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政策(收集3篇)
土地法政策范文篇1
如何认识我国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以下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在宏观调控中选择何种手段、何种政策。需要根据我国的客观实际状况来决定。土地政策是一定经济发展时期有针对性的宏观调控手段
为了实现对我国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等多种调控手段,具体化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等。选择何种手段、何种政策需要根据我国的客观实际状况来决定。土地政策是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参与宏观调控的。从近年来参与宏观调控的主要土地政策的内容看,土地政策主要是行政手段。
1.土地政策是实现宏观调控目的可行的手段
由于货币政策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市场主体要有灵敏的反应度,比如利率提高后,企业就会明显降低资金需求。但在我国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甚至包括不少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经常是不计成本的。另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间接调控的有效性,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和投资过热的形势下也并不明显。同时,我国部分行业的投资过热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或者说是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共同“制造”的,对于企业行为,采用财政或货币政策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但规范政府行为,行政手段可能更奏效。所以在我国要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运用土地政策更合理。
其实,土地政策是在部分行业投资过热已经相当严重。而各种相关经济手段没有明显奏效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的。因为没有土地,任何项目也不可能启动,所以对土地供应进行调控,能够获得比较高的调控效率。截止到2004年8月,全国共清理出各类开发区(园区)6866个,规划面积3.86万平方公里,超过2003年底全国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3.25万平方公里。这一方面表明土地供应得到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对盲目投资产生了釜底抽薪的效果。
应该看到,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一项优势。我国实行的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土地用途管制、农地转用、建设用地统一供应等制度,使政府对土地市场有较强的调控能力,可以通过调节土地供应总量、安排不同的土地用途来抑制或鼓励市场需求,有效地引导投资、消费的方向和强度,实现经济运行调控的目标。
因此,根本的问题是端正目的,明确目的。当前,宏观调控就是要抑制经济运行中不稳定、不健康的因素,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避免经济的大起大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只要大目标、大方向正确,是围绕着宏观调控的目的,就应当解放思想,放开手脚,大胆尝试一切手段,进行创造性思维与实践,而不要纠缠于到底是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还是行政手段?是宏观手段还是微观手段的无谓争论之中。
2.对土地政策与宏观调控的辩证认识
目的与手段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是手段,在另一条件下可能是目的。比如,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时,宏观调控是目的,而土地政策是手段。而为了达到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目的,宏观调控又成为了手段。另外,宏观调控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要调整和控制劳务的总量和产出的总量。所以,土地资源本来就符合宏观调控的范畴,至于把土地作为宏观调控手段还是宏观调控的目的,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灵活设定。
当前应该关注的焦点是,如何运用土地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有专家提出:首先应该对宏观经济形势有准确的分析和判断,这是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要认真研究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内容和重点,如:建设用地总量的调控;土地供应结构的调控;对不同区域土地供应进行调控等。再次要准确把握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力度。最后要建立适应土地政策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即要建立土地政策与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税政策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宏观调控机制。
总之,土地政策是在一定经济发展时期有针对性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宏观调控中又会出现新问题,针对新问题必须制定相应的新政策供宏观调控应用。新政策中可能包括土地政策,也可能不包括土地政策。所以,从制定土地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到针对调控中的新问题制定新政策进行新的宏观调控,反复循环,向前发展,确保达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这就是土地政策与宏观调控的辩证关系。
土地政策在不同阶段具体化为不同的手段,即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两者可以相互转化
土地管理手段主要有三类,即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多采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但各类手段不是孤立和静止不变的,相互之间有联系,并可以动态地相互转换。以下以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政策为例,简要分析土地政策在不同阶段作为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状况,以及两种手段之间的相互转化。
土地法政策范文篇2
大街乡地处龙南山区,常住人口7560人,境内多山区丘陵地貌,全乡8个行政村分布着97个自然村,长期以来面临着村多人少、村庄布局零散的发展困局,“空心村”现象越来越严重,严重影响着公共管理和服务资源的配置效率。近年来,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我县以“农村人口集聚”为主抓手,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范宅基地管理,应运而生下山脱贫异地搬迁政策,先后建立了晨东小区、阳湖小区、晨北小区、溪口翠竹小区,这些小区的建成让大街乡大量的山区农民得以进城集聚,享受城市公共资源。农民集聚后,地处偏远基本无人居住的自然村得以适当的合并、撤销,空闲的土地得到了流转和集中开发使用,为大街乡的发展腾出了极大的空间。
近几年的异地搬迁政策让大街乡进城的农民尝到了甜头,也让后续想进城的农民更加期盼有新的政策出台。今年,国土整治异地搬迁政策出台后,大街乡群众纷纷踊跃报名,截止目前已经收到报名270余户。但经过乡国土整治工作小组审核后,仍然有一部分农户不符合政策要求,其中就包括受保护的黄泥房古村落、饮用水保护区和乡村旅游民宿开发区等地。在大街乡主要涉及方旦村祝家古村落、方旦村饮用水保护区、横坑铜坑表民宿项目建设区这三块区域。尤其是方旦村祝家古村落,目前户籍人口47户122人,已下山脱贫15户45人,有意向异地搬迁的共4户12人,尚有28户65人也在蠢蠢欲动,但因国土整治需拆房复垦土地的政策与黄泥房古村落保护相冲突,让生活在这片区域的农民与搬迁政策绝缘。如此一来,一方面不利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我县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在此,大街乡建议是否可采用迂回政策让该区域的农民也能享受国土整治异地搬迁政策,即让农民主动放弃房屋产权,并将产权收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取得与其他地区一样的国土整治异地搬迁政策的权利。这样做有以下三点好处:
一是农民下山集聚和黄泥房保护两不误。因为地理地势原因,原先有很大一部分村民居住十分分散,再加上村集体经济薄弱,并不能建设较为完善的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碰到台风、大雪等恶劣天气时,村民的日常生活常常得不到保障。若将该区域的农民进城安置,一方面不仅方便了村民的生产生活,而且也在村公共设施建设方面节约了不少的资金,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黄泥房保护。农民从黄泥房腾空搬迁后,由县乡两级政府利用手头的资金和技术人员对部分黄泥房进行专业性的修缮保护,同时对村里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使其保持原样。
土地法政策范文篇3
农村土地确权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的制度基础。2016年4月25日,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主持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中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要抓紧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因此,农村土地确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增加农民利益,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走农业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1农村土地确权的现实意义
首先,有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推行。党和国家基于粮食安全,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抛荒现象严重而大力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然而,农民在确权之前,并没有自由处置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这是土地流转不很顺畅的一个重要原因。承包地对于农民来说,所有权是集体的,农民只有土地承包使用权,并且是有年限限制的,再加上农村集体组织常常有不按承包年限调整土地,这样必然导致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不稳定,也就是说,没有在法律、政策上给与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及集体名下未发包的土地权利给与明确的确认和确定,从而阻滞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因此,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就是要明晰农村承包土地的权利,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置,使农民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想法自由处置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农村土地流转顺畅,最大限度减少土地抛荒现象。
其次,有利于农民对财产权利的更多获得。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农村土地确权就是要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进行分置,而确认农民对承包地的经营权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土地确权的主要目的之一。然而在现实中,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使用权,在现实中对于一个个体农民来说,其对承包土地并不归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并没有明确的经营权,因此,农民的承包土地缺乏财产属性。农村土地确权有国家支持,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明细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获得永固的确认,并颁发证书。只有这样,国家才可以运用行政权力要求金融机构承认农民的承包地可以作为申请贷款的抵押物,使农民的承包地具有了财产属性,有了变现的机会,由此赋予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农村土地确权的主要对象除了承包地以外,还有农民的宅基地的确权,因此,这一举措在理论上可以使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权利。
最后,有利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方面,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和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是化解土地抛荒现象,进而发展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条件。但二者只有建立在土地确权颁证的基础上才能顺利展开,如果土地边界、权利不能准确划分和确定,适度规模经营就无从谈起,土地流转也不能顺利推进。因此,农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土地确权颁证。另一方面,土地确权后便使农民与土地形成了长期稳定的承包关系,这必然会增进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特别增加了农民对一些高投入慢产出的农业项目,例如林果业等产业持续投入生产的信心,避免了一些农业生产上的短期行为。
2农村土地确权的认识误区
土地确权作为国家的一项新的土地政策,是依据国家法律与政策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主要目的是稳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巩固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从而达到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因此,我们在操作过程中应该避免认识上的两个误区。
21土地确权是实行“土地私有”的认识是错误的
土地确权这一新的政策与家庭承包政策有衔接,但是也存在很多的不同,突出表现为以法律的形式将土地权利确定下来。法律确定的权利及衍生权利在形式上有“土地私有”的倾向,这种倾向很容易让农民产生土地私有化的错觉,土地还是不是集体的了?是不是确权后成了农民个人家庭的“私有土地”了?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会导致部分农民以土地是自己的为由影响农村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深入解读土地确权政策是非常必要的。土地?_权的目的之一是稳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宪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因此,土地确权并不是否定集体的土地权利,而是确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法律确定保障的是家庭的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并非土地的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依然还是村集体而并不是农民个人或家庭。因此,村集体始终具备在确权后行事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所有人权力要大于使用权人的权力,也就是说,村集体可以使用其所有权,通过相应法律、政策,走合法程序收回或调换农民的已经确权的承包地。这就需要在推进土地确权时要深入地宣传政策,并在《村规村约》中有相应的体现,以此纠正农民对国家土地确权政策的错误认识,这样就可以避免确权后因为认识上的不足而影响农村公共事业的健康发展。
22土地确权是为了强制推行土地流转的认识是错误的
由于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致使农村大量田地荒芜,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一方面制约了农村经济适度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也威胁到了国家的粮食安全。由此可见,国家极力推行土地流转政策是正确的,但是土地确权政策并不是以此为根本的、首要的目的。土地确权旨在以农民的利益为核心,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如果不强调农民的利益,单从国家层面出发来制定和推行土地政策,必然会出现部分地方政府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来强制推动土地流转的现象,这样就会损害农民的利益而得不到广大农民的拥护,也与土地流转政策的初衷相违背。土地确权就是要让农民对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得到法律和政策上的确定和认可,在自愿流转土地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因此,制定和推动任何农村土地政策必须要首先确立以农民利益为核心的理念,真正照顾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使农民获得更多的改革红利,只有这样,土地确权政策及流转政策才能在广大农民支持的基础上得到贯彻实施。
3正确认识和处理当前土地确权的矛盾和问题
31政府利益与农民利益的矛盾
土地确权政策的操作过程必须要政府、集体和农民三方面共同参与才能顺利实现。对政府来说,土地确权中有着自身的利益,如土地确权对当地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实施的促进,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和政绩利益等。对于村集体来说也有着诸如集体直接控制下的土地确权后的收益等。而广大农民希望通过土地确权能获得更长久稳定的承包权和使用权,由此得到更多的土地利益。这样必然存在三方利益此消彼长的矛盾部分,比如在土地确权速度的快慢上、土地流转意愿上、土地确权后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上都存在利益隐患。因此,土地确权政策的实施要充分认识三方的矛盾,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合法利益。
32曾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民的利益问题
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农村存在一部分农民曾自愿放弃了土地承包权,权利放弃的主要考虑是承包有明确的期限,也就是说,他们还有获得土地承包权的机会。然而,土地确权要在既有的承包地基础上进行法律和政策上的确认,这就意味着过去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失去了再次获得承包土地权的机会了。
33村庄公共利益与农民个人利益的矛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农民对更高生活质量的要求,再加上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村庄建设、撤村并村的社区建设是必然的趋势,这就要涉及农村土地的调换和征占。但是,土地一?确权后就意味着农民对土地权利的一种强化,致使集体作为所有权人也不能轻易收回土地或是调用土地,特别是会出现部分农民以此来阻碍村庄公共事业的建设。
4要以农民为中心推进农村土地确权
41贯彻群众路线,积极回应农民的利益诉求
群众路线作为我们党的根本的工作路线,体现在土地改革上就是要做到一切从农民的利益出发,畅通农民利益的表达渠道,正确对待农民的利益诉求。我们党的历史上一系列土地改革的政策和做法都是得益于群众的建议和利益表达,例如,改革开放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农民的“利益诉求”而后得到中央的认可,进而成为土地政策并得到推广。在党的历史上同样有失败的土地政策,例如过快的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等,其根本原因就是背离了群众路线,违背了农民的意愿。因此,土地确权政策的执行要深入到农民中去,及时了解农民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的真实情况和意见、建议,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农民的真心拥护和支持。
42坚持实事求是,执行政策要因势利导有创新
土地确权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大举措,因此,在土地确权的实际工作中首先要严格按照政策法规执行,但又要做到为民、务实、灵活、妥善的处理村民用地的实际情况和土地确权的关系。例如关于妥善处理移民问题,村支两委要根据实际情况,先按照“确地不确权”的办法处理,如果本人提出申请,要开具放弃原籍地土地证明,写出书面申请,村委会研究形成会议纪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公示后才能签订合同,予以登记。又如对待曾放弃承包权的农民,要深入了解其现实的情况和真实的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