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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的概念(6篇)

来源: 时间:2026-02-05 手机浏览

逻辑学的概念篇1

数学概念分为原始概念和定义概念。原始概念往往是直接从客观事物的空间形式和数量关系抽象而来的,比较直观具体。在教学中,教师若能很好地利用直观教具,使学生通过观察而明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特性,以及概念所适用的范围,则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定义概念,虽然是对客观事物的空间形式和数量关系的反映,但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抽象和概括的过程,具有其本身的复杂性和抽象性。因此,在进行定义概念教学时,教师有针对性地引导和帮助学生逐个角度、逐个层面地认识概念反映的对象,是很有必要的。

1.明确概念的研究对象

对概念要做到能够正确理解,明确概念的研究对象是第一要义。教师在进行概念教学,特别是在初步建立新概念时,必须首先明确指出概念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同时可采用类比、反例等手段对概念的研究对象进行个性凸显。例如,对“平行线”之一概念的教学,教师在引导学生通过观察得出平行线是“同一平面内的两条不相交的直线”时,要强调平行线概念的研究对象是同一平面内的两条直线,它不是射线、线段,更不是曲线。学生对于研究对象的明确,意味着对新概念已初步地接受,有了初步的认知。

2.明确概念成立的条件

要正确理解概念,明确概念成立的条件同样是很重要的环节。有些概念的表述很相似,但随着其限制条件的不同,概念的内涵可能完全不同。比如,“在同一平面内的两条不相交的直线是平行线”,这一关于平行线的概念,如果忽视了其前提条件“在同一平面内”,“平行线”之一概念就不一定成立。因为在空间中确实存在着不相交但也确实不平行的直线——异面直线;再如“圆”之一概念的表述为“在同一平面内,到一定点的距离等于定长的点的集合”,如果没有“在同一平面内”这一前提作保障,“圆”的概念同样不能成立,因为在空间中到定点的距离等于定长的点的集合可能是球面。像这样的条件性较强的概念在中学数学中是很多的,教师要用类比的方法,使学生对概念成立的条件有明确的认识和全面的理解。

3.揭示概念的内涵

概念的内涵是概念的反映对象在一定条件下所具备的本质属性,是此概念区别于其他概念的根本标志。一个定义概念,其研究对象及相应条件的确定,即意味着概念内涵的确定。因此,概念教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即是要凸显概念的内涵本质和本质特征,同时要帮助学生排除误解因素对本质理解的干扰。

由于在教学中,给概念下定义常用“种概念加类差”的方式,因此概念教学时要重点讲解定义中种概念和类差,使学生认识到被定义概念既拥有它的种概念的一切属性,又有自己所独有的特性即类差。例如,“两组对边分别平行的四边形是平行四边形”这一定义中,“四边形”就是平行四边形所具有的最邻近的种概念,类差是“两组对边平行”。应强调指出平行四边形首先是四边形,具有四边形的一切属性,如内角和为360°,具有不稳定性等,同时还应强调平行四边形是特殊的四边形,特殊在“有两组对边分别平行”。

有些概念的种概念和类差不够明确,教学时通常还要从侧面对这些概念的内涵进行阐述。比如“互为余角”概念的教学,必须强调两点:其一,必须是两个角,单独一个90°角或和为90°的三个角及三个以上角,都不能说互为余角;其二,两个角之和必须为90°。这两点即是“互为余角”这一概念的本质所在。另外,教学实践表明,很有必要向学生说明两个角是否互余与角所处的位置无关,比如南极有一个角为30°,北极有一个角为60°,但这两个角仍然互为余角。

4.在应用中加深对概念的理解

无疑,学习概念是为了应用。学生对初学概念即使能弄清其基本含义,也未必能运用概念进行运算、证明。同时,应用是对概念的加深理解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具体应用过程可使概念的对象属格化、抽象的条件具体化、深刻的定义浅显化。所以,必须配以典型的例题,引导学生掌握概念的适用范围和方法,从而加深学生对概念的理解。仍以“互为余角”概念为例,配以如下例题,要求学生自己先行解答。

例:如图所示,在ABC中,∠ACB=90°,CDAB于点D,DEAC于点E,则图中互余的角共有(?摇?摇)对。

A.6B.7C.8D.9

结果多数学生选C。我们对此题作如下分析:在解决直角三角形中的互余问题时,要考虑三种情况:①直角三角形中的直角被分成两部分的两个角互余:∠1与∠2,∠3与∠4;②同一直角三角形中的两个锐角互余:∠2与∠B,∠1与∠3,∠4与∠A,∠A与∠B,∠1与∠A;③等量代换得到的互余角:∠2=∠3,故∠3+∠B=90°,∠2+∠4=90°,即∠3与∠B、∠2与∠4也是互余角,所以共有9对互余角,正确答案为D。该题中学生出错的主要原因是不自觉中对“互为余角”强调了位置关系。通过以上分析,学生可以更全面、深刻地理解“互为余角”这一概念。

5.梳理概念之间的关系,形成概念体系

逻辑学的概念篇2

一、通过高中物理教材,切实提升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

1.让学生构建物理的知识结构和框架

物理知识框架包括力学、电磁学、声学、光学、分子物理学、原子物理学等全部的高中物理知识,在每一个小框架里,含有每一部分知识向对应的实验部分。另外,教师应善于通过这些实验来培养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在实验的过程中,实验研究有时往往会超出学生正常逻辑思维的范围,特别是近代物理学中的实验,越来越抽象。再加上高中实验器材有限,学生又缺乏理论的误差分析,往往不大重视实验中的原理及数据的误差,而只重视实验的操作上,这种不严谨的实验态度对其抽象逻辑思维能力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在教学中,教师不应把实验的重点放在实验的操作与观察上,而应把实验的重点放在实验的设计、原理、数据处理上,这样才能真正提升学生的抽象逻辑思维能力。

2.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物理概念来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师一定要让学生对物理课本中的概念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要因为概念是基础,就去忽略它。概念真正意义上不仅仅是物理这门学科的基本要素,更是支撑起整个高中物理框架的节点,宛如物理学习中思维的“根部”。另外,问题的解决能力实际上就是运用物理知识的能力,它在整个物理知识框架中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宛如物理学习中的“枝叶”。通过一定的调查统计得知,学生对于通过自然中的现象和实验总结出的原理及规律,往往具有很好的吸收能力;而对于运用一些抽象的概念和规律去解决物理学中的一些问题,则相对较难。这大概因为学生的抽象逻辑思维能力较低,加之其又有多种的表现形式,所以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一定的问题。

3.教师可以尝试通过对物理学史的讲解,提高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

物理学史的发展,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是一个由正常逻辑思维到抽象逻辑思维的过程。并且,其结构往往随着一些物理思想和概念的理解程度而发展。在教学中,我们教师可以选取物理学中的某一部分知识来向学生进行介绍它的发展,如教师可以选取电学的知识进行讲解。从“磁生电”的产生讲起,一直讲到当达而又丰富的电学知识。在为学生介绍的过程中,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的发展。

二、改善以往的物理教学方法,使之更加适合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的发展

一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打造一个适合培养学生的直觉思维的课堂环境。在这课堂活动中,教师要努力营造一个无拘无束的学习环境,使学生能够无拘无束地发展自己的思维,使之不受思维定式的影响,进而培养学生的直觉思维与创造性思维。因为在物理学习中,任何思维模式的基础都是直觉思维,因为任何物理现象只有先通过直觉思维的处理,才能跨越到其他思维模式。因此,教师在培养抽象逻辑思维的同时,一定要先注重对学生直觉思维的培养。

二是在教学中,教师应先让学生了解物理学习的学习过程、思维方式、思维方法及过程,从而增强学生的学习目的性与方向性,以利于抽象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其次,让学生按照思维方式的规律进行思考,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概述准确、推理恰当、判断合理,进而创造出更为深刻的思维方式。

三是学会灵活运用物理概念、规律,来提高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每一门学科都是由概念、规律、方法组成的。物理学科更是这样,物理中的概念及规律与其他学科相比更能体现物理现象的实质,并且物理规律使各物理量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如果仅单独地死背物理概念,脱离物理中的规律,最后在表面上记住了概念,但当去使用这些单独的概念时,就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我们应注重对概念及规律的综合记忆,可以指导学生通过规律来理解、记忆物理概念,或可以通过概念来掌握物理规律。这种综合记忆方法,会使学生的记忆效果更好,并且在使用的过程中也能更好地去运用这些概念与规律。在一定程度上说,不同的概念、规律、方法可以组成一个独立的结合体,并逐渐形成一种不断变化的独特的逻辑结构。人们的思维逻辑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客观现实世界的一种独特的反应。其次,任何系统都是有结构的、系统的功能,但不仅仅等于各独立结构功能的相加之和,因为各孤立结构间都有一定的联系,在它们的互相联系间,就有可能产生新的功能。所以,在高中物理教学中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不仅是可行的,还是有可能控制的。

逻辑学的概念篇3

关键词:概率归纳;逻辑;概率论

abstract:frommulle’sdiscussionoftheprobability,afterw.s.jevons’sfoundationtotheprobabilisticinductivelogic,untilthesystemofmodernprobabilisticinductivelogicwhichcarnaprepresents.thisarticleinspectstheprocessofwhichprobabilityinductivelogicdeveloped,promulgatesthereasonwhichitrises,andanalyzessomenewtendenciesofthemoderninductivelogic.

keywords:probabilisticinductivelogic;theoryofprobability;probability

概率归纳逻辑旨在以数学的概率论和现代演绎逻辑为工具构造归纳逻辑的形式演绎系统,是现代归纳逻辑的主要发展方向。

一、概率归纳逻辑的开创

18世纪40年代,休谟指出归纳推理不具有逻辑必然性,认为它只把真前提同可能的结论相联系,是主观的、心理的,不曾想到当时概率论所揭示的或然性的客观意义及其对归纳的可能应用。穆勒在《逻辑体系》中以很大篇幅讨论了偶然性问题,认为概率论只同经验定律的建立有关,而与作为因果律的科学定律的建立无关。惠威尔也对偶然性作过讨论,但与穆勒一样,并未想到把概率论应用于归纳。直到1859年,德国化学家本生(r.w.bunsen)和基尔霍夫(g.r.kirchoff)用统计方法分析太阳光谱的元素组成等科学活动,进一步引起科学方法论家对统计推理问题的注意。许多科学方法论家认为科学结论不是确定的,而是或然的,开始尝试把归纳还原为概率论。

最早将归纳同概率相结合的是德摩根和耶方斯。德摩根将一般除法定理和贝叶斯定理应用于科学假说。但是布尔(boole)抓住了它的缺点,即运用贝叶斯推理给科学假说的概率带来更大的任意性,至此否定了概率归纳逻辑的方向。在70年代耶方斯作出重大开创性工作之前,这方面的工作基本趋于沉寂。耶方斯发展了布尔代数,他一方面有着关于归纳本质的方法论考虑,另一方面,他将数学应用于发展演绎逻辑的同时,也将数学应用于发展归纳逻辑。他在《科学原理》中说明:“如果不把归纳方法建立于概率论,那么,要恰当地阐释它们便是不可能的。”[1]耶方斯认为一切归纳推理都是概率的。

耶方斯的工作实现了古典归纳逻辑向现代归纳逻辑的过渡。

二、现代概率归纳逻辑

现代概率归纳逻辑始于20世纪20年代,逻辑学家凯恩斯、尼科(nicod)及卡尔纳普和莱欣巴赫(reichenbach)等人,采用不同的确定基本概率的原则及对概率的不同解释,形成不同的概率归纳逻辑学派。

凯恩斯将概率与逻辑相结合,认为归纳有效度和合理性的本质是一个逻辑问题,而不是经验的或形而上学的问题。他提出了“概率关系”的概念:假设任一命题集合组成前提h,任一命题集合组成结论a,若由知识h证实a的合理逻辑信度为α,我们称a和h间的“概率关系”的量度为α,记作a/h=α。并着眼于构造两个命题间的逻辑关系的合理体系,但未取得成功。而且他认为,大多数概率关系不可测,许多概率关系不可比较。但他在推进归纳逻辑与概率理论的结合上,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是现代归纳逻辑的一位“开路先锋”。

逻辑主义的概率归纳逻辑的代表卡尔纳普,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概率逻辑系统,这一体系宣告了归纳逻辑的演绎化、形式化和定量化,将概率归纳逻辑推向了“顶峰”。卡尔纳普认为休谟说的归纳困难并不存在,归纳也是逻辑,并且也有像演绎一样的严格规则。施坦格缪勒(stegmuller)指出:“2500年前,亚里士多德开始把正确的演绎推理的规则昭示世人,同样,卡尔纳普现在以精确表述归纳推理的规则为己任。”[2]演绎的逻辑基础在于它的分析性,所以,从维特根斯坦和魏斯曼(waismann)就开始致力于把它改造为逻辑的概率概念,以使概率归纳成为分析性的。卡尔纳普完成了这一发展。他说:“我的思想的信条之一是,逻辑的概率概念是一切归纳推理的基础……因此,我称逻辑概率理论为‘归纳逻辑’。”[3]他并把此概念直接发展为科学的推理工具:“我相信,逻辑概率概念应当为经验科学方法论的基本概念,即一个假说为一给定证据所确证的概念提供一个精确的定量刻画。因此,我选用‘确证度’这个术语作为逻辑概率刻画的专门术语。”[3]与凯恩斯一样,卡尔纳普把概率1解释作句子e和h间的逻辑关系,表达式是c(h,e)=r,读作“证据e对假说h的逻辑确证度是r”。这样,归纳便是分析性的了,演绎推理是完全蕴涵,归纳推理是部分蕴涵,即归纳是演绎的一种特例。此外,卡尔纳普所想要的归纳逻辑还是定量的,他希望最终找到足够多的明确而可行的规则,使c(e,h)的计算成为只是一种机械的操作,以将他与凯恩斯严格区分开来。

20世纪30年代,莱欣巴赫建立了他的概率逻辑体系,被称为经验主义的概率归纳逻辑。他用频率说把概率定义为,重复事件在长趋势中发生的相对频率的极限。这种方法简单实用,但却带来两方面的困难。首先,上述极限定义是对于无数次重复事件的概率而言的。那如何找出一种测定假说真假的相对频率的方法呢?其次,对单一事件或单一假说怎么处理呢?所以频率说只适用于经验事件的概率,其合理性的辩护非常困难。它所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找不到由频率极限过渡到单个事件概率的适当途径。为此,莱欣巴赫建议把“概率”概念推广到虚拟的、平均化的“单个”事件,引进了单个事件的“权重(weight)”概念,试图把理想化的单个事件的概率或“权重”事先约定与对应的同质事件的无限序列的极限频率视作同一。但这与他的初衷相背,频率论者不得不由原先主张的客观概率转向主观概率了。

对概率的前两种解释都着眼于概率的客观量度,然而对随机事件的概率预测离不开主观的信念与期望。主观主义概率归纳逻辑发端于20世纪30年代,创始人是拉姆齐(f.p.ramsey)和菲尼蒂(definetti)。它将概率解释为“合理相信程度”或“主体x对事件a的发生,或假说被证实的相信程度。”表明,如果按贝叶斯公理不断修正验前概率,那么无论验前概率怎样,验后概率将趋于一致;这样,验前概率的主观性和任意性就无关紧要了,因为它们终将淹没在验后概率的客观性和确定性之中。一个人对被检验假设的验前概率是由他当时的背景知识决定的。

主观概率充分注意到推理的个人意见及心理对于概率评价的相关性,意义重大。但是,人们在做出置信函项时,除了“一贯性”的较弱限制外,很难在多种合理置信函项间作出比较和选择。

三、概率归纳逻辑兴起的原因

概率归纳逻辑是伴随现代科学、现代演绎逻辑、归纳逻辑本身的发展而兴起的。

概率归纳逻辑兴起的原因大致有:(1)现代科学的发展。对微观粒子的运动只能采用概率的方法,因此,西方科学界出现了否定因果决定论而接受概率论的观念。(2)较完备的概率理论。特别是20世纪以来,它具备了严格的数学基础,而且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3)归纳逻辑本身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精确化。人们要求对单称事件陈述对全称理论陈述的归纳支持作出量的精确刻画。逻辑的数学化,数学的逻辑化,穆勒已经注意到归纳与概率的关系,耶方斯等将归纳与概率结合。(4)以数理逻辑为主干的现代演绎逻辑逐渐成熟,从而使得一些逻辑学家热衷于将现代演绎的形式化、公理系统方法与概率论方法协调起来,以运用于归纳逻辑的研究。(5)对归纳法的合理性问题的探索。休谟的归纳问题一直是个哲学难题。现代归纳逻辑的种种体系,几乎都可以看成是对这个问题不断作出回答。上述三种概率归纳逻辑体系也无例外,都是为求得归纳推理的合理性,或对归纳论证进行改进,或把结论改成概率的陈述,使归纳逻辑被构造成演绎逻辑的一个分支,或用实用主义策略使归纳即使不是有效的,至少也有存在的理由。所以说概率逻辑是以现代演绎逻辑和概率论为工具,形式化、定量化的归纳逻辑。

20世纪50年代以后,科学技术步入一个新的阶段,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数理逻辑等相关学科取得新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科学技术以及多学科交叉发展的趋势,使现代归纳逻辑的研究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

第一,面临归纳演绎化的困难,出现了非概率化、非数量化的趋势,有的用有序化、等级化来代替,有的将定性的研究重新放到重要的位置上,有的又再度重视如模态、因果概念的结合使用等等。

第二,将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结合,将纯逻辑研究与其他学科相结合。这就不能只限于语构层次,而要考虑语义、语用层次,就要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研究。而且不能脱离所涉及的具体过程(实验)与学科。

第三,对归纳逻辑的研究与整个思维科学、信息科学的研究联系起来。归纳是一类复杂性问题,决不是单靠纯逻辑所能解决的。归纳远比演绎复杂,须与多学科结合起来进行系统研究。

第四,归纳逻辑的研究与当前的科技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申农提出的信息论仅是相当于语形的统计信息模型。而信息的语义层次的研究都出自卡尔纳普之手,再经辛迪卡(hintikka)等人的论作又已形成信息逻辑这一分支。这揭示了逻辑与信息科学的联系。再如,随着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的研究进展,对归纳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若能将人工智能与归纳结合起来,必将带来新的进展与突破[4]。

概率归纳逻辑是归纳逻辑的一个发展阶段,它大大发展了归纳逻辑,也昭示了归纳逻辑的发展机制,为我们出示了现代归纳逻辑发展的方向。

参考文献:

[1]w.s.jevous.theprinciplesofscience[m].london:doverpress,1877.197.

[2]hintikka,j.(ed.).rudolfcarnap,logicalempiricist[m].d.reidelpub.co.,1995.lix.

逻辑学的概念篇4

关键词:逻辑思维能力;概念教学;命题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6-0079-02

一、理论分析

1.基本概念。逻辑思维是指理性认识的过程,使人们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合乎逻辑地反映现实。这里的“合乎逻辑”的含义有以下几点:①事物发展有其客观规律性,即人们常说的“客观的逻辑”。②人们在认识过程中为了正确反映现实,必须遵循运用概念、判断进行推理的规律,即逻辑规律,包括辩证逻辑的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和形式逻辑的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③正确使用逻辑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包括:比较、分析、综合、概括、抽象、演绎、归纳等,它们是根据事实材料,正确形成概念、做出判断和进行推理的方法。逻辑思维能力是指人们在认识过程中正确理解逻辑思维规律、熟练运用逻辑思维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利用课堂教学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首先必须展示理性认识的过程。

2.理性认识过程。①问题。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指出,人类认识世界的目的就在于改造世界。这说明人类的认识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这种指向性在认识活动中具体表现为“问题”,它是激发人们探索自然与社会的动力,作为理性认识的完备形式,任何一门理论体系都是为着解决相应问题而产生的,因此“问题”在理性认识中处于首要地位。②概念。人们在实践中对客观事物的感性认识大量积累的基础上,抓住了事物的本质、全体和内部联系,用一定的物质外壳语词把它标识出来,这就产生了概念。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思维的“细胞”,也是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分水岭,它标志着人们认识的尺度。作为一门理论体系,任何教学课程的研究对象都体现为基本概念。例如:微积分学的研究对象是函数概念,线性代数的研究对象是线性空间与线性变换等。③判断、推理。判断是展开了的概念,是对某一事物内部联系作出肯定与否定论断的思维形式。在数学课程中,判断大都体现为基本概念具有的性质,因此理解掌握判断的中心词甚为重要。推理是从已知判断推出新的判断的思维形式,它能反映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数学课程中,推理反映概念具有的规律,大都表现为“定理”、“命题”等。

3.指导原则。由上述分析,在具体的实践教学中,应遵循以下原则:①课堂内容的讲授要联系实际。一切的理论知识均来源于实际,并又应用于实际,只有把知识与实际紧密结合,才能突显所学知识的作用与价值,才能呈现给学生一个完整的逻辑思维过程。②突出问题的核心纽带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理性认识的过程就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可以看出其中的“问题”统领着理性认识的发展,起着逻辑思维的导向作用。③具有清晰的逻辑思维。认识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此时应遵循辩证逻辑,而讲授具体的判断与推理应遵循严格的形式逻辑的规律。④正确运用各种逻辑思维方法。这样更能清晰展现概念的形成、求解思路的由来,教师通过不断课堂示范,学生自然就会在无意中模仿、尝试,从而达到有意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二、教学实践

课堂教学所涉及环节、内容、方法诸多,在此不再泛谈,仅就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谈及两点:概念教学与命题教学。

1.概念教学。概念是反映认识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思维的“细胞”,人们认识的新领域、新方法、新工艺等通常都是用概念标识。在课堂教学中具体展现概念的形成过程,不但让学生易于接受、理解、掌握概念,而且更能有益于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概念教学的几个环节:①背景问题。在已有认识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实践创新活动,一定触及到新领域、新方法、新应用、新问题,后者就是用概念表示,而前者就是产生概念的背景,这种情形针对于一些学科的基本概念大都以问题的形式出现,例如,《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中的随机现象为基本概念,而概率密度函数就为一般概念。②概念的抽象过程。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把“质”略去,把关注的“量”或“量的关系”提升出来,此过程就是抽象过程,就是产生数学概念的过程。例如,物理中物体在力作用下所作功,我们把“力”、“功”略去,只把量的关系提升出来,就形成“矢量的内积”概念。在课堂中要讲清这一抽象过程必须做到:①描述具体的实践活动;②关注怎样的“量”;③质与量是如何相统一的;④“量”与“量的关系”的提升。③给概念下定义。概念的表述必须简明、严谨,这要求讲授者对概念有深刻的理解与把握,这是学生理解概念与逻辑清晰的前提。现在数学概念大都以公理化形式表述,即“若A满足条件B,则称A为……”④概念的表示。为了更简明地运用概念,一般都给出概念的符号表示,在给概念下定义后,通常有“记作……”这就是概念的符号表示。为了更好地理解概念,抽象的概念大都给出其直观表示,即教材中概念的几何意义,如:导数、微分、定积分、偏导数、梯度的几何意义等。⑤概念的应用。为了更加全面的把握概念以及更加深刻的理解概念,关于概念的应用练习是不可缺少的,通常表现为教师讲解一些例题,学生课堂练习一些相关题目。

2.命题教学。对现实世界的任何空间形式和关系有所肯定或否定的思维形式称为数学判断;用数学符号或语句表达的数学判断称为数学命题。由于数学命题有真有假,这里所讨论的情形皆为数学真命题。在实际课堂教学中,讲解某一概念后,为了方便概念的适用,大都涉及两类简单命题:性质命题与关系命题。性质命题就是判定某一概念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的命题,性质命题由主项、谓项、量项和联项四部分组成,其中主项表示性质命题中的概念,谓项表示概念在哪些方面具有的性质。性质命题的证明相对简单,只需运用概念的定义就可得到。但在教学中需突出强调性质命题的主项与谓项。关系命题是判断数学概念之间的关系的命题,关于关系命题的教法同性质命题,这里不再详谈,我们重点讨论两类命题教学:一是定理,二是例题、习题。

(1)定理。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证明是正确的命题叫做定理,定理由条件和结论两部分组成。在一理论体系中,定理往往是回答某一研究对象或概念在某些方面的问题而产生的,因此定理教学应该明确:定理回答的“问题”;研究对象或概念;问题的性质,进而探求产生问题的实际背景与需求,由此可以很自然的理解定理的条件,即定理的题设或已知。定理的证明过程就是从定理地已知条件出发,运用已学过的定义、公理、引理、性质,最后推出定理的结论。在课堂教学中重点在于对定理的分析以及证明思路的获取,为此,首先根据定理回答的问题及条件推测定理的结论,这里就要运用从特殊到一般的抽象概括,从个体到整体的归纳,剥竹笋式的分析化归等逻辑思维方法,其次确定定理证明的任务及入手处,特别地,入手处是对任务的定性所得到的,需要重点剖析与讲解,最后证明过程的整理需要准确使用概念、符号等数学语言,严格遵守形式逻辑规则。

(2)例题、习题。例题在整个理论体系中上衔理论下接应用,目的在于利用范例的形式告诉大家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大致方法,或者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应注意的关节点,或者介绍理论的诸多应用情形等。教材中例题的选取具有典型性,因此,在课堂教学中高度注意例题的讲解,它是理论与应用之间的桥梁,它能缩小理论的抽象性与应用的具体性之间的距离,为化解大学数学的难度有着重要作用。习题属于应用范畴,就是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它有利于加深理论的理解,这一环节对提高学生应用逻辑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有着极其重要意义。习题的讲解大致包含以下部分:一是对该习题的问题定性,即提出一个怎样的问题;二是把习题中的已知、求解数学化,即习题中的实际情形用概念、符号表示,由此更加明细问题;三是把问题与性质、定理相对应,由此找出一般的解法;四是具体考察习题的特殊性,把一般解法与特殊性相结合,从中找出具体解法。

教材内容呈现了人类优秀理论成果,为了保证理论的简洁、系统、科学,教材内容的编写安排一般采用了公理化形式,并严格遵循形式逻辑规律。在课堂教学中,如果教师照本宣科,就会使学生的思维僵化,因此,要想培养学生活生生的思维,大力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不但展现思维的成果,更要展现思维的过程,本文在如何展现思维过程方面做了初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李大潜.漫谈大学数学教学的目标与方法[J].中国大学教学,2009,(1)

逻辑学的概念篇5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在国际哲学界、逻辑学界蓬勃兴起,国内逻辑学界也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介绍、引进国外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成果,目前对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研究,从总体上讲,国内仍处于消化、吸收并尝试进行创造性研究阶段。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这是两门密切相关的学科,二者都是现代哲学与现代逻辑相互渗透的产物,但它们是两门不同的学科,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与范围。然而,由于“哲学逻辑”至今是一个充满歧义的词,不同的学者对它有不同的理解,并在很不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它,冠以“哲学逻辑”之名的书籍五花八门,因而,和逻辑哲学在词义上发生了混乱。为了进一步推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研究,促进这两门新兴学科的确立与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哲学逻辑的精确涵义及与逻辑哲学的关系作一番梳理与辨析。

一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演变

最早[论\文\网lunwennet\com]明确使用“哲学逻辑”一词的是英国著名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他在《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一书(1929)中,指出:“数理逻辑,除了它的初创形式之外,就连最现代的形式也不直接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意义。在初创以后,它就属于数学而不属于哲学了。我将要扼要论述的,是数理逻辑的初创形式,只有这个部分才真正称得上哲学逻辑。往后的发展,尽管没有直接的哲学意义,但是对哲学研究有很大的间接用处。”①他还认为,哲学逻辑的真正对象乃是为各种命题和推理所共有的逻辑形式,哲学逻辑乃是对逻辑形式的研究。以往的哲学由于被语言表面的语法形式所蒙骗,未能认清其隐藏着的真正的逻辑形式,而犯了许多重大的哲学错误。

可见,罗素对“哲学逻辑”一词的词义只给予了初步界定,而未加阐释。后来的英国著名学者斯特劳森赋予了“哲学逻辑”以明确的含义。1967年,斯特劳森编辑出版了一本题为《哲学逻辑》的文集,该文集收入了弗雷格、格拉斯等学者的相关论文,他为此书撰写了一长篇序言,在序言中,斯特劳森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观点。他把整个逻辑领域区分为两部分:“逻辑是关于命题的一般理论。它有形式的部分和哲学的部分。”分别叫形式逻辑和哲学逻辑。在他看来,形式逻辑研究命题之间的可演绎关系或蕴涵关系,它要以系统的方式排列有关这种蕴涵关系的各种规律;而哲学逻辑则要研究形式逻辑产生的哲学背景和哲学预设,以及由此引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究竟什么是命题?说一个命题为真是什么意思?命题联结词的准确性质,特别是出现在条件命题中的蕴涵的准确性质是什么?意义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真理概念和分析性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指称和述谓((predica2tion)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哲学逻辑学家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回答有关语言和各种语言表达式的性质与功能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这样一些问题:实际的言语活动模式;意义理论;语言交际的特性与条件,等等。②

很明显,在斯特劳森那里,“哲学逻辑”其实质不是逻辑,而是某种形式的哲学,是对与逻辑有关的哲学概念和哲学问题的仔细探究,它的成果和方法有直接或,间接的哲学意义。在斯特劳森观点的影响下,英国哲学家大都在哲学意义上使用了“哲学逻辑”一词。例如,格雷林在《哲学逻辑引论》一书中指出:“哲学逻辑是哲学,尽管它是提供逻辑学知识,对逻辑问题很敏感的哲学,但它是哲学。”他甚至认为,在“哲学逻辑”这一名词中,“逻辑”这一字眼的作用会引人误解,因为,哲学逻辑并不是关于逻辑的,也不是逻辑学。正是基于这些看法,格雷林的《哲学逻辑引论》所研究的主要是:命题;必然性、分析性与先验性、存在、预设与摹状词、实在论与反实在论,③等等。与格雷林同为英国牛津大学讲师的沃尔夫拉姆在1989年出版的《哲学逻辑导论》一书中,沃尔夫拉姆也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在他看来,哲学逻辑是关于论证、意义与真理的研究,它的主题与形式逻辑相关,但其研究对象不同,它不像形式逻辑那样处理有效论证,它只检验已经建构好的逻辑系统中的基本概念。根据这种观点,沃尔夫拉姆在书中主要研究了指称与真值、必然真、分析与综合、存在与同一、意义问题,等等。④在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筹划,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主编的《哲学主要趋向》(1979)一书中,所沿用的都是这种意义上的哲学逻辑概念。

然而,数理逻辑诞生以来,数理逻辑成果被广泛运用,大批应用逻辑分支如同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很多哲学家与逻辑学家关注了这一情况,赋予了哲学逻辑以逻辑的含义。众所周知,在逻辑发展史上,莱布尼茨最早提出了创立数理逻辑的理想,他为此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却未能获得成功。

1930年哥德尔证明了谓词演算的完全性,数理逻辑才算真正创立。但是,有一部分逻辑学家不满意已有的数理逻辑系统,认为它们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于是着手“修改”或“扩充”已有的一阶逻辑。他们或者创立了一些修正以至替代它们的新逻辑分支,例如直觉主义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多值逻辑,自由逻辑等等,或者应用已有的一阶逻辑工具于哲学、语言学等专门领域,创立了带有浓厚应用色彩的多种逻辑分支,例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

这些新的逻辑系统或分支在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出现,在50—70年代繁荣兴旺起来,以至最后形成了一个新兴的逻辑学科群体。⑤因此,相当的学者越来越倾向于用“哲学逻辑”一词专指这个新兴的学科群体。例如,美国逻辑学家莱斯彻在1968年出版的《哲学逻辑论集》中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他指出,现代逻辑的发展有两个方向:一是数学方向,即数理逻辑,它是现代逻辑发展的主流;另一个方向则是哲学逻辑,它是对一些相关的哲学领域,比如本体论、认识论领域、伦理道德与规范概念等的逻辑研究,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它们与数学并无直接联系,而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故称为哲学逻辑。⑥在他看来,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就是哲学逻辑研究的主要内容。他所构造的哲学逻辑就是由这些研究内容所组成的学科群体。

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也有许多学者是在哲学与逻辑的双重意义上来使用。例如,柯比和古尔德合编的《当代哲学逻辑》以及冯.赖特的论文集《哲学逻辑》都属于这一类型。在他们看来,哲学逻辑既指对逻辑所产生或引起的哲学概念和问题的哲学研究,也指这种研究所建立起来的新的逻辑。前者是非形式的,后者则是用形式化方法构造的形式系统。恩格尔则把前者叫做“非形式的哲学逻辑”,后者叫做“形式的哲学逻辑”。

二哲学逻辑对象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考察,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国外学者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一是哲学逻辑是哲学,是一门与逻辑有关的哲学学科,它研究由逻辑所引起或,提出的哲学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是逻辑,它是与哲学有关的逻辑学科,研究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的概念的逻辑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

仔细考究这些关于哲学逻辑词义的不同看法,可知其原因是未能把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所致。我们知道,20世纪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两者的相互渗透,由此出现了“哲学的逻辑化”与“逻辑的哲学化”两大趋势,并进而形成了“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等新兴的交叉学科。⑦哲学的逻辑化趋势主要表现在现代西方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兴起,芬兰最著名的哲学家、逻辑学家冯·赖特在其名著《20世纪的逻辑和哲学》中指出:“20世纪哲学最突出的特征是逻辑的复兴,它是哲学发展的发酵剂。这一复兴是从本世纪开始的。最初以剑桥和维也纳为中心,后来扩大到整个分析哲学运动,这一复兴与之交汇,这是逻辑学登上哲学舞台的标志。”20世纪以来,哲学的主要问题和研究对象既不是本体论,也不是认识论,而是语言问题,哲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就是语言分析,而语言分析的基本工具就是现代逻辑,因此,在国际哲学界形成了哲学的逻辑化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对一些哲学概念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成为一些学者关注的热点,哲学逻辑也就应运而生。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在现代逻辑的基础上,在对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形成的,主要表现为对逻辑本身的整体性的哲学思考或研究以及对逻辑特别是现代逻辑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哲学分析。由于现代逻辑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群体,也由于现代逻辑发展中的哲学问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还由于不同的研究者可以有不同的研究视野,因此,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多元的。当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刚登上学术舞台的时候,我国年轻学者陈波就密切关注其研究动态,在国内介绍并引进国外学者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研究上的成果,并在一系列相关论著中,明确主张严格区分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

在我看来,哲学逻辑是逻辑,是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兴起,50~70年代蓬勃发展的一个新兴逻辑学科群体,它们以数理逻辑(主要指一阶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构造出各种具有直接哲学意义的逻辑系统。逻辑哲学则是哲学,它在逻辑和哲学中都具有自己的起源,因而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逻辑哲学要研究逻辑学本身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逻辑究竟是什么,蕴涵与推理有效性的关系,逻辑真理和逻辑悖论等等;其次,逻辑哲学还要研究如何在哲学研究中引入现代逻辑的工具,利用它去解决传统的哲学争论和哲学难题,例如意义问题、真理问题、存在问题等等。

三哲学逻辑的研究范围

辨析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词义,可知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这种不同的研究对象,决定它们有着不同的研究范围。以数理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的哲学逻辑,其研究范围包括两大子群,一是异常逻辑(deviant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择代系统(alternativesystems);一是应用逻辑(applied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扩充系统(extendedsystems)。

异常逻辑亦称非经典逻辑(non-classiclogics),它们是相对于经典逻辑而言的。经典逻辑包括命题演算、谓词演算和关系演算,是建立在下述基本原则或假定之上的:(1)外延原则,即它在处理语词、语句时,只考虑它们的外延,并认为语词的外延是它所指称的对象,语句的外延是它所具有的真值;如果在一复合语句中,用具有同样指称的但有不同涵义的语词或语句去替换另一语句或子语句时,该复合语句的真值保持不变。这就是著名的“外延论题”⑧。与此相联系,一阶逻辑是建立在实质蕴涵之上的真值函项的逻辑。(2)二值原则,即在一阶逻辑中,任一命题或真或假,非真即假,没有任何命题不具有真假值。(3)个体域非空,即量词毫无例外地具有存在涵义,并且单称词项总是指称个体域中的某个个体,不允许出现不指称任何实存个体的空词项。4.采用实无穷抽象法,因而在其中可以研究本质上是非构造的对象。凡是因否弃其中某一个原则或假定而建立起来的逻辑理论,都属于异常逻辑。具体来说,这包括多值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偏逻辑、自由逻辑、量子逻辑等等。

多值逻辑就是由否弃真假二值原则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它可以形式定义如下:一个系统是n值的,仅当n是系统的特征模型值的最小数,当然这里的n必定大于2。随着n取大于2的不同值,多值逻辑就有不同的形态。例如,当n=3时,就得到最简单的多值逻辑:三值逻辑。在卢卡西维茨所构造的三值逻辑中,被经典逻辑奉为金科玉律的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不再是普遍有效的规律。三值逻辑还可扩展成有穷多值甚至无穷多值逻辑。将多值逻辑应用于物理学领域,导致了量子逻辑的创立,后者被用来刻画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和测不准特性。⑨

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都是由否弃实质蕴涵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在相干逻辑中,用相干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相干蕴涵b,即是说,a与b之间有某种共同的意义内容,使得由a逻辑地推出b,并且这种推出与a,b的真值毫无关系。a与b之间内容上的相干还有其形式表现,即a和b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命题变元,这就是著名的相干原理。a衍推出b,既要求a与b相干,又要求a与b有逻辑的必然联系,所以衍推逻辑是相干逻辑,又是模态逻辑。在直觉主义蕴涵中,则用直觉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直觉蕴涵b,是指存在某些构造(例如p),把它与a相连接之后能产生b。这就是说,“如果a则b”要求a与b有一定的关系,亦即要求有一个过程,当把这个过程与证明a的过程配合起来之后,可以证明b真。在相干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中,许多经典逻辑的定理不再成立。

应用逻辑则是利用经典逻辑的工具,去分析某些具体学科特别是哲学中的概念或范畴而建立的逻辑分支。所以冯·赖特说:“哲学逻辑有时定义为运用逻辑分析传统上哲学家所关心的概念的结构。”“我把哲学逻辑描述为构造形式系统以精确阐释我们在某些话语领域内的概念直觉。我认为,本世纪20多年来的发展表明:构造此类系统实际上可以在哲学家传统上感兴趣的任何领域内进行。这些系统可以称为相关领域内的‘逻辑’,例如,时间的逻辑,因果的逻辑,行动的逻辑,规范的逻辑,或者偏好(优先)的逻辑。”

应用逻辑又可以分为三组:本体论的逻辑,认识论的逻辑和伦理规范的逻辑。

本体论的逻辑是以传统哲学本体论的概念、范畴以及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逻辑理论。具体来说,它包括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存在逻辑、部分和整体的逻辑、莱斯涅夫斯基的本体论、构造主义的逻辑、唯名论唯实论意义上的本体论等等。模态逻辑是关于必然性和可能性的逻辑,或者说,是研究含有“必然性”、“可能性”的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分为正规的和非正规的两种类型。一个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系统是经典命题逻辑的重言式集的一个扩集,扩集满足两个条件:

(1)口(pq)(口p口q)在s中有效;

(2)在s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必然化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这里提到的必然化规则是:

若┝a,则┝口a。时态命题是研究时态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试图把涉及时间因素的命题之间的推理关系系统化,为涉及时间因素的精确讨论和严格推理提供工具。从形式上看,时态命题逻辑系统t是不同于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的,是经典命题逻辑重言式集的另一种扩集,它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1)g(pq)(gpgq)和pgpp在t中有效;

(2)在t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和时间性概括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

存在逻辑是关于存在及其同类概念的逻辑理论,它研究这些概念的性质,探讨诸如“存在是不是谓词”等问题,这种逻辑归根结底不仅依赖于纯逻辑的思考,而且依赖于本体论的思考。

认识论的逻辑是以传统认识论所研究的概念、范畴为对象的逻辑理论,它们与知识的获得、接受、传递以及对于某一知识的态度例如怀疑、断定、相信等等有关。具体来说,它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条件句逻辑、内涵逻辑、归纳逻辑(证据、确证、接受的逻辑)等。⑩

伦理规范逻辑:伦理学属于广义哲学的一部分,传统哲学特别是伦理学要研究诸如权力和义务、应该、允许、禁止、需要和要求、决定和选择、动机、效果与行动等概念和范畴。伦理规范的逻辑就是与这一类哲学概念和范畴相关的逻辑理论。

具体来说,它包括道义逻辑、命令句逻辑、行动逻辑、优先逻辑等等。

注:

①罗素:《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东方出版社1992年版,第36页。

②p.f.strawson:philosophicallogic,oxforduniversitypress,1967年版,第1页。

③格雷林:《哲学逻辑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页。

④s,wolfram:philosophicallogic:anintroduction,routledgelondonandnewyork,1989年版,第8页。

⑤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⑥n.rescher:topicsinphilosophicallogic,d.reidelpublishingcompany,1981年版,第21页。

⑦胡泽洪:《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⑧王路:《逻辑与哲学》,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逻辑学的概念篇6

关键字:资金融通;辩证逻辑;商榷

引言

林宝清教授在《金融研究》04年第9期发表的《论保险功能说研究的若干逻辑起点问题》(以下简称林文)一文中详尽阐述了在研究保险功能等问题时应注意的一些逻辑起点问题,强调建立共同的逻辑平台是研究保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我认为这个问题的提出具有相当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于文中所提出的四个议题也颇有兴趣。但仔细拜读后发现林文在一些问题上的观点和阐述有待商榷。

一、保险的属概念和保险的种概念

正如林文中所指出的,在对保险理论演绎推理时首先应当对保险概念的属种关系进行严格的界定,明确是从保险的属概念还是种概念范畴来阐明保险形态。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对于保险属概念来说都是种概念。但是在研究保险功能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按照形式逻辑的要求,坚持从保险属概念的定义出发,来演和推理保险的功能”,从而得出“保险种概念的功能应多于保险属概念的功能”这一结论呢?

这首先要解决应该采用形式逻辑还是辩证逻辑来分析的问题。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作为思维科学在认识领域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存在着眼界水平的差异,形式逻辑是一门工具性的科学,在反映事物确定的特性和简单的关系时有着重要的作用。但遵守形式逻辑的要求仅仅是认识的初步,要反映现实的矛盾,要反映充满矛盾和运动着的客观世界,要把握具体真理,仅靠形式逻辑这一思维形式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有辩证逻辑。辩证逻辑体现着认识的更高深的阶段。

辩证逻辑要求我们,在认识概念时,要从抽象概念阶段上升到具体概念阶段。在抽象概念阶段,外延与内涵之间呈反比关系,概念所概括的对象范围越大,它所概括对象的内涵就越少,也就是说,作为种概念的财产/人身保险比作为属概念的保险具有更多的属性;但是在具体概念阶段,其情形恰恰相反,概念所概括对象的范围越广,它所反映对象内部本质就越丰富,内涵就越深刻,即保险应当比财产/人身保险具有更多的属性。因为具体概念是从质和量、内涵和外延的对立统一中来反映对象的,因此它克服了抽象概念单纯从量上和形式上考察的局限性。

综上分析,对于保险属概念与保险种概念的探讨,建立在辩证逻辑的基础上似乎更为合理,保险属概念的功能应当涵盖保险种概念财产/人身保险的功能。并由此可知,我们说储蓄寿险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那么,保险也就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

二、保险金融说与保险非金融说

在这个问题上我赞同林文的观点,即保险非金融。但对此结论的某些论证过程存有异议。原文中存在两点值得商榷之处:1.“寿险相对于保险来说是种概念,它是保险与储蓄的嫁接。而在保险的性质中不存在任何的储蓄因素。”2.“保险既非金融,那么,保险是否具有资金融通功能呢?答案是否定的。”

对于第一个问题,显然仍应归结到应当运用形式逻辑还是辩证逻辑的问题上去。寿险是保险的一种,在对寿险及保险概念的认识上升到具体概念阶段后,应当认识到,寿险所具有的属性包含在保险的属性当中。这一点已在前文中作了具体阐述,不再赘述。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保险虽不是金融,但并不能因此否认保险不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首先,两个完全相同的概念应该具有完全相同的内涵和外延,这一点恐怕没有人会质疑。根据逻辑学的知识,这一命题的逆否命题也为真,也就是说,如果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完全相同,或者说只要有一点不同,这两个概念就不相同。保险和金融显然有种种功能上的区别,所以保险不等同于金融。但是概念的不同不能推出其外延的互不相容。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苹果和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苹果有“甜”这个属性,梨也具有。显然不能因为他们概念的不同而否定他们在所有属性上的共同点。其次,保险和金融不单单是概念的不同,它们本不属于同一个概念层次。普遍认为银行、保险、证券是现代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而且从学科划分上来说金融是二级学科而保险是三级学科,金融较保险而言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划分必然是因为保险具有金融的某些特点,单从逻辑意义上讲,由保险不是金融推出保险不具有资金融通的属性这一论证过程也是值得商榷的。

三、保险功能说与保险公司功能说

将保险功能与保险公司功能区别开来讨论是有必要的。林文将保险的功能总结为“分散危险、补偿损失、积蓄保险基金和监督危险”四点,保险公司的功能总结为“组织经济补偿、掌管保险基金、防灾防损、吸收储蓄和融通资金”五点。仔细阅读不难发现,保险公司的前四项功能均能与保险的功能对应,唯独“融通资金”一项不能与保险功能形成对应。在保险不具有资金融通功能的前提下,却将资金融通划为保险公司的基本功能,这一点值得商榷。

保险是保险公司的核心产品和服务。保险公司缘何能融通资金?因为积聚了大量保险费。保险费的积聚是保险发挥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的前提,保险公司只需保留一部分保险资金满足一段时间赔偿和给付需求而将大量保险资金进行投资也是保险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保险资金的积聚和投资是紧密联系的过程,是由保险本质决定的基本功能,因此,将保险从融通资金这一功能上剥离是不太妥当的。同时,保险公司将其核心产品所不具有的功能列为自身的基本功能也是令人费解的。

四、结语

面对关于保险的林林总总的说法,林文及时地提出从研究保险的逻辑起点入手,建立共同的逻辑讨论平台无疑为当前理论界的探讨起到了基础性的指导作用和规范作用,对于保险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林教授提出这个问题的用意和初衷无可非议。我对于原文提出的“保险功能内源说与保险功能外源说”等观点十分赞同。但在一些问题上特别是在保险是否具有资金融通功能的问题上我认为还有商榷的必要,因而在此提出。逻辑是认识真理的工具,对于任何一门学科的研究都应采用符合逻辑的分析方法,建立共同的逻辑平台才能使学术争论处于同一个起点、具有共同的基础。常以正确的逻辑来规范当前对于保险的讨论对于保险理论研究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林宝清.论保险功能说研究的若干逻辑起点问题.金融研究,2004年第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