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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市场报告(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5-09-20 手机浏览

燃气市场报告范文篇1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地球气候日益恶化,空调已成为人们改善室内环境的必要设备,越来越成为保护身体健康的必需品。目前电空调虽然占据了深圳大部分的空调市场,但是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及人们对环保的认识不断提高,以燃气作为能源的绿色环保空调——燃气空调也正在得到重视和发展,但也有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

目前由于地价较高,房地产开发商都想向高度要空间,而一般的高层建筑都建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为了节省地上可用面积,业主通常将大厦中央空调的机组设在此处,而深圳市目前只有LPG单一气源,这就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形成了矛盾。在现行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998年版)7.2.29条中明确指出"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设备层内",而规范中"不应"的意思是: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措词。

虽然深圳市目前使用的是LPG,但是2005年我市即将引入LNG,现在使用的LPG只是属于一个过渡性燃料。《深圳市液化天然气利用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期报告中指出,到2005年深圳市燃气空调预计的供气量(天然气)为6422万m3,占总用气量的16%左右。由于深圳市需与上游公司签定LNG用气量的"照付不议"会同,所以从长远考虑,从现在起大力发展燃气空调是解决我市未来天然气市场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但是由于受到现行国家规范限制,在现阶段LPG不能引入地下室、半地下室已成为我市燃气空调推广的瓶颈,从而进一步影响到我市未来燃气事业的发展。在此我们共同探讨LPG供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问题。

目前,深圳市已有友谊城为食欢乐城和东门鸿展广场美食世界等几处受条件限制的地下室供应了LPG,根据反馈的信息,运行情况比较好。当时给地下室、半地下室供气的原则是:地下室、半地下室内的供气条件达到甚至超过地上建筑的供气条件。我们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管理,从而保证向地下室、半地下室内的燃气空调供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一方面,燃气空调接管比较简单,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的管道较短,接头少,因此减少了漏气点,而且在工程设计施工中,可采取以下的工艺措施来保证供气的安全性:

(1)采用地上调压,低压引入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工艺。燃气空调所需供应的燃气压力约为5kPa,已属于低压,由于在地上已将燃气压力由中压调至低压,再引入地下室、半地下室,这样减少了泄漏的可能性。

(2)在工程施工时,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内的管道均设置套管保护,并且管道焊缝需100%进行X光探伤。

(3)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燃气泄漏报警探头,报警主机设置在消防值班室,并有专人24小时监控。

(4)引入地下室、半地下室前,在地上总管处设置紧急切断阀,并且与燃气泄漏报警器联动。这样可以保证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快速地切断供气管道。版权所有

(5)设置与燃气泄漏报警联动的强制排风系统,此系统可保证在出现燃气泄漏情况时,迅速将泄漏的燃气排出地下室、半地下室。

(6)地下室、半地下室内的换气次数应达到要求,这是确保供气安全的重要措施。建于地下或者是密封的燃气空调机房内的换气量问题,由于换气的目的未明确,因此对换气量(换气次数)长期以来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这点可参考上海市的做法,上海市在讨论DBJ08-74-98技术规程中明确了以下三个观点:

①机房内燃气泄漏是不能允许的,采取合理的提高管道材质防腐措施、施工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法,确保燃气管道的气密性和牢固性。同时强调燃烧器的必要性能。

②如果发生意外的突发事故造成燃气泄漏,依靠燃气泄漏警报系统和紧急切断阀在几秒钟以内切断燃气的供应,消除燃气泄漏大量连续的可能。

③机房送排风的目的是:a)为燃气提供足够的助燃空气,使燃气在炉膛内得到完全燃烧。b)转移从炉体及烟道表面散发的热量(设备的热损失)防止室温上升。c)为操作人员提供保持人体卫生所需要的新鲜空气。可根据上述的内容计算出所需的换气次数。

另一方面,在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需要业主明确思想:技术只是保证,管理才是根本。我们认为如果加强平时的运行管理,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指派专人负责管理,而且有了一定的技术做支持,地下室、半地下室供气应该有了比较可靠的保障,深圳市几处供LPG的地下室的用户已经通过实践证明了这点。

如果从现在起,LPG可以引入地下室、半地下室,我市的燃气空调将有较大的发展,而且对深圳市燃气事业的发展也将有很好的促进,同时可明确未来天然气用气量,为"深圳市液化天然气利用工程"与上游公司签定"照付不议"合同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数据。

参考文献

燃气市场报告范文篇2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器具的管理,维护燃气器具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燃气器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器具,是指使用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烘烤箱、空调器、取暖器等产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修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本市燃气器具的管理应当贯彻保障使用安全、促进产品更新、加强质量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主管部门)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燃气管理处(以下称市燃气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日常管理。

*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监局)负责本市燃气器具的质量监督和准产证管理。

本市燃气器具的销售管理,由市技监局会同市公用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协同管理部门)

本市工商、财贸、物价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燃气器具实施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七条(准产证制度)

本市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准产证制度。凡生产燃气器具的本市企业应当按照《*市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技监局申请并取得准产证。

第八条(申请准产证提供的资料)

生产燃气器具的企业申请准产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产品生产鉴定证书。

第九条(生产企业的条件)

生产燃气器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按燃气器具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制定的产品质量控制规程;

(二)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准确、完整的产品图纸和工艺技术文件;

(三)有保证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与测试工具;

(四)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

(五)有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销售管理

第十条(销售许可制度)

本市对燃气器具实行销售许可制度。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均须经审核后列入《燃气器具产品准许销售目录》(以下简称《准许销售目录》)。

对质量和安全要求高的燃气器具,在经审核列入《准许销售目录》后,必须按规定贴置准许销售标志方可销售。有关实行准许销售标志管理的产品范围,由市公用局会同市技监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准许销售的条件)

申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二)产品技术性能符合本市燃气的质量要求;

(三)在本市设有产品指定的维修站点,能向用户提供必需的维修服务;

(四)产品附有保修卡、中文使用说明书,并贴置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二条(本市产品申请销售许可提供的资料)

本市生产的燃气器具申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由生产企业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该产品的准产证;

(二)在本市设立产品维修站点或者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外省市产品申请销售许可提供的资料)

外省市生产的燃气器具申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由生产企业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检验报告;

(三)本市燃气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适用于本市燃气质量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在本市设立产品维修站点或者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外省市生产企业可以委托本市销售单位办理燃气器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的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进口产品申请销售许可提供的资料)

境外生产的燃气器具申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由进口产品的销售单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家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检验报告;

(二)本市燃气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适用于本市燃气质量要求的检测报告;

(三)在本市设立产品维修站点或者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销售许可的审核)

市燃气管理处收到燃气器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的申请后,应当将有关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报送市技监局核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燃气器具,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将其列入《准许销售目录》。

《准许销售目录》由市燃气管理处定期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准许销售标志的印制和管理)

准许销售标志由市燃气管理处统一印制。

准许销售标志不得伪造、涂改、冒用、买卖或者转让。

第十七条(准许销售标志的贴置)

凡规定使用准许销售标志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准许销售标志贴置在产品和外包装的醒目部位。准许销售标志应当与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的产品种类、型号相符。

第十八条(销售的限制)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或者为销售而陈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器具:

(一)未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的;

(二)规定使用准许销售标志而未按规定贴置的;

(三)所贴置的准许销售标志与产品种类、型号不符的。

燃气用户购买前款所列的燃气器具,可向销售单位按原价退货。

第十九条(禁止强行销售)

燃气经营单位在为燃气用户办理有关业务手续时,不得强行向其搭售本单位生产或者经销的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

第二十条(境外购置燃气器具的检测)

燃气用户自行从境外购置的燃气器具在安装使用前,应当向市燃气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测。

第二十一条(销售统计报表的填报)

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当按市燃气管理处的要求,定期如实填报销售统计报表。

第四章安装和维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装和维修的资质审核)

燃气器具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和维修站点,必需经市燃气管理处资质审核合格,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安装和维修业务。

燃气器具的安装和维修人员,必须经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和维修作业。

第二十三条(安装单位的条件)

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通讯设备;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三)有必需的设备和工具;

(四)有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维修站点的条件)

维修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通讯设备;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维修人员。

产品指定的维修站点除应当具备前款所列的条件外,还须备有足够的零配件。

第二十五条(安装时的要求)

安装单位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燃气器具应当拒绝安装。

安装单位在安装燃气器具时发现该产品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应当暂缓接通燃气,向用户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告知市燃气管理处。

第二十六条(安装后的检测)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燃气用户的要求,对已安装的燃气器具的安装质量和安全使用性能进行检测。

燃气经营单位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燃气器具的安装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检修,并告知市燃气管理处。

因检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安装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维修的要求)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器具时,应当按使用说明书规范操作;发现故障,应当及时向该产品指定的维修站点或者其他维修站点报修。

产品指定的维修站点在燃气用户要求上门维修燃气器具时,应当派维修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维修。

第二十八条(安装和维修的收费标准)

燃气器具安装和维修的收费标准,由市燃气管理处拟订,报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对无准产证生产的处罚)

本市生产企业无准产证擅自生产燃气器具的,由市技监局按照《*市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销售许可规定的处罚)

本市生产企业擅自将未列入《准许销售目录》或者未按规定贴置准许销售标志的燃气器具投入本市市场销售的,由市技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单位销售未列入《准许销售目录》或者未按规定贴置准许销售标志的燃气器具的,由市技监局或者市公用局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准许销售标志使用规定的处罚)

准许销售标志的贴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技监局或者市公用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贴置的准许销售标志与产品种类、型号不符的,责令其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印制、伪造、涂改、冒用、买卖或者转让准许销售标志的,由市技监局或者市公用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产品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在国家或者本市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不合格的燃气器具,由市技监局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被判不合格的,由市技监局责令其停止销售,并由市燃气管理处将其从《准许销售目录》中除名,并及时对外公布,停止其销售。

第三十三条(擅自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对未经资质审核或者考核合格,擅自从事安装和维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公用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安装和维修要求的处罚)

安装单位擅自为用户安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燃气器具的,由市公用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定的产品维修点擅自撤销或者不提供维修服务的,由市公用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销售该燃气器具,并可将其从《准许销售目录》中除名。

在燃气用户要求上门维修燃气器具时,指定的产品维修站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员到达现场维修的,由市公用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处罚的委托和程序)

市公用局可以将本办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市燃气管理处行使。

市技监局和市公用局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技监局或者市公用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浦东新区范围内的管理)

浦东新区范围内燃气器具销售、安装和维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浦东新区有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十八条(应用解释部门)

燃气市场报告范文篇3

关键词: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测量;技术要点

1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测量的制约影响因素分析

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测量中,制约影响工程测量精度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测量受城市地理区位及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主要以满足城市居民的供暖需求为建设目标,其选址大多位于城市中心地段,以缩短管线安装半径。而城市中心地段车流量大,地物众多,会给测量工作形成一定的干扰。

其次,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周边区域管线分布较为集中,各类管线彼此间会产生信号的交叉,从而给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测量的信号获取及识别增添了难度。如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周边预埋有金属性质的物体,如钢筋等,其会对测量信号施加高强度的影响,极易使测量失准[1]。

第三,在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测量技术应用上,相应的探测手段还需改进及完善。在具体的探测设备及技术上,较为常用的探地雷达在测量管径较小的燃气管线时,存在测量效率低、分辨率差、受探测场地影响较大等问题,在测量塑料类非金属管线时,探测精度不高。另外,城市道路施工建设与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建设一般不同步,这也给管线的开挖探测及钎探探测造成不便。

2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测量技术要点探究

在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测量实施中,一是要做好实际的测量工作,把握相关的测量重点及技术要点;二是要编写测量报告,对测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标注,然后经过分析探究,总结测量经验及改善建议。下面予以具体分析:

2.1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测量的技术要点

2.1.1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增加测量定点

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测量实施中,在测量定点的布置上,要严格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操作,相邻管线测点在设置上应保持10m以内间隔距离。如城市地下燃气管线采用弯曲布置方案,相应的测量定点在设置中要顾及燃气管线的布局特点。基于城市各类管线分布较为集中,加上城市道路人车数量较多,为求取测量精度的最大化,在测量定点的间距及密度上要适度增大,以避免测量过程中因定点快,少而导致测量成果与施工要求不相匹配。具体地说,在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测量定点的布置上,要把握以下要点:

首先,在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测量的时间上,要错开城市人车数量通行的高峰时段,在对城市地下管线的分布密度加以明确的基础上,选择最佳的探测仪器安放点。如城市地下管线的密度大小超过100km/km2,应尽量选择在夜间时段进行测量作业,一方面能够将城市环境的影响及干扰降至最低,另一方面可以为管线测点的选取及密度的增加提供保障,从而提升测量精度。

其次,在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测量定点的增加上,要结合测量工程的实际情况,做好管线测点的重点加密。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如建设长度有限,在管线测点的布置及密度增加上可以沿用城市管线基本测量及普查标准,结合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城市管线布置图及成果图,界定城市地下燃气管线测量的红线位置,然后从此区域获取燃气管线的断面图,在精简城市地下管线测量工作量的同时,又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测量的精度,提高测量成果与施工规划的匹配度。

2.1.2做好城市地下燃气管线测量预留管的定位工作城市地下燃气管线测量实践中,较常遇到测量信号丢失的情况,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金属预留管出现管堵情况,导致测量追踪信号被堵塞及屏蔽;第二,地下燃气管道发生了材质上的变化。不管是哪一方面原因,都会导致城市地下燃气管线测量质量严重受损。针对这一现象,在城市地下燃气管线测量工作中,一方面应注重对预留管进行定位,明确管堵的易发部位,提高测量感应信号的强度;另一方面要对城市地下燃气管线的基本走向加以了解,加强与城市管线权属单位的沟通交流,在获取详细的管线布置及维保信息后,对燃气管线的预留管方位进行定位,然后采用探地雷达、钎探、开挖探测等测量手段予以验证。

2.1.3对测量难度较大的燃气管线进行重点分析及推断在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测量中,如遇到混凝土管、PVC管等,由于其管径较小,在进行测量时极易出现测量信号不清晰,探测线索较为隐蔽等问题[2]。针对这些测量难度较大的燃气管线,在进行测量实践操作时,首先应对管线的布局形式及具体分布进行现场勘察,掌握其基础资料及管线的布置和铺设方案,在此基础上再对其测量要点进行分析及推断。在分析推断过程中,要对测量信号进行分辨,避免目标管线受到其他电磁信号的干扰,影响信号的辨识质量;如燃气管线埋设深度较深,要进行多组场值的多次测量及校正,以减小疑难管线测量误差。

2.2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测量报告的编写质量控制

首先,测量报告编写内容要全面。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测量报告应涵盖工程的基本情况、测量所采用的方法及相关技术参数,如测量精度、测量测点间距设置等、测量成果、测量过程中的测量难点及解决方案、相关意见建议等。其中,需要特别标注出测量过程中出现的测量难点及相应的解决办法,如解决办法尚不成熟,或测量精度把握不准,要给出相应的意见建议。例如,在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分布较为密集的城市中心地段,如其周围存在其他的管线工程,而又无法进行开挖探测时,在测量报告成果中应参考探地雷达的测量结果,提示施工方在施工时应留出足够的施工安全间距,或在施工前根据管线断面图,进行人工开挖核实。其次,在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测量报告中,应对测量成果的有效期限加以明确,避免测量成果与城市其他地下管线施工存在过长的时间差而给燃气管线工程施工带来冲突。

3结语

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测量作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其对测量精度的要求极高。在开展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测量作业时,应对制约影响测量精度的因素加以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上,着重提高测量作业实践流程的质量控制及测量成果编制水平,以此保障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测量科学,规范,精准。

参考文献:

[1]马西安.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研究[J].科技资讯,2012(20):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