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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性(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5-11-08 手机浏览

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性范文篇1

这条规定一出,各种讨论、猜测和解释层出不穷。网上甚至出F一些不负责任的声音,说什么“这条法律一出,民办学校将万劫不复”,“立法者别有用心”,等等。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是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对进一步推动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长远发展有着深刻的意义。如何正确理解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新法实施后,对现存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会有哪些影响?这是业界比较关心的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颁行14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总体呈迅速发展态势。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有民办初中和民办小学10735所,在校生1216万人;河南省有民办初中和民办小学2368所,在校生近200万人。无论是从全国层面看,还是从河南层面看,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庞大群体。立法的初衷只会对一个行业起到规范、促进作用,不可能导致行业倒退。

国家立法对义务教育设置门槛,不允许创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由义务教育的特殊属性决定的,是对义务教育阶段现有民办中小学的保护,是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15年前,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国。如今过渡期已过,外资金融机构、房地产、传媒、教育机构等逐渐进入,大大小小的国际学校遍地开花。如果不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情况加以规范、限制,势必给现有民办中小学造成较大冲击,同时会大大加重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现有民办学校创办者而言,在新法面前并没有更多的选择,或者选择非营利性继续办学,或者退出义务教育领域。如果选择退出,创办者面前有三条道路可供继续选择:一是停办学校,中止办学行为;二是通过合法途径将校区及办学权过户转让;三是逐步向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前教育或高中阶段教育过渡发展。

无论任何形式的退出,按照法律规定,都要对民办学校财产进行清偿,关于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原法只是笼统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实际上并没有更明确的规定。而即将实施的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退出机制,对于原法下的投资人的财产权和取得合理回报权给予保护。

过去30年,民办中小学在弥补各地政府办学资金不足、农村中小学“六配套”达标验收、“两基”巩固提高方面,尤其是“普九”方面,立下了汗马功劳。有专家学者建议,在新法实施前选择退出的民办中小学校,应通过补偿或奖励的方式,尽量保护举办者在原法下的出资和取得合理回报的权益。

对于民办中小学在新法实施后何去何从的问题,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明确表示,目前国家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从事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会受到这个规定的限制。”

那么,新法实施后,继续在义务教育阶段办学的民办中小学校,是不是可以长舒一口气,从此高枕无忧了呢?当然不是。

新法实施后,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要求更高,管理更规范。随着教育资源结构的不断优化,义务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那些办学条件简陋、教育质量较差、布局不合理、达不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逐步被淘汰。

有条件的地方,或可采取收购、置换的方式,与举办者协商,将群众认可、布局需要的民办学校转为公办学校,扩大并优化公办教育资源。

政策扶持力度和导向将更明显。一方面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从师资、校长、管理、培训等方面扶持办学基础较好的民办学校,进一步提高教育水平,加强管理,规范办学,办出特色,满足人民群众择校的需求。另一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引导民办中小学向幼儿教育、职业教育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方向转移、投资。

新法背景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的投资人和举办者,一定要调整心态,转变角色。不可否认,大部分举办者投资办学是有经济利益诉求的,新法关闭了办学营利的大门,却并没有禁止学校收费。这就要求举办者将投资以获取回报的心态,转向学校自身内涵发展建设上来,以学校的特色、优质服务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利益回报问题则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其他合法路径来实现。

新法实施后,义务教育阶段现存的民办学校要健全治理结构,重新修订学校章程。新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增加了“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条款。现存的许多民办学校当初申请设立时,因老法尚有“合理回报”条款,学校章程明确提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新法出台后,义务教育阶段现存的民办学校在非营利性的前提下,需要重修学校章程,删除有关“合理回报”“分红”条款,完善治理结构,优化监督机制。

对于办学层次较广,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教育集团,应及时进行分割,将义务教育阶段的部分剥离出来,做到校区独立、办学手续独立、财务独立。这样才不会影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同公办学校一样的各种优惠政策,也不会影响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部分合法营利。

质量是教育永恒的主题,是民办学校的生命线。内涵建设又是民办学校提升质量的核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对民办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新要求,带来新挑战。民办中小学校需要做的是搁置争议,拥抱变化,从以规模扩张为主的外延式发展向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转变,练内功、抓管理、重质量、创特色,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赢得社会信任和市场青睐。

随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行,民办教育步入依法治教、提升质量的新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只有加强内涵建设,把提高育人质量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苦练内功,办出特色,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性范文篇2

[关键词]公共产品理论;教育公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

义务教育,是指我国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1986年国家制订《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强调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公平合理、高质量的基础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任务,为了从理论上阐明义务教育必须以教育公平为目标,从而提出确保义务教育公平推进的对策。

一、教育公平是基础教育的终极目标

作为公共事业,教育管理通过提供优质足量的教育产品来保证公众的个性发展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优质足量涉及效率,保证公众的个性发展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公平。公共事业的发展涉及到效率和公平的问题。

从本质上讲,教育事业是关系到社会大众基本生活质量和公共利益的特定的社会公众事务。基础教育阶段,实行强制义务教育,以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为主要目标,社会受益面最大,教育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外部性最高,因此决定了这类教育产品公共性程度非常高,已是倾向于纯公共产品的准公共产品,甚至某种意义上就是纯公共产品。产品的提供方式以政府的公共提供为主要形式,即由政府无偿地向消费者提供,实行免费教育,满足社会的公共消费需要。

二、目前义务教育的非公平问题

目前教育最受诟病的就是教育公平问题。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由于牵涉到社会大众的共同利益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社会大众对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机会,人人公平接受高质量的敦育。但是基础教育阶段存在背离公平原则的倾向,主要体现在校际资源配置的不均衡和教育政策制定上的不合理。由于提倡提高办学效益,教育提出重点发展个别高质量的小学、中学的主张,政府在教育投入、教师资源配置、学生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这样的结果是优质教育基本上集中在少数学校手中。重点学校制度使国家有限的教育资源配置失衡。对于义务教育阶段来说,资源的非均衡分配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学校间的差距造成了公众享受教育资源的不公平,重点学校制度以精英教育培养尖子生为目标,与义务教育使人人享用平等教育的宗旨是背离的。就近入学制度是保证义务教育的主要手段,但是教育资源配置现状的不合理,学校间明显差距的存在使这一政策无法体现它的公平原则。就近入学意味着你没有选择好学校的余地,碰巧跟好学校做邻居,那么你就可以上好学校,碰不巧就只能上差学校,这本身就是带有偶然性的,有人称之为是“家庭居所决定是否享有优质资源”。

择校意愿的产生和择校制度,就是因为伴随优质教育资源集中化而派生出来的。从理论上看,择校是“家长们放弃了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按学区免费就近入学的优惠政策,主动选择其他学校就读”,是个人选择性的行为,并没有违背“人人享有教育机会”的教育公平。而且从理论上讲,择校给予受教育者选择自己心仪学校的权利,择校有助于构筑学校间的竞争机制,推动教育质量的提高。但是从现实上看,择校与高收费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许多名校通过留出一定比例的择校名额而获得额外的经费,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教育优质资源的稀缺,为了能得到较好的教育,老百姓不得不在义务教育阶段就为孩子的受教育付出高昂的教育成本。对家境富裕的家庭来说,择校制度能使他们通过交纳高额的费用就可以享受到好的教育资源,好的教育资源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但是当它一旦与高收费联系在一起时,就意味着部分的人占有了本应是大家共有的资源,这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目前各项制度推出的结果并不能实现对公平的维护,而恰恰相反是对公平的损害,以“精英教育”为导向,以分数为取向的重点学校制度成为了推广普及素质教育的障碍,损害的正是大多数人享受义务教育阶段高质量教育的利益,这是对义务教育普及素质教育的宗旨的背离。对此杨东平教授深刻地指出:一般认为,就事实而言,世界各国在教育质量上的不公平比教育机会不公平严重得多。“人人享受高质量的基础教育仍然是20世纪末的重大挑战之一”。

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性范文篇3

21世纪,中国迎来了基本完成义务教育普及工作的“后普九”阶段。这一阶段教育的重心应当放在哪里?是仍放在“普九”上,还是转向更高层次教育的普及方面?这是涉及宏观教育的重大决策问题。要妥善处理这一问题,需要从义务教育的性质、所追求的目标和我国在“后普九”阶段义务教育所面临的问题来进行探讨。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一定年限的学校教育,并要求国家、社会和家长必须予以保障。普及义务教育既是现代经济社会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基础。教育的核心是使每一个受教育者都能得到与其智力相当的合理开发,通过自身的努力,使其进入社会后能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义务教育作为政府提供的最低标准的合格规范教育,保障的正是广大人民群众及其子女的基本人权和发展权利。所以,义务教育追求的不仅仅是免费,而且是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免费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支柱,是强制性和普及性的经济保障,是实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根本保证。

1986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我国义务教育发展正式开始了国家化的历程。到上世纪末,我国基本实现了“两基”,进入“后普九”阶段。在这一阶段,随着国家一系列针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和特殊困难阶层接受义务教育政策措施的出台,尤其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使免费义务教育由理想变为了现实,城乡义务教育在入学权利和机会上的差距明显缩小,城乡适龄儿童“有学上”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义务教育公平取得了显着成效。

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差距和历史形成的体制、机制原因,加之“后普九”阶段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加速发展的时期,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差距的拉大加速了社会的分层和分化,人们对教育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要求越来越高,已不再简单地满足于“有学上”,而是对“上好学”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使“后普九”阶段义务教育面临新的公平问题。

一是教育资源的相对差距仍然广泛存在。随着“普九”硬件达标任务的完成,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得到了改善,绝对差距正在逐步缩小。但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制约,我国“普九”带有较强的突击性,办学条件整体上仍是低水平,特别是城乡、地区之间在办学基本条件方面存在较大差距。许多农村学校实验仪器和图书严重匮乏,开不齐国家规定的课程。许多学校防火等安全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比较严重的安全、卫生隐患。农村初中大班额现象相当普遍,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教学活动的开展。除了城乡和地区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之外,校际之间的差距也使择校热愈演愈烈,择校费愈收愈高,大大超过了一般学生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择校竞争使义务教育公共性面临严峻考验,它严重危及了义务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二是师资队伍的差距日益凸显。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数量差距。不少县由于财力不足,难以支付教师工资,长期处于有编不补的状态,导致教师年龄老化和大量使用代课人员现象十分严重。二是质量差距。农村教师待遇和生活水平仍然偏低,校际之间教师收入差距很大,使优秀教师集中于少数学校,导致“强校更强,弱校更弱”,加剧了校际间的不平衡。三是结构差距。突出表现在城乡教师的专业结构上,特别是与素质教育密切相关的许多学科领域,诸如音乐、美术、体育、外语、信息技术等专业教师,农村学校普遍较缺,导致农村学校的教育质量远远低于城市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