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传统文化论文(收集3篇)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范文篇1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治国主编.西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4.
[2]国际行动援助中国办公室编.保护创新的源泉(中国西南地区传统知识保护现状调研与社区行动案例集锦[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5.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范文篇2
[关键词]传统文物修复技术保护传承国际化
[中图分类号]K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2-0084-01
刘梅梅(1971-),公主岭人,任职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文物管理所。
一、中国传统文物修复技术简述
手工技能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一个国度或者一个民族世世代代所流传下来的一种制作工艺,与该国家或者民族的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的传统文物修复技术就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所形成和沿袭下来的一种手工工艺,从传统文物的制作到相关的修复技术,以及后人对于一些文物的仿制等。常见的有对于一些书画的装裱技术,对于竹木漆器的制作和修复以及一些传统的家具等的制作和修复,无论哪一工艺过程都包含着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同时也是历史上国人智慧的结晶。
中国传统文物修复技术为中华文明的传承及传播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传统的文物修复技术呈现流失或者濒危的状态,对其保护和传承成为一种现实的需求。对该种技术的保护对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等都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将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进行保护,对文物的保护及历史研究有着积极意义。
作为一种传统的手工技艺,我国的传统文物修复和文物的制作、复制工艺是我国所独有的,是对我国文化遗产的一种再现,是中国历史信息和文化的载体,对于中国历史的研究和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所包含的种类是多样化的,而所涉及的范围也是极为广泛的,因此,传统文物修复技术的保护和传承对我国文化及历史的研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该种工艺的应用能够更好地将文化以物质的形式展现出来,能够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历史。在保护和传承的基础上还要与国际相接轨,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实现中西技术的完美结合,使我国的文物修复技术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中国传统文物修复技术的保护与传承
我国的传统文物修复技术是对有形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修复的重要手段,是考古和文物博物馆事业上所必须的。从我国文物修复技术发展的历史来看,对于文物的修复和复制有着长远的发展历史,文献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春秋时期便有了对一些青铜器的修复和复制。随着历史的发展,在每一时期都有一些文物修复和复制工艺的代表人物和流派,他们为我国文物修复工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我国有形文化遗产的传承做出了贡献。在20世纪初我国的文物修复技术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工艺,但是由于技术上的封闭性等使得该种工艺所使用的工具和原材料等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建国之后,博物馆的建立及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等,使得文物修复技术成为博物馆的一种必然需求,为我国博物馆的建立及其文物的恢复等提供了技术和人才支持。
但是,从文物修复技术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它在很多情况下是文物研究或者保存等的一种附属技术,并未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一些难度较高的文物修复技术仍面临失传的危险。为使我国的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对传统的文物修复技术进行必要的挖掘、整理并对其进行保护和传承成为必然的要求。对于该种技术的保护,需要一个完整的体系建设,将其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给予人力和物力的支持。以专项资金和专门人员的投入来完成传统文物修复技术的挖掘和整理工作,而这一工作的开展很多时候需要深入民间,挖掘民间流传的传统修复工艺,在挖掘的基础上进行整理,使其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
在此基础上,将传统文物修复技术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梳理,并且整编成册,进行必要的辨别,从而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体系。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应制定相应的文物修复技术行业标准并完善相关的人才培养机制和资格认证制度,为技术的传承提供有利渠道。注重技术保护的同时,结合当前技术发展特点和方向,将文物修复技术与现代科技相融合,推进技术的健康发展,同时注重人才的培养,为技术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三、中国传统文物修复技术的国际化
我国传统文物修复技术为我国文物的保护和研究等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同时,也传播到了海外,对日本等一些国家的文物修复技术也产生了影响。但是由于我国文物修复技术更多的是以一种民间工艺的形式存在,以家庭内部传承的方式存在,使得相关的资料相对欠缺,从而使在国际上影响不如日本等国。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传统文物修复技术应该满足本国文物保护及历史研究需求的同时,还应该更好地走出国门,争取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定的地位。为实现其该种国际化,便要求我们对传统的文物修复技术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编,注重国际化的宣传,并且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推动文物修复技术的继承和发展,不断推进其国际化进程。
【参考文献】
[1]贾文忠.无形文化遗产:中国传统文物修复技术[J].中国博物馆,2002(4).
[2]程娟,钱晋,钱钶.基于VR的古陶瓷文物建模与逆向修复技术数字化探析[J]景德镇高专学报,2012(3).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范文篇3
一、张仲景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伴随着西方化学药物研发成本日益高昂以及全球医疗保健意识日益增强,医学界开始转向对传统医药价值的挖掘开发,许多传统医药的智力成果被现代科技利用,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我国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及民间验方也成了国外肆意开发和不当使用的目标。据报道,目前中药专利被外国抢注的多达1000多项,其中超过80%的中成药处方掌握在日本、韩国、德国手里。以张仲景经典医籍《伤寒论》和《金医要略》为例,里而有多达200个古方被日本无偿地用于商业开发,继而被批准为正式医疗用药,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每年仅日本的汉方药生产总值就己超过1000亿日元。除此之外,日本还利用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发展本国的旅游事业,其建造的阴阳池、药茶屋、五行广场、药王馆、药膳餐厅等项目,均为日本赢得丰厚的利润,以至于有国外的学者提出张仲景《伤寒论》的研究根在中国,但开花结果将在国外。
而对日益严重的张仲景中医药传统知识遭受侵害的现状,如何尽快实施有效的保护是摆在我国中医药界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现实问题。但长期以来,由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张仲景文化传统知识的保护遇到了办法不多的尴尬局面。
从立法保护的角度看,目前尚缺乏一部符合中医特点的、针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虽然我国于1992和2003年分别颁布《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中医药行政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参照西医药模式制定,难以体现中医药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和中医药的传承发展;
从保护的时效看,中医药传统知识应保护的时限与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期限相抵触。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世代相传的,经过长期临床验证的,且在传承中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很难确定其保护期。
从保护的新颖性看,现有政策、法规、制度的设计是基于对传统知识利用而产生的新成果的下游部分进行保护,保护的主要对象是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而对于己文献化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不少人认为本质上属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公有公知领域,不符合新颖性的要求,不能予以保护。
从保护的主体看,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要求权利主体无论是个人、多人还是法人,其身份都必须是可以确定的。但由于传统医学的特殊性,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主体具有群体性和不确定性特征,因而无法得到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有效保护。
从国际保护上看,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己经为本国的传统知识获得国际保护做出了不懈努力,初步达成了至少两个方面共识,一是把制止不正当和不公正利用、促进公正利益分享作为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和核心原则之一;二是对现有知识产权的框架的完善,增加披露传统知识的来源和实行利益分享原则。但由于发达国家的抵制,保护传统知识在短时期内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张仲景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
张仲景文化传统知识是指基于张仲景创立的、世代相传并持续发展的、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的独特的医药卫生知识,同时包括了由该领域中一系列智力活动所产生的与此相关的革新和创造。医圣张仲景系统总结汉代以前的医学成就和经典中医理论,将医学的基础理论与临床实践密切结合起来,为后世临床医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对急症、内科杂病、外感病、预防医学、护病学、营养学等均有重要贡献;他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六经辨证论治体系,使辨证论治的诊疗原则成为中医特色之一沿用至今;他的《伤寒杂病论》是我国第一部将理法方药融为一体的完备的经典医籍,其理法方药一直被后世视为中医临证之圭臬;张仲景创制与保存了诸多精当灵验的方剂及剂型,成为中医两大类治疗方剂中经方的杰出代表,被后世医家誉为医方之祖,对后世方剂学的发展影响深远;在张仲景身上体现出的体恤民疾、怀仁含慈的仁爱情怀,不分贵贱、普济苍生的医德医风勤求古训、博采众方的治学态度,一直为后世医家尊崇和敬仰,使他最终成为中国古代十大圣人之一。
由此可见,张仲景文化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知识体系,有形式多样的存续、表达方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资源。其传统知识的主要内容包括:
张仲景基础医学理论,如六经、脏腑辨证理论体系;临床诊疗理论;药法方剂理论等。
独特诊疗模式,如理论与临床治疗相统一、辨证与辨病相结合的完整诊疗模式;理、法、方、药一体化的临床医疗基本规范;坐堂行医等。
张仲景中医诊疗方法和技术,如司外揣内的诊断方法;针灸与脉诊结合、重视灸禁、阳证宜针、阴证宜灸、针药并用的针灸技术和原则等。
仲景经方,如义理精深的立方及组方规律;配伍精当、组方严谨、疗效卓越的仲景方剂;历代医家传承发展仲景学术中创制的衍化方和制剂等。
仲景用药特色,如因人而异、因病而异、因时而异的用药原则;药性猛,药味少,药量重、随证加减,灵活多变的用药习惯;区分病情不同而采用适宜的剂型、煎法和服法的用药流程等。
中药材加工炮制技术,如以疗效为目标、视药而殊、辨方而施、以人为本的炮制理念;净制费工、水火共制、生熟异制的炮制方法等。
仲景养生保健知识,如注重阴阳平衡内养正气,外慎邪气、治未病、养慎的养生理念以及按摩、推拿、导引、食疗等养生之法。
张仲景文化知识特有的标记、符号、载体,如张仲景及历代仲景学派名医、大家的名字;张仲景原创医籍文献,历代医家通过校注、注解、阐发、争鸣等不同方式创新发展仲景学说形成的各类论著;仲景经方名称;伤寒学学科;在南阳、长沙医圣张仲景诞辰和民俗等纪念祭祀活动中,来自民间的艺术表演、求医问药、焚香祭祀、曲艺演唱等独有的民间艺术表现形式等。
上述被确认列入应保护之列的张仲景文化传统知识涵盖生命知识、养生知识、疾病知识、诊法知识、疗法知识、针灸知识、方剂知识、本草知识等诸多领域。其中,迫切需要得到保护的是:一是公知公有的传统知识,如仲景古籍《伤寒论》和《金医要略》中的大量古方、名方;二是后世医家在传承发展中创制的灵验药方;三是民间流传下来的制剂、单方、验方、秘方、秘技;四是一些中医医疗机构的传统制剂等。这些珍贵知识经过几千年的传承发展,虽经民间流传和书籍翻印大多已公开透明,但仍属于中国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张仲景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一)启动张仲景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
作为医圣张仲景创造的、现实生活中得以持续的、活态的关于自然、人体、疾病的知识和实践体系,张仲景文化包括大量的医疗实践观察方法、知识体系、中药炮制工艺、组方理论等,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特定族群、地域所体现出的有个性的特色文化之一,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科学、经济价值,属于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范畴,符合申报国家乃至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诸项要件。应不失时机地启动对张仲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要着眼于申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先组织张仲景文化遗产项目的调查、认定和记录等申报准备工作,为下一步的正式申遗做好准备。
(二)建立张仲景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名录
建立张仲景文化传统知识的保护名录和相关数据库,是对张仲景文化从源头上、整体上进行保护的必然选择。作为张仲景故里的河南省南阳市,拥有丰富的张仲景中医药文化资源,具有建立张仲景文化传统知识保护名录的地缘优势,可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调下,由当地政府牵头承担起这项工程。重点围绕分布在基层、民间的张仲景中医药传统知识展开抢救性调查、挖掘和整理,制定并实施好张仲景文化传统知识资源普查方案、宣传教育方案、保护与发展规划纲要、保护行动计划等。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亟待保护的地道药材品种、仲景方剂、仲景传统特色疗法、仲景孤本医籍等先期建立保护名录,并向国际组织提交保护名录及依据,逐步实现对张仲景文化传统知识的防御性保护,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用提供经验借鉴,同时将张仲景文化所蕴含的巨大文化、经济、科学价值转化为具有强大国际话语权优势的自主知识产权的领域之一。
(三)完善张仲景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1.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专门法律
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是张仲景文化传统知识保护的核心措施。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积极推进中医药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同的基本要求和方向,尽快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容包括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名录、具体保护办法.管理办法.侵权处理办法、保障措施等条目。明确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期限且要有一定的延续性,原则上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应采取追溯性保护和永久性保护。增加有效保护中医古方、民间秘方验方、中医典籍、中药历代本草著作等法律条款,规范民间疗法以及单验方的注册管理制度。《条例》应遵循尊重、知情同意、利益分享和写明出处原则,为实现对张仲景文化知识的尊重、保存、价值承认与惠益分享提供法律保障,形成符合中医药发展特点和规律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和法制管理模式。
2.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主体
要明确谁是张仲景文化知识产权的获益人或者权利维护人。参照国际上有些地方的做法,可指定特定的群体、区域或个人作为权利主体,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情况对张仲景文化传统知识实行登记确权制度。在张仲景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不能确认或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规定国家作为专门权利受托人,为特定区域或集体的利益行使所有权、利用与发展权、同意权和获益权等。也可以建立张仲景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监理人制度,赋予监理人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监理人具有监护人和人双重功能,实质是有偿的财产监管人、保护人和维权人,这不失为张仲景文化传统知识确立保护主体的路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