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知识(6篇)
新婚知识篇1
与小齐不同,记者连日来对武汉一些女大学生或硕士生调查发现,多数人还没意识到自己不知不觉间已经“晚婚”。
90后女生已参加6场相亲会
刚从武汉大学毕业的女生小齐,出生于1990年3月,她已在父母的催促和亲戚的安排下,参加了6场相亲会。父母对她的要求是,嫁得好不如嫁得早,早点找总能相中合适的,找晚了,只剩下差的了。
老家在山东的小齐告诉记者,去年放暑假回去,她的一名初中同学已经有了小孩,一名高中同桌也刚结婚。还有几名同学,听说也快结婚了。“我以前总觉得结婚是很遥远的事,现在不这么认为了。”小齐说,不仅受身边人影响,今年以来,母亲更是经常在她耳边唠叨:“知不知道,23岁都到晚婚年龄了?”所以,亲友安排相亲,她都不拒绝,即使工作还没稳定下来,先成家再安心打拼事业也可以。
多数人没意识到自己已晚婚
近日,记者在武昌区婚姻登记中心遇到女大学生小吴,她也是今年大学毕业,正跟大自己3岁的男友办理结婚证。
“总是要结婚的,我今年已经23岁,也算晚婚了,找个相爱的人就把这桩人生大事给解决了。”小吴说道。
小吴说的没错,根据我国现行政策,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90后已经与晚婚挂上了钩,只是多数人还没有意识到。
连日来,记者在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随机采访了50名留校的1990年前后出生的女生,其中有40多人都没意识到自己已悄然成为晚婚一族,还有不少女生甚至表示,自己还没谈恋爱呢,连男朋友都没有,怎么结婚。“我还是个孩子,好多事都是爸妈做主,我哪里能结婚,哪有能力持家?”受访的女大学生小秦对自己已步入晚婚年龄感到吃惊不已。“我刚毕业,现在还在找工作,还没有男朋友。”小秦说,还是先找好工作养活自己再说吧。
专家建议别被年龄左右婚姻
尽管很多年轻人不知道自己到了晚婚年龄,但婚庆行业的人却没有忘记。一位业内人士说,随着90后结婚大军的到来,很多婚庆公司都将行业风向标瞄准90后新人,用各种新奇的方式来满足新一代年轻消费者的需求。
新婚知识篇2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缺陷;立法建议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实施已成为千家万户关注的热点,其中财产制的设立又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婚姻财产制度,也称夫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管理及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问题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选择是将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适用约定;没有约定的,婚后共同所得为法定财产。这种修改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试通过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分析,提出一些修改和完善的建议,希望能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所帮助。
一、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所有制的修改和发展
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规定的“以夫妻财产共同制为主,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是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家庭生活状况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婚姻家庭关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度已不足以调适新情况下的夫妻财产关系。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一)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修改前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在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该法在夫妻共同财产上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规定的弊端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不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也不明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l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规定是婚姻家庭立法方面的巨大进步。它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性具体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收益的归属原则,并且,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
(二)明确界定了夫妻专有财产制度
夫妻专有财产制度,也叫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是指专属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应由其本人管理支配和处理,在离婚时即归其个人所有,不再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即作为个人遗产,按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圈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新的婚姻法不再承认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一定时间的经过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体现了民法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以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婚姻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所谓约定夫妻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本规定明确了约定的性质、约定的范围和财产的归属以及约定的优先效力;明确规定在约定的方式上必须用“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债务的归属,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新《婚姻法》适应了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益复杂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夫妻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充分体现尊重夫妻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维护夫妻特别是再婚和分居两地的夫妻各方的财产利益;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涉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利于与国际接轨。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
新《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不过,从法理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新《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具体表现为:
(一)夫妻财产制总体结构不完整
从夫妻财产制的结构看,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总体结构不完整。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即普通夫妻财产制,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下的特别夫妻财产制。应当针对夫妻分居,夫妻一方失踪,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等特殊情形,赋予当事人请求改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的权利,使分别财产制作为非常财产制。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财产安全和交易安全的要求。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存在的缺陷
总体而言,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入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4]但是,通过具体分析,不难发现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体现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或者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因此。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自己(如作者、发明创造者),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转让、赠与等)。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是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两种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获得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显然,在前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对方不公。
新婚知识篇3
【关键词】婚前医学护理保健;现状;思考研究
【中图分类号】R1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0074-01
为确保婚前双方是否有存在生育疾病和影响婚姻的疾病,婚前医学是非常必要的。婚前护理保健是妇幼保健卫生的一部分,在医学及优生的角度,婚前检查对婚后家庭是否幸福美满有着重要的影响,并对优生优育十分受益,下一代的体质得到提高[1]。为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婚前医学保健的工作现状,现将2010年-2012年期间在保健院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情况及疾病查出率的分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现具体内容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将2010年-2012年期间,在保健院进行婚前检查的未婚男女作为调查研究对象。
1.2方法
将2010年-2012年期间的婚检人群作为整体样本,以整体抽样以及分类统计的两种方法,对本组样本检出疾病情况实施分类统计。
2结果
2.1婚前检查情况
2010年-2012年保健院婚前检查率平均保持在97.33%左右。自2003年新婚姻登记法的实施,强制婚检制度被取消,婚检率急速下降,这对未来婚姻及下一代的问题存在很大的隐患,保健院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为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优生优育率,保健院采取实施非强制性的免费婚检,使这一现象得到有效改善[2]。具体内容详见表1.
3讨论
自2003年新婚姻法实施后婚检率显著下降,说明人们对婚前护理保健意识较弱,缺乏科学健康知识。要想使人们主动自觉的进行婚前,除了施行免费非强制婚前医检制度外,还应广泛宣传婚前护理保健知识,强化人们的意识,强调婚前医检对优生优育以及生活质量的影响。婚前医检的普及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这也要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3]。婚前护理保健在围产期的保健工作中也存在很大影响。如果孕妇在婚前未进行婚检,没有受到孕前保健的教育及指导,对孕产妇保健的知识、程序以及意义等内容知晓甚微,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围产期孕妇的保健质量。同时,婚前医学护理保健也对优生优育有着不同程度上的影响,对祖国的下一代身体素质至关重要,所以我们一定要做好婚前医学护理保健工作,保证健康的同时也有利于生活质量水平的提高。
根据保健院通过调查统计情况可以看出,婚前医检率逐年增长缓慢,同时检出疾病率也在逐年增长,有关工作还需加大力度继续进行。在社会上广泛宣传,加强各部门协调发展,扩大宣传健康知识范围,强化群众积极自愿婚检意识,这些都是婚前护理保健工作的重要措施。在以后发展的道路上还需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工作技巧,提高人们对婚前医检的认知及认同感。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婚前护理保健的工作。
参考文献:
[1]范迎,孙江平.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情况及影响因素[J].中国健康教育,2010,22(3):218-220.
新婚知识篇4
【关键词】婚前医学护理保健;现状;思考研究
作者:李珍玉,赵冰,朴冬玉
【中图分类号】R1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0074-01
为确保婚前双方是否有存在生育疾病和影响婚姻的疾病,婚前医学是非常必要的。婚前护理保健是妇幼保健卫生的一部分,在医学及优生的角度,婚前检查对婚后家庭是否幸福美满有着重要的影响,并对优生优育十分受益,下一代的体质得到提高[1]。为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婚前医学保健的工作现状,现将2010年-2012年期间在保健院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情况及疾病查出率的分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现具体内容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将2010年-2012年期间,在保健院进行婚前检查的未婚男女作为调查研究对象。
1.2方法
将2010年-2012年期间的婚检人群作为整体样本,以整体抽样以及分类统计的两种方法,对本组样本检出疾病情况实施分类统计。
2结果
2.1婚前检查情况
2010年-2012年保健院婚前检查率平均保持在97.33%左右。自2003年新婚姻登记法的实施,强制婚检制度被取消,婚检率急速下降,这对未来婚姻及下一代的问题存在很大的隐患,保健院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为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优生优育率,保健院采取实施非强制性的免费婚检,使这一现象得到有效改善[2]。具体内容详见表1.
3讨论
新婚知识篇5
根据形势需要和上级要求,经研究确定,利用三月份在全市开展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集中宣传月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活动目的为增强宣传教育的首位意识,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澄清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和谣传,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不断满足广大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的计划生育需求,为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这条主线,大力开展人口形势、国情国策、计生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建设新型生育文化,促进低生育水平的稳定、人口素质全面提高和家庭文明幸福。三、工作任务与要求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是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的重要一环,在集中宣传月活动期间重点要抓好以下六点:⒈市政府分管领导发表专题电视讲话,动员全社会各行各业、各部门参与这次活动。⒉市、乡、村主要街道要设立以生育文化为主要宣传内容的标语牌、宣传橱窗、黑板报、阅报栏等环境设施,结合“三下乡”,开展婚育新风赶大集活动,开展定点街头宣传、咨询。同时,各乡镇(街道)要组装宣传车,巡回乡村进行宣传;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摆放宣传看牌、悬挂过街横幅,以期广造声势。集中宣传月期间,位于城区的密州、龙都、舜王三个街道办事处要集中在城区开展宣传活动,各新闻媒体集中进行宣传报道。⒊媒体宣传。市电台、电视台和报社要在集中宣传月活动期间,加大计划生育宣传报道的力度。报道的重点是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各地开展宣传活动中的经验等,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舆论环境。⒋全面落实“四个一”。集中宣传月期间,要充实“一条街”内容,扩大范围,整顿强化舆论环境;乡镇人口学校要普遍上好一堂课,有针对性地对新婚、生育、节育对象进行一次教育培训;对每个育龄妇女家庭发放一次“明白纸”;各乡镇(街道)都要组织宣讲团,逐村组织育龄群众进行计划生育责任、义务、法律法规的宣讲,增强管理服务的透明度和法律法规的知晓率。⒌在广大青年中开展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倡议活动。结合省计生委、妇联、共青团等单位发出的《关于提
倡晚婚晚育致青年朋友的公开信》和(上级市)市发出的倡议书的宣传发放,各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单位都要组织广大未婚青年签订好晚婚晚育协议书,以此激发当代青年带头落实国策的积极性。⒍结合集中宣传月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五进村”、“十登门”活动。五进村是:一是流动课堂进村。市、乡两级计生服务站组织技术骨干,巡回各个村讲授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二是生育文化宣传进村。各村的主要街道都要设立语言温馨、形式上悦目的生育文化一条街,并不断充实有关内容;三是婚育服务队进村。乡镇(街道)计生办要主动配合民政、妇联、卫生等部门组织人员经常进村,开展生殖保健咨询、查体等项服务活动;四是生殖保健科普知识进村。服务站工作人员定期进村举办“三优”知识展览,并开展相关的咨询服务;五是婚育新风文艺宣传进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有一支婚育新风文艺宣传队,围绕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精心编排文艺节目,经常深入村(居)演出,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十登门”:一是婚前登门。送一本计划生育知识问答,宣传政策法规知识,引导他们优恋、优婚、晚婚晚育;二是新婚登门。送一套新婚必读,指导新婚夫妇掌握新婚卫生常识、落实生育计划,做好孕前准备;三是孕期登门。送生殖保健手册,指导孕妇掌握孕期保健事项;四是产后登门。送一套婴幼儿喂养丛书,指导产妇搞好产后保健和婴幼儿喂养;五是避孕节育登门。送一份避孕节育知识小册子,指导学习避孕知识,安全有效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六是术后登门。送一份关心问候,开展术后随访指导;七是生殖保健服务登门。送生殖保健知识,了解妇女身体健康情况,指导群众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八是送科技致富知识,落实致富项目登门;九是优待政策落实登门。定期到独生子女家庭宣传优待政策,落实独生子女待遇;十是流动人口管理登门。到流动人口家庭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询问情况,落实经常性的管理服务措施。四、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这次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领导,协调工、青、妇及计生、民政、司法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确保集中宣传活动取得实效。一是要认真制定活动计划和方案,做到有的放矢;二是要层层
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研究措施,部署任务;三是要成立专门班子,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四是要搞好活动的经验总结交流,互相促进。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要对宣传月活动情况及时进行汇报交流,每周上报一次活动进度及好的做法、建议;五是要严格进行评估,宣传活动结束后,市里将组织验收,并纳入年终考核,赋于一定的分值。各单位要认真对待,精心组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并于月日前将活动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市委宣传部宣教科和市计生局宣教科。
新婚知识篇6
[关键词]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法定财产制;知识产权收益
1950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婚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夫妻共有财产制度①,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已深得人心,如何完善我国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夫妻共有财产界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有关财产争夺的新闻报道频频充斥我们的眼球,可以说,夫妻共有财产分配是离婚案件财产争议的最主要焦点。据民政部统计,2009年我国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夫妻171.3万对,比上年同期增长10.3%,高于办理结婚登记9.1%的增长率。②。目前,我国3.7亿家庭存问题,国内部分大城市离婚率高达35%。③。可见,我国社会转型给婚姻稳定带来巨大冲击,尽快构建科学合理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尤显紧迫。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涵义
夫妻共有财产,又称夫妻共同财产,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与夫妻个人财产相对的概念,后者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二者基本上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关系。
从世界范围内看,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存在一般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类型。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④
三、我国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目前,我国形成了以婚姻法为核心,包括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夫妻财产法律体系,集中体现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特别是婚姻法的两个司法解释尤为重要,它进一步明确夫妻共有财产范围,也是司法审判实践的最主要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四、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界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夫妻共有财产比较复杂,常涉及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本人认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⑤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期间,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应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权,包括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和非实际占有的所有权。
第四,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应是婚姻法第1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财产范围。
五、我国夫妻共有财产制的不足及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构建了以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法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为解决夫妻财产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本人认为有以下方面:⑥
1.共同财产规定很不周延。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也是说约定不明时非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夫妻个人财产,而这两条规定都采取列举方式外加口袋条款,如第17条第5款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第5款规定: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两个相互对立的口袋条款,都为避免不能穷尽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而设置,二者冲突时,难免出现法律适用混乱问题。
2.知识产权收益不全科学。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取得的标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非单纯以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来判断。问题在于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另一方的智力劳动付出辛勤配合的离婚配偶有些不公平。⑦
建议:
1.在婚姻法律中明确规定: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瑞士民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夫妻共同财产”。⑧
2.建立知识产权收益预期分配制度。由于知识产权跟物权、债权不同,智力成果转化为经济收益不确定性较大,故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先行分配。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尝试建立知识产权收益预期分配制度,对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时间在离婚后的,可对“丧失夫妻关系保障的一方”日后进行补偿。
注释:
①转引北京律师网.《我国关于夫妻共同
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②《法制晚报》.2010年2月3日.
③转引QQ网时政新闻.2009年6月18
日.
④张文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⑤黄娟.《浅谈夫妻财产制度及其法律适
用》.
⑥刘明海,蔡清芳.《对我国夫妻共有财产
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⑦转印百度博客乐岚.《关于夫妻共同财
产的新观点》.
⑧刘建功.《如何在公证业务中界定夫妻
共有财产?》.
参考文献: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法释【2004】30号).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法理与适用》尚
晨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
月.
[3]《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林秀雄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
[4]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0年6月第1版.
[5]《离婚中的财产分割纠纷》祝铭山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