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保障实施方案(6篇)
资金保障实施方案篇1
一、金融危机以来实施特保与保障措施的主要特点
“特保”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规定:中国产品在出口有关WTO成员国时,如果数量增加幅度过大,对这些成员的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那么这些WTO成员可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议定书》16条规定的“特保”实施期限为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
(一)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遭受特保与保障措施显著增多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遭受的特保与保障措施显著增多,共遭受15个国家的特保与保障调查。印度成为对我国发起特保与保障措施调查最多的国家,共发起特保调查5项,保障措施调查13项。2009年美国对我国轮胎启动特保调查,9月奥巴马总统最终决定对我国出口轮胎征收惩罚性关税。
(二)对华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数量超过特保措施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国开始竞相保护国内市场,保障措施成为一种被频繁使用的保护性措施。从涉及我国的案件数量看,2008年以来各国实施的保障措施调查数量已经明显超过了特保措施。截止到2009年12月共发起特保调查8项,保障措施调查31项。对我国发起特保措施的国家比较集中,包括美国、印度、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从保障措施看,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从地域上看,较为典型的是拉美地区与中亚地区,(有厄瓜多尔、阿根廷、多米尼加、哥伦比亚、秘鲁和哈萨克斯坦、土耳其等)。
(三)发展中国家发起的特保与保障案件数量明显多于发达国家
2008年以来,发展中国家已经成为发起特保措施的绝对主体,到目前共有13个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发起过特保和保障措施。金砖四国中的印度和俄罗斯尤为突出。印度共发起特保措施5件,保障措施13件,居全球之首;俄罗斯共发起4件保障措施案件。从发达国家看,美国2009年对我国轮胎实施特保措施,造成很大影响。不排除2013年特保措施到期后,发达国家重新将保障措施作为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
(四)特保与保障措施受限集中在化工、金属、纺织产品等领域
根据WTO统计数据,全球实施保障措施的产品类别比较集中。化工产品是实施保障措施最多的产品,共18起。其次是金属制品与食品饮料烟草制品两类,各11起。我国特保与保障措施受限产品也主要集中在化工、金属、纺织以及陶瓷玻璃等领域。化工产品、金属产品等引发保障措施居前列的产品类别均是我国的主要出口产品。这意味着,未来我出口产品面临保障措施的概率较高。
二、区别不同类型国家有针对性破解特保与保障调查
(一)针对发达国家的破解对策
以美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我国采取的特保及保障措施,主要集中在较为敏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上,如纺织品、钢铁及轮胎。这类产品在发达国家属于夕阳产业,但吸纳了相当一部分就业,且有较为强势的劳工团体组织。这类组织可以对政府产生较大影响。就设限动机而言,发达国家对我国产品实施特保措施的主要原因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社会稳定及劳动密集产业的平稳转移。建议:
一是对发达国家的特保与保障措施应采取鲜明的态度。发达国家所采取的措施往往负面影响较大,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示范效应,引起连锁反应。对于已经实施的特保与保障措施应当给予坚决还击,给其他国家提出警示。
二是建立常态的特保与保障应对预案以做到有备无患。应事先主动做好出口限制的预案,对于敏感产品预先设定合理的增长幅度。当出口量明显超出合理幅度后,考虑调整出口退税率、从严实施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等措施。
三是在法律和取证方面做到充分应对。发达国家相对于发展中国家法律制度健全,对证据要求规范严格。在应诉中要发挥国内企业与发达国家进口商的积极作用,高度重视证据收集,据理力争,在法律应诉方面不留破绽。政府部门应组织涉案的企业和产业及时准备材料,全面参与调查程序,向调查国的主管机关提出缜密的抗辩。
四是高度重视对发达国家内部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分化瓦解。劳工团体组织是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典型代表,对于特保及保障措施案件往往可以起到决定性作用。应深入了解发达国家有代表性的劳工团体,分化其上下游产业间不同利益集团,培养与我国具有共同利益的代言人,扩大其影响力,以弱化保护主义劳工团体对政府的影响。
(二)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破解对策
发展中国家由于产业结构与我国相近而导致的竞争关系频频对我国实施特保与保障措施,并已经成为实施特保与保障措施的主要力量。发展中国家对中国产品实施特保措施具有“进口替代”贸易政策的性质。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占发展中国家整体出口及就业比例较高,往往是这些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型产业之一,且发展中国家国内产业界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很大,使特保或保障措施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相对更为容易。建议针对不同特点的发展中国家采取不同类型的应对措施:
一是对于能源、原材料丰富的经济互补型国家可积极推行能源经济合作。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对能源、原材料需求日益加剧,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十分丰富,如智利的铜矿、巴西的铁矿、泰国的橡胶、埃及的石油等。对于这类国家,应发展长期投资、购销、物流及综合运输的互利关系和共同利益;建立双边或多边贸易投资长期合作机制;设立贸易及经济、非经济冲突预警机制,通过购买能源、原材料产品,加强我国与此类国家在特保和保障措施案件中的谈判能力。
二是对于与我国产业结构呈竞争型关系的国家需要采取政治和经济外交手段预先化解公开的或潜在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如加强政府间对话,特别是加强对那些政策随意性强、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干预较多的国家的政治交涉,有利于化解矛盾和冲突。如印度在国际能源市场上已经与我国形成竞争关系,其钢铁等行业与我国企业之间的全球竞争也越来越明显。然而,在2008年以来印度启动的13件保障措施中,有6件最终取消了调查。可见,对于这类国家采用政治和外交手段能够发挥更大的影响力。与此同时,也要采取积极对策重点分化其国内力量,将外部压力转化为内部压力。动员进口商和下游产业力量,对贸易保护主义施加压力。
三是对于出口市场与中国有明显竞争关系的国家可以重点实施“走出去”战略。对于土耳其和墨西哥这样在欧美市场上享有优惠待遇,与中国出口竞争激烈的国家,应当借助其在出口市场上的优势,转变贸易为投资,在这些国家设立生产基地,绕过其特保和保障措施。这既可以减少贸易摩擦,又有助于我国产品进入欧美市场。
(三)转变外贸方式、化解对华特保和保障措施的实施基础
一是加大重点产品结构调整的力度。加大我国钢铁、有色、化工、纺织等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摆脱目前以低价竞争、规模扩张为主的出口发展模式,实现产业结构和出口结构优化。
二是建立出口结构优化协调机制。(1)优化出口产品结构,鼓励企业向低碳、品质和社会责任方向努力。要实行差别化、多层次的出口政策导向,加大对中小企业出口的金融支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多打低碳牌、质量牌、社会责任牌,努力探索满足不同类型进口国对环保、健康、品质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2)积极扩大向新兴市场的出口。金融危机以来,美、欧、日等发达市场需求出现程度不同的萎缩。对此,我国应将调整的重点放在扩大新兴市场上,积极开拓东亚、拉美和非洲市场,继续推进出口市场多元化。
(四)充分发挥政府与行业协会作用,做好预警与应对
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积极有效的出口敏感产品监测制度。可以设定敏感产品清单,对容易引发措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量进行严密监测,并及时向企业公布出口增长的动态监测结果,以引起企业的预警。
行业协会应当成为帮助企业应对特保和保障措施的中坚力量。应积极与专业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详尽准确的出口预警信息。在国外启动调查后,行业协会应配合政府部门尽快将案件信息传递给企业,并积极收集整理公众评议和磋商阶段的应对材料。还应全面参与应诉过程中的公众评议和外交斡旋工作。行业协会可以主动联系国内外有影响的机构与人物,使外国调查机构直接感受到来自中方的严重关切与呼声。
(五)积极运用WTO规则应对特保与保障措施
我国应加强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保障措施协议》等规则的驾驭能力,将WTO规则作为应对特保和保障措施的法律支撑。
一是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涉案金额较大,而磋商交涉无法取得效果的案件,尤其是发达国家实施的影响较大的案件,应把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必要措施。虽然该程序耗时较长,在短时间内无法奏效,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可为今后案件确立规则,还可表明我国的严正立场。对特保案件而言,胜诉的关键就是正确解释中国产品是否对进口国构成“市场扰乱”和“实质损害”。胜诉直接的结果将是取消某项具体的特保措施,还可以取得实施报复的权利。此外,可以针对其他成员方的特保与保障立法提起申诉,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澄清条款的内涵。该方案应当重点针对发展中国家不完善的国内立法,通过诉讼修改其立法的不合理部分,约束其法律实施的不确定性。
资金保障实施方案篇2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一)企业年金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建立。政府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建立企业年金时兼顾公平和效率,坚持民主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并按国家规定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范围和对象
(一)依法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或其他民主程序的企业,均可按本意见建立企业年金。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其试用期满的本企业职工在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均可列入企业年金覆盖范围。
三、企业年金的缴费和税收政策
(一)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方式可按月缴纳,也可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
(二)企业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三)按规定办理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手续的企业年金计划,企业缴费在规定的缴费额度内,可计入企业成本,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缴费的税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中选择受托机构,并由相关管理机构为其建立企业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
(二)企业缴费应当按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条款计算的数额记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
(三)企业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时,可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合理确定比例。当年度累计记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度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职工当年人均记账额的3倍;对超过3倍实施企业年金分配的,需经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五)企业账户中的资金(包括企业缴费暂未分配的资金),可与企业新的缴费金额合并,用于职工个人账户的分配。企业账户中的资金结余一般不应超过企业当年缴费总量的10%。
(六)企业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根据企业年金方案,确定个人账户资金和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未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办理企业年金的申领手续: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2.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出国、出境定居并已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
4.参保职工在职死亡的。
申领人应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方式领取企业年金。申领企业年金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实名制银行账户复印件和符合申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年金的监督检查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本市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程序确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受托人与企业、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按国家规定签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应分别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分别准予备案和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三)根据国家和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应完整、准确、按时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做好相应的统计分析工作。其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的统计报表工作。
(四)建立企业年金后,企业及其职工发生未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不得继续缴纳企业年金;企业未按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如发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理运作企业年金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并视情况建议依法查处。
六、其他
(一)对因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转出原企业且未有新接收企业的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由原受托人继续管理。委托人选择投资运营的,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委托个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委托人不选择投资运营的,由原受托人存入银行实行封闭式管理,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一次性领取。
资金保障实施方案篇3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多管齐下、源头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再不占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确定。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目标和要求
(一)、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口转换工作,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
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的,*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办理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市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市政府还积极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依托现有培训机构,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引导性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
(三)、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1、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件的,将他们纳入这些保险的保障范围;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将他们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仍保留农业户口、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1)资金来源和征收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
统筹资金包括政府出资部分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分别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土地补偿费中列支。统筹资金的具体来源为:被征土地补偿费的15%,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筹集;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补足。统筹资金的筹集由土地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应协同配合,及时足额的将统筹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统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年度预决算制度。统筹资金的支出计划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划入支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组成。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一次性缴费3600元;二档为一次性缴费6600元。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个人缴费资金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并为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帐户。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2)支付条件和待遇标准
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具体发放标准为:
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2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9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0元;
个人缴费6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6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元,个人账户养老金55元;
个人未缴费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金80元。
本方案实施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从本《实施方案》实施次月起支付。
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参保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
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已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19*年起计算,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达到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参保时须一次性补缴到不足15年的费用。缴费标准与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相同。达到规定年龄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资金保障实施方案篇4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修正案老龄政策现收现付制
1935年社会保障法的颁布在美国老龄政策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颁布之初的社会保障法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于是,美国联邦政府于1939年对这部法律进行了史上第一次修订,这也标志着美国的老龄政策继1935年社会保障法制定后又获得了一次重大的发展。笔者拟从美国老龄政策发展史的角度对这部修正案制定的原因、过程、内容以及历史意义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1939年社会保障法修正案颁布的原因
首先,1935年社会保障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各种问题。例如,社会保障法虽然规定联邦政府对各州的老年穷人提供援助,但援助的具体标准主要根据各州的救济方案确定,结果,到1937年末,亚利桑那、佐治亚、堪萨斯、南北卡罗来纳、田纳西和弗吉尼亚等州未能从联邦政府获得任何帮助,因为这些州没有立法建立救济方案。社会保障法试图促使所有州对人们提供充分的援助,但规定各州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州在援助标准上有着巨大的差距,同样贫穷的老年人未能享受到同等待遇。
1936年,密西西比州的老年人平均每月领取援助金3.92美元,而加利福尼亚州平均达31.36美元①。尽管两州在工资水平和生活费用存在不同,结果这也很难解释两州在援助老年人方面的巨大差异。在领取援助金的年龄资格上,各州也不尽相同,有的规定70岁,有的则规定60岁。这让许多贫困老年人深感不公。又如,社会保障的对象只是很少一部分劳动者,而且受益人只限于被保险人本人,这对于那些为照顾家庭而未就业或仅从事兼职的妇女是极不公平的,她们以另一种方式为社会作出贡献,却被排除在社会保障范围外,不得不依赖丈夫收入,这种与丈夫经济上的不平等实际是对女性权益的伤害。
其次,汤森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对1939年对社会保障法的修订起到了刺激作用。汤森运动是兴起于1933年的一场大规模的老年运动,是当时激进派所发起的代表性运动。在运动中,领导人汤森提出了著名的汤森计划,主张国家给予老年人每月200美元养老金,由国家征收交易税来筹集这笔资金②。在1935年的国会讨论中,汤森计划被否决,但这并未使汤森派气馁,他们一面攻击1935年社会保障法的不足之处,一面对汤森计划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修正后的汤森计划建议,用来支付养老金的钱是通过征收2%的消费税来筹集,退休年龄设定为60岁,每月的养老金必须被花完。同时新的计划建议,养老金可以用于抚养配偶和孩子,养老金被禁止用来或养活那些游手好闲的有劳动能力的人。
与以前的汤森计划相比,修正后的汤森计划显得更加适度,因此也获得了许多支持。特别是共和党人为了赢得国会选举,增加自身的政治筹码,转而支持汤森运动。有37名国会议员写信赞同这项计划,其中3名是参议员,一些议员认为汤森计划覆盖面广,养老金的给付十分慷慨,这些都是1935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案所欠缺的;还有一些议员预测,如果该议案被通过,数万人的失业问题将被解决,犯罪率也将大为减少,这都表明这项议案在国会内部已获得相当多的支持。在国会外,汤森计划也获得了一些组织的认同,如有17个城市的劳工委员会声明支持汤森议案③。汤森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向社会保障法案的支持者施加了强大的压力,使他们认识到,如果不对1935年社会保障法进行修正,很有可能会被汤森计划所取代。
1939年社会保障法修正案的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
在联邦政府内部,最先意识到1935年社会保障法存在严重缺陷的是社会保障署。1937年6月,社会保障署公布的一组调查数据显示,有34.7%的老年男性和女性依靠他们的储蓄、养老金,能够维持经济上的独立性,有19.8%的老年人为公共或私人援助的接受者,还有45.5%的老年人未参加老年保险,需要联邦援助或私人慈善事业的帮助。④社会保障署最后强调,老年人的经济困境仍然是当前主要的社会问题,只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法,才能合理地解决老年经济问题。
1937年9月,社会保障署署长阿瑟·奥特迈耶敦促罗斯福总统召集一个由专家组成的顾问委员会来研究社会保障的相关问题。他说:“尽管我们不应该迫切地采取不明智的行动,但我认为已经到了为社会保障法的修正而采取必要的政府措施的时刻了。实际上,在当前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下和政府财政能力内,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我们的社会保障计划,以回击对社会保障法的指责。”⑤罗斯福同意了奥特迈耶的建议,迅速组建了社会保障顾问委员会。
1938年12月10日,顾问委员会了最终报告。该报告指出,1938年,35%的老年人每月领取低于15美元的社会援助,在俄克拉荷马州,超过一半以上的老年公民领取社会保障法第一章规定的援助金,这种状况无疑是可悲的,根据老年人当前和今后的需要,政府应该对老年保险方案做出重大改变。
在顾问委员会的建议基础上,社会保障署形成了社会保障法的修改方案。在新一届国会召开后不久,罗斯福总统于1939年1月16日将这一方案递交到众议院筹款委员会。2月1日,筹款委员会开始举行听证会,讨论的内容不仅仅是社会保障署的方案,还包括修改后的汤森计划等其他社会保障法修改方案。最先开始讨论的是汤森计划,虽然经修改过的汤森计划比上次在国会中获得了更多的支持,但它有一个始终无法解决的问题,即每月向老年人发放200美元养老金会对国家财政造成过于沉重的负担,听证会上不少经济学家指出,筹集到的交易税授予老年人,意味着原来由一般民众花费的这部分钱仅由老年人享受,因此,汤森计划并不会增加货币的数量或流通速度,也不会增加购买力或商业活力,相反可能会减少货币的流通速度,造成危险的通货紧缩的形势。
奥特迈耶采取了后发制人的策略,他将自身方案放到最后讨论以利于倾听讨论前面方案时的各种批评和建议。轮到他陈述时,奥特迈耶主要从两个方面阐述了其方案的优势,一是比原先的老年保障措施更充分,对妻子、寡妇等提供福利金,从而使原先对个人的保护扩大到对家庭的保护。并且这种更充分的保障模式并不会造成福利金支付数额的激增,即“从财政角度讲,以最小的花费达到最大的保护”⑥。二是建立新的信托基金取代原先的储备基金,从而使基金规模变小,减少原先基金投资所造成的经济运行风险。
经过充分讨论后,筹款委员会最终否决了汤森计划,同意了社会保障署的老年保险方案中的大部分条款,还增加了对亡故职工的父母提供福利金的条款。只有几点除外,一是不同意将农业工人纳入到社会保障范围内;二是暂不考虑对残疾者提供福利金;三是不同意在1940年1月将雇主和雇员税率增加到1.5%。1939年6月2日,筹款委员会将体现它意愿的进一步修改过的社会保障署的方案递交到众议院,6月10日,众议院以364票赞同,2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6月12日,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就此议案开始举行听证会。奥特迈耶先将一些可能会对议案产生质疑的人员邀请到他的家中,试图就一些问题和他们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两名经济学家反对将养老金和工资挂钩的制度,认为应该对老年人发放一致的养老金。奥特迈耶指出,养老金和工资挂钩是一种更安全和更公平的制度,且符合美国的价值观传统。由于每个人的生活标准不一样,对老年人发放一致的养老金也不可能使每个人满意。奥特迈耶的解释最终说服了两位经济学家。由于事先进行了说服工作,社会保障署的修正案在财政委员会没有遇到多大的阻力就被通过。
7月7日,议案被提交到参议院,在讨论过程中,参议员康纳利提交了一份修正案,建议在老年援助方面,联邦政府至少应该提供给州2/3的援助资金。这份修正案以57比8票的结果被通过。7月13日,两院的代表举行会议商讨分歧之处的解决办法,其中最大的分歧来源于康纳利修正案,会议一度陷入僵局,奥特迈耶最终想出了一个妥协的方法,由联邦政府对每个州的接受援助者提供最少7.5美元,这将额外花费联邦政府1000万美元,而不至于像康纳利修正案花费联邦政府1.2亿美元资金那样给政府带来过重的财政负担。⑦最终这个方案获得两院代表的满意。随后,这一最终确定的议案被两院通过,1939年8月10日,罗斯福总统将其签署成为法律。
与1935年社会保障法相比,1939年社会保障法修正案在老年保障方面主要进行了如下几方面的修改:首先,在保障范围方面,将其扩大到海员、银行雇员和贷款协会的雇员。
其次,将老年保险扩大到老年、遗属保险,为老年保险项目下的男性职工的妻子、寡妇、需要抚养的其他幸存者提供保险金。退休者的妻子可获得50%的丈夫保险金;年轻寡妇,假如她在丈夫死亡的时候与丈夫生活在一起,并且没有再婚,可以得到丈夫保险金的75%。但同时也规定,如果一个65岁的妇女具有双重权利,比如,她可享受丈夫保险金的50%,同时也有资格领取自己的正常保险金,那么,在通常情况下,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不能同时接受两项给付金。
再次,在对那些退休后继续从事工作的老年人的养老金惩罚问题上,明确规定,老年人在65岁以后的“范围内职业”(“范围内职业”指的是从事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内的就业)中每月收入超过15美元,其所获取的养老金将会相应减少。
最后,在养老金的筹资和支付模式上,由原来的完全型基金积累制模式转变为现收现付制模式,建立老年和遗属保险信托基金,以管理基金余额,基金管理受托方是美国财政部长。
1939年社会保障法修正案的历史意义
一方面,1939年社会保障法修正案加强了对老年妇女的社会保障,并由老年保险扩大到老年、遗属保险,将保障范围扩展至老年人的家庭。1935年社会保障法将家政工作人员、政府雇员、非盈利组织的雇员、甚至农业工人排斥在老年保险涵盖的职业范围之外,这种规定对妇女和有色人种十分不利。20世纪30年代末,美国230万家政工作人员中的绝大多数是女性和黑人。根据社会学家埃利斯·哈瑞斯的统计,60%被排除在外的人是占总劳动力30%的女性,大约80%的就业黑人妇女被剥夺了享受老年保险的权利。⑧另外,社会保障法还规定,从事间歇或兼职性工作的人不能享有养老保障,这对女性尤为不利,因为很多女性在进入劳动力市场后,为了继续照顾家庭,经常从事间歇或兼职性的工作,这一规定将很大一部分妇女排除在了保障范围之外。
1935年后,美国社会许多人逐步认识到保护美国老年妇女乃至老年保险人整个家庭的重要性。众议员约翰·麦考克就曾在众议院大会上提出,“现代社会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家庭免遭经济风险,老年立法、交税与不交税的立法、失业补偿、母亲补助、各州的一般救济,以及政府部门对盲人和无劳动能力者的资助等立法,都是保护家庭生活的重要保证。”⑨由此,他建议加强立法以保障老年人的家庭生活。最终,他的主张得以实现。1939年修改后的社会保障法为老年保险项目下的男性职工的妻子、寡妇、需要抚养的其他幸存者提供了保险金。根据这项法案,退休者的妻子可获得50%的丈夫年金;至于年轻寡妇,假如她在丈夫死亡的时候与丈夫生活在一起,并且没有再婚,可以得到丈夫保险金的75%。相比1935年社会保障法而言,这显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它表明在老年社会保障方面,立法者更加重视老年妇女这一在1935年社会保障法中被遗忘的群体的保障,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原来老年妇女过分依赖丈夫收入的问题,摆脱了老年妇女在老年社会保障体制下的边缘化地位。并且不再仅仅关注对老年人个体的保障,而是扩展至对老年人整个家庭的保障,至此美国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向家庭保障方向转变。
另一方面,在养老金的筹资和支付模式上,1939年社会保障法修正后,由原来的完全型基金积累制模式转变为现收现付制模式。美国1935年建立的养老保障计划,采取的是完全型基金积累制筹资和支付模式,“由计划成员在工作期间缴纳费用,这笔费用被存入基金,并用于各种投资活动,当计划成员达到退休年龄,需要领取养老金时,计划的主办者再按照一定的计算方式,从这笔资金及其增值额中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⑩这种筹资模式要求经济稳定和物价稳定,才能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以支付养老金,而1935年后美国的经济环境并不稳定,处于波动状态,尤其是1937年还经历了严重的经济衰退,这导致基金无法保值增值,变得入不敷出。
这种筹资模式也很难应对物价上涨的局面,因为一旦物价上涨,积累的基金本身会因为物价的上涨而贬值。迫于这种状况,在1939年社会保障法修改后,美国在养老金的筹资和支付模式上采取了“现收现付”的新办法。所谓“现收现付”指的是“计划的主办者将处在工作年龄阶段、正在从事工作的计划成员所缴纳的资金,直接用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只要有足够的正在工作的人员,以及他们缴纳的一定比例的缴费额,退休人员的收入就可以得到保证。”由于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基金的规模比之先前大幅下降,因此管理简单,不存在基金的营运和保值增值问题,也不会出现基金积累和投资受经济波动的影响而使养老金遭遇损失,从而规避了完全型基金积累制下基金遭受通货膨胀而贬值的风险。因此这种养老金的筹资和支付模式,是十分适合当时的美国国情的。
另外,“现收现付”制体现的是工作一代与退休一代之间的资产转移,这种代际转移是应对物价上涨,保证退休者获取充分收入的有效手段。因为物价上涨要求向退休人员支付更高的收入,就必须向在业职工征收更高的缴纳额才能保证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不致因价格上涨而下降。这样,通过收入从年轻一代向退休一代的再分配,退休者得以获取充分的收入来保证晚年的生活水平。通过这一经济手段,还形成了一个代际间的契约,即每一代人在得到他们退休时将能够获得帮助的许诺这一前提下同意去帮助当前退休的人,这就促进了美国代际间的和谐共处。社会保障署就认为,“代际转移原则是帮助美国处理老年人财政问题最明智、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
【注释】
①④⑨W.AndrewAchenbaum,SocialSecurity:VisionsandRevisions,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6,p27,p31,p33.
②③AbrahamHoltzman,TheTownsendMovement:aPoliticalStudy,NewYork:BookmanAssociates,1965,pp37~38,p99.
⑤⑥⑦ArthurJ.Altmerer,TheFormativeYearsofSocialSecurity,TheUniversityofWisconsinPress,1968,p296,p100,p112.
⑧AliceHarris,U.SHistoryasWomen'sHistory,ChapelHill:UniversityofNorthCarolinaPress,1995,p92.
资金保障实施方案篇5
(一)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实行了全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春节前仅20多天的时间,全盟受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1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70余万元,涉及农民工500余人。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盟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
(二)今年四、五两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此次大检查规格之高,涉及面之广,检查内容之全面,工作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本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由各级政府牵头,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股),具体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为使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盟从各级工会、建设、工商、监察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抽调了312人,成立了活动监督检查组、举报案件专查组、新闻舆论宣传报道组等三个专门的工作小组。“五·一”前还召开了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和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咨询日活动。此次大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2600余户,涉及劳动者6万余人;受理群众举报案件82件(法律宣传咨询日当天受理28件,涉及拖欠工资11万元),其中77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农民工1500余人,拖欠金额达140万元,追回138.2万元;清理非法收取的风险押金190余万元,涉及劳动者470余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9000余份,取缔非法职介机构21户,共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615份,对57家滥行加班加点的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这57家企业为了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就招收员工150余人;全盟各地共召开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座谈会20余场次,在各类新闻媒体中刊登稿件音像报道达80余篇次。大检查结束后自治区政府督查组对我盟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并按照抽查比例深入企业实地检查,对我盟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我盟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并且工作中有独特作法,并多次在上级的工作信息和工作通报中点名表扬。
(三)7月我盟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执法检查。
(四)8月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大检查。
(五)根据自治区的部署,11月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监察活动。此项工作截止到2009年元月31日结束。
(六)其他工作
1、组织了机关《行政许可法》的学习辅导,参与了全局行政许可事项方面的上报工作。
2、组织了全盟的纪念《劳动法》颁布十周年活动。
①召开了盟直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会上组织学习了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通报了几年来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目前工作形势,听取了各企业在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今后如何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②组织了全盟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竟赛活动,并对各旗县市(区)及盟直各参赛单位进行了讲解辅导。本次竞赛共印发试题4000份,回收3720份,回收率达93%。从参赛情况来看,参加本次竞赛答题活动的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在60%以上。
3、与盟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建筑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程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使用发放进行全程监督。今年,盟直建筑施工企业共建立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施工企业24户,缴纳工资保障金128万元,对防止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目前,根据施工单位要求反还工资保障金的申请,我们严格按照规定,对2家已竣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将情况在施工现场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公示,在规定的公示期限没有发生举报案件,随后我们将这2户施工企业缴纳的共计3万元工资保障金反还给企业。
4、为了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排头兵”和“推进器”的作用,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与内部业务部门和科室之间的沟通联系,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建立了情况通报制度及工作联动机制,印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各业务部门(科室)情况通报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召开联席会议一次,对各部门(科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有了进一步了解,为确定下一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
5、参加了政府组织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按照盟行署的工作安排,农民工工资清理专项工作组设在我局,我科负责具体各项工作的实施。为有效完成我盟提出来的工作任务,我们对全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及拖欠数额进行了摸底、排查,并对各旗县(市)区的清欠工作进行了指导,制定了清欠工作方案、清欠工作规程和清欠工作时间进度表,并深入到“拖欠”企业逐户落实。截止目前,共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2853万元,涉及农民工近万人,督促“拖欠”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工资偿还计划8份,涉及近200个工程项目。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使我盟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率由上月的52.9%提高到94.6%,此项工作仍在进行当中。
6、加大了对各旗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察力度。每次专项监察活动都要求各地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将责任落实到人;阶段工作要有工作情况、信息,工作结束要上报总结;对全年工作任务,要制定阶段性目标,我们对各地实行工作目标运行情况月报监控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盟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各地查处的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7、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新闻报道及信息的上报工作,全年共报送工作信息、专报近40余篇。
二、主要业务目标完成情况
完成劳动保障年检2127户,完成自治区下达任务的163.6%,(完成我盟任务的101.3%),主动监察用人单位4966户,涉及劳动者近10万人,主动监察覆盖率达100%;专职监察员人主动监察用人单位72户,全年共受理举报案件338件,结案321件,结案率95.0%,其中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65件,涉及农民4709人,共追回被拖欠的工资520万元;清退各种风险、抵押金214.34万元,涉及劳动者人数531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9233人;督促技术工种培训办理持证上岗人数1303人。全年共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26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0份,罚款4.76万元。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爱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二)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机制。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诚信度较差,也是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今后我们要逐步推行和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对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的施实,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和自治区先后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筑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工资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四)由于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制度刚起步,此项工作对各旗县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一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个别旗县市根本没有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些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在着前边存入后边支取的现象,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保障金应有的作用。
(五)一些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员“流失”现象严重。据调查,我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含科股室行政编制人员)原有69人,现从事监察工作的只有54人,流失率达21.7%,主要被抽、借调到机关其他业务部门,个别地区只能应付一些举报案件的查处,其他工作已不能正常开展。
(六)2009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主要是:继续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为重点,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制度的建立,维护进城务工农牧民工及其他劳动者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扩面征徼、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权益保护、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等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七)继续加大对全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及监督力度,实行工作目标运行情况月报监控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资金保障实施方案篇6
关键词:检务保障;管理;改革
作者简介:卓黎黎(1982-),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研究方向:检察管理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9.72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9-167-03
保障管理也称为事务管理、后勤管理,常用于指机关内部为保证本机关工作顺利进行,对包括物资、财务、环境、生活以及各种服务项目在内的事务工作的管理。保障管理是机关管理的重要一环,是为机关各部门以及领导者与公务人员提供工作、生活条件,并保障各项机关活动正常开展的物质基础。具体到检察机关,检务保障管理是检察管理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为业务管理、队伍管理提供财力、物力支持的管理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职尽责的基础,更是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因素。
一、检务保障管理的概念解析
(一)检务保障管理的主体
在我国政治体制内,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政权机关,一切检察活动的开展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都必须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党的执政地位为重要使命之一。因此,检务保障管理制度同样是党领导下的检察管理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从决策层面,检务保障管理的主体首先是各级党委。另一方面,从执行层面,检务保障管理的专业属性决定了必然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部分,其具体指向和运用转化的需求又决定了各级检察机关最终具有支配权和使用权,因此,检务保障管理的主体还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见,检务保障管理的主体是一个涉及财、物等各方面职能部门的综合体。
(二)检务保障管理的客体
管理客体是管理主体直接作用和影响的对象,在一个组织中,主要是针对人、财、物、信息、技术、时间等一切资源的管理。具体到检务保障管理,客体包括经费、车辆、办案设备、基础设施、办公用品、信息网络等。由于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开展执法办案活动,其专业性、司法性又决定了检务保障管理客体的特殊性,如:“两房”设施;检察官培训基地、司法警察实训基地、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大要案指挥中心、监视居住场所;办案区视频监控设备、同步录音录像设施、远程视频讯问设备、多媒体示证设施等。
(三)检务保障管理的特征
受管理主体多元性、客体复杂性的影响,检务保障管理的特征也兼具一般意义上公共组织管理的基本特征,以及检察机关所特有、专有的法律特征。现代管理的一般特征包括管理的二重性、动态性和统一性。二重性是指管理任何社会劳动或社会化大生产所共同要求的自然属性,和体现生产资料占有者指挥劳动、监督劳动意志的社会属性;动态性是指由于组织内部结构会随着客观环境的不断变化而进行调整,加上各个组织所处环境的差异和资源配置的不同,管理活动相应也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考察过程;统一性则是指管理是科学和艺术的统一,既是系统化、体系化、概念化的理论框架,又是管理者运用创造性思维方法、技巧和实际效果的综合反映。检务保障管理所具有的法律特征则主要表现为:一切保障管理活动应在法律的明确授权下开展,应该符合宪法授予的检察权行使的职能需求;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应该与国家的政治体制、财政体制、司法体制相符,管理模式的改革应该置于整个检察改革的宏观大局下进行;保障管理模式的设计和改进应该以保障检察工作深入开展为根本立足点,且要随着国情省情检情的不断变化而作出长远规划与适时调整。
二、当前我国检务保障管理模式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的检务保障管理模式与现行财政体制相对应,即把各级检察机关视为各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或部门,检察机关的经费由各级地方政府供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经费管理体制,且这种供给没有法律约束力,随意性较大。而经费保障显然是开展物资保障、信息保障的支撑和前提,受其影响,检务保障管理模式在现实运行中暴露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经费保障捉襟见肘
经费保障不足,是长期制约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老大难”问题。从总体上看,中办发〔1998〕30号文件《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下发以来,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状况有了较大改善,但稳定、有效的保障体制仍然长期缺失,检察经费保障仍面临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不健全。各级政府安排预算时把检察机关视为一般行政机关,导致对检察机关办案需求考虑不足,所留预算缺口过大,装备建设及部分专项经费未纳入预算,使得部分市县地方政府尚未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多数地方检察机关的经费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级检察长的社会关系,不确定因素较多,检察长在争取经费方面牵扯了大量精力”。尤其是在西部欠发达省份,经费短缺、办案技术装备匮乏的问题更为突出。其二,检察机关事权和财权不匹配。近年来,财政部门推行集中核算制度后取消了预算单位会计主体资格,导致检察机关特勤费、信息费、举报奖励金等费用开支较难。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由于以财政部门为主导进行分配,各个省级检察机关无法掌握分配依据和方案,对分配结果也无从控制,导致资金分配不符合实际需求。有的专项资金或省级配套资金下拨市县财政后,存在递延拨款时间、跨年度拨付,甚至截留挤占等问题。有的市县地方政府受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极低,检察干警的经济负担加重,工作积极性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其三,经费保障标准及管理措施落实较难。当前,大多数省级检察院都已经会同省财政分类确定了最低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个别地方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抵顶”了本级财政应当保障的投入,出现了“当地该给的给不够,只拿上面的凑”的现象。还有的省份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还没有实现全覆盖,市一级检察机关、派出检察院、直属检察分院等没有明确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形成了保障的盲区。
(二)物资保障不堪重负
物资保障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房”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方面,属于硬件的范畴。尽管近年来,以“两房”建设为重点的检务保障取得显著成果,中东部省份检察机关目前已经基本完成“两房”及配套建设,但是在西部欠发达省份,少数立项难、征地难、落实投资难的单位至今没有启动建设适应工作需要的专门用房;已建和在建“两房”的单位,由于投入不足等多种原因,还存在面积不达标的问题;完成“两房”建设任务的基层检察院也多数都有债务。随着办案形势任务的新发展与“科技强检”战略的强势推进,对检察机关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和科技装备投入力度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使得原本就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不胜余力的部分基层检察院更是不堪重负、难以应对。办案区建设不达标,讯问监控设备不齐全,检察官培训基地、司法警察实训基地、职务犯罪预防警示基地等几乎空白的现状并不鲜见,至于新型、高科技的测谎、追踪、定位等侦查设施的配备、未成年心理救助场所的建设、适应新刑诉法要求的律师接待室的建设等,更是无从谈起。
(三)信息保障实效不佳
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是提升执法办案工作水平的必然途径和基本要求,体现在检务保障层面则是提供网络、信息、软件等方面资源的技术支持。客观地说,近年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都充分认识到了信息技术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都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和建设力度,信息保障工作实现了质的飞跃,检察专线网、局域网,视频会议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室及互联网门户网站建设已基本完成,基本实现了无纸办公、计算机办公、网上办案等。部分省份检察机关还利用情报信息技术,建立了职务犯罪信息数据库、基础信息查询共享平台等,有效实现了职务犯罪侦查信息资源共享。但是,从信息技术的应用转化层面来看,目前检察机关还普遍停留在配置设备的初级阶段,多数基层检察院的信息化应用范围很小,深度不够,花大量经费配备的网络电子设备几乎成了摆设,统一的办案办公软件至今没有得到全面推广,再加上专门信息技术人才流失严重,信息化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向科技要效率、向科技要质量”难以真正实现。已经开展信息技术应用的也多仅限于司法鉴定、侦查技术等方面,距离实现业务、队伍、保障和管理各领域信息化应用全覆盖的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现实中,从上到下都存在缺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备的现象,重复建设、闲置浪费等问题也比较明显。
三、当前改革我国检务保障管理模式的路径设计
当前检务保障管理模式的改革创新,应该把着力点放在保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充分实现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这一层面。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推动建立省级财政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
检察经费包括业务经费(含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行政经费(即日常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和基础建设经费(含设施维修经费)四大种类。经费保障管理模式是检务保障管理模式的核心,也是直接制约物资保障管理和信息保障管理水平的前提性影响因素,这就决定了改革经费保障管理模式应该成为研究的重点和难点。笔者认为,当前,建立省级统筹保障体制是破解检察经费短缺的必由之路,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公正执法的重要保障。
在制度设计层面,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财政部,修改完善《预算法》等有关法律,建立“中央负担、省级配套、全省统筹、全额保障”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同时,财政部或地方政府以立法形式明确地方检察机关涉案款物上解省级财政预算。在经费承担层面,实行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原则,检察机关业务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人员经费、行政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和各类设施维修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在经费分配层面,严格按照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实行定额预算和项目预算,为每个院单列预算,全额保障,实行省级检察机关垂直管理,定期检查。在经费监管层面,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此外,省级检察机关协助配合省级审计部门进行各项外部审计,以加强对资金的有效监管。
(二)进一步规范物资保障管理制度
物资保障管理的任务是通过科学地计划、购置、储备保管和分配物资装备,充分发挥物资装备的效能,为各项检察工作和机关建设提供服务。检察机关要深入调研和论证刑诉法修改对检察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新任务,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职务犯罪办案基地、监视居住场所、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等项目列入建设规划,做好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测算,确保本级应承担的投资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争取落实各类政策性减免优惠措施。
在保证经费投入力度、硬件设施建成的前提下,规范管理制度是强化物资保障管理的重中之重。要从满足执法办案需要出发,精心构筑完善检务保障管理模式所必需的安全方便、实用管用、完善配套、低碳节能和体现人性化的基础设施,建立遍及执法每一个领域和角落的安全网络,增强基础设施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和导向功能,不断满足复杂多变执法环境下的办案需要。在日常管理中坚持厉行节约的作风,加强对办公设备、业务用车的投入和管理,本着得体、节俭、特色的原则,严格接待标准,简化接待工作。量力而行开展基础建设,防止违规超标和产生新的债务,并在建设过程中严格加强监管,强化基建队伍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认真总结“两房”建设经验,抓好后续建设、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对于“两房”建设遗留的基建欠款,积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核查认定,确保地方配套投资的落实,同时争取多渠道、多层面的债务化解途径,妥善解决基建欠款。
(三)着力提升信息保障管理实效
检察信息保障是指借助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和资源,为提高办公办案效率和管理水平,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针对当前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共享程度较低、将信息技术成果真正应用于检察业务活动的成效不明显、专门信息人才的智力支持不足等弊端,改革信息保障管理模式的重点应该是把科技强检作为提高检察工作质效的重要推动力量,注重信息化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拓展信息化应用领域和范围,加强检察技术、科技装备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切实提高检察工作科技含量。
在信息设施建设和辅助设施的配置方面,坚持节约实用的原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实现全国检察信息一体化,避免各地自行规范、设计、配备等带来的标准不统一、运行不兼容、重复浪费、技术不过关、管理不规范等弊端。在整体运用层面,坚持共建共享,全面推进检察技术基础平台、信息化应用、办案辅助、安全保密、科学标准“五个体系”建设。在服务检察中心工作层面,要积极应用全国检察统一业务软件,同时在确保配齐执法办案所必需的文检、司法鉴定、专门办案工作区、机要密码等设备及辅助设施外,还应该下大气力开发、推广应用系统的建设,如与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系统、远程案件讨论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职务犯罪数据库、远程提审系统及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电子化办公系统、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信息管理系统、计划财务装备管理系统等,努力将信息处理、网络工程、计算机等技术的成果注入检察工作,切实加大检察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审查等工作中的应用力度。在管理维护使用方面,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着力在深化应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上下功夫、见成效,并以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制约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落实;逐步完善安全保密保障体系建设,确保网络运行安全;坚持以应用为核心,加强对技术人员的操作培训和实战运用,强化对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统筹协调,努力以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
参考文献:
[1]夏书章.行政管理学(第二版)[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326.
[2]张创新.现代管理学概论(第3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4-5.
[3]修忠孝、付凤杰.当前检务保障工作面临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1,(32):226.
[4]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