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管理(收集3篇)
知识产权与管理范文篇1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与科技园区建立。把具有产学研一体化功能的产业组团定义为大学科技园区。1988年东北大学率先创建了东北大学科技园,以开发我国自主版权软件,建立民族软件产业为宗旨,成立东大软件中心,以软件和信息技术为核心,不断向机电一体化领域的软件和数字化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基地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1992年上海工业大学科技园批准设立;1992年6月,哈尔滨工业大学在校园周围划出120公顷土地建立了哈工大高新技术园区;1992年下半年北京大学提出建立北大科技园并于1994年建成面积为2.5万平方米的科技园区,资产达到3亿元,有近150家科技企业入园;1993年清华大学开始建设清华大学科技园区并成立了北京市清华科技园建设指导委员会;1994年8月,南京大学科技园成立并开始建设;1994年底华中理工大学成立了华中理工大学科技工业园,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发展、人才培训、科技服务和信息咨询为一体,实现了孵化和辐射双向功能的新型大学科技园区建设宗旨;此后,在全国范围内又相继有西南交通大学、成都科技大学、山东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安徽农业大学等23所高校建立了大学科技园区。截至2005年8月,全国已建成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总数达42所。
1999年7月,国家科技部和教育部联合在北京召开高校科技园区发展战略高层研讨会,并在会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大学科技园建设试点的通知》,随后又成立了全国大学科技园指导委员会。1999年底,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从面向21世纪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战略要求出发,国家决定推进大学科技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其目的在于促进高校进一步转变观念,积极开放人才、技术、信息、实验设施等资源;通过与社会其他创新要素资源结合,把综合智力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及其产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2000年1月,国家在沈阳召开了国家大学科技园区试点建设工作会议,并确定了15个大学科技园开展建设试点,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地详细部署和安排,至此,我国部级大学科技园区建设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2001年3月,科技部、教育部组织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进行试点建设和地方自主建设的大学科技园区进行了评估审定,并认定清华大学科技园等22个大学科技园为部级大学科技园区。2002年4月,科技部、教育部又组织专家对新申报建立的大学科技园进行了评审,随后认定批准北京理工大学科技园、青岛国家大学科技园等21个大学科技园为第二批试点建设单位,截止到2003年底,经国家批准筹建的部级大学科技园区共有44个,分别依托于104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已投入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227万平方米,注册科技企业5500余家,新孵化科技企业2276家,其中有29家科技企业上市。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已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1860项,批准专利权1923项,累计开发新产品4116种,从业人数72800人,园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机构1200多家。在已建设的44家国家大学科技园中,有26个位于国家设立的高新技术园区内,大学科技园与高新技术园区的建设产生了良好的互动作用。
2003年10月,国家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在武汉召开了全国第二次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会议,对大学科技园区建设情况进行了总结,提出高等学校要积极发挥优势,大力发展和建设大学科技园区,培养一批知识和智力密集、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发展和保护高校的自主知识产权使产学研更加紧密地结合发展,并确定了大学科技园的三大功能为科技成果的研发与产业化、科技企业的孵化和创新人才培育。对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大学科技园建设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其综合成功的经验是园区功能定位正确,领导支持,政府协调,政策对路。这些大学科技园在经验介绍中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普遍重视大学科技园区建设中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与管理。
高校科技园区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高校科技园区建设的认识尚不统一。从全国已建设成功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大学科技园区的经验中可以归结出,这些科技园区在建设中其土地划拨、功能定性、项目评估、政策制定等都基于无偿或优先优惠的定位,而有些大学科技园区处在几乎无场地可用的地步,即便是在高新区的扩展区寻找地块,其面积大小、功能规划都难以实现国家批定的规划任务书之要求,而且,在价格上也是大学难以承受的。此外,有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国家建设大学科技园区的功能、任务、作用和效果不甚清楚,存在向大学科技园有偿出让土地或给予其他优惠政策无利可图的短期收益观念,导致部分大学科技园区建设的基本条件和用地场所难以保证,这些主客观因素是造成大学科技园区建设缓慢和收效不明显的主要原因。
建设模式和体制结构有待规范。综观已经建成和通过评估验收的大学科技园区,大多是采取统一规划园区,统一制定政策,分体设立独立科技企业公司的运转模式。在体制上也是在一个大学科技园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下,采取多校或单校分别独立划区域建设的体制结构,这样既能发挥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决策指导作用,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和调动各个进园高校的自主作用和建设投资积极性。而有的大学科技园区采取一个指导委员会,一个股份制公司运转,参股学校的条件不同,基础不同,主观上的发展思路和利益观念也不一致,形成了协调困难,动作缓慢,指导无主的被动局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样的大学科技园区目前的运行体制不是理想的选择方案,应该引起决策者们的重视。
园区的功能和作用定位上不够清晰。从美国斯坦福大学建立第一个大学科技园(硅谷)到2003年6月在葡萄牙的里斯本举行的第20届国际大学科技园区大会的成功召开,国际上共同的认识是大学科技园的功能和作用主要有三个:一是建立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基地;二是孵化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集团;三是创新、创业型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成长的基地。我国在总结大学科技园区建设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大学科技园区还应该具备对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的功能和作用。而对于进展不快的部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指导决策者,特别是管理指导部门应充分理解和认识国家设立大学科技园的意图,不要只顾眼前的利益,才能投入足够的力量和政策扶助大学科技园区的建设。
大学文化和企业文化还需进一步融合。高等学校办科技园区从文化基础上来说,不单要重视经济利益或有形财产,更要重视无形财产或叫智力成果,也即知识产权的问题,这是大学文化与企业文化表现在大学科技园区建设认识上的差别,也是大学办科技园区和政府办科技园在认识上的文化视角的不同。办大学科技园区决不能只重短期收益,从长远意义上来说,大学科技园区终将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硅谷经验就在于此,该校现任校长说,如果没有当年的硅谷建设就不会有今天的斯坦福大学。这个例子可以更好地启示大学科技园区的决策者和参与者,从高等学校的文化视角上去找出建设大学科技园的
重要性和积极性。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大学科技园区建设中的作用
经过十几年艰苦的筹备建设,我国大学科技园区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其基础设施条件、政策规范及运行机制有了较好的基础,但离国家设立大学科技园区的目标还有差距,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与企业营运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充分认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大学科技园区建设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学科技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核心在于科技创新,在于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法律保护制度。所以,大学科技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必须运用和发挥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个有效的保护武器。首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大学科技园建设,尤其是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重要动力,这个动力来源于法律制度的保护、激励作用;二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为大学科技园区建设,尤其是科技企业的运营创造优良的法律保护环境;三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有效地约束和保护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中的智力资源配置;四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利于大学科技园科技创新队伍的培育和人才的合理利用;五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更好地规范大学科技园区科技创新、科技企业运营、科技人才流动的管理;六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有效地增强大学科技园科技创新成果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智力成果的效益功能。基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科技园区建设与发展中的上述作用,大学科技园区在建设与发展中应重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力度与措施建设,研发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协调好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
注重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理论学习和实务能力的培养,提高大学科技园区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大学科技园区的四大功能是科技研发、科技企业孵化、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科技人才的培育,每个功能都离不开智力成果和智力资源的支撑,这恰恰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调整和保护的主要内容和范围,所以提高大学科技园区的整体法律保护意识是建设好大学科技园的法律保障。
建立有效的大学科技园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使知识产权管理作为大学科技园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大学科技园的知识产权管理应该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应该有稳定的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应注意培育和引进既懂科技发展又懂知识产权管理的科技经营形人才;知识产权管理作为大学科技园区的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手段应当有明确的管理内容和管理指标体系,从管理内容来看主要应对专利权、商标权、科技信息与商业秘密等更加重视和关注。另外,大学科技园区应该充分地注意利用好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各项优惠政策,借助于政府政策和基金的支持,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并纳入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中。
努力争取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与指导部门对大学科技园区在建设与发展的支持力度,使其在制定年度规划中予以体现,在资金和项目中给予保证。知识产权保护是需要有充分的资金保证,地方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都有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大学科技园在管理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在专利申请中应注意利用好地方政府的这项优惠政策,争取更多的项目能在政府支持下,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获取更大的效益收入。
知识产权与管理范文篇2
关键词: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管理学知识产权策略
一、引言
在社会各行业中,软件企业总是能够走在技术发展的最前沿。伴随着技术而产生的就是一系列以软件开发利用为依托的知识产权。因此,对于任何软件企业来说,知识产权的管理与实施策略对一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都至关重要。本文试从软件企业的角度,并结合软件企业自身的特点,从管理学与知识产权法学两个角度来探讨软件知识产权保管理及其策略,以期对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概述
(一)软件与知识产权
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易复制性,自它诞生那一天就面临着被非法复制和使用的威胁,所以为了保证软件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权益,促进软件工业的发展,世界各国都从法律上对软件知识产权予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软件技术得于继续创新的根本,因而政府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义不容辞。
目前国际社会已形成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著作权法》(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实施交叉和重叠保护(如:源程序及设计文档作为软件的表现形式用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作为技术秘密又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辅的趋势。由于软件具有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使得对软件法律保护成为一种综合性的保护,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切忌对仅依靠某项法律或法规解决软件的所有知识产权问题抱有幻想。
(二)软件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必要性
对于软件企业来说,其日常运营活动主要包括软件市场调研、软件研发及软件产品销售等。软件作为知识产权所保护重要客体之一,势必导致软件企业必须重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否则企业依靠软件所带来的财富将荡然无存。因此,软件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降低潜在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软件企业在软件研发初期就要有意识地预防有意或无意地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严格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购买一份软件只能装入”单机”使用;必须意识到,复制软件并向他人提供是一种商业。只有在和拥有该软件知识产权的企业达成协议后,方能进行关于该软件的商业性活动;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平台熟悉其他企业的软件,在开发软件时避免使用别人的知识产权,确实要使用时,必须和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企业应聘请法律顾问,在可能遇到法律纠纷时,要向公司法律部门咨询,经其严格评估后方能实行。
2、避免及防范知识产权侵权由于我国软件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软件企业必须积极应对,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以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这就需要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知识产权管理,从而能够最大程度地防范他人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软件企业若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较为重视,可以对该领域内的研发水平、研发成果何一个初步的了解,以此能够对整个市场及技术领域进行把握,从而能够避免无价值研发的财产损失,同时也能够避免可能由于重复开发而导致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被诉风险。
三、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分析
(一)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可分为以下个层次:
1、宏观战略目标。应有利于促进我国软件行业的进步、经济增氏和社会发展。
2、中观目标。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是软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中观目标。如我国《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推广应用”,就是企业在确立专利战略的中观目标。企业应激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好自主知识产权,并推广应用于企业与社会。
3、微观目标。最终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目标,并与社会效益相得益彰。只有制定了准确与有效的管理目标后,企业才能够真正朝着所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去发展,从而促使企业能够健康成长。
(二)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
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就是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总目标,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要素配置在一定的位置上,确定其活动条件,规定其活动范围,形成相对稳定的、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根据国内外知识产权管理的经验,设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目标明晰。每个机构以及这些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每一部分,都与特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任务、目标有关,否则就没有存在的意义。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必须以”事”为中心,因”事”而设机构、定职务、配人员。人与”事”要高度配合,不能以人为中心,因人设职,因职找”事”。因此,在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原则就是目标、任务明晰原则。
2、分工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必须根据专业化原则进行分工,明确每一具体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个人的职责,但分工要适当,既要考虑分工的专业化,又要从合作的角度来考虑把各种分工组合起来,对类似的工作应该尽可能组合在一个部门,这样可以减少部门与部门、人与人之间的工作矛盾,提高工作效率。
3、权责对等。企业的每一个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都应按权责对等原则设置。有一定的职务就应担负一定的责任,同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力。责任是随权力而产生,又是权力的对等物,权力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责任与权力应该一致,每一个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都不应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或权责不相称,更要避免”因人设事”地建立机构。
(三)建立保密协议制度
软件企业与企业员工、外聘人员之间应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应就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保密事宜进行约定,建立劳动利益关系合同以及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协议。一些目前不宜马上实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也通过建立或者健全本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方式进行过渡,以鼓励企业员工的创造性劳动,明确企业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软件技术成果归属关系,以预防l瓜业技术人员流动时造成的技术流失和技术泄密等软件企业非常”苦恼”的问题。因此,签订保密协议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
四、结论
知识产权与管理范文篇3
论文关键词: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管理学知识产权策略
一、引言
在社会各行业中,软件企业总是能够走在技术发展的最前沿。伴随着技术而产生的就是一系列以软件开发利用为依托的知识产权。因此,对于任何软件企业来说,知识产权的管理与实施策略对一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都至关重要。本文试从软件企业的角度,并结合软件企业自身的特点,从管理学与知识产权法学两个角度来探讨软件知识产权保管理及其策略,以期对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概述
(一)软件与知识产权
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易复制性,自它诞生那一天就面临着被非法复制和使用的威胁,所以为了保证软件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权益,促进软件工业的发展,世界各国都从法律上对软件知识产权予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软件技术得于继续创新的根本,因而政府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义不容辞。
目前国际社会已形成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著作权法》(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实施交叉和重叠保护(如:源程序及设计文档作为软件的表现形式用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作为技术秘密又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辅的趋势。由于软件具有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使得对软件法律保护成为一种综合性的保护,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切忌对仅依靠某项法律或法规解决软件的所有知识产权问题抱有幻想。
(二)软件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必要性
对于软件企业来说,其日常运营活动主要包括软件市场调研、软件研发及软件产品销售等。软件作为知识产权所保护重要客体之一,势必导致软件企业必须重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否则企业依靠软件所带来的财富将荡然无存。因此,软件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降低潜在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软件企业在软件研发初期就要有意识地预防有意或无意地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严格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购买一份软件只能装入”单机”使用;必须意识到,复制软件并向他人提供是一种商业性行为。只有在和拥有该软件知识产权的企业达成协议后,方能进行关于该软件的商业性活动;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平台熟悉其他企业的软件,在开发软件时避免使用别人的知识产权,确实要使用时,必须和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企业应聘请法律顾问,在可能遇到法律纠纷时,要向公司法律部门咨询,经其严格评估后方能实行。
2、避免及防范知识产权侵权
由于我国软件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软件企业必须积极应对,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以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这就需要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知识产权管理,从而能够最大程度地防范他人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软件企业若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较为重视,可以对该领域内的研发水平、研发成果何一个初步的了解,以此能够对整个市场及技术领域进行把握,从而能够避免无价值研发的财产损失,同时也能够避免可能由于重复开发而导致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被诉风险。
三、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分析
(一)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可分为以下个层次:
1、宏观战略目标。应有利于促进我国软件行业的进步、经济增氏和社会发展。
2、中观目标。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是软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中观目标。如我国《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推广应用”,就是企业在确立专利战略的中观目标。企业应激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好自主知识产权,并推广应用于企业与社会。
3、微观目标。最终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目标,并与社会效益相得益彰。只有制定了准确与有效的管理目标后,企业才能够真正朝着所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去发展,从而促使企业能够健康成长。
(二)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
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就是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总目标,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要素配置在一定的位置上,确定其活动条件,规定其活动范围,形成相对稳定的、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根据国内外知识产权管理的经验,设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目标明晰。每个机构以及这些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每一部分,都与特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任务、目标有关,否则就没有存在的意义。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必须以”事”为中心,因”事”而设机构、定职务、配人员。人与”事”要高度配合,不能以人为中心,因人设职,因职找”事”。因此,在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原则就是目标、任务明晰原则。
2、分工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必须根据专业化原则进行分工,明确每一具体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个人的职责,但分工要适当,既要考虑分工的专业化,又要从合作的角度来考虑把各种分工组合起来,对类似的工作应该尽可能组合在一个部门,这样可以减少部门与部门、人与人之间的工作矛盾,提高工作效率。
3、权责对等。企业的每一个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都应按权责对等原则设置。有一定的职务就应担负一定的责任,同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力。责任是随权力而产生,又是权力的对等物,权力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责任与权力应该一致,每一个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都不应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或权责不相称,更要避免”因人设事”地建立机构。
(三)建立保密协议制度
软件企业与企业员工、外聘人员之间应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应就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保密事宜进行约定,建立劳动利益关系合同以及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协议。一些目前不宜马上实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也通过建立或者健全本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方式进行过渡,以鼓励企业员工的创造性劳动,明确企业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软件技术成果归属关系,以预防l瓜业技术人员流动时造成的技术流失和技术泄密等软件企业非常”苦恼”的问题。因此,签订保密协议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
四、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