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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的任务(6篇)

来源: 时间:2025-10-01 手机浏览

伦理学的任务篇1

关键词:商业伦理;伦理教育;河北省

中图分类号:F718;G61/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3—0088—03

商业伦理(BusinessEthics)又称为经济伦理、企业伦理或管理伦理,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兴起于美国。商业伦理学是一种关于理性规范的学说,这种理性规范理当引导企业通过社会和谐地运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自由来对社会的和谐做出自身的贡献[1]。一方面,商业伦理学是一种关于理性规范的学说,因此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涉及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等诸多学科。另一方面,由于其目标是对社会和谐做贡献,要求商业伦理学的培养方式以实践性教学开展,研究对象是工商管理活动及其领域中的规范要求和制度,应用伦理学去分析、研究、规范和指导经济管理活动实践,并据此对工商管理的活动、制度和规范进行道德评价[2]。

一、发展商业伦理教育的提出

就商业伦理教育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西方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比如欧洲和美国的一些大学,如美国著名的哈佛大学、康莱尔大学、卡内基梅隆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等很多院校的商学院都开设了商业伦理学,将伦理道德深入到商业管理人才培养中,因此可看到对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认识到其发展的重要性。到1993年,美国已有90%以上的大学的管理学院开设了“商业伦理学”课程,到1995年3月,国外商业伦理学研究和交流机构已达到300余个,有影响的有“国际企业、经济与伦理学会”和始建于美国后扩展到欧洲的“社会合作欧洲网络”[3]。

本文选取中国知网数据库进行检索,截至2012年2月10日,分别以商业伦理教育、经济伦理教育、社会责任教育、企业社会责任教育为题名和关键词进行检索并作比较分析,搜索结果如表1。

从表1中的数据可知,随着这几年商业伦理课程的不断开设,关于商业伦理教育的研究也是不断增加的。从数据表示2006年以前,我国对商业伦理教育研究的文献资料还是较少的,可以说2006年之前的研究总体处在研究的初级阶段,之后的五年不断有学者进入到该研究领域,甚至将定量研究的方法运用到商业伦理教育的研究,但是其还只是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但也逐渐成为社会研究和关注的热点,同时掀起了各商学院开设商业伦理课程的热潮,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社会各界更加认识到商业伦理教育在商业管理教育中的重要性。

2006年在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三届五次会议上发表了中国MBA教育西湖宣言。该宣言强调管理学院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倡导将社会责任教育融入MBA教育全过程。随后在2009年末召开的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四届五次会议上,有关商业伦理教育和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加入到《MBA培养基本要求》。

目前,河北省有9所高校设有MBA招生专业,从9所院校的教学课程中可知,所有院校均开设与商业伦理相关的课程,如:企业伦理学、企业社会责任、商业伦理与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企业文化与商业伦理、企业伦理、商务伦理等。这其中,河北工程大学将企业伦理学设置为核心课,并同时开设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必修课。河北经贸大学将商业伦理与社会责任设置为必修课。其他7所院校将商业伦理相关课程设为选修课。

在工商管理研究型硕士的课程设置中,河北工程大学开设了企业伦理学,石家庄经济学院开设了企业伦理与文化,河北科技大学开设了中国优秀道德文化专题讲座。

商业伦理学作为一门边缘学科,课程内容一般包括商业伦理的经济分析,企业竞争的伦理问题,商业行为的伦理规范,商业管理的伦理原则,跨国企业的伦理规范,工商企业的社会责任,市场营销的伦理原则,财务管理中的伦理建设,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伦理,环境保护的伦理思考等[4]。目前河北省的商业伦理教育还处于起步阶段,部分院校的商业伦理教育局限于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或伦理学教育,而忽视了经济管理类学生作为未来商业活动者的主体性。可见河北省在商业伦理教育方面仍存在课程普及率相对较低、基础建设薄弱的现状和其发展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现象。

二、高校商业伦理教育的目标

无数中外的管理案例证明,若要成为一名合格且优秀的管理者,卓越的业务知识是基础,良好的职业道德也是必备的。因此河北省关于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要注重学生商业管理能力的培养和商业伦理与职业道德教育两手抓的方针。河北省甚至于我国的商业伦理教育应着力面向当代大学生思想实际,面向商业的现实矛盾和问题,面向中国企业普遍存在的道德“贫血症”和道德重建的重任。

商业伦理课程的目标重点应该是为学生提供商业伦理的概念和分析的技巧,使他们掌握宽泛的伦理理论,并能指导他们解决个人或专业的伦理困惑,同时能够使其在面对更广泛的社会问题时做出伦理性的决策。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刺激道德想象;(2)在认识伦理问题的同时发展伦理技能;(3)提高分析能力;(4)产生道德义务和责任感;(5)学习提高容忍能力,并减少道德分歧。

商业伦理课程的目标不应该是寻求简单的学生行为的明显改变,而应该是力求帮助学生运用这些技巧和概念,并形成影响其一生的个人道德责任感。然而,高校现在采取的商业伦理课程的教学方法并不适合其目标的达成。

三、高校商业伦理教育未来发展的冷思考

伦理学的任务篇2

关键词:公共行政行政伦理组织和个人

1.公共行政伦理的来源和涵义

公共行政对于中国社会来说是一舶来词汇。最早的文官出现在英国,叫做“宫廷的仆人”。以“仆人”定位公务员,明确为谁服务的问题之后,便有一个更需明晰的问题――在为主人服务的时候,需要秉承哪些服务理念,遵循哪些行为规范。此时,行政伦理以一个职业伦理的形象展现出来。与此同时,“为谁服务”的问题则体现出行政伦理的价值角度。

公共行政伦理,指的是“在公共行政领域,公共行政主体为确保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和民主性而在行使公共权力进行公共政策制定、公共事务管理、公共服务提供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总体伦理准则和规范,以及所应确立和坚持的道德价值取向”。[1]公共行政伦理体现的是一种行政精神,是公务行政中正义、奉献、责任、利他的精神和品德的具体表现。

公共行政的作为一种管理实践,它的核心内核为职业价值取向,最初出发点的层面上解决行为的动机和理想;更外一层表现为公务员的职业精神,如公仆精神,奉献精神,服从精神等;进一步外化为公务员职业道德修养;而具体到公务员的工作上表现为公务员某一职业行为。因此,做一件事情的动机是最行动最根本的初始起点,同样,研究公共行政的初衷和行政理念是非常具有价值的。正如著名哲学家康德曾指出,“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是随之而来的结果所构成,而是由完成这一行为的意图所构成。重要的是动机,而且这种动机必须是特定种类的。重要的是,我们要因为一件事情是对的去做这件事情,而并不是由于某些隐晦不明的动机去做它”。

2.公共行政伦理的品质

公共行政伦理的品质并非一种强制行约束规范,也不是伴随公共行政发展的社会历史性价值追求,而是从公共行政诞生伊始,公共行政伦理的品质就天然内生于公共行政的本质。公共行政的伦理品质包括公平正义、责任意识、协调与利益整合、服务精神等。

2.1公平正义

从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角度来看,公共性是指政府的公共所有的属性。公民个体让渡一定的私人权利组成国家权利,因此,政府存在的目的与合法性就在于维护与保障公民的权利。正如哈贝马斯所所言:“国家是‘公共权力’机关。它之所以具有公共性,是因为它肩负着为全体公民谋幸福这样一种使命”。[2]因此,与以效率价值为导向的市场制度不同,政府终极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公平正义。政府的权力运行中应秉承“以人为本”的权利本位理念。由此也决定了,政府不仅要为人们表达公平正义的渴望提供广阔的渠道,而且要为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公平正义而努力。在公平正义理念指引下的公共性,就是要有效地增进和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正如罗尔斯所言,“在一个由公众承认的政治正义观念加以有效调节的秩序良好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3]

继威尔逊的政治与行政的二分理论后,行政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存在,从此逻辑起点出发,在此之后,马克斯・韦伯精心打造的官僚理论在技术层面上将威尔逊的思想赋予更多的实践意义,使公共行政走向专业化、科学化,此后新公共行政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作为典型代表,将公共行政价值追求从片面追求效率变为公平前提下的效率。社会公平正义是公共行政的价值精神,是维持社会和谐团结的黏合剂,是保证社会信任的基石。在传统公共行政中,经济和效率是衡量政府绩效的最为重要的指标,而新公共行政运动以来,社会公平正义成为公共行政理应考量的指标,社会公平正义是管理者的职责所在,是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2.2责任意识

行政责任既是一种政治责任,又是一种道德义务。在西方威尔逊、古德诺政治行政二分法作为逻辑起点开始,政治与行政两分成为可能。在公民让渡自己部门个人权利的同时,不仅授出权力,也赋予了责任。行政人员必须明确何者当为,何者不当为,意味着公务人员必须按照授权者的意图来行使权力。关于责任的论述,康德在其著作《道德形而上学》中写道“:一个好的意志之所以为好,并不是因为它所达到的效果或成就……即使这一意志完全没有力量实现它的目的,即使它付出了最大努力却仍然一事无成……它也仍然像一颗珠宝一样因其自身的缘故而意义发光,就像那些本身就拥有完整价值的食物一样。”行政过程中,政府组织和单一公务人员之间的最基本关系也表现为授权关系,公务人员拥有权力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作为行政个体的公务人员,客观方面要对上级、公众和法律负责,在主观方面要对责任有着明晰清醒的自我认知。

2.3协调与利益整合

政府作为国家意志的具体实施者,在行使具体行政行为时难以厘清各个部门职责边界,部门利益与具体的行政事务运行过程中常常有所冲突。处理职责边界容易产生摩擦、推诿等现象,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府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及相应职能,进一步协调整合部门利益,政府公务员作为人民公仆,造就行政伦理公正、廉洁的价值基础。

2.4服务精神

服务精神是公共行政的和本质要求,公民个人让渡部分权利组成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权力,作为权力行使者的国家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服务人民的精神,诸如积极公仆意识、奉献精神、自我牺牲精神以及爱国主义精神等。作为政府公务人员,一方面,公共行政的组织应始终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对公众的合理愿望和诉求做出快速有效的回应;另一方面,公共行政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具备崇高的道德修养,既服务好人民,又以榜样和楷模的形象展示于社会公众。

行政伦理包括组织制度层面的行政伦理和行政工作人员个人的行政伦理。组织制度层面的行政伦理着眼于整个组织,正如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所说“社会基本结构方面的不平等的影响十分深刻并且自始至终应该成为社会正义原则的最新适用对象。而且,社会体系并不是超越人类控制的不可改变的体制,而是人类活动的一种类型”。因此,基于良善正义的制度是正当行政伦理得以存在的根本环境。因此,作为政府组织必须进行自上而下的制度建设来确保公共组织的拥有正向的行政文化氛围,同时也需要通过自下而上的公民精神培养,使得群众和政府工作人员都具备较高行政文化修养,实现政府负责任,公民文化不断向前发展的良性互动的政府体制,建构中国的行政伦理文化。

参考文献:

[1]曹望华.国内公共管理伦理学研究综述[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1).

伦理学的任务篇3

[关键词]公务员;职业道德;道德立法;道德自律;道德人格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1)08-0022-04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问题,是一个涉及行政学、伦理学、法学等多学科交叉的复杂理论问题,同时又是一个具有很强价值性、规范性和政治性的重要实践课题。就其历史演变及其思想渊源而言,它可以追溯到古代以追求“清正廉明”为特征的“官德”问题研究;但就其本身产生和形成来说,它实际上是以现代“行政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出现为前提和基础的。在传统学科分类中,它被归属于“伦理学”及其“职业道德”问题研究;而在现代伦理学中,它则属于“应用伦理学”特别是“行政伦理学”范畴。围绕此课题的相关问题,国外从20世纪70年代就已开始研究和探讨,但是,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它则是随着上世纪90年代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形成和确立,才逐渐为人们所关注和重视。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此问题都是一个需要认真反思和深入探讨的重大现实课题。特别是鉴于新世纪以来我国党政干部廉政建设问题愈来愈凸显和越来越重要,中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在实践层面上可以说近年来才刚刚起步,我们甚至还缺乏一个全国性、系统化、专门性和可操作的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而在理论层面上也还有很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待深入探讨和进一步深化。因此,本文拟结合国内外的相关情况,就当前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任务及其基本路径问题做一研究和探索。

一、首要任务:加快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进程与完善相关道德法规体系

道德与法律在实现功能特点和发挥作用方式上的差异,使得人们在谈到道德伦理问题时,往往过于强调其区别于法律的非制度化特点和非强制化方式,甚至将二者绝对对立起来,而忽视了它们之间实际存在的某些共同之处和内在关联。其实,如果不是仅仅局限于其功能特点和作用方式而从其目的宗旨和功能作用本身来看,无论是道德原则与伦理规范,还是法律法规和条例条令,都是规范和引导人们活动和行为的价值规范。一般而言,构建价值规范的目的和宗旨及其本身的功能和作用决定其实现功能的特点和发挥作用的方式,而后者则受制于并服从于前者。在此意义上说,道德与法律的目的宗旨和功能作用是更为根本的方面,而其实现功能的特点和发挥作用的方式。则要适应并服从于人类构建道德和建立法律的目的和宗旨及其功能和作用。由此而言,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法制化问题,并非是不可逾越的,而要根据人类生存的目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酌情而定。

其实,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它是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谈到道德和法律起源,恩格斯曾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这意味着:人类最初的行为规范,尚未明确分化,’它既是一种通过风俗习惯表现出来的“道德规范”,也是一种具有禁忌和命令性质的“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法律法规才逐渐从道德规范中分化出来,成为一种不同于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的特殊行为规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和道德就从此分道扬镳,永远处于无法统一的对立状态。恰恰相反,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二者总是处在一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依赖、既相互补充又相辅相成、既相互渗透又相互转化的矛盾统一关系之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往往以某些道德伦理实践为基础,并促进优良道德风尚和良好伦理习惯的形成;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如有必要或在需要之时,也会转化为法律法规和强制规范。这意味着:在道德和法律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一切都服从于人类及其社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当某些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之时,它可能会同时也需要转化为法律法规,借助于国家强力来推行和实现自己;反过来说,当某些法律法规和律令规则已成为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规范时,就没必要再靠国家机器手段和制度化方式来强制维护和推行它,这种制度化和强制化的法律法规就可能转化为靠良心和信念来维系的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这里实际上就已经蕴含了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及其理论根据。

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的职业依据,在于国家公务员职业本身的特殊性。国家公务员作为在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代表党和政府依法履行公务并从事各种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其职业特点本身具有的鲜明的政治性、普遍的公共性、重大的责任性和充分的权威性。由此决定了其本身的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也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公共性、示范性和强制性。一般人在道德上有点缺陷,其影响和危害有限。但是,如果国家公务员在道德观念和伦理行为上出现严重的失范和偏差,就不仅仅是个人问题,还会影响到其他许多人,会影响到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甚至会影响到人心的向背和政权的根基。例如,近年来许多干部腐败问题,往往就是首先从道德信念动摇、放弃道德底线开始,进而逐渐发展为违法乱纪和走上犯罪道路的。这种腐败问题,不仅使干部本人身败名裂,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影响了党的执政基础。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这种政治性、公共性、示范性和强制性,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物化现象的盛行及其对干部的影响,从正反两个方面为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提供了客观要求和职业根据。

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法制化,也是国际上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经验和发展趋势。由于国家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及其所产生的现象和道德伦理问题的日益凸显,使得世界上许多国家从20世纪中叶就已经开始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法制化进程。例如:美国政府和立法机构就曾先后制定了《政府机构道德法规》(1958)、《政府道德法案》(1978)、《美国政府道德改革法案》(1989)、《政府官员及雇员的行政道德行为准则》(1990)、《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1993);新加坡政府较早制定了《防止贪污法》(1960)、《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1989)和《共同价值观白皮书》(1991)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道德价值规范;韩国政府也先后制订了《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1981年出台,1993年修订)、《公务员十大遵守事项》(1999)、《反腐败法》(2001)和《公务员行为纲领劝告案》(2002)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有更多国家进一步强化了公职人员道德法规的建设工作。例如,新西兰1990年制订了《公务员行为准则》,澳大利亚1992年制订了《国防部与工业界双方商业道德规范》,1993年加拿大和英国分别制订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和离职后再雇佣法》和《地方政府雇员行为规范》,日本也在1999年制定了《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等等。实践证明,这些国家公职人员职业道德的法制化,不仅有效抑制和防范了公务员的和违法犯罪问题。而且也大大促进了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和公务员的职业道德。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针对日益凸显的行贿受贿和等职务犯罪问题,中国党和政府对于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建设问题非常重视,先后制定和下发了《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1988)、《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意见》(1989)、《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1995)、《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1997)、《关于在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的意见》(1998)、《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200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007)、《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2008)、《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2009)、《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等相关文件,不断加大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力度,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政建设。

但是,显而易见,与国外相比,国内相关规范大多都是以通知、规定、规划、条例、意见和办法等党的文件形式出台的,不仅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法制化和强制性方面相对较弱,而且在抑制腐败发生、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公务员职业道德方面的作用和效果也相当有限。由此而言,无论从国际上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实践的历史经验和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从国内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现实状况和客观要求来说,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法制化及其相关道德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都是一项亟待解决和必须实现的迫切任务。对当代中国而言,首要任务和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制定和尽快出台《国家公职人员道德伦理规范体系》、《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法》、《中国防治腐败法》和《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法》等规范和法规。

二、基本途径:强化公务员的职责教育、道德教化、责任意识和道德自律

对于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来说,道德立法尽管十分重要也非常迫切,但这也仅仅是其中的一项任务和第一步骤。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要从道德立法的外在强制走向道德主体的自觉自律,强化公务员的职责教育、责任意识和道德教化。换句话说,通过职责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增强道德教化,实现道德自律,是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

从发生伦理学来说,人的道德意识和伦理观念的生成有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化过程。不言而喻,只有人才有伦理道德。但是,人的道德伦理并非天生的,而是人后天形成的一种社会特质。这意味着,道德伦理本身不是某种与生俱来的先天本能和自发自在的自然状态,而是一种反映人的自为本质、超越本性和应然状态的价值理想规范。人原本是没有什么道德意识和伦理规范的,就像婴儿和小孩不懂规矩和没有规范一样,“自然的人”只有自然本性,它靠生物本能行事。只是在后天的游戏活动和社会生活中,通过模仿、学习和社会化过程,儿童才慢慢地习得和养成了一些基本规矩和简单规范。这种规矩和规范起初并非他(她)本身所需要的,更不是他(她)主动要求的,而是社会交往的需要,是人的生活的要求,是人之为人的理想追求。这就是说,人的道德意识和伦理观念的形成,起初只能从“他律”开始,亦即首先从外部强制灌输进去,而后才逐渐变成习惯和成为自觉。道德伦理的法律化和制度化的意义也就在于此。但是,从伦理道德生成规律和作用特点来讲,道德伦理在本质上应是“自律”的,必须使其由外在的强制和他律的约束转变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自愿的选择,才能在社会生活中真正起到引导和规范人及其交往的作用。

道德伦理从“他律”转化成“自律”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由“道德价值”转化为“伦理责任”、由“伦理义务”转化为“道德良心”的过程。这里所谓“道德价值”,就其实质而言,是人之为人的应然的、理想的“为人之道”;而所谓“伦理义务”,其实也就是一定道德主体对于他人、集体和社会所承担的某种义不容辞和不容推卸的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当一种道德理想和伦理规范还处在“他律”阶段之时,对于道德主体而言,它就表现为某种具有外在强制性和约束力的道德价值和伦理义务;而一当这种道德理想和伦理规范由“他律”阶段进展为“自律”阶段,它就由“道德价值”和“伦理义务”转化成一种“伦理责任”和“道德良心”。其实,这里所谓道德价值和伦理责任、伦理义务和道德良心在本质上是一种否定性的统一关系。区别仅仅在于:对于道德主体来说,“道德价值”和“伦理义务”,侧重于表现承担异己的道德理想和伦理规范的外在要求;而“伦理责任”和“道德良心”,则侧重于表达道德主体把异己的道德价值和伦理义务之外在要求已内化为其自觉自愿的责任意识和内在良知。换句话说,“伦理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对道德价值的自觉担当与伦理转化,是将道德价值自觉转化为人和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是一种转化为道德主体自觉意识和伦理关系内在要求的道德价值;而“道德良心”,原本不过是伦理义务内化的产物和结果,是一种转变成道德主体自觉意识和内在要求的伦理义务。一种道德理想和伦理规范,只有在道德主体使其由道德价值和伦理义务转变为伦理责任和道德良心之时,它们才能真正成为人的内在的道德意识和伦理观念;否则,它们只能永远处在“他律”阶段而不能升华到“自律”境界,不能真正发挥其应

有功能和应然作用。这是人的道德意识和伦理观念的实际形成过程,也是公务员责任意识及其德行和德性现实生成的前提和基础。

然而,无论是道德价值向伦理责任的转变,还是伦理义务向道德良心的转化,或是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的转变,都不是自然的和自发的,而是依赖,于人的自觉活动和能动作为。对于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建设和生成来说,这便涉及到“职责教育”和“道德教化”问题。人是一种自然存在物,天生具有一种自在性和自发性,但人同时又是一种实践的社会存在物,因而又具有一种自为性和超越性。这种天生的自在性和自发性,往往使人不愿意接受外在的强制和规范的约束,但人之为人的自为性和超越性,又会使人倾向于不断摆脱物性和兽性而追求人性及其德行和德性。实际上,人是一种既需要教化又能够教化、既必须教化又愿意教化、既不想教化又向往教化的特殊存在物。这是人需要道德教化并应当进行道德理想追求和伦理职责教育的人性根源和人学基础。这一点,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适用的,对于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就更是如此。

事实上,在公职人员公务活动中所出现的某些不道德、违反伦理的事情,既有忘记本身职责而导致失德或缺德的现象,也有虽然知道其职责但又并不愿意遵守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其实质,都是道德伦理规范在这些人身上还只是停留在“他律”阶段而没有将其推进和升华到“自律”境界的结果。换言之,对于这些人来讲,道德理想和伦理规范还只是一种被迫执行的外在道德价值和伦理义务,而不是一种自觉追求、自愿承担的伦理责任和道德良心。这就需要通过职责教育及其道德教化的各种方式强化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和道德观念,通过此举进而强化公务员的职业伦理道德。公务员职责教育和道德教化的目的和宗旨,就是要通过这种教育和教化的各种途径和方式,把公务员的道德伦理规范由道德价值转变为伦理责任,由伦理义务转化成道德良心,由道德他律转化为道德自律,从而确立起自觉自愿的道德观念、责任意识和伦理责任。道德价值和伦理义务一旦在公职人员身上转化成内在的伦理责任和道德良心,公务员本身也就成为自觉追求道德理想、自愿遵守伦理规范、自为承担道德责任、自主履行伦理义务、自动遵从道德良心的“价值之人”、“道德之人”和“伦理之人”。

三、根本问题:促进公务员之道德价值理念的选择与行政道德人格的塑造

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根本问题,是要解决公职人员的道德价值理念和行政道德人格问题。这意味着,公务员之道德观念、伦理意识和自律责任并非孤立的,它不仅依赖于道德价值向伦理责任的转变、伦理义务向道德良心的转化,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的转变,而且从根本上来说,还依赖于其本身的道德价值理念的选择和行政道德人格的塑造。

通过实践活动追求、创造和实现价值,是人之区别于动物的特有生存方式。动物的生存方式是自然的、本能的。动物受其物种本质的决定和制约,它仅仅利用自然界所提供的现成自然物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对于动物来说,自然界为自己准备好了一切,只要按照自己所属物种的生命本性和生存方式来生存就可以了,根本不需要什么超越自然存在的价值理想和道德追求。人的生存方式则不同,它不是自然的、本能的,而是自为的、实践的。自从人通过其劳动实践把自己从动物界提升出来之后,人就不满足于自然界所提供的现成自然物,他总是要通过自己_的实践活动,超越自然存在、创造自然界所没有的东西来创造自己的生活。这种生活方式也就是人之自觉自为的价值生活方式。“人追求什么,什么就是人的价值物,人也就会把什么评价为有价值的”。“所谓价值不过就是人作为人所追求的那个目的物”。通过自身实践活动改造自然界、创造对象世界,超越现实、追求理想,反思事实、追求价值,是人之为人的特有生命本性和特殊生存方式。正是人的这种生命本性和生存方式,才把人与动物从根本上区别开来。这意味着:人不仅是一种从事实践活动的自为性存在,而且更是一种追求价值的理想化存在。放弃自为的实践活动和理想的价值追求,也就等于放弃了人之为人的生命本性和人之区别于动物的生存方式。

然而,究竟什么价值才是人所应当追求的真正价值?这一点。取决于对人的本质和本性的认识和理解。按照马克思的看法,人既是一种“自然存在物”。又是一种“社会存在物”。由此可以说。人是一种具有“双重生命本质”的“双重生命存在”。事实上,人作为一种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他具有“自在生命本质”;而人作为一种在社会生活中从事实践活动的社会存在物,他又具有“自为生命本质”。人的双重生命存在和双重生命本质,决定了人也必然具有“双重生命价值”追求,这就是人的“自在生命价值”和“自为生命价值”。所谓“自在生命价值”,即人的自然生命存在所具有、所表现、所需要的价值;所谓“自为生命价值”,则是人通过自身实践活动所创造的实现和表现自己自为本质的价值。在人的日常生活中,一方面,为了生存和发展,人需要衣食住行、柴米油盐,也需要健康和休闲、婚姻和家庭、幸福和快乐,等等,由此所展现的就是人的“自在生命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人又要实践、要交往、要事业,要超越现实、追求理想,要追求真善美圣,反对假恶丑野,要创造新的生活和实现新的自我,由此所展现的便是人的“自为生命价值”追求。“双重生命价值”追求对于人来说,既是一种必然要求,又是一种应然理想。抛开“自在生命价值”追求只讲“自为生命价值”创造,人或许会变成不食人间烟火的“圣灵”,但绝不会是现实生活中的现实的人;放弃“自为生命价值”追求只顾“自在生命价值”享受,人就会沦落为只知填饱肚皮的动物,甚至会变成弱肉强食的“禽兽”,同样不会是人性健全的真正的人。由此可见,正像人的双重生命存在对人而言是不可分割的一样,人的双重生命价值追求对人而言也是不可缺少的。这一点,构成我们思考和研究人的道德伦理特别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人性论前提和价值论基础。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自在生命价值和自为生命价值对人而言具有同等地位。从人的价值追求的基本内容来说,自在生命价值是人的价值追求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舍此,人的生命将不复存在,也不可能有其他什么价值追求。在此意义上说,自在生命价值是人的其他一切价值追求的前提和基础,功利、快乐和幸福都是人所应当追求的基本价值,特别是集体利益、大众快乐和人类福祉,更是伦理学所应眷注的道德价值。但从伦理学及其价值追求的不同层次来讲,这些价值还不是人的价值追求的最高理想和“终极善”。人之为人的终极关怀在于人本身,在于人的发展,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人的本质的现实的生成”及其“自由个性”的实现,亦即“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

展”。正是人本身的发展及其自由个性实现的这种“目的善”和“最高善”,为现代人及当代中国人提供了终极关怀价值和最高价值理想,同时,也为公务员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道德价值追求及其伦理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建设指明了目标方向并提供了价值论前提和伦理学基础。这意味着:公务员道德价值理念和伦理责任意识的形成,应当以上述终极关怀价值的确立为前提和基础。与此相适应,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及其职责教育和道德教化,也必须要十分重视上述最高价值理想的教育和培养。没有正确合理的价值理想和价值目标,也就不会有正确合理的道德观念和伦理意识。

这里,实际上已涉及到公务员“道德人格”的塑造问题。人之为人的价值追求,以人本身的发展及其本质实现为最终目的和根本宗旨。而人的发展及其本质实现,实质是“做什么样的人”,“以何种人格形象为标准和尺度”,“追求什么样的人格理想”。目前研究和探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问题的相关论著,不少都已涉及到“道德人格”特别是“行政人格”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受到重视,是因为它本身实际上构成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及其道德价值和伦理规范的更根本基础和更深层根据。道德人格理想决定和制约人的道德价值理念和伦理价值规范。有什么样的道德人格理想,就会有什么样的道德价值理念和伦理价值规范。不解决道德人格理想问题,合理的道德价值理念和伦理价值规范也就很难真正确立。换句话说,尊崇什么样的道德理想人格,就会坚持什么样的做人标准和为人之道,也就会尊奉什么样的道德价值和遵从什么样的伦理规范。唯物史观及其马克思的价值观,坚持以人为主体和中心,以人为出发点和目的,以人为标准和尺度,亦即坚持“以人为根本”的“实践的人道主义”;而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职人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不言而喻,国家公务员所尊崇的道德理想人格,理应是坚持以人为本、忠于人民、服务社会、廉洁公正的行政道德人格。

然而,行政道德理想人格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大功告成。正像理想不等于现实一样,公职人员行政道德理想人格的确立,并不等于公务员道德价值理念和伦理价值规范的实现。后者作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宗旨,有赖于把理想变为现实,将行政道德人格理想转化为公务员行政道德伦理实践。谈到人的德性的生成,古希腊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亚里士多德曾深刻指出:“德性在我们身上的养成既不是出于自然,也不是反乎于自然的。首先,自然赋予我们接受德性的能力,而这种能力通过习惯而完善。”这即是说:对于德性而言,“我们先运用它们而后才获得它们。……我们通过做公正的事成为公正的人,通过节制成为节制的人,通过做事勇敢成为勇敢的人。”同时,“德性因何原因和手段而养成,也因何原因和手段而毁丧。……正是由于在危境中的行为的不同和所形成的习惯的不同,有人成为勇敢的人,有人成为懦夫。”“简言之,一个人的实现活动怎样,他的品质也就怎样。……我们是怎样的就取决于我们的实现活动的性质。”“所以,我们应当重视实现活动的性质,……它非常重要,或宁可说,它最重要。”’这意味着:人的“德性”取决于人的“德行”;没有“德行”,就没有“德性”;有什么样的“德行”,就有什么的“德性”;性质不同的“德行”,必然造就不同性质的“德性”。由此而言,道德理想人格的确立固然十分重要,但是,确立起来的道德人格毕竟还只是一种人格理想,而不是具有这种理想人格的现实的道德之人。道德人格的塑造,不仅包含着道德理想人格的选择和确立,更意味着道德人格理想的实践与实现。要使道德人格理想转变为道德人格现实,人就必须按照这种道德人格理想实际地从事道德伦理实践。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也同样如此。只有首先确立行政道德理想人格,才可能成为具有理想行政德性的现实行政人;而要成为具有理想行政德性的现实行政人,则必须按照行政道德人格理想实际地从事行政道德伦理实践。一句话,行政道德理想人格的现实塑造与真正实现,依赖于行政之人的现实行政道德伦理实践;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成就和进步,只能实现、存在和表现于公职人员的现实行政道德伦理实践过程之中。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11

[2]高清海哲学文存(2)[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89

[3]高清海哲学文存(2)[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89

[4][5][6][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24,302,331331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上)[M]北京;从民出版社,1979:104

伦理学的任务篇4

关键词:公共伦理;公务员;行政人格;道德经济人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7-0004-05

一、引言

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公务员录用人员不断增加(见表1),公务员行政伦理失范、行政人格异化现象比较严重,政府职能面临巨大挑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能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需要塑造和完善作为行政主体的公务员的行政人格。行政人格的研究实质上是公共行政中人的行为研究。威尔逊(WoodrowWilson)[1]、古德诺(Goodnow)[2]的“政治与行政二分”理论将行政人定位为行政意志的纯粹执行者。随后,一些学者加入了行政组织中人或人格的讨论。如韦伯(MaxWeber)认为行政人员具有工具理性和非人格化;[3]达尔(RobertA.Dahl)指出公共行政学的创立须对人的行为进行科学研究;[4]库珀(TerryL.Cooper)认为公务员的道德品质是行政机构有效运转的必备条件;[5]弗雷德里克森(H.G.Frederickson)指出公共行政需构建公务员遵循的价值规范与伦理准则,保证政府治理的有效性。[6]国外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对行政人格的进一步研究具有借鉴作用。

在国内,学者们从心理学[7]、法学[8]、伦理学[9]、公共行政学[10]等视角对行政人格进行了探讨,主要包括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内涵与特征、行政人格的类型与要素、行政人格的影响因素与现状、行政人格的完善途径等,但其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公共行政学发展和逻辑演进到公共管理阶段,越来越涉及到行政价值问题,提出了对政府进行伦理思考与道德定位。公共伦理学的产生和形成,是公共行政学发展的逻辑必然,是与公共管理范式相适应、相匹配的学科拓展。本文拟立足于正在形成的公共管理范式,从公共伦理的角度探讨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内涵及其塑造途径。

二、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内涵与特征

1.行政人格的内涵。行政人格在学术界是一个比较新鲜的学术概念,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解释,目前尚无统一的定论。心理学角度的行政人格强调公务员“统一的结构性自我”,法学角度的行政人格强调公务员“有存在价值的自我”,伦理学角度的行政人格强调公务员“崇高的自我”,哲学角度的行政人格强调公务员“有自由价值的自我”,社会学角度的行政人格强调公务员“持久的自我”,公共行政学角度的行政人格强调公务员“公共服务的自我”。[9]

公共伦理的价值目标,是培养和完善公共伦理人格。本文认为公共伦理视角下的行政人格是公务员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体的内在规定性,是指公务员的伦理尊严、伦理规范、伦理品质、伦理境界依据职业要求和角色规范在公共行政领域中行使公共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实现公共行政伦理价值而形成的道德意识、职业责任、智能结构的统一。行政人格是公务员作为群体之格在公共领域与作为个体之格在私人领域的有机统一。

2.行政人格的特征。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范式,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在伦理精神、原则和理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的社会治理模式。[11]公共行政学发展和演进到公共管理阶段,提出了对政府进行伦理思考与道德定位,并将更加关注公务员的行政价值、道德准则与伦理规范。因此,本文认为立足于与公共管理范式相适应的服务行政的背景下的公务员行政人格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行政人格是公务员行政道德意识、行政职业责任、行政智能结构的内在统一。行政道德意识是公务员作为伦理主体资格的拥有者和道德规范的践行者在公共行政领域实现的道德意识品格。行政职业责任是公务员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维护公共利益而形成的职业角色意识。行政智能结构是公务员在公共管理活动中遵循行为规范和伦理要求而凝聚成的行政智慧与能力。第二,行政人格是公务员在公共管理过程中的伦理道德问题,是公共伦理观和行政价值观在公共行政主体中的体现,即行政人格具有伦理内涵。公共伦理视角下的公务员行政人格,是公务员作为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伦理观与行政价值观的共同实现,是公务员的观念、意识、心理、理想等与公共行为相统一的总体性存在,是公务员行政价值、行政尊严、行政规范、行政品格、行政境界的伦理存在。第三,公共伦理下的行政人格是“公共人格”、“责任人格”、“服务人格”、“廉政人格”、“公仆人格”的统一,是公务员追求的目标。公共伦理是与服务型政府模式、公共管理范式相适应的范畴,其视角下的公务员行政人格是摒弃了“官僚制”体制的高层次行政人格,是与服务型政府相匹配的行政人格,理应成为公务员追求的目标。

三、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历史审视

伦理学的任务篇5

「关键词医疗机构,试验性医疗行为,医学伦理委员会,立法

医疗行为可简单概括为以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活动。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和民众生活观念的变化,上述传统定义已不能适应医学的发展和对患者保护的需要。在各大型,常常会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或国内首次使用)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实施这种医疗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所以被称之为试验性医疗行为,或人体试验。

一、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立宗旨和原则

医疗伦理委员会旨在妥善实施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应主要适用于从事试验性医疗行为的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国家应支持医疗机构的医学科研工作,鼓励试验性医疗行为在三级医院的实施。

二、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审批与登记

(一)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医疗机构为三级医院;②医学伦理委员会至少包括两个以上专家组;③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专家;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自行成立本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具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下,有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行为,由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由所审查事项涉及的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批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①设置申请书;②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及成员。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登记以下主要事项:①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②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④医疗机构注册资金;⑤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⑦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在变化后30日内向原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得开展医学伦理审查工作。

三、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

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医学伦理审查、专家委员学科专业的不同设置不同专家组,包括:药品审查专家组;医疗器械审查专家组;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专家组。

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为13人,专业应集中在临床医学、临床药学、医学伦、卫生法学和医学心理学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在医学伦理委员会中,本院主管医疗科研副院长为主任委员,其余12位委员由医疗机构聘请医护专家7人及非医护专家5人担任。其中医护专家委员,由内科、外科、精神科、病理科或检验科、护理部专家担任。非医护专家委员,由院内或院外工作者、伦理专家、法学专家或社会贤达等担任。

伦理学的任务篇6

关键词:公务员,行政伦理,原因,路径,

所谓行政伦理,就是关于“治国”的伦理。它是执政党、国家机构和全体公务员所应遵循的伦理道德要求的总称,融合在治理国家与公共行政的方方面面,体现在诸如行政体制、行政领导、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协调、行政监督、行政效率、行政素质之中。行政伦理是影响政府行政效能、关系政府形象的重要因素,因此受到各方面的广泛关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一部规范公务员义务、权利和管理的重要法律,其鲜明的特点之一便是对公务员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从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公务员管理制度,促进了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建设。

一、我国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困境。

谈到行政伦理困境,归纳来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治性失范,表现为权力再分配过程中的权力交易。在各类行政人员的选拔、录用、任命方面,存在以权谋私、任人唯亲的现象,甚至非法交易买卖官位。二是失职性失范,即行政人员无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滥用职权或不能尽职尽责,表现为越位、缺位、错位等。部分地方政府领导玩忽职守,只要经济利益、搞面子工程,而完全不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和公众安全。三是经济性失范。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行政人员利用手中职权牟取个人私利,甚至与利益集团勾结,实现肮脏的互利。

二、我国公务员行政伦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我国公务员遭遇行政伦理困境,行为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行政人员自身的原因,也有环境及社会因素,更有现存的行政伦理规范机制不健全的因素。

具体而言,一是行政人员存在着行政角色冲突。行政人员也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人。作为政治家或官员,他们在政治市场上追求自己最大的效用,即权力、地位、待遇、名誉等,而把公共利益放在次要地位。另一方面,他又掌握公共权力并实施这种权力。这就决定了他有维护公共权力的责任和义务。于是,在行政人员中就存在着这样一种角色冲突。行政伦理学者库珀认为,“法规通常只给行政人员提供含义宽泛的倾向性指导,将之精确化是行政人员自己的任务。这样以来,在随意性很大的情况下,要想做出负责任的决策,决策者的伦理水准和良知就至关重要了。”

二是行政环境因素。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使得市场经济中的负面影响造成道德失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有时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用回扣、贿赂等多种方式向握有实权的行政人进攻,与那些缺乏免疫力的人员达成各种交易,从而导致行政腐败。

三是社会“人情”原因。我国著名行政学专家夏书章教授在谈到影响我国政策有效执行的因素时,就曾将感情用事列为三大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他指出,人都有父母兄弟、妻室儿女,有亲戚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这样构成了一种亲疏不同的感情关系网。在这种政治文化的熏陶下,行政人员自然也十分注重“人情”关系问题,将这种“人情世故”夹杂在自己的行为之中,最终导致责任冲突,亦即行政伦理困境。

四是行政伦理规范内容模糊而零散。行政管理者可以有各种不同的专业化分工,但其工作无一例外地都应服务于他们所代表的公民的利益。由于公共行政职业精神的内涵并不明确,使得大多数人的思维局限于职位责任和工作责任,而很少考虑到其作为公共行政从业者所应该承担的职业的责任。2006年1月1日实行的《公务员法》作为法律规范,其规定缺乏明确而具体的量化指标。因此,作为统一管理的公务员群体来讲,缺乏一致而具体、真正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行动指南。

三、我国公务员行政伦理失范的治理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