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收集3篇)
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范文篇1
然而,当前检察机关工作中,由于个别检察干警、贪赃枉法、刑讯逼供导致了个别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些个别现象影响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对上述行为没有发现或不能及时发现,说明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缺陷,本文就是通过界定内部监督机制概念,分析现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机制;完善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概念、机制
内部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机构之间在行使检察权能时进行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它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检察机关内设的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对干警执法执纪情况的检查,来监督检察干警的行为,以达到监督执法行为目的;另一种是检察机关内部业务部门根据办案流程,由上而下或由后至前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是检察机关据以执行或制定的各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互监督制约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整个制度体系,它是检察工作机制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二、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缺陷评析
检察机关现有的内部监督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机制的缺陷
1.监督表面化
从监督范围看,由于纪检组长是检察长提请地方党委部门任命、监察部门主任是检察长直接任命的,导致纪检监察部门无法对本级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从监督内容看,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分发表格等材料让被督察对象自己填写“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等进行监督,而由于缺少核查制度及相应措施,被督察对象是否如实反映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并不了解。
从监督时间上,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的介入,一般是在外部举报的情况下才进行实质性调查,此时社会影响已经发生。由于是外部信息来源,也无从体现内部监督的优越性。
所以,当前纪检监察监督只是停留对干警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表面问题进行检查的检容风纪督察上,这种监督流于表面形式、并没涉及执法行为是否违纪违法等实质问题。
2.监督滞后严重
当前由纪检检察部门召集兼职纪检监察员对已经办结的不捕、不诉等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复查,这种监督方法具有局限性和被动性,是事后监督行为,对办案过程中有无、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行为,难以发现。
(二)内部业务部门的监督机制
1.对主诉检察官制度中的监督缺失
主诉检察官制度规定,案件在承办检察官办结后由主诉检察官签发即可提起公诉,案件只需在科长处备案。其结果是,如果公安机关在案件中有漏捕、漏诉或者刑讯逼供,主诉检察官则可以放水。而从制度上检察长、科长很难监督主诉检察官的这种违法行为。
2.抗干扰能力较弱
由于检察机关的财政经费、人事任免、上下级关系等因素受外部制约,检察机关办案难免会受到外界的干扰,另外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在办案时还会受到内部上级领导干扰。导致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官对抗内外干扰能力较弱。
3.相互监督缺失
当前检察机关内部侦、诉部门存在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侦查部门将犯罪事实作最大化认定而部门对犯罪事实作最小化认定;另一种是侦查部门认定多少事实,部门就认定多少事实。这两种模式均不符合检察内部监督的要求。
4.反向监督缺失
当前对案件的监督表现为(以职务犯罪案件为例):控申部门受理举报-侦查部门搜集证据-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公诉部门审查-监所部门监督等。各个程序环环相扣,每一个后置程序都存在对前一程序的监督,这种监督机制是一种正向的线性监督模式。但这种正向的线性流程,使得检察系统内部的程序具有不可回流性,案件一旦进入下一程序就脱离了前置程序的监管。因此,前一个环节对后一个环节往往出现监督乏力的情况。
三、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议
当前监督中存在的监督滞后、监督表面化及监督缺失等问题,只能通过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加以解决。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立足以人为本,以警示教育和延伸教育为主导,构建以制度管理体系为保障,以机关、家庭和社会监督为防线,将检察队伍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涵盖工作时间和生活时间,共同构建单位、家庭、社会相互联动的监督网络。
(一)构建“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他律为威慑”的监督机制
1.强化纪检监察机构能力
在职务任命方面,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直接由上级检察机关任命,并直接向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在人员方面,要配备检察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员到纪检监察岗位上来,以提高纪检监察的业务水平;在物质保障方面,要提供充足的经费、设备、车辆等以便顺利开展监察工作;在权力设置方面,要赋予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级班子成员越级上报权和对一般干警有全面、随时介入的独立调查权。
2.构筑育人工作机制
以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检察院”创建活动为契机,一方面通过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强化廉洁自律学习;另一方面通过培训、岗位练兵,加强法律业务学习。实际操作中,要建立学习考核奖惩机制,把学习的成果通过考试、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考核,如果考核成绩优秀,则予以奖励,如果成绩不合格,则予以待岗。
3.构筑“八小时以内”监督管理防范机制
加强对检察机关内部执法活动的监督,实行案中教育、执法检查、走访评议,使内部监督贯穿于整个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防止滞后监督的现象。一是在实践办案中,遇到上下级对案件处理有异议,监察部门随时介入监督,发现问题,避免执法不公正现象发生。同时要实施专人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指派精干的干警进行专门监督,确保监督成效;二是对主诉检察官制度案件监督力度的缺失,应建立科长认可权机制,由科长对主诉检察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科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构筑“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防范机制
实行检查考核、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举报、聘请人民监督员、责任追究等制度构建全方位多网络监督格局,能够及时掌控干警“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和思想动态。一要建立社会公开制度,如向酒店发放写有检察官身份、职务等信息的卡片,向检察官所在的社区提供检察官生日等信息,以便群众举报检察官八小时外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果举报属实,则予以一定物质奖励。
5.构筑申报核查制度
要求干警如实申报其财产、收入情况,防止干警不当收入甚至非法收入。申报可采取立即申报和年度申报两种方式,以便纪检监察部门随时掌握干警财产、收入情况。如发现有迹象表明申报登记情况不实,纪检监察部门可对其进行核查,如有大宗不实,如虚报房产等,则予以停职,调离工作岗位。
6.建立完善科学考核机制
健全完善目标量化管理考核体系,要把上述第3-5项的机制落实情况和考核机制结合起来,考核结果与干警的评优、评先、奖励相挂钩,强化责任心,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的活力。
(二)构建“人案合一,以保障案件质量为中心”的层级监督模式
1.纪检监察部门要成为独立的、精通检察业务的、有权威的内部监督机构。机构负责人应担任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解决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只能监督干警不能监督领导的弊端。
在监督职权上,赋予其对各类案件的监督权、检查权和调查权。督查范围应当涵盖整个检察业务工作。具体主要包括:一是对贪污、贿赂、渎职罪案侦查终结前的及时复审,二是对批捕、公诉案件的定期复查,三是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质量的跟踪检查等;
在监督内容上,机构负责对办案过程的检查督促,负责对办案人员办案质量的考核评定。
在监督模式上,采取信息技术手段,由承办检察官把案件主要信息,包括证据和案件事实等录入案件管理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可以凭密码随时查阅,同时,对办案期限及相关程序,案件管理系统设置警示,有一项程序没有完成或者案件超期,案件管理系统就会发送信息提示,主管人员对错误和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置。这种监督模式可以最大程度地杜绝人为干扰因素,保证监督的准确和客观公正。
2.构建反向监督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以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部门三大业务部门为例,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如果最终到了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决定诉与不诉或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要在文书报批主管领导审批前,告知侦查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如果侦查部门或侦监部门对案件有异议,可以向各自主管检察长汇报并提出异议书。异议双方在纪检监察部门的主持下阐述各自理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整个办案过程实施监督,如果侦查部门或侦监部门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则要查明原因,如果是审查部门承办人执法水平问题,则要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如果是渎职问题,则追究其责任并调离检察机关;反之,审查部门执法正确,则取消侦查部门因办理本案获得的奖励。尽管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构想,但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案件回流机制,增加一道反向监督程序,无疑会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为案件错误及时被发现又加了一道安全阀。
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范文篇2
第二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包括:
(一)对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
(一)本厅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和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执法监督;
(二)本厅行政许可办理机构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
(三)省监察厅驻水利厅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厅水政水资源处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
本厅制定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在前应当经过水政水资源处审查。
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厅备案。
第六条本厅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在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监察厅驻水利厅监察室和水政水资源处备案。
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做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本厅备案。
第七条本厅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在管理权限内按照以下职能行使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权:
(一)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对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水土保持处负责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占用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批、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河道采砂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本厅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委托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被许可人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二)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范围、地点、期限、数量、方案等从事许可的活动;
(三)被许可人对行政许可提出的有关要求、措施是否落实;
(四)纠正或者查处被许可人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本厅行政许可办理机构通过下列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书面检查;
(二)抽样检查、检验或者检测;
(三)实地检查。
第十条本厅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督促被许可人建立自我检查制度,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并建立监督档案,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本厅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对被许可人进行行政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被许可人停止活动,限期改正,并加强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应当公开进行。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行政监督检查时,应当将行政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行政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监督检查记录允许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厅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省政府法制办或者省监察厅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州市水利(水务)局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本厅投诉、举报。
本厅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信箱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厅水政水资源处提出处理意见,本厅依法予以撤销:
(一)行政许可决定明显不当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
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范文篇3
论文关键词案件管理案件监督机制改革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继自侦案件提请逮捕上提一级,又在进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增设案件监督管理机构以加强检察业务内部监督制约。近几年的实践告诉我们,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对于检察机关加强领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也在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探索中,进一步认识到了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白了为什么要搞案件管理的深层次原因,增强了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11年,我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共监督管理流转案件256件279人次,考评督查各类案件100余件,发出办案期限预警通知和督查意见20余次。在案件入口时,对公安机关提请的缺乏指定管辖、文书短缺或主要证据不足的10余起案件建议补齐手续、完善材料后再提请,纠正程序违法2件,改变公安定性2件、建议公安撤案1件,建议公安提请的轻微刑事案件转直诉8件。由于监管到位,实现了自侦案件侦结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三个百分之百”和撤案、不诉、无罪判决、超期羁押、办案安全事故、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涉检上访七项均为零的最佳效果。同时,办案效率明显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
一、加强内部监督,建章立制,实现规范管理
为了有条不紊地开展好这项工作,使案件监督管理真正到位,首先从理论上找到支撑点。根据最高检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制订了一系列案件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以便于操作:即《案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岗位职责》、《案件管理工作流程》、《案件催办制度》、《法律文书统一保管使用的规定》、《案件定期通报制度》、《案件监督管理细则》等,并制作了一套受理跟踪案件监督管理一览表,每一起案件办结后,拿出此表一看,办理情况一目了然。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用这些制度规范执法和办案;用制度促使承办人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用制度提升办案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事业和责任心,使案件达到零风险;用制度警示办案人员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清白做人。工作中注重对案件的程序监督管理,对案件实施全程监督,在把好案件的入口关和出口关上下功夫。对案件的监督管理,以加强检察业务工作和规范内部运行机制为根本,实行案件流程监督和重点案件督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受理、所办案件实行一个窗口出进、全程管理、全程监控。通过受理、审查、转送、核实、处置五大工作流程,完成管理、监督、协调、考核四大职能,实现案件流程一体化操作、案件质量全程化监督、案件信息全方位控制、案件事务一条龙服务,解决了检察实践中存在的监督空白问题,创新了检察业务管理模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符合基层检察院实际的案件管理体制。为了达到用制度受案、办案、管案的监控目标,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细化了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流程,制作了详细流程图,严把“五大关口”即:“案件受理时严把入口关、案件审查严把阅卷关、案件转送严把分类关、案件核实严把出口关、案件处置严把监督关”。
二、加强内部监督的方式方法
(一)合理确定案件管理的范围和方式
检察工作涉及诉讼活动的不同阶段,不同阶段的案件具有不同的办理特点,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我们通过三种不同方式,把各类案件纳入管理范围。
第一类是采取统一受理的方式。主要是对审查逮捕案件、公诉案件,变原来由各业务部门分散受理为统一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并从受理之日起,纳入流程管理范围。这些案件程序性、规范性和时效性都很强,受理后必须进入程序办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适合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和流程监控。
第二类是采取立案登记的方式。主要是对决定立案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办理部门要在作出立案决定后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并从决定立案之日起,纳入流程管理范围。
第三类是采取办结备案的方式。对于各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不论是否属于统一受理或立案登记的范围,都要在办结后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以便全面掌握本院的办案情况,有效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和综合业务考评工作。
(二)加强流程管理工作
流程管理是案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流程管理我们做了以下三方面:
一是做好统一受理工作。统一受理不仅可以把好案件进口关,而且是开展流程监控的保障。对统一受理的案件,主要审查是否符合管辖规定,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统一受理的原则是,既要规范进口,又不能过于繁琐,不占用太多时间。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录入基本信息,然后分流给对应的受案部门办理。
二是做好流程监控工作。对于纳入流程管理的案件,建立细致的管理台账,对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办案中存在的违规违法情形,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对于办案超期和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区别情况,审慎、合理处理。总之,既加强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又使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易于接受。
三是做好结案审核工作。结案审核的重点是审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内容是否准确,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对于实体处理的结果,也要进行审核。
(三)加强对案件法律文书和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
案件法律文书是执法办案重要节点的反映和体现。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管理,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加强对案件法律文书的管理。根据的文书种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填充式的文书,如逮捕决定书、搜查证等,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开具;对叙述式的文书,如起诉书、抗诉书等,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是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案件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四)加强对办案情况的分析和评查
一是加强业务运行态势的综合分析。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情况通报、业务运行综合分析报告工作机制,客观分析评价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和执法规范化状况。这既是发挥参谋、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履行管理、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
二是做好办案质量评查工作。根据高检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具体评查标准和评查方案。评查中突出重点,既对无罪案件和群众有投诉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同时统筹兼顾,对做出有罪处理的案件,也纳入评查范围。
三是健全完善综合业务考评机制。业务考评是案件管理的重要内容。把业务考评与流程管理、质量管理、统计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科学运用考评结果,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推动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