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保障专题方案(6篇)
资金保障专题方案篇1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小列兵”为你整理了这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工作总结暨2022年工作计划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2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及局总支领导的关怀下,在区、市各级劳动监察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条例》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中心,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通过专项检查、举报监察、日常巡察等多种方式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以实际行动有效地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今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工作。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结合区、市会议精神先后起草并印发了《关于印发贺兰县学习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开展贺兰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日活动的通知》和《贺兰县关于开展“送条例、进工地、稳就业、保民生”百场普法进工地活动的实施方案》,举办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学习培训班并组织了测试;印发《条例》宣传知识手册、宣传彩页、宣传挂图共3万多份,同时组织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欣兰广场、兰山公园等人流密集处宣传;对我县5家建筑工地开展了“送条例、进工地、稳就业、保民生”百场普法活动,累计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解答咨询100余人次,并为农民工送去了1000余份茶叶、白糖、抽纸、毛巾等慰问品。
(二)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工作。1至3月份疫情期间,我局全体人员第一时间响应并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积极下沉社区进行联防联控工作,按要求对居家隔离户实行“四包一”“四服务”的管控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上级“七管七有”的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我局下沉的小区先后为教育小区、望都郡府、一品尚都A、B区、一品尚都C区,共计3543户8000多人。包管居家隔离户先后共计69户193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受到了社区及小区住户的一致好评,牢固筑起了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
(三)投诉案件受理及处理情况。今年,我局共受理投诉案件220件,涉及劳动者1625人,涉及金额1809.35万元。其中受理建筑领域投诉案件141件,涉及1134人,涉及金额1543.56万元。已结案215件,结案率达98%,无政府类项目欠薪投诉案件。
(四)劳动用工检查及日常巡查情况。为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服务构建和谐幸福的大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先后6次会同住建局、公安局、工会、卫健局等部门下发文件,开展了2022年贺兰县小微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专项检查行动、建筑工程领域劳动用工及疫情防控专项检查以及夏季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和日常巡查活动。
截至2022年年底,共对我县辖区内290家单位进行检查,其中:检查辖区企业230家,建筑施工项目60家,涉及总用工数共计32148人,合同签订29862人,合同签订率96%;社保参加人数20500人,参保率为75%(注:建筑施工单位只参加工伤保险,其他险种未参加,参保率为100%)。
其中,检查建筑施工项目60家(其中:新建项目21家,续建项目39家。政府类投资项目7家,社会类投资项目53家)。建筑工地已检查完毕,期间对检查结果进行了3次通报,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检查涉及农民工6668人,建筑工地8率落实情况:劳动合同签订率:签订劳动合同人数6534人,劳动合同签订率9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率:收缴保证金9780.486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率98%;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率:实名制管理人数6534,实名制管理率98%;农民工工资银行办卡率:农民工工资银行办卡6534人,办卡率达98%;分账管理率:分账管理率100%;22%工程进度款拨付率:完成率100%;施工工地维权信息公示率:维权信息公示率100%。劳资专管员配备率:劳资专管员配备率100%。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及退还情况。今年,我局共收缴87个工程项目(含交通、水利、农田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32.85万元,其中收缴建筑领域工程项目38家,涉及金额2893.48万元。办理退还152家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涉及金额6091.58万元。
(六)劳动合同备案招收及解除情况。2022年,我局办理招收劳动合同备案共16165件,涉及人数16165人,其中线下办理招收劳动合同备案3180件,涉及3180人,线上办理招收劳动合同备案12985件,涉及12985人次;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共8335件,涉及人数8335人,其中,线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456件,涉及456人次,线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7879件,涉及7879人次。
(七)劳动保障检查“两网化”管理情况。2022年,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共采集录入250家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信息,录入职工花名册人员信息4736条。
(八)信访件答复情况。2022年我局共回复信访督办件共1058件,涉及2705人次,涉及金额4160.20175万元,以全部协调处理完毕,其中,处理自治区督办件、信访督办件54个,涉及金额421,涉及金额约1290.7247万元,处理人民网督办件共计11件,涉及金额约10.64万元。
(九)迎接国务院考核工作情况。根据银川市关于迎接2022年度国务院考核省级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文件要求,我局承担了全县的农民工工资考核工作,并组织开展档案整理工作,积极向成员单位下发考核细则,会同住建、交通、水利部门对全县建筑工程项目进行了多次排查。组织专人历时4个月收集整理档案资料,装订成册,同时安排人员协助各工地进行档案资料整理,圆满的完成国务院督查考核工作。
(十)自治区对贺兰县开展互观互检督察工作情况。9月份,按照《自治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互观互检暨明察暗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人社局联合住建局下发了《关于做好自治区对2022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开展互观互检暨明察暗访工作的紧急通知》,组织人员对标《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进行了全面自查,并且安排专人下沉工地指导建筑工地整理完善档案资料。十月份,石嘴山市考评检查组对我县中房悦然居两个项目,第七幼儿园、第六中学与第十小学四家抽检项目工地进行实地检查,我县在此次考核中取得了实效。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疫情期间劳动用工管理矛盾凸显。疫情导致部分企业难以为继,面临破产倒闭的困境,部分企业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社保等情况,还有一些季节性用工,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致使欠薪案件频发,因此部分投诉案件化解难度较大。
(二)建筑领域欠薪问题仍然突出。经过长期的建筑领域乱象整治,仍存在部分工程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问题,尤其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带队参与施工,导致建设单位、包工头、农民工之间形成长期“债务链”,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无法区分,欠薪问题化解难度大;恶意讨薪现象也时有发生,部分分包工程的自然人组织、煽动农民工通过上访等形式讨要工程款,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等恶性事件。
(三)职工(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合同签订意识较弱。一是用工单位对劳动法认识不到位,劳动合同签订不及时,而劳动者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举证,给维权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二是部分企业或建筑单位会出现用工周期短的现象,用工结束后,不能及时发放工资,并且职工也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执法检查力量薄弱,执法检查车辆及人员配备不足。目前我局在编在岗职工5人,退伍军人1人。其余人员均为“三支一扶”和“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因编制少,专职人员不足,聘用人员周期短,人员流动性较大,再加上业务不够熟练,难以处置复杂性较强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车改革后,平台约车难以满足日趋复杂的工作形势,因劳动监察执法范围广、任务重,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较多,对执法及时性有极大阻碍,并且需要经常前往区、市及外省市调查取证,致使部分工作完成受限。
三、2022年工作计划
明年我局将紧紧围绕我县经济发展大局工作,积极宣传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及新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把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作为突出重点,继续严厉查处克扣、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县经济发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确保明年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一)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教育
我局将继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宣传教育力度。利用普法宣传周、安全生产宣传月、根治欠薪行动、攻坚专项执法检查等重要节点,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校园、进网络,广泛宣传普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同时,充分利用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展板等载体刊播、张贴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标语及条幅,基本做到覆盖城市街道、社区、公园、大型商场、人力资源市场、农贸交易市场、建筑工地等人流密集地点,切实提升《条例》知晓率。
(二)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一是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综合执法监督检查等形式,指导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督促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用工;二是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日常巡查的次数,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苗头,及时督促其整改;三是对被举报、投诉的用工企业,一经调查核实,坚决依法依规追究其违法责任,做到举报一案、查处一家,警醒一片;四是对“问题”企业实行跟踪督查。针对恶意欠薪、恶意讨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联合惩戒力度
逐步完善建筑领域企业“黑名单”制度和“失信企业”台账建立工作,但凡因工程款拖欠、工程决算纠纷、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引发的各类欠薪问题,将联合有关部门在今后的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继续推进司法联动机制建设
创新工作思维方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加强与其他部门间协同监管,加强对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依法从快从严地运用多种手段处理各类欠薪问题。同时,建立信息共享、联动处置等协作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资金保障专题方案篇2
关键词:基层检察装备建设存在问题建议
一、基层检察机关装备建设及经费保障情况
(一)科技装备建设情况
1、信息化建设情况。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把信息化建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常抓不懈,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信息化建设,改造机房和审讯室,改善了办公办案条件,基本建成了视频会议系统、局域网、安装了部分通信网络设施,实现了“视频会议、语音通讯、数据传输”的三网合一。
2、办公通用设备配备情况。配有传真机、定密系统软件、档案管理软件、干部人事管理软件、案件系统管理软件等管理设备,安装了监控系统等
3、检察业务专用装备配备情况。配备了同步录音录象侦查取证设备、业务信息统计设备、诉讼档案管理设备、通讯设备、警车、枪支等装备。
(二)经费保障情况
随着检察工作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尤其是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求更高,检察机关工作量和执法办案成本也有所增加,对检务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费需求不断增加。同时,基层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内的建设顺利推进,建设资金的监管和项目的落实都需要抓紧,派驻检察室装备配套经费也需要尽快落实。这些任务既是计财装备部门面临的压力,也是发挥工作职能的舞台。基层院计财装备部门应深入学习高检院会议精神,结合计财装备工作情况,围绕深入推进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科学谋划“十二五”时期计财装备工作,研究贯彻意见,梳理问题与不足,细化落实措施,完善建设长效机制,在新起点上推动计财装备工作全面深入创新发展,为新时期检察工作的稳定发展提供强大的保障力。
二、基层检察机关装备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经费保障不足,科技装备建设面临经费制约
科技装备建设是一项高投入的基础建设,必须要以足够的经费为保障。它所需要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日常耗材都需要有较多的资金来支撑。但在目前,基层检察机关的经费主要依靠当地财政拨款。虽然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了一定的设备费,但仍显不足。因此,基层检察机关特别是贫困地区检察机关对科技装备建设的资金投入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普遍存在如下问题:如在日常办公方面,由于网上办公办案还没有全面形成,单位内部公文的流转处理、综合管理事务等方面还靠人工运作;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未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等,更谈不上购买高端精细等先进技侦设备了。科技装备建设经费投入不足已严重制约了基层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步伐。
(二)规划管理不足,装备建设水平低下
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科技装备建设没有很好的规划,存在盲目投入、盲目建设现象,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主要表现在:有的规划不合理不断改造、有的建设标准低不符合规范要求不断升级、有的统筹规划不到位造成推倒重建。此外,有些基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三者有机契合程度不高,存在概念模糊、与现实脱节、实际可操作性差等缺陷,在运用"三位一体"机制开展检察业务中的自觉性不高,使信息化建设效益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
(三)技术人才缺乏,科技装备应用滞后
检察机关科技装备建设工作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严重缺乏信息技术人才。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的准入门槛较高,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信息技术人才若要获得检察官资格还必须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致使真正有技术的人才不能也不愿进入检察系统工作,这是导致信息技术专业人才缺乏的最直接原因。另一方面,一部分干警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对信息技术的主动接受能力较差。
三、加强基层检察机关装备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机制建设,逐步实现计财装备管理规范化
为解决检察院的经费困难,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办公经费及检察工作正常运转,但却无法保障检察院“两房”建设、信息化建设、科技装备建设等经费,而且由于规定的执行标准不能因时因势而灵活机动,地区间经济水平的差别就产生了各地检察院保障水平、保障力度不同。因此从长远看,要真正解决检察院经费困难,必须因势利导,建立和完善适合检察院工作特点和发展需要的长效保障机制。减轻基层院靠自筹资金投入基本建设而造成债务负担过重的问题,这将有利于保障各级检察院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以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有利于保证检察院独立行使监督权。
(二)整合保障资源,加大政法经费保障工作力度
信息化装备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的现代化基础建设,购置大量硬件设备和开发软件系统,必须要有足额的经费加以保障。基层检察机关办公办案经费普遍比较紧张,现行的经费保障体制,检察院的的经费来源主要靠同级财政拨款。因此,各级政府应按照“从优确保人员经费,加倍拨付行政经费,据实安排业务经费,集中解决专项经费”的要求,加大财政预算内拨款的比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真正实现部门预算,将检察院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部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推进信息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以提高办案效率。要主动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对重大投资项目要申请立项、安排配套资金,通过对上争取和自筹资金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规划,同时加大督办、支持力度,指导基层院制定具体措施,帮助完善科技装备建设。同时,要合理利用资金,开源节流,缓解资金不足的困难。要注意紧缩内部其他开支,计划用好每一分钱,把钱用在刀刃上。
(三)强化计财队伍管理,健全基层计财装备机构建设
资金保障专题方案篇3
【关键词】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改革进程成效
政法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创建和谐稳定社会环境。近年来,随着财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深化,政法经费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部分基层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水平低、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不到位、部分政法机关经费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政法机关的正常有效运转胆识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是必然趋势,也是一个漫长并逐步完善的过程。
一、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进程
从1994年起,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政法机关一直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经费保障方式,即:各级政法机关的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保障,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政法机关装备、办案和基础设施维修等项目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2001年,中央及省政法项目补助项目三年一个规划期,共三个规划期。将政法补助专款划分为装备维修专款、办案专款和其他专款三类进行分配。装备款以实物下拨为主。装备维修专款及办案专款由省财政采用贫困差异、政法工作量、激励机制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专款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所占权重,计算并下达到设区市、县财政,以实现地区间政法部门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基本平衡。其他专款是省财政厅为支持地方政法部门设施共建、加强专款管理、解决政法部门特殊需要,从专款中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共建项目资金、奖励资金及其他项目资金。在此期间项目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负责制,各级财政、政法部门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2009年起,为建立起符合我国现阶段政法工作需要和财政管理要求的政法经费保障新体制,实现政法经费保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中央将基层政法机关“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体制。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依据财政状况、贫困差异、激励机制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要求,确定各因素所占比重,计算各地分配额。对维稳任务重的地区及经济困难地区增加转移支付资金和投资补助,最高可达90%以上。
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将政法经费分为人员、公用、办案、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五大类,并对各自承担的经费进行了明确划分。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政法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制定和完善各类业务装备的配套标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保障,制定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等。
二、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成效
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已取得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政法经费保障更加均衡,基层政法经费特别是贫困县区的政法经费实际保障能力明显加强;基层政法机关办案装备、办案经费极大缓解;政法机关的快速反应能力和科技含量大幅提高;政法经费管理更加规范,从源头上防止了乱收费、乱罚款现象。这一改革实施以来,大大提高了基层政法机关装备水平和办案能力,对推进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步入法治化轨道起到了积极作用。
(1)在制度上,将着力建立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新体制。逐步建立起规范的、分部门、分类别的政法机关业务装备配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体系。使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高水平。增强了政法经费保障的制度性、降低了主观性和随意性,会进一步解决政法经费保障的问题,改变了原先各管各的、标准不一、保障程度差异大的局面,使政法经费保障机制向法治化方向迈进一大步。
(2)在政策上,科学划分政法经费项目,根据不同地区各级政法机关的特点,确定各级政府的保障范围和责任,实行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政法经费分类保障政策。重点提高经济困难区县的保障能力,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业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中央、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保障,中央和市级承担60%以上,最高比例达到近90%。适应中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财力现状,切实保障了政法部门正常运转的迫切需要,实现了地区间经费保障的均衡性目标。
(3)在管理上,建立健全了适应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需要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规范和完善了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制定了业务装备配备标准和业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健全政法机关装备财务机构,充实财务人员,提高管理水平;一方面,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向政法机关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不得将政法机关的经费支出与其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挂钩;另一方面,各级政法机关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预算级次全部上缴国库,政法机关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标准予以保障,确保了政法部门收支脱钩、按标准全额保障。政法机关乱罚款、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三、实行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对政法工作的积极影响
(1)提高了经费保障水平,消除了保障差异,解决了不发达地区政法经费供需矛盾。大部分地方政法机关的经费多是根据“收支两条线”和财政分灶吃饭的规定,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由于地域差别和各地经济发达状况的差异,中西部地区政法机关经费短缺的问题一度较为突出。这一改革实施以来,大大提高了基层政法机关装备水平和办案能力,极大的改变了过去政法部门基础条件差、装备落后、经费困难的状况,人均办案费约提高2万元,消除了经济不发达和发达地区间的经费保障差异,对推进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步入法治化轨道起到了积极作用。
(2)有助于对财政保障方式和管理模式的探索创新,深化财政管理改革、推进公共财政建设。此次改革不是单纯增加资金投入,而重在体制和管理制度的创新。改革针对薄弱环节,突出解决实际问题,使各级政法经费保障的责任更加明确,负担更加均衡合理。
(3)推动了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完善了科学的经费管理办法,规范了支出。建立政法经费使用管理绩效考评机制,实行专项考评,加强考评结果运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对政法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政法经费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了政法经费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4)营造了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以来,政法机关不再为经费奔波,可集中精力办案,加大了执法力度,减少了发案率;可从严、从快、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5)提升了政法机关的形象,加大了岗位责任。经费保障投入力度逐年加大,使得一些为钱办案、受利益驱动办案的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解决了政法部门以罚代法、执法不公的问题,提高了政法队伍的战斗力,明确了岗位责任,重塑了政法部门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
(6)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促进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是一项重要的基基础性工作,如果此项改革不到位将影响其他改革的效果。
四、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
(1)对政法经费的统一保障问题。目前分歧意见很大,不用说在全国层面统一,甚至统一到省一级都难。经济发达地区不愿意改,因为他们的经费保障比较充足,统筹层次越高,平均化以后,对他们的保障可能比现有水平还要低。
资金保障专题方案篇4
内容提要:社会保障基金大案频发凸显了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政府主导运营模式的弊端、严格限制投资立法的欠科学性和监管环节的薄弱。面对学界要求社会保障基金市场化的呼声,实现严格监管下的投资开禁、引导基金运营的市场化和专业化以及强化监管力量是解决当下社会保障基金困境的现实选择,但“一刀切”的全部市场化倾向并不足取,理性的做法应该是根据社会保障基金的不同类型和特性采取不同的管理和运营模式,即分别交由政府和市场运营。与此同时,鉴于不同的运营模式对监管模式的需求亦存有差异,故在不同的运营模式下,监管模式亦应有第三方监管和行政监管之别。
前段时间,一连串的“社保大案”揪紧了举国上下的视线,仿佛一夜之间,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作中潜隐的种种漏洞和缺陷,如火山爆发般喷涌而出。社会保障基金巨额串案令社会各界震惊,也令政府各方措手不及。那么,事关百姓福祉的“保命钱”陷入如此危险境地的原因到底何在?当下政府各方的种种应对措施是否足以有效防止旧剧重演?解决此问题的长效机制又是什么?这诸多问题,不能不令人深思。
一、社会保障基金大案频发凸显制度漏洞与缺陷
(一)社会保障基金大案频发的社会现实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三大部分,即地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5项基金)、补充保险基金(即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前者也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从目前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案件来看,地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是案件爆发的重灾区,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建立以来,运营良好。(注释1:为实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负有管理运营之责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一整套规章制度开展投资运营,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范化运作和投资绩效,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都给予了肯定。(参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1对《第一财经日报》不实报道的声明[EB/OL]1(2006-09-16)[2007-10-20]1http://.)截至2006年9月30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现收益121.36亿元,期间收益率为6.01%.已实现收益加浮动盈亏,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盈利240.53亿元,期间经营收益率为11.67%.(参见:佚名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06年理事座谈会召开[EB/OL].(2006-11-07)[2007-10-20]1http://.))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
从国家审计署对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来看,违规问题金额达71亿元之多[1].从违规主体上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及相关部门都占一定比例[2];从违规形式上看,有对外投资,购建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房产,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经商办企业,弥补行政经费,违规担保以及未移交财政专户存储等[1].社会保障基金之“乱象”由此可见一斑。
(二)现状之下的反思:有法不依、执法不力导致案件频发
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基金如何成了权力瓜分的对象?如何成了个别利益团体的“提款机”?到底是立法缺位还是有法不依?缘此,有必要对我国相关立法和政策做一详细梳理。
早在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提出了建立新社会保障体制的几项原则,其中一项即为将社会保障的基金经营与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分开。(注释2:另外两项原则是: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引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1993年,国务院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17号)中,允许各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各项离退休费用正常开支6个月之需、留足必要周转金的前提下,运用一部分结余基金增值,具体方式一是购买国库券以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二是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除此之外,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也不得为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但仅仅在1年之后的1994年,鉴于乱投资愈演愈烈的现实,原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行为紧急叫停,明令禁止社会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直接投资和各种形式的委托投资。
199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一些地区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的通报》中,重申社会保险基金结余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仍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存入银行专户,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
1999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进一步重申基金要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关于企业年金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15条和19条分别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46条则对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做了要求,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第51条则明令禁止企业年金基金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通过以上对立法的梳理,我们可以得知,关于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的具体投资范围,我国并非无法可依或立法模糊;恰恰相反,相关的立法均十分清晰明确,现实中社会保障基金屡屡被挪用挤占,完全是对法律所设的“红线”视而不见、有法不依的结果。
(三)更为深层的思考: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设置和立法科学性的质疑
有法不依,问题可能出自两个方面:其一,违法主体有违法的便利或条件;其二,法律本身可能存在不尽人意之处。
首先是违法主体具有从事违法行为的便利或者条件。前已述及,社会保障基金案件中涉及的违规主体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等,其中尤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地方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为重,这同我国“泛行政化”的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管理模式直接相关。从表面上看,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是分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运营。(注释3:目前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并不统一,具体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劳动保险局、社会保险事业局及社会保障局等。)但事实上,作为隶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其本身不可能摆脱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当地政府之间的附属关系。基金运营机构如此设置的结果,极可能是行政权、事权和财权“三位一体”,社会保障基金沦为政府“第二财政”或有关部门的“自留地”也就在所难免,而迫于地方财政的压力及追求经济利益的驱动,挤占、挪用及违规投资等现象自然也就屡禁不止。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职责主要由劳动保障部门担负,这种“左手监督右手”的机制必然是无效或者低效的,再加上基金的封闭运作,社会监督也是虚置的,寄希望于权力的道德自律,则更为不切实际。总之,在现行的这种运作管理机构设置下,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和过多的行政干预并存,直接导致了基金运营的低效率和高风险。
其次是立法本身合理性的问题。纵观纷繁的社会保障基金案件,虽然其中不少是某些利益集团为私利而瓜分社会保障基金,但其中也不乏确实为保值增值之目的而为的违规行为。在我国现行的“严投资”限制之下,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尚较为宽泛,而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则仅限两项,即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如此审慎规定的初衷当然是好的——对于“保命钱”而言,安全性自然是最为重要的;但与此同时,不能不虑及的是:利率、利息的微薄收益能否弥补通货膨胀和工资增长所带来的贬值问题?严格限制基金投向,名义安全性有了,但实际安全性呢?因恐惧多元化投资所伴生的高风险,而一味地封堵投资渠道,很难说是一种很好的选择,更非长久之策。在安全性和效益性之间求解,是十分艰难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要寻求一种安全的增值模式,路径并不是只有封堵投资一条;当此路不通的时候,就要另寻他途。
二、市场主导: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基金难题的治本之策
(一)国际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模式
从世界范围看,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模式大体有以下几种[3]:
1.政府高度集中型又称政府主导型。采取此运营模式的国家大多由中央政府通过强制手段,将社会保障基金集中为一家中央基金,由政府专门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此模式以美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为典型。在美国,由政府从就业者的工资中抽取一定的社保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即“联邦老年、遗属和伤残人士保险信托基金”(OASDI),简称联邦社会保障基金。该基金由挂靠在财政部的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来具体负责并投资,该理事会由6个成员组成,其中4个分别为财政部长、劳工部长、卫生署长和社会保障署长,另外2名成员由总统指定,并经参议院同意[4];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局(CPF,隶属于劳工部)不仅负责个人账户基金(具体包括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多项内容)的收缴和发放,而且还包揽了基金管理运营的各项职能;马来西亚的雇员公积金委员会(EPF,隶属于财政部)也承担了基金的收缴、管理、运营及发放等各项职能。前述的两机构成员均包括雇主、工会、政府和专家各方代表,鉴于投资运营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其内部也均设专门的投资小组,吸收金融领域的专家参与,进行直接的投资操作[5].
2.高度分散型又称零售模式或完全市场型。在采用该模式的国家中,社会保障的参与人根据国家法律建立个人账户,然后从国家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中自由选择某家公司,委托其管理自己的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公司只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则上可自由进出市场。智利是采用该模式的典型国家。在此种模式中,个人具有完全的对基金管理人的选择权和投资决策权,政府的作用仅在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3.适度集中型此模式介于前两者之间,由政府机构统一征收投保人的社会保障款,再由其公开选择若干家经营良好的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具体管理运作社会保障基金;或者根据投保人的个人选择,确定具体的基金公司。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都选择了这种模式[6].
既然以上三者均有其拥戴者,也就说明三者各有千秋,在一定的条件下均可达到高效运行的目的。政府集中型具有较为明显的规模效应,可有效降低市场参与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但易生行政干预过多、加剧道德风险、专业管理欠缺、收益率低及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等弊端。而高度分散型也是利弊共存——其虽可克服高度集中型的弊端,但也具有资金规模相对较小缺乏规模效应、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推销费用不菲、投保人信息搜寻成本较高、易产生无序竞争以及国家监管难度较大等缺陷。也正是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了折衷立场,即适度集中模式。
(二)政府主导型:一种必须摈弃的运营模式
作为社会整体运行的一个环节,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行都会具体涉及到该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利的助力、不利的阻力等,正是这些助力和阻力的存在使得制度的选择“牵一发而动全身”。一国选择哪种模式更为合适,与该国的政府职能定位、政府能力和工作效率、历史传统、市场发育程度、相关制度建设等因素密切相关。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模式的选择也不例外。一种模式在此国运行良好,在彼国运行失败,这并不能说明该种模式是失败的——不然如何解释其在其他国家的推行成功呢?其能说明的,仅是该模式并不适合该国。对政府主导模式的分析亦应如此。
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串案东窗事发后,社会各界的矛头一致指向了我国现行的政府主导模式,主张建立全部委托型投资方式[7].但从最近官方的一系列动作来看,并无改变现行运营模式之意:上海社会保障基金案发生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中除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政策法规、强化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禁止社会保障基金违规投资运营及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外,还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制度和加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和内控制度检查)的建设,但并未涉及运营体制的调整;上海市政府2006年11月1日也正式公布了《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但该办法也只是对原有法规和政策的重申,并无大的新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最近所部署的具体措施中也未涉及运营模式的改变。
由此而来的问题是,官方这种对现有运营模式的漏洞进行修补的做法,能否遏制社会保障基金案件的重演?换言之,我国当下的这种政府主导模式可否通过相关漏洞和缺陷的弥补而得以延续?要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增值,是不是一定要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全盘选择运营市场化,尤其是政府主导模式在国外也不乏推行成功的范例的时候?(注释4:具体措施有: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邀请报告制度、调研起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参见:刘声。劳动部重拳出击,四大措施整改社会保障基金[N].中国青年报,2006-12-02.)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在酝酿社会保障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争取每年、每一季度向社会通报社会保险信息。(参见:中国酝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EB/OL].(2006-12-14)[2007-10-20].http://.))
在一些国家运行良好的政府主导模式在中国却问题频现,个中原因值得深思。或许郎咸平先生的一番话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在美国,社会保障基金依然由政府管理,但他们的政府是个有信托责任的政府,中国的中央政府相对而言比较有信托责任,但地方政府是缺少信托责任的,所以才会导致类似上海的案件出现”,“信托责任的内涵是道德良心”[8].此话虽然尖刻,却也道出了当下中国的部分现实。
在我国漫长的国家本位、权力专制的历史中,本就易被滥用的权力的单向性行使倾向尤为严重;依法治国推行这么多年,这种情况虽有所改观,但权力滥用依然有着极其强大的惯性,政府自律依然不尽如人意。近些年来“经济至上”的时代背景,政府的“经济人”和“政治人”属性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得尤为明显,再加上我国对权力的监督不力,这诸多因素都使得将社会保障基金交给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运营蕴含着较大的风险。而也正是这些特殊的因素和国情,使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环境迥异于美国及新加坡等国,并最终导致了政府主导模式一成一败两种结果。要改变政府身上这种深层的传统意识和权力行使不受约束的惯性(或者说劣根性),绝非是一朝一夕之事——权力的道德自律是需要长久的精神传承的。
目前,尽管市场化的力量正在逐步强大,但政府并不愿从本该退出的领域退出。在改革带来的各种利益较量中,最主要的较量是政府和市场的较量。而只要强大的、具有先天垄断特性的政府权力继续横亘于市场竞争之中,则推进包括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在内的一切改革便会难上加难。因此,实行市场化运营,恐怕是根治社会保障基金难题的治本之策,也是学界的普遍共识。
(三)矫枉不能过正:谨防市场化过程中的“一刀切”
尽管我们提出了经营模式市场化的大方向,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其一,是全盘的市场化,还是部分市场化?如果选择全盘市场化,是不是有矫枉过正之嫌?其二,如果地方社会保障基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现行政策仍不松动,市场化是不是有些为时过早?毕竟该模式除了可以有效限制政府权力外,上述两项投资途径并不需要倚重基金管理公司的专业操作——市场化模式的功能远未被充分利用,用“牛刀”来“杀鸡”是不是有些制度浪费?
我们从各类基金自身特性入手,来分析其市场化需求。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中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中的统筹账户均为短期支付项目,具有现收现付和运转简单的特点。因其支付期短,故结果有二:一是留滞时间不长,积累效应不明显,数额总量也就有限;二是对流动性和安全性要求高,以备即期支付之需。该类基金自身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其对市场化运营和投资多元化的需求度不高;对它们来说,流动性和安全性是第一位的,收益性次之。故对这些基金而言,交由政府管理,或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是较为合适的。因为这些办法足以保证其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实现,而将其交给专业公司打理,确无大的必要;而且,如此设计,也能更好地保证其即期支付的需求。
与以上几种基金不同,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基金和企业年金具有支付期长和储蓄性的特点,属完全积累制。要保证该类基金的顺利支付和实际安全性,其收益率就必须高于支付期间通货膨胀率和社会工资增长率,如此才可化解支付期间长所带来的贬值风险。先抛开企业年金不说,单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一项,在其做实之后,其数目便极为庞大,要保证其高收益率和实际安全性,由投资非专业化的政府机构来运营显然是难以胜任的。而建立“政府抓两头(即基金征收和发放),中间(即运营)靠市场”的格局,将其交由专业管理公司打理,更为明智,因为该类运营者可弥补政府机构缺乏现代金融产品的投资理念、知识技能及风险管理能力等固有缺陷;同时,专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亦可打破政府垄断经营所衍生的低效。
综上,“一刀切”的全盘市场化做法有些过于简单化,无视了各类基金不同的特性和需求。实际上,在这方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已经作出了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示范:对于风险较小、运作简单的投资(如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由理事会直接进行;对于风险较大、较为复杂的专业性投资(如股票、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等),则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办理。(注释5:参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12月13日公布)。)
(四)密切相关的问题:限量监管下的投资开禁
谈市场化运营,就不得不谈投资渠道多元化,因为如果仍将投资渠道限于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则基金管理公司难免“英雄无用武之地”,运营市场化制度也就难以实现其初衷。
我国现行法规和政策,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的设定是比较宽泛的,(注释6:参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12月13日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06年3月14日)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2月23日))对地方社会保障基金则严格限制。立法的这种截然不同的态度颇让人费解——“差别待遇”到底为哪般?作为“保命钱”的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性的维护当然是不能疏忽的,但限制投资渠道并不能真正解决安全性问题,行政手段的简单限制最终只能导致基金实际安全性的贬损。堵不如疏,实行投资开禁,确定基金的禁入领域、可入领域及各种投资比重(如确定存款最低比重、企业债券的最低和平均信用等级、单一企业债券和股票的投资比重、股票投资总额等)可能是更为现实的选择。而且允许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对社会保障基金和资本市场而言,是“双赢”和互惠的:资本市场可为社会保障基金提供诸多投资工具,降低和分散风险,从而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而社会保障基金也会为资本市场注入一股强有力的力量,扩大机构投资者,改善市场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9].
从国际范围来看,近些年各国也都有放松投资限制,强化基金资本化的趋势。(注释7:例如,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新加坡、智利、马来西亚等国家均已实现了投资多元化。)再加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投资多元化并未酿成不可收拾的结局,相反收益还颇丰,既然已经有了“投石问路”的试点,而且试点是成功的,那么还有什么理由继续坚守投资的严苛限制呢?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规模已相当可观且增长迅速,机构投资者队伍逐步壮大,投资理念逐渐成熟,市场交易品种日趋多样化,风险规避机制正在形成,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确已具备条件。当然,鉴于我国资本市场仍不够成熟,采取适当的限制是必要的,如采用严格的限量监管,明确确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工具和各种投资工具的比例结构,并要求运营者严格按照规定投资运营,从而控制投资风险。
三、监管机构的选择: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抑或新设第三方监管机构
(一)薄弱的监管现状与应急的现实做法
1.薄弱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现状我国现行基金监督组织体系由人大监督、国家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基金管理部门内部监控组成。其中行政监督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其属于执法性质的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是基金行政监督的主体;社会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包括人民政协、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舆论机构(包括报刊、电视、广播等)以及公民个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内部控制则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稽查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10].
从表面看,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系已相当完善,但实际则不然。现实中,人大监督是乏力的,社会监督也因基金运作信息不透明而徒具其名,而行政监督的主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也远未到位: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时即下设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司,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工作,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就社会保障基金监督职能单独设处的只有11个,其余的仍与其他业务合并设处,市县级则更少有专门的基金监督机构。[11]这足以证明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监督工作的轻视。
2.应急的现实做法社会保障基金串案爆出后,各级政府纷纷出台补救措施:上海市政府在2006年11月1日正式公布的《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要成立上海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将监督检查结果等向市政府和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委员会由上海市人大、市政协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12];全国其他省市也相继组建了社会保障基金委员会,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成立了由政府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和企业代表及专家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13].应当说,这些应对措施的出台是非常及时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从长远来看,其收效到底会如何?首先,这些监督委员会并非由专职人员组成,难以保证这些委员会工作的经常性和高效性。其次,就具体的组成人员来看,委员会多由当地政府官员任领导,要保证其独立于当地政府,绝非易事,这种表面的第三方监管,极可能沦为同样乏力的“行政监管第二”;而且在保留原有行政监管之外,另行设立这些委员会,还可能导致两机关相互推诿,出现监管懈怠。再次,在委员会的组成中,并无基金所有人——参保人员的参与,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基金,却被剥夺了直接的监督权,这很难说是公平的。综合以上各种原因,很难让人对监督委员会的前景持乐观态度。
(二)政府主导运营下的第三方监管与运营市场化下的行政监管
要实现运营高效和监管有力的目标,就必须保证基金运营权和监督权的分离,这是毋庸置疑的原则。由此也决定了不同运营模式下,对监管模式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在政府主导型运营模式下,监管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独立于行政体制之外的监管机制,即引入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监管;而在市场化运营下,行政监管则是有效的——此时行政监管机构对于基金的运营者而言,也是处于第三者地位的。所以,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模式的探讨,必须以运营模式为前提。
就理想状态而言,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转入市场化运营轨道,则现行的行政监管模式确有保留的必要,而且其监管是可以达到高效的,因为政府不再“染指”运营,而是专司监管,没有了利益的缠绕,对别人的监管就会尽心尽责得多。当然,鉴于现行各级社会保障部门监管机构设置的薄弱,在监管力量上要进一步强化。对仍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管理运营的那部分社会保障基金,则要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经办机构定期且及时地向监管机构和社会披露具体运营情况,以透明度来约束和规范其运作,从而确保基金的安全。
就现实情况而言,尽管现在我国各界要求社会保障基金市场化运营的呼声高涨,但市场化运营的实现恐怕还要假以时日,在当下的政府主导运营模式下,建立独立于当地政府的第三方监管,确有必要。实际上,现行各级政府纷设监督委员会的初衷,也确实是为了保证运营权和监督权的分离,改变当下“两权合一”的现状,只是具体措施上的不尽合理很难确保其良好初衷的实现。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上,笔者认为可借鉴我国证监会等的设置体例(直属于国务院,在各地设立派出机构)和垂直管理体制,以最大限度地割断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利益联系,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在人员组成上,要保证专业人员和参保人员的介入,以强化监督的专业性和提高民众的参与度。超级秘书网
四、简短的结语
根据不同类型社会保障基金的不同特性,将其交由不同的运营机构管理,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中的统筹账户基金交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运营,将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实行市场化运营,并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机制,是我们在对目前发生一连串社会保障基金大案的现行运营和监管模式进行全面检视后所得出的结论。
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和监管事关百姓的安身立命。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一个负责的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已披露出的社会保障基金大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基金运营和监管模式中的漏洞不弥补,难保今后这类案件不再出现。痛定思痛,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模式和监管模式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已势在必行。冀望本文能为此项改革的推进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企业职T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结果(2006年11月24日公告)[R/OL].(2006-11-24)(2007-10-20)。http:///cysite/docpage/c516/200611/1123_516_17913.htm.
[2]刘羊旸.关注社会保障基金:从制度上加强改进社会保障基金监管[EB/OL].(2006-12-01)[2007-10-20]./review/20061201/19213128276.sht.[3]郭殿生。集中投资还是分散运营——中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模式选择[J].税务与经济,2003(4):26-27;宋晓梧。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1-19;张新民。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现代法学,2005(4):142;李珍,等。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以国际比较为基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40-49.
[4]刘旸辉。国外社会保障基金如何监管[EB/OL].(2006-10-19)[2007-10-20]./fortune/2006-10/19/content_5224128.htm.
[5]宋晓梧。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1-19.
[6]郭殿生。集中投资还是分散运营——中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模式选择[J].税务与经济,2003(4):26-27.
[7]齐轶。财富观察:市场化改革促进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增值[N].中国证券报,2006-09-02;查补漏洞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安全[N].新京报,2006-08-26;万猛。社会保障基金“管”与“理”的和谐[N].中国发展观察,2006-11-24;社评:政企分开是社保改革的明智之举[N].21世纪经济报道,2006-11-28.
[8]郎咸平。外国是怎么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N/OL].财经文摘,2006(11)[2007-10-20]./06/1204/15/31GQ6KAH00251OB6_2.ht.
[9]徐锦文。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5:121.
[10]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体系与机构职责[EB/OL].(2006-02-18)[2007-10-20]./gb/zwxx/2006-02/18/content_107184.htm.
[11]冯蕾。社会保障基金事关百姓福祉,却为何监管环节薄弱[N].光明日报,2006-10-19.
资金保障专题方案篇5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以操作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结果公平化为目标。
二、工作重点及目标任务
(一)工作重点
检查年城乡低保资金发放情况,具体检查低保对象确定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公开、是否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现象,低保资金发放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滞留、手忙挪用、挤占、套取低保金行为,概括为“五查”。
一查保障标准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查看保障标准是否达到省政府规定的要求,并符合本地实际,能够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查看保障标准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认真调研测算,广泛征求意见,由政府正式发文,并向社会公布;查看保障标准是否及时调整,是否存在两个保障标准。
二查保障对象确定是否准确。查看各地是否组织家庭收合调查核算小组,准确核定家庭收入情况,并按照家庭收入的核定与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的评估情况确定低保对象;查看是否做到按标施保,补差水平达到省政府“民生工程”要求;查看有无人情保、关系保现象,是否做到该保的一个不漏,不该保的一个不保。
三查操作程序是否规范。查看是否坚持个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街道)评审、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评议、评审、审批情况是否进行“三榜公布”,是否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三公开”,是否存在“隐瞒不报”现象。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是否邀请部分农民代表、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人士代表进行评议。
四查规范管理是否到位。查看低保制度是否健全,配套政策法规体系是否完善;分类管理、动态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符合省厅要求并体现自主创新性;社会救助信息网络是否畅通,数据录入是否完成。
五查资金发放是否足额及时。查看低保资金是否实行社会化发放,城市低保金每月发放一次,农村低保金从一卡通发放。查看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有无滞留、挪用、挤占、套取低保金行为,特别要注意有的基层干部以各种手段欺骗、控制低保对象,虚报冒领低保金的行为。
(二)工作目标
1、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分场对辖区内所有低保户要重新审核认定。当前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保对象都要无条件的接受检查和审核。
2、通过治理核查,重点解决“人情保”、“关系保”,审批手续不规范,低保档案资料不齐全等问题,使低保对象总量降低。
3、通过这次治理核查工作,使我场低保工作达到“监管机制完善、审批手续规范、档案资料齐全、进出渠道畅通、分类施保合理、资金发放及时、服务便捷高效、改善条件、促进公开”的目标。
三、工作安排与步骤
全县城乡低保专项治理时间从4月13日起至8月30日止,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3日前)
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传达省里关于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对低保金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按照县里的要求,结合本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营造专项治理工作良好氛围。
(二)自查阶段(4月15日—5月31日)
坚持围绕主点工作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找准存在的问题,拿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将矛盾和问题消除在基层。要认真自查,严格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要坚决清退,不讲情面。自查自纠情况于5月25日前报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促整改阶段(6月1日—7月31日)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认真整改,并认真作好省、市、县的督查及迎检工作。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整改的,不再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查出问题不纠正,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一律严肃处理。
(四)检查评估阶段(8月1日—8月30日)
将活动的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8月15日前上报县城乡低保资金发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低保资金发放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场长付卯生同志任组长,总支书记袁先锋同志任副组长,熊开明、桂家尊、张立慧、钟丁巳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钟丁巳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场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二)精心组织,确保稳定。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按照低保政策法规办事。在工作中,既不能放宽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又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员享受低保。对矛盾突出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资金保障专题方案篇6
市XX局:
根据市联系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迎接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自查准备工作的通知》(XXXX函〔2018〕73号)精神,我XX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XXXX部门牵头,XX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配合,突出重点行业、重点XX域、重点项目,对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常态化机制,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2017年至今,我局始终将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有关政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措施方法,完善制度机制,全力予以抓紧抓实抓好,有效杜绝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全XX和谐稳定大局。
一、采取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XX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将其作为保障民生、造福百姓的重中之重予以亲自抓、严格管,在全XX经济工作会议、信访维稳工作会议、XX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上多次安排部署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建立了以分管副XX长为召集人,XX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XX劳资纠纷领域治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XX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XX政府分管领导认真督促落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各项工作,定期主持召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推动了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根据工作形势需要,及时调整劳资纠纷领域治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下发了《XX市XXXX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等一系列文件,切实筑牢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2.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坚持把劳动法律法规的政策宣传、舆论引导作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突破口常抓不懈。一是在XX电视台滚动播放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从贴近百姓、关注民生、面向农民工、服务全社会的角度,向广大人民群众传递最新劳动保障资讯,解读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权威招聘动态信息,搭建就业社保服务平台。二是组织XX、工商、司法、住建等部门利用专题法制宣传日、综治宣传月、“3·15”消费者维权日、大型人才招聘会、建筑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通报会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发放《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XX省工资支付条例》等宣传资料2千多本。三是举办工人工资支付现场会,对召集住建、水务、交通等领域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劳资专管员及部分工人代表参加,对建筑施工负责人、劳资专管员及部分工人代表就建筑劳务用工、台账管理等进行培训,引导树立正确的劳资理念,进一步营造了诚信用工、依法偿付薪资的良好氛围。
3.加强巡查力度,保障工人工资支付。针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我XX迅速反应、积极行动,一是开展了辖XX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工作专项检查行动。由XX牵头,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积极配合,对我XX20个在建项目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资料台账按照检查表进行认真对照,查漏补缺,该20个项目大部分已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或办理保函,工人花名册、合同、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台账已基本完善。二是认真开展劳动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安排专人关注网络舆情投诉,确保群众诉求进得来、专人管、有结果。2017年,全XX共受理投诉举报登记22宗,办结22宗,为220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工资200多万元。三是加强网络监管处置和欠薪纠纷排查调处。XX宣传、维稳、XX、司法等部门设专人负责网络舆情监控,随时回复、协调处理网络劳动纠纷投诉。全年共受理信访案件及网络问政等案件53宗,涉及约100人次,办结53宗,办结率100%,其中受理网上信访16宗,群众来访17宗,网络问政16宗,民生热线4宗,每宗案件均能落实,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做的“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代”。
4.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在不断强化XX部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投诉案件查处、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等执法措施的基础上,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工作范围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扩展延伸,切实将监管方式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构筑起了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牢固防线。一是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解决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按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有关要求,2017年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户2039万元,清退保证金10户1328万元,账户累计余额3316万元。XX财政专项设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200万元,专门用于讨薪群体性事件当中支付农民工临时生活费和返乡路途费。二是全面推行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和社会通报制度。按照XX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分片XX、分行业建立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推行劳动用工“黑名单”制度,公布管理规范、无欠薪等违法用工行为的用人单位,及管理松懈、欠薪事件多发的“黑榜”用人单位,有效震慑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同时,制定了《XXXX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逐步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信用监管框架。。三是启动实施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银行制度。2018年4月,我XX选派工作人员到东莞市、乳源瑶族自治县、XX碧桂园天玺湾等地进行了实地考察和学习交流,大力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银行制度,督促施工企业规范建立工人花名册、建筑业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相关台账,部分企业已落实工人工资银行制度,转发执行《XX省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XX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并配套制定了《XX市XXXX劳资纠纷领域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压实责任、多点发力,形成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强大合力。四是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进一步修订完善了《XX市XXXX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XX部门设立了值班电话,劳动监察大队领导和案件主办监察员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随时接受电话投诉举报和突发事件应急指令,有效预防和合理处置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社会转型发展中的顽疾,社会牵涉面广、治理难度大,尽管我XX采取了多种办法措施加以治理,但在7月18日市督查组检查我XX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仍然检查出以下困难和问题:一是施工企业按照分账管理要求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仍有企业未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工人工资,没有银行流水账单,仍以现金方式支付工人工资,主要原因是农民工对银行卡转账不相信或不习惯,统一办理银行卡支付工资存在一定难度。二是用工流动性比较大,对于用工管理存在难以监管,由于建筑项目的工人工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仍延用惯例以执行一定工作量为工资结算节点支付工资,以银行工人工资则工人需缴纳工资个税导致工人严重排斥等原因,导致施工项目分账管理银行工人工资推行难度大。三是部分业主管部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重视不够,开展此项工作主动性不强,仍然存在被动应付的情况,形成部门协作配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综合治理机制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XX将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XX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和用人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取以下4项关键性措施,全力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强化宣传培训及日常检查,营造工作氛围。一是利用举办工人工资支付现场会、培训会,与住建、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局联合,扩大宣传和培训,召开现场会、举行培训班2期以上。二是按照检查要求及细则,加强对我XX在建项目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以项目属性为分类,与水务、交通、国土等相关业务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务必完善每个项目的工人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等基础资料。
2.强化巡查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扎实开展劳动保障专项检查,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5次以上,检查各类施工领域项目100家次以上,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切实保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农民工劳资纠纷激化造成上访甚至不安全责任事故。
3.强化工作责任,抓好案件处理。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让群众举报投诉进得来、有人管,杜绝投诉不畅或答复不周引发上访的问题。强化案件办理责任,落实案件办理公示制度,重大疑难复杂集体案件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投诉群众的满意度。加大恶意欠薪案件的移送工作力度,建立移送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的联系衔接与沟通,甄别案件的不同情况,该移送的依法移送,该司法审理的协调法院受理,合理分流案件出口,确保案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4.强化“两网化”管理,规范保证金缴退。对社XX、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平台运行和协管员作用发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指导,将日常巡查、劳资纠纷调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等工作向社XX、乡镇延伸,切实形成监察工作合力。严格按照政策收缴和清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肃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