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安全生产方案(收集3篇)
园林绿化安全生产方案范文篇1
关键词:风景园林;园林工程;绿化
1风景园林绿化建设的重要作用
风景园林绿化是城市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环境发展的基础,所以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合理地整合环境绿化设计,并在此基础上再度规划,让环境绿化得更加可持续性。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风景园林绿化工程不仅能够提高城市的空气质量,也能够美化环境,陶冶情操,改善人们的生活。所以,我国很多城市都在整顿环境,因为人口的极速增长,严重破坏了生活的环境,所以,各个城市都在大力发展风景园林绿化,重新构建城市的生态环境,改善生活环境;再者,风景园林绿化能够加大城市的绿化面积,强化城市空气,促进人们的身心健康。
2风景园林绿化的设计原则
2.1艺术和文化传承的原则
风景园林绿化的建设中,应该主要体现艺术的效果,因为,在大众人们的眼中,需要直观地表现艺术效果,所以,在爱风景园林绿化方面,需要建设的及符合大众的眼光,又能够表现出丰富的艺术思想。所以园林设计师就需要了解人们生活中的情况,设计更加贴近生活,才能够让人们了解绿化的艺术意义。再者,针对文化传承方面,在设计的过程中,需要能够尊重地区的文化和风俗,以尊重为基本原则,体现绿化的价值,这也需要设计师能够体会领悟当地地域的风情,在园林绿化设计中传承当地文化。
2.2功能和经济实用的原则
风景园林绿化设计中,需要体现出绿化的观赏功能和实用性。在园林设计中,需要考虑道路周边的承载力度,也需要将园林的设计中展现绿化的功能,让步行道路和行车道路更加方便和安全。所以建议绿化施工的过程中,首先,应分析和调查周边的路况,并认真地计算相应的指标,考虑绿化的范围和水土的保持情况,合理分配添置的绿化植被,有效地置换空气,让绿化范围的空气指标达到标准;其次,园林设计师在设计的过程中,也应该考虑到土壤和植被的破坏问题,避免浪费,增加后期的维护成本和建设成本。
3风景园林绿化施工方案的制定
3.1完善施工质量控制体系
在风景园林绿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和落实绿化施工的整理质量,但是在控制质量方面也是难点。在完善绿化施工质量的过程中,需要拥有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还需要科学合理地倡导质量控制体系。除此之外,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大力地宣传质量控制管理,让质量管理深入到每一位施工人员的心中,这样就能够让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其次,在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摒除管理人员和岗位空缺或是过剩的问题,避免造成成本的浪费;最后,就是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施工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方案,让体系能够更加融入到社会发展中。
3.2加强设计图纸的审核
在风景园林绿化施工方案的审核中,应该主要细致严格地审查前期的图纸,因为设计图纸是指导施工的重要依据,在后期施工的过程中,人员都需要按照图纸的方案进行施工,若是设计图纸出现任何的差池,就会造成施工质量出现偏差,而且设计图纸也是施工后验收的依据,所以风景园林绿化施工方案的设计图纸直接影响到施工的质量[3]。针对设计图纸审核的过程中,也要加强质量的管理,工作人员就需要针对图纸方案的设计调差和走访施工的地点,并统计周边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以及地形等情况,结合现场情况完善设计图纸,设计图纸不足的地方也应及时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
3.3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和后期保养
在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前期,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制定合理科学的施工作业方案,并确保在施工的过程中能顺利的开展。在风景园林绿化过程中,也应该加强相应的管理,所以,在施工作业的过程中,也需要先了解实地的情况,应该完善施工的技术,并完善规划施工的资源,降低成本。在施工后期的保养过程中,需要安排专业的人员适当地维护绿化的园林,在维护的过程中,及时地了解绿化环境的维护,以及土壤和空气的质量指标,还需相应地修剪和灌溉树木,使树木和草坪更加美观,也让其能够拥有良好的生长环境。所以,无论是前期的施工准备,还是后期的保养和维护,都影响风景园林工程绿化的质量。
4结语
在风景园林工程绿化的设计施工方面,需要按照设计图纸进行严格地施工,并严格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体系,确保施工的安全性,而且,在施工的前期,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以此确保绿化施工的可行性。在使用中的保养,也需要专业人员针对绿化进行维护和保养,以此提高绿化的价值,保持城市的生态平衡。
参考文献
1李春娇,贾培义.风景园林中植物景观规划设计的程序与方法[J].中国园林,2014(1)
2吴承照,臧亭.中古风景园林标准体系初步研究[J].南方建筑,2014(3)
园林绿化安全生产方案范文篇2
截止2012年5月31日止,全区新增各类绿地54212平方米;改造绿地4300平方米(东部新城数字展示馆)。区管道路、公园、广场共补植各类乔木251株、地被植物30430株,铺设草坪3420平方米,摆放各类盆花741977盆。绿化养护投入742.81万元,工程建设投入1497.39万元(财政拨付到位资金)。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1、加快推动已开工但未完工的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进展,根据项目实际,合理安排,严格执行。
(1)、马尾滨江文化广场,投资估算11824.03万元(包括立项投资4006.03万元及土地购置款7818万元,自开始建设累计已完成投资9436万元。该工程(除雾喷池及观景平台外)已于5月底基本完工,雾喷池的政府采购招标工作正积极推进,观景平台正由设计单位上海泛亚景观设计公司重新设计。
(2)、罗长高速桥下绿化景观工程,立项投资1548.94万元,自开始建设累计已完成投资1470.97万元。该工程现已完成灯具政府采购及A、B区灯具安装,C区10000平方米;剩余部分(B区6000平方米及C区约3万余平方米)根据区领导指示,由罗星街道正负责办理拆迁。
(3)、马尾生态休闲公园项目,立项投资1820.4万元。自开始建设累计已完成投资230.31万元。目前区国土局正负责办理拆迁等相关工作。
2、未开工项目,推动项目完成方案设计,主动联系项目设计业主单位了解情况进展。
(1)、按照省、市绿委要求,我区把新增一处1000平方以上绿地(君竹环岛边小公园)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目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招标确认,正推动招标机构完成标书及控制价。
(2)、罗星路绿化改造,已完成方案设计,待领导审定后实施下一步工作。
(3)、104国道马尾段绿化改造,已完成方案设计,待领导审定后实施下一步工作。
(4)、根据市政府提升园林绿化工作部署,结合开展道路沿线景观整治活动工作,不断加大拆墙透绿工作组织实施力度,目前已完成前期摸底排查,正进行方案设计,预计6月中旬完成方案设计。
(5)、东江滨公园提升改造项目由区规划分局委托上海泛亚的设计方案已完成,待领导审定后实施。
“四绿”工程项目落实情况
1、以科学指导,突出一村一特色,建设绿色村镇。目前已完成今年计划的4个绿色村庄建设任务(马尾镇胐头村、亭江镇象洋村、亭江镇洪塘村、琅岐镇吴庄),完成村庄公园绿地面积约50亩,新植树木1100多株。对琅岐镇公园绿地进行统计,共有13处公园绿地,约153亩。
2、造林绿化工作进展情况。我区2012年造林总任务为7600亩,截止2012年6月4日,已完成7371亩,占总任务96.99%。其中“三沿一环”林分修复5000亩,已完成5000亩,占任务100%;人工造林更新1000亩,已完成1000亩,占任务100%;绿色城市(非规划造林)1000亩,园林局已完成1100亩,占任务110%;今年计划沈海高速(马尾段)生态景观森林通道384亩,已完成了148亩,占任务38.5%,计划于今年内完成建设。
大力推进道路、公园建设
1、加强道路绿化整治。在做好辖区主要道路绿地日常管理的同时,结合创建文明城区常态管理,突出重点,认真抓好辖区主次干道街旁绿地的整治,在上岐路、湖里路、君竹路、济安东路、青洲路、创新路、马江路、江滨廊道、罗星西路、联安路、儒江路、104国道等区管道路进行绿化补植,共补植乔木133株、地被19430株、马尼拉草坪3400平方米。修剪完成江滨路分车带、儒江路的华棕下垂枝及济安西路羊蹄甲、罗星中路小腊球。东部新城指挥部移14株芒果树补至江滨路沿线5株,余下补至亭江苗圃。
2、强化各公园、广场的绿化、美化、花化管理,共补植满天星、红继木、黄金榕、红叶石楠等地被植物11000株,草坪20平方米;定期检查公园设施情况,并及时修复;定期清洗水池、喷洒农药;安装防火宣传牌、“禁止车辆入内”牌和“游客须知”牌各2面。
3、完成零星修补:为配合东部新城数字展示馆施工,完成兴安排涝400千伏安箱变移位施工;滨江廊道木栈道(铁栏杆更换及修复),共计346米;各公园、广场维修景观灯、射灯、庭院灯87盏(包括更换镇流器等、触发器、灯泡等)、破损灯管6套、改造景江日光灯7个灯箱;修补亚克力板1块、破损木栈道2块、水龙头7个;电焊修补景江护栏方钢35条。
努力营造节日喜庆气氛
1、为让广大市民过一个欢乐、祥和、文明、喜庆的新春佳节,我局克服时间紧、任务重、资金短缺等诸多困难,在市民中心广场举办区第三届水仙花展。此次会场以蒙古包形式布置,场内张灯结彩,共摆放了六百余盆造型各异的水仙花雕刻盆景,场用水仙花构造出两条大型卧龙,以突出龙年主题。
2、为营造2012年第十届“两马同春闹元宵”喜庆、祥和的浓厚氛围,我局全体干部、职工自农历初三起即加班加点、齐心协力做好主题灯展区、氛围灯展区及公园、广场、主干道、休闲地的绿化、美化、花化工作,使整个城区两节期间处处洋溢着两岸携手庆团圆的浓郁气氛。此次灯会现场设有保护花卉植被的白色护栏长达1500米,现场摆放各类莳花数近10万盆(主要品种有:孔雀草、一串红、金鱼草、羽衣甘兰)、比利时杜鹃1万盆左右、大型三角梅盆景50盆、水仙花5000盆、草皮4000平方米、红继木和夹竹桃等地被12万袋。另外,为配合市政挂灯,修剪树木200余株。
3、积极配合区委、区管委、区政府做好人大、政协、水仙花展、“两马同春闹元宵”、五一节、“5·18”等重大节假日、各项会议及活动的现场盆花布置工作,截止至5月31日,我局在全区范围内共摆放一串红、羽衣甘蓝、一品红、石竹、金鱼草、孔雀草、矮牵牛、天竺葵、夏锦、凤尾、独冠、百日草、波斯菊等各类盆花741977盆。
弘扬生态文明,建设绿色马尾
我区积极响应省、市绿化委员会的号召,确定以“弘扬生态文明,建设绿色马尾”为主题,开展义务植树月活动。区绿化委按照市绿化委《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月运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将3月份定为义务植树月,要求各街镇、区直各有关部门创新活动方式,积极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推动义务植树活动蓬勃发展。
1、3月11日—12日,福州市边防支队船艇大队官兵联合福建省外经贸学院信息技术系党支部师生、千年古镇马尾区闽安村党支部村民约160人,开展了两场“践行雷锋精神,义务植树活动”,将400多棵胸径5—7公分的猴欢喜、红千层栽种在闽安右营尾村、邢港河边、城隍山山顶。
2、3月23日上午,区四套班子领导、机关干部、驻区部队官兵、志愿者和中学生等近300人,在马尾区魁岐村温福动车桥下开展了“2012年马尾区各界义务植树活动”,种植了天竺桂、盆架子、四季桂等树苗450棵,全面掀起了造林绿化活动的新高潮,为马尾新城建设营造美好的环境。
3、3月10日—3月20日期间,我区绿化办大力宣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31周年,在马尾交通主干道、地标性建筑附近(马江渡广场、步行街、君竹环岛、城市中心广场、水产品市场)悬挂5条义务植树宣传横幅,倡导全民积极响应植树活动,投身植树运动。
加强园林绿化监管力度
1、重点加强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社区、小区的大树修剪、危树倒树处置、公园的保护和建设、各类毁绿占绿事件等工作,及时认真地处理群众举报、和“12345”投诉件,目前共处理行政审批5起、行政执法12起、12345投诉7起、帮助市民解决实际问题3起,办理人大建议1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2、我局对全区的园林绿化成果,特别是古树名木做到定期巡查、防虫、防病,并做到全部建档、挂牌,现已完成两次巡查并根据要求向市园林局反馈。加强开展病虫害普查、防治工作,本着“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今年上半年已化学防治两次,重点防治桃树流胶病、红火蚁及白蚂蚁等重要病虫害,有效地控制了树木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确保了苗木的正常生长。
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1、为了切实保护我区园林绿化成果,我局制订了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消防安全预案以及防台防汛防内涝抗灾抢险预案。按照本单位性质制定了《马尾区园林局2012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与局各部门实行部门领导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并注重在生产工作中加大消防工作力度,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2、在开展春季防火工作中,我局利用“两节”、“两会”对公园、广场的防火设施以及施工工地进行安全大检查,特别要求各工地针对不同季节、不同时期,安全工作情况不同的特点,加大安全工作力度,做到发现问题即第一时间进行整改。
3、我局安全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公园、广场、道路绿化、施工工地等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做到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生产与安全两不误,将安全生产真正落实到位。
4、注重各公园、广场设施及用电、用火安全,特别是加强天马山公园森林防火的宣传检查力度,森林防火义务巡山员坚持24小时值班,以杜绝安全隐患发生。2012年3月28日,我局在天马山公园“春台晓日阁”前开展森林防火演习,以加强义务消防员对紧急森林大火的防御能力及园林局各部门的协调能力。
5、强化绿化车辆安全行驶管理,加强绿化工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求一线员工上班穿戴反光背心,在分车带绿化生产工作时及时摆放反光锥。
6、重视园林工程施工安全,重点检查施工工地临时用电的“三级配电两级漏保”,要求在施工临路面、临江面设置安全防护板、防护栏等文明安全施工措施。
7、目前,已进入汛期之时,园林绿化是易受台汛灾害影响的对象,我局高度重视城区绿地防汛抗台工作的组织开展,牢固树立“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工作意识,把“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防汛工作摆在突出位子上,在汛期来临之前,认真展开排查,给城市绿化把好“脉”,全面布置全局的防汛工作,对所辖路段、公园进行全面“体检”,扶正倾斜树,修剪枯死枝,加固树木支撑,以降低汛期出现险情的几率,切实使各项防台防汛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城区绿地安全度过台汛期,维护绿化建设成果。
8、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
提振精气神,提速促发展
1、2012年上半年,我局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在职工中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廉洁自律”活动,并根据区效能办、区住建局关于“效能提速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成立了“效能提速年”活动领导小组。全体干部、职工围绕“服务群众、服务民生、服务发展”的总要求,对各自所负责的日常工作、“五大战役”、马尾新城建设、重点项目及机关效能作风等情况提出具体的“提速增效”办法,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的优良传统,切实解决作风不实、散漫拖拉、工作推诿、缺乏创新、心态浮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真正做到提振精气神,提速促发展,努力提升园林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全力服务马尾新城建设。
2、根据区纪委《关于开展岗位廉政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成立了岗位廉政风险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方案,针对全局党员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进行科学防范管理。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建立了防控措施和制度,填写了《科室廉政风险排查表》、《个人岗位廉政风险排查表》,作出个人廉政风险防控承诺书,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我局各科室在全面开展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基础上,把岗位廉政防控机制融入到行政、业务工作的全过程,以重点带全面,以节点促整体,推动园林局预防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党建及工青妇工作情况
1、2012年上半年,我局党支部按照2012年党建工作要点,紧紧围绕我局中心工作,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目标,始终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教育。众多举措使全体干部廉洁自律、遵规守纪意识不断加强,有力地保障了园林绿化各项工作的有序、顺利推进。
2、按照党员发展程序,积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发展、培养、教育工作,发展了一名预备党员,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同时做好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认真做好组织发展、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党费收缴及向詹红荔同志学习等系列活动,将学习活动与当前中心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机关作风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我局党员模范先锋作用。继续做好党务公开工作,大力倡导求真务实作风,健全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进和谐园林建设。
园林绿化安全生产方案范文篇3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条件,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
(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广场绿地及道路、河流两侧的公共绿地;
(二)居民区和机关、团体、厂矿、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专用绿地;
(三)改善城市自然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的防护绿地;
(四)为城市绿化培育各种苗木、花草及其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的生产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绿地。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建制镇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体制的城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与行政处罚相分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六条城市内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造林或者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鼓励和提倡社会捐助、绿地认养、街路和游园题名等多元化绿化方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绿化系统专业规划由市、县两级政府组织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根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有计划地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或占用规划确定的绿地,因调整城市规划确需变动时,须经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新建区绿地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城市改造区绿地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绿地由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绿化。新建改建道路、立交桥和沿河两侧应适当预留绿地,其中新建干道预留绿地的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25%。
第九条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加盖“城市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未办理建设工程绿化规划手续的,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投标,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和逾期未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开发建设中,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标准预留绿地,少留或不留的,低于标准部分应按当地绿地建设平均费用标准,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纳绿化建设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测算确定,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年度内分配给各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均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标准完成,确保成活率。对未完成植树任务或未经批准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按《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缴以资代劳费,用于城区绿化。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须将绿化工程列入基建规划,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包括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投资,投资比例为土建工程总造价的4%—6%,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次性将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银行专户,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新建公园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进行。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其设计方案应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其设计方案应报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建筑造景为辅,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公共绿地绿化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
第十五条城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驻军、企业和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其自行负责,但应符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应培育适于当地生长的优良植物品种,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圃地面积应占建成区总面积的2%以上。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属于全民所有;机关、团体、驻军、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区专用绿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于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居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于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健全日常管护、防火等管理制度,确保城市绿化植物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按下列分工实施保护和管理。
(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广场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及花坛由园林管理机构负责;
(二)住宅小区绿地由房产物业机构负责管理;
(三)机关、团体、驻军、学校、厂矿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含自管职工宿舍区)区域内的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公路、铁路两侧的绿地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五)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内一切树木(不论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砍伐、移植。确因建筑施工、枯死危险、换代更新等需要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制镇一次性砍伐、移植30株以上的,报所在县(市)、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市区、县级市、所在地的镇一次性砍伐、移植50株以上的,报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一次性砍伐、移植100株以上的,由市报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凡因建设工程、管线工程和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等原因,经批准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规划确定的绿地和现有绿地,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改作他用。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调整城市规划、改变绿地用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用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必须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园林绿地内损毁树木、花草、绿化设施,严禁挖砂、采石、取土、毁林、捕杀动物、堆积物质、排放污物等。
第二十六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协商确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安全时,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好园林绿地植物病虫害的预防、预报和防治工作。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二十九条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园林绿化建设的义务和保护园林绿化的责任。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与沿街路和沿绿化带的单位、商业门点业主建立园林绿化保护责任制。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砍伐或损坏树木花草价值的20%—5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二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树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三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公民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按照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五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违法占用城市绿地、损害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