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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理财最佳方案(6篇)

来源: 时间:2025-10-07 手机浏览

家庭理财最佳方案篇1

保险价值无可替代

财富管理,是根据家庭的实际状况和人生阶段,理性分析需求和欲望并形成确定的目标,通过对家庭财务资源的科学计划和安排,制定并实施可行的理财规划的动态管理过程。

虽然在不同生命周期我们理财关注的重点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理财的起点从风险管理开始。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许多无法预测的风险:死得太早(父母床前未尽孝、子女成长路上相伴,没有尽到我们应负的责任)、活得太久(活着时就花光了养老金,生活无依),生不如死(因为重大疾病意外导致失能,或者曾经的富翁成了穷光蛋),是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遇的困境。如果事先缺乏风险防范的充分考虑,一旦风险变为现实而降临到你或家人身上急需大量资金支出再好的理财计划也将无以为继而且还会给我们的家庭和人生带来不可估量的打击和经济重担。

保险有助实现理财规划

在实施过程中理财规划主要包括8项内容,现金管理保险规划,子女教育规划、养老规划房产规划、遗产规划,税收规划,投资规划。保险作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与其他7项内容关系密切。

现金管理日常生活中我们的现金需求分为两种:一种是小额的现金需求,可以利用信用卡、活期存款或货币式基金来解决;另一种大额的现金需求比如生重病,可以利用保险来提供大额应急现盒。

子女教育利用教育金保险产品可以满足教育金储备需求。例如中美大都会人寿的教育金产品具有的保费豁免功能,使得子女未来的教育储备有充分的保障。利用万能险、投连险为孩子进行教育储备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是不错的选择。

养老规划利用养老金产品可以储备养老金,中美大都会人寿提供的终身年金产品可以终身领取,避免长寿的风险。

房产规划房贷是一项长期、大额的负担,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的死亡、失能将给家庭带来巨大的债务风险。即使买了房贷险也要注意,受益人是银行而不是家庭成员。通常可以通过给房主购买与还贷期相匹配的定期寿险来转移房贷债务风险。

税收规划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是免税的,而且投资收益如红利等,也是免税的。对于大额财富来说长期资产的增值是惊人的,如果不及早进行税务筹划,当税收政策变化的时候将面临巨大的税收支出。而保险在世界范围内都已被证明是一个天然的避税港。

投资规划投资型保险(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除了具有保障功能外还增加了投资功能。由于保险强制储蓄只存不取的特点和长期复利的魅力,使得其长期财富累积的效果相当明显,保险的风险转嫁和损失补偿功能使得它和其他投资工具配合使用时能最大限度地保全投资成果,稳定整个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遗产规划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征收遗产税,但不代表永远不会开征。众所周知保险具有规避遗产税的作用只有及早规划才能无后顾之忧。同时买保险时可以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完全可以体现投保人的意愿,也可以不指定受益人,但也会有法定受益人。因此保险合同相当于法定的遗嘱可以避免身后家人争家产的遗患。

如何构建最佳保险组合

构筑最佳的保险组合要从3方面人手。

明确家庭的保险需求

这是构建最佳保险组合首要的关键同时可据此确定保障额度。同一个人在不同的人生阶段面临的问题是不一样的,因此保障需求也是不一样的。同时处在同一人生阶段的不同的人,哪怕年龄收入完全一样,但由于职业家庭成员负担,消费习惯等诸多差异,导致保障需求也是完全不同的。如何精确明确家庭的保险需求,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个难题,因此生活中往往买了一大堆保险,却总是稀里糊涂不知道到底买的够不够。为了解决这个难题,中美大都会人寿结合过百年的寿险经验建立了一套先进的MAGICS系统把客户的一些基本资料输入系统就可以自动计算出客户的保险需求缺口,并以图表的形式形象化数字化地呈现给客户,相当于给客户作了一个财务体检,使客户能非常直观地了解到自己精确的保险需求。当然消费者也可根据自己对家庭负担的责任、房产债务负担和对自身经济价值的评估来粗略确定保障额度。

选择保险产品

要根据保障额度,结合家庭财务预算进行保险产品的选择。交费额度的确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支出不能影响正常的家庭生活,保障部分一般为家庭年收入的10%~15%,投资或储备部分依家庭财力而定。保险产品主要分为寿险健康险、意外险和养老险各家保险公司产品大同小异,消费者不要只从价格上去简单比较而要关注条款包含的内容与服务是不是最适合自己。中美大都会人寿的特色在于从成立之初一直坚持客户需求导向的营销模式,保障型的产品比较突出附加险与主险的搭配比较灵活可以实现菜单式组合对客户来说方便选择,同时综合费率较实惠。

检视调整保险组合

保险买完不是一成不变的每个家庭的财务状况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不断发生变化比如结婚生子,买房,收人大幅增加或下降等,都会造成保险需求的变化同时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发展也会推出一些新的保险产品。所以每年请保险专业人士检视保单和做出与实际情况相匹配的相应调整是必要的。中美大都会人寿的服务就包含了客户保单周年检视。

下面举一个案例中美大都会人寿如何为客户做保险规划,供大家参考,

刘先生35岁IT公司部门经理,年薪12万元,刘太太,32岁,幼儿园教师,年薪4万元,儿子3岁。有期限20年总额40万元的商业房贷,每月生活开销4000元左右。

家庭理财最佳方案篇2

1月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海南省文昌市原副市长符涛生受贿案,并做出一审判决,符涛生以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其退缴的人民币20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案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终结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符涛生在文昌市担任水利局长、副市长职务期间,把水利工程、瓜菜基地建设工程当作发财的“资本”,和工程项目商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工程队老板承揽工程及解决困难,收受贿赂共计239.1万元。

人们不禁要问:一个副市长,是怎样利用手中权力,受贿搞腐败,最终落得个身陷囹圄的可悲下场呢?

平步青云利欲熏心毁仕途

办案人员根据符涛生在纪委的交代,迅速展开了侦查取证、固证、核证工作。56岁的符涛生出身于海南省文昌市一个贫困家庭,少年的他奋发苦读,考入了广东省商业学校。22岁毕业后便被分配到文昌市统计局当了办事员。后来,组织上安排他到中南财经大学深造。从1994年开始,符涛生历任文昌市工业局副局长、文昌市水务局局长、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文昌市政协副主席、文昌市政府副市长等职务。符涛生踏上仕途路的34年,可谓一帆风顺,平步青云。

透过符涛生受贿案的厚厚卷宗,可以看出,是他当上了水务局局长后的所作所为,为后来的结局埋下了“伏笔”。

时间回溯到2005年7月,符涛生出任文昌市水务局局长、党组书记。众所周知,水务局长是个实权人物。符涛生发现,同学、朋友主动与他来往的多了,外界想结识他的工程队老板、工头也逐渐多了起来。

有时候,人走错路往往是一念之差。

2006年4月的一天,一个叫符佳的工程承包商,得知文昌市文城镇有污水处理项目及污水管网勘探工程的信息,很想将这个项目拿到手。

通过朋友介绍,符佳很快结识了符涛生。频繁交往后,符佳看清了符涛生囊中羞涩。于是,在这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符佳在文昌市文城镇庆龄路口送给符涛生5000元,并说:“工程的事,还望符局长多加关照。”

“无功不受禄,这事儿八字还没见一撇,我怎么好意思拿你的钱呢?”

“就是事儿不成,给符局长这点茶水费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回到家里,符涛生打开信封一看,整整5000元钞票。这些钱可相当于他当年3个月的工资啊!

这是符涛生第一次伸黑手捞钱。是福是祸,他心中没底。不过,他确实太需要钱了,孩子上学需要钱,日常生活需要钱,要想再上个台阶,与领导们交往也需要钱。总之,钱对他而言太重要了!

初尝甜头,符涛生“聪明”地悟出了权力与金钱的特殊关系。同时,他也彻悟了“马无夜草不肥,人无外财不富”的“至理名言”。

拿人钱财,就得为人办事。符涛生很快帮符佳揽到了文城污水处理项目工程。工程到手,符佳在欣喜之余,没有忘记这个项目是怎么拿到手的。他心里很清楚,工程承包商竞争激烈,要是没有符局长的暗中相助,绝对不可能拿到这个工程。来日方长,为了感谢符涛生的帮忙及让其今后在工程项目方面给予更多关照,必须春节前去答谢一下。

2006年春节,尽管符佳资金吃紧,需要对方方面面进行打点,但他首先想到的是符局长。这年春节前的一天,符佳来到符涛生的办公室。

“符局长,我能拿到工程,全靠您鼎力相助,大恩不言谢。春节到了,我给您提前拜年,带点东西,略表寸心。”边说边从包里拿出一个信封交给符涛生。

符涛生见状,自是满心欢喜,忙说:“盛情难却,下不为例。”符佳听到有人敲门,便匆匆离去。

近水楼台财源滚滚落腰包

“真是雪中送炭,临近春节正需要钱的时候,善解人意的符老板却送来了3000元。这个朋友可交,明白事理懂做人,往后有工程的事,少不了帮他。”符涛生喃喃自语。

然而,自从符涛生傍上了符佳这个大款,交上了这个朋友,他的人生轨迹也被彻底改变了。

后来,符涛生利用水务局局长的权力,先后帮助符佳承揽到文昌市清澜污水处理项目厂区及污水管网勘探工程、文昌市文教河入海口综合治理等多项工程。

后来,符佳多次利用逢年^节的机会给符涛生送钱。案卷显示:从2006年10月至2015年2月,符佳先后给符涛生送了19次钱,共计83.1万元。最少的一次送3000元,最多的一次送了25万元。那是2012年9月12日,是符涛生被提为文昌市副市长的8个月后的一天,为祝贺符涛生升迁之喜,符佳筹备了25万元现钞,以给符涛生儿子购车之名,送给了符涛生。于是,双方建立了裸的相互利用关系,各得利益。

办案人员循着线索找到为拿到工程给符涛生送钱的有关证人。据这些人回顾,2008年7月,工程承包商陈学辉,眼见同行符佳承揽到工程,干得风风火火。不甘人下的他情急之下,四处托人,最终认识了水务局局长符涛生,求其帮忙承揽些工程,并承诺事成之后一定重谢。

陈学辉走后,符涛生思忖再三,帮他揽工程,眼下不好办,得等机会。不帮吧,重谢二字实在诱人。后来,符涛生下了决心,要体验一下陈学辉如何重谢。是年9月初的一天,符涛生出面帮助陈学辉承揽文昌市文城镇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标段工程。

闻听喜讯,陈学辉高兴得一夜没合眼。他想立马兑现重谢符局长的承诺,可两万三万绝对拿不出手,眼下又拿不出大笔资金。陈学辉明白言轻莫劝人、礼轻莫送人的道理。他思来想去,这事只能推后再办。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月过去,符涛生一直等着陈学辉的“重谢”。就在他等得快要失去耐心时,2008年10月中旬的一天,陈学辉给他打来电话,说:“符局长,真的不好意思,一时没能筹齐资金,兑现承诺晚了点,还请您谅解。”并约好当天见面的具体时间地点。两人见面后,陈学辉将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袋子送给符涛生,然后,两人各自驱车离开。

为了与符涛生拉近关系,长期合作,2009年春节前,陈学辉又送给符涛生10万元现金。两次收下的钱相当于自己15年的工资。过了一段时间,符涛生觉得一切风平浪静,便放心地用这些钱改善生活。后来,他愈发为自己手中职权的“含金量”而沾沾自喜。从此,符涛生内心的贪欲之门大开,一发不可收拾。

举手之劳为人谋利受贿

几年来,主管水利工程及瓜菜基地建设等工程,让符涛生感到,只要工程承包商有求于自己,自己能为他们办事,工程承包商必定会感恩戴德,送财供宝。再后来,符涛生更是认为,工程承包商们个个腰缠万贯,个个是款爷,一个工程赚的钱够他们享用几年。他们发财吃肉时,自己跟着喝些汤也在情理之中。

2008年4月初,工程承包商曾台听说文昌市有一项石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文昌市志坑田洋冬季瓜菜基地建设工程。还听说,这两项工程唯有时任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的符涛生能说上话。

于是曾台便捷足先登,托朋友引见了符涛生。几次推杯换盏,几杯酒进肚,几多窃窃私语后,两人的关系就亲密得像哥儿们一般。后来,符涛生给有关部门打了两次电话,因为他的举手之劳,曾台很快拿到了这两项工程。

为了感谢符涛生,2008年7月至2013年2月间,曾台先后6次分别在办公室、酒店等地送给符涛生24万元。在贪欲的驱使下,符涛生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了敛财的特权,凡是能够伸手的地方,凡有求他办事的工程老板商人,他都会满腔热忱地帮忙。

2013年12月,已是副市长的符涛生,为一位名叫帅某某的工程老板在承建文昌市文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延伸工程提供帮助,帅某某顺利承接了这项工程。

“吃水不忘挖井人”,帅某某便在拿到这项工程后的第3天,备齐了20万元现金,接着拨通了符涛生的电话,“喂,是符局长吗?今晚8点我请您在宣茗茶馆喝茶。”“好吧,我会赴约。”

放下电话,符涛生想,这么快找我,是帅老板要感谢我?还是工程上又有什么难事?当晚8点,符涛生来到茶馆,两人寒暄了几句后,符涛生的脸突然由晴转阴,他严肃地说:“这工程你千f记住要保证质量,不能出任何问题,不然,出了事,我会被牵连。”“您就一百个放心,我会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帅老板说。两人又私语了一番,一杯茶还未见底,符涛生便跟随帅老板上了轿车。

“符市长,工程的事全靠您诚心帮忙,我这人不会说好听的话,送些感谢费,表示我的心意。”说着将一个袋子交给符。

“你的事,就是我的事,你太见外了,我们是朋友,以后记住不能再搞什么感谢的事。”话毕,符便回到自己的车上,一脚油门,溜之大吉。回到家,他取出袋子里的东西一看,都是打捆的百元大钞,整整20万元。

2012年9月,符涛生利用副市长的职务之便,帮助工程承包商李政华承揽文昌市华侨农场瓜菜生产基地建设工程,还帮助李政华解决了他所承揽的文昌江防洪大整治工程的征地、青苗补偿等问题。

事后,李政华分两次给符涛生送了18万元。

庭审狡辩欲减罪责难如愿

符涛生从2005年至2015年间收受符佳等12人贿赂共计239.1万元,那么,这些贿款他都拿去干什么用了?

庭审中,符涛生毫无顾忌地说:“这些钱我拿一部分买了一块地,并建了一个160多平方米的别墅,其他部分用于生活开销。”

法庭上,符涛生喋喋不休地说:“自己从来没有主动索贿,都是‘被动受贿’,我本意不想收钱,是他们要送给我,从收的几百元红包开始,到一下子收下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巨款,逐渐迷失在权力编织的名利场中……”

符涛生辩称,他从来没有主动向他人索贿,也从没有提出过收礼物的要求,和那些“交易型”受贿不同。在工作中,他和这些工程队老板都成了好朋友,他们过年过节来送礼物,是基于朋友之间的情义,系正常的人情往来。

然而,在铁的事实和大量证据面前,符涛生的辩解显得十分苍白,没有底气,也站不住脚。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自首、是否应当从轻处罚等辩论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符涛生认为,他是2015年6月1日被纪检部门带走调查,到同年6月9日才被宣布接受调查。他在被宣布接受调查之前便主动交代了案件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他在工作中没有违反相关规定,都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办事。尤其是,他所主持的每一项工程项目,都不存在大的质量问题。

检察机关则认为,符涛生不是自动投案,是在接受纪委调查之后才主动坦白,如实交代自己的不法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符涛生没有索贿行为,但也并非是“被动受贿”。再者,符涛生手握实权,行贿者正是因为他手中的权力才和他做朋友,过年过节送钱也是因为符涛生完成了他们的“请托事项”,这和正常人情往来存在本质区别。

符涛生见自己的辩解被公诉人有理有据地驳回,改口说:“我出生在一个贫困的家庭,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走上领导岗位,可惜,我没有好好珍惜,意志不够坚定,才慢慢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在最后陈述中,符涛生称,30多年来,他为文昌的经济发展做了很大努力,但也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过,他甘愿认罪服法,并尽力全部退赃。然而,他和那种裸的交易型受贿不一样,他是被动的,因为有时候“想说不,真的很难”,希望法庭能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家庭理财最佳方案篇3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临时救济职能和决后执行职能保障,即使判决非常公正,也近乎废纸。“诚信缺失”是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下社会经济活动中较为严重且令人痛心的现象,影响了我国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正成为制约中国商品和企业走向世界,同时也阻碍外国资本与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瓶颈.与此相应,司法权威性低下,诉讼之后执行之前转移财产、毁灭证据等等行为大量存在。债务人转移财产方法众多,执行阶段寻找财产困难。一旦进入诉讼,许多债务人知道自己必定败诉,于是从转移财产上下功夫,虚构债务、空头交易、股份转让、虚假投资、假离婚等不一而足,由于企业大量多头开户,银行存款的转移更是不费吹灰之力,一些运用网络的交易方式可使财产来去没有痕迹。“一人藏物,百人难寻”,一旦被告想尽办法转移财产,方法隐秘,凭我国现行制度,原告负举证责任,查清其财产状况确实很难。因此,临时救济职能的高效运作,有利于及时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权利人能够放心地诉讼,有利于解决民事诉讼中“执行难”,对促进民事诉讼的定纷止争、维护与恢复合法正常的交易秩序等终极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这些职能的合理配置和高效运作必须遵循一定的诉讼理念。权力分离原则、效益原则、权力必受监督原则是最重要的三项原则。

(一)权力分离原则。裁判权是法院最重要的权力,它要求法官居中听取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言辞争辩,在同时公开的证据面前作出决断。临时救济职能的最终目标也是为判决的公正实现而服务的。临时救济职能的发挥没有双方同时在场和证据同时开示的要求,往往是应权利人一方的申请而为之。这两种职能的重叠无疑会影响裁判权的公正。由于两种权力的性质不同,专业性方面也会让法官顾此失彼。临时救济职能也要与执行权相对分离,两种权力的总和比较巨大,当它们与裁判权抗衡甚至超过时,它们就可能无视裁判权的存在,恣意妄为。

(二)效益原则。效益也称效率,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一个缺乏效率的法律制度会使潜在的投资者望而却步。”首先要反应迅速,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恶意的义务人逃废债务之类的行为,加速诉讼进程,缓和诉讼拖延。其次,使“司法资源耗费最小化,达到以最低诉讼成本取得最大法律效益”.以理查德。A.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甚至认为:为了提高审判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把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审判活动的惟一目标,并在设计和评价审判程序时将其作为一项主要价值标准.这就要求改变“法院内设机构之间的权力与职能互相交叉、重叠,权责分工不明,导致整个司法审判工作低效率、高支出。”的现状,精简机构。

(三)权力必受监督原则。“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为了追求高效和精减,将权力高度集中的做法也不妥,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督。

各种临时救济职能职能,由于法院中实施的部门、运作的方式不同,所需的司法成本,产生的效率与质量差别也很大。笔者以为应该集中由一专门部门:执行机构实施。下文以财产保全(本文用作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的合并称法)为视点论述。

二、财产保全职能配置的立法现状评价

然而,现行的立法规定和司法现状仍然是“重诉后执行,轻决前保全”,财产保全的体制不顺,运行不畅,许多案件由于未申请保全或保全不及时导致难以执行。在“执行年”活动、执行体制改革过程中,财产保全没有得到应得的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在1999年《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将“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的职责赋予立案机构。这是目前的法定模式,其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背审执分立的原则,增加承办人与申请人的单方接触。“三同”等问题为滋生腐败提供“土壤”,更大的问题是易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裁判有很大的影响。现代立法中,类似的职能由法官作出命令的多,但很少有法官自行送达与实施。

(二)由于流程管理、排期开庭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审判法官自由支配审案时间的权利被削减。目前,这两样新的管理方法在大多数法院都已实行.审判法官开庭羁身,采取保全措施的效率和灵活性大打折扣。

(三)审判庭以审理的实体业务为主要研究对象,不是专门的保全机构,对具体的保全措施的正确运用,对保全法律的掌握了解不透彻。带来的结果是虚应了事,能保最好,不能则罢,对妨碍保全的强制措施,制裁手段用之甚少,查找财产不力,保全劲度不足。也牵涉了审案法官不少案头精力,无力潜心钻研审判业务。当事人在立案时就申请财产保全的,也要等到送达起诉状副本、进入审理后才由审判庭裁定,延误了保全财产的最佳时机(债务人尚不知债权人行使诉权之际)。

(四)采取措施的实施权、复查权合为一体,被保全人、第三人提出异议难以得到救济。对于这些缺点,人民法院在实务中已深刻体会,因此财产保全制度改革尝试已在各地进行。诉前保全、诉讼中的保全与仲裁机构等移送的保全工作性质完全相同,但分别由立案机构、审判庭、执行机构完成。

三、纷乱的改革方法

现行的财产保全体制,仅仅因为诉讼过程中的保全裁定是由审判庭作出,就由审判庭执行,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权力相互分开,结果是财产保全管理混乱、失去监控。因此,保全与审判相分离已成共识,探索审判与保全分离的改革在各地纷纷开展,如天津开发区法院早1995年就实施。

一些法院在改革的过程中将财产保全剥离审判庭,将之纳入庭前准备程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上海市一中院将财产保全的执行归口立案庭处理,北京市一中院由庭审前程序机构完成.因为财产保全是为审判作保障的,所以这一方案将之纳入诉前准备程序,同时也达到了将财产保全分离出审判庭的目的。但这一方案与业已建成的立、审、执分立体制相抵牾:

(一)重复设置机构,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因为财产保全与执行存在诸多的共同点(后文详述),其主动性、强制性与一般庭前准备诸如立案审查、邮寄送达文书、组织当事人调解等“坐堂”性质不同,必须走出法院进行工作,而且数量不断提高,因此要由一定的专门人员、专门机构来完成(某些法院改革后称“保全组”),结果是各方面大同小异的保全与执行分属两个不同的机构。我国的执行机构经过数年的发展,由于司法强制力不够,“执行难”仍是个众所皆知的事实,“保全难”的问题由新生的单独的保全机构更难应付。一法院调查保全组在立案庭下设,在处理一次当事人抗拒保全,撕毁封条,大规模转移财产的案件中,调查保全组因人少太少(总共才八个,还有出差在外),只得由立案庭的窗口部门立案组、信访组抽调人员增援,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安排。

(二)物质资源配备的浪费。正如上海市一中院的规定:“本院财产保全执行归口立案庭处理。保全工作由承办人、书记员进行,法警协助。保全人员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摄录设备等。”保全过程中,可能有人阻挡、辱骂,甚至殴打,采取的保全措施也应用摄录手段固定下来,为排除妨碍,固定证据,必须配置一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摄录设备等,这些又与执行机构重复,致使法院本来执行人员、装备、经费不足的情形会更恶劣。

(三)上下级体制难以理顺。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保全工作时,立案庭(包括下设的保全机构)可以审查、经济庭可以指导、执行庭(局)可以监督,“一媳多婆”,但在保全中遇到妨碍诉讼请求支持、保全遇到新奇、疑难问题及保全标的异议等情况的请示、协调时又不知找谁为佳。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中连诉前保全的职能都没有。

(四)定义相互矛盾。时下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对“大立案”持肯定看法,甚至有人认为“大”到可“承揽庭审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立案审查、决定是否公开审理、对证据审查、送达文书、财产保全、调查取证、组织当事人答辩、庭审调解、对当事人庭审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排期开庭等”。认为将完整的庭前准备工作割裂开来会增加中间环节,影响诉讼效率的提高。笔者以为庭前准备程序不应包括保全。许多国家莫不如此,美国的审前程序仅包含审前协议、证据开示、审前会议、和解程序.德国与美国的庭前程序内容基本一致,包括证据的收集、争点的确定、庭审的排除.著名学者陈桂明认为,审前准备程序是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当事人的争点问题,一个是证据体系的问题。”实质上财产保全在法院裁判的各程序中均可能出现:立案前的诉前保全,立案时、庭审时申请的财产保全,甚至上诉到二审法院后再申请,民诉法也是将财产保全专章置于总则中,改变了试用稿中仅置于部分程序的做法,将财产保全一刀切放在庭前准备程序中不能自圆其说。

制定此方案者显然是想将保全、诉讼、执行程序彻底分开,由不同的主体进行操作,达到权力分离与制衡的目的,但是“由于现代社会的日趋复杂化,纯粹的分离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从实践理性的角度出发,宜采取相对分离模式……有条件地允许某一特定部门行使一定的非对应职能,而不能强求垄断式分离。对此,M·J·C·维就曾指出:职能部分分离是个主要的现代思想观念。”

实践中还有法院将裁判权与实施权截然分开,保全裁定书由立案庭和审判庭作出,实施权则由保全机构行使,此方法不可取,因为立案人员现大多实施窗口式服务,保全案件要求快,一旦有,他们就得向迅速申请人了解保全的财产线索,且大多要审查其担保,并离开受案窗口进行案件的合议和制作、签发文书,没有时间操作,效率仍难提高;而且保全裁定时权利未定,只要查清权利人的申请有没有依据,是否恶意保全,要不要担保,判断相对简单,而且保全裁定书的效力具有暂时性和不稳定性,复议或败诉都可能令其作废,没有必要将这种裁判权分离于实施权。

某地区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共有8家,有5家法院的诉讼保全独立出审判庭,独立出来的机构也有差异,有由执行机构完成,有由立案机构完成,有新设的独立机构完成,一法院在司法鉴定中心下设保全办公室。

四、比较与借鉴

我国民诉法256条“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那实施保全的命令是否也应由执行员执行?笔者认为就应如此,保全职能也应由执行机构完成。

比较财产保全与执行,二者在诉讼中所初阶段不同,依据文书的效力大小有差异。但二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无处不在的共性:

(一)均是审判的有效保障程序,具有司法行政性。民事审判的目的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民事纠纷的存在,必须本着“司法消极性原则”,法官在整个审判活动中保持中立;而财产保全和执行是执行人员依法主动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具有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等行政行为特征,是以保证人民法院实现司法职能为任务的行政行为,具有司法行政性质。

(二)均是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只不过财产保全适用的法律文书效力的稳定性不如执行依据的具有终局性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等。

(三)二者均具有对抗性强、突发事件多、地域性广的业务特点。与一般的“坐堂问供”,接待双方当事人不同,这两项程序中的执行人员都要走出法院大门,与一方当事人接触的机会较多。

(四)财产保全适用的法律大多与执行相同、措施也相同。一些法律明文表示财产保全、执行均同时适用,如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发(2000)21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十条:“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依照上述规定办理。”二者采取的查找财产,查询、冻结银行帐户,查封动产、不动产,罚款、拘留等措施,均是一样的,可以说要做好执行员首先必然对财产保全业务非常熟稔。

日本著名学者竹下守夫认为:“民事执行指的是为了强制地实现民事上(私法上)的权利,或者为了保全其权利而设立的制度及审判程序。”甚至认为财产保全就是执行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德国的保全性措施包含在扣押(亦译假扣押)及假处分(临时性处分)中,是简化了的加速判决程序(或称保全程序,Sicherungsverfahren),并非我们常讲的执行,但为保证其效率,由强制执行法(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编)加以调整;法国的紧急审理裁定是由执达员送达的,诸如扣押等措施也是由执达员实施的。英国的临时性救济命令是由监督律师(TheSupervisingSoliciter)送达后生效实施,美国的法院可以任命一名辅助司法官员监督临时禁令的执行。

四、优化方案构想

财产保全现行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然而,选择什么样的方案,是个必须考虑的问题。管理学认为:分析和解决的管理问题的科学方法就是对各种可能的,可供选择的行动方案进行系统的对照分析,在这些可行方案中,选择一个预期的结果与决策者的目标最为一致的方案,就是最佳方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责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财产保全的实施职能也应由执行机构完成,保全权与执行权相对分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当然,分权与制衡是相对的,有一种观点是将权力分割,将一个执行机构本身作为一个享有所有执行权力的主体,分成执行命令组、执行实施组、执行复议组,建立“小而全”的执行格局,这在我国现有执行力量非常薄弱的情况下不可行。“系统的各要素通过结构组织才组织为一个整体系统。结构越合理,系统的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就愈协调,系统整体上才能达到最优化。”从职能的部分分离及同质相类的统筹学原理角度考虑,笔者认为财产保全的职能应由现行的执行机构来执行,立案庭或审判庭在受到财产保全申请后,迅速将申请及保全所须材料转执行机构,便于其快速执行。当然二权合一之后,应将裁定实施权、复议审查权分离,加强回避的管理。执行机构的改革也为有利于保全职能的运作:“目前,全国绝大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相当多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已经成立了执行局,执行局作为新的执行机构设置模式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这样,财产保全方面的上下级关系才可以理顺,有利于妥善配置人、财、物力资源,而且可以跟上执行机构改革的步伐,便于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解决审判庭操作及归口立案庭或庭前准备机构执行的诸多缺点,提高保全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性,维护司法公正。

(一)财产保全的审查权。这包括案件保全的受理、申请保全条件的审查及保全裁定的制作。诉前保全和立案时同时申请保全的,由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对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初查,在初查认为案件属于本院审理,保全申请人有主体资格,保全的申请合理,有必要担保等条件具备后,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员移送给保全机构的某一承办人(若该承办人手上还有数个未结案件,应轮空,另行排员),保全机构的承办人进行复查,审查担保是否真实,防止恶意诉讼等情况。然后根据情况制作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立案对保全的监督,可以通过建立排员保全制度而实现。立案时申请的保全因为实体的审理尚未进行,而且现代诉讼理念要求审判法官案前不了解案情,其实质与诉前保全无异,不应进行过多的审理,可以由保全机构的承办人独任审查,没有必要采用合议制,保全的效率性和保全机构人员外出率高,即使合议制也得不到落实。当然采取措施后,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利受到侵犯,请求复查权利不应由保全机构享有(后文详述)。审判庭在第一次开庭之后,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或者审判法官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由审判庭的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作出书面裁定。

(二)财产保全的实施权。这一权利专属保全机构(在执行机构下设)实施。实施保全措施的前提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裁定书。一般民事裁定书是送达之日起生效,有需要第三人(银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协助义务的第三人)协助执行的,保全机构可以先向第三人送达裁定书后采取保全措施,后通知被保全人,并向其送达文书,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财产被隐匿、转移。

(三)财产保全的复查权。这包括对裁定的审查权和保全措施的解除权。无救济即无权利,而且公正的一条重要原则是:“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被保全人或案外人有异议时应有完善的救济机制。笔者以为,居中的司法裁判权具有终局性,而财产保全是为审判服务的,其终局审查权也应由审判庭掌握。当事人或第三人对保全机构作出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对保全机构保全的标的物异议,保全程序异议等均由本案已进入的或即将进入的审判庭(诉前保全的,另排合议庭)的合议庭进行复议和审理。当然对惩罚性的罚款和拘留等措施,只能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

(四)加强对回避制度的适用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它程序的审判。”因此,实施保全措施的法官不得再行参与同一案件的执行。这一点负责法院流程管理的人员也应加强监督,法官要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人也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总之,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各部门的职能,减少法院机器各部件不必要的磨损,在适当分权、加强监督、落实回避的情况下,宜将财产保全等临时救济职能集中由执行机构完成。执行机构现有的执行权力绝大部分是判决后为裁判文书的效力实现提供保障的,其保障职能的扩张不仅有利于壮大执行力量,推动执行机构的改革,而且对保障职能的专业、高效运作,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有着巨大的作用。

参考书目:

孙谦、郑成良主编:《司法改革报告——有关国家司法改革的理念与经验》,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版。

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出版,第522页。

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3页。

方加初、方龙华著:《论我国司法审判运行体系的改革》,发表于梁宝俭主编《人民法院改革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485页。

家庭理财最佳方案篇4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理财;客户需求;综合服务;金融超市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9-0111-02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金融理财是指金融机构理财专业人士通过收集客户家庭状况,财务状况和生涯目标等资料,与客户共同界定其理财目标及优先顺序,明确客户的风险属性,分析和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为客户量身订制合适的理财方案并及时执行、监控和调整,最终满足客户人生不同阶段的财务需求的综合金融服务。对金融理财的理解必须明确几点:

(1)金融理财是综合性金融服务,而不是金融产品推销;

(2)金融理财是由专业理财人士提供的金融服务,帮助客户达成理财目标;

(3)金融理财是针对客户一生的长期规划,包括了客户(家庭生命周期)的全部阶段;

(4)金融理财是一个综合金融服务的过程,而不仅仅是某一个产品、理财计划或者服务本身。

目前多数商业银行都在探讨如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解决方案,从而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本文主要从客户的需求出发,探讨商业银行应当在哪些方面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解决方案。

一、客户需求

客户的需求多种多样,但是归根到底,客户在财富管理方面的需求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家庭财务规划

家庭财务规划是由金融理财专业人士帮助客户设计与其家庭整体生命周期相关的财务计划,包括职业选择、教育、购房、保险、医疗、养老、遗产、事业继承以及各种税收等多方面。专业理财人士通过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服务,帮助客户保证生活品质,即使到年老体弱或收入锐减的时候,也能保证其生活水准,最终实现人生的财务自由、自主和自在。

(二)财富投资增值

财富投资增值则是在客户的基本生活目的得到满足的基础上,金融理财专业人士帮助客户将资金投资于各种投资工具取得合理回报以积累财富。常用的投资工具包括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工具、黄金、外汇、不动产以及艺术品等。通过投资理财、专业理财人士帮助客户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投资的最优回报,加速个人或者家庭资产的增长,提高生活品质。

二、银行一站式金融解决方案的目标

按照客户不同的财务需求,也需要相应的金融理财规划帮助客户实现其财务目标。

三、银行的一站式金融解决方案

(一)银行产品介绍

目前多数商业银行已经基本呈现出金融超市的形式,提供各种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包括银行自身产品以及作为销售机构提供的第三方产品,主要有理财产品、基金理财、银保理财、银证理财、外汇理财等类型。

而要想提供一站式的金融解决方案,必须将这些产品进行合理搭配、组合,而不是简单地对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单一的销售产品虽然在短期内能够满足客户某一方面的需求,同时也给银行带来利益,但是从长期来看,客户的综合需求仍无法得到满足。就像几根长短不齐的木头做成的木桶,我们往往只关注到缺口比较大的地方,实际上,如果不从整体看木头是否一样齐,那么永远存在漏水的现象。银行要做的首先就是从多个角度分析客户,深度了解其多方面需求,最终才可能提出适合的全面解决方案。

(二)金融解决方案的特点和类型(见附表)

(三)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内容

解决方案还需配合一站式服务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一般来讲,综合金融服务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获得家庭财务分析、理财规划、产品组合、投资理财建议等专业化服务;

2.获取汇率、股市、保险、证券、黄金、期货、房地产、艺术品投资等各种金融信息服务;

3.参加财富理财沙龙及新产品、新业务推介会;

4.投资顾问服务。了解银行自身的专业理财经理服务,还可以获取金融领域专家顾问团的投资理财建议:股票、基金、保险、房地产、实业……多方资讯,成就财富人生。

四、销售流程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银行还需要控制销售中的每一个环节,才能够达到预定的目标,过程管理比目标管理更重要。配合银行的一站式金融解决方案,应当建立顾问式的销售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研究客户”:认识和研究客户,按人的生命周期、职业、风险偏好、性格爱好等进行客户细分,充分把握目标人群;

2.“理解产品”:学习和研究产品,对产品的风险特征、收益状况、结构功能、市场卖点等有较深刻的理解,结合锁定的人群,熟练运用相应的理财套餐;

3.“销售产品”:客户需要专业人士为他拓宽投资渠道,选择丰富而且优秀产品,理财经理可以运用产品组合方案,帮助客户保值增值;

家庭理财最佳方案篇5

杨彦明案件经过了两审法院的四次审理才作出最终死刑判决,北京法院对杨彦明贪污案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方式,力求每个证据都能落到实处。

法院最后认定杨彦明贪污的6912万元,是1998年6月到2003年8月的5年之间,多次指使财务人员从资金账户内提取的现金,而且每次提取的数额都不大,基本都是在几万元、十几万元左右。在杨彦明担任证券营业部领导期间,整整这样累积了5年,终于累积成如此触目惊心的巨大数额。

但让人疑惑不解并令办案人员头痛不已的,是这个疯狂贪污数千万元的证券公司总经理,宁可两次选择自杀、宁可以沉默的方式选择死刑,也坚决不肯说出赃款的下落。面对办案人员苦口婆心的教育和劝导,杨彦明的回答始终只有一句话:“我说不清楚。”

老鼠倒仓五年七千万

杨彦明1958年10月生于辽宁沈阳市,1982年本科毕业后成为西北农学院农经系的研究生。1986年10月,杨彦明到农业银行总行工作。1998年6月,杨彦明成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成立后,他成为北京营业部总经理。

营业部有代客理财的业务职能,杨彦明每次从营业部里提取现金,主要用于代客理财的证券运作,但为谁运作、怎么运作、在哪里运作,杨彦明却从不告诉单位里其他人。有一次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章蓉询问运作的情况,杨彦明只有一句话:“不该问的你别问。”

5年累积下来,杨彦明纵是精明过人,也不可能完全回忆起这些账目的来龙去脉,所以最后累积起来高达七千万元。在杨彦明贪污过程中,现金的来往主要是发生在杨彦明和章蓉两人之间,而刚愎自用的杨彦明拿公家的钱像掏自己的腰包,并没有记账,或者说他根本上就不想记账。

杨彦明除了涉嫌贪污近七千万元之外,他还有另外一个罪名是挪用公款罪。2000年7月,营业部准备搬迁,杨彦明注册了佳杰堂公司,随后佳杰堂公司购买了望京的房子,将房子再租给营业部。在佳杰堂业务中,杨彦明涉嫌挪用了共计2480万元公款。

2003年年底,杨彦明调任中国银河证券总公司参加期货筹备工作。2004年2月,杨彦明指使手下把营业部的电脑资料进行了删除。之后,杨彦明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分别约见他手下的两位副总经理,杨彦明说:“如果出了问题,我承担全部责任,你们好好工作吧。”

2004年4月23日,杨彦明在一处隐蔽的房子里先是割腕自尽没有死成,接着打开煤气开关自杀,但煤气发生爆炸后杨彦明仅仅被炸昏。杨彦明畏罪自杀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向警方报案,由此,杨彦明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的证券大案浮出水面。2004年5月21日,警方以涉嫌贪污罪对杨彦明进行立案侦查。

曾在地狱门前停留

检察机关指控,杨彦明于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期间,采取指使财务人员提取现金等手段,将该营业部资金共计人民币7216余万元侵吞;同时,杨彦明涉嫌挪用公款2480万元。以上检察机关所列举的款项相加,杨彦明被控贪污、挪用公款近一亿元。

在公诉人宣读完书后,被告人杨彦明语速非常迟缓、几乎是一字一顿地说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书上的全部事实均不存在!”

关于杨彦明多次指使财务人员章蓉拿钱,章蓉在法庭上说:“证券行业里违规提款是很正常的。”而随后的一些证人证言中也相继提到,每次杨彦明提款时都没有任何签字等手续。在法庭上,面对法官和公诉人的提问,“记不清”、“说不好”、“我不想去猜”成了杨彦明最常用的回答方式。

尽管杨彦明贪污的7216万元公款下落不明,但法院认为杨彦明的贪污罪成立。2005年12月13日,杨彦明犯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2005年12月13日,杨彦明眯着眼睛听完宣判,在法警给他戴上手铐的一瞬,他终于放弃了惯常的慢条斯理的神情。“我要上诉!我没有贪污!”这一句话杨彦明重复了3遍。

一审宣判后,媒体开始关注杨彦明,毕竟杨彦明是中国证券界首个因经济犯罪被判死刑的贪官。

与此同时,在杨彦明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杨彦明的家人慕名找到了京城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钱列阳和助手许昔龙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介入该案。

钱列阳和许昔龙来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会见杨彦明。令两位见多识广的律师惊异的是,杨彦明的第一句话是:“我知道你们会问赃款的去向,但很抱歉,我实在说不清楚,一审辩护人也劝我说清赃款的去向,以求从轻量刑,但我没有谈这个问题,我宁愿就这样离开这个世界。”杨彦明把自己唯一的活路首先堵死了。

根据侦查结果,杨彦明贪污的巨额资金去向不明,既没有挥霍也没有转移到境外,也没有交给亲友。如果把这资金去向搞明白,也许救命还有一线希望。

另一个希望曙光是200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杨彦明的二审,正好赶上了死刑二审必须开庭这个规定。法治的进步,让司法机关对死刑案件慎之又慎,杨彦明是受益者。更让杨彦明受益的是,这个期间法律界和学术界都在争论是否废除死刑的问题,“废除死刑”的呼声很高。在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上,执法机关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对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更是慎之又慎。

杨彦明贪污、挪用公款案成为轰动一时的大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精兵强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二审的法庭上,杨彦明当庭放弃了其他3起控罪的辩护,只对贪污6840万元这一起控罪进行辩护,这项指控直接导致了他的死刑判决。

在当时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大背景下,这起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尤为引人关注。在庭审举证时,检方主动将6840万元贪污数额“缩水”到6100万余元。原因是经过笔迹鉴定,11张取款单既然不是章蓉填写,也就无法认定这些钱进了杨彦明的腰包。

“我感谢检察官实事求是,令人钦佩。”一直默不作声的杨彦明当庭向检察官表示感谢。而钱列阳提出申请,要求全部账目由专业人员重新审计。

经过认真审理,2006年5月9日,北京市高院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庭上与助手博弈

为了确定准确的涉案金额,一审重审时,检察官从营业部中搬回了264本账册,逐页查找章蓉的取款记录,并逐一核对笔迹,这一工作耗时将近10个月。尽管如此缜密,但还是有些取款行为无法确认,导致各次审查金额都有所不同。

2008年5月,再次坐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杨彦明面对提起的四项指控:其中第一项指控为贪污6536万元,另外三项指控分别为贪污376万元、挪用公款2480万元、60万元。

在一审过程中,杨彦明对检方提起的四项指控都进行了辩解,而重审时,却只对6536万元的指控认为证据不足,对其他三项指控并不持异议。显然,这是杨彦明与辩护律师采取的保命策略。

在对6536万元的贪污指控辩护时,杨彦明一改往日对贪污数额统统承认的状态,把巨额款项往其助理章蓉身上推。以往杨彦明被问及贪污数额时都说“章蓉说多少就是多少”,但这次检察院核减了11份取款凭条,给杨彦明提供了自我辩护的利器。

他不紧不慢地说:“既然检察院已经查出了这11张取款凭证的签字不是章蓉的,这些款项就不可能到我手上,那么其他凭证是不是也有人假冒章蓉的笔迹。其次,现在这6536万元的贪污指控,实际上我没有收到那么多的钱,有没有章蓉取了钱没有给我的可能呢?我想,这个可能是存在的。”

由于杨彦明不承认6536万元的贪污指控,检察官询问道:“那你认为你收到了多少呢?”

“大约一两千万吧,也可能多一些,但绝没有到6536万元这么多。”杨彦明不紧不慢地说。

在法庭上,章蓉也把责任完全推到了杨彦明身上,她在法庭上坚称先后提款六千余万元全部交给了杨彦明。

在对6536万元的贪污数额辩护之后,赃款去向依然成为庭审最大的焦点。与前两次庭审时一样,杨彦明依然拒不交代赃款去向。

法庭上,杨彦明的辩护律师钱列阳认为,6536万元的贪污赃款中的相当部分是被杨彦明用来行贿。“这个人或这些人对杨彦明来说可能非常重要,如果杨彦明被判处死刑,那么最终得益的,将是这些隐藏在幕后的人。”钱列阳律师认为,出于判决的社会意义,法院可以考虑不判处杨彦明死刑,“毕竟抓出那些幕后人具有更大的社会意义”,同时也有可能为国家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但钱列阳的观点遭到了公诉人的反驳:“如果不严惩犯罪者,那么就会向社会传递一种错觉,即认为只要不说就可以免灾。”理由同样是“判决的社会意义”。

在这次激烈的庭审辩论中,公诉方和辩护方争议的焦点,首先是杨彦明贪污了巨额款项到底有多少,杨彦明该不该杀。2008年7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杨彦明死刑;章蓉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赃款行贿引发各种猜测

两次一审,两次死刑。杨彦明心有不甘,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杨彦明只对一审判决中4项犯罪事实中的第一项提出了异议,他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将章蓉提取的6536万元予以贪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彦明只拿过他向章蓉要的钱,但仅凭章蓉的证言不足以证明客观事实。与此同时,章蓉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从2004年6月21日杨彦明被羁押,已经过去了将近5年。2009年3月25日,杨彦明再次坐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这一次庭审,拒不开口的杨彦明首度承认部分赃款“作为费用给了相关部门和个人”。

但当检察官询问这些赃款具体给了哪些部门和个人,杨彦明又故伎重演不再往下说了。杨彦明对自己的拒不交代,当庭对自己的评价是:“我有诚实的一面,也有顽固的一面,我不想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请相信我的出发点是善意的。”

杨彦明在庭审中认为,他从章蓉的手里收到过的款项大约在一两千万,六千多万元肯定是没有的。杨彦明没有证据表明自己从章蓉处具体拿了多少钱,更没有证据证明他从章蓉那里拿到了六千多万元。

当钱列阳问道:“一旦有相关人员出现受贿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国家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后,你是否愿意配合指认”?

杨彦明回答得很干脆:“可以!”

随即,钱列阳律师抓住了杨彦明这个微妙的变化发表辩护意见说:“5年来,杨彦明始终守口如瓶。现在他承认行贿,并愿意在相关人员案发后他愿意作为证人,如果在款项去向不明的情况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真正的受害人是国家,最大的受益者是受贿人。”

在法庭上,公诉人对辩护律师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公诉人认为,杨彦明5年来始终不交待赃款的去向,说明他不思悔改,主观恶性很深,且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应该受到严惩。

在法庭上,章蓉并没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更多的辩解,而是眼含热泪说:“5年来我一直陪着杨彦明开庭,这对我不公平。一是如果法院改判减刑,我已经在看守所了呆了5年了,二是如果早去服刑,我也许还能减刑早日回家。我希望法庭认定我有自首情节。”

杨彦明态度的微妙转变可能与他长期被羁押有关,也许,杨彦明有些扛不住了,也许他觉得自己的死期临近了。

在最后陈述阶段,杨彦明突然一反常态地提高声音说:“请我的亲友做好思想准备,我要求在对我执行死刑前会见家属。”听到这些话,所有在场的人都愣了。

而此时审判长打断了他的话:“这只是庭审,法庭还没作出判决,最后的结论不是你下而是法院下。”

2009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处杨彦明死刑的终审判决,同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认定章蓉有自首情节,由有期徒刑6年减刑为5年。

巨款去向永远成谜

那么,前前后后杨彦明从单位里拿出来这么多钱,到底到哪里去了呢?人们进行如下猜测。

一是在操作股票中损失了一部分。杨彦明贪污的公款主要来自河北安国石佛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委托理财资金,但杨彦明与之承诺的收益率较高,光靠买卖国债无法达到收益率的水平,其运作股票也就不可避免。据杨彦明供述,2000年前后杨彦明曾动用了数千万元的资金,跟庄操作两只股票,被庄家发现后亏得血本无归。杨彦明担任总经理5年间,中国证券业一直处于低迷状态,这些钱很可能有一大部分在股市里打了水漂。投资股市的失败是比较令人信服的资金去向之一。

家庭理财最佳方案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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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友邦:播撒先进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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