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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计审计报告(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5-11-14 手机浏览

工程审计审计报告范文篇1

为了总结现行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实施10多年的经验,从理论上分析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成效,全面研究审计工作报告和它所取得的效果及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提出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研究》课题组就地方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在部分有代表性的省份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活动。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开展对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政府管理以及提高审计机关地位、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扩大审计工作影响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还有很多方面有待改进。

一、对审计工作报告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政府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权力执行机关,应该向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因此,审计法要求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是宪法这个规定的具体要求。但对于这个制度的重要性人们还认识不足,影响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于审计工作报告制度重要性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审计机关的认识不足。尤其是一些县级审计机关,他们认为预算执行审计年年审,审计的资金量少,项目不多,每年报告的内容和反映的问题大同小异,拿不出高质量的审计工作报告,导致政府领导看了不满意甚至认为没有必要到人大去作报告。其次,是一些地方政府对此认识不高。在很多地方,重大项目都是“一把手”项目,政府领导亲自抓,他们当然希望这些资金能够用到项目中去,发挥应有的效益,但是如果发生了挤占、挪用等情况,他们更希望内部解决,不想让外界知晓而影响其形象,所以,即使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写入了审计结果报告,也难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最后,是人大对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认识不足。一些地方人大,没有认识到审计工作报告对于人大审议财政决算中起到的参考作用。即使在目前已经开始开展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很多地方,往往也是走走程序,没有将决算审议与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有机结合起来。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二、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有待界定

审计工作报告集中反映了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工作成果,体现了审计机关履行职能的情况。它一方面反映了一级政府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状况,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况。审计机关如何履行自己的审计职责,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就,都要这一报告中体现。通过这一报告,政府、人大和社会公众可以对审计机关自身的工作做出判断和评价,也是对审计机关的一种考核,通过它建立了一个审计机关与外界沟通的有效途径。因此,审计工作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对审计工作报告范围的界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哪些内容该进入审计结果报告甚至审计工作报告,很多地方的审计机关在草拟审计报告时很难把握。就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我国,审计机关置于政府内,审计的都是政府的事情,尤其是在基层,审计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是政府首长,这些项目中如果在资金运用方面出现了问题,审计机关是否将其放入审计工作报告中常常心中没数。第二,在很多地方,“同级审”和“上审下”相结合,如果上级审计部门审计了下级财政部门的决算,是否是该将其放入审计工作报告中?在调研的过程中,很多地方呼吁,应该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界定,使地方审计机关在草拟审计工作报告时有依据和根据,规避风险。

三、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时间有待统一

审计工作报告的时间,就是审计机关何时代表政府向人大常委会做这份审计工作报告。自1996年以来,审计署每年报告的时间都是相对固定在6月份左右,与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央财政决算结合在一起。何时报告影响到审计机关如何安排审计项目,因为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要围绕这个报告来展开,如果没有相对固定的时间,就会导致审计机关难以安排一年的项目计划,审计组难以在审计过程中把握进度。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有两个问题普遍存在:一是审议决算与审议工作报告并不统一,二是部分地方审议工作报告的时间不固定。

虽然各级审计机关都有自己相对稳定的报告时间,但是这些时间的安排都是根据当地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而定的,各级政府之间没有相应的规定和安排,在报告过程中也没有衔接。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还是跟审计署的时间安排相仿安排在六七月,但还是有的地方安排在二三月,有的地方安排在八九月,甚至有的地方每年向人大报告两次。报告时间的不统一就会导致审计部门在做审计报告时很难衔接起来,如有些地方在“上审下”,如果上级部门提前向人大做了报告并将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布,下级审计机关在向本级人大作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时就要考虑到上级部门报告的影响。有些审计项目是多个审计机关协同配合完成的,如果某一个机关在审计报告中列出并向社会公布,必然会影响其他审计机关对这个项目的报告。因此,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报告时间上的选择应该规范和统一起来,一方面有利于各级审计机关安排审计项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各级审计机关在报告过程中能够更好地衔接和配合。

四、处理好与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有待探索

在审计工作报告过程中,处理好与人大和政府的关系非常重要。这是因为,审计机关是代表政府向人大作审计工作报告,既然是代表政府,就要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时报告的内容又是政府的事情,审计工作报告是在审计结果报告的基础上生产的,所以还要得到政府的同意。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对象是人大常委会,在作报告前,人大一般会关注工作报告的准备情况,而审计机关也会关注人大关心的话题,因此,两者间的沟通、协调非常必要。虽然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直接涉及的是人大与政府的关系,执行机关向权力机关报告工作,权力机关监督执行机关的工作情况,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审计机关、政府、人大三者间的关系。

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地方都能处理好与政府和人大的关系,政府首长对审计高度重视,在审计项目立项时点题,审计过程中协调关系,审计结果后督促整改落实,这种全程式地关注使得当地的审计工作不仅得到领导的认可,还能得到被审计单位的配合。在处理人大关系方面,一些地方审计部门也是从立项时就跟人大沟通,关注人大关心的话题,在对审计整改过程中,让人大参与促使整改落实,这些措施不仅加强了同人大的交流与合作,更使审计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层次。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反映,审计机关在处理好这些外部关系方面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在很多时候处于尴尬的境地,主要表现在:第一,在一些地方的审计工作得不到领导的足够重视,政府首长不关注审计部门的工作情况,审计机关的人财物得不到保障,开展工作难度大,向领导汇报工作的机会较少等等。第二,在一些地方,人大和审计机关还没有建立起交流机制,人大不太关心审计部门所开展的审计工作及其效果,审计部门也不与人大沟通,彼此信息不畅。

五、审计工作报告公告制度的推广有待加强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监督审计结果执行的有效途径。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有利于审计结论的落实,扩大审计的影响。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还没有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县级审计机关这个问题更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很多地方,由于公众的参与意识薄弱,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审计工作报告公开之后也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因此,人们认为公告的意义不大。第二,政府的积极性不高。只有在上级政府的要求或迫于压力的情况下,才会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告,尤其是在经济相对落后、信息相对闭塞的地区。第三,审计结果公告的载体有限。公告要取得好的效果,载体的选择很重要。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结果公告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各种媒体的宣传和报道密切相关,然而在一些地方,尤其是相对落后的市县,所能选用的载体非常有限。他们没有自己的报纸,有的甚至连电视电台也没有。而且这些载体的影响面很小,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六、审计工作报告的格式有待规范

目前,虽然审计署和各级审计机关都有对审计报告的规范格式的要求,而对于审计机关向政府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向人大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工程审计审计报告范文篇2

2007年以来,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及省厅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规定,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结合审计工作,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业务质量进行了核查。核查报告内容涉及财务收支、工程决算、资产评估、经济责任审计等方面。核查出社会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薄弱、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资产管理不规范、违规采购工程项目、漏缴国家税金等未按规定披露等诸多问题。通过几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了核查社会审计报告质量的思路和办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目前全市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开展情况

2007年4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了市审计局社会审计核查科。这也是省厅核查机构设立后市州审计机关成立的第一家核查机构。规定核查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监督检查全市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之后,配备了专司此项工作的审计核查人员,确保核查工作依法有效运行。我们开展工作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社会审计组织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库,掌握开展审计的相关情况,对其执业行为实行动态监管。

市目前共有在市县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和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7家,执业人员五十人左右,主要承担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业务,并出具相关报告。通过掌握这些社会审计组织的执业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跟踪他们的业务活动,有利于在必要时对其业务进行核查。

2、不断加强核查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提高核查质量和水平。

人员素质是搞好社会审计核查工作的基本保证,在市场环境日趋复杂、业务知识不断更新、社会审计报告质量影响因素日益增多的当今时代,一支优良的社会审计核查队伍对搞好核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针对目前我们现有人员素质和知识结构不能够完全胜任核查工作目标要求的状况,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搞好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才能适应核查工作要求,满足核查工作需要,促进审计核查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全面提高。这方面我们重点对《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具体审计准则》等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学习,使审计核查人员掌握各类财务会计制度,了解熟悉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程序、目标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在监督检查中,以便能够较快地发现问题,并切中要害。至于涉及到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等业务,则需要有专业人员配合来完成。

3、严格执行《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切实履行核查职责。

2010年9月20日省政府第73号令,正式出台了《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并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全国第一个以政府规章形式的规范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办法。全文共计二十条,该办法对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范围、核查方式、核查内容、核查程序、核查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不实或重大遗漏审计报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该办法的出台施行,有利于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核查质量,促进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诚信执业。是目前省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工作的操作指南和唯一规范性文件。根据这个核查办法,几年来我们在项目核查中,重点采取以下方式:

首先是确定核查项目。《办法》规定了三种方式,一是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二是审计人员在正常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严重不实或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移送局核查机构进行专项核查。三是依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建议,对有关社会审计报告质量开展专门核查。近几年来,我们通过将核查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有关部门要求和建议对我市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15份审计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是严格按《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核查工作。包括制定核查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核查三日前向核查审计机构制发核查通知书、召开核查进点会、被核查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人对提供相关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现场核查、取证记录、编写核查工作底稿、征求被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意见、出具核查报告等。主要采取查阅社会审计机构相关的业务卷宗和相关资料,现场查验实物,延伸被审计单位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有效地防范了核查风险。

三是按核查方案确定的内容和重点实施核查。根据《办法》规定,核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包括:资产评估报告核查、验资报告核查、会计报表审计及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报告核查是否真实、客观、公充、合法。

资产评估报告核查的内容是评估报告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被评估事项价值情况;评估程序和采用的方法是否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验资报告核查的内容是验资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执行验资业务程序和出具报告格式内容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会计报表审计及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报告核查内容是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信息质量存在的重大错报问题,是否披露和发表意见;执业程序、出具的审计报告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由于人员力量、核查水平等主客观条件所限,目前我们主要开展了对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的核查。

四是明确责任,揭露和处理核查所发现的问题。对于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严格按《审计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办法》规定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省政府出台的《办法》规定“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不实或有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审计报告有重大遗漏但情节较轻的,由审计机关责令相关的社会审计机构限期纠正;在向社会公布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时,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认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严重不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将核查发现的社会审计机构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而不是直接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同时按《条例》规定保留将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的权力,能够起到更好的监督效果,能够更有效地震摄违法违规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主管机关的处理情况也能够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对委托审计项目的监管,确保委托项目审计质量。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审计项目审计,是有效解决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矛盾,整合审计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审计机构作用的重要途径。把部分审计项目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来完成,由局核查科监督管理,从实质意义上说,也是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一种核查方式。不过这种监管方式比较特殊,但最后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为了监管好委托审计项目,市局制定了《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管理办法》。核查科成立后根据职责变化情况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核查监管的要求。这个《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充分整合利用社会审计资源,发挥审计监督服务功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办法》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质量、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凡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按照《审计法》要求依法属于市局审计监督对象的项目,可以根据情况按规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和取得执业所必须的资格和资质。委托审计项目由局社会审计核查科负责,并对审计项目全过程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参与或介入审计实施。社会审计机构接受的审计项目要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因审计执业质量等问题引起的纠纷,由社会审计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项目现场审计实施结束后,社会审计机构向市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并按审计复核要求进行复核。审计项目完成后,由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受托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决定的落实和上报统计报表,做好审计资料、档案的归档、保管及保密等工作。

2008年至2010年11月,核查科按照《办法》的规定,重点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进行了监督管理。委托项目涉及财务收支、工程竣工决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内容。查出的问题包括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财务管理不到位、财务开支不合理、收支核算不规范、多计工程价款、违规采购、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漏缴税金等方面。

为了监管好委托审计项目,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揭露查处问题,主要采取了以下重点措施。一是加大监管和核查力度,要求受托社会审计机构严格执行市局制定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管理办法》,采取对委托项目实行事前调查了解、掌握情况;事中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核实等方法,加强监管。二是从日常开展工作中抓起,随时掌握其工作进度和情况,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协调解决。三是受托项目审计严格执行审计署审计规范和审计法令,按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这方面主要对委托审计通知书内容进行了修订;审计组长由分管领导或科长担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场审计进行检查;审计中随时听取审计情况汇报。四是严把质量关,严格审计项目三级复核制度,防范和规避审计风险。五是严明审计工作纪律,确保廉洁从审。通过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委托项目审计已基本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审计质量得到了保证和提高。

三、目前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由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是一项新事物,如何开展对社会审计机构业务质量的核查,并实施有效监督,目前还没有成熟的作法和实践经验可循,尚处于探讨阶段。社会各界对社会审计的监管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看法,使核查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对社会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不能完全适应监督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需要。目前监督社会审计的法律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已颁布16年,许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需要;《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相关报告的核查权,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虽然明确了查出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质量问题,采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的处理处罚措施,但没有进一步细化规定。现阶段开展工作的依据只能是省政府出台的《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这一地方性法规。

2、开展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质量核查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核查流程有待健全和完善。《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只是赋予了对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权和查出问题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处理处罚权,但对实施核查监督工作具体如何规范操作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配套。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核查工作的开展及核查工作效果。

3、审计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要求。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是做好核查工作的关健。国家审计人员不仅应当熟悉精通审计业务,同时也要熟悉社会审计准则等执业规定,还要注意区别社会审计和国家审计的异同,这样才能够在发现和找准社会审计报告质量问题的同时,准确界定社会审计机构的责任。但从目前情况看,审计人员从事核查工作与其相应的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需要有更高素质和复合型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核查工作。特别是在涉及到对工程建设、资产评估等专业性较强报告的质量核查时,由于没有熟悉工程、设备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影响核查工作的整体质量。

4、开展社会审计报告核查工作的气氛还未完全形成。由于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报告质量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国尚未全面推开,社会影响力有限。一方面,核查工作未能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另一方面,也未得到众多社会审计机构的普遍接受和认可,给审计核查工作带来一定阻力。审计机关依法、科学、规范、有效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制度更有待于逐步建立和完善。

四、关于促进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深入开展的几点思考

1、以《审计法实施条例》和《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出台为契机,在贯彻实施好条例和办法的同时,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核查相关规定的宣传,扩大对社会审计核查的影响力。

2、加强人员配备,进一步提高审计核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社会审计专业性较强,内容涉及较广,在经济环境日趋复杂,知识经济日益更新的情况下,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核查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和提高,以适应和胜任核查工作要求。同时应引进相关专业技术人才,以满足核查工作的需求。

3、在积极探索的同时,应逐步规范审计核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不断提高核查工作质量和水平。应建立核查工作机制,要求所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项目的过程中关注社会审计报告质量,发现社会审计报告质量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核查机构,核查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核查的,由核查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核查。可考虑按照审计程序逐步规范核查工作程序,并不断丰富核查内容。

工程审计审计报告范文篇3

然而,现实中,许多人尤其是新参加工作业务人员对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关系搞不清楚,不知道如何撰写,下面,笔者就此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涵义与作用

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或地方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的、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受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

两个报告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具有重要作用。

审计结果报告为各级政府审定财政部门编制的财政决算草案提供重要资料和情况,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各级审计机关是监督国家财政收支的专门机关,是各级政府财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它不仅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而且也监督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机关通过每年向本级政府首长提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使各级政府能够比较全面、客观地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各级政府做出科学决策,解决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客观的依据,有利于各级政府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财政决算草案前,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审计工作报告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提供客观依据,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按照我国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财政决算。两个报告制度确立以后,各级人大在审查、批准财政决算之前不仅听取财政工作报告,而且还听取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所作的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样,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全面、客观地掌握政府财政管理情况,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督促政府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二、审计结果报告与审计工作报告的关系

审计工作报告是在审计结果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联系在于,两个报告的核心内容都是相同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工作报告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一些基本数字、基本情况、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以及主要问题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它们的区别在于:

一是报告对象和目的不同。审计结果报告的报告对象是本级政府首脑,其目的在于促进各级政府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对象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其目的在于强化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二是报告的主体不同。审计结果报告的报告人是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人是各级政府,审计机关是受政府委托向各级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

三是报告内容的范围不同。审计结果报告主要报告预算执行审计的结果,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范围则相对广泛,不仅要报告预算执行审计的结果,还要报告在政府首脑领导下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全面情况。

四是报告的侧重点不同。审计结果报告侧重于向政府揭露和反映各部门单位在组织预算执行或预算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以及加强和完善预算收支管理的建议;审计工作报告应侧重于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经审计后政府各部门单位采取的纠正和整改措施,充分体现在政府首脑领导下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成效,以及政府接受人大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监督的态度。

三、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程序

关于两个报告的具体程序,《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审计机关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根据近几年各级审计机关预算执行审计的经验,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掌握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初稿,审计机关负责人召集业务工作会议,在充分考虑被审计的本级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定稿后报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审核。

二是政府主要领导根据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情况和揭露的问题,以及政府财政管理和人大监督的不同侧重点,决定如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并提出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的撰写要求,审计机关据此草拟审计工作报告初稿并提交政府办公会议讨论、修改。这是整个报告程序的关键环节,一方面审计机关在政府领导之下,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内容应该符合政府要求;另一方面,审计机关要向人大讲实情说实话,重点反映人大关心的情况和问题,突出人大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是政府征求人大财经委对审计工作报告初稿的意见,并作进一步修改,最后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定稿。审计工作报告定稿之前征求人大财经委的意见,使之尽可能贴近人大的要求,这样有利于争取主动,避免正式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时出现偏差,更好地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