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直接融资(6篇)
鼓励企业直接融资篇1
最近,一封来自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的信引起社会关注。信中反映,当下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困境,紧绷的资金链让众多中小企业的经营难以为继,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愈发突出。无独有偶,7月8日,国务院专门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优化社会融资机构,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支持等意见。
目前,全国共有中小企业5300万家,能够获得贷款的却只有1000多万家。业内人士认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缺失,是导致银行很难发放贷款的主要原因。
中小企业为何融资难
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仟邦资都专家认为,首要原因是很多中小企业没有账,既没有能交出来的账,也没有自己的流水账,无论在银行的存款信息,还是自己的生产经营的交易信息,都没有被持续地保存下来。
其次,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差,信用等级偏低或未参考信用评级,固定资产不足,难以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缺乏优势项目和拳头产品,贷款项目隐含风险较大。
而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信贷责任追求制度过于严格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融资。市面上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创新产品较少,直接融资渠道不畅,加上银行信贷压力大,无疑都限制了中小企业贷款。
缓解融资难需多方联动
该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呢?仟邦资都专家认为,首先相关金融机构应考虑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金融产品。
“要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创新,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特点、融资需求,进一步细分信贷市场,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创新性的融资产品。”该专家建议,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可鼓励发展“龙头企业+种植基地+行社联合+财政贴息”、“行业协会+联保基金+银行”等模式,构建符合中小企业经营特点的新型融资关系。
他特别提出可建立为小微企业服务的社区银行。“发展社区银行要配套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允许利率浮动和解决社区银行运作的实际问题,包括贷款数额确定、贷款模式创新,如允许应收账款抵押、小企业商业票据和租赁设备等创新或许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好方法。”
鼓励企业直接融资篇2
一、为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从市场和经济结构这两个高度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可以增强市场经济活力。非公有制经济有助于打破垄断,有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还可以促进创业。第二,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解决二元经济结构问题。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可以吸收更多的劳动力,可以鼓励农民进城创业或者就业。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政务环境、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1999年和2003年的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最高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05年2月,非公有制经济36条出台,是我国首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中央政府文件,建立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理论、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基本框架。2010年5月,非公有制经济新36条的颁布又为非公有制经济、民间投资的发展提供了政策空间。
二、制约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问题
1.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安排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的实施,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政策平台和法制环境。《物权法》《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颁布或修订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扫清了一些障碍,但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尚未完全成为具体的制度安排,许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还停留在宏观层面,另外,这些政策性文件规定过于原则化,对于哪些行业和领域允许或禁止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缺乏明确的清单,更缺乏具体的、易于操作的措施和办法。
2.市场准入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制障碍
在那些传统的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经济仍面临着市场准入方面的各种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间接的限制与阻碍,一直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涉足最少、进入最为艰难、最难以扩张的产业领域。公用事业领域目前仍然没有实行政企分开,政府没有退出,民营资本无法投资。即使在竞争性领域,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的进入上也受到来自不同部门和地方的行政力量的干预,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相互结合。
3.税收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阻碍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绝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虽然它们在支持国企改革和提供就业机会和保证社会稳定等方面作用巨大,但是我国在税法的制定和修订中经常忽视非公有制经济的特殊需求,非公有制经济也不能与公有制经济、外资经济一样享受到各种税收优惠。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享受的种种优惠相比,在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非公有制经济都面临着税负过重的问题。
4.金融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阻碍
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导,证券市场不成熟,金融资源配置低下。金融体系的滞后已经成为阻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特别是融资难的问题,已经是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头号问题,而且一直都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一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直接融资限制较多。在现有的上市公司中公有制企业占大多数,在企业债券融资方面国内95%以上的企业债券是公有制企业发行的,非公有制企业多数无法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二是金融体制改革尤其是银行体系改革的滞后使得间接融资制度对非公有制经济限制较多。另外,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还存在着某些非法集资和利用不正当手段的贷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本稀缺,但也能从侧面反映出现行的金融体制和立法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
三、切实营造良好的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1.进一步转变法制观念,不断营造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从法律制度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私人性质,需要更加科学、严格、合理的规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公共属性,于国、于民、于社会发展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需要更加科学、严格、平等的保护。这既是客观实际,也是立法、司法、社会管理者观念转变、与时俱进必须面对的现实。要由过分依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调控逐步过渡到政策的支持、引导与法律法规调整并重,在法律法规上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扫除体制障碍,要加快清理和修订那些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使非公有制经济在投资、财税、土地使用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国企享有同等待遇。
2.切实做好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的细化与配套
在国家加快相关立法工作,切实将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方面。一是制定适用全国统一的基本法。以《宪法》和国务院两个“非公有制经济36条”为基础,制定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同时修改与之有冲突的法律法规,使各法做到无缝对接。二是依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针对不同行业各自的特点,可分别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对于一般领域,则应完全向非公有制经济开放。三是以“非公有制经济新36条”为基础,完善行政许可制度。加快实现行政审批制向行政许可制的转变,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发挥行政许可制度的作用,保证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激发竞争活力。
3.制定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切实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财产
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特殊存在形式,制定有针对性的产权保护制度。通过不断完善我国现有的产权基本制度,制定相配套的具体产权保护制度,并落实为具体制度安排,来保护好公民的这些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另外。《物权法》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让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平等地位,享受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然而,在执法过程中非公有制经济多半处在弱势的地位,这也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在司法行政工作中要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4.建立公平的市场准入制度,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准入的领域和范围
一是坚持非禁即入原则。清理行业准入中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让非公有制经济畅通地进入到电信、邮政、石油、金融等行业和领域。二是进一步细化市场准入法律法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公有制经济准入基础设施、石油石化、电力通信、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实施办法,规定具体的出资限额、经营范围等准入资格和条件,将鼓励型政策尽可能落到实处,切实破除玻璃门现象。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从中央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积极鼓励通过联合、联营、集资、入股等方式,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经济效益较好的领域。
5.建立公平合理的财政税收制度,使非公有制企业获得公平的税收待遇和财政支持
一是公平合理对非公有制企业征收税款。税收部门要以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为目的,在总量上减轻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税费负担。二是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税费减免。对那种创新型、成长型非公有制企业,给予更多的减免优惠政策。三是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收费。要加强治理向中小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坚决取缔重复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四是加大国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财政支持。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6.加速金融制度创新。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渠道
鼓励企业直接融资篇3
【关键词】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75-01
一、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现状分析
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家自主创新最具活力的重要生力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基础力量。目前,全国拥有15万家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涌现出了一大批创新型科技企业和优秀民族品牌,形成了若干个具有鲜明特色的科技产业聚集区,并在多项高技术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是,目前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还很薄弱,多数企业尚未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能力、创新组织机制不完善、自主创新环境有待改善。面临着诸多问题:一是创新成本太高,而多数企业又面临资金缺乏的困难,导致科技创新研发投入不足,企业创新意识不强;二是企业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环境不完善,缺乏创新的社会氛围且技术市场不健全;三是技术创新人才缺乏,创新能力有限,加上不会借助“外力”和“外脑”,创新能力低;四是自主创新融资太难,自主创新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能力有限,创新难以进行。其中融资难、缺乏政策支持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面临的最大困难。因此,如何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发达国家有关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措施研究
为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资金匮乏的难题,发达国家政府积极制定各种扶持政策与资金援助计划列入政府的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中加以扶持。具体的财政支持方式如下:
(一)直接财政支持
直接财政支持是指政府以财政资金对企业的经济活动直接提供资助,采取的手段多种多样,一般包括财政补贴、投资基金、其他手段等。财政补贴应用环节主要是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人员,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其扩大出口等方面。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财政补贴会降低成本,增加收入,从而提高中小企业生产的投资和供给能力,有助于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间接财政支持
间接财政支持主要是指政府采用间接的经济调控手段来引导各市场主体的决策偏好和决策行为,以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间接财政支持包括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和政策性金融支持等。在间接财政支持中,税收优惠作为最直接的政策援助方式,一直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政府采购则是引导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指挥棒”,实现对社会生产及消费的宏观调控和示范作用。另外通过融资服务、融资担保、投资保险等辅之以必要的政策性金融支持。
三、我国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探讨
财政与税收政策是政府宏观调控、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政府自身战略意图和履行政府职能的财力保障。在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过程中,公共财政应调整自身职能,合理使用行政权力和配置资源,培育创新环境、搭建鼓励创新平台。
(一)确保财政投入稳定增长,优化投入结构
增加政府财政投入是对自主创新最直接的激励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自主创新,更加重视研发投入。因此,要逐步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科技投入占GDP的比例,为实施国家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提供强有力的经费保障。同时应扩大财政担保和财政补助的范围,降低企业创新风险,提高企业创新收益,有效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投资于科技创新项目和企业。对一些真正具有良好前景但面临较高风险,又难以募集到资金的科技创新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政府财政担保,以此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的投入。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相对政府财政投入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对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是一种间接激励,它主要是通过将应征收的税款让渡给企业用于科技研发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为改变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不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现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所得税税前的抵扣力度,对科研活动使用的设备、专用仪器、房屋等实行加速折旧。在进出口税收政策方面,要完善进出口税收政策,鼓励资源节约型、环保型以及高精尖产品的进口,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及资源型产品的出口,增强本土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于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应提高其出口退税率,对于国内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装备所需的重要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实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直接融资篇4
我国迄今尚未设计出针对企业创业阶段的有效融资体制。在我国。中小企业业主基本上是依赖自有资金和向亲友借贷等非主流融资手段取得创业资本。
据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对四川省三城市、601家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研究报告显示:内源融资占比82.2%,亲友融资为5.94%。银行融资占6.63%,创业投资基金占0.9%。在随后的发育阶段。他们也很难获得及时、有力的融资支持,主要是依赖企业内部积累。因此,企业资本壮太的进程十分缓慢,经营规模扩张受到明显制约。
其次,我国缺乏针对企业成长阶段的股权融资体制。处于成长阶段的大批中小企业非常希望得到股权融资的支持。然而,我国资本市场虽然已有近20年的历史,但无论在指导思想上还是在运作机制上都不是针对中小企业的。目前的主板市场在股权结构、资产规模、经营年限和连续盈利等多方面都不适合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创业板市场由于先天不足和培育政策不力而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办度甚徽。根据新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国内中小企业要想在创业板上市,必须顺利通过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状况达标、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等三道关卡的考验。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很难达到,许多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正是由于不能及时得到股权融资的支持而错失了发展的机会。
再次,在企业成熟阶段。间接融资体制存在许多弊端,直接融资环境尚未发挥应有作用。成熟阶段的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非常希望能得到融资,以及时满足流动资金和追加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然而。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对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规模的企业实行不同的贷款条件,非国有企业的贷款条件比国有企业严格。中小企业的贷款条件比大企业苛刻。不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即便像民生银行、交通银行这样的股份制银行。也都把眼光瞄准大型国有企业,这就造成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直接融资方面。中小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或私募、场外柜台交易等发达国家成熟可行的融资机制还尚未形成气候。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在直接融资方面几乎为零。
中小企业如何解决融资难
企业需要建立规范的企业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保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为申请贷款提供基础依据。重视自身资本积累,减小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将企业盈利的相当部分用于增加资本金,逐步提高企业资本中自有资金的比例。此外,企业还要积极主动地和银行、担保公司建立日常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向银行反馈真实的财务信息,为商业银行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及发展前景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创建信用记录。加强诚信建设。
中小企业也应转变融资观念,拓宽融资渠道。中小企业应放宽眼光,积极拓展风险基金、出售股权、资产证券化、租赁、上市等多种融资渠道。地域性或行业性的中小企业应该寻求某种联合组织,以利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条件。如发展中小企业集群等组织形式就比一般分散的中小企业具有更多交易成本优势、外部经济优势等。此外,加强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也会拓宽融资渠道,提升融资效率。
制度建设促中小企业融资
政府可以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功能,运用政策手段。从税收、财政支出、贷款援助等各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政府还可利用法律手段、市场导向、舆论宣传和经济杠杆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市场环境的建立和完善,使直接融资渠道与间接融资方式相互补充。缓解目前流动性紧缩带来的融资难问题。
推进社会信用征集、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条件。
―方面。要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要发展社会信用征集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中介结构、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监督管理机构等组织体系,支持通过市场手段建立和发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等信用管理服务业,积极扶持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二是要完善信用激励和惩罚制度。在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安排中,形成对诚实守信的企业给予必要的奖励、对不守信用的企业给予严厉惩罚的规则,强化中小企业融资中信用记录的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风尚。
另一方面,要通过贷款、担保、保险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协调配合,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创造良好条件。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对担保人资产抵押及企业自身信用担保的条件进行进一步降低,充分发挥其对中小企业抵押贷款的支持作用。要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的建设,采取政府为主、多元募集的方式筹集担保基金。鼓励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与贷款再担保公司,通过提高担保效率、降低担保要求和担保费用等方式,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同时,对资信良好、经营环境稳定的中小企业推广使用商业汇票、信用开证。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支持企业扩大票据融资占比。
规范发展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市场。据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行长毛金明的调查:山西省民间资金供给大约在1300亿元左右,而民间融资在山西中小企业融资中仅占0.7%,需求缺口巨大。因此,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的中介组织,创建供需接口渠道,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非主流金融机构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以吸纳民间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当然,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与法律保护也是需要配套跟进的。
此外。针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占据借贷市场主要份额的既定市场特征,政府应鼓励和支持设立地域性、单一性的小银行。以使他们充分利用地方信息存量,克服信息不完全、不对称而致的交易成本较高这一既存障碍。
引导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
首先,积极扶持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融资,使其能够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增加资本金。同时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的上升、退出机制,对经营业绩持续改善的成长型中小企业鼓励其进一步海外上市或进入主板市场融资;当经营业绩恶化,不能满足创业板市场要求时退入场外柜台交易或私募市场交易。其次,通过创建专业的风险投资公司或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依靠风险投资、专家理财和咨询的优势,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使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建立健全立投资产证券化的产权交易市场。为风险投资基金建立流动性市场。再次,积极培育和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在认真总结我国企业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放宽规模限制,完善债券担保和信用评级制度,丰富债券品种。适当放开债券利率,让中小企业以其可承受的利率获得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
给予税收优惠与政策倾斜。
鼓励企业直接融资篇5
一、民营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客观背景,决定了民间融资是兴邦公司唯一的选择。
任何一个问题都有社会背景,离开社会大环境来说事不符合我党实事求是的宗旨。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知乃是公平正义的基础。本案审理的就是兴邦公司“项目融资”民事活动是否合法的问题,但离开融资的客观背景,就不能作出客观、准确地界定。
1.民营中小型企业融资难在中国普遍存在,兴邦公司也不例外。
兴邦公司接手农业部仙人掌种植项目向政府申请立项开发,亳州市谯城区计划发展委员会“计基字[2004]33号”《关于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万亩食用仙人掌种植项目的批复》证实:兴邦公司仅仙人掌种植就需要5.338亿元。仙人掌种植后还需要回收、加工、销售、推广,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资金投入,并且这种投入是巨额的。而《批复》对资金来源是“资金自筹”,并要求“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尽快建设,早日发挥投资效益”。但是项目建设资金需要自筹,而当地政府并没有安排配套的资金;作为民营中小型企业的兴邦公司又很难从银行贷到款;单靠兴邦公司自有资金根本不可能完成仙人掌的开发和产业的推广,进行融资成为兴邦公司的必然选择。这就是近十多年来民营中小型企业融资困境的一个缩影,这也是一个客观环境和事实,需要引起法官的重视。
2.改革开放必然会有突破,国家有政策鼓励民间融资和大胆探索。
兴邦公司诞生于国家改革开放持续发展时期,理应积极响应和落实改革开放政策。事实上,兴邦公司从成立之初就把“敢为人先、锐意创新、挑战极限、永不言败”的兴邦精神作为自己的企业文化贴在墙上,说明是愿意充当改革者和探索者。所以,对兴邦民间融资活动,应该放到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以改革和探索的角度来分析和对待。对兴邦公司的查处不单是一个罪与非罪的问题,而首先是政府对改革和探索的态度问题,其次是对国家发展非公经济政策法律是否认真执行的问题。对兴邦案件的定性,既是对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一次检验,也是对国家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的检验。
3、内因通过外因而起作用,――“项目融资”成为兴邦公司的必然选择。
兴邦公司有发展仙人掌产业急需资金而融资难的内在动力,有政府批准项目“资金自筹”的《批复》,又有了国家改革开放和发展非公经济政策法律的允许和鼓励等外在有利条件,内因通过外因而起了作用,――“项目融资”成为兴邦公司的必然选择。在审理本案中,法官需要对这种客观现实给予充分的重视。
二、兴邦公司“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属于国家法律允许和鼓励的直接融资,是合法的融资行为。
1、《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正是由于有了《宪法》第十一条等宪法原则,国家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才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见《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一条)。
2、《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充分说明国家为了落实《宪法》第十一条宪法原则,已经用法律的形式向国务院授权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3、在《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章“资金支持”(第一十六条)中,国家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相对于间接融资而言的,当然是指中小企业可以直接“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向资金拥有者融资,不必经过第三者。中小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中介机构获取资金属于间接融资,民间借贷、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理当属于直接融资。
4、为了贯彻执行《宪法》第十一条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六条等法条规定,国家确实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直接融资行为,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从2003年1月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以来,“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国发[2004]20号文件),“聚集省内外社会资本,推进民资进民企”(皖政[2006]130号文件),“鼓励群众以合法收入和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或经济实体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皖发[2008]19号文件)始终是国务院和安徽省委省政府鼓励民间投融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连续政策和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文件)第11条:“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更是明文规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由此可以明显看出三点:其一,“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属于直接融资;其二,为贯彻执行《宪法》第十一条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国家确实在着力拓宽非公经济的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等已经被作为国家层面拓展直接融资渠道的重要政策措施,并且连续发文高位导向;其三,“股权融资、项目融资”能够连续出现在《刑法》修订、国务院【1998】247号令几年之后的国务院好几个文件中,这已经说明“股权融资、项目融资”肯定都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直接融资方式。否则,国务院不会连续地对“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进行政策性高位导向。
5、《民法通则》是国家高位法,其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按照“项目融资”符合《民法通则》,肯定合法。
迄今为止,国家除《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尚未颁布中小企业民间直接融资具体法律;但从2003年以来,国务院根据法律授权,出台鼓励民间投、融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却连续不断。“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等政策,是国家对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给予资金支持的具体细化。按照《民法通则》第六条的法律规定,民间直接融资在国家尚无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完全遵守和具体落实国家政策,进行“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的民事活动就符合《宪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民法通则》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是高位法,兴邦公司按照法律和国家政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就是合法的融资行为。
三、事实上,兴邦公司一直就是在进行国家政策鼓励的“项目融资”,按照“兴邦模式”与投资人合作共赢。
1、兴邦公司从引进农业部仙人掌种植开始,就根据产业和企业发展需要,在仙人掌产业和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出台相应的合作项目,以项目在民间融资,进行项目合作,实现合作共赢。
仙人掌是兴邦公司的主打产业,本身就是农业部按照国家“948工程”引进的项目。亳州市政府以谯城区“计基字[2004]33号”文件批准并明确《批复》“资金自筹”后,兴邦公司根据产业发展不同阶段需要,又出台一些具体的阶段性合作项目,按照国务院政策鼓励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发展产业和企业:推出仙人掌联合种植项目,建成了公司两万亩仙人掌种植基地和原料基地;推出欧莎莉产品招商项目,建成了公司欧莎莉产品销售网络;推出全员营销及捆绑办店项目,启动了公司产品销售网络建设;推出果酒窖藏项目,以解决公司地下酒窖及果酒窖藏问题;推出清欣片产品招商项目,解决清欣片销售网络和终端问题;推出员工福利房项目,解决海南综合项目开发启动问题。兴邦公司通过这些项目融资与投资人合作,建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形成了六大支柱产业、五大系列产品,成为国内仙人掌产业龙头、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投资人也从投资合作获得满意的收益,实现了合作共赢。
2、“兴邦模式”是公司落实“项目融资”政策过程中探索出来的一种新型模式。
兴邦公司不是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是把对仙人掌感兴趣的人组合在一起,共同发展一个崭新的产业,实现合作共赢。兴邦公司要发展仙人掌产业,有项目,有技术,会管理,自身资金不足但有政府“资金自筹”《批复》;投资人有资金,想取得财产性收入,但苦于没有理想的投资渠道;国家有政策法律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以“项目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三方面的合力促成了“兴邦模式”的探索和形成。“公司+基地(市场)+投资人(农民、市民)”只是兴邦模式的组织形式,“合同”就是双方项目合作方式及利益分配的凭据,“围绕产业,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是兴邦模式的实质,也是与其他类似民间融资方式的根本区别。
3、“兴邦模式”是双方合作经营的一种方式,其价值和对社会的贡献应得到尊重。
2003年3月29日,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经济日报社在京共同组织召开的“农业产业化和中药现代化――兴邦模式研讨会”上,兴邦公司及其产业化运作的“兴邦模式”被出席会议的50多位中央相关部门领导和行业专家进行过认真研讨予以肯定,并建议完善推广。此后,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牵头,组织国内农业经济专家成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典型案例》课题组,深入实地调查了解兴邦公司产业化运作的“兴邦模式”,进行了全面分析和研究,形成的《兴邦集团案例报告》已经上报过国务院。
《农民日报》2004年12月24日第8版以“兴邦科技的仙人掌产业化之路”为题,将兴邦案例主持人――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何广文教授的调研报告摘要刊出,国务院发展中心农村部陈剑波研究员还以“不断延伸产业链,实现产业持续发展”为题进行了点评。文中对兴邦模式的分析为:“在构建了与种植户之间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的同时,实现了产业化发展模式与获取社会资金的结合、民间投资与公司固定资产建设的结合。……这样,仙人掌基地的集中规模种植,不但有利于生产费用和交易费用的节约,而且这种种植方式的改变也把融资与长期的投资和固定资产的建设结合了起来。从短期来看,种植户的投资是公司的一种融资,但是从长期来看,则是一种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这种方式实现了资金融通模式的创新,把投资与融资结合起来,克服民营中小企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同时,也为民间资本找到了一条较好的投资渠道。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类似民间融资方式的重要因素”。
由此可见,兴邦模式是一种探索,也是一种创新。按照兴邦模式,兴邦公司进行仙人掌联合种植项目合作,建成了仙人掌万亩基地;建成了一条完整的仙人掌产业链,成为全国仙人掌龙头企业;按照兴邦模式,为国家上缴数千万元税收,解决一万多名下岗人员再就业,让四万多户家庭脱贫致富,让所有的投资者在产业合作中获得“健康、富有和快乐”;按照兴邦模式,使企业资产从50万元扩大到20几个亿,从亳州走出安徽,从中国走向世界!公司十年快速发展、不断壮大,获得政府众多奖项和支持,得到主流媒体长期宣传报道和推介,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兴邦公司用自己十年成功实践,证明了兴邦模式是双方合作经营的一种成功方式,她对社会的价值和贡献应该得到社会和法律的尊重。
4、兴邦公司融资的主要目的是发展新兴的仙人掌产业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从资金的投向看,兴邦公司项目融资的大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兴邦公司所有融资主要用于构建产业基础、履行与投资户的合同和生产经营支出。根据“北方亚事评估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兴邦公司的总资产规模二十几个亿,和兴邦公司的负债基本持平。公司法人没有挥霍浪费、也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融资款。
从事实上看,由公司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筹集的资金建成的两万亩仙人掌种植基地、完整的仙人掌产业链和相当规模的兴邦工业园、形成的六大支柱产业、五大系列产品都是实实在在、有目共睹的;公司十年诚信履约、没有一起合同纠纷,铁的事实也已经足以证明:“项目融资、合作共赢”的兴邦模式既不是“幌子”,也不是“借口”。至于公诉人指控兴邦公司是以后款返前款方式兑付的,我们认为,动用后面资金做当前急办之事是社会经济运作的常态,小到民间借贷,大到发放国债,莫不如是,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因为投资人的投资款通过合同关系,对其支配权已经转移到公司,公司有权根据项目经营需要使用和调度这些资金。事实上,兴邦公司统筹安排资金既发展了产业和企业,又诚信履约保证了合作各方的利益,是对国家、社会、企业和投资人负责任的表现,是企业有效管理的结果。如果不是兴邦公司的项目融资合法及其仙人掌产业的坚实基础和光辉前景给投资人以信心,就算你想用“以后款返前款方式”也不可能维持十年以上资金不断链(全国已经查处的非法集资企业没有经营超过十年的先例)!兴邦公司能够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探索出合作共赢的兴邦模式,让产业和企业快速发展并维持十年辉煌十年诚信,肯定有其合理性存在,同时也证明了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的决策是正确的、可行的和有效的。
四、兴邦公司项目融资不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兴邦公司以“项目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是为了发展仙人掌产业和企业正常经营,不是成立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根据《商业银行法》等金融监管法律规定,成立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类业务必须经过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兴邦公司“项目融资”目的不是从事金融类业务,根本就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但是,无论《商业银行法》还是《中小企业促进法》,都并没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发展非金融业务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需要进行批准!查遍中央到地方所有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而出台的民间直接融资政策文件,也没有一处明确规定企业以直接融资发展非金融业务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兴邦公司这种融资渠道属于国家政策法律允许、鼓励的直接融资,采用的“兴邦模式”其本质是属于“项目融资、合作共赢”,是双方合作经营的方式,适用于民商法、合同法规范范畴。兴邦公司不是非法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不属于金融业务,不适用于金融管理法律规制,不可能属于《司法解释》所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和“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范畴。
2、兴邦公司仙人掌项目经政府批准立项并批复“资金自筹”;“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是“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直接融资方式;兴邦模式是国家专题研讨肯定的合作共赢产业化经营模式。兴邦公司据此实施仙人掌产业化经营,快速发展了产业和企业,建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形成了六大支柱产业、五大系列产品,成为国内仙人掌产业龙头,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投资人也从投资合作获得满意的收益,实现了合作共赢。公司实体实绩有目共睹,项目各方合作共赢,政府十年支持态度鲜明,是名副其实的合法经营而不是“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3、“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既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也不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属于“非法集资”的范围。
《金融大辞典》对“存款”的解释是:“存款人按信用原则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上的货币。存款是筹集信贷资金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从事信用活动的基础”。可见,“存款”是一个金融概念,“存款”必须具有货币经营的金融特征,“存款”的本质是货币经营行为。尽管国家目前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解释,但无论从《刑法》、《商业银行法》的立法本意来看,还是从《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国家政策“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的事实可以知道,法律禁止非法吸收公众款,并非禁止公民和组织合法吸收资金,而是禁止公民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像金融机构那样用所吸收的资金去发放贷款,去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指的“存款”应该是从资本、货币经营的意义上讲的。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去理解“存款”,才能解释清楚民间借贷、项目融资与银行吸收存款的区别,才能找到合法的民间借贷、项目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这次《司法解释》仍然没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存款”作具体解释,但兴邦公司“项目融资”既有法律规定,又有政策鼓励,是投融资双方合作经营仙人掌产业的一种方式;既没有“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承诺和储蓄原则体现,也没有将筹集的资金用于放贷和进行货币经营的事实,并不对银行业的正常业务活动和国家对银行业的正常监管秩序构成冲击,并不“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不具有《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的法定“客体要件”,故不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
兴邦公司“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是在1997年新的《刑法》和1998年国务院247号令几年之后,于2003年1月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授权国务院出台的好几个中央文件仍然明确“鼓励、支持和引导”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同样是国务院政令,“明令禁止”与“鼓励支持”是两种完全相反的态度,国务院不可能把国家在前面已经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在后来的中央文件中作为连续政策给予鼓励、支持和引导,也不可能在出台鼓励非公经济项目融资的同时,又在具体落实项目融资的道路上挖坑,埋下“非法集资”的地雷!据此已经清楚表明,“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既不是《刑法》第176条打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也不是国务院【1998】247号令要取缔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新的《司法解释》当然不会、也不可能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直接融资方式解释为“非法集资”。
4、尽管新《司法解释》似乎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扩大解释为“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兴邦公司项目融资却是“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众”,是指多数人或不特定人。从宏观上讲:兴邦公司融资方案并没有公开宣传,而是通过公司内部职工(包括店长及公司招聘的销售员)自己参与,并向自己的亲友互相传递信息,邀约参与项目合作。即:公司项目融资的参与者是公司的内部职工及其亲友,属于特定对象。“兴邦模式”的实质是“围绕产业,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即:把对仙人掌产业感兴趣的人组合在一起,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这个崭新的产业,实现合作共赢。这些人既是兴邦公司内部职工及其亲友,又是兴邦事业合作伙伴,兴趣、目标、利益一致,当然属于特定对象(这也可以从公司被查封两年以来兴邦投资人的群体表现得到证明);从微观上讲:每个人投资兴邦、参与项目合作,都是依照合同法与公司签订了特定的项目合同,投资人与兴邦公司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是一个特定的民事关系。既然是特定民事关系,就是这个公司跟个人之间的事,人当然是特定的了;全国“对仙人掌产业感兴趣的人”是特定的人群,愿意与兴邦共同发展产业而参与其特定项目合作的更是特定的人群。可见,按照最高法院最新《司法解释》,兴邦公司“项目融资”仍然不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是属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
五、对照《刑法》关于“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兴邦公司项目融资不构成犯罪。
1、“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严格遵从。
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很显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非公有制经济“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没有、也不可能把国家政策法律允许和鼓励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列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够将《刑法》并未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加以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该原则的创设是立法史上的里程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机关所立法律应当是明确具体的,要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不得任意解释法律,也不得“司法解释立法化”,而应该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适用法律。
2、《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很显然,兴邦公司是合法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没有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查封前既没有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监管制度造成损害结果,也没有给投资人造成财产损失结果;被查封后,兴邦案件造成的损害结果虽然很大,但不是出于兴邦公司及其吴尚澧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兴邦公司项目融资有法律和政策依据,融资模式国家专题研讨肯定,政府支持鼓励态度鲜明,产业企业壮大迅速,十年诚信有口皆碑,如此优秀的民营企业也会“突变”为“集资诈骗”,连政府都没有料到(政府监管十年没有任何警示反而颁发众多奖项),吴尚澧也确实不能预见会有今天的结果;一个按照国家政策法律认真探索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成功者,一个政府十年扶持表彰的优秀企业,在正常经营情况下被突然查封,公司上上下下除了惊愕、惋惜和痛心之外又怎能抗拒!因此,依据《刑法》第十六条的法律条文,兴邦公司及其吴尚澧的行为不应该被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就不应该“定罪处刑”。
六、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直接融资政策法律不光是民营企业要执行,政府更应该带头维护政策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
1、“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法律规定,“合资、合作、项目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是国务院文件中明确“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民间融资方式,兴邦公司根据自己产业发展出台相应的投资合作项目,采用国家专题研讨肯定的“兴邦模式”,按照《合同法》与投资者签订相应的合同,“项目融资、合作共赢”,显然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却被亳州市部分昏官庸吏误读误判为“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是国务院制定的政策,各级政府理应引导有关各方积极贯彻执行并督导其规范落实,理应带头维护政策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政府的公信力,哪会有政府不保护模范执行政策法律的单位和个人、反而听任打击陷害的道理?!
2、国家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切实解决民营中小型企业融资难花费了很大力气,除依据宪法专门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国务院还依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政策高位导向给予鼓励、支持和引导。兴邦公司依照法律规定,遵守国家政策,“项目融资、合作共赢”的“兴邦模式”经过十年探索完善,已经从实践上证明了是一条能够有效解决民营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成功之路,是一条能够解决民间资本投资出路的好渠道,是依托新型农业产业建设新农村的全国典型,属于国家改革探索成果;事实上,兴邦公司已经成为模范执行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法律的典范,也从实践上证明了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的决策是正确的、可行的和有效的!经过完善的“项目融资、合作共赢”的“兴邦模式”应该继续得到肯定和推广,依法经营合法融资的兴邦公司应该继续受到政府的表彰和保护!
3、兴邦公司是亳州市注册的第一家民营企业,成立十年来,前几届地方政府对待新生事物一直也非常谨慎,亳州市公安局、银监会、政研室对兴邦公司进行过多次调研和长期监管,不仅因为兴邦公司经营合法而没有任何警示,反而以锐敏的眼光发现了兴邦公司独特的亮点,及时将“兴邦模式”层层上报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了专题研讨会,还将兴邦公司作为“依托新型农业产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典型”推介到人民大会堂参加“建设新农村及新型农业产业发展国际论坛”。在国家和地方前几届政府一直肯定、关怀、支持和表彰下,兴邦公司也取得了众多辉煌和快速发展,同时也为国家、社会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正当兴邦公司刚从安徽走向全国、从国内迈向国际,誓师腾飞第二个十年的关键时刻,亳州市本届政府中的个别昏官不学无术,出尔反尔,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欺上瞒下,谎报案情,置国家政策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于不顾,无情打击合法融资的兴邦公司和改革探索成功者吴尚澧,制造了惊天冤案,试图阻止这一改革探索成果推广,将改革探索的“成果”扼杀在襁褓之中,是可忍孰不可忍!我们不禁要问:依照宪法原则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不是法律?国务院按此法律原则、依法授权制定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等政策各级政府要不要执行?合法融资十年的优秀民营企业为什么要假借“打击非法集资”的名义强行查封并企图置之死地而后快?我们强烈质疑违法查封兴邦公司的原因和目的,请求政府把兴邦案件放到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认真分析和全盘考量“三个效果”,维护国家政策法律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保护改革者、探索者和遵纪守法者,果断纠正对合法融资的严重误判,惩治一手遮天、欺下瞒上、违法行政、枉法裁判的错误做法,给兴邦公司以公道,给社会以公平正义,给兴邦投资人以尊严!
七、司法机关应该从司法实践中体现出依法保护合法的企业融资行为,依法保障法律和政策鼓励的直接融资渠道,促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不能顾此失彼,架空国家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而出台的政策和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18号)文件要求,“妥善审理与经济结构调整相关案件,……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中小企业的案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准确把握民事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依法稳妥处理相关刑事案件”;“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正确认定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依法打击各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我们殷切地期待最高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中这些重要的司法意见能够在兴邦案件的审理中得到充分地显现和切实地贯彻执行。
2、《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鼓励企业直接融资篇6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科技创新;ARDLECM;协整关系
党的十报告提出把科技创新置于国家发展全局的位置,提出通过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推动国家创新发展。而利用外资推动一国技术创新是吸收引进的重要手段。山东省作为我国沿海开放省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同样面临利用外资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现实问题。本文利用相关统计数据,实证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在推动山东科技创新方面发挥的作用,以进一步推动山东优化外资结构,实现利用外资转型升级。
一、相关文献综述
(一)外资影响技术创新的理论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对技术创新影响主要通过示范效应、竞争效应、模仿以及管理技能的扩散等渠道实现的。第一,当地企业通过逆向开发学习外资带来的技术影响创新:第二,外资进入的示范效应,促使当地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和技术。第三,竞争效应影响企业的创新活动。竞争越激烈的行业,创新效应越明显;第四,跨国企业与供应商之间通过知识转移、员工培训等垂直溢出提高当地供应商的创新能力。
(二)外资影响创新的实证研究
Rahfm(2011)研究发现出口导向的外资对于马来西亚的创新产生重要影响。Guadalupe(2012)研究西班牙制造业的跨国并购,发现外资并购通过技术和知识的转移提高了被并购企业的创新成功度。但Sinani&Meyef(2004)以伊斯坦布尔为例研究发现外资进入对出口企业的劳动效率并未产生显著影响。国内学者蒋殿春、夏良科(2005)研究发现外资的竞争效应抑制国内企业创新能力,但示范效应和科技人员的流动等促进国内企业的创新活动。胡静寅(2011)分析1996-2007年我国装备制造业利用外资情况,发现外资对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技术创新的影响有限。
通过F检验对uEcM模型滞后变量的系数进行显著性检验,以确定变量问是否存在长期关系。以下计量过程采用microfig.1软件实现。
首先对(3)式各差分变量进行充分滞后,并依据AIc和sBc准则选择潜在的滞后期P,x择p=2是最佳滞后阶数。接着采用Pesaran边界检验方法对模型(3)中水平滞后一期的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下。
表1可知,回归方程给出的F检验值是4.7206和5.2525,大于Pesaran给出的1%和596水平临界区间的上限,这意味着在5%的显著水平上我们可以确定,专利申请量与外商直接投资、研发经费支出、出口贸易、信贷规模、人均GDP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均衡关系。
2.协整系数的估计
根据AIc和sBc标准选择最终模型为ARDL(0,0,1,1,0,0)。对方程(2)进行长期系数和短期动态估计。估计的结果见表2。
三、估计结果分析
从估计结果看,外商直接投资估计系数为0.1068,且在5%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说明长期看外商直接投资对山东技术创新具有正向促进效应,外商直接投资每增长1%会带动企业专利申请量增加0.1%。事实上,我们使用相关性分析发现外商直接投资和专利申请关系数高达0.85,二者高度正向相关:研发经.费支出对技术创新产生正向影响,估计系数为1.0811,且在1%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即,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每增加1%,则专利申请量会增加1.08%;出口贸易规模同样对技术创新产生显著正向效应,估计系数为0.6991,即出口贸易每增加1%,则专利申请量增加0.699%。
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技术创新呈反方向关系,即地区经济越发展,人均收入水平越高,反而阻碍了专利申请量。这一结论与似乎与预期相反。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专利申请的多少与本地区管理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很大关系。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必然会打击专利申请人的积极性,专利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转向采用更合理的保护方式,从而导致专利申请量下降。山东专利申请主要是技术含量较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而被侵权的可能性更大,为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专利申请人可能采用更加隐蔽的方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使得专利申请量与地区经济发展呈发方向变动关系。
以信贷规模衡量的金融市场发展与技术创新也呈反向关系,即信贷市场规模发展对技术创新具有抑制作用。P0-Hsuan(2010)使用34个发达国家及新兴国家的跨国数据研究金融市场发展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时得出类似结论。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呢?Hellwing&Rajan(1992)分析认为股票市场与信贷市场对技术创新产生不同的影响。
在信贷市场上由于强势银行机构剥夺企业的信息租金和利润水平,从而减少企业在创新项目上的投资激励。但证券市场在推动创新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山东企业投资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来自股票市场的信贷较少。受信贷市场特征的影响,企业贷款规模对创新活动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
最后,误差修正模型的估计结果看出,误差修正项EcM的估计系数为-0.89,在统计上高度显著的,并且有正确的符号(负号),说明系统对长期趋势的偏离在下年度得到修正。
四、优化外资结构、提升外资质量促进山东科技创新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吸引高质量外资来山东投资兴业,促进技术创新
1.优化外资的来源国结构,努力吸引欧美发达国家的高质量FDI
外资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主要和来源地资金的性质、产业性质、技术含量相关。总体上看,来自欧美的外资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溢出效应,倾向于市场导向型投资和长期投资,在促进东道国技术创新方面发挥更加积极地作用。在今后的引资过程中,注意吸引更多的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资金,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积极引导高质量外资向山东投资。
2.鼓励外资企业在山东投资设立研发机构、地区总部和区域中心
研发机构、地区总部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地区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但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外资在山东设立地区总部、区域性中心、研发中心的数量仅有10家,而邻省江苏共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39家、外资独立法人研发中心230家,外资企业内设研发中心登记数达到669家,上海市共有外商投资性公司265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403家。可见山东在吸引FDI总部建设、研发中心等方面与兄弟省市存在较大差距,山东利用高质量FDI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3.加大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导向力度
进一步引导调整外资流向,鼓励外资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充分发挥国家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的效应,引进高技术含量、高效节能环境友好的外资。
4.调整外商投资项目结构,重点引进大项目外资投资
大项目外资一般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对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联动效应明显。因此,山东利用外资工作重点应积极引导大项目外资投资。
(二)创新引资模式推动山东技术创新发展
要顺应当今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新形势,创新利用外资方式,积极鼓励外资以多种方式、多条途径来山东投资兴业。继续支持外商以股权出资,以先进技术作价入股等方式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鼓励外资以跨国并购、战略联盟等形式来山东投资:鼓励省内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通过反向收购国外的企业和科研机构,获得它们的先进技术,扩大技术溢出对自主创新正向效用。
(三)山东本地企业自主创新的意识和相应的措施要加强
外资固然能够提升科技水平,外资企业带来的技术往往以成熟技术和应用技术为主,缺乏真正核心技g。要依靠本地企业自身力量,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己核心技术,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创新。一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意识,树立创新发展理念,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二是继续加大R&D投入力度,为技术创新提供物质保障。
一方面企业自觉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另一方面,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具有一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在技术创新上的突破:三是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相关方的合作,通过合作研发走自主创新之路,增强自主创新实力。
(四)完善资本市场建设
1.完善信贷市场
信贷市场是企业发展资金的重要来源,今后仍将是企业资金来源渠道之一。加快山东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地方性、区域性金融机构建设,为企业筹资拓宽更多渠道:建立完善信贷担保制度,为企业融资提供畅通的担保渠道。
2推动省内企业上市融资,筹集资金
证券融资是资本市场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今后需积极推动山东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鼓励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筹资,降低融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