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情况审计报告(收集3篇)
公司经营情况审计报告范文篇1
【关键词】会计报表信息
会计信息实质是对企业经营行为的一种量化反映,会计对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一系列经营行为的结果进行确认、计量、汇总,最终形成财务报表。不管是在国外还是国内,会计信息始终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晴雨表之一,反映着社会经济和企业经济管理活动的最终成果。因此,规范会计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创造良好的会计行业环境是我们的重要课题,对于虚假会计报表的甄别以及会计信息的完善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虚假会计报表的识别
对于投资者、发放信贷的银行等债权人而言,他们所接触到的仅仅是宏观经济、企业的行业状况以及企业所对外提供的经审计人员审计的会计报告。作为外部报表使用者,债权人一般情况下很难接触到相关企业的会计凭证及其账簿,因此我们从相关企业提供的会计报告入手,通过以下手段识别其会计报告的真伪。
1、阅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因为公司对外提供会计报表往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相对而言具有一定的可信度。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可分这几种类型: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拒绝表示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1)注册会计师对单位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意味着其审计结果证明公司会计报表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2)注册会计师对单位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意味着其不能确定公司财务报告某些部分的真实程度。对于“说明段”提出保留意见的财务项目,我们不能认为其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3)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意味着不能确定公司会计报表反映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真实性。
(4)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意味着根据审计,注册会计师确认公司会计报表未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2、分析会计报表附注,寻找调查分析重点
在分析会计报表之前,外部报表使用者应该先阅读和分析会计报表附注。在分析会计报表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结合会计报表附注分析,寻找辨别会计报表真实程度的调查分析重点。会计报表附注的第一部分是公司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是公司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的影响;第三部分是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的基本情况;第四部分是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第五部分是其他事项的说明。
3、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财务指标进行分析比较
企业的经营业务有一定的连续性,其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密切相关。投资者可以通过对企业本期财务指标的计算分析,比较与不同年度及同行业的差异点,评价其合理性,从而发现异常情况,察觉企业的虚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分析有三种基本方法:静态分析、趋势分析和同业比较。
4、剔除不良资产
这里所说的不良资产,除包括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等虚拟资产项目外,还包括可能产生潜亏的资产项目,如高龄应收账款、存货跌价和积压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不良资产剔除法的运用,一是将不良资产总额与净资产相比较,如果不良资产总额接近或超过净资产,说明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可能有问题,也可能表明企业在过去几年因人为夸大利润而形成“资产泡沫”;二是将当期不良资产的增加额和增减幅度与当期的利润总额和利润增减幅度比较,如果不良资产的增加额及增加幅度超过利润总额的增加额及增加幅度,说明企业当期的利润表有“水分”。
5、剔除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剔除法是指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予以剔除,分析某一特定企业的盈利能力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关联企业,以判断这一企业的盈利基础是否扎实、利润来源是否稳定。如果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关联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就应当特别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分析企业是否以不等价交换的方式与关联交易发生交易进行会计报表粉饰。
关联交易剔除法的延伸运用是将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与其母公司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对比分析。如果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应剔除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大大低于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就可能意味母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包装注入”上市公司。
6、剔除异常利润
根据会计报表附注及利润表,我们可以看到单位的利润结构形式,从而了解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一般情况下主营业务收入应该是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其它的属于异常利润。异常利润剔除法是指将其它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从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剔除,以分析和评价企业利润来源的稳定性。当企业利用资产重组调节利润时,所产生的利润主要通过这些科目体现,此时运用异常利润剔除法识别会计报表粉饰将特别有效。
7、分析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分析法是指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及总体现金净流量分别与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的质量。一般而言,没有相应现金净流量的利润,其质量是不可靠的。如果企业的现金净流量长期低于净利润,将意味着与已经确认为利润相对应的资产可能属于不能转化为现金流量的虚拟资产,表明企业可能存在着粉饰会计报表的现象。
8、对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现场调查
很多情况下,投资者及银行信贷人员在采用上述方法对企业的财务报告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为了尽量减少自己的投资风险等,根据自己的投资多少及信贷风险大小来决定是否对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现场调查,以及企业是否曾经拖欠债务或不履行偿还债务的承诺等。
二、抑制虚假会计报表的对策建议
1、规范财务报告法律体系、会计信息披露行为
判断一份财务报告是否虚假的主要标准就是看其信息的披露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要求相违背,是否真实、完整。我国在规范财务报告方面制定了《会计法》、《公司法》及各种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证券监管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条例,基本形成了财务报告规范体系。但不可否认其间还存在许多漏洞,不同行业、不同经济性质经济主体间的信息披露方法不尽一致,会计主体能通过一些技术手段调节财务报告信息。因此,要进一步制定出系统的、科学合理的财务报告规范体系,才不会给造假者以可乘之机。
2、完善审计聘任机制,切实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众多审计失败案例表明,不少会计操纵之所以没有被揭穿,并非注册会计师缺乏胜任能力,而是独立性缺失使然。只有完善审计聘任机制,确实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克服“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心态,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注册会计师对发现的会计报表操纵予以无情地揭露。
3、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能力要求并加强考核
目前,我国会计行业改革的力度很大,出现了许多比较复杂的经济事项,对会计从业人员的技能和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考验,因此,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及严格任职要求是防范虚假财务报告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样,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考核对防范虚假财务报告也会起到深层次的作用。建立一个比较完备的考核体系,对会计从业人员故意和非故意的差错予以记录并进行相应的处罚,直至吊销从业资格,将从业人员的差错与其赖以生存的谋生手段直接联系起来会起到很好的效果。
4、完善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公开披露制度
对于发现的虚假财务报告行为的处理处罚,我国相关部门一般都没有对外公布。如果我们能够做到将发现的虚假财务报告问题都对社会公布,社会舆论更多地参与到监督里来,对制造虚假财务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会起到“名誉处罚”的作用。这样,造假者不得不对其造假行为持特别谨慎的态度,当其造假的收益与损失不相称或没有太大的利益空间时,造假者就不会冒险去造假而宁愿选择合法经营。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会对潜在的造假者起到警示作用,虚假财务报告也就不会大面积泛滥,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5、加大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
我国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置已有相关法律和规范,如《公司法》、《刑法》、《会计法》等规定了对个人和单位的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裁判等。虚假财务报告的危害,不仅仅在于由于造假偷了多少税,更关键的是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难以估算的。为此,首先我们在处理处罚上要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其次要建立起严厉的处罚规定,包括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等,增大造假者的成本,使造假者觉得不合算,从而从利益上遏制住虚假财务报告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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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情况审计报告范文篇2
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现予,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第三节、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四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五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六节、重要事项
第七节、财务报告
第三章、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四章、备查文件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类型。公司应当遵循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的某些规定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因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公司确实不便遵循本准则某些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并保证该豁免不会导致对投资者利益的实质性损害。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不予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简化。
第六条、同时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半年度报告的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应当遵循报告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披露时限从短不从长,其他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半年度报告。
第七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可以以人民币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第九条、半年度报告的封面应当载明公司法定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间。半年度报告印刷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制,幅面应为209毫米×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第十条、半年度报告摘要应当包括全文各部分的重要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在内容上不一致,或因遗漏重要事项而误导投资者的情况。
半年度报告摘要应简明扼要。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半年度报告,并在该期限内将报告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半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应为标准六号字,最小行距为0.02.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于公司自己或其他互联网网站、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或报刊上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将半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办公地点和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或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公司应作特别提示。
第十五条、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且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参照执行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且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半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特殊行业公司除应当遵循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全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公司应披露如下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
公司还应单独披露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姓名。
第十八条、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明确表述“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应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披露位置,并作以下提示:“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对半年度报告中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解释。
第二十条、半年度报告的目录应当标明各部分的标题及对应页码。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如下事项:
(一)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三)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四)法定代表人;
(五)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六)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指定互联网网址,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一)公司应采用列表方式,提供下述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股东权益(不包含少数股东权益)、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其中,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与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应披露报告期期末及年初数,其他数据与指标应披露报告期及上年同期数。
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说明扣除的项目及相关金额。
同时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公司,还应披露分别按国内、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在报告期净利润、报告期期末净资产上的差异。
(二)第(一)项中的财务数据与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填列或计算。
第三节、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第二十三条、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或其他原因引起股份总数及结构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年度报告准则》的附件《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要求的格式及其他相关要求予以披露。如无变化,无须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股东总数。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持有公司股份达5%以上(含5%)股东的全称、报告期内股份的增减变动及期末余额、所持股份类别以及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或托管的情况。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名的,公司应披露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公司在遵循前款规定时,还应披露如下信息:前10名股东所持股份中包括已上市流通股份和未上市流通股份的,应分别披露其数量;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因作为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参与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说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时间;前10名股东中代表国家持股的单位以及外资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刊及日期。如无变化,无须披露。
新控股股东或新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公司应简要说明其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主要业务及产品、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报告期净利润以及报告期期末净资产;新控股股东或新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公司应简要说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主要经历及现任职务。
第四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如无变化,无须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新聘或解聘情况。
第五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二十九条、公司管理层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含现金流量情况,下同)。
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未来没有影响的事项,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
第三十条、公司管理层应当说明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或净减少额,下同),以及报告期期末总资产、股东权益等主要财务数据与上年同期或年初数相比发生的重大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第三十一条、公司管理层应当说明报告期经营情况,包括:主营业务的范围及经营状况,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具有不同风险行业、地区的,应分别阐述占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含10%)的经营业务所在行业或地区、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发生的变化;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情况;对报告期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管理层应当说明报告期投资情况,包括:
(一)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以前期间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应披露有关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解释原因;尚未使用募股资金的用途;募股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说明变更原因、是否已履行变更程序、新的用途、实际进度与收益情况;
(二)重大非募股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和收益情况。
上述投资行为若涉及增加新的被投资单位,公司还应披露该单位的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公司拥有其股东权益的比例。
第三十三条、公司管理层应当将报告期实际经营成果与招股上市文件或定期报告披露的盈利预测、有关计划或展望进行比较。有重大差异的,应予以说明并分析其原因。
第三十四条、公司管理层应当简要说明下半年的经营计划,包括收入、费用计划等,分析可能对下半年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这些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公司对上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本年度经营计划做出修改的,应予以说明。
第三十五条、公司管理层如果预测下一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
第三十六条、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管理层应当对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予以说明。
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管理层应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予以说明。
第六节、重要事项第三十七条、上年年末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报告期期末仍存在差异的,应分析该差异对公司的影响,说明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计所需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涉及金额、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包括由此产生的损益占报告期净利润的比例等,本节下同)。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或处置以及企业收购兼并事项的涉及金额、进展情况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分类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一)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交易应披露下述信息:交易总金额占同类交易总金额的比例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过的有关协议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金额与结算方式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交易的变化情况;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销货退回的,应予说明。
(二)资产收购、出售交易应披露下述信息: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帐面价值、评估价值(若有)、市场公允价值(若有)、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交易价格与帐面价值、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三)公司与关联方报告期期末存在债权、债务或担保事项的,应披露形成原因、清偿情况、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有关承诺(若有)。
(四)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如下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事项的信息,包括交易金额、期限以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担保合同信息,包括担保金额与担保期限。对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事项,公司应予明确说明。
(三)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信息,包括受托单位、委托金额、起止时间、约定收益、实际收益、期末余额以及该项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公司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承诺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承诺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财务报告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注册会计师的名字以及审计费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披露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除上述第三十七条至四十四条规定之外,且未曾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其他重要事项信息。
第四十六条、对上述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五条规定之外,且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在报告期内发生以及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其他重要事项信息,公司应当编制索引,注明有关事项的名称,有关报告刊载的报刊名称、日期及版面,刊载的互联网网站名称及检索路径。其中,对多次发生的同类重大事项,公司应注明涉及金额的合计数。
第七节、财务报告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
第四十八条、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报告全文。
第三章、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重要提示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目的仅是为公众提供公司上半年的简要情况,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投资者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其余重要提示内容应按照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披露,无须披露第十九、二十条的内容。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第五十条、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无须披露其余内容。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节、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披露股东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信息。
第四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公司经营情况审计报告范文篇3
[关键词]财务欺诈;无形资产;审计;公司
[作者简介]王彦勇,中共淄博市委党校经济学教授,科研处处长;王昌群,中共淄博市委党校高级会计师,山东淄博255033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11―0049-04
进入21世纪之后,会计丑闻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美国出现了安然、世通事件,欧洲出现了皇家阿霍尔德会计丑闻,中国除了郑百文、银广厦之外,蓝田股份造假之猖狂,也令人吃惊。为了提高投资人的投资信心,恢复财务报告的公信力,各国政府及其学者都在积极地探讨财务造假的原因以及预防的方法。本文拟就财务披露制度和审计制度方面的原因及其构建进行探讨,与大家共勉。
一、财务披露制度的缺陷和改革
根据现行的公司制度,上市公司每年要向社会披露自己的财务状况,一方面使公众对公司的财务运营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也为投资人进行投资提供财务参考。因此,财务报告是投资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进行投资的重要依据。但是,现行的财务报告,所涉及的方面范围狭小,内容不详,投资人很难据此获得公司运营的详细情况,这也是公司进行财务欺诈的主要原因之一。具体而言,当前的公司财务披露制度有以下的缺陷:
1.网络化经营活动
现代公司运营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参与网络化的活动,即公司的经营不再具有孤立性,而是其所属的集团公司、联合企业或者股东经营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在一定的情况下,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组建一个新的法人,以完成一个特定的财务或者经济目的。这种现象在目前主要集中在制药、生物工艺、化工以及软件开发等领域。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网络化的活动有正常的经济原因,但是,这种活动经常被滥用,成为财务欺诈的重要手段。安然利用特殊目的实体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这些实体由安然公司的高管层控制着。他们与安然进行了多宗交易。事后发现,这些交易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安然实施欺诈的会计目的。
从实证的角度看,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的会计丑闻,到最近发生的安然、世通事件,每一起丑闻莫不是利用关联实体实施会计欺诈的。因此,这种网络化的交易(当然是对股市有重大影响的交易),对投资人以及其他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正确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是非常重要的,财务报告应当正面给予披露。而当前的财务报告,往往忽视这些活动的特殊性,不给予全面、正确的反映,从而投资人和债权人不能有效地获得这些信息,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
2.未履行的义务
未履行的义务不同于债务,它是当事人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实施特定行为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必要性。对公司而言,它是一种负担,并且时刻有转化为债务的可能性,因此,它对公司当前的资产以及未来的运营,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其经济意义与公司的债务是相同的。但是,目前的会计制度是建立在交易发生制基础之上的,对于未履行的债务和合同安排,并未给予重视。这个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安然。安然为了掩盖错误的经营决策,设立了很多特殊目的实体,其中很多的特殊目的实体承担了安然的经营风险,安然向这些特殊目的实体承诺,如果这些实体由此而产生了损失,全部由安然承担。但是,安然的财务报表对此义务只字不提,从而人为扭曲了公司的真正的财务状况。其实,很多欺诈性的不确定交易大都是如此。比如美国的Kendalsquall计算机公司,为了欺诈,与其经销商签订了很多营销合同,合同附件注明:在将产品出售给终端客户之前,买方不负付款义务(即公司承担营销风险的义务)。由于这些合同附件的内容不出现在财务报告上,也不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审计师,因此审计师对公司的有巨大盈利的财务报表签发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由于公司没有任何手段使这些意外的条件成就,因而这种“应收款”完全处于虚置的状态,仅具有欺诈作用。因此,在一定的程度上,公司不披露未履行的义务,就等于隐瞒了公司债务,夸大了公司的盈利能力。
3.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产地、商标、专有技术、经营信息、独特的组织结构(也就是供应链)、技术管理制度、人力资本等等。当生产处于最高的地位时,有形资产,比如建筑物和设备,被定义为公司有价值的资产。但是,根据当前的会计制度,无形资产不能获得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认可,原因非常复杂。其主要原因在于:
(1)当前的会计准则是以交易发生制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只有当存在与会计准则规定相符的交易和事件时,该交易或者该事件所涉及的财产才能被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认可。这是因为,在一项资产获得会计承认之前,财务报告制度要求要有一个可被一个过去的交易证实的“成本”存在,只有这样,才能把该交易与预期的未来利润直接联系在一起。该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资料,成为该项资产存在的凭证。但是,公司进行的无形投资,比如研发(R&D)、广告等却没有交易存在,也不可能取得被当前的会计认可的资料,因而,不能以资产的形式获得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认可。
(2)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相比,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固有的不确定性。这是因为,在特定的研发过程中,很难预测其从事的发明能否成功以及成功的时间,特别是不能具体地测量出所研发的技术的价值。当前的会计是以可靠的计量作为基础的,无形资产正好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另外,无形投资产生的资产,更多体现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选择权,其明显不同于对厂房、财产和设备的投资所产生的资产,后者与具体产品(或者服务)和现金流有直接的关系,并且可以获得与现金流量变现时间和方式有关的资料,而无形投资很明显不能产生这种资料。
当前,由于无形投资的产品不能被计量,故会计整理的做法是,将这种投资视为花费,好像其永远不会产生收益。这种做法显然与当前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不协调,很有必要在会计上承认这种资产形式的存在。否则,财务报告就不能披露这种资产,投资人也就不能获得这种信息以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对社会造成损害。公司巨大的资本成本、内部人违规获益、操纵财务报告等,大都源于此。例如,公司在研发成功后,由于外部投资人不知道这一事实,了解该信息的内部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就会低价大量收购公司的股票,由此获利。当公司的研发失败时,知情的内部人又会将手中的公司股票兜售干净,以规避公司风险。
总之,当前的财务报告之所以不披露无形资产,原因是现在的会计制度不符合知识经济的需要
造成的。因此,为了预防会计欺诈,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公司的无形资产,必须修改现行的会计制度,在资产负债表中承认无形资产。
4.风险暴露
传统的会计制度,主要关注的是公司的资产、债务和经营成果(主要是收益和现金流),严重忽视经营风险暴露。在最近二十年间,金融创新迅速发展,在经济领域中,基于套头交易、投机,出现了很多的债权证券、各种形式的资产证券、职工股特权等大量的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公司、股东面对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并且难以预测与防范。利率、外汇兑换率、货物(例如石油)价格的变化或者跨国公司主要经营地的经济状况的变化,势必引起公司的利润、资产或者债务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大都是可以预测的。根据现在的会计制度,这种可预期的变化并不向投资人披露,使得投资人很难正确、全面地评价投资风险和回报。这一问题早在上、世纪末就曾引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意,对此该委员会颁布了很多的规定,要求公司在发起说明书和财务报告中,必须披露这些风险,但由于规定过于抽象,美国的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大量地列举没有特殊意义的常见风险,对具体的、异常风险只字不提,因此,这些规定并没有起到预想的作用。
财务报告上述事项的缺失,致使投资人很难准确地了解公司的正常财务状况,从而给一些公司的管理层留下了可乘之机,需要进行矫正。具体而言,目前的财务报告应当扩展报告的范围,对公司的财务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的披露,即不仅要揭示过去的交易,而且对公司网络化的活动、履行的义务(包括已履行的和未履行的)、以及公司面对的不正常的、具体风险状况,进行披露。报告的资产应当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个方面。
二、审计制度的缺陷和对策
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师的委托或者聘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公司内部控制的结果。在委托过程中,对于审计费用,管理层拥有主动权。另外审计师变化性很小,即一个审计师一般长期为一个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实践中,审计师的变动要么是因为公司管理层对审计师不满,要么是因为公司管理层组成人员的变化或者由于公司的合并、收购造成的,很少是由于审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不充分造成的。而且,审计师跳槽到被审计的上市公司管理层工作,期间没有一个冷却期。上述现象,使得审计师与被审计的上市公司长期保持着密切关系,审计师把上市公司的主管当局视为自己的衣食父母或者消费者,很难保持职业的独立性,从而使其监督职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现行的审计制度需要进行改革:
1.审计师聘任制度的改革
在传统的会计制度模式下,审计师由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选聘,造成审计师很难独立于公司当局,这是造成外部审计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进行变革。对于变革的方向,学界主要有两个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股东选聘独立审计师,即股东通过一个类似于“权争夺”的程序,根据审计师的信誉和报价,决定审计师的人选,期限一般以5年为宜。这种观点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切断公司管理人员与独立审计师之间的联系,而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由于与公司的管理层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但是反对者认为,选聘审计师需要有有关公司经营和审计业务方面的知识和信息,而这些正好是股东所缺少的,故股东选聘外部审计师是行不通的。支持者认为,在很多公司收购中,大都采用股东投票的方式进行,甚至在高新技术领域内也都如此,这说明股东选聘外部审计师并非是不可能的。由于我国还没有引进“权争夺”制度,这种观点在我国实施的难度较大。
第二种观点认为,外部审计师应当由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委托,使审计师独立于公司管理层。这一做法被美国的萨班斯法(sarbanes―OxleyAct2002)所接受,我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采用的这种立场。两者不同的是,美国的审计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构成,而我国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则是由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共同组成,只是前者占绝大多数,并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席。由于执行董事往往代表自己或者所属团体的利益行事,而独立董事代表的则是投资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即代表的是他人的利益,并且其代表的人时刻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审计委员会到底能在多大的程度上隔断公司主管当局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关系,还不无疑问。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纳美国的做法,即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选聘独立审计师
2.对审计客户的非审计服务
审计师向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往往还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在实践中,审计公司(或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服务收取的费用很低,然后再在非审计服务项目上找平。这是因为公司一般不愿意因审计而支付过多的费用,但是,审计师提供的咨询服务,特别是税费咨询服务,往往一下子就给其节省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税负,公司很乐意出高价购买这种服务,尽管这种所谓的节省也许永远得不到证明。这实际上是用非审计服务来养活审计服务项目。
事实上一些非审计服务,早在一些法规中被禁止,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咨询服务上。美国的五个会计大公司坚决反对这种立法,理由很简单,即认为咨询服务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是没有实证根据的,另外,为了吸引和留住有才能的职员,会计公司需要咨询业务。后来又出现第三种观点,认为咨询服务原则上不予禁止,但服务规模应予限制,即咨询服务费不应超过审计费用的25%~30%。美国的萨班斯法最后妥协,没有将咨询服务列入禁止的业务之中,但是要求上市公司应对审计师提供的咨询服务进行披露,从而在现实中已经间接地否定了审计师提供咨询服务的可能性。我国的会计制度可以借鉴这种做法。
3.跳槽
会计公司主管审计业务的合伙人,可否直接跳槽到被审计的公司担任管理人员?尽管从表面上看,这属于择业自由问题,但有很多研究表明,很多会计公司的前合伙人在被审计的上市公司担任管理人员期间,仍在原会计公司领取养老金、分享盈利,或者与会计公司的审计师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会计公司对这样的审计客户进行审计,能否保持客观、独立的立场,则不无存在着疑问。而且,这也很容易使会计公司与审计客户形成一种长期的协作关系,进而损害审计师的独立性。因此,会计公司的合伙人要想进入被审计的公司担任管理人员,必须要有一个时间限制,借鉴我国公司法的竞业禁止规定,设置为三年为宜,即会计公司对审计客户提供审计服务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会计公司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及其近亲属不得为审计客户的管理人员或者受雇于审计客户。
4.扩大审计报告的范围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审计报告提供的信息仅限于财务报告,只就财务报告所涉及资料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评价,并不披露具体的过程以及与财务报告相关但财务报告没有涉及的内容,股东和债权人很难据此了解审计的对象和证明过程。因此,目前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更为开放型的文件所取代,即凡是涉及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重大问题,审计报告都应当从审计的角度给予反映,然后再附上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反映的重大问题,应当包括:公司治理制度的适当性、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公司面对的非正常风险,以及审计过程中审计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的答复情况等等。
总之,审计制度改革的关键是,确保审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即审计师的审计应当摆脱审计客户对审计的影响,使审计师成为真正的财务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