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采购方式(收集3篇)
施工采购方式范文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江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我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称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全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市级由财务部门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各市(区)国家税务局由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一)市局财务部门主管市局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市(区)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归口办公室管理,确定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局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表。
(七)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市(区)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报送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报送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市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应当设立综合管理岗位、项目操作岗位、审核监督岗位、合同执行岗位等四个政府采购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位职责: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界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界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办理备案和审批事项,拟定质疑答复意见等。
(二)项目操作岗位职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谈判、询价的具体业务,拟制政府采购合同等。
(三)审核监督岗位职责:审核采购合同,管理采购文件,检查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等。
(四)合同执行岗位职责:办理合同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手续,编报采购信息报表等。
综合管理岗位、合同执行岗位实行专岗专人配置,政府采购项目操作岗位据工作量实行一岗多人配置。市局配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可实行专人管理或兼职管理。
第八条市局和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单位政府购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建立政府采购内部运行机制。
第九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并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和职责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市局财务部门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当年度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确划分市局与各市(区)国家税务局的执行范围。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省局统一组织实施《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分散采购,也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工程40万元)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1.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执行;
2.分散采购的实施办法,由各级国税局采购人制定;
3.分散采购可以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实行委托采购的,应当与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由市局根据当年度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项目,通过组织招标、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协议供货以及授权采购的方式实施。
(一)国税系统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信息公布、在线交易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授权采购是指全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广东省国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在取得总局、省局授权后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以总局、省局文件方式进行授权,或通过采购人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方式进行授权。
第四章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经财政部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逐级上报总局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全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内部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程序
1.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2.政府采购工作组
3.集中采购部门
(二)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协调程序
(三)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程序
(四)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程序(流程)
1.采购项目立项审比程序
2.业务需求提交程序
3.技术方案提交程序
4.采购方式确定程序
5.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6.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7.废标处理程序
8.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9.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0.询价采购程序
11.委托机构采购程序
12.合同审核及付款程序
13.验收程序
14.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15.询问处理程序
16.质疑处理程序
17.回避申请处理程序
18.信息公告程序
第五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国税系统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项目由各级国税部门的采购人确定。
第二十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采购实施计划、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一)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级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级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施计划。
(三)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级属于分散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
(一)总局在统一布置预算“一上”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集中采购部分)、《政府采购预表》(总局部门集中采购部分)、《政府采购预算表》(各市分散采购部分)的编报口径。
(二)市局在汇总本系统预算“二上”后,根据预算“二上”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上报省局财务管理处。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的采购人应当自接到上级国税机关下的预算后,组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
第六章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总局、省局、市局对本级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由市局转报省局备案:
(一)市局制定的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情况;
(四)按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情况;
(五)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市局备案:
(一)县级以上市(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市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由市局转报省局审批:
(一)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服务或工程的;
(三)需要审批的授权采购;
(四)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协议,下同),由各级国税系统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章评审专家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评审专家的产生,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专家应当主要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三十一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聘请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二)从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三)对特殊项目所需税务业务专家,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无法抽取生的,可从《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四)按照上述办法仍然无法产生的,由采购人确定。
第三十二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以外聘请、产生评审专家的,应当在评标、谈判、询价工作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是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市局根据规定的权限对我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五条市局对我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五)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的情况;
(八)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十)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和总局、省局授权事项的落实情况。
(十一)市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施工采购方式范文篇2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法在我国实施以来,虽然成绩显著,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当前深化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应主要从制度设计、制度实施、制度监督和人员培训几方面入手。
一、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方面
加快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使政府采购工作有法可依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解决政府采购各项问题的关键所在。
首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设计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况是多方面的。例如,政府采购总量规模还不太大(目前大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不到,数量规模会影响作用能力);与世界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约200年的历史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基本的操作水平和能力比较有限;我国中央与地方、以及不同地区之间政府采购的操作、执行和管理能力与环境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我国社会各方面对政府采购制度在认识和行为上,仍受到诸多传统观念、传统习惯的影响,等等。鉴于我国政府采购方面的一些特殊背景,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研究时,需要在研究国情的基础上,准确地确定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定位。看看哪些政策是符合国情的,是“可为”的,哪些实际上是“不可为”的,或暂时“不可为”的,哪些介于“可为”与“不可为”之间,而哪些政策则是“非为不可”的。经过这样的过程,最后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其次,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应便于操作。研究制度设计的根本的目的是为实践服务。为实践服务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便于操作实施,并产生实实在在的作用。增强可操作性,重点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明确、精确、易行、可察。明确,是指政府采购制度目标、采购操作程序与方法、特别是一些概念要明确。例如,政府采购中有照顾中小企业、扶持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保护国货、低于市场平均价等政策目标。但是,要在现实操作中,何为“中小企业”?何为“落后地区”?何为“市场平均价”?等等,都应该有比较明确的定义和划分依据。精确,是一个“量”与“度”的概念。如照顾中小企业,应该在多大的量与度上给予照顾,确定“量”与“度”的依据是什么?
当前,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具体应解决好以下问题:
第一,尽快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条例)。按《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对其相关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分解、细化,进一步丰富和充实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切实解决现实工作中“有法可依”的问题。例如,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各种采购方式的评标办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解释、说明,以增强在具体工作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减少随意理解,甚至不恰当使用评标办法的现象。
第二,加快建立健全地方性各层次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鼓励各地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法》及上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框架下,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竞争的基本原则,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客观需要,以开拓、创新、探索的精神,研究制定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有利于监督管理、有利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办法、措施,而不应一味等、靠上级政策解决问题。
第三,明确界定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职责权利。政府采购活动本身涉及多个参与方,各个参与方在整过采购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只有对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监督机构、评标人员等在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和权利做出非常明确的界定,使众多的参与者按职责办事,工作到位而不越位,采购活动才可能顺利实施。
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面
在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面,主要是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规范。
首先,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购方式体系。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法中所包含的采购方式实际上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各种采购方式是有机结合,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因此,我国应对《政府采购法》中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进行必要梳理与调整,形成相互融洽与配合的关系。如对公开招标设计其他采购方式予以补充的适用条件。
其次,必须就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以指导和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根据特定的采购要求和市场条件选择适用特定的采购方式。否则采购人就可能不能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甚至还会为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提供条件,使他们采用其“偏爱”的方式,从而为政府采购中的腐败和不正当交易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和机会。
最后,必须对采购程序做出详尽合理的规定。从一定的意义上讲,采购方式与采购程序是密不可分的、互为表里的。选择了特定的采购方式,也就意味着选择了特定的采购程序。但在政府采购法的实态上,却并非尽然。例如,如果政府采购法指明了采购所采用的方式,但对在采用此方式时应该遵循的程序没有详尽合理的规定,则采购方式的适用也将有其名无其实。所以采购程序乃是政府采购法中有关采购方式的进一步深化,并且较之采购方式的适用更加重要。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上政府采购立法与实践的经验对采购程序做出详尽合理的规定,尤其是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
三、政府采购制度监督方面
依法强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是保证政府采购依法实施的重要保障,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最终都可能会偏离正常的轨道。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完善监管法规制度
以《政府采购法》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变化,及时制定和出台与监管工作相配套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法规、制度和办法,充分赋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各项监管权力,明确监管职能,保证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监管工作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同时明确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增强监督的震慑性。
(二)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法》明确的监管机关,应当切实肩负起政府采购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要积极发挥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通力协作,互通信息,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协商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纠正或处理,从而杜绝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首先,在加强对集中采购监管的同时,加大对分散采购的监管。可以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建立分散采购项目申报制、公开信息、抽取专家、采购合同备案、信息报告、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等制度和程序加以约束和牵制;同时制定和完善分散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分散采购行为的规范。
其次,在组织机构和操作流程上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监管机制,实行管、采分离;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做到采购、付款、验收等环节相分离,逐步形成有关各方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再次,坚决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在信息公开、采购流程、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纠纷仲裁等实行全面彻底公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章,促进全社会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最后,对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严肃人员工作纪律,建立岗位考核体系。
(三)实施全程监管,特别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工作
不断创新监管方式,调整监管内容,实施科学监管,变现场监管为主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全程监管。例如,积极参与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对采购资金结算情况进行监督,规范结算行为;对采购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促进采购项目保质保量完成。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工作。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规范,采购项目是否完善、细致,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一是要求各采购单位及时做好全年采购计划,详细列出年度采购项目和资金。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对无采购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以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刚性,硬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二是优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从预算编制入手,细化采购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采购计划,增强采购的计划性,减少随意性。
(四)健全监管机构
依法统一设置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并合理配备人员是保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成效的关键因素。只有合理设置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干部队伍,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才能够提高政府采购监管水平,增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和效果。
四、人员素质提高方面
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素质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开展在职人员的在岗培训
加强培训工作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首要任务之一,使政府采购制度以更大的规模和更快的速度向纵深推进的保证,必须要大力抓好培训工作。
(二)创新当前的用人机制和用人标准,不断充实政府采购岗位人员
随着政府采购法贯彻执行力度增加,各地采购量迅猛增加,采购中心亟须补充精干力量。要在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与岗位的要求之间建立严格的筛选任用机制,以增进岗位工作的廉洁性、高效性和严肃性。要真正从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从发展的观点出发,聘用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复合型人才,并有计划地从地方有两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大学毕业生中招聘一定数量的人才,将他们吸收到政府采购队伍中。要建立一种“严进宽出”的用人机制,实行持证上岗,杜绝“任人唯亲”、“内部调度”等不良的用人机制。通过各种激励法,促进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长。要选用政治过硬,作风民主,为人正派,有强烈敬业心,综合素质强的人员从事监管工作,对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要严格实行辞退制度。
(三)建立政府采购人员的考核激励机制
考核奖惩机制是事关政府采购工作能否永葆活力的关键所在。要分析认识每一员工的各种需要,刺激动机,激发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内在积极性应该是组织管理者的核心工作之一。要建立起系统的考核办法,科学地实施激励机制。要从政治生活上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给予关心,使其免除后顾之忧。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要从工作实绩、业务能力、岗位职责、工资待遇、人缘关系、服务单位评价、社会影响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核。通过考核使每一个员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发展方向、找到持续改进的动力,进而在内部形成一个激励改进的氛围和环境,使阳光的事业永远充满希望。
参考文献:
1、黄明锦.浅谈政府采购绩效评估[J].经济研究参考,2009(5).
施工采购方式范文篇3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管理
1、引言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的各行各业都逐渐与国际接轨,各种行业标准都逐渐引用国际整理的ISO认证体系。建筑工程也是一样,既获得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机遇,同时也迎来了来自国际的竞争,此种形势之下,工程建设新的体制就应运而生,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选择合适的工程公司,以项目法人为主体,实施建设项目承包制。国内许多大型的建筑工程公司都已经或正在向全功能的EPC(Engineer,Procure,Construct)工程公司转制。EPC工程公司在节省投资、缩短施工周期、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收到良好的效果。EPC工程总承包通过签订总承包合同来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筑市场交易与项目组织实施的行为规则和制度安排。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业主只与总承包商建立合同关系,减少了招标投标和合同谈判次数。在履约过程中,总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负责,克服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相互脱节的矛盾,使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机地组织在一起,有序衔接,合理交叉,能有效地对工程进度、建设资金、物资供应、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和综合控制。同时,有利于协调各方关系,化解矛盾,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达到业主所期望的最佳的项目建设目标。EPC全过程的系统和整体管理,有利于实现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体优化管理。而项目采购管理是EPC全过程的系统和整体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探讨如何完善EPC采购管理工作的策略对于进一步提高项目工程效益有重要的意义。
2、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主要采购模式
2.1集中采购模式
集中采购模式是指工程采购部门将工程各项目部门所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专门机构集中采购统一实施。集中采购模式往往具有显著的采购效益,成本随着采购量的加大而降低。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因其监管水平较低、采购工作人员水平不高,一般适合使用集中采购模式。具体说来,集中采购的特点在于:
(1)项目采购一般都有特定的使用价值需求,而一般的非专业部门很难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只有专门的人才掌握了专业的知识才能实现采购的目的,故集中采购便于专业化分工,培养采购专业型人才,促进采购技术、方法的提高,最终保证采购的质量。
(2)集中采购可以使采购活动形成规模效应,通过整体采购的形式引导供应商之间产生竞争,通过市场竞争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从而可以精简采购部门人员,设立专门的采购机构,降低工程企业的采购支出。同时通过标准的采购程序实现对采购活动的监督,避免商业贿赂行为的出现。
(3)集中采购一般都会形成比较稳定的采购政策和程序,而这些制度是具有连续性和统一性的,将各分部门的采购权集中起来,同时,成立专门的机构对采购进行直接控制,使采购方法、采购条件、采购原则等的执行更加有保证,在整体上提高了采购活动的透明度,降低了采购人员的概率。
(4)集中采购使得采购活动成为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种市场行为,其可以促进项目采购市场的逐渐完善,同时抑制了传统采购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采购市场真正实现市场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让供应商展开充分竞争,最终打破市场限制,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
2.2分散采购模式
分散采购模式是指由各消费或使用部门以货币形式直接采购所需货物、工程及服务的组织管理形式。它的主要特点就是使用者即采购者,采购权与使用权是一体的。与集中采购模式不同的是从工程总项目的角度来看,采购权是分散到各部门的,采购主体众多情况也比较复杂。一般的工程企业都采取财务以货币形式向各预算部门供给经费,再由各预算部门根据所需采购物品及劳务。
分散采购最直接的优点就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地进行快速和直接的沟通,使采购行为具有一定弹性,提高采购效率。通过与供应商的直接接触可以培养与供应商的长期合作关系,有利于解决问题,满足要求,但这种关系的另一面也是十分危险的,即为腐败提供了土壤。另外,分散采购使得部门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出现分歧时,很难保证企业的整体利益。部门在采购时必然以所在部门的利益为考虑的主要因素,这种利益的驱使很可能会忽略了高层次的组织目标。
2.3零星采购模式
所谓零星采购模式是前两种采购模式的结合,也可以称之为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指的是将采购权适当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组织管理形式。该模式使得项目采购更具灵活性,结合了两种采购模式的优点同时也克服了各自的不足,既利用了采购的规模效应,同时也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了采购的时效性,讲究采购权与使用权的适度分离。工程企业一方面通过集中采购来达成节约资金提高收益等目标,另一方面又保留适当的分散采购,以满足各使用部门的特别需求、紧急需求或零星需求,灵活地兼顾各层利益,处理特殊问题,保证部门的正常运转。也正是因为存在这种优势,许多工程企业都在转身采取这种采购模式。当然,每个公司根据自身条件不同所采用的模式也各有异同,有的以集中采购为主,有的主要以分散采购为主,还有的根据所采购对象决定采购的模式,如对于分散的办公用品、维修等日常性采购主要通过分散采购进行,由各使用部门直接到市场采购。而对于高价值的项目责任和政策制定的责任进行控制,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高价值、高风险的对象由采购部门专业化、技术精湛的采购人员操作,从宏观层次上计划和调控,有利于制定和实施统一的采购政策,实现项目采购的战略目标;低价值、低风险的采购是常规作业,由使用单位自行购买,可以保持采购的灵活性和采购速度。因而,半集中半分散模式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项目采购模式,我国一些企业普遍采用这种模式。
3、完善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管理的主要建议
项目采购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物质基础。分析设备、散材在总承包合同价款中所占的比重在一半以上。而且类别品种极多、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同时对其质量、价格和进度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并具有较大的风险性。稍有失误,不仅影响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费用,甚至会导致总承包单位的亏损。提高对采购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加强对采购工作的领导,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3.1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
首先,要完善采购制度环境。从宏观层面来讲,工程采购模式的制度环境包括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制度环境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制度环境。从微观层面上讲工程采购的制度环境只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制度环境,具体地讲就是指我国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所出台的各种部门规章以及其他相关的有强制力的规定、办法和文件等以及企业内部的制度性文件与规范。
其次,对于工程项目企业来讲,在企业自身内部也要形成一系列采购管理制度,对采购模式的选用、采购程序的确定等进行明确规定,保证项目采购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工程采购模式的制度环境应当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进行修改和调整,这将有利于我国建筑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和完善,也将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在国际竞争与合作中的效率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工程采购的制度环境是我国建设行业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该不断地改革、发展和完善。目前,急迫的任务之一就是加快清理、修改相关的建筑法律法规,使其能够适应工程采购模式多样化、灵活化的要求。
最后,还要建立项目采购管理的专业化常设机构。项目采购模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是项目采购工作的确是举足轻重的,因此必须要有专业化的常设机构来进行采购管理才可以保证采购的顺利进行。建立与工程总承包功能相适应的采购管理组织机构的必要性是采购工作本身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对采办的要求更高,具有周期紧、业主要求严格、风险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采购管理必须是专业化的管理,必须由企业内部采购常设机构来完成。
3.2使采购部门与其他主要部门形成良好对接
既然项目采购需要由专门的采购管理机构负责,那么如何实现采购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良好对接成为影响采购工作的主要因素之一。项目采购先要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计划,采购计划要获得审批,之后交由采购部门进行采购或由使用部门分散采购,总之在整个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非常重要。
在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采购部门都有相应的职责,如在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前的投标报价阶段,采购部门要紧密配合报价部门进行投标报价。弄清项目工程相关设备、耗材的规格、品牌、数量和要求等,及时地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力求向报价部门提供较为客观、准确的信息,给出合理可靠的价格,这一工作将对项目的成功与否有着很大的影响。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采购部门还应当紧密配合项目施工各部门有计划地进行设备、散材的采购并及时供货到位,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而在此过程中的每一细致问题都要采购部门的参与才能保证工程的进度,因此项目采购并非采购部门独立进行,必须多部门协同合作,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提高采购的效益。
3.3完善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工作
在整个项目工程当中,用于设备、散材的费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比重是比较大的,因经采购管理工作对于降低工程项目造价有着重要的意义。采购并不仅仅是对价格方面进行选择,还要综合考虑其他与价格相关的一系列要素,如该材料价格的市场浮动情况、工程项目的施工计划和方案、进货时间和批量、资金的周转时间、汇率和利率情况等。对于这些情况的综合考虑就可以表现为对供应商的最终选择和充分评估,通过对供货厂商的资金情况和信誉度进行考察,了解厂商在订货合同中的各种限制条款,最终选择可靠的供货厂商,总的原则是要尽可能地化解采购风险,降低采购成本和增加项目效益,最终降低整个工程项目的造价。设备、散材的等采购物品的采购,关系到项目工程的总体进度和费用,对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供应商的选择非常重要。
当今的企业活动已不再是简单的零和游戏,而是要通过双方或多方的合作来实现共赢,项目工程企业的采购活动的成功与否也需要供应商与采购商的协同发展,供应商的选择是否科学与企业的生存发展直接相关,这就使得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供应商的评价管理来实现以下目标:获利符合企业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确保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及时到位;确保采购资金的高利用率;不断选取更加优秀的供应商并维护和发展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3.4对采购的主要环节进行有效控制
拥有完善的项目采购制度、专业化的采购机构和优秀的供应商之后,需要进一步保证采购工作能够顺利完成的最后一步就是在实施采购的过程中要对采购主要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避免出现一些人为的或突发的事项干扰了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一般来说,采购工作的基本程序主要有:编制采购计划及进度;接收请购文件;确定合格供应商;编制询价文件;报价的评审;协商并签订采购合同;催交;采购检验;包装、运输;交接及收尾服务等环节。其中各环节的工作都需要按计划有序地进行,某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最终的采购质量,因此采购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对关键环节实施有效的控制。
4、结论
EPC工程总承包市场是一个高端市场,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对我国大型建筑企业过去仅仅依靠项目成本管理和施工效率实现项目效益的传统项目管理理念提出了挑战,EPC工程总承包的管理必将突破项目层次而上升到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业务运营和发展战略水平。通过总承包商的公司总部资源支持才能够实现EPC工程承包模式的集成管理优势,从而为项目增值,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
大型建筑企业从施工承包商向EPC工程总承包商转变面临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设计、施工和采购整合中的管理责任和风险防范问题,技术方案和商务谈判的互相协调问题,分包和直营分包的管理机制问题等等。
EPC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本质是要充分发挥总承包商的集成管理优势,需要总承包商强大的融资和资金实力、深化设计能力、成熟的采购网络,以及争取施工技术精良的专业分包商的资源支持和有效监控等。总承包商以项目整体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对设计、采购和施工一体化管理,对共享资源的优化配置、大型专用设备的提供以及各种风险的控制为项目增值,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施工总承包项目只给承包商提供了发挥施工技术优势的空间,承建商只是通过施工方案优化控制项目建造的很有限的部分成本要素。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而言,更加重要的是总承包商有机会通过把握设计优化机会以及EPC的一体化降低整个工程的建造成本并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武维申.关于工程采购模式的改革研究[J].科技信息,2007(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