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论文(6篇)
信托投资论文篇1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创新
0引言
众所周知,房地产行业具有产出高、资金密集度高、投入高、风险高等一系列较为显著的特性,而要让房地产行业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就在于要确保充足的资金。党中央、国务院在2008年出台的“金融国九条”房地产政策措施中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首次作为房地产公司融资渠道来提出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被称为是中国房地产业的一种具有创新性的融资形式。本文就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创新进行探讨。
1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概述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指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以信托或者企业作为组织形式(以企业为主)的投资机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能够为房地产行业融资或者收购包括仓储中心、旅馆、公寓、写字楼、购物中心等在内的收益类房地产,并享受税收优惠。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股票通常都在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进行自由交易。利息收益(投资于短期债务工具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股票收益(投资于其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票)、租金(出租房地产)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三大主要收入来源。
纵观世界各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已经日臻成熟,特别是在澳大利亚和美国,截至2014年底,美国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已经达到了183只,总市值为4000多亿美元。从目前来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加拿大的覆盖率为9%,在欧洲的覆盖率为13%,虽然亚洲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较短,但是中国澳门、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韩国、新加坡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都相继推出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促进房地产行业快速稳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2国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经验的借鉴
(1)以权益型为主导
权益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发达国家的发行量较大,无论是发行数量,还是市值都占到了整个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市场的80%以上。通常而言,权益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所开展的业务主要包括管理、维护、收购、整修、租赁房地产,偶尔也会对不动产直接投资或者销售房地产。基于美国对于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相关规章制度来看,权益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可享受不纳税的优惠政策;为了能够更好地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热情,美国政府规定权益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90%以上的净收益都应该作为收益回报来反馈给广大的投资者。
(2)适度规模经营
无论是从亚洲发达国家(如新加坡、韩国、日本等),还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和美国等)的经验来看,虽然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能够吸引广大的投资者参与到房地产行业的投资过程中,能够让房地产行业的平均固定成本有所降低,带来较佳的规模效益,但是务必要适度。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已经远远超过了最佳效益点,那么就会出现募集资金线停滞、信息阻碍、规模不经济等问题,会严重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务必要适度规模经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切忌不可盲目市场扩大化。
(3)设立条件务必要严格
国外很多发达国家都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设立了专项的法律支持,严格规定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运作程序及约束范围,包含地区限制、上市要求、资金投向、存续期限、收益分配、收入来源、地区限制、持股限制等。
3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对策
(1)健全相关法律和政策
由于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具有参与方数量较多、运营过程较为复杂、组织模式多样等特点,所以,无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还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运行机制,亦或者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设立机制,都需要国家立法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予以规范。日本虽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日本政府专门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出台了“专项立法”模式,以法律的手段来规范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各个环节,促使其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我国目前的封闭式产业基金模式、信托产品模式等集资投资模式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通过,)作为规范性的法律法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并没有明确涉及到信托所投向的具体产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定位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为私募性质,所以出台了相关细则,提出单个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不得大于200份,这样一来,必将会对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的规模予以较大的约束。与此同时,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实施细则、法律法规、政策,尤其是没有具体阐述如何针对信托房屋进行变更登记、产权转移,如何有效运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细节,而这些细节恰恰是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因此,务必要健全相关法律和政策,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保驾护航。
(2)明确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政府监管主体
若想实现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良性发展,那么就不能只依靠于行业内的自律监管,这更加需要政府监管,而明确政府监管主体是极为重要的。
金融监管主体是代表政府来对金融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具有公共性、独立性、权威性等特征。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近年来金融创新的产物,欧美等国目前都已经明确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政府监管主体,通常都是采用多重监管机制――一家监管机构为主、其他多机构相互配合。我国可以参照欧美等国的成熟经验,先建立起多重监管机制,然后再结合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具体特点来寻找最佳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模式。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还是以“机构监管”模式为主,每一类型的金融机构都有它所对应的监管机构,例如商业银行由中国银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中国保监会监管,证券公司则由中国证监会监管等,因此,笔者建议由中国证监会来主要监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行业。在确定了主要监管机构之后,还应该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辅助监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行业的配合与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向、借款利率等事宜,同时还要重点监管“洗钱”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申请成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企业法人的各项资格,确保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严厉打击利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从事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通过以中国证监会管机构为主、其他多机构相互配合的模式,能够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行业的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3)培养复合型人才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对管理人才有较高的要求,既要拥有房地产专业知识及实际管理经验,又要了解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财能力。由于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试点阶段,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过渡性产品――房地产信托也还与真正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有一定的差距,精通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复合型人才在我国少之又少。所以要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
4结语
总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我国房地产业具有创新性的融资形式,若能够正确引导,必将能够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健康、可持续性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万容,钟静,楼珊珊,盛灵超,陈颖.构建中国房地产业的新型融资方式―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探析[J].经济问题,2010,18(03):191-194.
信托投资论文篇2
关键字:房地产信托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贷款信托,委托人利益保护
“房地产信托”一词,近来频频出现于媒体,究竟何谓房地产信托?主流媒体这样予以界定:“房地产信托:房地产开发商借助较权威的信托责任公司的专业理财优势和其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开发项目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然后将信托计划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安全、稳定的收益。”2
一、“房地产信托”的兴起原因与现状
200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简称央行121号文,出台了一连串措施:不得向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用于交土地出让金;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垫资;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提高对购买第二套以上者的首付款比例。
“121号文”出台后,房地产业反应极为强烈,房地产商称之为“中国近10年来对房地产业最为严厉的一个文件”,“地产业的冬天已经来临”。央行房地产信贷政策收紧,限制银行业向房地产过度倾斜,使得房地产融资开始向信托转移,为房地产信托融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除121号文带来的机遇外,信托自己的优势也对房地产信托融资的兴起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信托方式相对银行贷款而言,可以降低房地产业整体的融资成本,节约财务费用,有利于房地产资金的持续应用和公司的发展。在供给方式上更加灵活,可以针对房地产企业本身运营需求和具体项目,设计个性化的资金信托产品,以多种方式提升房地产业绩,从而增加了市场供需双方的选择空间。
房地产信托融资兴起后,发展势头非常强劲。据《中国信托业季度报告》(2003年第四季度)显示,“信托业出乎意料地在年底呈现出爆发突进的现象”,“投向房地产领域的品种居前列,品种数、金额分别比第三季度增加22个、22.9亿元”,“房地产信托融资的品种数量、金额分别占本季度的比重为42.5%、40.4%,与前三个季度相比较,不仅比重在增加,金额比重直线上升,而且房地产融资地域正从局部地区向全国各地扩散,第三季度原来只是集中于浙江地区,第四季度已在国内主要大中城市全面开花”。3在2004年第一季度“投向房地产的信托品种募集资金一直保持上升趋势,其资金比重在本季度达到49.7%,引人瞩目。”4在2004年的第二季度与第三季度,虽然信托行业由于监管加强而呈下跌趋势,但投向房地产的信托资金始终是位居榜首。5
二、“房地产信托”的法律分析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收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6“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特征,也是信托关系的简明概括。
信托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成不同类别,依据信托上的利益是否归属于委托人本人,可以划分成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依据产生方式的不同,信托可分为明示信托和默示信托;依据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是否为商业营业,可以划分为商业信托和民事信托,典型的商业信托包括:有价证券信托、投资信托、贷款信托、带抵押公司债信托、养老金信托、单位信托、设备信托等,典型的民事信托包括:抚养费信托、浪费者信托、遗产信托、节税信托等;依据信托所涉及的行业不同,信托可分为金融信托与贸易信托,金融信托业务范围包括:资金信托业务、财产信托业务、租赁业务以及业务,其中资金信托业务包括存款信托业务、贷款信托业务与投资信托业务,财产信托业务主要包括不动产信托业务,贸易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商品交易信托和商品管理信托以及商品租赁信托等。7
法律上的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房产、地产,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8显然,媒体所指“房地产信托”与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信托大相径庭,究竟何谓“房地产信托”,如何从法律层面予以界定?
上海国投的新上海国际大厦资金信托计划很具有代表性,下面笔者以此为实例,进行研究。
上海国投的新上海国际大厦资金信托计划项目中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即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受托人是上海国投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新上海国际大厦提供资金贷款,用于公司经营,贷款期限三年,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每年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调整。当时三年期贷款利率水平为年5.49%,可见预期的信托贷款利息回报相当的高。信托贷款由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以新上海国际大厦的部分房产进行抵押担保,抵押物的市场价值超过人民币4.6亿元。
从上例分析可知,该“房地产信托”产品是以贷款信托为具体方式的资金信托业务,在我国又称集合资金信托,即受托人将从社会上众多出资者处募集到的资金作为商业贷款发放给第三人(通常为房地产开发商),并将因此而取得的利息交给出资者(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信托财产是长期贷款基金,受益人凭借贷款受益凭证在贷款期限届满时收回本金和利息。
这种信托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收益模式以稳定收益为主,大部分计划的收益或者直接采取信托贷款方式(典型的固定收益),或者在收益模式设计上给投资人以收益稳定的合理预期,预期年收益率水平大都在3-5%/年
之间;第二,资金运用方式以信托贷款为主,在已推出或披露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有一半是采用信托贷款的资金运用方式,这种方式的资金管理和运营操作相对简单,收益稳定,风险控制也比较落实;第三,管理报酬多与业绩挂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管理费用和报酬方式的设计大多采用了非固定方式,即分段计算管理报酬,当投资收益低于某一水平不收管理费,达到预期收益水平按标准管理费率收取,当获得较高收益时对超额收益部分分成,这种管理费的提取方式符合现阶段投资人的心理,也与产品的收益模式比较吻合,容易获得投资人的信任;第四,大部分计划的风险控制和退出机制是由政府(财政)支持的,或有抵押物担保、或有资金实力强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除了常见的集合资金信托(贷款信托)外,“房地产信托”还包括以下情况:财产信托,如上海磁悬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受益权投资计划;证券投资信托,如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随着金融的不断创新,信托产品新品种不断涌现。
综上,“房地产信托”一词表述不够严谨,究其本意,是指信托资金投向房地产项目的信托产品。既包括集合资金信托(贷款信托),亦包括财产信托,还包括证券投资信托,以及其他可能出现的信托新品种。笔者认为用“房地产信托融资”来替代“房地产信托”更为严谨与贴切,以下行文均采用“房地产信托融资”。该词内涵指房地产营业企业(包括开发、建设以及租赁等以房地产为营业的企业)为运营房地产项目的需要以信托方式从社会上吸纳资金,外延包括信托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种信托产品,以集合资金信托(贷款信托)为主,亦包括财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
三、房地产信托融资的金融创新与法律规避
目前,对房地产信托融资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银监会的部分文件,如《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述法律、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房地产信托融资主要有以下禁止性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五)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规范了信托公司经营行为,其指导思想值得肯定,但是,通知中的一些要求将难以真正落实。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对信托公司的异地经营作出明确规定。
金融创新与法律规避往往相伴而生。凯恩理论认为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要求相结合,寻求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就会产生金融创新。政府管制是有形的手,规避则是无形的手,许多形式的政府管制与控制实质上等于隐性税收,阻碍金融业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但是,当金融创新危及到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不能按预定目标实施时,政府又会加强管制。同时,不同于传统工具的替代品又会为规避而不断生成,这样又将导致新一轮创新。管制与规避引起创新不断地交替过程,凯恩称之为“管制辩证法”。9
由于利益的驱动,信托投资公司在开创新的信托产品时,都在自觉或不自觉的打法律球。房地产信托融资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避行为有:
第一,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分解项目的方法将原本一个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从而达到规避“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的限制。
第二,信托计划虽不公开承诺保底,但是往往通过一些方式暗示提供保底保证。如,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4月推出的“高校学生公寓优先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推介书第六条“由于经营管理或者其他原因房信集团(注:资金信托产品拟投入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如未能按期足额取得物业经营优先收益权收入,造成偿还信托资金困难,房信集团承诺用其自有财产按期足额给付。由于校方原因学生公寓未能充分使用,高校(注:资金信托产品拟投入的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合作单位)保证以校方经费补足。”
第三,信托计划虽不保证最低收益,但是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有预期收益率,而且很多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可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3位。如,北京商务中心区土地开发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为4.8%,“三环新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为4.5%.
上述法律规避行为无疑将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对于非专业知识的投资者来讲,极可能基于对“承诺保底”和“预期收益”的信赖作出投资决策-购买该信托产品。而且法律规避行为无疑为监管部门的工作带来难度,为中国本来就不成熟的信托市场加大了风险,如果风险一旦爆发,损失最惨重的无疑是委托人,因此,如何保护房地产信托融资中的委托人利益,是法律学者的重要命题。
四、房地产信托融资中的委托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一)房地产信托融资中保护委托人利益的意义
1、保护委托人利益是信托市场繁荣的前提与核心
2004年,信托业系列负面事件暴光:先有年初爱建信托爆出数亿信托资金曾被挪用炒股的丑闻,后有庆泰信托炒股亏损7亿余元,最新事件则是2004年7月金新信托8000万元信托计划到期毁约,导致数十名上海投资者游行示威。10金新信托一年前推出总金额8600万的“金新信托乳品行业战略并购资金信托计划”到期,按合同约定,该信托的投资者将收回一年前投入的本金,以及5.2%的到期收益。但金新信托发生支付危机,这是信托业首例到期无法偿付的事件。信托业的系列负面事件打击了投资者信心,“自一季度以来信托基金的发行持续下滑”“信托品种发行呈现持续低迷走势”。11
同现代金融市场上保护投资人原理一致,只有委托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信托市场、信托业才有存在的基础与前提。我国信托市场今年低迷的发展状况即为明证。
2、保护委托人利益有助于社会安定
虽立法者规定了“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
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意图提高信托投资的门槛,将信托限定为“富人”的游戏,但是由于我国存款和国债利率太低,股票投资风险太大,证券投资基金业绩不佳,一般小投资者直接投资又力不从心,加上“承诺保底”和“预期收益”的诱惑,还是有很多经济实力并不强大的普通公众都参与了进来,以金新信托为例,有投资者甚至借钱投资,在风险发生后,连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有投资者扬言要跳楼自杀,数十名投资者游行示威。
规范信托业,保护委托人利益将有助于社会安定。
3、房地产信托融资风险已现,保护委托人利益是迫切现实需要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的研究报告指出,目前我国信托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集中在两大环节:一是决策管理环节,主要表现为战略目标不明确、治理机制不健全、决策流程不科学等;二是业务经营环节,主要是表现为挪用信托财产、对信托客户承诺或变相承诺保底受益、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突破集合资金信托不得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异地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以及风险管理不到位等。12
由于投向房地产开发领域的信托项目,大多采用信托贷款方式,按照原规划,期满时可由银行信贷资金置换,信托资金可以安全退出。但是,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信托公司未曾预料到银行信贷资金的投放也受到限制,使得众多信托资金集合产品出现了风险,有的甚至出现支付风险。保护委托人利益成为迫切现实需要。
(二)现有法律规范对对委托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和不足
1、信托法赋予委托人调整财产的管理办法、监督委托人信托活动的广泛权利我国信托法第四章第一节对委托人的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⑴监督知情权。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委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它文件。
⑵建议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收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⑶撤销处分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受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⑷对受托人的变更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⑸对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的异议权。在人民法院违法强制执行或拍卖信托财产时,委托人、收益人或受托人均有权提出异议。
⑹请求赔偿权。当委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者法律、法规,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及其继承人、收益人均有权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2、有关部门规章确立了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直至取消其办理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对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其信托从业资格。”
3、现有法律规范之不足
审视以上现有法律规范,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在保护委托人利益方面存在以下缺陷:
⑴缺乏信息披露制度,委托人的权利形同虚设
作为分散的信托委托人,其很难获取有关信托运营的全面详尽的信息,且不具有监督、建议信托委托人的专业知识。虽法律规定其享有知情权,但对于投入资金较少的单个委托人来讲,实现知情权的成本无疑太大,而且也缺乏行使知情权的动力。
⑵信托业法缺位
信托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常业经营信托业务的组织机构。13信托业具有金融功能,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共同构成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由于商业信托(又称营业信托)与民事信托有完全不同的特点,许多国家都单独制定信托业法来规范商业信托(营业信托),如日本、韩国等。而我国信托业法缺位,现有的法律规范主要针对的是信托基本关系和信托投资公司,而没有一部系统的规范信托组织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组织法与行为法,导致我国信托经营业务混乱,信托公司很难摆正自己的位置,在短短20年内经历了五次整顿。
⑶信托财产之追及性不彻底、缺乏可操作性规定
信托财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信托财产受特殊保障,一般由信托财产之独立性、信托财产之追击性、信托财产之同一性三方面构成14,我国信托法对三方面均有规定,但对于信托财产之追击性仅规定了撤销权的享有,而没有规定撤销权的具体行使,以及信托财产被转让后再次转让时,委托人是否享有撤销权以及如何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是合同上的权利还是物上的追及权等。这些规定的缺乏导致信托财产的特别保护被大为削弱。15
⑷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效力层次低,且缺乏全方面的系统的监管体系
现有的对信托业规定监管的只有《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两者仅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次低。而且从两部门规章的规定看,仅有政府部门的监管,缺乏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以及社会督机制。
⑸信托企业信用法律制度缺乏,诚信缺乏
现信托业充斥着挪用信托财产、对信托客户承诺或变相承诺保底受益、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诚信缺失现象。诚信缺乏,有道德因素,更多是法制因素。企业征信制度的缺乏、企业信用信息的垄断分割等,导致不诚信现象层出不穷。
(三)构建系统的、全面的信托委托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机制
⑴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法律关系中为委托人,在金融市场上其身份为投资者。既然是投资,当然有风险,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有助于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
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有的信托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入关联方、并由关联公司进行担保,但信托合同中对此没有揭示,使投资者身处风险隐患而不知情。信托投资公司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包括经审计的年报和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等,在年报中披露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及公司治理信息,并在会计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等。
⑶制定信托业法
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一部《信托业法》,全面规范信托机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内容包括:市场准入规则、业务范围规则、业务经营规则、监督管理规则。对机构的准入、特种业务的准入、严格界定信托业的经营范围、特种业务必须遵守的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详尽的规范。
⑷赋予信托受托人、收益人信托财产之追索权
赋予信托受托人、收益人信托财产之追索权,贯彻信托财产之追及性,加强对信托财产的特殊保护。只有当第三人不仅“善意”,而且“无重大过失”,方可不受委托人、收益人追击效力所及。否则,无论信托财产被转让多少次,委托人除向受托人请求赔偿外,符合一定要件时均可请求信托财产之受让人返还该财产。该追及权使得委托人、收益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几可与所有权人并驾齐驱。16
⑸建立政府监管、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全方面监管体系
首先,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订一部《信托业法》,提升监管法律依据的效力层次,该法着重对信托监管机构的确立、地位和职责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其次,根据《信托业法》尽快成立专门的信托监管机构和信托业协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以专门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管理为基础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信托监管网络体系。最后,建立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对信托从业人员的准入把好关,制订信托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标准,并监督实施。
⑹建立信托企业信用制度
建立信托企业信用制度,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促进信托市场的诚信,保证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信托企业征信体制,划分信托企业信息类型,实现征信数据的开放;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标准化的信托企业征信数据库;建立健全失信惩罚制度;规范发展信用评级行业;大力发展信托企业信用管理教育。
结论:“房地产信托”实为“房地产信托融资”,其内涵指房地产营业企业(包括开发、建设以及租赁等以房地产为营业的企业)为运营房地产项目的需要以信托方式从社会上吸纳资金,外延包括信托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种信托产品,以集合资金信托(贷款信托)为主,亦包括财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
这一金融创新中存在大量法律规避现象,虽从长远来看,金融管制与法律规避引起金融创新不断交替,但是在这种交替过程中,如果没有健全的委托人保护机制,广大委托人(投资者)的利益就会成为交替的成本。本文审视了现有法律规范保护委托人利益之不足,构建了由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托业法、赋予信托受托人收益人信托财产之追索权、建立全方面监管体系、建立信托企业信用制度五个方面组成的全面的系统的委托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方嘉麟著:《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霍玉芬著:《信托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陆泽峰著:《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程海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3级硕士研究生
2参见/house/2004-01/29/content_1290791_1.htm
3上海证券报,2004年1月14日。
4上海证券报,2004年4月21日。
5上海证券报,2004年7月15日与2004年11月12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
7参见霍玉芬《信托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102页、108页。
8《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9《金融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4期,P21页,《试论商业银行法律规避型创新》,闫海。
10参见凌华薇、曹海丽:《信托业再度涉险交行上海分行的“监管”之惑》,载《财经》杂志2004年第7期。
11参见《中国信托业季度报告(2004年第三季度)》,载《上海证券报》2004年11月12日。
12参见席玮雄:《金新乳品信托事件追踪:信托业遭遇“寒流”》,载《金融时报》2004年7月21日。
13参见霍玉芬《信托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5页。
14参见方嘉麟著:《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47页。
15参见李振华:《英国信托法“第一人”把脉“金新事件”-信托失败要追究“人”的责任》,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09月10日。
信托投资论文篇3
【关键词】会计目标;理论观点;定位;企业文化
1会计目标的理论观点
在会计理论领域中,会计目标理论存在两种观点: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
决策有用观的观点是会计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决策者有用的信息强调财务信息的相关性。会计确认时不需要确认已发生的事项而且确认尚未发生但对企业决策有关的事项,满足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此观点认为会计目标是为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服务的。但进行会计处理时缺乏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该种观点适合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会计人员需有很高的素质。
受托责任观起源于契约理论的委托关系从为会计是委托关系的产物。会计目标是向资源的所有者股东报告资源受托者企业管理层对受托资源的管理的情况。首先在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强调的是客观性,其在会计计量上,能有效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但进行会计处理时,受托责任观强调可靠性而忽视相关性受托责任观主要考虑委托者而忽略其他信息需求者。
2会计目标观点之间的联系
2.1受托责任观
受托责任之所所以存在,是源于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由于资源所有者和经营权分离,资产所有者不直接参加企业的经营活动,无法了解企业的保管情况、经营情况等,因此需要受托者及时、完整的向委托者报告其责任履行过程和结果。这样,客观上要求会计反映受托责任,从而形成以受托责任为目标的财务会计目标。由于是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是关于经营业绩的信息,因此,会计人员提供的财务报表应以反映经营业绩以及评价为核心,并且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2.2决策有用观
决策有用观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现实和潜在的投资这债权人,他们需要通过公司对外公布财务信息来预测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资金流量状况,因此会计系统形成了提供信息服务于决策目标的取向。
通过分析比较,本文认为会计目标的两大派别虽存在分歧但并非相互排斥,两者之间既有差异,又有联系。也就是说,两种观点之间虽然存在着差异,但本质是一致的,最终目的都是提供信息,两者之间的联系具体表现为:
第一,两者的理论基础一致,都是提供信息,不论是受托责任还是决策有用观,其本质目标都是提供使用者会计信息,只不过提供信息的侧重点不同。受托责任信息是为了委托人评价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而决策有用信息是为了满足投资这和债权人等进行投资决策的需要。第二,两者之间并非不可调和相对立,两种观点彼此都能映射出对方的影子。例如委托人通过财务报告评价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而决定是否继续或终止委托受托关系,这便是受托观点和决策观点的转换结合。
因此,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并非对立的,两种观点差异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信息使用者的范围、信息需求发生变化。
3会计目标的定位
3.1相关会计环境
根据以上研究,我们认为,定位我国会计目标的相关会计环境可以描述为:(1)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在多方面对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和控制。(2)企业所有制结构是多元化的。国有资本仍占据主要位置,国资委是代表上市公司的最大投资者。非国有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流,集体、私人、外商等都是企业资本的主要供给者。(3)证券市场并不发达,股权主要集中在国家和企业法人手中。证券资产占GDP的比重较小,职业投资人主要以大众散户为主,这些人员的普通教育和专业素质普遍偏低。(4)企业的外部融资主要从银行获得,银行资产占GDP的比重较大。(5)我国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以是国家、银行、企业法人和一般投资人为主的管理型投资人。证券市场上的职业投资人比例较小,但今后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趋势。
3.2会计信息使用者及其信息需求
根据发达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惯例,在概念框架中表述会计目标之前,应首先描述会计信息使用者及其信息需求。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及其需求可以描述为:(1)国家,主要包括国资委、证监会和税务部门等。国家作为企业的管理型投资人和企业的管理者,将关心企业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2)贷款人,主要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供给者,他们将关心那些保证自己的贷款和利息能够收回的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3)职业投资人,主要包括国家、机构、个人等在证券市场上不断地买进、卖出证券,以赚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者,他们更关心投资的风险和投资回报的信息。(4)其他管理型投资人,指除国家之外的、以经营管理企业为目的的一类投资人,他们更关心企业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
3.3会计目标定位
根据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及其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我们认为,目前我国的会计目标总体应该定位在为管理型投资人提供真实可靠的经管责任会计信息,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上还有一部分职业投资者,而且随着上市公司投资者结构的不断变化,这部分比例会逐渐加大,因此,我们必须考虑未来潜在的职业投资人对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需求。对于会计目标,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三个层次表述:(1)会计应该提供有助于各类会计信息需求者进行各种决策时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包括管理型投资人、职业投资人、企业经营者、贷款人、政府、公众等。(2)根据我国的会计环境,目前企业应主要为管理型投资人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从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来看,为管理型投资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基本上可以满足我国各类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3)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适当提供对职业投资者投资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
4会计目标的实现途径
对于企业而言霍要的是实现会计目标途径如下:
1)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会计目标能使各类需求者满足其对信息的需求质量特征是评定会计信息是否有用的标准。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能规范财务报表信息。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和公众的切身利益也与会计信息质量高低有关系。会计信息质量越高越有利于企业实现会计目标。
2)选择适合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及经济环境的变化需要不断调整所制定的会计政策,以满足企业的经营管理。
3)充分披露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披露是投资者直接获悉的各类信息的来源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会计报表附注等。强化市场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的途径是高质量的信息披露。
5企业文化和会计目标的结合
传统的会计体系中企业未来盈利的能力没有考虑到企业文化对实现会计目标的影响。而随着企业文化在企业竞争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更多的人关注企业文化对会计目标实现的影响。
会计目标为信息需求者提供信息。内部管理层、国家、外部利益集团都属于信息的使用者。企业以往的经营状况和未来的发展潜力是企业管理层关心的信息。而国家各职能部门关注的是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及可靠性。银行、债权人以及证券投资者属于外部利益集团。会计目标提供的信息能让需求者获知关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来盈利能力。企业文化与会计目标的结合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6结束语
会计目标存在两种理论观点,两者并不矛盾,两种观点有区别又有联系,应该辩证的看待两种观点,而在企业实际运作中,应充分考虑到企业文化与会计目标的定位,使两者合力的结合,从而形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会计目标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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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论文篇4
「关键词信托业务会计信托业务会计目标信托业务会计假设信托业务会计要素
一、信托业务会计概念探索
依通常的看法,信托应是起源于英国的用益权(Use)制度。Use制度的运用须以财产所有者对受托人信任为前提,故以其为代表的财产处分方式,被称为信托(Trust)。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对信托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因此各国对什么是信托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共性,即信托行为的产生和信托制度的确立,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财产的所有者必须对某人或某组织充分信任,并将自己的财产委托其管理、经营;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必须达成某种形式的信托合同,约定对某项事宜进行委托。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委托人之所以设立信托是为了有效地管理财产,信托的本质是对财产的管理,最终目的是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可见信托财产是贯穿于信托全过程的核心主线。信托业务会计是反映并监督信托业务是否按照信托契约,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信息管理的特殊的专业性工作。
信托业务会计涵义的界定需清楚受托人的含义,《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人,受托人可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现阶段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所称的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于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从一开始就定位于以银行业务为主的混业经营体制,这一体制的特征集中表现为:一是信托业务银行化,信托投资公司按银行方式组织和经营资金,人民银行也按监管银行的方式监管信托业,从根本上扭曲了信托制度,使信托投资公司本应具有的资产管理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二是兼营业务混业化,信托投资公司既可以经营银行、证券、融资租赁等多种业务,又可以从事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等非金融业务,使其丧失了明确的方向。由于定位不当,信托行业自1979年恢复以来,虽曾在改革开放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暴露的问题与日俱增,国家不得不对信托行业进行五次清理整顿,最终才将信托投资公司定位于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因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目前既主要从事信托业务也从事非信托业务的事实,因此需明确信托业务会计不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另外信托业务会计也不是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的会计。因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信托业务的组织机构。除信托投资公司以外,按照信托业务性质还应包括从事受托理财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公司等。我们认为会计是参与组织信息管理的一个特殊系统,因此本文将信托业务会计定义为信托业的组织机构从事信托业务,对其受托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财产的信息管理与监督系统。
二、信托业务会计目标探索
信托,按其词义,就是相信和委托,“信”是“托”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托”是“信”的表现形式和具体,信托就是“信”和“托”的有机结合而构成的行为整体。本文认为信托业务会计目标的确定应倾向于受托责任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拓展。首先,受托方应承担如实地向委托方报告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与结果的义务,以便解除受托责任;其次,受托方还应承担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报告其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息,也就是受托人不仅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实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过程与结果的信息,还需报告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受托人是按照行业标准执业的、值得信赖的、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进行财产管理的;另外信托起源于英美国家,盛行于西方世界,我国引进信托制度却屡屡受挫,原因何在?本文认为这与信托行为是一种行为有关,我国本身不是一个崇尚法治的,表现在企业理财中即“人治”现象较为普遍。虽然国家、企业制定了许多制度、规章,但企业在理财中不按制度办事现象司空见惯。这与英美等国家重法制、重信用的文化特点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在我国发展信托事业必须加强监管,信托业务会计除承担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实报告其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息外,还应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利于监管部门判断受托人是否忠实、努力地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的信息。
信托业务会计的目标可概括为以下三方面:一是能如实反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息;二是提供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受托人是值得信赖的信息;三是提供监管部门判断受托人是否按照信托契约执行信托业务的信息。
三、信托业务会计基本假设探索
由于信托业务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使信托业务会计具有特殊性。本文认为信托业务会计基本假设应在会计的基本假设之上,进行内容的拓展和必要的修正。
(一)业务主体假设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它解决的是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有多大。在该前提条件下,会计只为本会计主体服务,以本会计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只核算本主体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界定信托业务会计主体需明确以下问题:
1.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不是信托业务会计主体。《信托法》要求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开管理、分别核算。由此产生这样的疑问,信托业务会计主体能否仍界定为信托业务组织机构?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是否意味着必然产生新的会计主体?一个单位内部是可以存在多个会计主体的,这取决于公司是否设立内部核算单位,但不管设立多少内部核算单位,资产负债表日不同内部核算单位的报表都应汇总反映,也就是公司有选择权,可选择建立还是不建立内部核算单位。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是两种实质完全不同的业务,非信托业务属于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属于代人理财业务,两者是不能在资产负债表日汇总反映的。1993年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纳入信托投资公司同一核算系统是基于信托发展的前期,信托业务不是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的主营业务,其实也是由于对信托的模糊认识。《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可见以信托业组织机构作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显然不能明确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范围,还会导致更多认识上的偏差,比如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合并会计报表,是否汇总报送等。因此信托业务会计主体不能是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
2.信托业务会计必须有新的会计主体。信托业务会计主体是谁?能否界定为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如果回答是肯定的,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就类似于记账机构,显然不符合信托的本质;另外《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独立于受益人,可见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作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不妥当。能否把信托业务界定为会计主体呢?信托业务作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能回答信托业务会计只为信托业务服务、信托业务会计以信托业务的存在为前提、只核算信托业务,但显然以业务为主体不符合会计主体的涵义,在这里会计主体被定义为特定单位或组织。本文认为会计主体的界定需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其本质,会计主体就是在于确定会计核算的范围,信托业务应该可以作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另外基金论的出现为以业务作为会计主体提供了佐证,基金论是以经营活动单位为基础,考察其经济活动,解释权益性质并指导有关经济业务处理的一种权益,它摒弃了业主权论中的以业主为中心的人格化关系和实体论中将企业虚拟为一个经济实体和法人的观点,而是以一个经营活动的单位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提出基金就是基金会计的核算主体。基金本身就是信托的一种,可见以信托业务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是合理的。
3.在解决了信托业务会计主体是信托业务的前提下,还应明确究竟是按每一信托业务单独核算还是将全部信托业务纳入同一核算系统。要明确这一问题就要看信托业务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人是谁。每一信托业务面对的是不同的信托客户,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在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提供信托业务信息时要遵守信托信息保密义务,只提供受益人或委托人投入的信托资产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息,而向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托业务情况应该是全面反映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所有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息。信托业务会计目标主要是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实提供旨在他们了解信托财产有效管理的信息,因此按每一信托业务单独核算更合理。因为对不同委托人而言,无论该信托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是简单还是复杂,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必须单独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信息并向具体受益人分配收益。至于向监管部门报送的信息可汇总,容易做到且不报表报送目的的实现。
(二)信托存续经营假设
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是指企业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企业也不会重组、消失、撤消或破产。如果以信托业务作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首先须明确信托业务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的期限还是指信托存续的期限。其次应明确企业的存续是否是信托存续的必要条件。根据《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期限是设立书面文件可以选择的记载事项,也就是某些信托业务可能没有明确的信托期限,故信托业务期限不能以信托合同的期限为依据,而应当是信托存续的期限。另外《信托法》还规定,信托存续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可见信托有相对的独立性,信托的存续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或者委托人的变化而变化,只取决于是否仍有必要委托他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也就是说信托业务会计仍然需要持续经营假设,只不过表述的内容需适合信托特点,即信托存续假设是指信托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继续经营下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在信托存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信托财产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出租、出售、投资、承担债务,也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分配信托收益。信托存续经营假设的确立为信托资产计价和信托损益确定提供了基础。当然信托存续并不意味着信托业务永远存在下去,当有证据表明不能继续,即信托终止,需放弃信托存续经营假设进入信托清算。
(三)契约分期假设
分期是指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由于信托存续经营假设的存在,有必要在信托存续期分期进行会计核算,以便及时给委托人或受益人提供信托业务会计信息,使委托人或受益人及时了解信托业务经营、运作、风险情况。会计期间的划分是人为的,究竟如何分期?信托行为是一种行为,信托当事人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界定各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因此这种行为又具体表现为契约行为;另外拥有财产的人之所以要设立信托,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具有管理能力的人进行管理,是因为自己不具备管理的能力或者虽然具备管理的能力但可能受各种条件的制约而无法亲自管理。可见从委托人设立信托的初衷来看,是为了有效地管理财产,从受托人的角度看是提供有偿服务,只要受托人不违反信托契约,忠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信托财产的损失就由受益人承担。这种复杂的信托关系必须只能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来保障。受益人由于不参与信托资产的管理,一般不能对受托人进行监督,却承担着信托风险,作为信托受益人或委托人必然在契约中具体规定受托人什么时期报送会计信息,而不同的信托受益人或委托人由于对风险的反应程度不同及会计信息对其判断信托风险、收益的有用程度不同,因而必然形成不同会计间隔报送会计信息的要求,也有可能是实时信息,这就得看双方的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契约分期假设可作为信托业务会计基本假设,至于向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托业务会计信息可由监管部门统一规定,信托业可按规定汇总、报送,不契约分期假设的成立。
(四)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并重假设
货币计量假设是指会计核算应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信托业务会计同样需借助货币进行信托资产管理、运用、处分的核算,并为使信托业务会计提供的信息相互可比,货币计量假设也应假定币值不变。但是信托业务会计特殊的地方是受托人从事信托业务是按照约定收取报酬的,却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也就是通常赋予了信托业投资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仅对信托管理中没有遵循行为标准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可见受托人的行为标准对于受托人正确地履行管理信托的义务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信托法》的规定是“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非常笼统,很难量化,因此本文认为受托人为解除受托责任,需提供有助于委托人或受益人及监管部门判断其财产管理行为是否遵循行为标准的信息,而这样的信息只凭货币信息是难以合理判断的。因此基于信托业务的这一特性,信托业务会计不仅需提供规范的货币计量信息,还需提供规范的非货币计量信息,因此信托业务会计必须建立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并重假设。
四、信托业务会计要素探索
《会计制度》中,在不涉及损益的情况下对信托业务的核算设置了两大类会计科目:信托资产来源类与信托资产运用类。会计科目是会计要素的具体化,由上述会计科目的设置可以看出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在不涉及损益的情况下有两类会计要素即信托资产来源与信托资产运用。在涉及损益的情况下,有三类会计要素即信托收入、信托费用、信托损益。
我国《信托法》表明,信托是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和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可见信托利益归于受益人,那么根据“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的信托法理念,信托关系一经确立受益人就不应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虽然《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中有“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字眼,但不能由此说明是谁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只隐含说明信托是一种不完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或受托人名义上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既然信托财产不能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与负债核算,又不能作为所有者权益核算,新制度就采用信托资产运用和信托资产来源作为信托业务会计要素,这一迂回战术的使用使得信托业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在会计要素的确认上相距太远,有悖于会计制度改革的方向;另外,回避分歧并不能彻底解决。其实信托资产运用在实质上就是信托资产,信托资产来源主要就是信托受益人权益,只不过这种权益既不同于债权人权益即负债,又不同于所有者权益,也就是说受益人既不是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的债权人,也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本文认为采用信托受益人权益更符合《信托法》确定的信托是一种财产不完全转移的管理制度的规定。
明确信托业务会计要素还需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信托业务会计是否存在信托负债会计要素,2002年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出现“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的规定,但制度并不是说信托业务在运作过程中不能有负债,而是说委托人投入的信托财产不能作为信托业务的负债。另外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26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从事的五项禁止行为,其中前三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不得举借外债。可见制度限制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过程中负债业务的发生,但不是说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信托业务时没有可能产生负债。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所设计的“应付信托账款”、“代扣代缴税金”、“待分配信托收益”、“应付受托人收益”等科目实为信托业务产生的负债类科目。
本文认为信托业务会计要素为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受益人权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和信托损益六要素。其中信托资产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并由其控制的资源;信托负债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信托受益人权益是指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资产所享有的利益;信托收入是指信托业务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信托费用是指信托业务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某项信托资产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信托损益是指信托业务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在数量上它等于信托收入与信托费用的差额。
六要素之间存在着如下的会计平衡关系,静态会计恒等式:信托资产=信托受益人权益+信托负债;动态会计恒等式:信托收入-信托费用=信托损益。其中“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受益人权益”可作为信托资产权益表的平衡依据,“信托收入-信托费用=信托损益”可作为信托损益表的平衡依据,因而产生了两个对外提供的信托财产管理报表:信托资产权益表和信托损益表。信托资产权益表是反映在某一特定日期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受益人权益财务状况的报表,参照通常使用的资产负债表的“账户式”格式,信托资产权益表的表身可分为左右两方,左方列示信托资产各项目,右方列示信托负债、信托受益人权益各项目,信托资产各项目的合计应等于信托负债与信托受益人权益的合计。信托损益表是反映在某一会计期间内信托业务产生的经营成果的报表,参照单步式利润表的结构,信托损益表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信托收入;二是信托费用;三是信托损益。其中第三部分信托损益是第一部分信托收入和第二部分信托费用之差。
信托资产权益表和信托损益表只能够反映信托财产财务状况与收益情况,至于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受托人是否值得信赖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判断受托人是否按照信托契约执行信托业务的信息该采用什么样的信托业务会计报告形式,是需要进一步和探讨的问题。
主要
陈国辉、2001.会计研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霍津义、2003.中国信托业理论与实务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信托投资论文篇5
「关键词信托业务会计信托业务会计目标信托业务会计假设信托业务会计要素
一、信托业务会计概念探索
依通常的看法,信托应是起源于英国的用益权(Use)制度。Use制度的运用须以财产所有者对受托人信任为前提,故以其为代表的财产处分方式,被称为信托(Trust)。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对信托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因此各国对什么是信托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共性,即信托行为的产生和信托制度的确立,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财产的所有者必须对某人或某组织充分信任,并将自己的财产委托其管理、经营;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必须达成某种形式的信托合同,约定对某项事宜进行委托。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委托人之所以设立信托是为了有效地管理财产,信托的本质是对财产的管理,最终目的是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可见信托财产是贯穿于信托全过程的核心主线。信托业务会计是反映并监督信托业务是否按照信托契约,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信息管理的特殊的专业性工作。
信托业务会计涵义的界定需清楚受托人的含义,《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托人可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现阶段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所称的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于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从一开始就定位于以银行业务为主的混业经营体制,这一体制的特征集中表现为:一是信托业务银行化,信托投资公司按银行方式组织和经营资金,人民银行也按监管银行的方式监管信托业,从根本上扭曲了信托制度,使信托投资公司本应具有的资产管理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二是兼营业务混业化,信托投资公司既可以经营银行、证券、融资租赁等多种业务,又可以从事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等非金融业务,使其丧失了明确的发展方向。由于定位不当,信托行业自1979年恢复以来,虽曾在改革开放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暴露的问题与日俱增,国家不得不对信托行业进行五次清理整顿,最终才将信托投资公司定位于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因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目前既主要从事信托业务也从事非信托业务的事实,因此需明确信托业务会计不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另外信托业务会计也不是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的会计。因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信托业务的组织机构。除信托投资公司以外,按照信托业务性质还应包括从事受托理财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公司等。我们认为会计是参与经济组织信息管理的一个特殊系统,因此本文将信托业务会计定义为信托业的组织机构从事信托业务,对其受托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财产的信息管理与监督系统。
二、信托业务会计目标探索
信托,按其词义,就是相信和委托,“信”是“托”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托”是“信”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信托就是“信”和“托”的有机结合而构成的行为整体。本文认为信托业务会计目标的确定应倾向于受托责任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拓展。首先,受托方应承担如实地向委托方报告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与结果的义务,以便解除受托责任;其次,受托方还应承担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报告其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息,也就是受托人不仅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实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过程与结果的信息,还需报告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受托人是按照行业标准执业的、值得信赖的、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进行财产管理的;另外信托起源于英美国家,盛行于西方世界,我国引进信托制度却屡屡受挫,原因何在?本文认为这与信托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有关,我国本身不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表现在企业理财中即“人治”现象较为普遍。虽然国家、企业制定了许多制度、规章,但企业在理财中不按制度办事现象司空见惯。这与英美等国家重法制、重信用的文化特点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在我国发展信托事业必须加强监管,信托业务会计除承担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实报告其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息外,还应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利于监管部门判断受托人是否忠实、努力地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的信息。
信托业务会计的目标可概括为以下三方面:一是能如实反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息;二是提供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受托人是值得信赖的信息;三是提供监管部门判断受托人是否按照信托契约执行信托业务的信息。
三、信托业务会计基本假设探索
由于信托业务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使信托业务会计具有特殊性。本文认为信托业务会计基本假设应在会计的基本假设之上,进行内容的拓展和必要的修正。
(一)业务主体假设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它解决的是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有多大。在该前提条件下,会计只为本会计主体服务,以本会计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只核算本主体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界定信托业务会计主体需明确以下问题:
1.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不是信托业务会计主体。《信托法》要求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开管理、分别核算。由此产生这样的疑问,信托业务会计主体能否仍界定为信托业务组织机构?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是否意味着必然产生新的会计主体?一个单位内部是可以存在多个会计主体的,这取决于公司是否设立内部核算单位,但不管设立多少内部核算单位,资产负债表日不同内部核算单位的报表都应汇总反映,也就是公司有选择权,可选择建立还是不建立内部核算单位。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是两种实质完全不同的业务,非信托业务属于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属于代人理财业务,两者是不能在资产负债表日汇总反映的。1993年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纳入信托投资公司同一核算系统是基于信托发展的前期,信托业务不是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的主营业务,其实也是由于对信托的模糊认识。《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可见以信托业组织机构作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显然不能明确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范围,还会导致更多认识上的偏差,比如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合并会计报表,是否汇总报送等。因此信托业务会计主体不能是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
2.信托业务会计必须有新的会计主体。信托业务会计主体是谁?能否界定为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如果回答是肯定的,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就类似于记账机构,显然不符合信托的本质;另外《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独立于受益人,可见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作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不妥当。能否把信托业务界定为会计主体呢?信托业务作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能回答信托业务会计只为信托业务服务、信托业务会计以信托业务的存在为前提、只核算信托业务,但显然以业务为主体不符合会计主体的涵义,在这里会计主体被定义为特定单位或组织。本文认为会计主体的界定需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其本质,会计主体就是在于确定会计核算的范围,信托业务应该可以作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另外基金论的出现为以业务作为会计主体提供了佐证,基金论是以经营活动单位为基础,考察其经济活动,解释权益性质并指导有关经济业务处理的一种权益理论,它摒弃了业论中的以业主为中心的人格化关系和实体论中将企业虚拟为一个经济实体和法人的观点,而是以一个经营活动的单位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提出基金就是基金会计的核算主体。基金本身就是信托的一种,可见以信托业务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是合理的。
3.在解决了信托业务会计主体是信托业务的前提下,还应明确究竟是按每一信托业务单独核算还是将全部信托业务纳入同一核算系统。要明确这一问题就要看信托业务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人是谁。每一信托业务面对的是不同的信托客户,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在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提供信托业务信息时要遵守信托信息保密义务,只提供受益人或委托人投入的信托资产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息,而向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托业务情况应该是全面反映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所有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息。信托业务会计目标主要是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实提供旨在他们了解信托财产有效管理的信息,因此按每一信托业务单独核算更合理。因为对不同委托人而言,无论该信托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是简单还是复杂,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必须单独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信息并向具体受益人分配收益。至于向监管部门报送的信息可汇总,容易做到且不影响报表报送目的的实现。
(二)信托存续经营假设
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是指企业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企业也不会重组、消失、撤消或破产。如果以信托业务作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首先须明确信托业务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的期限还是指信托存续的期限。其次应明确企业的存续是否是信托存续的必要条件。根据《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期限是设立书面文件可以选择的记载事项,也就是某些信托业务可能没有明确的信托期限,故信托业务期限不能以信托合同的期限为依据,而应当是信托存续的期限。另外《信托法》还规定,信托存续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可见信托有相对的独立性,信托的存续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或者委托人的变化而变化,只取决于是否仍有必要委托他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也就是说信托业务会计仍然需要持续经营假设,只不过表述的内容需适合信托特点,即信托存续假设是指信托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继续经营下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在信托存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信托财产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出租、出售、投资、承担债务,也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分配信托收益。信托存续经营假设的确立为信托资产计价和信托损益确定提供了基础。当然信托存续并不意味着信托业务永远存在下去,当有证据表明不能继续,即信托终止,需放弃信托存续经营假设进入信托清算。
(三)契约分期假设
会计分期是指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由于信托存续经营假设的存在,有必要在信托存续期分期进行会计核算,以便及时给委托人或受益人提供信托业务会计信息,使委托人或受益人及时了解信托业务经营、运作、风险情况。会计期间的划分是人为的,究竟如何分期?信托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信托当事人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界定各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因此这种行为又具体表现为契约行为;另外拥有财产的人之所以要设立信托,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具有管理能力的人进行管理,是因为自己不具备管理的能力或者虽然具备管理的能力但可能受各种条件的制约而无法亲自管理。可见从委托人设立信托的初衷来看,是为了有效地管理财产,从受托人的角度看是提供有偿服务,只要受托人不违反信托契约,忠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信托财产的损失就由受益人承担。这种复杂的信托关系必须只能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来保障。受益人由于不参与信托资产的管理,一般不能对受托人进行监督,却承担着信托风险,作为信托受益人或委托人必然在契约中具体规定受托人什么时期报送会计信息,而不同的信托受益人或委托人由于对风险的反应程度不同及会计信息对其判断信托风险、收益的有用程度不同,因而必然形成不同会计间隔报送会计信息的要求,也有可能是实时信息,这就得看双方的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契约分期假设可作为信托业务会计基本假设,至于向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托业务会计信息可由监管部门统一规定,信托业可按规定汇总、报送,不影响契约分期假设的成立。
(四)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并重假设
货币计量假设是指会计核算应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信托业务会计同样需借助货币进行信托资产管理、运用、处分的核算,并为使信托业务会计提供的信息相互可比,货币计量假设也应假定币值不变。但是信托业务会计特殊的地方是受托人从事信托业务是按照约定收取报酬的,却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也就是通常赋予了信托业投资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仅对信托管理中没有遵循行为标准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可见受托人的行为标准对于受托人正确地履行管理信托的义务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信托法》的规定是“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非常笼统,很难量化,因此本文认为受托人为解除受托责任,需提供有助于委托人或受益人及监管部门判断其财产管理行为是否遵循行为标准的信息,而这样的信息只凭货币信息是难以合理判断的。因此基于信托业务的这一特性,信托业务会计不仅需提供规范的货币计量信息,还需提供规范的非货币计量信息,因此信托业务会计必须建立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并重假设。
四、信托业务会计要素探索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在不涉及损益的情况下对信托业务的核算设置了两大类会计科目:信托资产来源类与信托资产运用类。会计科目是会计要素的具体化,由上述会计科目的设置可以看出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在不涉及损益的情况下有两类会计要素即信托资产来源与信托资产运用。在涉及损益的情况下,有三类会计要素即信托收入、信托费用、信托损益。
我国《信托法》表明,信托是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和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可见信托利益归于受益人,那么根据“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的信托法理念,信托关系一经确立受益人就不应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虽然《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中有“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字眼,但不能由此说明是谁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只隐含说明信托是一种不完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或受托人名义上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既然信托财产不能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与负债核算,又不能作为所有者权益核算,新制度就采用信托资产运用和信托资产来源作为信托业务会计要素,这一迂回战术的使用使得信托业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在会计要素的确认上相距太远,有悖于会计制度改革的方向;另外,回避分歧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其实信托资产运用在实质上就是信托资产,信托资产来源主要就是信托受益人权益,只不过这种权益既不同于债权人权益即负债,又不同于所有者权益,也就是说受益人既不是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的债权人,也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本文认为采用信托受益人权益更符合《信托法》确定的信托是一种财产不完全转移的管理制度的规定。
明确信托业务会计要素还需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信托业务会计是否存在信托负债会计要素,2002年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出现“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的规定,但制度并不是说信托业务在运作过程中不能有负债,而是说委托人投入的信托财产不能作为信托业务的负债。另外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26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从事的五项禁止行为,其中前三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不得举借外债。可见制度限制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过程中负债业务的发生,但不是说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信托业务时没有可能产生负债。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所设计的“应付信托账款”、“代扣代缴税金”、“待分配信托收益”、“应付受托人收益”等科目实为信托业务产生的负债类科目。
本文认为信托业务会计要素为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受益人权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和信托损益六要素。其中信托资产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并由其控制的资源;信托负债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信托受益人权益是指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资产所享有的经济利益;信托收入是指信托业务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信托费用是指信托业务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某项信托资产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信托损益是指信托业务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在数量上它等于信托收入与信托费用的差额。
六要素之间存在着如下的会计平衡关系,静态会计恒等式:信托资产=信托受益人权益+信托负债;动态会计恒等式:信托收入-信托费用=信托损益。其中“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受益人权益”可作为信托资产权益表的平衡依据,“信托收入-信托费用=信托损益”可作为信托损益表的平衡依据,因而产生了两个对外提供的信托财产管理报表:信托资产权益表和信托损益表。信托资产权益表是反映在某一特定日期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受益人权益财务状况的报表,参照通常使用的资产负债表的“账户式”格式,信托资产权益表的表身可分为左右两方,左方列示信托资产各项目,右方列示信托负债、信托受益人权益各项目,信托资产各项目的合计应等于信托负债与信托受益人权益的合计。信托损益表是反映在某一会计期间内信托业务产生的经营成果的报表,参照单步式利润表的结构,信托损益表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信托收入;二是信托费用;三是信托损益。其中第三部分信托损益是第一部分信托收入和第二部分信托费用之差。
信托资产权益表和信托损益表只能够反映信托财产财务状况与收益情况,至于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受托人是否值得信赖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判断受托人是否按照信托契约执行信托业务的信息该采用什么样的信托业务会计报告形式,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陈国辉、2001.会计理论研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霍津义、2003.中国信托业理论与实务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信托投资论文篇6
收稿日期:2015-01-13
作者简介:林德琼(1963-),男,福建宁德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金融工程和信托研究。E-mail:lindurk@126.com
刘善存(1964-),男,河北枣强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金融市场微观结构、行为公司金融研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191)
摘要:本文以合作博弈理论为基础,结合合作博弈理论中Sharply值的基本思想,以及房地产信托计划中参与者的利益分配问题,构建房地产信托产品定价模型。利用该定价模型,通过数值仿真分析信托规模、信托业的平均回报率、无风险利率以及宏观政策对信托计划中各参与者及投资者预期收益率的影响,并给出房地产信托计划中投资者预期投资收益率的计算方法。通过实例论证测算得出的投资者预期投资收益率与信托公司给出的预期收益率相差不大,表明本文所构建的模型是合理的。
关键词:合作博弈理论;Sharply值;信托产品定价模型;房地产信托计划
中图分类号:F832.4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04-0054-07
中国信托业经过黄金十年的飞速发展,截至2014年末,其管理的信托资产总规模达到近14万亿元人民币,仅次于银行业,已跃居国内第二大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的投融资渠道之一,信托公司运行的效率和发展会直接影响到社会资金配置效率和宏观经济运行,其风险管理及产品定价日益受到海内外金融界的重视。如何更加合理定价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也称信托计划),充分保障投资人的利益,真正使信托公司发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能,对于信托参与者来说意义重大。
对信托产品定价研究的文献主要包括:余力等[1]运用CAPM模型和BayesianVAR模型,对我国集合信托产品的定价规律进行研究,认为其产品收益率偏重于安全性和稳定性,在定价过程中存在较强的惯性。王谦[2]认为,企业发行债券可对信托产品结构造成冲击,并可对信托产品的收益率产生制约。邓旭升和肖继五[3]基于SVAR-GARCH-M模型和因子分析法研究发现,我国集合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是以债券回购利率为基准,并随国内价格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许雄斌[4]以信托创新产品为研究对象,对信托产品定价规律做过研究。
鉴于针对具体信托产品定价的研究还很少,本文基于合作博弈理论,以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为研究对象,构建信托产品定价模型,并通过实例论证其合理性。
一、合作博弈理论及在定价方面的应用
根据博弈局中人之间是否具有有约束力的协议,可以将一个博弈过程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主要研究在博弈局中人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使得整体利益最大时,各局中人如何分配收益的问题。其中,合作是合作博弈的基础,团体理性是其重点。
条件(1)称为集体理性,它描述的是帕累托最优条件,即所有局中人的收益之和等于联盟的收益。条件(2)称为个体理性,它描述的是博弈局中人的个体理性,也就是说参与合作后局中人的利益大于不合作时的利益。只有当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时,局中人才会与其他人合作形成一个联盟。
因为满足个体理性以及集体理性的配置可能不是唯一的,所以需要考虑配置之间的优劣问题。
定义3[7]:对于联盟S的两个配置x,y,如果x,y满足以下条件,那么称配置x占优于配置y。
xi>yi,i∈S
由合作博弈的定义易得,各局中人互不合作形成的独立联盟不是占优联盟。
根据占优的概念可以判断各个配置的优劣,从而判断出最优的配置,得到稳定的联盟,也即得到合作博弈的解。本文对几种合作博弈解进行简单的介绍和分析。
定义4[8]:合作博弈中,核心指所有不被占优的配置组成的集合,记为C(v)。
一方面,并不是所有合作博弈都存在非空核心;另一方面,当合作博弈存在非空核心时,核心里的配置常常是有无限多个,因此,合作博弈的解不易得。1953年Sharply提出了Sharply值,给出了合作博弈解的公理化概念。Sharply值的主要含义是根据联盟中各局中人的边际贡献确定整个联盟的利益分配,即每一个局中人的利益为他所参与的联盟边际贡献的期望值。
定义5[9]:含有n个局中人的博弈(N,v)的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Sharply在1953年证明了Sharply值满足有效性公理、对称性公理和可加性公理,并且Sharply值是唯一的。此外,Sharply还证明了Sharply值属于核心,即Sharply值是占优配置。下面简单介绍Sharply值满足的三个公理:
首先,有效性公理:若对i∈N,?S∈N,有V(S∪{i})=V(S),则φi(v)=0。其中局中人i称为哑元(dummyplayer)。
直观理解,哑元i不影响任何联盟的利益分配,换句话说,哑元不对大联盟的利益做出任何贡献,因此哑元的利益为0。
其次,对称性公理:设π是{1,2,…,n}的一个置换,有φπ(i)(v)=φi(v)
直观理解,即每一个局中人的利益与其在博弈中的位置无关,仅与其对整个联盟的边际贡献有关。
最后,可加性公理:对于合作博弈的任意两个特征函数u和v,有φi(u+v)=φi(u)+φi(v)。
可加性公理的直观理解,为局中人i所参与的独立博弈构成的新博弈的利益是独立博弈的利益的和。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及其定价模型构建
1.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及其分类介绍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是信托公司设计并发行的一种专门投资于房地产的信托产品,投资的房地产可以是居民楼(经济适用房、危房改造、棚户区建设、商品房等)、商业建筑和办公楼等。该信托计划不仅作为债权,也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于房地产股票或未上市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此理财产品类似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REITs(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在国外比较盛行,它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多数特定投资者的资金,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严格地讲,我国目前房地产信托计划尚不是国际意义上的REITs。因为REITs的显著特点在于:收益主要来源于租金收入和房地产升值;收益的大部分(约90%)将用于分红;长期回报率较高。而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收入来源于房地产抵押贷款取得的利息,而且属于私募性质,流动性差,收益权可以转让但目前还不能上市交易。国际意义上的REITs其绝大多数属于公募,既可以封闭运行,也可以上市交易流通。
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收入来源可以将该信托计划分为:权益类、抵押贷款类、混合类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也可根据是否可以追加发行,可以将该信托计划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
2.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合作博弈解的选择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中主要涉及到:委托人(投资人)、受托人(信托公司)、房地产公司以及保管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起到保管信托资金的作用,收取的保管费用也是确定的。所以在信托定价过程中可以不考虑商业银行。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形成的原因在于,投资人有资金但没有好的投资选择,房地产公司又有融资需求。此时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利用自己的经营业务范围及专业经验为投资人提供专业的理财服务,如向投资者发行信托产品募集信托资金,以股权或债权形式解决房地产公司的融资需求,从中获得必要的服务费用(即信托报酬或佣金)以及投资收益。这样投资人可以获得投资收益,房地产公司可以获得融资。所以投资人、信托公司、房地产公司在整个信托计划中形成了一个利益联盟,而这个联盟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整个联盟的利益是如何分配的。
根据合作博弈的概念,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利益分配问题可以利用合作博弈的相关知识解决,即对这个合作博弈问题进行求解,根据前面介绍的两种重要的合作博弈解——核仁和Sharply值的性质,并考虑到合作博弈解的可计算性和操作性,以及Sharply值体现的公平合理性,本文选取Sharply值求解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中的合作博弈解。
3.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定价模型的假设
根据以上分析,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合作博弈的局中人可以简化为:房地产公司、信托公司以及投资者。房地产业是一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因此,在该信托计划的合作博弈建模中需要考虑宏观经济因素。
在一个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中,所有的投资者又都是同质的,且信托产品的收益分配又与投资者的投资额有关,所以可以将所有的投资者看做一个总的投资者,各投资者的收益为投资资金在总资金中的比例与总投资者收益的乘积。
设投资者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总资金为K1。根据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要求,信托公司为保证标的项目的正常运转需准备标的项目资金的0.3%作为信托准备金,记信托公司留取的项目准备金为K2。此外,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信托公司会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比如:向标的项目公司派出董事或法人代表、财务人员,统称监管人员,记信托公司投入的监管人员总人数为L2,人均工资为W2,则信托公司的总成本为C2=L2×W2。
当房地产公司在进行标的项目建设时会投入自有资金进行先期建设,否则信托公司考虑到该项目的风险性,不会与房地产公司合作。设房地产公司投入的资金为K3,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公司的投入资金不得低于该标的项目的30%。此外房地产公司为建设标的项目,需要投入人力资源,记房地产公司投入到标的项目建设的总人数为L3,人均工资为W3,则房地产公司的总成本为C3=L3×W3。
一个大型的房地产项目一般要建设两年以上,因此选取三年期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资产利率,记其为r0。记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时,信托行业的平均回报率为r1。根据上面的分析,记宏观政策因素的影响为E1,由于信托公司参与到标的项目的建设中,并对标的项目的建设起到促进作用,记信托公司的影响为E2。
本文选用经典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来表示标的项目建设所带来的收益,Y=AtLαKβμ,其中,At表示宏观政策以及技术水平对生产的影响。在本文中,At=E1×E2,L表示标的项目投入的总劳动力,K表示标的项目投入的总资本,α表示劳动力产出弹性系数,β表示资本产出弹性系数,μ表示随机影响。本文考虑不变报酬模型,即随机干扰项不对最终产出造成影响,两个弹性系数的和为1。
4.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定价模型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确定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合作博弈模型中只有三个局中人:投资者、信托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并分别记他们为1、2、3,所以N={1,2,3}。因此,局中人的策略都是要么合作要么不合作。
因为本文考虑的是合作博弈,三个局中人在博弈前都签订协议,合作形成一个联盟,根据前面介绍的Sharply值的计算方法可以计算大联盟中每个局中人的利益。下面首先计算各联盟的利益情况。
(1)当三个局中人相互独立,即Sharply值计算公式中的s=1时,结果为:
投资者1只能投资于国债或存入银行,获得资金的利息,即:v(1)=K1×r0。
信托公司2会将这部分资金投入其他信托计划,获得收入:v(2)=K2×r1。
(2)当三个局中人两两合作,即Sharply值计算公式中的s=2时,结果为:
投资者1和信托公司2形成联盟时,相当于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可以投资到信托行业,获得信托行业的平均回报水平是:
v(1,2)=(K1+K2)×r1
当信托公司2和房地产公司3合作时,因为信托公司受本身资金限制并不能给房地产公司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所以二者不能形成有效的联盟,即二者联盟利益的和为二者独立联盟利益的和,即:
v(2,3)=v(2)+v(3)
当投资者1和房地产公司3合作时,即投资者通过其他渠道将资金投入到房地产行业中,比如购买房地产公司的公司债以及发行的股票等方式。此时,房地产公司能够开展项目的建设,二者联盟的利益为:
v(1,3)=AtLα3(K1+K3)β-C3-K1×r0-K3×r0
(3)当三个局中人都参与合作形成大联盟时,即Sharply值计算公式中的s=3时:
三个局中人共同合作:信托公司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者购买,信托公司将募集的资金投入到标的项目中,房地产公司利用融资得到的资金以及自己的资金开发标的项目。此外,信托公司还会在标的项目的建设中提供管理技术和财务建议,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对标的项目的建设起到重要作用。此时,联盟的利益为:
三、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定价模型影响因素
考虑到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定价模型中的影响因素有多个,下面利用数值模拟,简要分析各影响因素对最终利益分配的影响。根据前面的假设,设定模型的基本参数,选取资金产出弹性系数为0.670,劳动产出弹性系数为0.330。假设该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融资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且全部被投资者认购,即K1=5亿元;信托公司为标的项目投入自有资金0.150亿元,即K2=0.150亿元;并假设信托公司为标的项目投入管理人员10人,即L2=10,管理人员的平均工资为15万元,即W2=15万元;设房地产公司为标的项目投入自由资金2.200亿元(K3=2.200亿),以及建设工人500人(L2=500),建设工人的平局工资为5万元(W3=5万)。本文选取无风险资产的利率为0.050(r0=0.050),以及信托行业的平均回报率为10%(r1=0.100)。
关于房地产行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国内普通居民以及一部分学者认为房地产行业是暴利行业,其利润能达到30%以上甚至更高,而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认为房地产行业的利润平均低于20%,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房地产行业的评价利润在20%—30%之间[10],本文选取房地产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为25%,进行数值模拟。
1.投资者投入资金对房地产信托产品收益的影响
因为信托计划规模与投资者认购资金量有正比例关系,所以令K2=0.003×K1。此外,标的项目的建设资金不能全部来自于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融资,信托融资规模越大,说明标的项目的建设规模越大,因此房地产公司投入的自有资金越多。在此假设,房地产公司投入的资金等于信托计划融资的一半,即K3=0.500×K1。设信托计划的融资规模从2亿元增加到8亿元,步长为1000万元。其他参数保持不变。
从图1可以看出,当信托计划的融资规模不断扩大时,只有信托公司的收益是不断增加的。这是因为通过信托计划融资后,信托公司都会委派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且不管标的项目的规模如何,管理人员的数量都不会有很大变化,即信托公司的成本是不变的。因此,当信托计划的规模扩大后,信托公司的报酬增加。但投资者的收益以及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呈现出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这是因为当投资者投入很小时,房地产公司的实力普遍较低,其融资需求反而较强烈,标的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时较谨慎,因此要求的收益也较高,房地产公司也愿意让出部分利益给投资者。此时,投资者的收益较高,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也较高。当融资的规模不断增加时,房地产公司投入的自有资金比例不断增大,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该房地产公司实力较为雄厚,出于对房地产公司的信任,投资者要求的收益也会有所降低,因此投资者的收益以及收益率曲线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当融资规模为5亿元时,投资者的要求的标的项目收益比例达到最小值,且此时的信托计划的收益率曲线达到最低值。当融资规模大于5亿元时,房地产公司的融资规模较大,为达到融资目的,房地产公司愿意让出部分收益。因此,投资者的收益比例有所缓慢增加,同时收益率也缓慢上升。
根据上面的分析,当融资规模不断增加时,房地产公司让出的收益比例不断缩小,并在融资规模4.500亿元时,获得最大比例的项目收益(57.800%)。在此之后,房地产公司为实现融资,再次让出收益,其收益比例不断减小。
2.信托业平均回报率对房地产信托产品收益的影响
本文取信托行业的平均回报率从0.060以步长0.050增加到0.150。
从图2可以看出,本文的数值模拟结果与现实情况相符,即:随着信托行业平均回报率的增加,投资者以及信托公司的收益在标的项目总收益中的占比增加,而房地产公司的收益比下降。这是因为在信托行业收益率普遍较高的时期,房地产公司为获得项目融资,必须放弃部分收益以吸引投资者。
但房地产公司让出的收益是有限的,当信托业平均回报率很高时,房地产公司也只能选择其他融资方式,因此,信托行业平均回报率对于投资者的收益以及预期收益率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对于信托公司的收益以及房地产公司的收益影响相对较大,房地产信托的预期收益率相对稳定。
3.无风险利率对房地产信托产品收益的影响
本文选取三年期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并假设无风险资产利率从0.010以步长0.005增加到0.070。图3显示了无风险利率对各参与人收益以及投资者预期收益率的影响。
从图3可以看出,随着无风险利率的增加,投资者的收益比例以及房地产信托的预期收益率都有所上升,且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上升更为明显,而信托公司以及房地产公司的收益比例都有所下降,其中信托公司的收益比例下降不明显,而房地产公司的收益比例下降较为明显。
这是因为无风险利率的变化标志着国家货币政策的变化。当无风险利率较低时,货币政策较为宽松。此时房地产公司让给投资者的收益也较少,其预期收益率也较低;而当无风险利率较高时,说明国家实行较为稳健的货币政策,房地产公司融资较为困难,为实现融资,房地产公司必须让出部分收益。
4.宏观政策对房地产信托产品收益的影响
因为房地产业与国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国家会通过宏观政策直接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本文在模型设置时选用E1表示该影响因素,设宏观政策的影响因素从0.800以步长0.020增加到1.100。因为宏观因素抑制了房地产业的产出,即E1越小,表明国家对房地产业进行稳健的调控政策;当宏观因素促进了房地产业的产出,即E1越大,表明国家适当引导发展房地产业。
从图4中可以看出,当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逐渐放松时(E1由小增大),投资者和信托公司的收益比是逐渐减小的,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也是逐渐减小的,而房地产公司的收益比是逐渐增大的。这是因为当国家对房地产业进行调控时,房地产公司的融资更难、融资成本更高。此时房地产公司愿意让出部分收益,以获得项目融资,反之亦然。
从国家宏观政策对信托计划的三个参与方的影响大小来看,投资者受到的影响最大,其预期收益率也有较大变化,其次是房地产公司,信托公司受到的影响最小。
四、结语
本文首先介绍了合作博弈的基本知识,并重点介绍了合作博弈解中Sharply值的计算方法。结合Sharply值的基本思想,以及房地产信托计划中参与者的利益分配问题,确定了基于合作博弈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定价模型,并给出了房地产信托计划中投资者预期投资收益率的求解方法。利用该定价模型,本文通过数值仿真分析了信托规模、信托业的平均回报率、无风险利率以及宏观政策对信托计划中各参与者以及投资者预期收益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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