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互换(收集3篇)
货币互换范文篇1
美联储货币互换网络的建立
作为货币互换机制的萌芽,自1936年美国财政部就开始与外国货币当局在一定条件基础上建立货币互换协议。各国央行间货币互换对于美联储而言并非是新生事物,美联储与他国央行之间签订货币互换协议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当时国际货币体系还处于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美联储与其他国家央行签订货币互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布雷顿森林体系,维护美元中心地位。
由于此前实行的马歇尔计划,美国对外提供了大量的援助,加上对外推行扩张政策,军费开支大幅上升,对内维持低利率政策促使国内资金外流。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经济竞争力逐渐削弱,其国际收支进入赤字状态并持续恶化,对外负债水平迅速上升,到了1960年8月,美国全部对外负债额已经超过其黄金储备,各国对于美元贬值的担忧与日俱增。
在此背景下,1960年10月爆发了第一次美元危机。由此当时伦敦市场黄金价格上升超过了美国黄金运送点35.2美元/盎司,这就使得各国央行将超额美元储备换为黄金的积极性大幅提升,市场上开始抛售美元,出现抢购黄金的情况。
从1961年3月开始,美国财政部通过外汇平准基金(ESF)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进而提升市场对美元的信心,事实证明这些干预是很有成效的,但是外汇平准基金受到预算以及国会拨款限制,限制了外汇平准基金干预力度的扩大。由此美国财政部就开始寻求美联储参与到外汇干预行动中来。自1962年3月开始,为了获得足够的外汇以支持美元,美联储致力于与多个西方国家央行建立货币互换网络――互惠货币安排,由此美联储正式加入外汇干预。
由于美联储在获得外汇储备上相较于外汇平准基金具有更大的弹性,自然地美联储货币互换也就开始成为维护美元地位的第一道防线。由于美国当局认为当时美国出现国际收支赤字主要是源于战后对外援助和提升国防军事支出,因此这种失衡将是暂时的,因此美元也就没有必要贬值,相应的货币互换网络也仅仅被当作一种权宜之计。
美联储建立的货币互换网络,由以美联储为中心的多个双边互换协议组成,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美国黄金储备的流失。美联储互换网络除了对美国具有重要意义之外,其在维护布雷顿森林体系稳定方面更是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布雷顿森林体系阶段,提高货币互换可用额度的公告与实际运用货币互换,在抑制抛售逆差国货币上有显著效果,而这样的公告也往往在危机出现时出台。货币互换协议的存在,提高了针对逆差国家货币进行投机操作的潜在成本。
布雷顿森林体系下
美联储货币互换网络走向衰弱
首先,货币互换操作本身期限相对美联储干预外汇市场需求而言过短。货币互换操作初衷就是要应对市场上短期超额供给的美元,货币互换协议期限结构本身就强调了这种短期性,在任何情况下货币互换操作必须在一年内结束。美联储从市场上不断购入美元,以及货币互换期限不断延长,使得美国货币当局逐步认识到美国国际收支失衡是根本性的,将使其不得不动用黄金储备进行兑换偿付,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美元贬值。
毫无疑问,外汇价格上升正是外国央行富余美元增长的重要原因,美联储公开市场委员会这一限制,导致美联储在获得必要外汇以偿付货币互换操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美联储展期或建立新的货币互换协议的需求更加强烈,而外国央行尤其是货币互换对手方因为不愿意因此而持有更多的美元,建立货币互换的积极性则在下降。
其次,货币互换操作使得美联储货币政策独立性受到质疑。由于美联储通过货币互换获得外汇难度不断上升,以至于最后难以偿付货币互换导致的外债,在外汇干预法律授权方面更具明确性的美国财政部发行了大量外币标价的中期债券,如罗莎债券,进而将所其出售给美联储,美联储则利用这些外汇偿付货币互换外债。这种措施实际上将外债期限延长了,但是却也使得对外负债及其风险转移到了美国财政部的资产负债表上,随着货币互换从一种短期干预机制转变为更为广泛和期限更长的操作,美国财政部承受的风险也就更大。美国财政部对美联储的救助行动使得两者之间的协商更为频繁和必要,对美联储的独立性形成了严重影响。由此来看,美联储货币互换已经从最初的美元保护措施演变成一个沉重的负担,其对美元价值的影响已经逐渐转为负面。
浮动汇率制下美联储货币
互换网络走向中止
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世界进入浮动汇率时代,1973年3月,主要货币相对美元汇率均进入自由浮动。但是各国几乎是被动地从固定汇率制走向浮动汇率制的,各国货币当局普遍认为浮动汇率制将导致过度波动,进而将使汇率经常性长时间偏离均衡值。因此,十国财长达成了官方外汇干预将有利于引导市场秩序的共识,并均认可了美国在外汇干预中的重要地位。
但是,在美元整体处于贬值的氛围下,由于在货币互换机制中缺乏明晰的风险共担协议安排,美国在外汇干预操作中处于犹豫彷徨的状态。风险共担协议的签订直接提升了美国干预外汇市场的积极性,美联储在十国集团中货币互换规模在1973年7月由116亿美元上升到接近178亿美元,货币互换开始成为替代美国外汇储备干预外汇市场的重要工具,在美元承受更大贬值压力时,美联储货币互换规模也相应继续上升。但是,美联储在外汇干预过程中遭受了大量损失。以上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美联储开始改变其通过货币互换支持外汇市场干预的策略。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美联储停止了利用货币互换支持外汇干预的方式。在1981年美联储与瑞典央行启用货币互换之后,十国集团货币互换长期未被启用。
在关于货币互换影响美联储独立性的广泛讨论中,绝大多数FOMC成员达成了货币互换不宜再继续被用于外汇干预用途的共识,但一些成员也表示有必要建立一种在支付系统面临崩溃的情况下提供紧急美元流动性支持的机制。
次贷危机后美联储
货币互换网络复兴及其作用
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事件之后的几天里,为了防止金融市场恐慌的全球蔓延,稳定金融市场,美联储紧急与欧洲央行、英格兰银行和加拿大央行签订临时性货币互换协议,期限为30天。
随着2007年8月后次贷危机开始露出端倪,全球美元融资压力大幅上升。为增强其他国家央行在本国范围内向金融机构提供美元融资的能力、缓解全球范围内的流动性短缺,防止危机的全球蔓延,美联储从2007年12月起,陆续与多个其他国家央行签署双边美元互换协议。
事实表明,与美联储的货币互换,在平复境外美元融资市场上的紊乱是成功的。美联储与各大央行间货币互换在遏制金融危机影响扩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货币互换范文篇2
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启示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韩国促进经济长期创新增长的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外贸发展的特点及趋势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启示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造成的冲击及对策建议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浅析国际金融危机成因及对我国的影响国际金融危机下我国货币政策对经济增长的效应分析浅谈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企业风险防控的启示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变革对我国的启示国际金融危机的反思及启示浅析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与启示金融危机后东亚双边货币互换问题研究国际金融危机下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反思浅谈金融全球化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吸引外资的影响及对策分析后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临港经济的影响及对策分析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影响及对策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
[5]WilliamA.AllenandRichhildMoessner.Basel,Centralbankco-operationandinternationalliquidityinthefinancialcrisisof2008-9[R],WorkingPaperNo310.
[6]FederalOpenMarketCommittee(2008b),MinutesoftheFederalOpenMarketCommitteeOctober28-29,2008,http://federalreserve.gov/monetarypolicy/files/fomcminutes20081029.pdf.
货币互换范文篇3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范围;资产整体置换;非互惠转让
美国是最早制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国家,主要有《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3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两部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及其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虽然没有单独颁布有关非货币性资产的准则,但在其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等具体准则中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我国,财政部首次于1999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原版准则),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修订版准则);2006年2月,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2006年版准则)。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适用范围的比较分析
从准则适用范围来看,原版准则和修订版准则虽都以“非货币性交易命名,但从内容来看均没有涉及非货币性负债交易和劳务交易,也没有涉及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实际上规范和披露的还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指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互惠转让。2006年版准则更名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只不过是众望所归,“名正而“言顺,还准则以本来面目,更便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理解和运用。而且,原版准则引言中明文规定该准则不涉及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包括股权)取得股权和企业合并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修订版准则适用范围有所松动,仅仅不包括涉及企业合并的非货币性交易;2006年版准则没有涉及适用范围的条款,但是从其第二条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下定义可以看出,该准则同样不涉及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也不核算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和发行股票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业务。
美国APB意见书第29号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定义为“不涉及或很少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和非互惠转让。2004年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3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SFASNo.153)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提出更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即“非货币性资产的互惠转让只有在转让方对转让资产不再进行实质性的持续涉入,即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或报酬已经转移时才应作为交换。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有相同的规定。我国2006年版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定义为: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核算范围比美国准则和相关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要窄一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我国2006年版准则所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互惠转让,即企业获得一项或若干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按照等价交换原则,以付出自己所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代价,而不是单方面的非互惠转让;而美国准则及相关国际会计准则既涉及互惠性的交换,也涉及非互惠转让,适用于一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我国之所以将非互惠转让排除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核算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到非互惠转让性质比较特殊,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性质差异较大,而且在其他具体准则中作了详细规范,没有必要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加以核算。例如,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属于资本性交易,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又比如,政府无偿提供给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属于非互惠转让,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其二,基于目前非货币性负债和劳务交换在我国并不多见的情况,暂时没有必要对涉及非货币性负债和劳务的非货币性交换进行规范,待时机成熟时再做出规范。因此,我国2006年版准则核算对象只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不涉及非货币性负债和劳务,而美国准则及相关国际会计准则两方面均有涉及。
二、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适用范围的思考与建议
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界定是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及披露的前提。适用范围界定模糊,会导致准则之间缺乏逻辑一致性和协调性,从而影响到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质量和效果。与前两版准则相比较,2006年版准则进一步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适用范围界定比较清晰可见。但是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相比,2006年版准则适用范围显得较为狭窄,没有涉及负债、劳务和非互惠转让,也没有涉及我国上市公司资产整体置换业务。鉴于此,大多数人都认为,作为一项具体准则,应该具有完整性和前瞻性,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应当考虑负债、劳务和非互惠转让,尽量缩小差异,以提供更完整的会计信息,也可以降低我国企业国际化的交易成本。不过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尽管2006年版准则已经实施了4年时间,但是频繁的修改有损准则的权威性,影响准则的有效执行,适用范围界定不宜盲目扩大,应循序渐进展开,就目前情况而言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目前的确存在着许多以劳务提供方式换取对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行为,比如我国一些建筑公司为国外客户提供建筑劳务后,所获报酬往往是非货币性资产(如钢材、木材等)。劳务比较特殊,虽然不是企业所持有的现实的、有形的资产,但是在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中也可以以一定的价格转让,这与具有实物形态的商品、机器设备的交换并无太大差异。因此,对于企业以劳务方式换取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应给予明确规范,可在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中进行补充说明。对于负债,可遵循债务重组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企业的捐赠支出以及接受其他企业的捐赠等非互惠转让,2006年版准则并没有做出明确规范。可考虑对于企业的捐赠支出,按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孰高的原则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接受的捐赠,可比照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予以处理,即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数额较大,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数额较小,则可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其次,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资产整体置换会计处理规范。2006年版准则出台之前,部分上市公司将其归入非货币性交易范围,并根据原版准则和修订版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是,以2006年版准则规范资产整体置换存在概念上的冲突。因为资产整体置换不仅包括大量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还涉及大额债务的转移,已远远超出2006年版准则所涵盖的范围。如何界定其为货币性交易或是非货币性交易?是将置入或置出整体资产看成一个整体直接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还是将其区分成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并根据货币性资产是否占整个交易金额的25%来判断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些都不是2006年版准则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定义所能涵盖和解决的。尽管2006年版准则没有涉及资产整体置换,但不可否认该准则与资产整体置换的关联度最大,且部分上市公司已按此处理并得到实务界的支持。因此,笔者认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以解释公告或补充说明等方式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资产整体置换业务的会计处理。
最后,我国准则没有规定将转让方对换出资产不再进行实质性的持续涉入作为限制性条件,有可能出现实质和形式倒挂现象,使一些貌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混入其中,从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可借鉴美国SFASNo.153相关做法,同样以解释公告或补充说明等方式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加上“不再后续涉入的限制条件,即“非货币性资产的互惠转让只有在转让方对转让资产不再后续涉入(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或报酬已经转移时)才应作为交换。将不符合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转移排除在外,从而有效地压缩人为操作利润的空间。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1[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贾博颖,付玉来.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的最新进展及启示[J].会计研究,200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