高、发改率高”的“一低三高”局面。

1、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是引发纠纷的自然原因。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土地的总体供应充足与个体分摊的稀少是一对长期、深刻的矛盾。特别是东部农村的土地由于受到工业化进程加剧的影响,实际可耕地面积正在日益减少,而城乡二元化的体制尚未打破,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仍十分强烈。土地二轮承包结束后,一方面是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而另一方面是婚育生娶、生老病死等人口变化,部分人群人多地少、占地不均衡的问题突出,这些为土地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2、利益驱动是引发纠纷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农业政策调整使种地有利可图。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随后国家又采取具体的农业补贴政策和措施,种地收益明显增加。之前因种地收入低、税费重,不规范的将土地流转、将土地交给亲朋耕种、“以租”、将承包田硬还村组甚至将土地闲置、撂荒的农民现在又反悔,纷纷想要回土地;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与工业化对土地需求的快速增长,城郊土地征收补偿给农民带来巨额受益,在补偿款的利益驱动下,所征地范围内曾有互换、代耕等土地流转形式的农户,纷纷欲收回土地,然而现在的经营者又不愿放弃,逐渐演化成大量的土地承包纠纷。如:青墩镇修建高速公路征地时,不少农民得到了二、三十万元的巨额补偿收益,听说还将继续征地,当地农民土地观念极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纠纷案件也较多。

3、基层土地管理不规范是引发纠纷的普遍原因。在调查中发现,

基层土地管理工作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档案管理混乱。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时工作不严谨、细致,出现了一地双证、错填、漏填证件、地亩四至不全、记载的四至、面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不少农户至今尚未领到经营权证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内容记载错误的,未能及时进行变更;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耕地的,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收回、注销经营权证书。有的村土地承包档案保管不当甚至丢失,导致相关内容无法核查。这些均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不清晰、不明确,为纠纷发生埋下隐患。(2)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善,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为自行流转多,报批准、报备案的少,申请变更登记的更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规范的少等,而镇、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管理普遍不够到位,未能提供示范性合同文本,也未能及时进行登记、备案、监管。一旦发生纠纷,农户之间各执一词,土地流转的性质、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认定缺乏有力的证据,处理难度较大。4、法律和政策的衔接不协调是引发纠纷的制度原因。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充,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再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多年来农村土地政策不太稳定,几经变化,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滞后,与现有政策并不完全衔接,导致诸多问题。如:《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但2005年9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对该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两者规定存在不一致。发生纠纷后,捡拾土地的这部分农民,甚至当时重新安排种植的村组还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坚持认为不应返还承包地。再如,以前对“集体”这一概念的理解曾包括村小组,现行法律对于承包地所有权的归属规定为集体所有,该“集体”是指村集体,还是村小组,模糊不清,发生土地征收涉及补偿收益时就容易引发谁是受益方的争议。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法院协调、化解矛盾以及服判息诉工作带来困难。

5、矛盾解决机制不畅是纠纷涌入法院的社会原因。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凝聚力、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在调查中发现,对一些历史原因存在争议的土地纠纷,村集体采取回避的态度,使得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矛盾激化或进一步扩大;一些原本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因没有及时处理妥当而矛盾加深、影响加剧;还有许多纠纷虽经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处理,表面上平息了纷争,但未从根本上予以解决,随时可能酿成新的纠纷。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经于2010年1月1日施行,但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前不久才刚设立,仲裁工作尚未能正常开展,实效也尚未显现。诉讼外调解、仲裁机制的不畅,导致大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涌入法院。

1、完善承包经营权登记,明确土地权属。目前,我区新兴镇三里村作为全市唯一试点,已经按照中央意见[3]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换证工作,而其他地区尚未开展。针对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不彻底、不到位的普遍情况,建议区农村工作办:(1)制定切实可行方案,抓好延包扫尾,加快全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2)对已完成延包工作的村,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权属清查,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等情况,对权属不明或错证、漏证的依法确权,避免权属争议;(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等信息,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4)适时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工作。对征用、进城落户、分户、结婚、死亡、转让、互换等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的,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从而进一步明确土地权属,消除纠纷隐患。

2、完善管理机构,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充分发挥在各镇建立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作用,要在区农办的指导、协调、监管和引导下,积极履行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职能,包括收集、上报和各村土地流转信息,建立流转信息平台,指导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流转合同鉴证,监督流转合同履行,调解流转合同纠纷,管理土地流转档案,接受村、组、农户委托流转土地使用权等,进一步促进土地流转行为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3、加强培训与宣传,提高群众及基层管理人员素质。首先,区农办与区法院要积极向全区农户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律政策的精神、内容,做到宣传到村、到户、到人,使广大农户懂法、守法、护法,自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行为,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其次,区农办要加强对乡、村两级负责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干部的业务培训,使其深刻理解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真正掌握不同情形矛盾纠纷的处理方法,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调处,使农户认同基层组织工作,认可基层组织处理结果;最后,区农办要特别加强对村级土地管理员的业务指导,使其切实做好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并注意收集掌握、分析研判、及时上报本村二轮土地承包和流转动态,为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提供第一手资料与信息。

1、把握调处原则,妥善化解纠纷。各乡镇、村委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并在人力、物力和时间三个方面给予保证,为调解工作开展创造有利条件。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依靠基层的优势,本着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农业规模经营、有利于农村大局稳定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多做化解工作,特别是对于矛盾尚未激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模糊的纠纷,要根据法律和政策基本精神,多做释法析理工作,耐心疏导,妥善化解矛盾,提高调解实效。

2、全面推行仲裁,提高仲裁实效。与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等诸多优越性,也符合当前全区的实际情况。建议区农办抓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和宣传,全力保障仲裁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并对仲裁员实行定编定岗,加强业务培训,使仲裁工作全面落到实处。对诉至仲裁机构的纠纷,要以稳定承包关系为根本,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为准绳,以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以稳妥调处土地纠纷为重点,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依法裁决。

3、强化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在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同时,要积极倡导诉前调解,并及时与乡镇、村组联系,加大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力度,全力提高诉前调解实效,同时法院要加大对基层组织调解、仲裁调解的业务指导力度,对其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依法、及时确认其效力。此外,要依托“和谐共建”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矛盾纠纷共同排查、化解工作,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土地承包纠纷,应及时向辖区党委政府汇报,通过组织法院、农办、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协调会的方式,专题研究纠纷的化解对策,形成纠纷化解的合力。

(三)进一步加强法律问题研究,妥善处理农村土地纠纷。

1、明确纠纷处理的基本思路。对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采用物权保护为主、以债权保护为辅的保护方法。对弃耕、撂荒的原承包地,本人不愿耕种的,可以依法进行流转,但其承包经营权仍受法律保护,除非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权,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或限制其承包权。同时,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不能片面强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而忽视对实际耕种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能脱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实际情况而机械地运用证据规则去适用法律,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2、明确纠纷处理的一般方式。(1)对返还承包地请求的处理。对已经收回或调整承包地的,按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保护原则,原则上应立即返还。不能立即返还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情形妥善处理:如果原承包地已被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本组织其他成员,在确认原承包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原承包农户和现耕种人直接协商,如原承包农户同意继续流转的,流转受益必须全部归原承包人,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合同,限期归还承包地。如暂时不能返还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经原承包农户同意后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给予经济补偿,并保障其基本生活来源。(2)对“抢种”侵权问题的处理。“抢种”行为系法律上的侵权行为,应当在生效判决后,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但是这种“抢种”行为往往是事出有因,在已过播种期后,如果让受侵害者进行收获不但在当前农民的意识中不能接受,显然会激化不可预测的矛盾;如果将种植物予以铲除导致的又是社会财富的减失。所以我们认为由抢种者收获,具有承包权的承包方得到赔偿具有现实可行性,如此处理也未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另外,在赔偿数额上不宜高于侵占土地的纯收益,这样便于判决的实际履行。具体可按如下处理意见: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