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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行安全管理(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6-01-11 手机浏览

车辆运行安全管理范文篇1

一、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主要成效及存在问题

目前,全市共有道路危货运输企业38家,危货运输车辆1335辆,危货运输从业人员3111人。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是道路危货运输管理实现了“六个100%”。即企业公司化管理率100%、危货车辆gps安装率100%、车辆标志牌、标志灯安装率100%、车辆技术性能检测合格率100%、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率100%。

二是进一步着力管理制度的创新。率先在全省推行了“一卡两包”制度、新增车辆“四核查”制度。统一了全市危货运输企业的gps监控平台,采用企业和运营商“双责监控”的方式,实行24小时动态监控。

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帐。统一规范了全市危货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台帐,建立了22种统一规范的安全管理台帐,规范了道路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危货运输企业资质的安全监管力度。去年,依法对启东一家伪造危险品罐车罐检合格证,以欺骗手段骗取经营许可的企业作出了撤销其危货运输经营资质的决定。这也是__道路运输行业中首例运输企业被撤销经营许可的案件,此举在全市结束了“有进入,没退出”的历史。

与此同时,我市少数危货运输企业及相关人员还存在安全认识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安全责任认识不到位。少数企业对危货运输安全管理重视不够,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没有真正把安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运输生产安排不合理。

二是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少数驾驶员出车前不认真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少数企业危货车辆二级维护、等评过期未进行保养、检测;承运人责任险过期没有续保。

三是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企业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业务素质上没有很好地下功夫,对违规从业人员不能拿出行之有效的办法进行管理,导致驾驶员超速驾驶、疲劳驾驶、不服从单位管理的现象经常发生。

四是制度落实不到位。车辆出车前安全例检制度流于形式,企业将“行车日志”收回后也不认真复核;少数企业未按“车辆月度检查制度”组织对所有危货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个别车辆临时停放在居民小区的现象仍然存在;危货车辆“小毛小病”自己动手修或到不具备资质的维修厂处理。

五是车辆硬件投入不到位。特别要指出的是一些车辆车况已严重老化,使用年限已达到8年以上,一些罐车罐体已严重腐蚀,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和建议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全面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扩内需、达小康”的关键之年,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之年,认真做好道路危货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意义重大。根据省、市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落实道路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责任分为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各道路危货运输企业法人代表是道路危货运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另一方面,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履行“三关一监督”的管理职能,督促企业履行好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严把危货运输经营资质准入关。市、县(市)二级运管部门严格履行“三把关一监督”的职责,尤其把好危货运输经营资质准入关,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产生。

5、落实“七项管理制度”。一要严格执行gps监控制度。,实行24小时动态监控,采用“双责监控”责任制,即上班时间段主要由企业负责监控;下班时间段由运营商负责监控,确保监控不断时、无盲点。二是严格执行车辆月查制度。做到每月对所有危货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解决问题。三是严格执行安全学习制度。按时组织安全学习、培训、应急预案演练等活动。安全学习要保质保量,每名从业人员每月至少要参加学习一次,严禁出现代签到、弄虚作假的情况。四是严格执行“一卡两包”制度。随车必须配备“一卡两包”。“应急救援包”里的应急处理器材必须与所运危险货物性质相符合要求。五是严格执行车辆每日例检制度。企业严格督促驾、押人员必须在每日出车前对车辆的制动、轮胎、灯光、方向等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严禁带“病”出车;检查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立即更换或修理;按所运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安装(更换)标志牌。对检查情况认真填写“行车日志”,严禁弄虚作假。六是严格执行危货车辆停放制度。危货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场所,严禁停放在居民区、学校、人群密集区、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等地。七是严格执行危货车辆维修、清洗制度。危货车辆必须按规定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必须到具备清洗资质的企业进行清洗。

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危货运输监管工作。

1、进一步提升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档次。一是提高危险品运输车辆准入门槛。对从事10吨以上(不含10吨)剧毒液体运输的,车型必须采用罐式集装箱车;对运输爆炸品、固体剧、遇湿易燃物品、感染性物品和有机过氧化物的,车型必须采用厢式车辆。二是实行8年强制退出制度。危货运输车辆使用期限超过8年的,强制其退出我市危货运输市场。三是采取政策扶持,加快危货运输工具结构的调整。对企业提前报废或转出安全性能低的车辆,使用节能型、安全性能更高的车辆,拔付专门资金进行补贴奖励。

车辆运行安全管理范文篇2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是指在道路上以机动车为运输工具进行营业性的旅客运输活动。城市建成区内公共汽车的客运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道路客运安全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客运业主必将安全作为客运活动的首要目标,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客运安全责任制度。

第五条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员,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合格后,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查验卡》(以下简称《安全查验卡》)。

核发手续应当简明、快捷。更换客运车辆或者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重新换发《安全查验卡》。

《安全查验卡》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印制。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1月内应到核发单位办理年度续签手续。核发、续签《安全查验卡》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严禁下列车辆经营客运:

(一)货运车辆、两轮摩托车、拖拉机或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车辆;

(二)报废车或以报废车零部件拼装的车辆。

第七条持A类驾驶证的驾驶员1年以上未驾驶大客车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后,方能驾驶客运车辆;持B类驾驶证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的驾驶员,方能驾驶9座以上、19座以下的客运车辆;持C类驾驶证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的驾驶员,方能驾驶8座以下的客运车辆。

第八条驾驶跨县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熟悉客运线路和路况,应跟随在该线路安安行驶1年以上的驾驶员行车1月以上,方可单独驾驶该线路的客运车辆。

第九条客运业主应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知识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登记备查。客运业主应建立旅客安全投诉制度,并应在其经营场所和营运车辆上公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投诉电话。

第十条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客运车辆未改变客运性质时不得退保。

第十一条客运车辆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在发车前向乘客介绍安全乘车要求,在高速公路、山区道路和其他危险道路行驶时,应提醒注意安全,指导乘客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客运车辆应按规定实行强制维护保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保持车况良好。

第十三条客运车辆维修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维修质量。由于维修质量原因发生的故障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车辆维修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修复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客运机动车不得设置或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设施或物品,并应在车内漆喷乘车安全须知内容。

第十五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过核载人数搭载人员,不得擅自改装、加装座位。客运车辆应在车身明显位置漆喷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和"严禁超员"字样。客运车辆的载质量不得超过核载人数与每人20千克随身携带物品的总和。

第十六条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驾驶无号牌的客运车辆;

(二)不准驾驶已达报废条件的客运车辆;

(三)不准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客运车辆;

(四)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客运车辆;

(五)不准慢行揽客、违章停车揽客、强行超车;

(六)不准超速行驶。

第十七条客运为主不得指使、强迫驾驶员和工作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作业。

第十八条在道路上往返行驶700公里以上或夜间行车3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轮换驾驶,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十九条公安交通警察应加强道路安全巡查,对违规客运车辆及时查处,并应强化对超长线路、危险路段、旅游线路和风景名胜区道路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道路建设、维护单位和经营业主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的国客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改造和维护等级道路,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对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的危险、病害路段应当重点整治、及时治理。对等级以外道路的危险路段,由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安全治理计划,逐步减少危险路段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客运安全监督检查职能,对存在客运安全隐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向客运业主发出整改通知,责令期整改。客运业主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或者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客运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查验卡》从事道路客运的;

(二)指使、强迫驾驶员和工作人员违法作业的;

(三)擅自改装、加装座位的;

(四)未在客运车车身明显位置漆喷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和"严管超员"的字样的;

(五)不按规定组织安全知识培训的;

(六)客运车辆上设置和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设施或物品的;

(七)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强制维护保养的。

第二十三条客运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规定实行违章记分:

(一)驾驶无号牌的客运车辆的;

(二)驾驶已达报废条件的客运车辆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客运车辆的;

(四)驾驶未取得《安全查验卡》的客运车辆的;

(五)驾驶员未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驾驶客运车辆的;

(六)驾驶与准驾不符的客运车辆的;

(七)不按规定速度行驶或强行超车的;

(八)行驶时慢行揽客、违章停车揽客的。

对违反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暂扣车辆,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车辆经检验不合格的,强制维修;依照规定应当报废的车辆和用报废车零部件拼装的车辆,按规定强制报废;对驾驶员并处吊扣驾驶证3个月。

第二十四条客运机动车每超载一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客运驾驶员处50元罚款;同时实施违章记分处理,超载达到核定人数20%的记6分,超载人数未达到20%的记3分;并责令将超载乘客就地卸客转乘。转乘用由驾驶员承担。

车辆运行安全管理范文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邮政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提高车辆的运行效益,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及运行风险,根据我州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分别从车辆的管理机构,日常使用管理,安全生产,维护维修,更换更新,交通规费缴纳办理,车辆保险投保等几个重点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

第二章车辆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全州车辆管理机构为州局综合办公室和州局运维部。州局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行政用车的指挥调度;运维部负责贯彻落实省局车辆管理要求及相应管理资料的上报,负责制定全州车辆管理办法并落实管理措施,负责邮运车辆的生产调度,负责养路费、过路费、营运费等交通规费及保险费的统一办理,负责车辆大修申请、报废、更新等的审核及办理。

第四条

各用车单位为本单位车辆生产使用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车辆的安全使用管理,基本保养维护,负责办理常规检测检修,协助运维部办理各种交通规费,负责车辆的报修报损,负责车辆维修的最后落实办理,负责报送相关基础管理资料。各用车单位要指定一人为本单位的车辆管理员,负责以上事项的办理和落实。

第三章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五条

日常管理采用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全州现有邮政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日常安全运行管理、维护保养、检测检修等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落实。

第六条

各单位应“定车定人定责任”,即一辆车固定一个相对稳定的驾驶员,驾驶员负责所驾驶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报修、送修及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若因日常维护保养不力、报修、送修不及时或不按规定驾驶导致损失或产生事故,则由驾驶员负责。

第七条

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常规安全检查,查看车身是否正常,车架大梁、悬挂钢板、传动轴、轮毂钢圈等是否存在变形、裂纹、螺丝松动等情况,检查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变速系统等是否正常,发动机运转、各指示警示灯工作是否正常,检查制动液、液、冷却液是否充足,若有异常情况,则必须立即进行诊断维修,待故障排除后方可出车。出车、维修、加油等事项必须及时如实逐日填写“__州邮政局机动车辆行车记录及油料登记表”,每车一表,表格形式见附件一。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在月末对“__州邮政局机动车辆行车记录及油料登记表”进行汇总统计,同时填写“__州邮政局机动车辆使用情况统计月报表”,并于次月3日前报至运维部,表格形式见附件二。

第八条严禁私拉乱跑,拉运违规禁运物品,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驾驶员将自己驾驶车辆交由其他人员驾驶。

第九条

各单位所属邮政机动车辆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按时归班回局存放,长途运输车辆按固定线路运行,其他车辆只能在本县市行政区域内运行,严禁私拉乱跑、挪作他用或跨区域行驶,生产需要跨区域行驶时,必须报经运维部备案后方可运行。

第四章交通规费办理及保险投保办理

第十条养路费及客货运附加费由运维部统一向州养征处集中办理,办理时间为每年12月份办理缴纳下一年度费用。

第十一条

长途运输车辆过路费由州局统一集中向州路政支队申请包缴,运维部具体办理,办理时间为12月份申请办理次年1——6月份的包缴并领取发放通行证,6月份申请办理本年度7——12月份的包缴并领取发放通行证,同时回收回交上次核发通行证。申请过路费包缴的车辆为承担长途跨县跨州邮件运输、速递物流运输的货运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保险由运维部统一集中办理。根据省局统一要求及省局与云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合同协议,全省邮政企业机动车辆集中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享受费率优惠。我州邮政企业机动车辆由运维部集中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潞西分公司投保,保险投保险种全州统一,具体见附件三(__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投保险种明细表)。运维部每月初统计本月车辆保险到期数量,交保险公司计算费用,打印保单,制作保险卡,然后到财务室领取支票到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签收保费发票、保单、保险卡,最后将保险卡发放至各车辆,保单由运维部统一保管。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要求需要增减险种和投保额度的,则在本年度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内向运维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车辆维护修理

第十三条

修理费在1500元以内的车辆常规保养及一般检修,车辆管理员报单位领导同意,经州局财务同意后方可安排修理。但用车单位车辆管理员和主管领导需对修理结果负责,修理费在各局各单位成本中支列。

第十四条

修理费用在1500元以上的,用车单位必须填写《__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报修、派修单》,运维部收到后初步审核,报州局同意,备案后方可送修,车辆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车辆管理人员对修理过程进行监督,并对修理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省局下达的大修计划由运维部根据车辆运行情况统一安排,并报经州局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州局财务室备案,各用车单位负责送修并对修理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车辆修理完成后,用车单位车辆管理员要及时将修理费发票及修理厂修理明细清单复印一份报送给运维部备案,发票及修理明细

清单要有经办人、修理厂家和单位领导的签章。

第十七条

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现场责任人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在第一时间通知运维部、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

第六章车辆的报废更新

第十八条车辆的报废、更新和新增由州局统一向省局进行申请,各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和协助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车辆基础资料填报

第十九条

全州所有车辆基础资料的报送,采用电子化的方式进行申报。《__州邮政局机动车辆行车记录及油料登记表》、《__州邮政局机动车辆使用情况统计月报表》、《__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报修、派修单》和《__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投保险种明细表》等基础表格和身份,已经全部在__邮政网站上“__州邮政局车辆管理在线栏目”中设定,各局各单位和部门只需要按照网站上的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即可。第二十条各局各单位填报资料时,可在各局各单位的宽带使用机器上操作,也可自行在能够上网的地方进行查阅和填报相关车辆资料。

第二十一条运维部负责“__州邮政局车辆管理在线栏目”所有技术支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__州邮政局运行维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__州邮政局机动车辆行车记录及油料登记表》

二、《__州邮政局机动车辆使用情况统计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