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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视力的最好方法(6篇)

来源: 时间:2026-01-31 手机浏览

保护视力的最好方法篇1

你们好!

护理专业的发展为我们年轻人拓宽了施展才华的天地,呼吸、神经内科的复杂性给护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我愿意接受挑战,迎接考验。我竞聘内二科护士长总的思路是:护理管理创新、护理服务创新、护理科研创新、护理带教创新,我将在医院及护理部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和科主任紧密合作,带领全体护士姐妹把内二科建成全院、乃至全市的模范科室。

一、现代化护理队伍的管理,只有具备超前意识、协调意识、勤奋意识、质量意识的新时期的护士长才能胜任。好的护士长就能带出高素质的护理群体,形成一个“群雁高飞,头雁领”的局面。我决心在工作实践中坚持不懈地学习、锲而不舍地磨练、鞠躬尽瘁地服务,逐步实现护理管理科学化、系统化、现代化,从而更有效地提高护理质量。

二、重视质量监控,强化量化管理,保证整体护理处于良性运作状态。实施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是护理科学发展的需要,是提高护理质量最有效的保证,也是提高医院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最佳选择。我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实际工作质量,使科室的护理工作始终处于良性状态。现代化质量管理要求用数据说话,要求把软指标变为数据化的硬指标。我将把护理程序思维方式贯穿在实施基础护理和护理技术操作中,并严格要求护士将实施情况及时准确地用文字形式记录在护理病历上,使其成为数据化的依据之一。其二,作为护士长,我将每周进行质量监控,结合病人全面检查护士对其实施整体护理的情况,作出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把问题和难点作为制定计划的目标,集思广益,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方法,并每月召开质量讲评会讲解。也以此作为量化管理,做到心中有数。其三,制定具有本科特色的病人满意度调查表。调查表在病人住院期间和出院前以记名形式填写。住院期间每周一次,评出最佳护士和最佳护理单元,并对护士长的工作进行评价。这三方面的结合实施不仅是使整体护理处于良性状态的有力保证,也为护士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提供可靠依据。

三、继续打破绩效工资、奖金发放的大锅饭,真正做到奖勤罚懒,奖优惩劣。

四、加强沟通,增进协调,处理好人际关系,为提高护理质量和管理提供有力的契机。

护士长在医院处于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多类型的人际关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我将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做好各方面、各层次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尽力化解科室、医护、护护及护患间的矛盾;以谦虚、谨慎和积极完成工作的态度对待领导;以和睦相处、取长补短的态度处理与兄弟科室间的关系;以高度的同情心和责任感对待病人及家属;以博爱之心和心理感悟力来体察、理解科室的每位护士和其他工作人员。我知道,只有关心、体贴、理解护士,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她们的潜能和创造性。也只有做好沟通与协调、团结工作,才能把科室方方面面有限的资源用于最需要的地方,为提高护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提供有力的契机。

五、创立温馨病房,创造名护效应,营造群众满意医院。

把健康教育路径贯穿于整体护理中,创立温馨病房,打造温馨护理品牌,是产生护理明星,发生名护效应的最佳途径,也将是营造群众满意医院的最有力的保证。

我相信:温馨病房的创立将进一步完善临床护理和社区护理,而且最能体现世界上最好的感化剂----温馨真爱,最能产生护理明星,也最能为营造群众满意医院带来名护效应。对于护理明星,患者同样也会慕名而来,求得优质高效的护理,名护的人格力量而染成与患者心理贴切的亲和力,是病人期盼的全方位最佳的就医选择之一。我决心以矢志不渝的自信心使自己成为一名护理明星,成为全科护士克服困难的支柱,团结力量的核心。

六、抓好护士业务学习,增强科研意识,不断探索进取。

我将搞好护理情报工作,及时了解国内外护理学科发展方向,定期组织护士学习新业务、新知识、新技术,努力提高每位护士的业务水平和科研参与意识,进而指导开展护理科研,深入分析和揭示护理科学价值,使护理科研工作走出低谷,从而提高护理质量,适应现展的需要。

七、重视整体护理在临床带教中的应用。

我院是----学院的附属医院,为了培养真正实用型人才,我认为应该重视整体护理在临床带教中的应用。老师在带教中不仅要注重对学生操作能力的培养,更应重视学生的观察、评估、分析、解决问题及与病人沟通等评判思维能力的培养。我将选择责任心强、有一定教学能力、热心教学工作的护士担任带教老师。学生出科综合考试我将采取整体护理模式,由我及俩位带教老师监考。从护生所负责的病人中指定一位,让护生介绍病人情况,同时评估该病人目前存在的护理问题,并且根据护理问题做3项护理操作,即专科护理、基础护理、无菌操作。三者不能脱节,要有连贯性,要突出整体护理的特点。

八、厉行节约,勤俭持家,做好科室的经济核算。

护士长是科室的理财人,应发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夯实科室的经济基础。没有经济基础,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我将带领全科的医护、工勤人员,从节约每度电、每滴水、每张纸等小事做起,坚决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即提出严厉批评,甚至与奖金挂钩。因为我深知:严格控制科室支出,加强经济核算,降低医疗护理成本,讲究经济效果与医疗护理效果,都是护士长必须做到的。

九、加强护士的法律知识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以法服务病人,以法保护自己。

众所周知,随着普法知识的不断深入,患方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若发生医疗纠纷,不仅不同程度地扰乱了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还会在社会产生很大的负面效应,给医院增加有形和无形的损失。由此,加强护士的法律意识教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将运用自己的法律和护理专业知识,有计划、有目的、定期的组织护士学习法律知识,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讲座,做到警钟长鸣。使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善于洞悉每一环节所可能潜在的法律问题,加强法制观念,以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以法服务病人,以法保护自己,防患于未然。

以上九条就是我的竟聘思路,希望能得到医院和护理部领导、科主任及各位的的帮助、指导和完善。涓涓细流,汇入长江。我决心,为创建群众满意医院,为医院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能得到更大双赢的效果而将自己的毕生精力融汇到医院这个使我引以为豪的大集体中。我将无怨无悔。

保护视力的最好方法篇2

一、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

从1980年到1996年,我国先后修改、修订、补充和新出台的《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教师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款,这些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施全面、系统的法律保护网络。其中关于我国目前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主要是现行《民法通则》中的相关内容。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感到,在现行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中,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行使原则、离婚后应当如何依法履行监护权利,以及如何处理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在履行监护权利的过程中遇到影响其正常行使监护权的问题等,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双方对离婚时子女监护权归属及离婚后因未成年子女监护发生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有的甚至还因此引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成为社会和家庭生活的不稳定因素。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因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法规可依据,在处理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结果各异。如果对以上问题处理不好,势必会造成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最终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涉及未成年人产生的纠纷,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目前的法规不完善,立法滞后等原因造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属及如何监护等无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据此表明,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教育、管教、保护均为监护内容之一),均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但由于父母离婚,父母双方已不能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对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及其他权利义务和抚养义务的履行方式上会有所变化,父母面临决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及行使方式问题,即子女监护权归属于父母双方行使或一方行使及如何行使的问题。从以上法条可推知,我国法律主张由离婚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监护权。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其未能反映出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人监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即未成年子女只能随一方共同生活的特点。由于现实中各种因素的制约,造成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无法行使监护权:一是因为他们不可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进行具体的随时哺育、教育、监管,也无法承担责任;二是离婚父母一方因种种原因如职业、身体健康状况,住房条件及再婚等,愿意在离婚后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三是易引起纠纷,离婚后一律赋予双方均有监护权,这样离婚的父母对子女抚养问题因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矛盾和纠纷的情况常有发生,只好诉到法院,这样极不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而立法有关监护权只采用双方行使原则的规定,是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缺乏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规定。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含有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视的权利,但对这种权利如何行使、如何保护及其内容,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法院只能根据父母的经济情况、生活环境,判决子女随条件较好的一方生活,而对子女来说仅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是不够的。在审理中发现,离婚后有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对方不能与子女见面,更谈不上对子女履行教育、监督、保护等监护权利义务;而有的与子女分居的离婚父母一方,频繁看望子女,影响到双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有的因双方对探视子女的方式、时间地点、周期等与对方发生矛盾;在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是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引争时,双方产生矛盾,如未成年人父母作为法定人进行诉讼时,因如何处分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产生相反意见而发生矛盾等。对上述种种产生诉讼的情况,目前有关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情况使离婚父母之间发生纠纷,既增加讼累,也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身心健康成长。甚至有时还会出现官了民不了的情况,即当事人在法院的民事案件已经审结,但是当事人之间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产生的纠纷,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从而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协议离婚程序简单,草率离婚现象增多。据北京市海淀区工读学校统计,1/3的学生是离异家庭的子女。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特别是因夫妻协议离婚行政程序过于简单,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未予明确的确定,甚至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调解中,考虑更多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忽略了子女的利益。

(四)未成年人抚养费标准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在具体操作上,《意见》又作山规定:“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给付。负担二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按此规定,确定抚育费数额应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前提,这对有固定收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固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来说,法院只要参照《意见》的规定即容易操作,当事人对此已无争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单位效益的波动,职工收入的增减,《意见》规定的尺度就难以掌握,部分单位效益差,只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部分单位工资、奖金跟效益挂钩,收入波动幅度大。另外还存在着高收入阶层子女抚育费的确定,是否仍按《意见》规定的标准,以及个体经营者或”下海“经商者隐形收入更难确定等问题,如果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加以研究和解决就难以切实运用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因有关对抚育费内容未作具体规定,双方对子女负担的费用上产生争议。对于子女入学投资费(资助费)如何分担,及随着私立学校、自费学校增多,这些学校不仅要交公费还要增加额外的赞助费或自费上学费用。法院在处理这些问题上也存在争议。

(五)在赔偿案件中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难以认定。由于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性,成年之前基本是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其致人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赔偿。该司法解释为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学期间的致人损害类纠纷提供了适用依据。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学期间的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由于上述条文并未明确学校与监护人之间内部责任如何分担,各自所应承担份额或比例大小,仅规定学校有过错的,应适当给予赔偿,对受害人保护不利,从而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六)未成年人受家庭成员伤害的情况难以处理。因受传统的封建家长制的影响,家长在家庭中的权威性胜过法律,子女始终被视为家长的财产,家长对子女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因此家长虐待未成年子女,甚至致伤致残,异姓旁人不愿插手,“官不管,民不究”。虽说我国目前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但在家庭保护这一环节上相关的规定过于概括,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也未设立专门机构从事这方面的监督工作,因此难以约束监护人的行为。

造成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很多,但关键在于我国法制还不完善。因此,要使未成年人权益从根本上得到保护,必须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三、完善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

(一)增加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单方行使原则。

在父母离婚时,将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定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赋予另一方对子女抚养与教育的监督权(即探视权),在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决,由自己来担任监护人,抚养子女。从世界各国立法看,离婚时兼采取一方行使监护权的很多,如法国民法典1987年改为:“于父母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下,法官在听取父母意见后,决定由父母双方共同或一方单独行使亲权。”我国香港特区的未成年人《监护条例》中规定,父母离婚时,可以确定未成年子女归哪一方监护。一方监护,不影响另一方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和享有探视的权利。因此,在确定离婚父母谁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时,我们认为应明确以下内容:

(1)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下,依父母协商决定监护权由父母一方单独或双方共同行使,如由双方共同行使监护权的应以书面形式认定与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以何种形式参与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2)如果父母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

(3)如果父母达成的关于子女监护权协议不利于子女的,人民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本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成年人保护机关或监护机关的请求或依职权改定。

(二)明确规定关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确认原则。

立法在明文规定由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时,应考虑基本情形及便于审判人员执法操作。既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又可指导离婚双方依法处理其监护权行使问题,减少诉争和讼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据最高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结合司法实践可增加规定为:离婚时,法院在确定监护权归属父母何方行使时,应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成长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下情形:1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状况;210周岁以上子女对父母的选择愿望、人格发展需要及子女生活环境、学习环境;3父母在监护权行使上的愿望及其对子女的感情状况;4父母的思想品德、职业、住房、经济条件、健康状况、照料子女的特殊情形;5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有无优先行使监护权的特殊情形;6未成年子女保护机关或监护机关的意见。

(三)增设离婚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制度。

现代社会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明确规定,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或未行使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有权同子女来往和有权探视子女并进一步规定具体内容及限制条件,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无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保留与子女个人交往权,请求告知子女的个人情况权(以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及对子女财产利益必要时承担财产照顾权之全部或一部;还规定无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和人身照顾权人不得为任何损害子女与他人的关系或造成教育困难的事由。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体现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应增补关于离婚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立法,可考虑增加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探视权人范围。考虑到目前我国已有一些虽未离婚,但因感情不和事实上分居的夫妻,其中与子女分居的一方事实已停止行使监护权,所以探视权人还应包括,因夫妻分居未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

二是确定探视权的内容。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出发,停止行使监护权一方,除对子女有探视权或交往权外,还应享有参与教育子女权,监督子女抚养权等,以防止对方滥用监护权,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如何探视子女及探视子女的方式,时间、地点、周期、能否与子女短时期共同生活(包括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有原则性规定。对此离婚双方应达成书面协议,规定以何种方式适当履行对子女的上述权利。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判决。

四是制定一系列相应的保护措施。对不具有探视资格的人,如可能伤害被探视人的精神病患者,以及有故意伤害其子女的应从法律上剥夺其探视权,对一方探视权行使可能妨碍对子女的正常教育或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时,则法院可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与子女的交往。

五是在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对侵犯一方探视权或另一方监护权的行为的制裁措施。对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不执行法院裁判,以暴力等非法手段从对方家中或幼托学校及其他场所强行抢(接)走未成年子女,使子女脱离对方监护范围的行为,有关法律应明确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故刁难,阻挠或拒绝对方当事人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行使探视子女的行为,或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将子女藏匿,使他人较长时期见不到子女的,有关法律也应作山明确的制裁措施。对离婚后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或双方故意不履行监护权利或义务,造成子女生活或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如无固定住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无法接受正常的义务教育,或身心受到严重侵害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应明确应当由有关机关作为其监护人向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规范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制度。

(1)实行离异程序的分级管理。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异,须经诉讼程序,而不适用行政登记协议离婚程序。对于夫妻一方在狱中服刑5年以上或被法院宣告为失踪的人,对方可适用行政程序离婚,而不受子女是否为未成年人的限制。尽管协议离婚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由离婚意志,但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只有十多个国家确立了协议离婚制度。法院要求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可以保障法官有效行使调解手段来改善夫妻关系,争取弥合夫妻的婚姻裂痕;有缓冲期使得当事人“冷处理”相互的矛盾,慎重考虑何去何从;即使婚姻关系破裂已无可挽回的夫妻,在法官的主持和裁判一下,不纠缠婚姻破裂细节,心平气和地达成有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能够有效执行的离婚调解协议,也是极为必要的。

(2)无论行政或诉讼程序离婚,均须给当事人设立1个月的慎重考虑期。离婚不仅改变了当事人的夫妻身份,而且改变了子女亲权的行使方式,因而应慎重行使。在立法技术上,很多国家规定了当事人在申请登记离婚后,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考虑期,以使其理智冷静且慎重地考虑离婚行为的后果。在双方达成协议时,父或母均无权拒绝对方给付子女抚育费。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协议随何方生活时,也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有准确的表达随父还是随母的意愿,也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故应尊重他们的选择,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因此,《意见》有关“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的规定,只限于父母对该问题发生争执时行使是不全面的。即使达成协议也不排除父母在协议时带有个人“急于离婚”或“惩治对方”等目的,故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应明确夫妻离婚时对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子女随何方抚养问题上均应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五)提高有关抚育费标准。

一是应明确抚育费内容,不仅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基本抚育费,还应包括子女入学赞助费等正常的教育费。

二是当事人可以在离婚调解协议书中约定,一方不遵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及住房腾退等协议时,应承担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的民事责任。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庭可予以强制执行。

三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分出一部分作为抚养子女的保证基金。有关法律只在夫妻财产均分时考虑到子女住房等利益,但对父母离婚后因突发事件又如何解决抚养费问题,法院并无明确规定。所以保证基金可以在发生上述情况时维持未成年子女利益。

四是明确“月总收入”的范围。应包括: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以及属于企业单位职工的浮动工资。在确定收入数额上可参照以下标准:

(1)对收入相对稳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波动不大,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收入会不断增加这种情况可以按照最高法院《意见》判决按月收入百分比给付,这不仅防止了今后物价上涨形成新的要求增加抚育费,减少诉累,而且在实际执行中也容易掌握,所在单位按法律文书确定的百分比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给抚育方。

(2)对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隐形收入较大,诉讼时一方对另一方的收入不能举证,法院又难以查明真正收入的,应当尽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确定一方的收入或参照同行业的年总收入,再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比例判决,但最高数额不得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一倍,对经营亏本的,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给付。

(3)对单位效益不佳,企业面临倒闭,单位只发生活费的,如一方从事第三产业,收入又无从查实,可比照档案工资,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比例判决确定数额;对不参与第三产业的,可参照其基本工资,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百分比判决给付,比例高于当地生活水平的,按比例给付,比例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给付。

(4)对单位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浮动的,可按照意见规定的百分比判决给付,由单位按照其每月所拿工资、奖金从中代扣。效益好的,父母一方收入增加,子女的抚育费也相应提高;效益差的,下浮工资拿不到,也不影响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

保护视力的最好方法篇3

刚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交流了去年以来开展妇女儿童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并结合各部门的工作实际,提出了下一步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思路,我觉得大家谈得很好。对一年来,各成员单位在实施我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上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表示由衷的感谢。借此机会,下面我讲两个问题:

一、对前段工作的回顾

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确保“两纲”顺利实施。

首先在组织领导上,我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颁布后,区委、区政府就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两个纲要的组织实施。为了推进“两纲”的实施,发挥人大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中的监督职能作用,区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决定,建立区人大常委会妇女儿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于去年五月份成立了区人大常委会妇女儿童工作组,月份印发了妇女儿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使联席会议制度得到落实。

去年是“”规划和“五五”普法工作的开局之年,区委、区政府对贯彻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这项工作十分重视,把一些重要指标列入了我区“”规划纲要中,区政府在工作报告中对妇女儿童发展事业作了部署,同时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为了增强全社会共同维护好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区人大常委会还把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进《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为形成学校、家庭、社会法制教育的合力,使青少年知法、守法、用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各成员单位也对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充分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围绕“两纲”目标的实现,发挥部门的积极作用。提高妇女儿童事业经费,确保妇女儿童事业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通过强化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不断完善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从而使我区妇女儿童事业得到全面发展。

二是加大“两纲”宣传力度,营造维权良好氛围。

我区“两纲”颁布后,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专门下发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两纲”的通知,编印“两纲”宣传小册子,各级各部门按照立足基层、面向社会、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工作,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原则”、“儿童优先原则”,特别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于年12月1日起实施,我区以此为重点,开展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通过组织大型法制宣传咨询活动、举办专题讲座、知识竞赛、以及电视报刊专栏报道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使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增强了法律意识,为做好妇女儿童工作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三是成员单位齐心协力,维权工作取得实效。

各成员单位认真实施“两纲”、“两法”(即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取得较大效果。

1、妇联部门建立维权“七项制度”,协调部门依法维权。七项制度是:妇联主席每月半天接访群众制度;四级网络制度;每年召开维权工作分析会制度;妇女干部参加陪审制度;妇女法律援助制度;推动县级人大建立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女警官、女检察官、女法官、女律师联系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落实,协调各部门,解决了大量妇女儿童维权的具体困难。

2、增加资金投入,妇女儿童事业经费有保障。去年区财政用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投入620万元;用于教育事业投入达到10061万元;用于卫生方面的投入1653万元,改善了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妇幼保健条件;还专门拨付“关爱女孩”专项活动经费32.3万元等。

3、切实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我省出台《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关成员单位积极认真地抓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并开展企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禁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督促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减少和避免职业危害。

4、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政府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纳入计生工作责任书,广泛宣传尊重生命、关爱女孩的婚育观念,联合开展出生性别比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整治力度,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从而较好地维护了女婴生存权,使出生人口性别升高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5、重视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权益保护。妇联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关爱外来妹”活动,由关爱成长、关爱生活、关爱健康、关爱权益、关爱家庭等五个系列组成,关注和热心地解决外来女工涉及劳动保护、生存环境、身心健康、婚恋生育和子女教育等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维护外来女工的合法权益、真心实意地为她们排忧解难。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学享受当地城市户口子女待遇,同时还把因贫困无法入学的子女纳入“春雷计划”的资助范围,使他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健康成长。

四是共同参与“平安建设”,发挥维权积极作用。

加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是创建“平安”的重要内容,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在平安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先后开展了“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百万家庭拒绝行动”,创建无毒害社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健全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体系,各级妇联、街道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以及等黄赌毒犯罪的力度,净化社会环境;同时我区作为全省“社区矫正”三个试点之一,积极探索试点工作,做好女性失足人员以及少年管教人员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一年来,我区维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和维权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区妇女儿童在生存、保护和发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工作中反映妇女儿童受侵权的占有一定数量;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件还不很完善;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外来人员中妇女儿童的医疗保健、就业、就学等对我区造成的压力越来越大,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等都值得我们重视和解决。

二、今后的工作意见

(一)明确工作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今年是实施“”规划和“五五”普法的第二年,也是实施我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进入中后期阶段,我们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使命感和自觉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更加广泛地调动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一切积极因素;需要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反对和纠正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民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需要继续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为此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直接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今后的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按照区第三次党代会和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总体要求,以宣传贯彻“两纲”、“两法”为主线,以构建和谐为着力点,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建设现代化科工贸文化旅游区作出贡献。

(二)深入开展以“两法”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活动,营造大维权的社会氛围。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广大妇女和未成年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各部门履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于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今年月1日起施行。该法着重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原则,为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强化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措施。各成员单位要以此为契机,在全社会大力开展以“两法”为重点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宣传教育活动中要做到五个结合:要与妇女儿童维权相关法律法规和“两纲”的实施相结合;要与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广大妇女自身素质相结合;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社区和“创建和谐社区、培育文明市民”活动相结合;要与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和谐相结合;要与本部门、本单位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职责相结合。

(三)加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力度,形成社会化维权的整体效应。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两纲”、“两法”的要求,针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联动,相互配合,协同推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一要进一步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要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两性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妇女职工培训和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增强社会竞争力。不断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进一步遏制男女性别比失衡的趋势。要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二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要提高女职工特别是女性外来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覆盖率,继续推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就业的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和生育女工受益面。加大劳动保障的监管力度,及时纠正、严肃查处歧视妇女、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重视外来工子女就学问题,为方便外来工子女就学创造良好条件。三要重视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协作,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在家庭、学习以及社会上的健康和安全,为他们营造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营造积极向上的家庭环境,营造德智并重的校园环境,对于失足青少年则要营造关心宽容的帮教环境。四要继续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由全国妇联会同中央综治办等八部委联合推出的“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项新的工作载体。要使创建活动在平安建设中发挥作用,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中发挥作用,在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和治安防范中发挥作用,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通过强化宣传教育、注重矛盾调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加大禁止和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力度、实施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工作,扎实推进“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构筑和谐社会。

保护视力的最好方法篇4

你们好!

护理专业的发展为我们年轻人拓宽了施展才华的天地,呼吸、神经内科的复杂性给护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我愿意接受挑战,迎接考验。我竞聘内二科护士长总的思路是:护理管理创新、护理服务创新、护理科研创新、护理带教创新,我将在医院及护理部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和科主任紧密合作,带领全体护士姐妹把内二科建成全院、乃至全市的模范科室。

一、现代化护理队伍的管理,只有具备超前意识、协调意识、勤奋意识、质量意识的新时期的护士长才能胜任。好的护士长就能带出高素质的护理群体,形成一个“群雁高飞,头雁领”的局面。我决心在工作实践中坚持不懈地学习、锲而不舍地磨练、鞠躬尽瘁地服务,逐步实现护理管理科学化、系统化、现代化,从而更有效地提高护理质量。

二、重视质量监控,强化量化管理,保证整体护理处于良性运作状态。实施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是护理科学发展的需要,是提高护理质量最有效的保证,也是提高医院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最佳选择。我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实际工作质量,使科室的护理工作始终处于良性状态。现代化质量管理要求用数据说话,要求把软指标变为数据化的硬指标。我将把护理程序思维方式贯穿在实施基础护理和护理技术操作中,并严格要求护士将实施情况及时准确地用文字形式记录在护理病历上,使其成为数据化的依据之一。其二,作为护士长,我将每周进行质量监控,结合病人全面检查护士对其实施整体护理的情况,作出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把问题和难点作为制定计划的目标,集思广益,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方法,并每月召开质量讲评会讲解。也以此作为量化管理,做到心中有数。其三,制定具有本科特色的病人满意度调查表。调查表在病人住院期间和出院前以记名形式填写。住院期间每周一次,评出最佳护士和最佳护理单元,并对护士长的工作进行评价。这三方面的结合实施不仅是使整体护理处于良性状态的有力保证,也为护士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提供可靠依据。

三、继续打破绩效工资、奖金发放的大锅饭,真正做到奖勤罚懒,奖优惩劣。

四、加强沟通,增进协调,处理好人际关系,为提高护理质量和管理提供有力的契机。

护士长在医院处于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多类型的人际关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我将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做好各方面、各层次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尽力化解科室、医护、护护及护患间的矛盾;以谦虚、谨慎和积极完成工作的态度对待领导;以和睦相处、取长补短的态度处理与兄弟科室间的关系;以高度的同情心和责任感对待病人及家属;以博爱之心和心理感悟力来体察、理解科室的每位护士和其他工作人员。我知道,只有关心、体贴、理解护士,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她们的潜能和创造性。也只有做好沟通与协调、团结工作,才能把科室方方面面有限的资源用于最需要的地方,为提高护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提供有力的契机。

五、创立温馨病房,创造名护效应,营造群众满意医院。

把健康教育路径贯穿于整体护理中,创立温馨病房,打造温馨护理品牌,是产生护理明星,发生名护效应的最佳途径,也将是营造群众满意医院的最有力的保证。

温馨病房的创立不仅要求护士每天都坚持从仪表美、语言美、行为美做起,而且要做到:1.温馨礼仪服务(给病人以甜蜜的微笑、悦耳的问候和礼貌的自我介绍);2.温馨知识服务(详细的入院宣教单,全面的护理评估单,标准的健康宣教单,完善的护理记录单,及时耐心的指导);3.人性化温馨护理服务(营造温馨舒适的病房,温馨的起居服务,温馨的心理护理,温馨的睡眠环境,温馨的个性化服务);4.人本护理服务(关心病人到位,了解病人的身心健康状况和病情变化到位,护理措施到位,危重和自理困难的病人基础护理到位,与病人沟通、咨询和护理指导到位);5.延伸的护理关怀服务(入院温馨的祝福卡,出院详细的指导,随时的温馨电话关怀,定期的家庭访视和电话随访)------

我相信:温馨病房的创立将进一步完善临床护理和社区护理,而且最能体现世界上最好的感化剂----温馨真爱,最能产生护理明星,也最能为营造群众满意医院带来名护效应。对于护理明星,患者同样也会慕名而来,求得优质高效的护理,名护的人格力量而染成与患者心理贴切的亲和力,是病人期盼的全方位最佳的就医选择之一。我决心以矢志不渝的自信心使自己成为一名护理明星,成为全科护士克服困难的支柱,团结力量的核心。

六、抓好护士业务学习,增强科研意识,不断探索进取。

我将搞好护理情报工作,及时了解国内外护理学科发展方向,定期组织护士学习新业务、新知识、新技术,努力提高每位护士的业务水平和科研参与意识,进而指导开展护理科研,深入分析和揭示护理科学价值,使护理科研工作走出低谷,从而提高护理质量,适应现展的需要。

七、重视整体护理在临床带教中的应用。

我院是----学院的附属医院,为了培养真正实用型人才,我认为应该重视整体护理在临床带教中的应用。老师在带教中不仅要注重对学生操作能力的培养,更应重视学生的观察、评估、分析、解决问题及与病人沟通等评判思维能力的培养。我将选择责任心强、有一定教学能力、热心教学工作的护士担任带教老师。学生出科综合考试我将采取整体护理模式,由我及俩位带教老师监考。从护生所负责的病人中指定一位,让护生介绍病人情况,同时评估该病人目前存在的护理问题,并且根据护理问题做3项护理操作,即专科护理、基础护理、无菌操作。三者不能脱节,要有连贯性,要突出整体护理的特点。

八、厉行节约,勤俭持家,做好科室的经济核算。

护士长是科室的理财人,应发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夯实科室的经济基础。没有经济基础,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我将带领全科的医护、工勤人员,从节约每度电、每滴水、每张纸等小事做起,坚决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即提出严厉批评,甚至与奖金挂钩。因为我深知:严格控制科室支出,加强经济核算,降低医疗护理成本,讲究经济效果与医疗护理效果,都是护士长必须做到的。

九、加强护士的法律知识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以法服务病人,以法保护自己。

众所周知,随着普法知识的不断深入,患方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若发生医疗纠纷,不仅不同程度地扰乱了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还会在社会产生很大的负面效应,给医院增加有形和无形的损失。由此,加强护士的法律意识教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将运用自己的法律和护理专业知识,有计划、有目的、定期的组织护士学习法律知识,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讲座,做到警钟长鸣。使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善于洞悉每一环节所可能潜在的法律问题,加强法制观念,以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以法服务病人,以法保护自己,防患于未然。

保护视力的最好方法篇5

一、电视节目模式概述

1.电视节目的概念。(1)国外定义。1960年,美国作家协会给“电视节目模式”(TelevisionprogramFormat)下了一个定义:电视模板为系列电视节目框架的书面材料,其规定主角做什么,并且在每一集中哪些框架将被不断重复。这个是最早关于对电视节目模式的定义。这个定义简单明了但是却存在着一些的不足之处,如这个概念将电视节目模式仅限于书面范畴,因而这个定义难以适应当今快速发展电视产业现状。英国学者莫兰和马尔本将电视节目模板概括为:“从一个既定节目每个单独的片段中,提炼出的一系列不变的元素,而这些元素构成了这个节目的核心”,也有学者认为,“一个电视节目模板就是指该节目的主要安排形式,这些应该包括对具有独特风格的主题或文字,音乐或者口号的使用……”(2)国内学者的定义。国内多数学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是一个电视节目的制作框架,它规定了一个系列的电视节目中的共同因素”。他们认为“电视模板是系列电视节目制作的框架,其不仅着眼于一集节目的制作,而且将整个系列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和规划。国内多数学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是一个电视节目的制作框架,它规定了一个系列的电视节目中的共同因素”。他们认为“电视模板是系列电视节目制作的框架,其不仅着眼于一集节目的制作,而且将整个系列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和规划。”有些学者形象地将电视节目模式比喻成“馅饼的面基”,“用同一个节目模板制作出来的视系列节目,就好比在相同的面基上加上不同的馅儿制作而成的馅。”但是上面国内学者的定义要么是过于抽象要么就是不全面。广义的电视节目模式是指构成一个电视节目模式的所有元素以及怎样安排这些元素以达到策划目的的过程,其中包括前期准备,节目框架,主持人及嘉宾安排,灯光、舞美、摄像、导播等各类技术要件。狭义的电视节目模式是指所有构成电视节目模式要素中最具创意,使自身和其他电视节目相区别的要素极其组合过程。

2.我国电视节目模式起源和现状。(1)起源。电视节目模式最初的起源,都是上文提到的广义的电视节目模式。例如新闻节目就是一到两名主持人进行播报后,插播进入新闻画面。这是最原始的电视模式。但是随着社会各方面条件的进步,观众对电视娱乐要求日益“挑剔”,并不满足于这些简单的电视节目模式。电视产业的“大佬们”为了争夺电视产业的市场份儿和壮大自身的实力,于是开始设计新的电视节目模式提高自己的收视率和广告等方面的收入。由于曾经在至少一个国家的电视市场对节目的效果进行过验证,并且能够得到相关的调查材料及收视率分析,电视节目模式花费较少的时间和金钱,却往往能够“稳”、“准”、“狠”的实现投入产出比的最大化。(2)现状。我国电视产业的基础比较薄弱,这是由一系列历史和技术等原因决定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节目形式单一,创新能力不足。因此,在变革之初,我国各大电视台采取模仿香港、台湾的综艺节目模式,之后抄袭日韩、欧美等节目模式或者国内电视台之间相互抄袭。既然电视节目模式具有如此大的市场,那么抄袭成功模式是提高收视率最便捷的方法,尤其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当然,知识产权意识的缺失也是这种井喷式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国外或者国内的成功模式被抄袭过来时,抄袭者可能只会在某些非核心环节或方面做少许更改,但从整个节目样态上看,都是与原始版本相差无几,更有甚者是完全照抄不做任何更改。

二、各国对电视模式保护现状

1.直接保护模式。所谓直接保护模式,是指直接为满足一定条件的电视节目模式提供独立的著作权保护。采纳这种方式的代表国家有美国、荷兰和巴西。

尼莫教授指出,美国版权法通过消极暗示(negativeimplication)默认了节目模式在版权法中的地位。不出其言,电视节目模式在版权法中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了承认。荷兰和巴西在相关的侵权判例中直接认为电视节目模式可以受著作权保护,并规定了其受著作权保护的要件:充分的原创性、被完全地开发和实现、足够的详细。

2.间接保护模式。所谓间接保护模式,是指将电视节目模式类比其他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如戏剧作品、电影作品、文字作品等,从而为其提供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在德国,法院通过类比已经存在的对戏剧作品和电影作品的保护模式,认为电视节目模式在理论上可以有条件地受著作权保护。法国承认电视节目模式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作为视听作品而受到著作权保护。

三、电视节目模式的可保护性

1.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美国学者贝尔德(Bechtold)曾指出,电视节目行业在较低的法律保护中创造性地繁荣发展。他从供需两方面进行论证:在观众需求方面,他认为观众的收视选择呈现聚集现象,一个人常常会受周边人物的影响并倾向于观看同样的电视节目;另外,基于固定的收视选择,人们往往会反复收看同一个或相似的节目,那么荧屏上相互类似的电视节目其实是起着锦上添花的作用。从供应方面来讲,电视节目模式市场的投资较大、盈亏难以预测,这一方面就阻止了一部分实力较弱的竞争者;如果一项电视节目形式火爆,同行们纷纷模仿制作,短时期可能会出现原创节目收视降低收入减少的现象,长此以往由于观众的收视疲劳那么电视节目制作人则会自发的创造新节目。①电视节目模式属于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智力成果具有公开性、非物质性、社会性、创造性等特点并以传播思想和信息为主要目的。在前面章节中所论述的,电视节目模式的建立是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首先电视节目模式制作者会对该节目进行市场定位和设定节目预期目的。在这些指导性要求确定之后,再对节目的流程进行详细规划。这里面就包括如何设定场景、角色关系、角色之间的互动、嘉宾和观众之间的互动等等。这是电视节目模式形成的前期工作,接下来就是拍摄方面的具体要求了。拍摄方面主要是以什么样的拍摄手法拍摄出预期效果,接着就是事后剪辑和后期包装。这一系列的过程,说明电视节目模式是人们思维活动的结果,并且以一定的社会素材为准备资料,投入生产后,以有形的形式公开,最后以观众的收看或者以录像带(光盘)的形式发放,完成传播。这一系列的过程,都是经过创作者深思熟虑后的富有创造性的智力活动。因此,电视节目模式,毫无疑问可以认定为是人类的智力成果。②电视节目模式具有独创性。电视节目模式是极具创意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在互联网信息时代,电视产业竞争激烈程度不是我们这些非专业人士所能想象的。一个好的电视节目模式一定有其自身的闪光点和创意点吸引着观众。对于电视节目模式中各要素的理解和把握并进行整合是相当地需要创意性,因为创意低是很难激起观众的兴趣。其实,我们可以说一个电视节目模式是各方面灵感汇集、整合和现实化的过程。电视节目模式的创意程度决定了其成功性的大小。电视节目模式是作者思想的一种外在表达,是作者创意的表达,更是作者心声的表达。③电视节目模式具有可复制性。作品的可复制性与“作品被固定在物质载体之上”的区别。电视节目模式各个流程和拍摄等要素被设计出来后,我们就只需要按照事前制定的流程按部就班就行了。正是因为电视节目模式这种易模仿化,就决定了电视节目模式具有很强的复制性。同时,这也是现实生活中电视节目同质化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电视节目模式是一种资产,是一种特殊的无形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从法学上来讲,节目模式具有可交易的特点,进而,在交易产生的时候,它就具有了财产权的特征,这就构成了电视节目模式价值评估的理论基础。电视节目模式通过使用可以为拥有者带来持续的经济效益,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体现在其复制品或其他物品等物质载体中,正是由于电视节目模式具有可复制性,才能使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得以实现。从世界范围内大规模的电视节目模板交易就能够发现,通过创造新的电视节目模板从而维持高的收视率己经成为电视业竞争的主要手段,英国电视业界看到了这种生财之道,重视电视节目模板的开发,并通过向同行出售电视节目模板获取利润。有些电视公司通过克隆他人的电视节目模板获取收视率。既然同行业可以通过购买或克隆电视节目模板加以改进并应用到自己的节目里面,就说明它一定具有可复制性,由于电视节目制作流程和环节的复杂性,这种复制,不限于和原来的一模一样,而只要通过运用相同的模板制作出电视节目便可,在适用模板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就是复制的过程。

2.扩大著作权作品范围。修改著作权法,增加一类作品:电视节目模式,要想改变现行著作权法缺乏对电视节目模式保护的现状,应该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增加一类作品:电视节目模式,从而在法律上肯定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弥补现行立法的缺陷。

其中,电视节目模板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脚本,可以作为文字作品获得保护。在模板的设计过程中,模板生产者会将制作节目的方法、技术规定和节目制作的秘诀都记录在脚本中,因而脚本也被形象地称为“生产圣经”或“节目宝典”。脚本是节目制作的重要依据。

保护视力的最好方法篇6

观看《守护明天》的心得感悟1

  近日,电影《少年的你》热映,令校园霸凌话题再次跃入公共视野,一起13岁大连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件,也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度忧虑。如何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应从哪些方面完善?

  10月27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打造的大型未成年人法治节目《守护明天》第三季首映式在最高检举行。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副部长、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台长慎海雄出席并致辞。

  张军在会上介绍道,《守护明天》是国家媒体和司法机关共同担负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具体体现。新一季节目以安全”为主线,聚焦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科普我国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举措,他相信这季节目播出后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张军强调,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这四个环节均必不可少。其中家庭保护是基础,学校保护是关键,社会保护是支撑,司法保护是保障。

  据了解,作为一档为保护未成年人发声的优秀节目,《守护明天》认真选取真实案例以案释法,邀请检察官、儿童心理专家等深入剖析原因,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守护明天》第二季还被写入了今年最高检年度工作报告之中。

  据《守护明天》第三季的节目主持人介绍,本季共有10期节目,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在全国寻找最有典型性、最有价值的案件,前往11个省市拍摄,耗时几个月录制。

  此外,每一期节目均设置了检察官说案”,13位主讲检察官均来自全国未检工作一线。他们站在讲台上动情讲述,娓娓道出案件背后引人深思的问题。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张军强调五字诀”

  10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一些参会委员认为,保护未成年人很重要,但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非常重要,通过修订法律,应能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也有观点认为,应该对刑法进行延伸修改,设立未成年人专章。

  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守护明天》第三季首映式上亦提到,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案通过后,必将给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提供更有力的法治支持。

  大白新闻注意到,张军曾多次在讲话中谈及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主张。

  5月30日,张军在第29次检察开放日座谈会上表示,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项工作永无止境。他强调,要紧扣惩、防、教、治、责”五个字,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3月12日,张军在两会上做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说,性侵、拐卖、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持续多发,去年起诉50705人,同比上升6.8%。此外,针对校园暴力案件,他认为应明确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制止无效,可以对正在施暴者进行正当防卫,不应视而不见、路过不管。

  20__年10月,张军出席《守望明天》第二季首映式时表示,检察机关要坚持结合司法办案,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要全方位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努力提供广大未成年人、家长和学校迫切需要的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产品。”

观看《守护明天》的心得感悟2  国家监护绝不缺席,国家就是孩子最忠实的监护人。”未检检察官的这一句庄严承诺,让人印象深刻。

  首映仪式上的法治片,让我感觉未检检察官姐姐很有耐心,而且很有方法,能让未成年人真正受到保护。”参加首映仪式的学生对播放的节目印象深刻。

  我感受到了国家和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出的努力和贡献。能在这样一个幸福的环境下健康成长,离不开大家对我们的关爱保护。”北京市第二中学一名高一学生告诉记者。

  参加了三季节目录制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也来到了首映式现场。

  向整个社会弘扬了法治的力量。在这个过程当中,这些优秀的专业未检人发挥了重要作用。”佟丽华说,他在多次国际会议上讲述中国未检故事,不少外国人因此惊讶于中国司法文明进步和人权保障成果。今后,我们都要多向世界展示我们未检工作的发展成效。”

  《守护明天》录的不是节目,而是法治情怀,讨论的不是案件,而是检察官的初心和使命。”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说,《守护明天》走过的这三年,也是未检工作快速发展的三年。通过这样一种特殊的平台和方式,培养和凝聚了一批有情怀敢担当的未检人,向老百姓传递着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推动司法进步。”

  录制时,来得最早走得最晚是他,最受‘折腾’的也是他。”张越说。作为《守护明天》第三季的主创人员,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检察官王海可谓是使出了洪荒之力”。

  做续集挺难的,但我们做到了。”王海说,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来思考这些案件带来的问题,并向全社会弘扬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希望节目播出后,我们每个人都能扪心自问,对孩子的保护是否到位。

  《守护明天》成为了我们共同的‘孩子’。”第三季总导演喻佳贴切地形容节目。

  未成年人事关国家的发展,也事关社会的进步。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做得更好。”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综合部副主任、《守护明天》总策划权勇信心满满。

  要用精良的制作,体现总台水平。”《守护明天》第三季总制片人苏大为说,要把《守护明天》和未检工作的爱传播到每一个角落。

  我觉得身上的担子更重了。”北京市第二中学老师李倩男告诉记者,老师的工作不仅仅只有传道授业解惑,还要注重保护孩子的身体和心灵的健康。

观看《守护明天》的心得感悟3  连日来,六里坪镇孙家湾小学积极组织全体师生,分期分批观看了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播出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守护明天》。让各级每一名学生都接受一次全身心的法治教育洗礼,并要求高年级学生在观看完毕后,写一份深刻的观后感。

  法治宣传教育片《守护明天》,由《法律讲堂》栏目负责策划及制作,节目邀请检察官、专家以及家长、老师和孩子们一起走进演播室,针对校园暴力、网络侵害、性侵害、未成年人监护等话题探讨交流。从近几年来生活中鲜活的案例展开,通过喜闻乐见的一个个小故事深入浅出的讲解剖析,以案说法,劝戒引导,增强法治观念、发人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