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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告管理办法(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5-12-03 手机浏览

城市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篇1

关键词:佳木斯市;广告牌匾;整治;借鉴

Abstract:Ifthecityadvertisementplanninglags,andthemanagementissortofgist,thentheadvertisementsettingwillbeunsuitable,andthecitylandscapewillbedestroyed,alsoinfluencethetrafficsafetyandthenatureuseofthepublicservice,theappearanceofcitywillbedamaged,thispapertaketheadvertisementtabletreconstructingofjiamusicityasaexample,researchtheusefulmethodoftheadvertisementtabletsettingandadvertisement.

Keywords:Jiamusicity,Advertisementtablet,Repair,Useforreference.

中图分类号:[F29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引言

本文所研究的广告牌匾整是指城区内重点街路两侧及广场周边,城区内保护建筑,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依附桥梁、灯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含空白版面架体等)及店面牌匾。以佳木斯市为例,近几年该市对沿街广告牌匾进行了多次的整改,对户外广告的规范设置与管理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城市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的有限性,随着当前户外广告市场需求的增加,使得广告牌匾数量与城市空间景观的矛盾日渐突出;此外,伴随城市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审美情趣的提升,市民对户外广告也有了更高的美学要求;基于以上原因,佳木斯市急需对户外广告进行系统规划,以规范广告设置,美化城市景观与提升城市品位。

2.现状广告牌匾存在的问题分析

城市现状户外广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2.1广告布局数量过多,杂乱无章,与城市功能分区不协调。

2.2广告设计模式单一、艺术水平不高,与城市街道、城市建筑、城市色彩等没有充分协调,缺乏整体美感。

2.3广告牌的色彩、尺度、位置不恰当,易引起视觉疲倦和错乱,成为交通事故的隐患,且影响市容环境。

2.4存在部分过期、破旧广告,未及时处理,造成视觉“污染”。

2.5公益广告偏少,广告景观亮化尚需加强。

2.6设置形式不规范,破坏城市景观和历史风貌。部分区域牌匾、广告设置密度过高、比例尺度过大,商家牌匾和墙体广告混淆不清,严重遮挡建筑立面形象;部分保护建筑被广告包围得面目全非,城市景观环境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

2.7楼顶及墙面广告比例尺度过大,形式陈旧,破坏建筑立面景观。

2.8管理部门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城市的户外广告管理涉及到工商、规划、城管、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由于各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各自为政,缺乏密切联系沟通,给违章私建现象造成了可乘之机。

2.9城市空间资源浪费,政府收益流失。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被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无偿占用,没有得到合理开发利用,不符合经营城市的理念要求。

3.城市牌匾、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经验和具体做法

3.1规范严格的管理体系。发达国家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面都有明确的法规规章,对违章广告设施处罚较为严厉,违规设置广告的除没收非法赢利外,还要进行高额罚款。

3.2科学完善的户外广告规划。国内外先进城市一般都编制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对户外媒体总量严格控制。同时对牌匾、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大小、色彩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国外广告大部分形式小巧精致,以透空字体形式为主。

3.3大规模的清理整顿活动。上海、南京、沈阳、大连等城市,都先后开展了户外广告清理整顿活动,拆除了大量不规范户外广告,并对户外广告媒体设置权进行了公开招标拍卖。这样不仅保证了城市的景观和市容,也使城市的户外广告行业从无序向有序方向发展。

3.4编制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如哈尔滨市编制了《哈尔滨市重点街路区域户外广告设施整治规划》,对火车站广场、机场路、大直街等20余个重点区域及街路的户外广告设施提出了具体的整治要求;起草了《哈尔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对广告禁设区、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具体技术要求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向社会公布。

3.5制定《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推荐形式设计范例》。在借鉴了国内外先进城市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原则,例如哈尔滨:楼体广告相对集中设置。在设置形式上以通透字体为主,强调小巧精致。尽量采用标准样式,鼓励运用铁艺装饰、欧式传统建筑符号作为边框、花饰。在照明方式上内透光、程控霓虹灯及LED光源照明为主。

3.6进一步规范城市牌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整合城市空间资源,净化城市景观环境。

3.7制定广告牌匾整改的通则及牌匾样式选型

按照凯文•林奇《城市的意象》一书的著名观点,重点对长安路、中山街等沿线广告牌匾进行统一改造规划设计,同时提出了佳木斯市广告牌匾设置通则,以指导其它街道、建筑广告牌匾的合理设置。

例如佳木斯市在对长安路、红旗街、中山街等重点街道的广告牌匾改造规划时。将两侧建筑按其所属性质,分为行政办公、企事业单位、大型商业、金融保险业、医疗卫生、旅馆、商住综合楼等。行政办公、企事业单位类建筑牌匾要简洁、严肃、便于识别,不得设置商业广告;大型商业建筑针对每一栋建筑具体情况提出保留、拆除或改造等整治意见。对需改造的广告牌匾的设置位置、尺寸、背板材质、文字、色调、照明方式等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求。原则上不得遮挡上层窗口。建筑造型复杂的,通过平面、立面及节点示意等细化,使表达更直观、便于实施。

4.广告牌匾整改的实施措施探索

为了规范城市的牌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改善城市景观形象,需要制定《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联合规划、城管、工商、公安、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开展重点街路牌匾、户外广告设施清理整顿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4.1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照设计方案要求,抽调专门力量参加,并建立明确的责任分工制度和监督考核办法。

4.2整顿市容:拆除一批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及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违章牌匾、户外广告设施,净化城市景观环境;

4.3规范管理:通过本次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完善“按职能审批、按责任监管”的牌匾、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体制;

4.4应收尽收:对符合保留或整改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补办审批手续并收取相关费用,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

4.5严肃纪律,周密部署。各级领导和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公安、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区政府要认真做好强拆准备工作,确保万无一失。对少数阻挠执法、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对清理整顿过程中行动迅速、积极主动按要求整改的,要及时通报表扬,树立典型。对行动迟缓甚至采取对抗行为的反面典型,要公开予以曝光。同时通过设立违章举报电话和建立投诉网站、接待平台等方式,接受社会群众的意见反馈和舆论监督。

5.参考文献:

1:《佳木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3)》

城市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市城管、规划、工商、住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广告行业协会及部分专家参与审定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参加联席会议的相关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

第七条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的;

(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城市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按批准或告知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动翻版装置一般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广告画面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可利用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

(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四条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者制定拍卖、招标方案时,应当安排不少于5%的广告位或广告时间用于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未能按时商业广告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应当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自行拆除所设招牌。

第三章设置审批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城管局申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设置可移动户外广告或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向市城管局提交申请资料,由市城管局审核、踏勘、审批。

第十八条利用现有或新建户外场地或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市规划局、城管局负责审核资料、踏勘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管局发给《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第十九条招牌应当严格按照《市城区招牌设置告知书》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牌视为户外广告,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

(二)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

(三)外形尺寸长超过门店范围、宽超过2米的。

第二十条申请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市城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市城区招牌设置告知书》应当提供的资料,由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在各自部门网站、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公开告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设置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或《市城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户外广告。未经市工商局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户外广告。

第四章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三条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包括所占用的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和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两部分。

户外广告位占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和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户外广告位占用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归产权人所有。

城区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均属市人民政府所有。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均需取得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拍卖或招标。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司)统一出让其拥有的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市城司不得从事商业性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按规划可用于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可以自用或出让,但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出让收益分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出让下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经联席会议批准后,由市城司向社会公开拍卖或招标:

(一)公共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

(二)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拥有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

(三)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产权人委托市城司出让的。

第二十六条市城司公开拍卖或招标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均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其管理规程进行。

第二十七条市城司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全部收入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未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城管局依法不予办理《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由市城司收回,原使用人应当拆除其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完好、安全、美观。

第三十一条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美观的情形,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市工商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未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工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按本制度规定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由市城管执法局书面通知设置人自行拆除;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市城管执法局可以指定其他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市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篇3

第二条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总体要求:控制总量、规范设置、提高品质、安全美观,注重“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形象宣传。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交站台等市政设施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交通路牌、旅游标识、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彩虹门等;

(二)临街商业用房设置的店名牌和各类招牌、宣传牌;

(三)利用各类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或宣传品;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或宣传品。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立柱式广告;

(二)在城市建筑物顶层或墙面设置的大型广告牌;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落地户外广告看板;

(四)在县域范围内省道、县(乡)道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

看板和立柱式广告;

(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沿建设工地围墙围挡设置的广

告看板;

(六)其他形式的大型户外广告牌、霓虹灯。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规划区范围外省道、县(乡)道控制区外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县公路分局负责省道控制区内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县(乡)道控制区内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批准本县户外广告的内容。各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当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县域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经县规划委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有序设置。影响城乡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户外广告,应当予以拆除;

(二)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与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高度、体量、色调与城镇景观相协调;

(三)户外广告设置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四)县城规划区内的门头招牌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要统一规划,原则上一个门店只设置一个招牌;

(五)景区景点交通指示牌应按照国家公路交通指示牌的统一标准制作安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使用的;

(三)影响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安全的;

(四)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利用秋浦河流域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可视面喷绘广告的;

(七)其它由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基本技术要求参照《池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为推进实施“旅游兴县”发展战略,提倡在大型户外广告上方(四分之一广告版面)及新设置、更新的门头招牌、车体广告左上角标注统一式样的“‘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石台”醒目字样,原则上字色为绿色。此为无偿约定比例的公益性广告。

第十二条在殷石公路石台段、县城至牯牛降、仙寓山等景区道路两侧和全县各旅游景区景点酒类广告时,鼓励围绕“旅游兴县”发展战略目标合理设计广告板面,最大程度宣传推介“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石台。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地、路灯杆线、公交站台等市政公共设施设置灯箱和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应依法取得有偿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并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在产权人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受让人,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县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程序招标、拍卖公告。竞买人须持营业执照、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参与竞标、竞买。

第十六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置者,须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具有户外广告合法经营权的单位(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场地使用权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计方案(效果图);

(四)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应当提供宣传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要求进行审查,除县政府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决定暂停受理设置申请或者不得批准的情形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广告经营者按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交通运输局或县公路分局申请办理《石台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五章户外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应当依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广告地点、形式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第六章户外广告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制作、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户外广告的用字应当规范,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简化字和被淘汰的异体字。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形体完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制作质量好、档次高的户外广告,以提高广告品位。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必须按审批的地点、形式、规模、时间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六条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和技术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利用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无偿约定比例的社会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后90日内,按照批准的规格、式样设置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销许可证,其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自行失效。

第二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情况下,可申请延期。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到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长期限为一年;经批准延期的,应重新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三十条经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

第三十一条重大创建活动中,广告经营者应当自觉参与,积极配合,努力创造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定期进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撤除、迁移、遮盖或损毁;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撤除的,广告经营者应当自行拆除,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广告经营者可按指定地点在批准设置的期限内重建。

第三十四条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垄断或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拆除;未按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要求设置的,广告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拆除。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予以拆除。

第三十七条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广告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妨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