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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劳动实践成果(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5-11-06 手机浏览

社会劳动实践成果范文篇1

【一】

这次社区服务活动,使我增强了社会职责感和使命感,我也学到了一些处理问题的技巧,与人沟通的技巧,受益匪浅。

学校把社会作为实践的场所,让我们参与社会,在公益劳动的实践中有所启示。启发了我们在公益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社会、感受社会。

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系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社区服务心得。这次的活动让我觉得自我是另一个雷峰。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这些都促进了我努力改正自身错误,正确认识自我。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穿早世界的真理,抵制了我们轻视劳动和不劳而获的思想的侵蚀,避免了我们构成好逸恶劳的坏习惯。

社区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的社会实践潜力。引导了我们接触、了解社会,增强我们的社会职责感和社会适应潜力。更让我们明白了学会独立的重要性。社区服务心得。在竞争如此激烈的这天,对于我们这些出生牛犊的中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这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困难。对于此刻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忙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了我们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社区服务不仅仅能造福社会,而且能陶冶情操,美化心灵。而我们也该为了公共利益而自觉自愿地参加劳动,因为那是我们中学生的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不记报酬也是我们中学生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我们讲的服务,就是以不记报酬为前提的;那是根据以公共利益而劳动;我们务必为公共利益而劳动,自觉要求进行劳动。用心为社区服务是为社会尽力,是热爱劳动的表现。

参加这类实践活动,对于此刻的高中生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是锻炼我们的实践潜力,这也是这个活动开展的初衷;二是增加学生与外界的交流,使得学生不再死读书,读死书,而是在实践中发现真理的所在;三是让学生们学会感受社会,体验社会,真正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去,让我们自觉地去发现生活中的完美,去感受更广阔的人生。

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只是古代读书人的完美意愿,它已经不贴合现代高中生的追求,如今的高中生身在校园,心儿却更加开阔,他们期望自我尽可能早地接触社会,更早地融入丰富多彩的生活。时下,此类活动正逐渐壮大,成为校园里一道亮丽的风景。显然,这种活动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社会潮流,学生更趋向于全方面发展。

张瑞敏曾说过:“把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刚开始劳动是有点累,但很高兴,有种成就感。就像一群人坐在一齐吃着你做的菜,心里会很幸福高兴。

看到了成绩,也看到了自我存在的不足。我感触深的是万事都不是那么容易的,只有自我不断克服困难才会成功,做事要认真踏实。假如我不去认认真真地做一遍,就发现不了自我的不足。学习也一样“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有自我体验了才会明白。自我付出了多少,就得到多少回报。只有认真做了,才能有所得。透过自我的努力付出,不管结果如何,那个过程自我肯定是受益的。

透过这次社区服务劳动,我明白了许多道理。我想就应是我们在劳动中明白了许多平时不懂的道理。慢慢的长大了,改变自我。劳动中,我明白了许多自我的不足之处。平时,在家的时候爸爸妈妈都把我们当宝一样的伺候,这次我们算是亲身实践了,而且我们都努力的去做了。在曲折中前进,在挫折中成长,相信只要我们细心观察生活,我们每一天都是有收获的,我们总是在进步。

拿着水桶,抹走桌上的尘埃,擦亮窗户。拿起油漆桶,刷走墙上的涂鸦。这一切的一切,仿佛很久没有做过了,趁着寒假,我有体会到了劳动的快乐。

透过此次社区服务,我不但享受了劳动的快乐,而且体验到了为人民服务的满足感。墙上,那些各式各样的涂鸦,硬生生地挂上的图画和bànzhèng,让人看了很不是滋味,环境是靠大家来保护的,但是大家却不以为意。

从中,我还人知到自我就应在有空的时候帮忙家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那就应也是我们必修的功课。我们要帮忙辛苦劳动的父母,在他们感到疲倦时,端上一杯热茶,抚慰他们劳动后的疲惫。我最后了解到了清洁工的辛苦,了解到了环保的不容易,了解到了清洁工认真的精神,瓜子壳、烟头等都是他们劳动的对象。

这次社区服务将会为我以后的劳动做出榜样,让我受益匪浅,也给我以后的学习带给了精神理念:艰苦奋斗。

在此活动中,环保、劳动、奋斗都成了我以后的目标。我相信我也能做到这些。期望它们能在我将来的生活留下最灿烂的一笔。

【二】

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我们作为21世纪大学生,有着较高的文化素质,应当用心参加劳动。胡*主席曾在八荣八耻中明确提出:以辛勤劳动为荣,以服务人民为荣。我班在学校领导之下,用心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劳动。

我班大部分同学进入部分单位参与志愿服务。进入单位后,我们在单位负责人的分配下,有条不紊地做相关工作。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我们互相合作,互相搭配,争取到达较高的工作效率。看着同学们热情服务、忙碌的样貌,单位负责人对我们做了很高的评价,对我们的服务表示十分的满意。

张瑞敏曾说过:“把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劳动改造人。透过这次社区服务劳动,我明白了许多道理。我想就应是我们在劳动中明白了许多平时不懂的道理。慢慢的长大了,改变自我。劳动中,我明白了许多自我的不足之处。平时,在家的时候爸爸妈妈都把我们当宝一样的伺候,这次我们算是亲身实践了,而且我们都努力的去做了。我们做了将近半天的活,包括拖地、扫地、擦窗等。最后当事情全部完成的时候,我们松了一口气,嘴角露出一丝笑意。刚开始劳动是有点累,但很高兴,有种成就感。就像一群人坐在一齐吃着你做的菜,心里会很幸福高兴。我感触深的是万事都不是那么容易的,只有自我不断克服困难才会成功,做事要认真踏实。假如我不去认认真真地做一遍,就发现不了自我的不足。工作也一样“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有自我体验了才会明白。自我付出了多少,就得到多少回报。只有认真做了,才能有所得。认真学习了,会有好成绩;认真工作了,会有成果。透过自我的努力付出,不管结果如何,那个过程自我肯定是受益的。这次劳动并不是很难,想想父母每一天都要工作,辛苦挣钱供我们读书,而我们只要坐在教室里学习,没有负担,我们没有理由不认真学习。我们就应珍惜眼前

的生活,想到父母小时候连吃都吃不饱,更别说读书,比起父母来,我们幸福多了。或许赚钱这么辛苦,甚至比这样更辛苦。一想到父母,我真的觉得好愧疚。因此,我在心底暗暗的下决心,以后必须要让父母过上幸福快乐的日子。让父母以我为骄傲。

从这次劳动中,我还明白了我们就应尊重和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这样的一次劳动对我的身心都起到了用心的作用,我想不管以后从事什么样的工作都得认真负责,以主人翁的态度来对待,这样所得到的和所收获的经验和价值是值得学习和珍藏一辈子的。

【三】

这次社区服务活动,使我增强了社会职责感和使命感,我也学到了一些处理问题的技巧,与人沟通的技巧,受益匪浅。

学校把社会作为实践的场所,让我们参与社会,在公益劳动的实践中有所启示。启发了我们在公益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社会、感受社会。

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系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这次的活动让我觉得自我是另一个雷峰。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这些都促进了我努力改正自身错误,正确认识自我。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穿早世界的真理,抵制了我们轻视劳动和不劳而获的思想的侵蚀,避免了我们构成好逸恶劳的坏习惯。

社区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的社会实践潜力。引导了我们接触、了解社会,增强我们的社会职责感和社会适应潜力。更让我们明白了学会独立的重要性。在竞争如此激烈的这天,对于我们这些出生牛犊的中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这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困难。对于此刻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忙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了我们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社区服务不仅仅能造福社会,而且能陶冶情操,美化心灵。而我们也该为了公共利益而自觉自愿地参加劳动,因为那是我们中学生的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不记报酬也是我们中学生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我们讲的服务,就是以不记报酬为前提的;那是根据以公共利益而劳动;我们务必为公共利益而劳动,自觉要求进行劳动。用心为社区服务是为社会尽力,是热爱劳动的表现。

参加这类实践活动,对于此刻的高中生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是锻炼我们的实践潜力,这也是这个活动开展的初衷;二是增加学生与外界的交流,使得学生不再死读书,读死书,而是在实践中发现真理的所在;三是让学生们学会感受社会,体验社会,真正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去,让我们自觉地去发现生活中的完美,去感受更广阔的人生。

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只是古代读书人的完美意愿,它已经不贴合现代高中生的追求,如今的高中生身在校园,心儿却更加开阔,他们期望自我尽可能早地接触社会,更早地融入丰富多彩的生活。时下,此类活动正逐渐壮大,成为校园里一道亮丽的风景。显然,这种活动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社会潮流,学生更趋向于全方面发展。

张瑞敏曾说过:“把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刚开始劳动是有点累,但很高兴,有种成就感。就像一群人坐在一齐吃着你做的菜,心里会很幸福高兴。

社会劳动实践成果范文篇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及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劳动法学在现实生活中承载着沉重的社会使命。劳动法每次的革新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及深刻探讨,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更是引起空前规模的讨论。社会各界对劳动法律工作者的需求也在迅速增长。

劳动法学课程在我国高校开设以来,其课程地位也在逐步提升,教学改革也在不断开展。然而,目前我国各高校对劳动法学课程没有足够重视。因此,审视目前劳动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其问题的成因,劳动法学教学改革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目前劳动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课时量偏少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给劳动法学安排的课时量只有2课时/周,有些高校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合并后,也只分配了约56课时/学期。这对于一门核心课程而言,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劳动法学涉及内容多,体系极其庞杂,如此少的课时量使教学过程很匆忙,连很多基本理论知识都没法涉及,更不用说将时间安排到实践教学环节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平台等。这就很难保证正常的教学需要,从而也直接影响教学效果。

(二)教学大纲设置不科学

很多高校在设置劳动法学教学大纲时没根据学生的知识需要,即不管是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还是针对如人力资源专业、社会学专业等其他专业因课程设置需安排劳动法学课程,还是作为全校公选课的学生,一律编制同一套教学大纲。很多高校没有在劳动法学专业课教学大纲侧重法学理论体系,没有从整个法学体系的视角循序渐进的展开,更没有理论知识的传授与实践环节教学有机结合。而作为公选课的劳动法学大纲也没有侧重于实用性。

(三)学生重视不够,教学效果不佳

因课时量安排偏少,任课教师没有相对深入的研究很难形成自己的思维视角,对劳动法学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掌握程度也极为有限,导致在课堂上照本宣科的现象大量存在。还有,由于任课老师频繁更换,常常出现边教学边学的现象。由于课堂授课没有感染力根本没法激起学生兴趣,更没办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难以使教学获得良好的效果。

笔者曾经多次在公选课课堂上问学生,“你们为什么选修劳动法学?”很多学生回答说是因别的课程没选上,为了学分只好选择劳动法学了。也有学生表示劳动法学学习起来很枯燥。笔者也曾问过一些法学专业的学生,“感觉你们不是很重视劳动法学的学习,为什么?”有学生回答说司法考试占分数太少,每年约5分。这也是很大一部分学生不重视劳动法学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劳动法学师资队伍及研究梯队薄弱

劳动法学在目前的高校法学教育体系中所占的份额相对较小。由于受劳动法学学科地位影响,我国劳动法学的研究较少也相当滞后,全国各大高校的劳动法学专任教师相当少。据了解目前我国只有少数的几所高校设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并有专职教师,大多数院校都没设有劳动法教研室,也没专任教师,基本上是由其他教研室如民商法教研室的教师兼任。不管是劳动法,还是社会保障法,其课程体系均未明确,师资队伍和研究梯队薄弱也是很显然的,而师资队伍和研究梯队及课程体系三者关系又是环环相扣。

(五)教学方法不科学合理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由于受劳动法学科学地位偏低、课时量较少、师资队伍和研究梯队薄弱、课程体系不明了等影响,教学方法明显不科学合理。具体表现是:

把过多的学时安排在对理论知识的传授上,很少甚至没有安排学时在实践环节上。有高校在理论知识传授上也不注意将具体案例与国家规定结合讲解,使课堂沉沉闷闷毫无生气,没法引起学生兴趣,更谈不上理解课堂内容。有高校在劳动法学教学中实施了案例教学法但所选的案例太陈旧、生硬也没现实感。或案例教学过程很不合理,可能是教师对案例教学理解存在偏差,课堂上也往往只是一个案例说明一个问题,整个过程完全由教师主导,学生很少甚至没参与案例讨论,所以很难引发学生对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的思考,更无法发挥学生的操作能力。有的高校在劳动法学教学上是运用了模拟劳动仲裁庭,成立法律诊所或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搭建了法律咨询平台等实践教学方法。但并没设置相应的操作程序,或并没根据实际情况系统组织并加以引导。

二、关于劳动法学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提升劳动法学的学科地位

劳动法学是法律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之一,随着不断发展其学科地位也不断得到加强,目前已被教育部定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然而,从普遍的高校学时分配较少,师资队伍和研究梯队薄弱等劳动法学教学目前的现状可很显然看出,实际中劳动法学的学科地位并没有受到充分重视。因此,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劳动法学的学科地位就极为必要了。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学一级学科是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含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等,应将其调整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经济与社会法学以及国际法学等学科,然后将劳动法学作为二级学科纳入经济与社会法学学科,而摒弃劳动法学作为民商法学科下的二级学科的做法。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劳动法学学科地位偏低问题,也有利于改善劳动法学师资队伍及研究梯队不力的结症,从而有利于为社会各领域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才。

(二)加强师资队伍及研究梯队建设

教师是开展教学活动的核心因素,没有专任教师及相应研究梯队使劳动法学教学难以得到发展。因此,笔者认为:首先要设劳动法学教研室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研室并且配备足够的劳动法学教师。然后安排劳动法学教师到外校访学、到劳动行政部门、公检法单位、律师事务所或企业等单位挂职进行实践锻炼,安排各种级别项目由劳动法学教师参与等。教师系统深入的掌握劳动法学理论知识并有配套实践经验,有自己的研究成果及独特的视角,就可以深入浅出的给学生授课,感染学生,从而提高学生学习劳动法学的积极性,从而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最终促进劳动法学的发展。

(三)增加课时量

针对普遍高校劳动法学课时量偏少的情况,将课时量增加至4课时/周,或56课时/学期。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合二为一的话,就将该们课程安排两个学期上且保证56课时/学期。只有充足的课时量,才能合理的安排时间系统讲授理论知识,并安排实践教学,这样才能将传统的课堂讲授教学法与开放式的案例教学、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或法律援助中心等实践教学相结合,从而激发广大学生的兴趣与学习积极性。

(四)梳理课程内容,科学编制教学大纲

合理的课程教学内容有利于彰显课程特色及其所承载的教学功能,也有助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其学习积极性。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将劳动法学设为选修课,有少数的高校设为必修课,且课时量安排甚少。而劳动法学所涉及内容较多,体系庞杂,还要将理论讲授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根据课程所承载的功能及针对不同的学生对象对教学内容梳理,科学编制教学大纲就非常必要了。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如劳动法学是专业课,侧重法学理论体系性,注意从法学视角循序渐进展开。以劳动合同法为蓝本,从劳动法概述这些劳动法总论性质的知识出发,到劳动法的各项制度如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等分论性质的内容。且还应详现有的立法概况。

2.如劳动法学是公选课,侧重该课程所承载的促进就业功能,将各个实用的劳动法律知识按逻辑脉络串联即可。劳动法历史沿革、劳动关系等内容可不必赘述。可重点讲述大学生勤工俭学与实习、求职与就业、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制度、工时与休息休假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监察等。

(五)改革课堂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德尔教授于1870年引入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判断等能力,使学生能较好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律素养。根据目前我国普遍高校在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其成因分析,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改革之处有:

1.精心挑选案例。所选案例要体现真实性、典型性、可辩性和启发性。选择的案例可是现存的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也可是现实生活中但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例,或是已进入司法程序但还没审判结果的案列。让学生对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或进入司法程序尚没结果的案例分析探讨,并运用其所学法律知识裁决案子。

2.教师应定期及时更新自己的教学案例库,做到与时俱进。且根据教学需要将体现授课内容重难点的新案例纳入课堂讨论,这样可以使学生对现实法律运行环境保持敏感度和适应性。

3.在案例教学中将教师主导和学生主导两模式折中。即首先由教师引导、鼓励学生对案例提意见,帮助他们提高问题分析能力,树立论证方法。然后教师选择一些有相互冲突、相对复杂的真实案例交给学生,让他们按照模拟法庭的形式自行展开辩论。学生通过扮演并体验各诉讼参与人角色,有助于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注重实践教学环节

劳动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理论源于实践,更要回归实践。因此,劳动法学应重视实践教学的环节。笔者认为:在理论知识传授中,可通过组织模拟仲裁庭等并制定相应操作程序及配备教师进行适当指导跟踪。这样既可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可快速的掌握知识,从而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学校还可与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庭等协商,建立特殊实习基地,劳动法学学生在学科学习过程中到实习基地实习,这样有助于学生在实际运用中知晓劳动法学,并提升自身劳动法学应用能力。

三、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劳动纠纷日渐增多,社会各界极其需要各种劳动法律工作者。根据各高校劳动法学教学普遍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对其成因分析,对劳动法学教学进行提升其学科地位,加强师资队伍及研究梯队建设,增加课时量安排等,教学改革就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了。科学合理的劳动法学教学改革,可以为各研究和事务部门培养更多更优秀的劳动法律专门人才,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健康有序的发展。

社会劳动实践成果范文篇3

关键词:实践本体论美学乌托邦

读了邓晓芒先生的文章《什么是新实践美学—兼与杨春时先生商讨》[1],感觉并没有提出什么新的思想,而且概念、逻辑上多有混乱之处,似乎继续讨论的意义不大;但又考虑到这篇文章突出了实践美学(包括“新实践美学”)甚至实践哲学的一个通病,就是实践(或劳动)崇拜倾向,甚至构造了一个“实践乌托邦”,又觉得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有加以批判的必要。实践崇拜或实践乌托邦出自南斯拉夫实践派。南斯拉夫实践派哲学在批判苏联化的马克思主义即“辩证法派”的过程中,在实践本体论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重新阐释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南斯拉夫实践派有其学术贡献和历史地位,但它把实践理想化,设立了一个实践乌托邦,却是理论上的谬误。中国实践哲学和实践美学继承了南斯拉夫实践派的思想遗产,包括实践乌托邦。在中国学术现代转型的历史背景下,实践乌托邦已经成为中国哲学、美学发展的障碍,对实践乌托邦的批判有助于中国美学和中国哲学的现代化。

一实践如何成了乌托邦

实践本来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历史科学)的一个概念,其基本内涵是指社会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历史唯物主义强调实践对其他精神生产以及整个社会生活具有基础作用,从而成为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动力。这个历史科学的概念在实践派(外国的和中国的实践派)那里演变为哲学本体论范畴,进而在实践本体论基础上构造了实践哲学。实践派认为实践不但是历史活动,而且是“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的本质之所在,是人类世界的本原。一个现实的活动一旦被抬高为超现实的自由活动,一个历史科学的概念一旦被抬高为哲学基本范畴,就必然变成一个乌托邦。实践美学以及邓晓芒、易中天先生的“新实践美学”就建立在这个“实践乌托邦”上面。

实践美学构造实践乌托邦手段之一是通过扩大实践的外延,以物质性吞没精神性,以物质劳动包容精神生产,进而以实践取代存在(生存),成为哲学基本范畴。本来实践是物质生产劳动,是为了满足人类的物质需求而从事的生产,虽然也不可避免地具有精神的因素,但精神性是附属于物质性的,所以马克思才认为它是片面的体力的消耗,与片面的脑力的消耗同样是异化劳动。这就是说,实践作为物质生产在本质上与精神生产不同,(因此历史唯物主义才强调实践对于精神生产的基础作用),而且实践也不是人的全部生存活动。这样“新实践美学”就遇到了一个致命的困难,即物质实践如何能够成为哲学和美学的基本范畴,因为很明显,物质生产活动不但不是人类生存活动的全部内容,而且也不是人类生存活动的最高形式。邓先生解决这个困难的办法只能是偷换命题和扩大概念的外延。邓先生把物质生产与精神活动的关联曲解为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不分。他认为实践不仅仅是物质劳动,而且也具有精神性,并进一步包容了精神劳动而成为整个存在。他说:“实践是主客观的统一”,“实践又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有情感的物质性活动”。因此,实践就是“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和“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这个推理是以偏盖全。说实践具有精神的因素并没有错误,实践在一定历史水平上达到了“主客观的统一”(同时也没有消除主客观的对立)也没有错误,但问题在于,邓先生偷换了命题,把实践具有精神因素变成了实践包容了精神生产,把实践的一定的主客观统一性变成了消除了主客观的对立,进而把实践的外延扩大为整个存在(生存),也就是邓文说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和“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从而使实践成为本体论的基本范畴。邓、易的“新实践美学”如果与李泽厚的实践美学有什么区别的话,就在于后者肯定了实践与精神生产相区别的物质性,而前者却把实践外延扩大为包括精神生产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和“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从而掩盖了其物质性而赋予其精神性。正是在这种命题的偷换和概念的扩大的基础上,才可能把实践作为本体论基本范畴,建立实践本体论,也才可能建立实践美学。但这个基础是虚幻的乌托邦,实践既不能吞没精神生产,否则历史唯物主义就失去了意义;也不等于人的存在(生存),否则人就成为经济动物,丧失了精神性。因此,实践不能决定审美的性质,也不能成为美学的基本范畴,从而新实践美学也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新实践美学构造实践乌托邦的手段之二是通过拔高实践概念的内涵,把实践由现实的、异化的活动变成了超越性的、自由的活动。新实践美学遇到了第二个致命的困难,就是实践具有现实性,是异化劳动,而审美具有超越性,是自由的活动。实践具有两重性,既作为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又是一种不自由的、片面的、异化的劳动。而且,实践的正面性又是通过其负面性实现的,即在异化形式中实现历史的进步。所以,片面地崇拜实践、拔高实践,只是理性主义的乐观精神的体现。这种理性主义的乐观精神是启蒙时期所特有的。马克思曾经批评黑格尔“他把劳动看作人的自我确证的本质;只看到劳动的积极方面,而没有看到它的消极方面。”[2]中国20世纪80年代的新启蒙运动也受到启蒙主义理性精神的影响,从而形成了对实践的乐观肯定。在现代社会,实践或异化劳动的负面性日益突出,对实践的乐观态度也随之消失,代之以对现代性的批判。邓先生像黑格尔一样,只讲劳动是人的自我确证的本质,而回避劳动异化的现实。实践美学把实践非历史化,把实践从其历史形式中抽象出来,剥离其异化的性质,把它变成了抽象的“劳动”(甚至原始劳动也成为实践的形式之一),进而认为劳动创造了人、又推动历史发展,从而成为“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这种劳动崇拜是建立实践乌托邦的基础。在新老实践美学家看来,实践只有正面的自由属性,没有负面的异化属性;异化只是其非本质的历史形式,迟早会被克服。这不仅导致一种劳动崇拜和实践乌托邦,也导致一种社会乌托邦。马克思确实一方面指出劳动本应是人的本质的确证,同时又指出了现实劳动的异化性质。他认为可以经由社会革命消除劳动异化,恢复劳动的自由本质。这体现了青年马克思的社会理想主义。实际上,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劳动是对象化的过程,而对象化就是异化;实践自诞生之日起,就是异化劳动,而且这种异化的性质不会在现实中消失。所以,成年马克思才指出:真正自由的领域“只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其次,对于历史性的实践活动,有两种评价的立场。历史主义的立场肯定其推动社会进步的正面性,哲学的立场则批判其异化的负面性。哲学是超越性的批判之学,它应当从生存的自由本质即超历史主义的高度批判实践,而不是仅仅站在历史主义的高度肯定实践。邓文以及新老实践美学放弃了哲学的批判立场,而仅仅固守于历史主义的肯定立场,从而导致实践乌托邦。实践乌托邦天真地认为,历史实践不但创推动了历史发展,而且能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消除人与世界的对立,从而实现自由。但是他们忘记了,正是在脱离原始社会以后的社会历史实践中,才产生了人的异化、人与世界(社会、自然)的对立以及人的片面发展;而且,正是由于异化导致自由的缺失,从而才激发了对自由的追求。因此,不是实践直接带来了自由,而是实践即异化劳动产生的不自由,才产生了对自由的意识。马克思在肯定实践推动历史的进步作用的同时,严厉地批判了异化劳动,“劳动者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关系就像同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一样。”[3]马克思对劳动异化的批判,也是对实践的负面性质的批判。脱离了历史性的、绝对肯定的实践并不存在,现实的实践就是异化劳动。新老实践美学一方面绝对肯定实践,另一方面又承认异化劳动,似乎实践与异化劳动是两回事。这不仅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逻辑。

二实践具有本体论的地位吗?

哲学本体论是美学的基础,不同的美学体系建筑在不同的本体论之上。新老实践美学以实践取代存在作为哲学基本范畴,把实践美学建立在实践本体论的基础上。新老实践美学认为实践具有本体论的地位,因此才得出美的本质与实践本质的同一性。实践本体论其来有自,应当找到其渊源。哲学历来以存在作为本体论的基本范畴,但对存在的理解却非常歧异。古典哲学、美学认为存在是实体性的,而现代哲学、美学认为存在是人的存在。马克思、恩格斯把存在解释为社会存在,而“社会存在就是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在这个基础上,建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但是,在苏联哲学中,存在被二元化为物质(自然)的存在和社会存在,并形成了“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二元体系。实践哲学屏弃了物质(自然)存在而保留了社会存在,并且把社会存在简化为实践,省略了社会存在作为“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的其他方面,特别是精神生活方面。实践就是这样取代了“存在”或“社会存在”而成为哲学的基本范畴。

作为哲学本体论范畴,必须是最一般的规定,有最广泛的内涵。从这个哲学范畴中能够推演出其他哲学规定。新老实践美学把实践当作基本范畴,企图从实践的性质中推演出审美的性质。可惜实践不可能包含着审美(那怕是‘审美的因素’),因为实践的物质性、群体性、现实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决定审美的性质,因为审美是精神的、个体的、超越的生存方式。邓先生辩解说,他是运用马克思的“逻辑的东西与历史的东西相一致的方法”,即“美的本质只能从他如何从实践中产生出来的历史过程中得到说明”。但邓先生不会不知道,“逻辑与历史的一致”不是逻辑与历史的起点的一致,而是逻辑在历史行程中逐步展开,最后在历史的“终点”得到实现。马克思所说的“人体解剖是猿体解剖的钥匙”就是这个意思。按照这个原则,实践只是历史的起点,只是在它的发展并最终被扬弃时才与逻辑的东西一致。这就是说,实践作为物质生产活动,并不具有自由的本质,只是在它发展过程中,精神的因素脱离它而独立,并最终超越它,这超越实践的东西才符合“逻辑的东西”,才成为审美。马克思乐观地相信,在克服异化的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物质生产的高度发展,其自身被扬弃,人的精神活动成为主导的活动,甚至具有了审美的性质,这时候才达到了自由的境界,人才得到全面发展。这恰恰证明发生学不能代替逻辑的证明,实践不能证明审美的自由性;实践也不是“逻辑的起点”,而只是历史的起点。邓先生对“逻辑的东西与历史的东西相一致”的方法的解读是错误的,事实上,他是在说,逻辑(本质)的东西可以由历史的起点中得到说明,所以审美的本质可以从实践中得到说明。可是他又不敢直接说明他的思想,不肯承认我对新老实践美学的基本观点的认定“实践的本质就是美的本质”,而只是羞羞答答地、含混其辞地说“从实践中如何包含美的‘因素’以及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这些因素如何一步一步独立出来成为‘纯粹的美’的过程中,来发现和确定美的本质。”。他没有说明也不敢说明的是,这种“独立”是对实践的否定和超越,而不是对实践的肯定,因此审美的本质也只能是对现实的超越。如果按照邓先生的逻辑,人的本质就可以从猿的本质中得到说明,因为人是从猿“一步一步独立出来”的。

实践是否具有本体论的地位,应当先考察本体论范畴的条件。哲学把存在作为本体论的基本范畴,是用来说明人类生存的本质,而不是用来说明人类生存的现状。因此,作为哲学本体论范畴,必须是超越性的存在,而不是现实存在;应当是人的存在,而不是实体性的存在;应当是个体的、自我的存在,而不是群体的、他者的存在;应当是精神性的存在,而不是物质性的存在;应当是主客同一的存在,而不是主客对立的存在;应当是自由的存在,而不是异化的存在。这种存在就是生存。社会存在(包括而不等同于实践)是处于现实关系中的存在,而不是超越性的存在;是群体性的存在,而不是个体的、自我的存在;是主客对立的存在,而不是主客同一的存在;是异化的存在而不是自由的存在。因此,社会存在作为现实的存在只能是历史科学的概念,而不是哲学的范畴。实践即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是社会存在的基础部分,但并不是社会存在的全部,也不是主导的部分。社会存在的主导部分是精神活动。因此,实践也只能是历史科学的概念而不能成为本体论的范畴。事实上,马克思的社会存在概念和实践概念也基本上是作为历史唯物主义即历史科学的概念出现的,它是用来说明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而不是用来说明人类存在的自由、超越本质的。

三实践是自由的吗?

实践(被邓先生混同为劳动)是否是自由的,这关系到实践是否具有本体论的地位和能否决定审美的性质。邓先生说“劳动是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因此审美的自由性来源于实践。但在现实中劳动是异化劳动,审美是“自由的精神生产”,二者不能等同,这是新老实践美学不能解决的矛盾。邓先生辩解说,劳动的不自由性“这只是对于资本主义的异化劳动才具有合理性,在此之前,当劳动异化还没有达到极端尖锐化的时候(如马克思曾举中世纪的手工业者为例),劳动者对于自己的工作往往抱有极其虔诚的热爱和兴趣……”这种辩解是无力的,对马克思的话的理解也是僵化的。自进入阶级社会之日起,劳动就不是自由的,就是异化的,只不过与资本主义劳动相比,不那么尖锐而已。邓先生自己承认,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异化还没有达到极端化”,即使如此,已经是异化劳动了。不能据此美化前资本主义的劳动,把它说成自由的活动,甚至把它与审美等同(即使手工劳动带有某种艺术的性质,其实质仍然是私有制下的异化劳动)。邓先生断言:“大量事实都说明,劳动本来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只是在资本主义时代被异化成不自由的、动物式的和机械式的操作了(如卓别林所表现的),怎么能笼而统之地说‘劳动是不自由的现实活动’呢?”按照邓先生先生的说法,前资本主义的劳动是非常美妙的,甚至带有艺术性的,但是“熟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邓先生可能不熟悉马克思的关于前资本主义的一段话:“人的依赖关系(起初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4]邓先生把束缚于“人的依赖关系”中的劳动包括奴隶牲口般的劳动,农奴人身依附性的劳动,说成“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不是太浪漫了呢?马克思清醒地认识到实践的有限性,认为“事实上,自由王国只是在必需和外在目的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为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5]这就是说,实践仍然是“必需和外在目的的规定要做的劳动”,因此实践不能获致自由;只有超越物质实践,通过精神的创造,才能得到自由。

新老实践美学还犯了一个低级的错误,就是把实践等同于劳动。正是由于抽除了实践的历史内容,把它变成了抽象的劳动,从而才有可能赋予其自由的性质。而事实上,实践是现实的劳动,即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社会劳动,因此它具有异化的性质。不仅文明社会的异化劳动不是自由的,而且原始劳动也不是自由的劳动,也不是实践劳动。我批评易中天先生的“原始实践创造了美”的命题,指出应当区分“前实践劳动”(原始劳动)与实践劳动。邓先生对此大不以为然,认为我“不幸踏进了他所不熟悉的政治经济学领域”,“生造出了……一对不伦不类的概念”,“但叫任何一个具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常识的人看来都不会认同的”。果真如此吗?非也。实践具有自觉性、社会性,不是任何劳动都能称为实践。原始人类的劳动没有脱离巫术意识的支配,不是自觉的征服自然的活动。原始劳动是在血缘关系中发生的,血缘关系是自然的关系,没有形成社会关系(包括没有发生社会分工、没有生产资料及其占有制等),因此不是社会性的劳动。我相信邓先生“熟悉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但恕我直言,可能仅限于个别条文的熟悉,并不理解其精神实质。马克思在什么地方说过原始劳动是实践劳动?恐怕邓先生找不出来。但马克思却说过:“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它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人们像牲畜一样服从它的权力,因而,这是对自然界的一种纯粹动物式的意识(自然宗教)。”[6]原始人的生存是动物性的生存,这就包括原始人的劳动是动物性的劳动;原始人的意识是动物性的意识,因此不是文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更不是什么“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而且,邓先生也可能不熟悉当代学术研究的成果,仍然拘泥于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结论,不知道关于前实践劳动与实践劳动的区分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观点,而是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同,所以才对我这种提法大惊小怪。

四实践具有超越性吗?

实践作为现实的活动和历史科学的概念,不具有超越性,因此实践与审美不具有同一性,实践论也不能成为美学的基础。对此,邓文指责我“把现实性与超越性完全对立起来”,并辩解说“实践本身就具有自我超越的因子,这就是实践作为一种‘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和‘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本身所具有的精神性要素”,它表现为1,由动物性的表象上升为人的概念。2,由动物性的欲望上升为人的‘意志’。3,由动物性的‘情绪’上升为人的‘情感’。此外,还有“想象力对现实的超越”。这个逻辑推理可以说混乱得一塌糊涂。邓先生批评我把现实性与超越性完全对立起来,难道现实性与超越性不是对立的一对范畴吗?难道不应当把它们对立(区分)开来吗?难道邓先生的辩证法就是这样把对立的概念“统一”起来的吗?那么,邓先生但是如何论证的呢?,邓先生认为现实性与超越性是一致的,因为实践包含着超越。奇怪的是,他所谓的实践的超越性,是以精神性(包括概念、意志、情感、想象等)的超越性来证明的,因为他认为实践包含着“精神的因素”。在这里,他用了老办法,以实践包含着精神因素为由,以精神活动取代了实践。这种论证方法的荒谬性是不言自明的。此外,邓先生还以发生学代替本质论,他说,因为精神活动是从实践发生的,因此“超越性最终仅仅是实践的产物,实践是超越性的最本源的发生条件。”不错,精神活动是从实践活动中发生的,实践是超越发生的基础和条件,但一旦产生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分化,二者就有了本质的区别;实践是超越发生的基础和条件,但不等于实践具有超越性,恰恰相反,超越就是在实践基础上对现实、实践的超越。不能以精神生产发源于物质生产为由,就抹杀二者的区别,甚至以精神生产来代替物质生产,把精神生产的超越性强加于物质生产上。这正如人是从猿发生的,但不能说人就是猿一样。邓先生以发生学代替本质论的同时,又无视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分化的历史,他谈论的实践好象还没有发生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分化一样,这一点是很费解的。因为人们都知道,尽管最初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混融未分,但后来发生了二者的分离和对立,这时就不能以物质生产(实践)包容精神生产了。

更重要的是,超越性并不是如邓先生所说的“对以往的现实和以往的实践的超越”。邓先生不理解超越的含义,竟然认为一切实践导致的历史进步都是“超越”。他认为劳动“既满足了人的肉体生存,又形成了历史和文化,使人得到教化(教养),提高了人的素质……”,因此,实践本身是超越性的。哲学上的超越概念,是与现实概念相对的。超越性的第一个含义是超现实,超越就是对现实的超越,而不是以一种现实取代另一种现实。存在(生存)的超越性是根本性的,不同于社会学的“进步”的概念。邓先生以进步性代替超越性,就美化了实践,赋予其超现实的性质。邓先生还批评我说的“由于现实生存的不完善性(异化的存在),人才努力超越现实”,认为“‘努力超越现实’的活动不正好就是一种‘现实的活动’吗?”超越现实就是现实,这真是奇怪的逻辑!!!难道邓先生讲的“辩证法”就是这样吗?在邓先生看来,除了现实的活动(而且主要是实践活动),就没有什么精神的超越。于是人就只有现实、此岸,没有超越、彼岸;只有现实的需要和价值,没有终极的追求和关怀,否则就是“逃避现实”,就是“复活一个新的‘上帝’”。哲学是超越之学,美学是自由之学,很难设想,否定人的存在的超越性,否定审美的超现实的自由性,还能够谈论哲学、美学。人是否有超越现实的需要,能否能超越现实,这是一个根本的问题。人与动物的区别,除了邓先生强调的实践活动以外,还有更高的层次,就是人有超越性的追求,也有超越现实的精神创造能力(如审美)。人的存在的本质不是现实存在,而是指向超越,这就是所谓“神性”;而动物的存在只能是“现实”(自然)的存在,不能超越“现实”(自然)的存在。现代哲学特别是存在主义哲学认为生存不是现实的存在,而是可能的存在,从而肯定了生存的超越性;现代艺术不肯定现实,而是拒绝现实、否定现实,成为阿多诺所说的对现实的“大拒绝”,这些都是生存超越本质的体现。

超越性的另一个含义是自由性。邓先生在这一点是也出了问题。他认为实践是“自由自觉”的活动,自由是实践的产物,因此实践具有超越性。古典哲学认为实践可以带来自由,甚至可以在现实中创造一个自由的乌托邦。但自由只存在于超越现实的领域,或者如马克思所说的“只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因此,超越即自由,自由即超越。审美的自由性质正在于其超越性;不是实践决定了审美的自由性,而是对现实也包括对实践的超越保证了审美的自由性。正因为如此,不是任何精神生产都具有超越性,科学、意识形态等都属于现实的活动,不具有超越性;而只有审美、哲学等“自由的精神生产”才具有超越性。审美创造了一个理想的生存方式,哲学提供了批判的思维方式,它们本质上都是超越现实的。

五实践能说明审美的本质吗?

辩论实践与生存、超越的关系,都是为了说明审美是超越的生存方式。我认为实践虽然是审美的物质现实基础,但二者不具有同质性;审美是自由的精神活动,而实践是不自由的物质生产,所以审美超越现实,也超越实践。邓先生却相反,虽然他羞于直接承认实践与审美有相同的本质,但实际上他处处表明这样的观点:实践产生美,实践决定美、实践包含着美,总之,实践论是美学的哲学基础,审美的性质可以从实践中得到说明,审美与实践具有同质性。我指出“审美不包含于劳动的内涵之中”,这应该是不言自明的,不料邓先生却大加反对,提出“既然劳动‘也有精神’作为‘附属的部分’的参与,怎么能断然说‘审美不包含于劳动的内涵之中’?”他还举例说,“当你在挑选一台造型优美的电脑时,当你把它搬回家在键盘上敲出清脆的响声时,你有没有审美活动?”这里邓先生混淆了不同的问题。作为实际的生存活动,审美与劳动可能有渗透,劳动中可能发生审美活动。但这不等于劳动与审美的等同,恰恰相反,劳动中的审美活动正是对劳动本身的超越。作为两个概念,审美与劳动必须在逻辑上予以区分,界定二者不同的内涵。如果借口劳动与审美有关联,就把二者等同,就无法从事理论研究。显然,审美与劳动有不同的性质,审美是自由的精神活动,劳动是现实的物质生产,审美的本质不包含于劳动的本质之中。邓先生显然没有把逻辑的分析与实际的情况区分开来,没有对实际进行理论的抽象,而这是理论研究的基本要求。如果把二者混为一谈,就无法进行理论研究,就会把不同的概念搅成一锅粥。邓先生显然已经把问题搅成一锅粥了,害得我们不得不做这种低级的、费力的概念清理工作。按照邓先生的逻辑,在实际的劳动生活中可能发生审美活动,因此劳动的概念中就包含着审美的概念,从而得出劳动与审美是一致的、同质的结论。那么,我可以按照同样的逻辑举出一个极端的例子:一个小偷对偷来的东西(如一块美丽的金表)也可能产生一种美感,因此是否可以说审美包含于偷窃之中,甚至审美与偷窃是一致的呢?

关于审美的本质,邓先生反对我以“自由的生存方式和超越的体验方式”定义,而提出“审美活动是人借助于人化对象而与别人交流情感的活动”。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人化对象不是美。所谓“人化对象”是与实践美学的“人的本质对象化”一个意思,人化被确定为实践给世界打上的人的印记,使世界成为人的对象。问题在于,实践活动对世界的“人化”也是一种异化,人化世界是现实的世界,这个现实世界不是审美对象。只有自由的精神活动创造的世界即超越现实的世界才是审美对象,即所谓美。因此,“新实践美学”的“实践是人的确证”说,只能是现实的人的确证,而不是自由的人的确证。另一个问题是,借助于这个“人化对象”的情感交流也不是审美。因为这种情感仍然是现实的情感,而不是审美的情感。比如我做了一个拐杖送给一个残疾人,这个拐杖肯定是“人化的对象”,因为它是我的劳动产品;同时我也通过这个拐杖表达了对残疾人的同情与关怀,因而是一种“借助人化对象而与别人交流情感的活动”,但能说这是一种审美活动吗?很显然,不是一切情感都是美感,即使是“借助于人化对象”而表达的情感也不都是美感。美感必须是自由的情感,也就是超越现实意识的审美意识才是美感。但邓先生对此也加以反对,甚至说出了这样的话:“一般说,情感就是情感,本身无所谓自由不自由;情感的顺利传达和宣泄才是自由感,情感的压抑才不是自由感。”邓先生可能不知道罗斯金的一句名言:“少女可以歌唱失去的爱情,守财奴却不能歌唱失去的金钱。”或者忘记了马克思的名言:“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7]为什么会是这样,因为对爱情追求是自由的情感,所以可以成为美感;对金钱的追求是不自由的情感,所以不能成为美感。邓先生为了证明自己的论点,举出现代艺术为例证,说现代艺术表达的是否定的情感,如“痛苦、沮丧、麻木、压抑等”也可以成为审美的因素。这里邓先生又一次混淆了不同的问题。说美感是自由的情感,是指情感的品格,是对现实情感的超越;而现代艺术所表达的否定的情感必须经过升华,成为审美意识即反抗异化的意识,这也是自由的情感。邓先生认为只要是情感的顺利传达和宣泄就是自由感,就是美感,那么无论是少女对爱情的执着,还是守财奴的贪欲,甚至婴儿饥饿时的啼哭,都是美感的表达,都是审美活动。如此抹杀审美意识与现实意识的本质区别,否定审美意识的自由性,把二者的区别说成是能否顺利表达、宣泄问题,这样的美学岂不成了生理学?按照邓先生的理论,艺术只是顺利表达、宣泄了随便一种情感,与自由的意识无涉,那么艺术还有什么意义呢?至于邓先生说的“‘对情感的情感’我们称之为‘美感’”,这个命题本身含混不清,也许可以理解为对情感的再体验,但如果这种情感的再体验没有审美理想的指导,没有升华为一种自由的意识,是不可能成为美感的。比如一个守财奴由于失去的金钱而痛苦不堪,后来痛定思痛,更加懊悔痛心,甚至想一死了之。那么这种“对情感的情感”难道就是美感吗?邓先生表述的美的定义竟然如此粗疏、如此肤浅,实在是新老实践美学体系的缺陷所致。这个体系无法容纳深刻的思想,无法揭示审美的本质。所以,要超越实践美学,走向后实践美学,以实现中国美学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载《学术月刊》2002年第10期。以下对邓文的引述均出自该文,不再注明。

[2]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6页。

[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5页。

[4]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47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