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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专利的重要性(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6-01-27 手机浏览

保护专利的重要性范文篇1

[关键词]《烟草专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

《烟草专卖法》第一条阐明了立法的宗旨:“为实现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从立法宗旨可以看出,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制度设计,严格按计划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运行模式,努力提高烟草专卖品的质量和科技含量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基本要求,而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则是《烟草专卖法》立法的根本目的。

吸烟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某些需求但有害健康。基于《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在《烟草专卖法》中对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规定得十分具体和明确,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宣传教育;二是降低危害;三是控制数量;四是打击假烟。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是商品价值的直接体现者,是拉动经济的根本动力;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机制效率的重要方面,是保护财富的消费者和保护财富的供给者,更为重要的是保护财富创造的激励机制――市场机制。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千千万万个消费者利益的集合,形成是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消费者利益,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的体现。《烟草专卖法》从这一高度来认识和实践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消费者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利益本身就蕴含着消费者作为国家公民的利益;二是消费者自身所具有的利益。

《烟草专卖法》的“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本身也蕴含着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国家财政收入是国家利益的一部分,烟草行业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是通过保证烟草的税收来实现的。国家对烟草赋予的重税,其本质意义在于“寓禁于征”。“寓禁于征”是通过重税来抑制烟叶的种植面积和卷烟的生产经营数量,限制烟草的盲目扩充和发展,从而达到保障全民身体健康的目的。“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是通过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的经济秩序,确保烟草专卖品流通渠道的垄断性来实现的。二者共同指向:保障和维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烟草专卖法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以全局利益为重,以整体利益为重。在处理国家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冲突时,以“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为原则、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发展是硬道理,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

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烟草专卖法》与其他基本原则契合如一:

1.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烟草专卖系统作为国家公共部门的基本义务:国家公共部门的根本职责就是为全体公民服务。烟草专卖系统做为国家公共部门,为消费者这一公民群体服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是其基本义务。

2.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在烟草行业的具体体现: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烟草专卖系统要践行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就必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自觉地把这一工作做细做实。

3.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消费者做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是市场运行的驱动者,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是商品价值实现者,是财富价值的判定者。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4.保护消费者权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合一的法律精神:由于烟草专卖的特殊性质,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更具有重要性和现实性。市场经济是公平与效率有机结合的经济,国家法律是公平与效率契合如一的制度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在拉动市场经济高效率运行方面促进效率;在保护相对弱势群体方面保障公平。《烟草专卖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合一的法律精神。

参考文献:

保护专利的重要性范文篇2

1.1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我国中医药科研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成果轻保护的现象。由于部分科研人员专利保护意识淡薄,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性,致使很多经过长期经验研究总结出来的有效中医药疗法、方药等被公开,形成无偿使用、产权不明的局面,最后很多中医药知识财富流失或被占据。我国中医药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市场轻保护的现象。一些中医药企业对知识产业中的产权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有的企业认为市场推广宣传比商标和专利重要,宁愿投入资金进行产品的市场推广宣传,也不愿意投资专利申请和产权保护;有的企业为了吸引外资,以牺牲知识产权为代价,将中医药知识和外商共享,以技术换取资金,使我国中医药产业在国际上缺少了独有的竞争力。比如2001年的金龙胶囊遭剽窃的事件,这是我们要引以为鉴的。

1.2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

中医药知识作为一种传统知识,具有其特殊性。我国《专利法》对中医药专利保护的范围小,其中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成为专利权的客体,这使得传统中医知识很难获得专利权并得到法律的保护[1]。《专利法》中要求申请保护的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审查严格,门槛过高,操作困难。另外我国专利制度所采取的是一种先公开后保密的政策,即在授予专利之前,新专利的详细内容将被公开,这对于中医药知识是不利的,一旦被公开就容易被仿制。这些大大削减了中医药企业和科研人员申请专利保护产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3保护形式单一,缺少专门性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组织、机构和人才

我国中医药知识是几千年来从医疗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和财富,是智慧的结晶。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以行政保护为主,国内大约90%以上的中药都没有申请专利[2]。很多企业甚至认为行政保护可以代替专利保护,技术秘密保护优于专利保护,但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存在着很多无法突破的弊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西医技术的冲击,而中医药知识还处于民间零散的状态,很多本草书籍、秘方、诊治经验不能得到集中,难以得到知识产权和法律的保护,正是在这种形势下,需要专门的中医药产权保护组织、机构和人才来对博大精深的中医药知识进行管理和产权保护。

2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2.1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从中医药行业的实际面临的产权保护情况出发,要提高全行业的产权保护意识,应对从事中医药研究、开发、生产的人员普遍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其认识到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形势下,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改变重成果轻保护的错误观念;从政策上对积极参与产权保护的企业进行鼓励和支持,提高其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改变重市场轻保护的错误观念。

2.2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虽然建立了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上还是不完善的。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应立足中医药学科规律和特性,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对一些条款进行适当修改,进一步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使其推动中医药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2.3引导多样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

在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中药知识产权有法律保护、行政保护、传统的秘密保护3种主要保护形式,三种保护形式各有利弊,目前行业过于依赖行政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多元化趋利避害利用这些保护方式,更有效得保护知识产权。

2.4培养中医药产权保护人才,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组织

保护专利的重要性范文篇3

美国主要是通过各种政策和手段来维持其金融霸权地位,诸如金融战争、金融恐怖主义、金融外交等,除此之外,还有一项很重要的手段,即金融知识产权霸权。美国凭借领先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技术大肆在这些国家布下专利暗器,一旦这些国家的金融发展威胁到美国,美国就会运用之前在该国申请的专利阻碍该国金融的发展。花旗银行从1996年开始,已经在中国申请了19项金融产品的“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而我国目前对于“商业方法”可否授予专利仍存在着争议。这19项发明大多涉及网上银行业务,即每个银行都会涉及的业务,一旦申请成功,中国金融业也会像制造业一样因缺乏核心技术而频遭专利壁垒。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发生,同时也为了抵制美国金融霸权,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对金融产品专利权的保护。此文拟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的对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意义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黄毅曾指出:“在信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演进过程中,如何占有、配置、生产和运用知识或智力资源,已经成为金融业赖以生存的基础,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已经成为未来金融竞争的重要战略储备。”[1]

对于金融创新产品授予的专利权与其他一般专利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及超前性,那么,一旦一个金融企业申请的金融产品专利获得批准,此企业就可以利用获批的专利权超前抢先占领某些领域,并在专利权保护期内独享此专利带来的技术及市场,其他金融企业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向该企业支付高昂的专利使用费用要么退出此领域的竞争。花旗银行在我国申请的19项“商业方法”类专利虽然现在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方法”可否授予专利权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无法获得批准,但我国对于专利权的授予采取的是“先申请,先批准”的原则,一旦我国法律规定了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那么花旗银行申请的19项“商业方法”类专利会首先获得批准,到那时,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此领域就会遭遇专利壁垒,势必会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可持续性发展。而且,现在对于金融创新产品授予专利权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并且带有全球性的特点。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等,早已意识到,在未来激烈的金融竞争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最为重要的战略储备,谁获得的专利权越多,谁将夺得未来金融发展的“制空权”。因此,他们都非常注重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以及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在本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研发的同时,他们在申请专利权的时候会采取全球同步的做法。这种做法在空间上大大增强了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提高自己竞争力的同时也打击了国外的竞争对手。更让我们觉得和发达国家拉开差距的是,现在很多国家都允许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但我国《专利法》对于商业方法能否授予专利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也无此类案例。目前,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的许多核心技术都已被外国的商业银行申请了商业方法类的专利权。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想在未来激烈的国际金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及保护。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以及外资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与外资银行大量抢注专利的压力下,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长足的进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都已经意识到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及专利的申请与保护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申请专利的商业银行及专利的数量已经大幅的提升。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资料显示,总体上我国商业银行专利申请的数量是呈上升趋势的,截至2009年6月,中、外资银行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总量累计已经达到了665件,其中中资银行623件,外资银行42件。在所有的中资银行中,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的专利数量最多,发明专利140项、实用新型专利60项、外观设计专利7项,而且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的“一卡双户银行卡处理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是国内商业银行首次获得国家批复的专利。其次是中国建设银行,发明专利96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外观设计专利5项。在外资银行中,比较突出的是美国花旗银行和美国大通银行,花旗银行共申请了24项发明专利,大通银行共申请了10项发明专利。在数量上,外资银行申请的专利比中资银行要少得多,但在质量上要远超中资银行。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在专利及其保护方面起步较晚,但是正在向国际标准靠拢并具备一定的后发优势[2]。

目前,在我国调整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产品专利保护的法律主要还是《专利法》,除此之外,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实施指南》。《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按照此条规定,商业银行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畴。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只能授予著作权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相关的专利权知识及专利权保护意识

商业银行的业务专业性很强,一般要求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金融及会计类的专业知识,因此,商业银行的现有的工作人员基本为这两个专业的毕业生。而知识产权属于法学学科,鉴于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跨学科学习实现起来有诸多障碍,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一般的法律知识都知之甚少,更别提专业性很强的知识产权知识了。由于不了解基本的知识产权知识及长期从事传统业务的原因,使得商业银行的员工对于金融产品的研发及其专利的申请与保护缺乏了解,没有意识到金融创新产品的专利权保护对于银行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即使研发出了新产品,也没有意识向专利主管部门申请专利,如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卡的“一卡双账户银行卡处理装置”早在1996年就已经开发出来了,但直到2002年8月才进行专利申请,这充分显现出我国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严重缺乏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专利保护的意识。

2.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调整金融专利权的法律主要还是《专利法》。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畴。但是,对于金融专利权的保护没有特别的法律法规,虽然金融产品专利权也具有普通专利权具有的特性,但其还有特殊性,由《专利法》进行调整,不能起到促进商业银行利用金融专利权提升自身竞争力的作用。而且,最为重要的是,现在大多数国家对于“商业方法”都可以授予专利权,而《专利法》对于“商业方法”能否授予专利权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在我国对“商业方法”无法授予专利权,无法对其进行专利保护,但是现在商业银行的几乎所有的网上银行业务的核心技术都是商业方法,其他国家对于这些网上银行的核心技术都授予了专利,又由于专利具有全球性,那么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时候就会遭遇专利壁垒,要么退出此领域的竞争要么支付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势必会影响商业银行的发展。

实际上,我国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在实践中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态度也并不积极。在美国,商业方法专利授权门槛较低,许多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都获得了授权,而在我国,目前商业方法专利获得授权的条件比较高――要求商业方法具备技术特征,实现技术效果[3]。

3.未能设立专利主管部门,科研能力不足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领导及员工对金融产品的专利保护意识淡薄,重视程度不够,因此,现在我国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管理机构,只设立了法务部门来负责。在花旗银行在中国抢注专利的压力下,某些商业银行开始重视对金融产品的专利权保护,设立了计算机软件中心,但与专门的专利管理机构差距甚远,他们只负责日常的维护工作而无法开展研发工作。而外资银行通常设有专门的专利管理机构来负责整个银行系统的专利研发保护及专利战略的制定工作。例如在花旗银行,专利保护的具体战略,总部的战略发展部门负责,而日资银行更是专门设有专利战略发展部门[4]。

由于未能设立专门的专利管理部门,加之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研发的投入不足,又缺乏研发激励机制,导致高水平的科研人员的缺失,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整体科研水平较低,金融创新产品的质量不高,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申请的专利权的技术含量也很低,这也是桎梏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专利权制度缓慢发展的原因之一。

三、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对策

(一)尽快提高我国金融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

专利保护意识的增强是一切工作开展的前提与基础,只有提高了专利保护意识,才能增大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才能培养高水平的科研研发人员、才能提升金融创新产品的技术含量,才能加强对金融专利权的申请与保护。

外资银行历来非常重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及金融专利权的保护,从高层管理人员到普通员工都有很强的专利保护意识,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外资商业银行专利权的保护理念及方法并以此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专利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专利保护意识提高的关键是要培养和提高商业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专利意识,高层管理人员对商业银行的重要事务具有决策权,只有他们拥有良好的专利意识,才能重视专利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专利保护意识提高的重点在于提升全体工作人员的专利保护意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主要是依靠高水平的研发人员,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的研发人员在进行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时有许多产品已经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可以授予专利权的特性,但他们根本不知道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如果研发人员的专利意识提高了,就可以对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产品申请专利,进而提升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除了研发人员,其他工作人员的专利意识也需加强,因为专利战略具有很强的保密性、技术性、法律性和风险性,只有充分发挥银行各部门在专利战略中的作用,才能实现自己的专利战略[5]。为此,专利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的力度。首先,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有关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可以聘请高校法律系教授知识产权课程的教师定期举办培训班、专利知识讲座,提高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专利法制意识。其次,需要全体员工对本行的知识产权战略有个了解,可以定期由专利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本行内部举办培训和讲座。再次,各个分行可以对自己的研发进展及研发情况进行定期交流。

(二)制定、修改专利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

前已述及,目前在我国对金融产品专力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及《刑法》等。在这几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将金融产品专利中最为重要的“商业方法”类专利纳入可授予专利的范畴。

在其他领域,一般将商业方法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但在银行业领域,由于商业方法主要是与计算机和网络相结合,予将其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已不现实,于是,在20世纪70年达国家开始对金融“商业方法”进行专利权保护。在我国,银行业商业方法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始于欧美国家的商业银行,而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也开始在我国进行商业方法专利的布局与争夺[6]。商业方法专利本身就是一种金融创新,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对其授予专利权,是现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结果,而且,由于商业方法专利多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的便捷、省时等特征将使其成为日后银行业主要的业务阵地。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承认对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而且在未来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会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如果我国不从法律层面将商业方法纳入可授予专利权的范畴,外资银行会在我国境内大肆申请商业方法专利,利用此专利“跑马圈地”,将会使我国银行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落于下风,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发展。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修改《专利法》,将商业方法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畴,尽快与国际接轨。除此之外,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该颁布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金融专利权,金融专利权虽具有其他专利权的共性,其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三)设立专门的专利主管部门,加大科研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