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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市场调查报告(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5-09-22 手机浏览

空调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篇1

细观这份报告,我们发现《报告》给出的数据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其结论也未必可靠。

一、潜在住房需求与过剩问题

《报告》认为中国城镇地区可实现刚性住房的需求上限大约是2300万套,可以实现改善型的住房需求上限大约是950万套,总计达到了3250万套。同时城镇地区家庭的自有空置住房是4898万套,待售的商品住宅是350万套,总的供给达到5248万套。由此可以知道,即使不计算“十二五”期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现有存量住房也可以满足可实现住房需求。一言以蔽之,把现在空置的待售待租的住房分配给所有有购买力的无房户和改善性住房家庭,绰绰有余。不考虑流量,即使是存量都已经过剩了。

上述推导与我们的感觉及对现实的认识大不一样。可实现的改善性住房需求竟然不到刚性需求的一半,这令人难以认同。仔细看其定义,改善型需求来自于潜在改善型住房需求。作者对潜在改善型住房需求的定义是“在现有住房居住满20年,或住房人均面积低于全省居住面积中位数并且居住时间超过5年”,不涉及到购买力和购买欲望。这意味着如果居住未满20年,但超过全省居住面积中位数的家庭被排除在潜在改善型住房需求之外,同时对居住面积低于中位数且未满5年的也没有潜在住房需求。一般认为,收入、财富分布和住房面积是严重右偏的,即中位数小于平均数。现在各省的平均居住面积人均一般在30平方米左右。即使我们把中位数放大到平均数,按照报告的标准,1993年之后三口之家凡是居住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家庭都没有潜在的改善型住房需求。这符合现实吗?在这种相当苛刻的标准下,《报告》最终给出的潜在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家庭比例为13.1%,即大约1/8的家庭存在潜在改善性住房需求。对于《报告》后面继续给出的根据潜在改善性住房需求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计算的可实现住房需求,笔者没有意见。但由于《报告》大大低估了潜在改善性住房需求,后面的结论自然也难以令人信服。

实际上,这种按照《报告》主观制定标准的衡量潜在住房需求的方法本身就是靠不住的。我们如果与其争辩20年、5年或人均居住面积标准,那就会坠入《报告》设定的思维范式中。也许更合理的办法是把潜在住房需求的决定权让渡给调查对象而不是主观设定标准。我们可以直接询问调查家庭对现有居住面积的满意程度。一般如果回答不满意,那就表征存在潜在住房需求。然后再根据调查对象的收入和现有住房情况来评估其是否有购房能力,来计算《报告》所公布的“可实现住房需求”。

另外,《报告》的结论忽视了中国城镇住房供给中的结构问题。根据“六普”的数据,截止到2010年年底,还有接近1/4的家庭居住在1990年之前的房子里。城市还有14.2%的住房内部无厕所,城镇的比例更高达到28.3%。尽管在过去三年住房销售大涨,这个比例应该有所降低。即使我们完全相信《报告》给出的现有空置房近5000万套的数据,但无论是可实现的刚性需求还是可实现的改善性需求需要的是这些房子吗?完全忽视住房供求的空间、户型、面积、设施不匹配问题而认为存量过剩有多大合理性呢?

笔者也同意中国现阶段城镇住房供给过剩,但那是流量意义上的过剩,并非存量。2010年之后,每年住房竣工量超过1000万套住房,而收入增速放缓、贷款可得性和利率都在上升,预期出现逆转,导致有效需求相对不足。住房需求是有弹性的,政策的变化、人们的心理和预期对住房需求影响会非常大,甚至从严格意义上讲,我们其实难以测定需求的数量,尤其是对住房这种复杂的商品。需求在经济学意义上的界定是“在给定价格下,消费者愿意购买且有能力购买的某种商品的数量”。而当约束条件和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需求会发生方向性的变化。大家回顾一下2008-2009年中国住房市场的戏剧性变化,就会了解住房需求是很不稳定的。当然,《报告》测定的是“可实现住房需求”从而避免了在需求测定上的困扰。但《报告》测定的这种“可实现住房需求”实际上为“住房需求”设定了天花板。我们还是需要保留一点对市场的敬畏,避免出现“理性的自负”。

二、住房空置率问题

《报告》的第二部分涉及到住房空置的问题。其基本结论是,中国城镇住房空置率高达22.4%,这么高的空置率难以置信。大大高于很多研究者先前的估计。不过,能够根据微观调查的结果给出中国城镇总体住房空置率,确实如甘犁教授所说,“填补了国内空白”。

这么高的住房空置率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报告》认为,一套房家庭因外出务工等原因而无人居住的住房和多套房家庭既未自住也无他人居住的住房都为空置房。调查数据显示,人房分离的空置率为5.1%,多套房空置率在17.3%。这种定义是没问题的。以美国人口普查局公布的住房空置的定义为例,为“在调查时点无人居住(并非暂时无人居住)的住房”。出现下列两种情况的住房也视其为空置:一种是当被调查住房单元的所有者在其他地方另有更为常住的住房时,该套住房视为空置;另一种是仅在周末或一年中的某段时期偶尔使用的住房(即第二套住房,HeldforOccasionalUse)也视为空置,但是对那些危房或等待拆迁的住房并不被视为空置房。尽管人房分离造成的空置可能会被人认为不算空置,但仔细想来,这些人房分离的家庭现在居住的住房可能会因为这些家庭返乡重新纳入空置统计中来(在现实中,很多外出务工家庭往往合租一套房,考虑到这个因素,重新纳入空置统计后空置率会降低)。

为了显示住房空置率的严重性,《报告》在国际比较中给出了其他国家的数据,例如美国2011年住房空置率为2.5%。并说明此数据来自美国住房空置率调查。笔者本人恰好曾经研究过美国住房空置率的数据(《城市住房空置率统计的国际经验与初步估计》载《现代经济探讨》2011年第9期)。此2.5%的数据其实是美国2011年出售住房空置率即HomeownerVacancyRates。此空置率的分子为出售住房中的空置住房,并非所有空置住房。另外,美国出租住房中的空置率为9.5%。由于分母不同,出租住房的空置率与出售住房的空置率不能直接相加。美国2011年总住房空置率(GrossVacancyRates)的准确数据为14.2%(即1.32亿套住房中有1875万套空置房)。1965-2013年的住房空置率最低也在8.32%(1978年),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都在10%以上。当然,这只是一个细节问题。但鉴于我们经常拿美国做比较,还是有必要特别指出。至于我国香港的4.7%的住房空置率,这个没有争议。但香港属于城市经济体,其空置率不具有代表性。

另外,还必须认识到住房市场存在着一个自然空置率(naturalvacancyrate)问题,即类似劳动力市场存在着由于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导致的自然失业一样(政府追求的充分就业并非意味着没有失业,如果有4%的失业率就往往被认为实现了充分就业),住房市场也是如此。住房的流动性比较差,且搜寻成本高(搜寻成本高到足以养活一个庞大的房地产中介行业),其空置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达到0的状态。学术界一般认为如果实际空置率超过自然空置率,租金就有下降的压力。反之,租金就会上涨。

那究竟中国城镇的自然空置率是多少,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令人信服的解答。但至少我们要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即认识到住房市场存在着一个自然空置率,不要一谈到空置就色变。

在讨论住房空置率时必须考虑到我国住房市场的一些特殊性。我国的住房市场交易多以增量房为主导,且大多为毛坯房,加上小区的交通与教育等公共配套往往滞后住房交付等原因,大量居民购置新商品住房后仍暂居住在原来的老住房,从原有住房搬迁到新购房的转移过程可能较长,需要一段时间。即使入住新房了,很多家庭也保留老房,既不出售也不出租。其他包括投资需求的膨胀以及住房持有的偏好都可能会导致我国的住房空置率比较特殊。

最后,还是直接表明笔者的观点,即中国城镇住房空置率可能比较高,但不大可能高到《报告》给出的22.4%。尤其是《报告》公布一线城市如北京的空置率达到19.5%,上海达到18.5%。我们可能需要对《报告》的调查方法、原始数据采集过程、数据处理方法等内容进行评估,但这些内容没有与数据一起,因此评估无从下手。

三、城镇住房存量面积的计算问题

与上述空置率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城镇住房存量的总面积问题。在甘犁教授回应任志强的文章中,甘犁教授认为:“1998年,中国城镇地区人均建筑面积18.7平方米,城镇人口为4.2亿;至2012年,城镇(常住)人口为7.1亿,中国城镇地区人均建筑面积已大幅增至32.9平方米。住建部姜伟新部长在2010年12月表示城镇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2009年底已经达到约30平方米,与中经网数据一致。据此推算,1998年至2012年间,城镇地区净增住房面积为156亿平方米”。

甘犁教授认为2012年的城镇住房存量面积有233.6亿平方米(32.9乘以7.1),而1998年的存量面积为78.5亿平方米(18.7乘以4.2)。两者相减可得到城镇住房增加面积。这种计算方法大有问题,关键就是不能根据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乘以常住人口得到城镇住房存量面积。笔者以前也犯过类似错误。

为什么这是个错误呢?因为2010年中国在第六次人口普查中抽取了10%的人口进行了住房抽查,已经得到全国城镇住房建筑面积为179亿平方米。人口普查包括了大量的无产权登记的私房、自建房等非正式住房。这个数据应该是相当准确的。而201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是城镇常住人口为6.7亿,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1.6平方米,所以一些人包括甘犁教授就以这两个数据的乘积得到城镇住房总建筑面积为211.7亿平方米(31.6乘以6.7)。但从这普查数据与统计局公布数据的差可以看出,硬是有30亿平方米的差距。

以上海2010年数据为例,上海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4.6平方米。上海当年总共有2302万人口,扣除农业人口157万,还有2145万城镇常住人口(可能有部分外地户籍的常住人口在上海农村,但没数据),所以按照传统的计算方法,可以得到上海城镇住房建筑面积为7.42亿平方米。但是,上海何时有过这么大的住房存量面积?上海自己的统计年鉴公布的2010年上海总共住房存量只有5.26亿平方米。现在不敢确定这5.26亿平方米是全上海的还是仅仅是上海城镇的。但不管是哪一种,按照传统逻辑计算的总存量面积都比上海自己公布的存量面积要至少高出2.16亿平方米。所以,即使不利用“六普”的数据,也能根据上海自己公布的统计年鉴数据得出不能根据统计局公布的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乘以常住人口得到总建筑面积。

上海“六普”中的数据显示,上海2010年年底家庭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只有27.25平方米,共825万个家庭户2059.34万人。这个家庭户是包括了农村家庭户的。另外还有64万集体户接近250万人,集体户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该是小于27.25平方米的,即使我们按照这个放大的数据,认为这就代表了上海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海2010年也只有6.27亿平方米的存量房,这仍然比按照传统逻辑计算的7.42亿平方米少1个多亿。

原因出在哪里?原因出在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均为以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为对象。为保证其稳定性,这些家庭一般都是有当地城镇户籍的,而且一般都是有住房的。这样的调查通常排除了流动性较强的持异地户籍在本地工作的非农户籍人口以及农业户籍的农民工。而这两部分人中的多数或绝大多数人是没有住房的。这样,此抽样调查实际上排除了相当多的无房人群。还是以上海为例,上海统计年鉴中公布的每百户城镇居民房屋产权状况显示租赁公房和租赁私房的有20%,但实际上“六普”的结果表明,上海家庭户中租赁住房的有接近40%。

中国社科院的蔡研究员在《人口与劳动绿皮书》(2011)专门探讨了住户调查中的偏差问题。今年社科院的郑玉歆也谈到了这种调查偏差对住房市场统计的不良影响。

再给一个证据,2005年建设部公布的《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里面说2005年底,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107.69亿平方米,全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6.11平方米。结果统计年鉴中反而说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建筑面积有27.8平方米。如果按照2005年城镇常住人口计算的城镇存量面积会有156亿平方米之巨,与建设部的数据有近50亿平方米的差距。这又如何解释呢?笔者并不是说2005年建设部的数据就一定准确,但现有的证据已经一再指明,利用常住人口与统计局公布的城镇人均住房面积推算城镇住房存量面积不可靠。

所以,如果没有“六普”的数据,那全国城镇住房存量面积只能说是一笔糊涂账。去年徐滇庆教授在天则所的双周论坛上说全国住房存量远远不够。笔者也不同意徐滇庆教授的观点。统计部门也任由这些争论发酵,不过,等到2017年不动产登记完毕之后可能会摸清家底。我们拭目以待。

空调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篇2

一、投资空间有多大

投资空间实际上是市场空间。如果某种产品的市场空间相对广阔,那么在这一领域就有比较广阔的投资空间。无论是开辟全新的市场,还是争夺传统产业的市场,都会问这样一个问题:潜在的市场空间有多大?潜在的顾客有多少?

市场没有处女地,只有潜在的空间。像信息和家电这样的新兴市场,在国际上也早已挤满了竞争者。一心想着有一个新的、巨大的市场空间无人问津,自己只要一投资应有滚滚财源,是一种守株等兔的投资哲学。市场空间永远是潜在的,潜在的市场永远需要开拓。正确估计了自己的市场开拓能力,也就等于正确估价了自己的投资空间。

二、项目可行度有多高

创业者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要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对于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取决于对市场的认真调查,对相关产品的品种方面、区域市场方面、替代产品方面、价格方面、居民的实际购买力方面、市场发展潜力方面进行反复的调查论证。

如何了解市场,可从下面几个步骤做起:

1、熟悉市场。应仔细审查企业所提供或即将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这里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此种产品和服务是否有持久的需求;有多少竞争对手;能否开辟新的需求渠道;产品和服务在价格、质量和交货等方面有无竞争力;在市场可接受的价位上能否获得利润。

2、市场调研。对上面问题有了较满意的初步判断之后,就可转入市场调研。市场调研是更进一步对市场的考察。市场调研要针对下列一些问题进行,顾客是谁;他们在什么地方;有什么需求和资财;是否具有购买力;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他们来说是否必不可少;市场的变化情况,如那些地区衰退,哪些地区正在发展;销售地区总体经济状况。

3、收集市场数据。市场数据的收集是了解市场的基础,可从下面几个渠道获取所需信息:直接对客户进行调查;各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有关未来发展趋势的研究报告;报刊、期刊、银行、商;竞争对手。

4、形成调研报告。通过对所收集资料的整理、分析,形成调研报告,作为企业制定经营计划、财务规划的依据。调研报告包括对如下问题的看法:对各种获利假定作出准确的估算;提出可供选择的销售方法和营销组织建议;提出短期和中期目标;确定利润界限。

三、重视并评估自己的财务能力

企业是由人才、产品和资金所组成。自有资金不足,往往会导致创业者利息负担过重,无法成足事业。因此,创业者要有“多少实力做多少事”的观念,不要过度举债经营;企业应“做大”而非“大做”,“做大”是有利润后再逐渐扩大,“大做”则是勉力举债而为。只有空壳没有实际,结果必然失败。

空调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篇3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lb378211443”为你整理了这篇公司爆燃事故的调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爆燃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7年8月12日13时40分,唐山市德信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在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LNG车间预加氢塔进行板结清理减阻作业时发生爆燃事故,事故造成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

由于事故伤者对原有事故调查报告存在异议,多次上访,2023年1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的相关规定,昌黎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应急局、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和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两名安全生产专家(化工专业),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在前期事故核查的基础上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结合现有现场情况从停机置换、作业检测、现场监护管理和票证审批等多方面进行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丰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18日,注册号码:911303226011867606,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6亿元,公司经营场所:昌黎县靖安镇达子营村北。经营范围:带钢、连铸胚、面包铁、线材、棒材生产、销售;氧气、氮气自产自用;经销烧结矿、铁精粉等,有效期至2029年8月17日。

事发时,公司职工8000人,设有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安监处长1名,安监副处长2名,安全管理员16人。LNG车间为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下设生产车间,其主要功能是将焦炉煤气转换为液化天然气。该车间共有员工100人,管理人员共计8人,其中有主任、设备主任、高级工程师(生产主任)主任助理各1名,工段长4名。

2、唐山市德信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12月3日,注册号码:91130202669089705C,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经营场所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龙凤庄村八排十八号,法定代表人周**,总经理周**。公司经营范围为:锅炉安装、维修、压力容器安装。有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113236-2023),获准锅炉安装、修理,级别:3级,范围参数:额定出口压力P≤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换证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有效日期为2023年5月19日。

事发时,公司员工15人,有企业管理人员5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17年8月7日,唐山德信公司(乙方)副总兼业务经理何**、施工队长王*到安丰公司(甲方)就LNG车间精脱硫工段预加氢塔(3个塔)催化剂板结清理作业签订了《承揽协议》。协议内容:乙方承接甲方LNG车间精脱硫工段预加氢塔(3个塔)部分催化剂倒运至塔外放置指定区域施工项目。协议工期:具备施工条件6天完工。

为保证工程进展顺利、施工安全,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共同保护甲、乙双方利益,经双方协商同日签订了《外协施工安全协议书》,有效期限由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2月30日。同时安丰公司对德信公司人员下达了《危险因素告知书》。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刘*,男,汉族,1998年2月13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县东安各庄镇张百户坎村,事发时就职于德信公司。在安丰钢铁公司“8.12”爆燃事故中受伤,经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八级(见《初次鉴定结论书》唐山市劳鉴2018年003977号)。

2、刘**,男,汉族,1984年4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县东安各庄镇张百户坎村,事发时就职于德信公司。在安丰钢铁公司“8·12”爆燃事故中受伤,经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二级(见《初次鉴定结论书》唐山市劳鉴2018年003978号)。

(四)天气情况。

2017年8月12日,雷阵雨,东南风1级,气温23摄氏度至31摄氏度。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过程及事故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因LNG车间预加氢塔长期使用,造成塔内催化剂板结滤气效果下降。经研究,安丰公司决定对LNG车间四座预加氢塔中的A、B、C三座塔进行检修。8月1日,公司提前对本次检修计划的三座预加氢塔切除系统停车(关闭物料进出口阀门,打开放散),用氮气进行置换降温,待塔内温度降至40摄氏度后加装盲板,并保持氮气吹扫。

8月8日,德信公司施工队长、现场负责人王*带领刘**、刘*等6名工人到安丰公司LNG车间预加氢塔查看现场,安丰公司LNG车间副主任张**、工段长李**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口头培训。8月9日,安丰公司LNG车间工艺班长苗**对塔内气体进行检测后,张**签批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带领人员正式入场施工。4名男工分为两组进塔作业,两名女工在地面辅助。作业人员从罐体上部的人孔进入塔内,将板结的催化剂破碎后运到塔外平台,再由另一组工人用轮式吊车运回地面。进塔作业人员约10分钟轮换一次。8月9日、10日完成对B、C两座塔的清理工作。11日工人休息一天,12日对最后一座预加氢塔(A塔)进行清理作业。

8月12日上午9时,安丰公司现场监护人胡**对预加氢塔内气体进行了检测,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签字同意后,LNG车间副主任张**签字批准了本次有限空间作业证,9点30分许工人进塔作业。上午作业过程中德信公司人员陈**因呼吸器胶管(塔内部分)破损发生窒息晕倒塔内,经短暂休息更换胶管后,工人继续作业至中午12时吃午饭。13时30分,在未经安丰公司现场监护人对作业环境重新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组织人员入塔作业。由于催化剂板结较硬,王*找来电动工具(电镐)交给作业人员,刘**、刘*佩戴长管呼吸器(无其他个人防护),从预加氢塔上部人孔进入塔内,刘**使用电镐对板结块进行破碎,刘*用铁锹从上部人孔处将催化剂扔到塔外平台,进塔作业10分钟左右塔内发生爆燃。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作业人员刘*、刘**在塔外工人刘志军等员工帮助下,先后从预加氢塔上部人孔爬出,二人转移到塔外作业平台后借助吊车吊篮返回地面。事故造成刘**、刘*二人身体烧灼伤。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在安丰公司LNG车间主任史**的协助下,找来救援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滦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过院方简单处置后转往唐山市工人医院治疗。

三、事故核查及处理情况

2017年8月31日,昌黎县政府接到秦皇岛市安委办转来关于《对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烧伤事故核查的通知》(秦安委办函〔2017〕5号),县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由县安委办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工会等部门迅速组成核查组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组通过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该举报烧伤事故属实。

事故核查组通过对事发单位唐山市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安丰公司LNG车间主任史**及事故现场其他人员调查问询,均反应伤者伤势轻微,核查组综合分析后认为该事故是一起仅造成两人轻伤的烧伤事故。2017年9月11日,昌黎县安委办将《关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烧伤事故核查报告》(昌安办〔2017〕43号文件)上报秦皇岛市安委办。按照《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2017年9月12日,昌黎县安委办委托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对事故组织调查。

2017年10月16日,安丰公司形成了《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关于唐山市德信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8.12”烧伤事故的调查报告》,经原昌黎县安监局审核后原则同意该调查报告,2017年10月26日,向市局呈报了《昌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烧伤事故的总结报告》(昌安监函〔2017〕7号),市局事故调查科履行了备案程序。

2019年8月,昌黎县政府再次接到秦皇岛市安委办转来《关于昌黎县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爆燃事故进行核查的通知》(秦安办〔2019〕36号),昌黎县应急局为此专门召开了案情分析会,研究认为专业部门伤残等级鉴定是衡量当事人诉求做好经济赔偿和息诉罢访的基础,也是该事故定性和应急部门是否立案的重要依据。为此,8月22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唐山德信公司主要负责人补充了问询笔录,并书面要求用人单位唐山德信公司尽快组织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8月23日后,昌黎县应急局分别以电话和书面通知多次要求事故中两名伤者提供伤情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以确定事故性质。但两名伤者始终拒绝向昌黎县应急局提供任何材料,致使应急部门无法判定是否达到一般事故等级。

2023年1月2日,昌黎应急局在市应急局转来伤者刘佳刚寄给省应急厅信访材料中发现了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伤者的《初步鉴定结论书》(唐山市劳鉴2018年003978号)和住(出)院医疗证明,综合认为该事故已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经请示昌黎县政府同意,成立了昌黎县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爆燃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安丰公司氮气置换不彻底,造成可燃气体(焦炉煤气)残存;事发当日德信公司员工使用的正压呼吸器空气管破损漏气,空气进入塔内与焦炉煤气混合形成爆燃条件;德信公司清理作业使用非防爆工具,产生火花,引发爆燃。

(二)间接原因。

1、安丰公司培训教育工作不落实,对本次检维修和外委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不到位,培训记录无受培训人签字,无培训考核记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置换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缺失;对外委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尽到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制定本次检维修作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安丰公司现场管理监护责任不落实,专项辨识不到位,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危险因素辨识结果未辨识出火灾、爆炸危险因素;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中列出的可燃气、氧含量两项重要指标进行检测分析,未明确分析时间和取样部位(空白未填写);《有限空间作业》限值标准标注错误;未按《置换方案》要求每隔30min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检测分析,中午间断作业长达1.5小时未重新进行检测分析(空白未填写);未对作业人员穿戴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和使用工具不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标准的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六、十八条之规定及本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6监护人职责的管理规定。

3、安丰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把关不严,责任缺失。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无检测分析人、实施安全教育人签字同意;本单位安全科意见一栏中由施工单位负责人代签,有限空间作业检测数据与标准要求相反且未记录检测时间、部位内容,盲目批准入场作业。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违反本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七章《受限空间作业证》的办理、管理规定。

4、德信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失职,施工负责人未制定本次减阻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作业中断未经重新检测盲目组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5、德信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合格证书;未给从事本次减阻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和作业工具,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雇佣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从事涉煤气检维修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之相关规定。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向公司总经理周**电话汇报了事故情况,王*和周**主观感觉伤者没啥大事,就没有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

按照安丰公司与德信公司签订的《外协施工安全协议》第二条第十四款“在为甲方服务期间,施工现场出现的伤亡事故,由伤亡一方负责上报”的约定,事故发生后,因德信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观过错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款“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之规定,认定本次事故属于漏报。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存在漏报行为。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李**,安丰公司LNG压缩工段长,本次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安全教育人”,培训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安丰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胡**,安丰公司LNG压缩工副操作工,负责本次作业现场监护、检测分析工作。经查,胡会欢未按《置换方案》要求每隔30min进行分析检测,中午间断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未重新分析检测;对作业人员个体劳动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使用非防爆工具,有限空间作业未配备便携式气体报警器等违章行为失管失察,工作中严重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安丰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张**,安丰公司LNG车间副主任,主管车间生产工艺,本次检维修作业厂方负责人,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审批人。经查,张**组织制定的本次检维修作业《置换方案》不严密,取样口盲板封堵无要求;专项辨识不认真,未辨识出火灾、爆炸危险因素;未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测分析方案;在德信公司未提供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对涉煤气作业的外委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检测分析数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下,盲目批准进场作业;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安丰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4.史**,安丰公司LNG车间主任,负责人LNG车间全面工作,经查史**对本次检维修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本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职责,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安丰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5.王*,德信公司现场作业负责人,现场作业组织者。在本次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申请人、申请单位意见、安全科意见、”三栏签字“同意”。经查,王*未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未制定本次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在个人防护用品穿戴、使用工具等方面存在的违章行为;在作业间断未重新进行检测分析安全确认的情况下,盲目指挥人员进塔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失职,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德信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张**,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6年河北省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倍30%的罚款,计85480.50元。

2.周**,唐山市德信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6年河北省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倍30%罚款,计85480.50元。按照与安丰公司安全协议且对漏报事故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6年河北省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倍50%罚款,计142467.5元。两项合计227948.00元。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安丰公司要认真学习落实《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指导手册》各项要求,严格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按照《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范》、《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标准规范与法规,认真分析各类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科学防控措施;强化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培训。

(二)进一步加强外委施工队伍管理。安丰公司要建立外委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技术交底、危险告知、现场管理等规范要求,要把外委施工队伍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有效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三)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安丰公司项目负责人要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的危险区域(危险设备、危险介质等),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辨识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现场监护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四)各乡镇(园区)政府、各相关企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深刻汲取此次漏报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加强监管、管控风险、堵塞漏洞,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昌黎县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