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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办法(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6-01-14 手机浏览

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办法范文篇1

抓节点控制

促进案件管理精细化

抓节点控制如同在检察执法主体身旁安置一个“电子眼”,对检察执法活动进行关键环节的全天候监视,通过节点控制,发挥警示提醒功能,实现管理精细化。案件管理部门在认真履行内部监管职责中,着重抓好重点办案节点的控制,以节点控制促进案件管理精细化。

关注案件进出口,实行案件统一受理、统一结案,将案件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全省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在受理、结案环节认真审查,与业务部门积极沟通协商,确保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符合程序规定,审查完结移送的案件程序完整,案卷材料齐备。201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受理案件审查,要求移送单位补送更正材料近1000件;通过送案审核,发现执法部门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督促整改。

关注案件办理重点环节,加强对诉讼程序、检察环节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的跟踪、预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办案部门、办案人员发送案件流程监控、期限预警通知等,强化案件监控,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文书使用不当或错漏、超期办案、侵害诉讼权利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促其整改,有力促进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办案效率的明显提升。

关注涉案财物处理和监管,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对涉案财物进行保管和监督。按照人民检察院执法规范的有关规定,全省案件管理部门认真履行涉案款物管理规定,落实相关制度,规范涉案财物入库、出库手续,对涉案款物做到保管安全、合法和规范。

抓流程管理

促进执法行为标准化

2013年11月26日,全省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正式运行,该系统如同检察执法的“扫描仪”,覆盖全部检察业务,使业务受理、办理、流转、审批、用印等全部实行网上运行,实现与统计对接,形成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执法办案信息平台。全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及时获取检察执法第一手信息,对检察执法的正当性和准确性进行检视,实现对案件管理的全方位、适时监测,促进执法行为标准化。

办案程序更加规范。由于系统监控的实时性,使以往偏重实体审查的办案部门强化了程序观念,对每个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流程指引和预警功能,对办案流程进行统一规范的设计,把执法规范的“软约束”变成网络运行的“硬制约”,有效引导和保证严格执法、标准执法,避免了办案的随意性。

文书制作更加规范。系统文书自动生成减少了以往手写制作的工作量,网上审批减少了审批流转的时间,提高了文书制作效率。同时,统一编号、制式格式、统一电子印章也使法律文书的制作更加统一、规范。

办案效率明显提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了案卡和文书,本院内部及跨院之间全流程信息共享,避免了相同信息的重复录入,减轻了办案部门工作量。使用该系统后,职务犯罪案件办案周期平均缩短了5~8天,审查逮捕案件平均缩短1.5天,公诉案件平均缩短8~10天。

抓质量评查

促进质量监控常态化

质量评查,就如同检察执法的“听诊器”,通过质量评查,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办案质量的突出问题,实现案件管理的矫治功能,对检察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修补和纠正,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水平。

建立评查组织,完善工作制度。2014年,省院建立了全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由省院业务部门负责人,各市州院、基层院分管业务工作检察长、专职检委会委员、业务骨干、“十佳”公诉人、“十佳”侦监、民行办案能手共275人组成。制定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明确了评查方式、评点、评查结果的运用,为案件质量监控常态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组织开展全省性评查活动,发现解决影响办案质量的突出问题。2013年至2014年,省检察院组织开展了4次全省性案件质量评查活动,重点评查审查逮捕案件、贪污贿赂案件、无罪判决案件以及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发现存在程序执行不规范、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不到位、诉讼监督存在薄弱环节、文书制作使用不规范等问题,通报全省切实整改,有效促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

深化质量监控方式,强化办案行为规范养成。全省案件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意见书、书、判决书“三书对照复核”,检查“三书”认定有出入的地方,做到有结果案件有一件查一件,从而完善了案件质量自查范围,有效拓宽了案件质量监管覆盖面。对检查后发现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进入案件评审程序,实行“三审三听”,对无罪判决案件、撤销案件、捕后不案件进行案件评查,听取案件承办人意见、承办部门意见和案件处理涉及的公安、法院意见,从源头上抓好办案规范养成。

抓信息公开

促进执法过程透明化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突出强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全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提供统一、集中的对外服务,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为民、利民、便民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办法范文篇2

论文关键词案件管理现状实践情况理想模式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职责。当前,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反腐败斗争和社会治安形势的不断变化,对检察机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只有不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探索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发展规律,研究当前检察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改革检察工作的旧体制,才能使检察工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推动检察工作健康科学发展。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规范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在对传统案件管理模式反思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案件管理新模式,这是检察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促进工作科学发展的一项重大体制改革。本文结合当地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简单论述一下案件管理工作机制模式的构建。

一、案件管理的含义

“案件管理”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指的是一套向传统检察机关办案方式提出挑战的观念和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清除案件办理程序中暴露出来的检察机关体系本身所具有的抵触性。豍具体地说,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是检察机关为保障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通过严格控制案件的流程管理、规范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等手段,实现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合法、高效、规范、科学的管理模式。

二、近年来案件管理工作的发展状况

2003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下发后,各级检察机关纷纷开始尝试进行案件管理改革,并且取得了大量的成功经验,但总体来说,单个检察院案件管理力量相对有限,案件管理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案件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相对落后,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水平较低,对案件统一监管的力度不够,精细化程度不高。主要表现在:

对案件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案件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也不尽如人意。案件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各地的发展状况很不平衡,有些地方的案件管理职能作用发挥得比较好,但不少地方则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案件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目前,高检院还没有开发出统一的网上办案软件及案件集中管理软件,大多数检察院未实行网上办案,开展案管工作只能靠人工手动,工作量大,难以做到及时跟踪、动态监督,影响了工作质效。

三、本地案管工作的发展情况

我们市从2010年开始着手开展案件管理的建设工作,到2011年底全市包括市院在内的13个检察院全部成立了列编单设的案件管理中心,并配备了专职的案管工作人员,实行了全市统一的“网上受理、集中管理”的案件管理模式,案件管理工作迅速展开并规范发展。

我们设定的案件管理中心职责为:对检察机关所受理案件的办案流程进行动态管理、过程监控;对检察机关办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对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执法办案工作进行问题预警;对上级检察机关和人大交办的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涉案款物的扣押、移交、保管和处理进行监管;完成检察长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豎

我们进行案件管理的工作原则为:坚持依法监督、执行法律与执行规定相统一,不代替业务部门行使职权,宏观监督与个案监督、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

我们案件管理工作的总体运行方式为:采取“网上受理、集中管理”的运行方式开展案件管理工作。即不打破现有的人员编制、处(科)室界限,充分发挥全市检察机关已全面实行网上办案的优势,由各业务部门在网上办案平台进行受理、分流、办理案件,与此同时,案件管理中心通过案件集中管理软件系统,对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所有案件和办案环节进行集中管理和实时监督。

案件管理中心具体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设立案件管理平台网页

全市检察机关均设立案件管理平台网页,设置案管简介、图片中心、管理平台、督察台帐、督察通报、工作动态、制度规范、通知通告、上级文件等栏目,随时更新栏目内容,及时反映本院的案管工作动态。

(二)全面开展并规范网上办案工作

开发了全市统一的数字检察院应用系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上办案工作的通知》和《临沂市检察机关网上办案应用规范》等的规定,全面开展网上办公、网上办案工作,各业务部门均实现案件受理(立案)、分流、办理、签批全部在网上进行,所有法律文书均在网上生成并由案管中心统一打印使用。

(三)强化对办案活动的监督

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案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权限划分,经过授权进入案件管理系统对案件进行过程监控、质量监督和案件管理,随时掌握案件的进度及办理情况。实现了审查逮捕案件、公诉案件从受理案件开始,职务犯罪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案件、技术鉴定案件从决定立案开始,直至诉讼终结,期间所涉各诉讼环节都纳入管理。根据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的期限和相关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实行提前预警,以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按照《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细则》规定,对该细则确定的重点案件进行重点监督。案件管理中心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的问题,及时以口头或者编发《案件管理督察通报》等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四)统一打印管理法律文书

通过开发办案软件,实现了法律文书签批网上流转和自动生成。电子签章系统的启用实现了法律文书网上审批后自动加盖电子印章,同时所有法律文书通过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打印,通过对法律文书的集中管理。

(五)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案件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的执法办案情况,通过案件管理系统或对重点案件抽查等形式进行案件质量评价,评价结果编发《案件质量评析报告》予以通报,并与年终的绩效考核相衔接。

(六)对涉案款物进行监管

利用省院开发的涉案款物监管软件开展对涉案款物的集中监管。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从立案之日起,案件的立案、侦查、移送、判决等办理情况及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管理、处理等情况均纳入案件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实现同步跟踪,实时监管。

(七)进行办案情况综合分析

利用案管数据信息综合平台全面掌握办案数据的特点,每个月公布各业务部门的主要办案数据,每季度对本院的办案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院领导和上一级检察院提交书面报告。

(八)开展案件督察活动

根据检察长批示,对正在办理的重大敏感案件或反映有问题的案件立项督察,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办案单位发出《案件督察意见书》或《案件督察整改书》予以督察纠正。

通过近两年的运行,我市的案件管理工作取得很大进展,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效果十分明显。

第一,提高了检察机关的科学执法能力。案件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切实增强了办案人员的程序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加强了对执法办案的同步监督,推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了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第二,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案件集中管理实现了对检察机关所有业务运行的全面动态掌握,增强了检察业务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案管中心人员轻点鼠标,就可以查阅到任何一个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流程进展,实现了对案件的全程监督,减少了超时限办案,保证案件有始有终,有效防止了案件流失和久拖不决。

第三,提高了检察机关的信息化管理程度和工作效率。检察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平台的应用提高了检察机关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不仅加强了对案件的全面管理,方便了案件查询,也实现了检察资源共享,减少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四,提高了检察机关执法透明度。案件管理系统应用开放式的案件信息查询平台,使律师、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亲属等可以通过现场或电话查询,及时了解案件案件进展情况等信息,在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办案透明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新型案件管理机制模式的构建

实践证明,更为完善的案件集中管理模式应该是:以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为依托,在完善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和案件质量考评机制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对案件的全程监控和问题预警,并通过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互相制约,弥补外部制约难以触及的办案环节上的案件质量问题,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流转中心

案件管理机构要严把案件的“入口”和“出口”,成为各类案件的“总开关”。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由案件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然后把案件分流到具体业务部门或案件承办人,案件办结后,统一由案件管理机构移送相关部门或机关。

(二)文书管理中心

把好文书管理关,对涉及人身强制措施类和财产强制措施类法律文书实行集中管理,对于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后予以统一制作,对由科室自行制作的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机构统一编号管理。

(三)对案件全程监管

对本院办理的所有案件进行全程监管,侦监、公诉、民行案件从受理之日起,其他案件从立案之日起,通过建立案件跟踪机制及时掌握案件办理动态,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

(四)对涉案款物专项监管

监督自侦部门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及时交计财部门保管,确保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各个环节都在监管之下,杜绝赃款、赃物的流失和不当使用,检查已决案件涉案款物的处理,督促办案部门对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根据判决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五)对案件进行质量评查

制订切实可行的评查办法,从案件实体、程序、文书制作、卷宗归档等方面,统一标准,统一评查,评查结果及时通报。

(六)业务统计与分析

把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有效运用于案件流程管理当中,统一负责各业务部门办案数据的统计与上报,定期对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对于检察业务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应及时分析原因,上报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确保检察业务健康发展。

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办法范文篇3

关键词:科学管理;案件工作;路径

自2003年6月高检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指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的重要保证。”由此,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这一概念正式产生。这一规定特别强调要积极推行办案流程管理,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建立科学的办案流程管理机制。对受理控告举报、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抗诉、办理申诉案件等各个办案环节,都要制定明确的操作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关于案件管理工作的诸多基础性问题尚不够明确,一些重要原则性问题也尚未理清。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构存在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进行深入的探讨,有助于提高检察干警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各界对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能认知,有助于案件管理工作的逐步开展与完善。

一、检察机关原有案件管理模式存在的不足

(一)行政化的管理方式,管理层次多,指挥链条长,不符合现代司法活动规律。司法程序是一种“设置有对立面的过程”,强调横向对抗,而非纵向审批。目前的案件管理模式主要通过听取汇报的形式来决策,行政化色彩明显。一方面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同属一个“系统”,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层层行政审批的将导致责任主体不明确。这一管理模式并不契合现代司法。一是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不明确,与检察业务工作的联系不够密切。不少地方盲目跟风,设立案件管理机构的初衷只是为了增加一个部门、解决几个编制、提拔一名干部,未考虑检察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案管部门的职责、地位和实施办案监督的程序、方法研究不足。即便是同一地区的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由于缺乏必要的指导和沟通,案管机构的工作内容也不尽相同,造成上下职能的不对应,影响了案管机构作用的发挥。

(二)注重结果管理,忽视过程管理,难以全面保证案件质量。现有的管理制度只要求结果的“正确性”,而对办案过程中的偏差、遗漏、甚至错误却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力度。“过程管理”是现代管理学中重要内容,保证过程的正确性,才能全面保证结果的质量。一些地方受思想认识的束缚,重配合、轻监督等长期形成的工作理念难以改变,案管机构与其他业务部门属于同一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是“兄弟”,碍于情面,正常的监督措施往往得不到有效地执行,例如备案不及时、只备案不审查或者审查不够细致深入。对执法中存在的超时限办案、与侦查机关互借办案时间等违法现象不能及时发现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提出的意见无关痛痒,缺乏针对性。

(三)办案主体与监督主体相互混淆,业务部门对案件自我管理,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一直以来,办案业务和管理事务犹如一对连体兄弟,难以分开,既分散了办案人员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又造成了监督缺位。在出现问题时,各内设机构也是自寻对策,各找原因,缺乏对全院执法办案

工作的整体把握。这种管理模式导致的直接后果:一是为决策提供信息的速度缓慢,信息容易失真;二是管理“断头”多;三是纠偏纠错动力不足。从目前来说,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构仍属于新生事物,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的建立,实现了检察案件由自我管理向阳光、透明管理的转变,弥补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不足,不少地方受编制和客观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案管机构人力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人员结构搭配不合理,造成案件管理的合力不足;同时,由于案件管理的工作量大,而目前大多数检察院还没有实现网上办案,对案件的流转控制、案件预警只能通过人工手动操作,跟踪、监督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信息化程度不高造成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二、建立科学案管模式的必要性

(一)基层检察院业务工作需要。案管工作满足了基层需求。基层院信息化建设基础好、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有客观需求”案件管理机制正是一种自体化的法律监督,“就宏观层面而言,案件监督管理满足了时展新形势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就微观层面而言,案件监督管理很好地解决了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它的主要性质和功能就是制控法律在检察机关内部的运行过程防止、控制和纠正偏差或失误,在检察工作实践中起到保证案件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的作用。

(二)案件质量监控评价的需要。长久以来,检察机关虽制定了内部各机构之间加强协调配合的诸多规定,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案件承办人员以未依法定期限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退回补充侦查名义相互借用办案时间、办理换押手续不及时、案件归档遥遥无期等不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规定操作的现象经常发生。而案件管理中心的存在,则能从块面上,全面掌握案件流程并实行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办案中的违法违纪问题隐患,促进检察机关和检

察人员公正规范地文明执法。

(三)规范业绩考评的需要。目前,检察机关还没有形成统一、具体、规范的业绩考评体系,主要依赖于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的宏观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直接管理,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管理归口分散,纵向层级过多。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往往身兼业务、队伍和行政事务等多项管理职责,检察业务管理经常被放到第二或第三的位置,不利于检察绩效考评工作的科学性,也妨碍了检察官司法能力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检察机关业绩考评急需开辟新的途径,打破管理层级,进行专门的业务考核审核汇总和考核资料的统计,从而使检察业绩考评工作专门化、规范化。

三、以科学管理为基础构建检察机关新型案件管理机制

(一)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工作流程。编写操作文件、制定工作流程是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案管管理办公室的操作文件是明确案件管理“由什么人做”、“做什么”、“怎么做”的具体工作规范,按照“写我所做、做我所写、记我所做、查我所记、改我做错、验我所改”的思路,制定案件管理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做到制度明确、有章可循;要制作每一个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制作案件管理工作流程图,突出案件管理的重要控制节点。

(二)按照过程控制理论加强工作流程中的监督。一是要加强对案件管理办公室自身工作流程的过程控制。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过程主要包括案件受理、分流和移送转出,在受理环节,整合业务部门原有的案件受理权限,变为统一的对外窗口,因此要细化受理的条件,强化形式审查,例如根据法律文书判断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卷宗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齐全、案件请示是否符合程序要求等;在分流环节,将原来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分配案件的权力收归案件管理办公室,根据案件来源、性质和办理阶段的不同,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分配到相关业务部门办案人手中;在转出环节,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结案管理并负责案卷的对外移送,要重点审查规定流程是否已经完结、卷宗材料、法律文书等是否齐备,对不符合结案条件的要退回办案部门。二是要对案件的具体办理过程加强监控。主要是对各办案部门立案后的办案期限和办案程序进行跟踪、预警,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办案的情形,对于办案期限届满后仍未办结的、案件流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向办案部门下发《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要求其整改或落实。发现办案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违反诉讼程序行为或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应通知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建立案件管理中的质量评价体系。案件质量是司法的生命,其维系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案件质量评价是检察业务规范管理化的重要方式。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案件办理的质量评价也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办案流程监控中的实时评价。实时评价发生在案件管理办公室与业务部门的工作衔接、流转过程中,例如受理时的形式审查、针对违法办案的监督预警、案件管理办公室接受办结案件移交时的审查等,要同时对相关行为作出质量评价,发现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二是定期的质量评查。质量评查属于阶段性的集中评价机制,包括重点案件评查、特定类型案件评查、随机抽取案件评查等方式,其目的在于发现、分析、解决案件质量问题,总结办案经验,提高办案质量。质量评查一般以检察委员会为主体、案管管理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抽调相关部门的业务骨干进行。对于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果属于人为责任,要与相关责任人员的奖惩相挂钩;如果属于制度性问题,如业务岗位设置不科学、检力资源分配不合理等影响案件质量的全局性问题,要提交检察委员会对业务规范化管理体系文件进行重新审视,建议检委会启动对规范化管理体系的内审、外审和管理评审,实现规范化管理体系文件的定期修正和持续改进。

参考文献:

[1]樊崇义:《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美]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郑成良:《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