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投资方向(6篇)
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篇1
国内银行理财产品有优势
据介绍,国外银行理财产品发展早于国内很多年,产品模式及认购群体也较为成熟理性,种类也较国内银行多。然而近几年,受欧债危机的影响,外资银行的产品由于直接与欧美市场联系,并采用了很多杠杆操作,业绩下滑非常明显。经过金融动荡的洗礼,外资银行的产品设计将趋向简单化,稳健性理财产品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各家银行研发推广的重点。在利用衍生工具研发、设计产品结构方面,外资银行依然占据主导。它们的理财产品一般挂钩海外资本市场,在市场判断、客户和银行风险、银行收益、联系合作基金和交易等各个方面,内地和境外均有专人负责。受限于网点规模,外资银行多侧重于中高端客户。此外,向内地居民提供人民币理财产品时,外资银行将其原有产品直接从外币转为人民币购买的痕迹较重、创新不足。
根据我国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我们一般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指其中的综合理财服务。
在银行理财中,银行与客户为受托及委托的关系,理财业务为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将募集到的资金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并根据约定的计算方式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理财本金和收益并收取费用的一种金融产品。理财产品不同于一般银行存款,其投资收益取决于资产收益,收益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据普益财富相关统计报告,2011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为19176款,较2010年上涨幅度为71.4%;产品发行规模为16.49万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长1.34倍。无论是产品发行数量还是产品发行规模,其同比增速均大幅超过2009年和2010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增速明显,并且以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放量增长为特点。2011年延续2010年的增长趋势,居民储蓄向理财产品迁移的现象成为常态,同时,企业出于资产保值增值需求而动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对公理财产品的现象也日渐突出。
风险有分级
银行理财产品根据其风险程度的不同,适合购买的人群也不同。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分类大致上为五级:低风险、较低风险、中风险、较高风险及高风险。
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篇2
银行理财产品,又称银行理财计划,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做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属于商业银行的综合理财服务业务。自2005年起至今,银监会陆续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暂行办法》(银监会【2005】第2号令)、《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文)等30多个规范性文件,从各方面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加以规范。
在分析银监会有关银行理财产品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基础上,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思路,始终遵循着两条主线,一是审慎监管的原则,以防止银行理财产品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目标;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梳理银监会在十二年中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监管措施,针对金融主管部门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未来监管思路做出展望和预测。
银监会实行审慎监管的主要措施
个人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和统一登记制。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发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管理,从2005年的双轨制,即审批制(保证收益型理财)和报告制(非保证收益型理财),发展到2007年11月之后的单轨制(报告制)。2013年6月以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的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制度。未在电子理财系统进行报告和登记的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售。2016年初,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正式成立,负责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的集中登记、信息披露和第三方托管机构。目前已建成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国理财网及理财综合业务平台等多位一体的系统架构,搭建了我国银行业理财市场重要的基础设施平台,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银行理财产品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对潜在客户实行风险评级管理。银行理财产品,按照程度分为低风险、中度风险和高风险三类。潜在客户,按照其资产、收入、有无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进行风险评级并应定期跟踪和了解原有客户评级的变化情况。按照风险匹配的原则,严格区分一般个人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提供适应不同类型的客户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L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账户管理。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须单独立账,与银行自有资金进行风险隔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也须单独立账,单独核算,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为每只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
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投向管理。第一,严禁不规范的“资金池―资产池”操作模式,要求理财产品资金与所投资的资产相对应,独立管理、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不规范的“资金池―资产池”操作是指商业银行将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理财产品募集的理财资金混同进行投资,无法做到单只理财产品和所投资资产的清晰对应。“资金池―资产池”操作模式在运作方式上容易产生期限错配问题,一般通过借新还旧,滚动发售来维持运营,一旦出现资金募集困难或巨额赎回,则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第二、严控银行理财资金运用风险。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确定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合理配置资产,分散投资风险;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不得投资于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发售银行资本净额的10%。第三、严格规范银信合作产品,一度叫停了银信合作产品的发行。控制银信合作业务主要是控制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通道业务合作,目的是关闭银行将信贷转到表外的通道,以便加强监管。这是因为大量贷款通过银信合作产品表外化,监管难度大且风险不可控。为了阻止银行变相放贷,于是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银监会要求银行对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尽快由表外转表内。第四、严控银行理财资金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文)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对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向非标债权,银监会要求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一一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提高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的风险管理水平;“坚持限额管理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合理控制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的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防止业务规模过快发展引发系统性风险;不允许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打破银行对于理财产品“刚性兑付”的隐性担保,鼓励发行净值型的理财产品。坚持非保本类银行理财产品的代客理财的法律性质,客户自己承担所购非保本类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大部分银行对有预期收益率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仍然坚持“刚性兑付”,银行信用已经成为客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事实上的“隐形担保”,在银行内部造成风险积累。但在实践中,已经发生了银行到期理财产品没有达到预期收益,甚至亏本的情况。相比之下,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没有预期收益,不承诺收益,可提供净值查询,其实际收益取决于用户购入和卖出时净值的差值,购买人在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类似于开放式基金。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有效地规避了“刚性兑付”的问题,更多地体现了银行的财富管理能力,其产品期限更为合理,收益率也更能反映市场状况。净值型产品或成为银行打破“刚性兑付”的新希望。
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防范合规风险;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规范银行理财宣传销售文本的管理;坚持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严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的违规和不当的销售行为;规范产品宣传材料,加强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管理。
除此之外,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银监会强调其合理性和创新性,要求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设计开发产品;鼓励银行理财产品设计创新和服务创新能力,自主设计开发富有特色的产品、个性化的服务,实行差别化营销,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避免不同商业银行之间银行理财产品的同质化竞争。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内部设置专门的理财业务事业部,实行单独核算、风险隔离、归口管理,负责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的理财业务,从组织上保证了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监管可控。
保护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银行业消费者(含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客户等)权益保护,指银行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银行业消费者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2012年,银监会成立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开通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渠道,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发现监管漏洞。2013年,银监会出台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专门做出了规范。
对银行理产品消费者的信息披露和说明义务。这是保护银行理财产品购买客户利益的主要措施。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的目的是尽可能减轻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性,使处于信息弱势的消费者能够根据充分的金融产品信息作出合理的判断,商业银行应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客户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之前、之中及之后享有要求金融机构向其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消费者的知情权要通过金融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来实现。在金融市场中,银行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尤为突出,消费者只有在获得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之前提下,才能做出是否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决定。银行应告知消费者关于理财产品的基本要素和客户权益,并对其内容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解释,这是银行需要履行的说明义务。银行履行说明义务需要结合消费者的理解能力,尽量不使用艰深晦涩的专业术语,而是选择简单易懂的表述加以说明。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商业银行应通过事前披露和事中、事后的持续性披露,不断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除私人银行客户与银行另有约定之外,所有针对个人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产品相关信息均应在总行的官方网站以及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上予以充分披露。
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提示义务和投资者教育。《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摆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商业银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加强对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教育,防止投资人盲目投资其不了解的金融产品,避免其承担过度风险。
对银行理财产品未来监管的展望
2014年12月,银监会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7月,银监会对上述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更新,但正式规范性文件至今仍未颁布。2017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在研究上述文件基础上,结合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官员的讲话,我们对金融主管部门的未来监管思路做出如下展望和预测。
对资产管理行业实行统一监管。“一行三会”将协同外汇管理局,出台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的金融消费品监管制度,根据金融消费品的共性做出基本规定,制定行业底线和最低准入标准、建立监管统一标准、防范监管套利、促进监管协同化、强化统筹协调能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继续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审慎监管。在具体监管措施上,将继续禁止“资金―资产池”操作模式;在统一降低杠杆率、抑制高杠杆操作的前提下,继续允许发行结构化产品;继续限制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尤其是非标债权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资产,但可能允许成立针对高端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发行的专项银行理财产品,在限额管理、禁止期限错配的条件下,可以投资于其他非标资产;禁止表内资管,打破预期收益率型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鼓励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促进银行理财业务进一步回归“代客理财”的本质。
缩短理财资金链条,消除银行理财产品的多重嵌套,继续去通道化。理财产品将回归简单和透明。除基金中基金(FOF)、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以及金融机构层面的委托投资外,将严格禁止资产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加强银行理财对接资产管理计划和委外投资的监管,强化穿透管理,缩短融资链条。
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篇3
关键词:银行;理财产品;同质化;产品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0)10―0067―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和家庭金融资产总量不断上升,居民理财意识不断增强。很多家庭将单一的存款形式转化为多元化的金融资产,其中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以其收益稳定、风险较小、种类丰富、渠道便捷的优势获得大众的青睐,因此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成为各家商业银行争相开办的热点业务。为了解近年来天津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和经营有关情况,笔者对天津市理财产品发行较为活跃的28家商业银行进行了调研,其中包括国有商业银行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9家、外资商业银行5家。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从总的调查情况来看,由于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特别是进入2010年以后,股市持续低迷,存款利率水平偏低,通胀预期增强,与2009年同期相比,投资者更加倾向于将手中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风险相对较低、期限普遍偏短而收益较为稳定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自2010年年初至同年6月末,28家样本银行共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1425期,是上年同期的近一倍,接近并略高于2009年下半年的发行水平;从募集资金量上看,2010年上半年共募集人民币理财资金664.38亿元,比2009年全年募集资金量还多130亿元。相对而言,外币理财产品的发行量和募集资金量总体较为稳定,呈现平稳增长的态势,但总体规模较小,近两年来,样本机构中有一半发行过外币理财产品。(详见表1)
(一)国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4家国有商业银行2010年上半年合计募集人民币理财资金281.6亿元、外币理财资金3.4亿美元,分别是上年全年的1.4倍和76%,占被调查机构上半年募集资金总量的42.4%、37%。
从单期募集的资金量来看,人民币理财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去年上半年、下半年与今年上半年分别为0.15、0.45、0.86亿元/期:外币理财资金则相对较为平稳,保持在0.02亿美元/期的水平。从人民币理财资产的账务归属看。表内资产占到了绝大部分。从募集的人民币理财资金的用途看,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和货币市场类”与“信贷类”。从人民币理财产品收益率情况来看,今年上半年,各家平均投资收益率在2.7~3.5%之间,客户平均收益率则在2.3~3.0%之间,与上年相比有所下降:收益情况最好的是2009年下半年,平均投资收益率达到2.93%,客户平均收益率为2.18%。手续费率自去年以来有逐渐下降的趋势,上年主要在0.6~0.8%的水平,今年逐渐降至0.4%左右。托管费率平均为1.1%。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1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2010年上半年合计募集人民币理财资金381,92亿元、外币理财资金5.38亿美元,分别是上年全年的1.1倍和58%,占被调查机构上半年募集资金总量的57.5%、58.4%。
从单期募集的资金量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人民币理财发行并未出现国有商业银行跨越式增长的情况,去年上半年、下半年与今年上半年分别为0.25、0.22、0.36亿元/期;外币理财资金每期的募集规模则与国有商业银行一样,基本保持在0.02亿美元/期的水平。
从人民币理财资产的账务归属看,不同于国有商业银行,有超过一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理财资产全部为表外资产,另有1/4全部为表内资产或以,表内资产为主,其余商业银行则是表内、表外各占一半。
从募集的人民币理财资金的用途看,“债券和货币市场类”与“信贷类”仍是多数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的主要去向,而资金募集量较大的招行则与农行一致,更偏好投资于资产池。
从人民币理财产品收益率情况来看,今年上半年,各家平均投资收益率在1.77~4.9%之间,客户平均收益率则在1.63~3.64%之间,行间差异较大。手续费率水平更是参差不齐,费率水平较高的接近1%,较低的仅为0.1%。托管费率则普遍集中于0.1%左右。
(三)外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5家外资商业银行2010年上半年合计募集人民币理财资金0.87亿元、外币理财资金0,44亿美元,分别是上年全年的1.1倍和2倍,占被调查机构上半年募集资金总量的0.1%、4.8%。
从单期募集的资金量来看,去年上半年、下半年与今年上半年人民币理财均为0.02亿元/期:外币理财资金每期的募集规模则略有增长,分别为0.005、0.014、0.017亿美元/期。
人民币理财资产的账务归属以表内资产为主,全部为保证本金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今年上半年,各家平均投资收益率在1.46~3%之间,客户平均收益率则在1.18~2.45%之间,低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
二、理财产品发展特点及有关建议
(一)理财产品短期化趋势明显
在加息预期日渐加深、股市阴晴不定、各投资市场面临不确定性加剧的局面上,很多稳健的投资者需要为自身资金提供一个短暂的过渡期,各类以避险为目的资金的持续涌入促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越来越朝向短期、超短期发展。今年上半年,3个月及以下期限的理财产品占到了理财市场一半以上的份额;1个月及以下期限理财产品的市场占比则已接近30%,其中,半个月及以下期限的理财产品占比为50%左右。同时有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始开办以1~7天为期限的超短期理财产品,受到很多投资者的青睐,也激发了市场的投资热情。
(二)理财产品设计趋于同质化
据了解,多数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设计权限均上收于其总行,分支机构仅限于产品的销售,因此创新产品较少。而天津市本地的几家商业银行法人,由于受自身规模较小、缺少高端专业人员和技术水平不高的限制,理财产品的品种也较为单一。
受我国金融制度的限制,很多金融领域的管制措施还未完全放开,因此理财产品的差异化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正因为如此,理财产品市场的竞争才尤为激烈,更需要通过产品的创新来抢占市场份额。在银监会加强了对理财产品监管的情形下,想进行核心产品的差异化已经很难,但仍然可以通过产品、外延产品的多样化来体现差异化,通过市场细分、重新组合各类投资资产的方式加以创新。此外还可以通过分析银行的自身核心优势,将自身核心优势与银行开发的理财产品有机整合,以吸引不同理财需求的投资者。
(三)理财资产多为表内资产,“信贷类”与“债券及货币市场类”是多数银行偏好的投资方向
从调查情况来看,天津市多数商业银行都将大部分或全部理财资产计入表内,因此在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后,不存在因将大额表外资产调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拔备而影响可用资金的问题。在理财资金的投向选择上,“信贷类”与“债券及货币市场类”是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偏好的投资方向。
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篇4
外币存款利率市场化催生银行理财产品萌芽
银行理财产品发端于外币理财,这与外币利率市场化进程较早紧密相关。2000年9月到2003年11月,中央银行出台一系列放开外币存款利率的相关政策,与此同时,国内居民外币资产迅速增长,保值增值需求加大。在当时“谨慎创新”的银行业,人民银行对外币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态度大大鼓励了商业银行创新的勇气。在需求推动下,中国银行业利用较为发达的外汇衍生品市场,进行理财产品创新,专款专用,在降低银行资金统筹管理难度的同时满足了客户需求。2003年11月,中国银行发行了我国第一款外币理财产品“汇聚宝”,2004年,外币理财产品获得了较大发展,当年发行产品111款,使得外币存款较多的向外币理财转化,通过结构化方式,实现了外币实际上的较高利率(同期存款利率与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比较见图1)。
可以说,在外币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传统外币存贷款的经营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和银行经营的内在需要。中国银行业通过外币理财产品部分克服了外币利率市场化的负面影响,满足了客户需求、创造了新的盈利点。
利率市场化推动人民币理财产品发展
人民币理财产品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利率市场化下,资金寻找更高价格的趋利性所导致的银行经营的主动调整。与外币理财相反,人民币理财产品收益率的市场特征远远领先于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步伐,从2004年第一支人民币理财产品诞生以来,银行系人民币理财产品,已经成为近年来金融创新中最为活跃的部分,理财产品的投向、产品的法律形式、结构特征等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这些发展与创新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微观主体,通过理财产品推动实现投资者、融资者的利率市场化,或积极运用已利率市场化的成果,去减小利率市场化造成的“托媒效应”实现“反脱媒”。
从美国、加拿大、意大利、日本等国家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来看,利率市场化必然伴随着金融脱媒、资金价格的走高,银行体系也往往通过创新来进行一定的“反脱媒”,最终达到一个相对的平衡。从“脱媒”的内容来看,“脱媒”包括资产端的“脱媒”和负债端的“脱媒”,从近年来的实际发展过程来看,银行负债端的“脱媒”压力要大于资产端的脱媒压力,这一方面是因为,资产端银行具有更多的主动性、在表内表外融资可以进行更灵活的转换,而负债端银行作为资金的需求方主动性要则差一些。人民币理财产品在这种“脱媒”大趋势下,扮演了重要的银行的“反脱媒”角色,并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可以推断,若无银行理财,银行在投资体系中的角色将会得到极大的削弱,银行理财起到了重要的银行“反脱媒”作用。
人民币理财产品发展回溯。人民币理财产品从2004年开始保持了高速发展态势,特别是自2008年以来,中国的股票市场持续走低、房地产市场不确定性增加,人民币理财产品以其起点低、收益稳定、风险较低、暗含的银行信用等特点,从新鲜事物发展成为最具普及性的投资工具。体现为:
首先,发行量、市场余额增长迅猛。2004年理财产品发行仅114支,2012年前11个月,理财产品发行数量近3万支,据普益财富初步估算,累计发行量超过20万亿元,惠誉评级预测2012年年底理财产品余额约13万亿元。
其次,投向日益丰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市场与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市场均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重要领域。2004年11月,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这与外币理财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标准的金融市场工具经验,还有当时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水平是紧密相关的。2006年至2009年,我国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大幅增加,从2006年的89支增加至2009年的3345支。2006年、2007年,我国流动性过剩,特别是2007年以来面对较高的通胀率,一方面资金寻找较高的收益率,另一方面掌握较多话语权的优质融资主体要求降低融资价格,商业银行通过信贷类理财产品充当产品管理行或保证人角色,为融资人进行信用增级,突破贷款利率管制下限,为投融资人实现通过银行进行的“准直接投/融资”理财产品。2008年之后,我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投资加大,市场资金需求巨大,信贷类理财产品成为银行为客户进行“表外融资”的重要通道。2010年8月,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贷类产品就此发行量逐月递减,加之,2010年后,组合型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的迅速发展,单一的信贷类产品大幅降低。2010年、2011年通胀率高启,银行理财产品短期化趋势愈加明朗,在科技系统的支持下,各商业银行陆续推出自主品牌的开放式理财产品和短期理财产品,这是理财产品精细化的重要表现,在投资渠道一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通过期限的错配提高收益率,满足客户的需求,提高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银行理财产品从发展的这几年来看,每年都有亮点、都具有更灵敏的追踪市场的能力:如2006年开始信贷类产品、2007年的票据产品、打新股理财产品,2010的资产池产品、债券产品,2012年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再次,市场利率向理财产品的传导有效性出现,短期理财产品的定价与债券、货币市场相关性较高。从推动我国利率市场改革的角度看,一方面,银行理财产品从资金来源方看替代了大量银行存款,从资金运用方看替代了部分银行贷款,在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产品范围内提供了一个与“存贷款”部分可比的价格,对投资者资金的分配、融资者产品的选择提供了更多的市场化选择;另一方面,以市场化利率(如债券市场利率、货币市场利率)影响理财产品定价、理财产品定价影响融资人成本,这样的一个传导链条日益清晰,客观上,理财产品的市场化定价将有助于推动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此处以2012年保本型理财产品为例,说明货币市场利率向理财产品价格的传导。
2012年前11个月商业银行发行了694期3个月期(91天至98天)保本理财产品,按照销售日期计算当日理财产品收益率均值,最后获得包换213个均值的序列,与当日的Shibor、定存利率进行比较,可以发现,3个月期的保本理财收益率与Shibor价格高度相关,特别是进入下半年之后,改变了上半年在Shibor下方的格局,呈现围绕Shibor上下波动的趋势。
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未来发展趋势
笔者始终认为,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发展趋势包括两个独立、并行的方向,一是针对高端人群的资产管理业务,产品具有一定的风险,对该类投资的风险,银行本身相对控制力较差。二是针对较为广泛人群的存款替代性业务,无论是哪个方向,都与利率市场化紧密相关,从当前来看,针对广泛人群的存款替代性趋势日益显现,而且,在未来的几年内,理财产品在这个趋势上还有可能得到更大程度的强化。针对少部分高端人群的资产管理业务银行理财产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具体说来,人民币理财产品近期的发展可能会呈现一下几个特点:
最具“存款替代性产品”特征的银行表内理财将会保持较高水平的发展。金融十二五规划指出:“按照条件成熟程度,通过放开替代性金融产品价格等途径,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这样的规划是符合利率市场化经验的,比如说美国在Q1条例的管制下,为了绕过存款利率上限和准备金的监管约束,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创设了大额可转让存单(CDs)、可转让提款通知单账户(NOW账户)、超级可转让提款通知单账户(SuperNOW账户),以及货币市场存款(MMDA)、货币市场基金(MoneyMarketFound)等存款替代品。同样,日本的存款利率市场化也伴随着大额可转让存单(CDs)和市场利率挂钩型存款账户(MMC)等新存款类型带动存款利率的市场化。这些产品都可以归类为“替代性金融产品”。这些创新产品既是应对利率管制的手段,也在客观上加速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银行表内理财产品具有本金安全、收益水平锁定(保本保收益型产品)、以银行信用为背书等特征,使其在风险方面已经基本具备了存款替代产品的特征。近两年,商业银行在各方面的需求下,发行了大量保本型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新增存款的重要来源。
在2012年保本型产品大发展的基础上,预计2013年,银行表内理财产品表内理财产品将会形成期限、收益率、流动性要素组合更加丰富的产品体系,当前有部分商业银行推出的开放式或滚动型表内理财产品,已经具备了活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的特征,该体系中的产品将向当前金融机构一年期以内各种存款产品靠拢,而收益率必定会高于类似的存款产品。
表外银行理财产品投向上将更多的投向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甚至逐渐出现结构化、衍生化的倾向。近20年的发展来看,中国的金融市场中,银行体系依然占据绝对的支配力量,在投资服务提供方面,银行更是具有天然的优势,无论是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基合作,迅速发展的背后银行的力量清晰可见。以发展时间较长的银信合作来看,信托公司发展走出了银信合作、培育客户与市场、信托专注服务部分细分客户的发展路径。但在范围更广的大众客户服务上,无论是客户资源还是服务能力,都不能与银行相提并论。我们可以推断,在当前利率市场化阶段,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因受到管制而低于市场价格,投资者寻求更高投资回报的大趋势下,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地位将不会弱化,但伴随着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的一些不良事件影响,监管当局将会施加更为严格的规制,因此投向相对价格透明、市场公开、风险更加系统化的标准型固定收益类(FICC)金融工具成为商业银行更现实的选择,部分商业银行为增加产品竞争力,通过结构化的设计,重新分配风险、收益,可能会在理财产品市场上初步试水金融工具的衍生化。
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篇5
关键词:银信理财合作;理财产品;风险管理
本文分别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三个角度出发,深入研究了银信理财合作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在目前现有的风险防范政策与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风险防范对策,为更规范地发展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提供了参考。
一、银信理财合作的发展状况
1.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不断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并限制商业银行贷款,严重影响到了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和可贷资金额。于是,商业银行采取了与信托公司合作的方式,通过单一信托计划借助信托平台向目标企业融资或替换存量贷款。通过这种合作方式,商业银行可以合理地将信贷资产转到表外,既不占用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又可以获取贷款利息收入,同时又为信托业的发展开辟了道路。在银监会叫停银信业务之前,银信合作一直以信托贷款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为主,截止2010年,公布发行规模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达36183.82亿元(用益信托工作室,2011)。2010年8月银监会发文规定商业银行在两年内将表外资产转入表内(中国银监会,2010)后,信贷类理财产品数量骤减,取而代之的是组合投资类理财产品,2012年银信合作产品总发行量达75000亿元,组合投资类产品占总发行量的79.84%(用益信托工作室,2012)。
一般来说,银信理财合作的模式按照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大致可以分为协议模式、信用增强模式、产品合作模式和股权投资模式四种(刘大超、秦轶翀,2009)。目前市场上较为普遍的是产品合作模式,这种模式涉及的当事人一般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投资者和融资方,实际运作模式是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单一信托计划交给信托公司管理,再由信托公司将资金投资给商业银行指定的融资方(见图1)。
2.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目前存在的问题。从以上银信合作产品的现状来看,目前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从推出的产品来看,目前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主要以组合投资类型为主,组合投资类产品虽然投资方向比较分散,从而分散了部分风险,但实质上商业银行是将一部分融资类产品隐藏到了组合投资类产品当中。因此,随着这类产品的不断发展,其隐藏的问题和风险会慢慢暴露出来。
(2)从目前的运作模式来看,由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金融创新产品,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往往是对某一问题的监管导致了另一种创新的出现,如国家对信贷类产品的限制导致组合投资类产品的激增,监管部门似乎总是被“牵着鼻子走”。另一方面,监管标准的不统一使银信合作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球”现象,信托业的投资者准入门槛较高,要求合格投资者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中国银监会,2007),而《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指引》只要求委托人只要满足人民币5万元,外币相当于美元5000元即可。这就可能造成银行与信托公司总是按照约束最少的法律法规来操作。对于银行和信托公司来说,由于银行在各方面的优势导致了双方地位不平等,多数信托公司逐渐沦为银行“隐形贷款”的通道和工具,也不利于银信合作的发展。
(3)从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实际操作来看,关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比例以及相关风险等方面信息的披露不充分。2012年全年发行10551个银信合作产品,但是透露参与信托机构的数量只占15.23%(用益信托工作室,2013)。其次,在产品营销和服务环节,一些工作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和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为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时往往为了业绩而草草了事,这样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结果也往往是不准确的,同时银行在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有时也不够充分,只是让投资者简单看过风险揭示书,并未做详细地介绍。
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风险分析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承担者有国家监管部门、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四方,他们所承担的风险也不尽相同,总体来看,他们所承担的风险如表1所示。
1.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角度的风险分析。银信理财合作对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来说,可谓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两者主要承担的风险可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银行和信托公司由于内部操作、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导致的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指由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或是市场情况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内部风险可以分为到期支付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到期支付风险一般是银行或信托公司到期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投资者本金与预期收益引发的风险。到期支付风险的产生大致有3个因素:第一是由于银行和信托公司在向企业投资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无法及时发现企业对财务、投资信息的恶意隐瞒;第二是在投资后,行业的整体经营状况不佳,行业内企业的资金流紧张导致到期无法支付;此外,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初衷是实现金融机构的优势互补,为投资方理财需求和部门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解决方法,却逐渐变为银行规避信贷监管的手段,一些银行为求获利向一部分偿债能力较差的企业发放贷款,到期支付的风险也在增加。
(2)操作风险主要指银行和信托公司内的设备或制度出现问题或从业人员在操作和管理方面出现差错而导致的风险。操作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制度不健全,如风险评估问卷的设计问题、产品开发的流程问题、风险揭示书的内容设计不够全面等;其次是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技术设备出现问题,如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时称停止交易等故障或意外导致的对理财产品的运作、信息披露等造成影响,从而导致风险;最后是从业人员缺乏专业水平或职业操守而产生的风险。
(3)其他风险包括理财产品的特有风险和银监会出台政策后的贷后管理风险。首先,对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而言,除了共有的风险外,不同类型的产品会有特有的风险,而每一款产品会因特点的不同而有自身的风险,因此,在产品开发时要充分考虑到产品的特有风险;在银监会出台政策要求银行在两年内将表外资产全部转入表内(中国银监会,2010),并限制了信贷类理财产品的发展后,信贷类产品的规模骤减,但已发行的信贷类理财产品的贷后管理、到期回收等工作仍需银行和信托公司来完成,因此在短期内,银行和信托公司仍需承担之前的信贷类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工作。
外部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一方面是由于国家监管部门出台新规而影响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展,如在银监会规范融资类理财产品后,信托贷款类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发展大大受限,银行和信托公司不得不为银信合作寻找新的出路;另一方面是由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创新产品,国家相关法规还不健全,可能会造成无法可依的窘况,如产品的推出和运作可能在某一法规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另一项法规上就不合法了,这样还可能引发相应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一般指市场环境的变化影响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收益状况,例如2010年由于国家调控房地产业,使之前投资于房地产行业的理财产品可能会因房地产企业的亏损或破产导致风险的发生。
2.监管部门角度的风险分析。监管部门作为国家管理部门,起到宏观调控和规范的作用,因此,监管部门所面临的风险大致为宏观调控风险和未知风险。宏观调控风险主要是因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逐渐成为银行躲避监管的工具,将理财产品作为发放“隐形贷款”的工具,从而降低了国家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对国家宏观调控的权威造成了威胁,长此以往会严重扰乱国家对信贷规模的调控秩序和节奏,甚至引发经济危机。未知风险是指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推出之后,很多风险都在隐藏着,因此在不知道有什么风险的情况下,风险一旦发生,造成的危害是很大的。
3.投资者角度的风险分析。不管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收益状况如何,最终的风险承担者是投资者。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风险的识别非常重要,除了由于银行或信托公司因素带来的风险外,投资者将资金投资于理财产品的同时还承担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其中,利率风险主要是存贷利率的波动引起的风险,当投资者购买一定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后,若国家政策变化,使存贷利率上升甚至大于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时,投资者相当于承担了利率风险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银行的理财产品一般都会标明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后不得随意终止合同,但是银行却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银行解除合同,投资者的资金在无处可用时只能选择收益率低于存贷利率的产品。通货膨胀风险主要是货币的通货膨胀率大于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使投资者投资于理财产品的货币贬值造成损失。
三、基于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对策
对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来说,其风险的防控不是某一方单方面的责任,必须由监管部门、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承担各自的职责,共同对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运作过程来看,理财产品风险的防范可以从监管部门的调控、银信合作的操作和投资者的购买三个方面考虑,在风险防范中,监管部门主要起到宏观调控和监管作用,当发现或预知风险发生时,及时规范银信理财合作向健康发展;银行和信托公司应相互监督,发挥各自的优势,并努力将合作层次提高到战略层面;投资者应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同时起到共同监督的作用。总体来说,监管部门、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1.宏观调控与监管方面的风险防范。整体来看,银信合作产品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由于是创新型产品,它的风险补偿和控制机制还有待完善。因此,监管部门从宏观方面应把握以下两点:
(1)加强基础制度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短时间内发展速度很快,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进行完善。如针对目前法律依据不统一的情况,出台标准化法规,使银信合作有法可依;加大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标准化建设,通过引入第三方权威评级机构对不同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类型、风险级别标准化、统一化,并就不同风险级别建立统一的授信额度管理制度,规定统一的银行风险准备金提取规则,防范银行因规避监管而造成的风险。
(2)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疏堵有度地平衡银行和信托公司的权责。针对银信合作的监管真空或重叠完善监管体制,包括建立异地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银行会计结算方式、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进行统一和完善,防止银信合作业务利用监管漏洞进行高风险投机性活动。针对“银强信弱”的情况,监管部门应疏堵有度地进行调整,增强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的作用,相对限制银行在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权力,使信托公司能够“放开手脚”进行资产管理和投资。同时,监管部门在出台政策时应尽量起到预测作用,做到事前监管,完善监管漏洞。
2.银信合作的实际操作方面的风险防范。由于银行与信托公司是在技术层面上对理财产品进行实际操作的,两者的风险防范工作非常重要。因此,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在产品的发行、营销、投资以及最终的资金回收过程中整体把握理财产品的风险。
在产品的设计和发行过程中,银行与信托公司要从投资领域、方向和比例等方面进行市场分析,利用风险敏感性分析、VAR分析、情景分析等方法对产品的风险因子进行分析并确定风险值,考察产品的风险承受能力,明确理财产品的风险大小以及结构的合理性。在产品的营销过程中,要完善从业人员的专业和道德水平,可引入定期培训考核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整体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另一方面,银行还要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披露机制,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将理财产品的信息具体化、详细化。在投资过程中,信托公司要把握自主管理的原则,定期资金运行报告,银行则起到监督的作用。信托公司要对所投资的行业进行市场风险分析,对投资企业用5C法或贷款5级分类法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在投资后,要对所投资的行业企业进行密切的关注并准备应急计划,如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保值。同时,银行应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给予后续服务,如及时的风险变化提示、投资情况的披露等。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运作中,银行和信托公司还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财务、审计等方面的报告,并对可能产生的新风险进行及时的报告。
3.投资者的产品购买方面的风险防范。在投资者购买产品时,除了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外,投资者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也十分重要。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和信托公司的投资理财咨询服务等多种渠道进行学习,同时,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要认真负责地进行风险测评,对从业人员的恶意诱导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在理财产品资金运行中,如果银行或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及时,投资者也可以要求其进行信息的披露。
四、结语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仍然是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随着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不断创新,其风险的种类和程度也会随之变化,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不断致力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风险防控,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才会不断向良性发展。本文在分析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现状与目前存在的问题后,对产品的风险进行了表述,并对风险的防范提出了建议。关于银信理财合作未来的合作模式以及如何能够更为健康的发展,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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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篇6
可以看到,今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的整体收益率处于下降通道之中,人民币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已经从1月的5.2487%下降为8月的4.3318%。
产品收益降低
通过分析产品收益率分布,可以看到今年以来,高收益产品发行占比逐月减少,收益率中枢出现整体下移的态势。1-3月,超过半数的产品收益率在5.00%及以上,1月占比高达76.41%,而4月下降至47.42%,到8月这一占比仅为10.28%;其中收益率在6.00%以上的产品占比则从1月的7.84%降至8月的0.92%。
随着标的市场投资回报率的下行,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的集中度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发行数量最多的产品已经从5.00%-6.00%的收益率区间,下移至4.00%-5.00%区间;同时预期收益率在3.00%-4.00%区间的产品数量也在增加。1月,收益率在5.00%-6.00%的产品发行1145款(占比68.56%),随后这一区间产品占比以月均10%的幅度逐月下降:3月首次降至半数以下,为49.46%;到8月仅发行122款(占比9.36%)。取而代之的是收益率在4.00%-5.00%区间的产品,占比从1月的298款(占比17.84%)升至8月的815款(占比62.50%)。收益率中枢从5.00%-6.00%区间降至4.00%-5.00%区间,较之年初,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下降了1个百分点左右。
在理财产品收益率设计方面,各商业银行大多形成了“两头少、中间多”的格局,即:高收益产品和低收益产品的发行数量较少,大量发行的是收益率处于中间段的产品。近期来看,银行以发行预期收益率在4.00%-5.00%区间的产品为主,预期收益率在5.00%以上、以及3.00%以下的产品发行较少。这一方面与标的市场的投资回报率下降相关,另一方面,也是银行自身调节产品结构带来的结果。
发行较少比例的高收益产品,一方面能满足市场需求、提升品牌价值;另一方面这类产品主要针对高端客户发售,表明银行在客户细分方面日渐成熟。而预期收益率在4.00%-5.00%区间,尤其是4.50%以上的产品集中度很高,则反映了理财产品市场上竞争的激烈程度。这一区间产品期限丰富,投向多样,能够吸引各类大众客户,是各银行主打的产品。预期收益率在4.00%以下的产品,期限大多在3个月以下,其中更是不乏7天、14天、1个月等超短期滚动式产品,这类产品在流动性方面极具优势,且滚动式产品还能节约投资者的资金闲置成本,综合来看“低收益”产品也有其独特的吸引力。
银信合作重现
对于银行来说,不断下滑的产品收益率可能造成客户和资金的流失,这是银行所不愿意看到的,因而银行再次借助银信合作来提高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以留住客户和资金。
普益财富统计数据显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高于整体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0.2-0.3个百分点左右,2012年1-6月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为4.83%,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为5.10%;7月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为4.34%,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为4.63%。
银行借助银信合作提高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使得银信合作在2012年有卷土重来之势。2012年1-6月,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占比为36.73%,较2011年全年的水平上升4.56个百分点,而进入7月以来,产品占比进一步增加,7月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占比攀升至40.58%。
从发行银行类型来看,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再度发力,7月股份制银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占比再度超过50%,达到54.60%,再次成为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最多的银行。对于城市商业银行而言,2012年1-6月产品占比较2011年的水平大幅上升3.96个百分点达到11.05%,7月产品占比进一步上升至12.11%。由此可以看出,面对理财产品收益率整体的下降趋势,相较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而言,中小银行采取了更多积极的措施来维持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主要原因在于中小银行所面临的市场环境较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更加严峻。
从银信合作产品资金的投向来看,各个银行的资金投向不尽相同,各个银行在长期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优势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资金投向偏好。
以工商银行、民生银行和光大银行为例,这三家银行均是2011年和2012年1-7月(截至7月30日)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较多的银行。
工商银行发行的银行合作产品,资金投向偏好“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其它”,“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其它”这三种组合投向,2011年和2012年1-7月,这三种资金投向的产品占比均超过80%。而在所有产品中,资金投向包含“基金”的产品占比2011年为43.40%,2012年1-7月为54.23%,是占比最大的产品类型。
民生银行资金投向偏好“信贷资产、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其它”的组合投向。而在所有产品中,资金投向包含“信贷资产”的产品占比2011年为82.35%,2012年1-7月为83.43%。
2011年光大银行资金投向为“信托贷款、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产品数量最多,资金投向包含“信托贷款”的产品占比为38.48%,是占比最大的产品类型。而进入2012年以来,该行偏好的资金投向转为“股票、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组合投向,所有产品中,资金投向包含“股票”或“基金”的产品占比达到84.51%。
竞争加剧
目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竞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使理财市场整体竞争加剧;单从银行理财市场来看,随着银行参与数量的增加,竞争也愈加激烈。今年以来各投资渠道收益率一直处在下降通道之中,加快理财市场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银行单纯依靠产品高收益来吸引投资者的做法失去了推动力。因此,在理财产品设计、销售、服务等方面进行突破、创新,是商业银行争取客户、做大市场份额的必然选择。
在产品设计方面,加大滚动式、开放式产品的发行力度,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逐渐成为银行加强产品流动性特征的首选。
在销售渠道方面,不仅是以创新见长的股份制银行,今年以来一些城商行也纷纷“触网”,发行网银专属理财产品,发展线上销售以拓展客户群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