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基本原理(6篇)
财政学基本原理篇1
【关键词】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决算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1-0112-04
2012年12月19日,财政部和教育部印发了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第280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相比,新制度既保持了原制度的结构体系,又作了适度的突破与创新。本文试根据个人的学习体会,对新制度十个方面的主要改革与创新逐一解读。
一、适应公共财政管理改革需要,充实了制度内容
(一)部门预算改革
部门预算是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公共财政制度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模式。新制度紧密配合财政部门预算改革,遵循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除保留原制度中对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原则、方法、程序、审批及调整等具体要求外,明确规定了国家对高等学校的预算管理办法,即全面核定高等学校预算年度收支,对基本支出实行定额补助,对项目支出实行定项补助,严格预算执行,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并对基本支出定额补助和项目支出定项补助具体确定办法作进一步解释说明。基本支出定额补助和项目支出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导向和财政资金供给可能,结合高等教育事业特点、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预算年度收支情况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对高等学校支出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进行会计核算,有利于会计核算与预算管理相衔接。
(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国库管理的基本运行系统,也是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石。所谓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一项国库管理制度。新制度要求高等学校主动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对按照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类资金,应当按照规范、统一的渠道及时足额解缴到指定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同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方式,减少支付环节,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注重科学合理地安排资金。
(三)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业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新制度要求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公布的采购商品目录和政府采购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支出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开展采购,从而节约采购资金,降低采购风险。
(四)收支两条线改革
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实行收入与支出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同时,执收执罚单位需要使用资金时,由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核准后,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付。这一改革,对高等学校主要的要求就是要将教育收费等事业收入全面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各项事业支出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安排,这既有利于高校统筹安排各项财力,确保事业发展的各项支出,也对高校预算收支的测算和高校资金的科学安排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突出成本费用管理
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增添了加强高等学校成本费用管理的内容。如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开展教学、科研等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管理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进行成本会计核算。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保障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是高校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核算是指按照具体的核算对象和恰当的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保障等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遵循成本分配原则,合理地选择分配基础,将业务活动预期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业务活动预期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成本核算方法,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正确划分应计入成本和不应计入成本的费用界限及各会计期成本的费用界限。高等学校应当根据管理目标和实际需要,细化成本核算内容,科学设计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严格成本核算手续,加强支出过程控制,正确计算各种成本,推进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生均成本及相关项目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核算应当细化到具体科研项目。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成本费用支出管理制度,加强支出的预算管理,努力挖掘潜力,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通过上述成本管理,实现降低成本,节约支出,遏制浪费,促进人力物力的合理使用和办学效益的提高。
三、着力加强财务决算管理
部门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构成了高等学校完整的财务工作体系。财务决算作为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高等学校预算执行结果的反映,又是高等学校年度财务工作的总结。缺少财务决算工作,高等学校预算管理亦不完整。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预、决算相互反映和相互促进的机制,形成“预算编制—决算反映—预算规范”的预算管理循环链,有效发挥决算对预算的反映和促进作用。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专门增加了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如: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是预算执行结果的综合反映。高等学校应当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高等学校应当加强财务决算编制管理,从技术性、政策性和逻辑性等方面加大对财务决算的审核,注重财务决算分析,不断提高财务决算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保证会计信息和决算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完整。
四、改革支出分类口径
原制度将高等学校支出按不同经济性质划分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四类。新制度将高等学校支出按不同经济性质划分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五类,与原制度相比,删除了自筹基建支出,增加了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同时,原制度将学校事业支出按资金使用用途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等,新制度将高等学校事业支出按资金使用用途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五、创新引入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创新引入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新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通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反映高等学校资产的成新程度和高等学校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情况,促进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为资产配置、更新、处置、成本核算提供支撑信息。第四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通过摊销无形资产价值,可以反映无形资产的摊销余额,为高等学校进行内部成本核算提供会计数据支持。
六、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进一步规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了固定资产分类和价值标准
原制度将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类。新制度对此有所调整,将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虽然固定资产的类别数量没有变化,但所包含的内容和构成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将原制度的“房屋和建筑物”调整变更为新制度的“房屋及构筑物”,原制度的“一般设备”调整变更为新制度的“通用设备”,原制度的“图书”调整变更为新制度的“图书、档案”,原制度的“其他固定资产”调整变更为新制度的“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规定更具体,分类更明确,便于高等学校管理过程中的实际操作。同时,新制度还调整了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将资产单位价值从500元以上提高到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从800元以上提高到1500元以上。
(二)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明确规定,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财政结余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也不得从事诸如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活动。在保证学校“资金链”畅通、经济活动正常开展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加强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认真分析影响投资决策的各种因素,科学决策,力求降低投资风险,并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努力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投资资产价值,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规范资产处置、出租和出借资产程序
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增加规定,高等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处置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申请处置有论证,资产处置有批复,处置收益缴财政,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高等学校出租和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加强学校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新制度规范了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和出借取得的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的会计处理。如规定,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和出借取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集中核算、统一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流失。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将在建工程纳入资产管理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建工程信息数据“游离”于学校事业账套之外,会计报表自成体系,单独上报。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将在建工程纳入高等学校资产范围,使高等学校披露的资产信息更准确完整、更全面真实。原制度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新制度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同时,新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七、强化内部控制,健全财务监管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等学校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对高校来讲,办学经费筹措多元化,资金流量日益增多,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活动更加复杂,客观上要求高校加强内部控制,在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一方面明确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可控性,预算编制程序和预算调整的规范性。(2)收支管理。组织收支是高校财务工作的主要任务,监督内容主要是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3)结转和结余管理。即分别对财政补助结余、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基金和经营结余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4)资产管理。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5)负债管理。负债的合规性、可控性和风险程度的预警。(6)制度执行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整改的情况。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八、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增加了财务风险控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1)防范财务风险是高校财务管理最主要的任务之一。高校不仅存在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而且存在资产不实的运营风险。高等学校应强化财务风险意识,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构建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完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学校财务风险的识别、估计、评价、决策、监控的过程管理和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行专家论证、集体决策、谨慎投资,有效防范和合理规避财务风险。(2)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特别是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内部控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举债额度要在学校可控范围内;同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3)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九、推进绩效评价
为规范和加强预算管理工作,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新制度增加了绩效评价内容。高等学校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促进高校落实绩效责任,提高管理水平。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是预算支出经济性、效益性和有效性的统一。通过对资金投入、产出的对比分析,评价高校经济活动的经济性;通过对项目预期目标和实施效果的对比分析,评价建设项目的效益性;通过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评价预算支出的有效性。新制度主要体现在:(1)实施绩效评价是高校财务管理最主要的任务之一,高校应当科学配置各类经济资源,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严格成本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和追踪问效问责相结合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2)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规范支出的会计核算,要求高校支出不得虚列虚报,并探索建立绩效评价体系,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十、全面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建设
第一,新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高等学校领导体制,强化了学校总会计师的权责意识,明确了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推行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改善学校财经管理,提升学校财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新制度要求高等学校收支完整。新制度继续保留了原制度中关于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规定,增加了高等学校严格支出管理的内容,要求高校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增加执行刚性,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三,新制度要求高等学校依法使用票据,规范票据管理。新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从制度上规范收费行为,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具体地讲,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购买)、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高校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四,新制度规范了高等学校年末按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分别进行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五,新制度要求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事业基金的管理。事业基金是高等学校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是高校历年结余分配后形成的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资金,如“蓄水池”一样对高校收支平衡起着调节作用,应当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量入为出,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新制度要求高等学校加强对专用基金的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计划使用的原则,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为依据,在相关收入或非财政资金结余中按一定比例或数额提取,在相关支出中列支后转入形成,并按照专门的用途和限定范围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参考文献】
[1]《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讲座》编写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讲座[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财政学基本原理篇2
时间/专业星期六(10月17日)
星期日(10月18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4:30--17:00)
上午(9:00--11:30)
下午(14:30--17:00)
一、专科(含基础科段)
020105金融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75证券投资与管理00020高等数学(一)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4729大学语文00055企业会计学00066货币银行学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20221工商企业管理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147人力资源管理(一)00020高等数学(一)00148国际企业管理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4729大学语文00055企业会计学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20223会计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67财务管理学00020高等数学(一)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4729大学语文00070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00156成本会计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20229旅游管理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189旅游与饭店会计00191旅行社经营与管理06011旅游学概论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4729大学语文00193饭店管理概论00015英语(二)00194旅游法规020228物流管理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020高等数学(一)00148国际企业管理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182公共关系学00012英语(一)020313销售管理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0179谈判与推销技巧10510连锁与特许经营管理00892商务交流(二)00178市场调查与预测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177消费心理学030112法律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242民法学00261行政法学00223中国法制史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4729大学语文00243民事诉讼法学00244经济法概论030301行政管理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147人力资源管理(一)00163管理心理学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3349政府经济管理概论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4729大学语文03350社会研究方法00182公共关系学00312政治学概论040103小学教育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409美育基础00407小学教育心理学00410小学语文教学论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4729大学语文00408小学科学教育00411小学数学教学论00012英语(一)00395科学.技术.社会00412小学班主任040109心理健康教育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5619心理咨询与辅导(一)05616心理测量与评估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4729大学语文00466发展与教育心理学02110心理统计06050人际关系心理学050114汉语言文学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529文学概论(一)00536古代汉语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531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00534外国文学作品选00533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050207英语语言文学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596英语阅读(二)00795综合英语(二)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4729大学语文00597英语写作基础00794综合英语(一)050308新闻学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655报纸编辑00654新闻采访写作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4729大学语文00853广告学(二)00656广播新闻与电视新闻080306机电一体化工程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2230机械制造00022高等数学(工专)02159工程力学(一)02195数控技术及应用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4729大学语文02236可编程控制器原理与应用00012英语(一)02232电工技术基础02237自动控制系统及应用080701计算机及应用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2142数据结构导论00022高等数学(工专)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4729大学语文04732微型计算机及接口技术00012英语(一)02120数据库及其应用080801房屋建筑工程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2400建筑施工(一)00022高等数学(工专)02387工程测量00170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4729大学语文02396混凝土及砌体结构02398土力学及地基基础082207计算机信息管理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4754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00022高等数学(工专)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4729大学语文00012英语(一)02120数据库及其应用02382管理信息系统090101农学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2664农业气象学02665农业生态基础00135农业经济与管理02660植物学(二)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4729大学语文02672作物育种学02674植物病虫害防治090402兽医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2767动物生理生化02790家畜外科学02787兽医药理学02791家畜传染病与寄生虫病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4729大学语文02792兽医卫生检验02785兽医微生物学100701护理学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2901病理学02903药理学(一)02996护理伦理学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4729大学语文02113医学心理学02998内科护理学(一)03001外科护理学(一)02899生理学二、独立本科段(含本科段)
财政学基本原理篇3
关键词:个性化发展;财政学;本科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5)14-0104-02
一、财政学本科大学生个性化发展的教学思维
现在的财政学本科大学生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比较严重,一切还都是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没有主动性创新思维,没有对学习的兴趣,学习效率比较低,不会也不可能尊重个体的差异化发展。尤其是在财政学专业覆盖范围不断缩小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就更为突出。早期的财政学研究范围较广,从学科专业设置来看,一些大学的财政系除了现在所说的财政学专业之外,甚至还包括货币银行学、信贷、会计等专业。从研究方向来看,财政学专业还包括现在财政界很少涉及的财务管理和投资。伴随金融学、会计学专业的迅猛发展,财政学因学界的自我放弃,发展空间越来越小,财政学的研究对象甚至连财政部门活动都无法全部覆盖,在发展中甚至放弃了财政部门管理的一些领域,专业设置越来越窄,覆盖范围越来越小,教学内容陈旧、方法单一引起财政学教育界的广泛关注。受传统财政学专业的教学理念影响,其培养的学生已明显与现有社会需求不相符。
在过去,财政学专业培养的学生多输送到以财税部门为代表的政府部门;如今,面对高等教育大众化形势与财税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的形势要求,财政学专业培养的学生明显与社会需求、市场需求不符。但各高校财政学专业的传统教学理念并未发生重大改变。教师依然主要结合教材,根据财政学专业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新观点来更新自己的讲义,把相邻学科的知识点充实进来,一股脑儿地讲授给学生。这种强调“一切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理念,即教师是信息的组织者、传播者和把关人,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教师已有观念,使学生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受到压制,使学生失去了自由思考的空间和激情。这种注重学术养成、注重知识传授、注重批量化生产、忽视个体的差异化发展的倾向,严重束缚了大学生个性的发展。使得就业空间本就不大的财政学专业的本科生与其他经济类专业的本科生相比竞争能力更加弱化,更加不能满足社会对人才的多元化需求。
财政学专业对本科生的教育同样如此,应当实行宽口径的培养,拓宽培养目标,除面向财税等政府部门外,还要面向各类企业、公共部门和非盈利组织。专业培养目标的改变促使传统的财政学专业的教学理念必须发生改变。而在专业日益细化、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教育层次日益完善的情况下,要使财政学专业的本科生适应学生的多元化需求就必须向基于个性化发展的财政学专业本科教学理念转变。基于个性化发展的财政本科教学理念,是与传统教学理念有着重大区别的新的教学理念。其核心思想是强调重视人的个性与个性化发展,以对个人的独特性及其家长的尊重最大化原则。近年来许多高校也认识到这点,开始改变原有的教学理念,并对财政学专业的课程体系进行了调整、修订,尤其是财政人才的培养涉及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层次的综合性大学。
二、基于个性化发展财政学本科人才培养与教学平台
培养人才是一切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整个教学过程都是为了培养人才而展开。财政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毕业生工作与学习的竞争力。
目前,大部分高校的财政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主要以“因校施教”为原则,即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而非“因材施教”。传统的财政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主要体现在拓宽本科生知识面、培养学习与创新能力方面。具体而言,就是知识结构完善、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熟悉财税基础理论、熟悉财税基本政策法规,具备运用经济学基本原理分析财税问题的能力。它忽视了与学生的兴趣、个人职业规划等个体差异性因素,这种在不以学生为中心确立的人才培养目标下,培养出适应社会的能力就相对较差。
现在,我国许多综合性大学的财政学专业正在双轨推进培养学术型与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与制度。面对近几年就业难的问题,培养创业型、创造型人才愈加重要。不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人才的培养制度和培养模式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基于此,基于个性化发展的财政学本科教学模式改革相对于重视知识传承、学术养成、标准化教学、批量制造的传统财政学本科教育模式,就可以为社会培养更多种类型的高级人才:学术型、职业型、创业型与创造型等。况且经济类专业的大学生,包括财政专业大学生的创业基础较好,具有某些特殊的优势,充分发挥他们的天赋与潜能,其更易于成为社会所需要的创业型与创造型人才。
个性化教育是引导个性生命独特性发展的教育,它以尊重差异为前提,以提供多样化教育资源和自主选择为手段,以促进个体生命的自由和充分发展为目的(冯建军,2004)。基于个性化发展的财政学本科教学培养目标,应该从尊重和培养个体的个别性、特殊性、差异性立场出发,结合学生的兴趣与个人职业规划,充分利用各自学校的资源优势与特色,引导学生向不同类型的专业领域、不同层次的专业方向发展,为学生今后的发展创造足够的条件,培养学生在财政学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化水平和创新能力。
培养财政学专业个性化人才的完整途径主要表现为:首先,在财政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的通识教育阶段,培养目标应体现宽口径、厚基础的“广博”培养原则,进一步扩充通识基础模块,增设相关学科的教学内容,供学生选择,可以建立以思想政治类、工具类课程为先导,以经济学基本原理课程为核心,以人文素质类、科技类课程为辅助的综合课程体系。其次,在财政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的专业及拓展教育阶段。结合不同高校的特色,在突出专业培养的同时,围绕专业课程进行充分的拓展,引导学生结合专业与个人兴趣,合理制定大学选修课程菜单。在课程设置上,可以建立以财税类课程为必修课,以经济类、管理类相关课程为选修课的综合课程体系,同时,辅之以学术讲座、第二课堂等开放式培养手段。选修课的取舍要体现不同高校的资源优势与特色,体现不同高校财政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的个性。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提供更多的课程供学生选修,使学生最大可能地选择自己最有兴趣的课程,激活他们的多元兴趣与多种思维,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提升,进而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与差异性发展。再次,在财政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的创新能力培养阶段,就大学本科生的人才培养而言,本阶段培养手段与方法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关系到学生创新能力的积累和今后个人能力的可持续发展。此阶段的人才培养方案,应弱化理论课程的安排,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如通过学术报告、学生科创、社会调查、案例分析、社团活动、假期实践、毕业实习等方式,有组织、有目的、有成效地实施人才培养活动,为财政学专业本科生毕业后的个人综合能力的提高与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培养个性化财政学本科大学生的具体方法
这种以培养个性化财经类本科大学生为目的的教学模式,应该以“问题―发展”模式为主。正如李亦菲在《个性教育的历史脉络和发展趋势》中所述:要努力超越“以教师为中心”和“以学生为中心”的对立,尽量实现“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合作对话、平等、民主和互惠的关系,而不是先知与后知、控制与被控制、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这种没有拘束的开放交流,是认识自我和认识世界的重要方法。在一些必修课和选修课中,教师可以组建多元的小型团队,引导学生各自按照自己的兴趣和特长组建自己喜欢的个性化团队。以公共收入与支出的部门为导向的“职业型”研究团队,以“经济与社会”为导向的“创新型”研究团队等。并将最近兴起的行为经济学、试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试验法,用于财政专业课程的讲授,将此教学方法运用于各种财政实践中模拟和实践,引导学生对学习的热情,提高他们的动手实践能力以及分析能力。应该以“问题――发现”型的新型模式为主,被动接受的传统教学模式为辅,对教师各方面的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一方面,要具备多层次的教师队伍,既要有研究型教师队伍,也要有负责教学任务的一线教师队伍,还要有针对学生特殊需求的专业辅导员队伍,从而使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得到充分的满足。大学究竟是专门搞学术研究的地方,还是培养个性化、专业化、富有创新思维人才的地方,这是我们值得深思的问题。
另一方面,必须改革传统的教学方式。教师要将传统的课堂教学延展到学校图书馆、实验室、国库、税务机构等财政活动现场,使学生由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积极投入。使“讲堂”变为“讨论”、“对话”、“研究”内容“发酵”、“火花四溅”的具有个性色彩的“研究性学堂”,以增强教学效果为目的,以学生为主体来选择组合教学方法。但要注意在运用试验教学法时,要与课程的合理定位、内容设计和相关资源建设相结合。学生学习的场所不应该受到约束,应该在广阔的天地中自由成长。
参考文献:
[1]冯建军.试论个性化教育的原则[J].江西教育科研,2004,(5).
[2]李亦菲.个性化教育的历史脉络和发展趋势[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8,(3).
[3]高慧娟.经济类大学生创业教育及其实现方式研究[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0,(4).
财政学基本原理篇4
邓子基教授是中国财政学的奠基人和开拓者之一,一向倡导、坚持与发展“国家分配论”,成为中国财政学界主流派主要代表之一。他一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立足国情、借鉴西方、刻苦勤奋、勇于实践、坚持改革、开拓创新。65年来,他研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弥补不少空白,著作等身,自成体系。出版专著、译著和教材75本(含合著),主要有:《社会主义财政学》、《财政学原理》、《财政学》、《财政理论与财政改革》、《国家财政理论思考》、《财政理论与财政实践》、《马克思恩格斯财政思想研究》、《资本论与社会主义财政理论》、《比较财政学》等;发表主要论文400多篇。他注重倡导、坚持“财政本质”研究,论证“财政本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的著名命题;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的明确概念,阐述“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之间的关系,从而提出“坚持+借鉴=整合+发展”的新的“国家分配论”(即“国家财政论”);提出“一体五重”、“一体两翼”,财政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节经济和管理监督的四大职能等理论;提出并论证“财政收支矛盾与平衡转化规律”;提出并论证积极动态的财政平衡观;提出并论证征税依据的政治条件与经济条件以及权力、利益、义务辨证统一的“权益说”;提出并论证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并重)的复税制模式;提出并论证“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税收原则;提出并论证“公共财政与国有资本财政的双重结构模式”和国有资产(本)管理的原则与管理方法;等等。其理论观点与政策主张受到理论界和政府部门的重视与采纳,成为制定政策的理论依据之一。
曾任国家财政部部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丙乾同志于1992年题赠邓子基教授“加强理论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坚持改革开放,服务四化建设”。他于1997年又誉勉邓子基教授“严谨治学,再攀高峰”。时任国家财政部部长的项怀诚同志在邓子基教授从教55周年之际,书赠“辛勤耕耘五十五年,花开桃李五湖四海”和“繁荣财政科学,指导工作实践”。
邓教授从教65年来,辛勤耕耘,坚持不渝,教书育人,甘为人梯,已为国家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杰出专门人才。其中硕士300多人,博士100多人,博士后3人,访问学者6人。他们中有国家和地方省部级领导,有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带头人、大学校院长或银行证券公司领导者:如董大胜(国家审计署副审计长)、李礼辉(中国银行总行行长)、王永利(中国银行总行副行长)、何立峰(中国天津市委副书记)、夏智华(中国人寿保险总公司监事长)、张通(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现任湖北省副省长)、方上浦(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潘心城(福建省原副省长,原省政协副主席)等等。
财政学基本原理篇5
一、修订原《规则》是适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迫切需要
原《规则》在过去15年对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活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原《规则》某些方面已经不能满足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不能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修订原《规则》势在必行。
(一)原《规则》中一些规定与近年来推行的公共财政建设和财政改革等相脱节
过去15年,是公共财政建设与财政改革十分重要的15年,先后实施了收支两条线”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改革等,这些改革措施使得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原《规则》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
1.收支两条线管理方面。原《规则》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即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核算实行大收大支,收支统管。事业单位的收入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收入及其他收入组成。财政补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属于预算外资金性质的收入要上缴财政专户,而事业单位其他不属于预算外资金性质的事业和经营收入等不上缴财政专户;属于预算外资金性质的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回来的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预算;而不属于预算外资金性质的事业和经营收入等直接纳入单位预算。事业单位收入中其他不属于预算外资金性质的事业和经营收入的核算与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性质的收入的核算不统一,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相符。
2.负债管理方面。原《规则》规定事业单位不允许进行负债发展。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事业单位为了加快自身的发展,在财政拨款难以满足事业单位快速发展所需资金的情况下,事业单位通过银行贷款等手段多渠道筹措资金,事业单位客观上已经存在债务。事业单位因背上债务而需偿还固定的利息与本金,这将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将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制度和经济责任制,降低与防范财务风险。
(二)原《规则》已不能满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
在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的现代财务管理要求下,财政部门正努力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对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财务监督管理也有待加强。原《规则》部分内容已难以满足目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
1.预算管理方面。部门预算改革首先对预算模式和编制方法进行改革。在实行零基预算原则的基础上,严格按类、款、项、目细化收支项目(预算科目),将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定员定额的原则在预算中单独编制,项目支出根据性质、用途分项目详细说明预算金额。其次强化和重视预算执行情况,避免预算执行的随意性。部门预算经二上二下”编制程序,财政部门根据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草案批复的部门预算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编制—预算下达—预算调整—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的全过程都在财政部门的监控管理之下。原来的预算管理办法缺乏编制预算时所需的基础数据及其合理依据,预算科目属于粗放型模式,编制不规范,模式陈旧,预算的审批与资源配置具有主观性,预算批复不及时以及年度预算调整频繁。
2.资产管理方面。原《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价值损耗如何核算。目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这与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不符合。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定资产账面上的价值与实物现时净值差额会越来越大;而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对等核定固定基金,造成净资产虚增,净资产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二、新《规则》体现新形势下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要求
我国的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差异性比较大,大多在一线、基层,是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随着各项事业快速发展、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人民群众对公益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使宝贵的公共资源能够科学、合理、有效、节约地用于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全国120多万个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新形势下需要一部新的财务规则来规范,《规则》内容涵盖了事业单位所有的财务活动。新规则不但对原来的管理条款进行了必要的修订,还大幅增加了新的管理方面的内容与规定。新《规则》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解决目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创新和充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和手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规则》的适用范围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必须依照《规则》要求开展本单位财务活动。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本规则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二)加强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
根据我国《宪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实行一个单位一本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从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预算,量入为出,保持收支平衡。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力度,批复的部门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加强预算执行分析,提高预算支出执行效率。加强决算管理,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全面真实地反映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人、财、物等方面的基础信息,并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利用,稳步推进决算信息公开。
(三)规范收入支出管理,完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新《规则》对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支出的定义和支出的分类进行修改完善,加强收入管理,明确收入的范围,强化支出绩效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与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更加全面完整。其中,单位的支出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对基本支出预算采取定员定额的方法编制,对项目支出预算按照项目管理的规定编制。明确结转和结余概念,将结转和结余划分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两部分,结转和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四)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
完善资产的分类,增加了在建工程,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的共享共用制度。适当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再提取修购基金,净资产账面价值真正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状况。新《规则》中提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借入款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新《规则》新增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完善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增强财务信息透明度。
(五)突出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严格限定对外投资经营活动
目前,由于事业单位改革相对滞后,事业单位管理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属性不明确。全国120多万个事业单位,有履行行政职能的,有搞生产经营的,也有从事公益服务活动的。新《规则》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次修订规则突出了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牢牢把握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方向,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开展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定。这是保障我国公益事业及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此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专用基金管理、财务分析指标等内容在新《规则》中都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三、贯彻落实新《规则》,推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
我国事业单位涉及十几个行业,情况比较复杂。为确保全国120多万个事业单位顺利实施新《规则》,笔者提出贯彻落实新《规则》的几点政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尽快完成层层培训任务
新《规则》作为事业单位财务的一项基本制度,涉及面广,修订内容较多,对新规则内容进行学习培训的任务十分繁重。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培训方案,确保事业单位的学习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尤其是部门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带领财务人员学习新《规则》,领会其精神实质,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加快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明确具体实务操作规范
新《规则》是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中的基本制度。事业单位种类繁多,涉及行业很广,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各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都需依据新《规则》的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1.新《规则》撑起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制度体系,对事业单位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作了统一规范,但具体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需要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加以规范。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府收支分类、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管理等财政改革政策涉及的会计核算,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业务或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这需要政策制定部门明确具体口径和使用范围,便于实务部门操作和运用。
(三)各级财政部门搞好统筹协调,各事业单位健全和完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各事业单位在严格遵守新《规则》、行业财务制度等规定下,健全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的基础管理工作,增强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学习贯彻〈规则〉有关要求的通知》(财办教[2012]9号)精神,根据新《规则》的要求,统筹协调,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分工协作机制,检查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建设、财务管理、人员素质等基础情况,支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改革工作,为新《规则》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S].2012-02-07.
[2]吴理荣.修订《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势在必行[J].财政与发展,2007(8).
财政学基本原理篇6
「关键词宪法;财政税收法;宪法价值;宪法分析
宪法与财政结合而成的财政宪法更是逐渐成为当代宪法及财政法学研究之潮流取向。[1](p110~111)在财政法、税法领域,无论是发达国家学者还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都立足于宪法,站在的高度,对各种现行财政立法进行检讨点评。从方法论角度,可以把这种研究方法概括归纳为财政税收法的“宪法之维”或者“宪法研究范式”。
一、宪法研究范式的国家观
在研究税法、财政法时,重要的问题是整理好自己法学思维背后的“坐标系统。”那么,宪法研究范式应当树立什么样的“坐标系统”呢?这就是社会国、租税国和法治国的理念。
(一)树立社会国的理念
所谓社会国,是相对于自由国家而言,是指国家介入社会生活,肩负一定的社会政策,实现社会的福利。树立社会国理念的核心是要正确界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方面,要坚决反对主张国家自身具有独自生命与目的,将国家从社会中孤立划出或是将社会从国家划出的国家社会二元论;另一方面,也要适当区分社会与国家的功能和意思形成与决策程序。树立私法自治所为之运作模式及其功能在基本价值观上高于国家公权力运作模式和功能的理念,坚持“国家补充原则”。国家不能仅以“公共目的”为由就随意介入社会生活,而是要在社会不能靠自己达成目标时国家才能介入。而且即便是国家介入,单纯的“公共利益之促进”也不能成为国家行为的正当化基础,而是要考虑比例原则,采取对人民侵害最小的财政手段。[1](p39)
(二)树立租税国的理念
所谓租税国,乃相对于“所有权者国家”、“企业者国家”而言,是指以租税为国家主要收入的国家。在租税国中,课税不但是国家收入之合法形态,也是唯一之合法形态。除非公用事业及其它独占性企业,国家原则上不得从事营利活动;,非有特殊法律的依据,非租税之其它公课,不得成立。[1](p142~143)由于大多数近代国家都采取租税国家(taxstate)的体制,即国家的财政收入几乎全部来自税收的一种体制,因此,租税国家的宪法政治可归结为如何征收租税,以及如何对征收的税金加以使用。换句话说,可以将宪法视为规定租税国家的税收方式和使用方法的法律规则。[2](p320)
(三)树立法治国的理念
所谓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实施法的统治(ruleoflaw)。法治国家为近代宪法所普遍认可的国家理念和制度。近代自由国家演变为社会国家后,并没有改变法治国的传统与理念。“所谓现代社会法治国为社会国(民生福利国),主要系指以租税国之形态表现其功能。”意思是说,社会法治国以自由法治国理念为基础。而福利国家即社会国家如不放弃法治国家之基本保障,只有借助租税国形态作为中介。[1](p44)“法治国家”与“给付国家”并非是对立的,而是观察的角度不同。现代给付国家的理念乃是源自对自由法治国家的理念的不满,但是仍旧奠定在法治国家基础上。
二、宪法研究范式的宪法价值观
从宪法的意义和形态看,宪法有不同的分类,反映和体现了不同的宪法价值。在运用宪法作为财政税收法的分析背景、视角和标准时,不能不先对宪法价值有一个清楚、准确的认知和定位。
(一)固有意义的宪法还是立宪意义的宪法?所谓固有意义的宪法,是指以宪法为国家统治基本的法,关注的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这种意义的宪法不论在什么时代和国家都存在。而立宪意义的宪法,是指基于自由主义而制定的国家基本法。是指在十八世纪末期近代市民革命时代,以限制专治权力广泛保障国民权利的立宪主义思想为基本的宪法。其目的与其说是在于政治权力的组织化,毋宁说是在于限制权力保障人权。这种立宪意义的宪法,才是最具有特质的宪法,是宪法学对象的宪法。[3](p30)因此,作为财政税收法分析标准的宪法,应该是立宪意义的宪法,而不是固有意义的宪法。
(二)近代宪法还是现代宪法?近代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制定的宪法,而现代宪法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宪法。如果说近代宪法的基本原理或特征是国民、自由平等和权力制约与平衡,那么,在进入现代宪法时期之后,近代宪法基本原理的具体内容则出现了一定的变迁,反映出传统自由国家向现代“社会国家”、“福利国家”的演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先进立宪国家的“后现代宪法”现象呈现出向近代宪法价值原理的“复归”。[4](p25)那么,我国宪法的价值定位又当如何呢?一方面,由于我国基本上仍未完成近代立宪主义的课题,某种意义上面临近代宪法的补课问题;另一方面,适应“社会国”、“福利国家”而出现的现代宪法,代表和体现了一定的先进价值理念,需要我国借鉴、吸收。这样一来,我国的宪法价值取向的选择面临着更大的复杂性和困难性。中国宪法学选择宪法价值时,应偏重于近代课题中的宪法价值原理,而不是偏重于现代宪法。这是因为,20世纪的中国宪法并没有彻底完成立宪主义的近代课题,由此决定了近代课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均可能超过了现代课题;对于我国来说,只有重视近代课题的价值原理,才能在“入世”之后契合世界潮流,并迎接国际上“后现代宪法”现象的挑战。[4](p26)
(三)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还是标签性宪法?从宪法实施效果的角度,可以把宪法分为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标签性宪法。所谓规范性宪法,是指宪法能规范国家的社会生活,具有法律规范的作用;所谓名义性宪法是指宪法仅仅徒有虚名,不能规范国家的社会生活;而标签性宪法是指宪法规定的权利被一部分人垄断,缺少权利的平等性。显然,作为宪法研究范式的宪法,应当是规范性宪法。
(四)国家的根本大法还是人民的根本大法?一提到宪法,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这一认识是否恰当呢?从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看,宪法是民主的产物,也是民主的保证。1215年的《自由大》就是限制王权,保障教会、领主的特权和骑士、市民的某些利益的产物。此后的《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案》等,都直接而又明确地体现了限制王权的理念。因此,宪法理论一般认为宪法就是“限法”,是限制和规制政府权力,保障国民的人权的法,是人民的权利根本法。而简单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则没有反映和体现宪法内容的性质和价值定位。因此,在强调宪法是根本法并用以构建和研究财政宪法时,万万不可忽视了宪法是谁的根本法这一重要问题。
三、宪法范式与财政税收法的价值定位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廖钦福认为,财政法学为新兴法学,过去在研究财政税收问题时,多从经济上追求效率的角度出发,而较少从财政作用的法学角度切入,造成法治的漏洞,形成财政事项往往无法控制在“宪法”的控制之下,造就了财政怪兽的出现。因此,有必要建立财政法学,特别是“财政宪法”。[5](p351)这种意义的财政法必然以控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益为价值定位。
日本学者北野弘久认为,传统上研究财政法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财政法进行法学研究,以财政权力作用法即税法为研究对象;第二种是狭义财政法即财政管理作用法为研究对象。这两种研究方式都不是自觉地从纳税者立场展开的研究,不能正确维护纳税者的权利,其价值定位有问题。因此,应当建立新财政法学。立足于纳税者的立场,从纳税者基本权角度统一地、综合地研究有关广义的租税概念,旨在维护纳税者的新的广义的财政法。而不是割裂税收的征收和适用并限制在税收的征收的狭义租税概念或狭义行政法。[6](p80)可见,北野弘久教授的新财政法或广义财政法以全面维护纳税人(人民)的权益为价值定位。
从财政论的变迁看,旧时代的财政承认少数统治者的独占利益。而新的财政观是财政理念的民主化。《英国大》第12条规定,国王非经国会同意,不得课以租税和征收其他税金。《权利法案》规定,不仅课税权而且关于财产的开支决定,也有必要经国会同意。联邦德国基本法除本身规定财政制度外,还规定有必要根据议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财政的详细情况。日本宪法第83条规定,“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必须根据国会的决议行使之。”体现了鲜明的财政民主主义。[7](p267)
综上,从宪法特别是的角度看,财政税收法的价值定位应该是控制政府的权力,体现人民的财政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宪法研究范式与财政税收法的概念
概念是法律和法学的基本构成要素。概念清晰准确是法学研究的基本要求。财政税收法学兴起较晚,不少概念直接取自财政学,未能体现财政税收法学的特质。因此,如何从法律上构筑财政税收的有关概念或者说是如何构筑财政税收法的有关概念,就是财政税收法学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从宪法层面构筑财政法学有关概念,大大提升了财政法学的研究水平。
北野弘久认为税法学视角下的租税概念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租税概念,而是法律上的租税概念。阐明法律概念必须要说明法律上的依据。就租税的法律概念而言,也必须依法特别是以宪法的规定作为构筑租税法律概念的根据。但是,宪法虽然有关于租税的条款,并没有具体规定租税概念。因此,我们只能运用法理构筑出宪法所预设的租税概念,并将该概念当作宪法意义上的租税概念。即从尊重纳税人和和平生存权在内的基本人权出发而构筑的租税概念,把租税看成是而且只能是:国民基于宪法的规定,对符合宪法(福利目的)理念所使用的租税,遵从合宪的法律所承担的纳税义务。[6](p15)这种概念规定是一种应然概念,是我们所期待的宪法中的租税概念,是指导纳税者、国民进行各项立法(包括预算)、行政以及裁判的基本法理,而且有时还是从法律上认定立法等因违宪而无效的依据。[6](p11)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葛克昌教授认为,法律上的定义只能用作宪法上有关概念的辅助材料。因为,在方法论上,宪法系法律之最终审查标准,宪法概念,只有籍由宪法解释途径,由宪法整体秩序中寻求。[1](p115)
五、宪法研究范式与财政法基本原则
财政税收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是研究财政税收法学的重要问题。由于背景和出发点不同,关于财政税收法的基本原则并未达成一致和共识,特别是这些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何在,一直未能很好解决。而运用宪法学分析法,从角度看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则会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宪法分析,以立宪财政为基点,从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解释财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其法理根据和法律根据,体现了规则与价值的有机结合。例如,日本政府关于财政的基本原则在宪法中规定,而财政的具体处理方法、具体标准是由《财政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作出规定,财政法服从宪法。《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第一,财政民主原则;第二,健全财政原则;第三,财政公正原则。政府经济活动不同于民间活动,不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而是要妥善支出,确保公正。[8](p453~454)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廖钦福在论述公债的财政健全原则时,也是从宪法层面找根据,深入分析了财政健全原则的宪法基础,认为政府永续发展与人民权利保障二者,为财政健全原则的“宪法”理论基础之所在。[5](p355)就税法的原则而言,根据宪法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的基本理念,应坚持未经人民同意,不以法律的形式,就不能对公民征税的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基于宪法上的平等原则,税法必需坚持税负公平的基本原则。根据宪法保障国民健康且富有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规定和要求,应推出最低生活费不课税的原则和生存权财产不课税或轻课税的原则。[6](p100-102)
六、宪法研究范式与税制改革
构建合理公平的税制,是税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但是,什么样的税制才是公平合理的,从宪法特别是的角度予以构筑,是一条通向真理之路。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葛克昌教授都作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一)关于构建税制的指导原则。北野弘久认为,宪法是财政税收法的基础,议会的课税立法权是必须置于宪法制约之下的。由于不论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法方面,宪法都在规范上对租税的表现形式作了一定的约束。故,租税立法至少要符合日本宪法的人权秩序,使租税立法的内容首先符合作为法学的税法学的要求。例如,即使都是土地,因为该土地的所有人、使用目的和面积等的不同,而在宪法上产生不同的含义,所以,对税制构造也就不同。因此,必须将生存权方面的财产与投机性财产加以区别,要重视宪法在人权理论上对财产所作的这种区别,反对在宪法理论上不公平的税制。[6](p2~5)
(二)国税与地方税的改造。北野弘久认为,国税与地税都应当按照宪法规定的应能课税原则负担,而不是国税按照应能负担,而地税按应益负担原则承担。此其一。其二,在税源划分上,应将税源优先分配给最基本的地方自治体才符合宪法的“地方自治”要求。[6](p11)
(三)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搭配。在间接税中,纳税义务人和担税人不统一,作为担税人的纳税人在排除在税收法律关系之外,无法从法律上主张任何权利。所以,从国民的原则出发,应建立起一个以直接税为中心的租税体系。[6](p24~27)
(四)纳税客体的人性化。纳税客体指的是对什么征税,理论上可以分为物税和人税。所谓人税是指以财产所得和财产的归属为中心并以改纳税人情况所课征的租税。而物税指的是只重视财产和权益本身而不考虑纳税人情况而课征的租税。课征人税必须尊重人的人权,所以,从宪法理论来讲,应尽可能在税务行政中将有关物税进行人税化改造。[6](p28)
七、宪法研究范式与财政税收法的解释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基本程序和工具,税法也不例外。然而,解释根据与价值取向不同,得出的解释结果必然不相同,法律适用的效果和结果也必然不一样。而宪法是法律价值和原则的集中体现,因此,税法解释必然也要以宪法为价值取向,并由此获得实证宪法的依据。这在法律解释上称为解释的“合宪性”要求。其功能有二:一是确保税法的解释不超出宪法所确认的价值之外;二是对不合宪法的税法解释的控制。[9](p286~287)北野弘久认为,在法解释论方面,税法的目的不在于确保征税,而是在于通过表示纳税义务的界限,征税权行使的界限,以维护纳税人的人权。[6](p69~71)
八、宪法研究范式与财政税收法的合宪性分析
主义是指如何安排国家制度来保障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近代主义的含义就是设定宪法应当采纳限定政府权力以保护个人权利的价值。长期以来,人们通过“无代表不纳税”的法律保留来制约税收,保障公民的财产权,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税廓的模糊化,税法立法者支出意愿的加强,议会之外制定税法等,都使得税法难免侵犯人民的财产权。因此,税法出现了由立法控制步向司法审查的趋势,税法需以宪法标准予以衡量或具体化。[10](p49~51)财政税收法的合宪性审查与控制成为财政税收法学的亮点之一,具有很强的方法论意义和价值论意义。
(一)实体法上的合宪性审查。德国学者ortz认为税课在宪法的界限,主要可从三个角度观察:(1)何种税及公课,宪法许其课征?国家及省县是否有课税之权限?(2)税法在立法及法律适用上宪法之界限;(3)税负担是否过高侵及人民财产权?[1](p163)葛克昌教授认为,应当对租税的正当性进行审查,构筑租税体系宪法上的蓝图。为避免租税对财产权的不当侵害,在宪法上可从两个层面加以审查:第一,对特定租税客体之负担是否该当;第二,对整体财产之税负是否合理正常?[1](p119)
(二)程序法上的合宪性审查。程序与实体的有机统一,决定了程序的合宪性审查是财政税收法学宪法分析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此也作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如对限制欠税人出境制度合宪性之检讨、对税收复查限制之“违宪”审查等。黄俊杰先生从能否揭示实质平等原则、差别处置是否合理、限制是否必要、规定是否周延等方面对税收复查限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认为这些复查限制规定,不符合宪法规定,是对人民诉愿权及诉讼权之不必要限制,应当予以删除。[11](p219)
九、宪法研究范式的基本分析方法
对财政税收法的宪法研究不是以解说制度构架为目的,而是以探索其制度沿革,并针对其趣旨、目的与功能,比较研究相关的种种见解,比较衡量与之对抗对立或相互关联之种种价值与利益,具体地析明其本义,构架理论导出一定结论。[3](p4~5)为了取得宪法的实效性并防止宪法的形式化,必须根据国民主义来彻底地实现构成宪法的基本理念。因为,宪法分析是承担着提升社会任务的“既有政治性又有实践性的学问,”而不单纯是为学问而学问。[7](p2)具体说,宪法研究范式的基本分析方法包括:
(一)实证层面之分析、观察与规范、价值、应然层面研究的对立统一。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关系,始终是困扰法学研究的难题之一。从新康德主义出发,日本宪法学界认为应当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分离,实证分析与宪法分析的分离。理论宪法学应奉行实证研究,回答宪法实际上是什么,而应用宪法学应从价值角度进行规范研究,回答宪法应该是什么。[4](p16~19)但是,价值中立只能是相对的,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也是相对的。因此,应坚持实证层面之分析、观察与规范、价值、应然层面研究的对立统一。葛克昌在运用宪法分析法时,经过“宪法”层面的实证分析,认为租税国已确立为基本国家体制,具有宪法上的规范性,受宪法保障。但是,他也注意到租税国在台湾“宪法”所实行者,非纯粹理念之贯彻,财政学上的租税国概念,亦并非一成不变地反映到“宪法”条文中。完全按实证分析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租税国理念,犹如数学中的“坐标系统”,在宪法系统中,赋予各种制度以适当定位,故仍有认识的价值。[1](p163)又如,台湾“宪法”对国债并无规定,如果从实证法学分析出发,就很难说在宪法层面上对公债发行做合理限制。但是,如果就宪法整体精神观察,则应当作出限制性结论。[1](p110)这就是实证分析与规范研究的统一。北野弘久认为,税法学研究有两种研究方法,一种是法认识论的研究,将税法学当作一门科学,进行实证法学的研究,以客观解释和阐明其中的法规为目的。第二种是法实践论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不是科学的、实证的分析法学研究,而是以租税的法解释论、立法论进行研究,属于实用法学的领域。但是,而这并不是不相通。法实践论的研究应当吸取法认识论研究的成果,在以维护人权为至尊的宪法规定的实定法秩序下,去构筑一个最有助于维护一般纳税者、国民人权的或最富有合宪精神的法实践论。[6](p11)也是实证层面分析与应然层面分析的统一。
(二)比较分析法的引入与运用。比较法擦亮了法律学者们的眼睛,使其能够发现本国法律机制的一些缺陷与弱点。比较法学者能够对他自己国家的法律制度作出一种判断,这一判断更为成熟,并更具有批判性。[12](p19)无论是日本学者还使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在对财政税收法进行宪法分析时,都广泛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在全球背景下审视和检讨本国、本地区财政税收法律制度,参照先进的理念与制度进行财政税收法律制度的重构,给人的感觉是眼界开阔、论述有力。
(三)分析资源的寻找与确定。在对财政税收法进行宪法分析时,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分析资源的确定问题。有些国家与地区,立宪财政解决得比较好,财政宪法的内容比较丰富,自然有利于对财政税收法进行宪法分析。但是,还有些国家和地区,如果宪法上缺少财政的规定,那么,对财政税收法的宪法分析无疑更加迫切,但也面临很大困境。因此,寻找和确定宪法分析的资源,就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本国法上如果没有宪法分析资源,可以借用外国法和宪法理论进行财政税收法的宪法分析。
十、结论与启示
国外学者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从宪法高度对财政税收法的研究,虽然与我国法制规定不一定相符,与我国的政治文化也不尽一致,但仍有很多值得反省参考之处。现从方法论的角度将财政税收法学的“宪法学研究范式”总结如下:
第一,对财政税收法学进行宪法分析,必须树立正确的社会观和国家观。具体说就是树立社会国、租税国和法治国三位一体,以法治国统帅社会国和租税国的理念。
第二,必须对财政税收法予以正确定位。具体说就是:坚持从角度,把保障人民权利作为财政税收法的价值定位。
第三,树立正确的宪法价值观。目前,应当树立近代宪法也就是立宪宪法的价值取向,以此作为对财政税收法进行宪法分析的基准。
第四,财政税收法的宪法分析,涉及和涵盖财政税收法的全部,举凡概念、宗旨、理念、原则、原理、制度、规则、体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法律解释等等,都可以从宪法层面进行分析和阐明。宪法分析的核心,是使财政税收法建立在的框架下,依据的理念予以构建。
第五,在进行宪法分析时,应注意实证分析与应然性研究的统一。首先,要确立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和原理,紧接着以前述基本人权和原理为基准,检讨和分析现有财政税收法律制度,最后按照前述基本人权和原理的基准,对财政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再造。这是一种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和实践统一的有效研究方法。
第六,正确寻找和确定财政税收法的宪法资源是有效进行宪法分析的重要前提。在此问题上,应坚持实质意义的财政宪法而不是形式意义的宪法。在本国资源缺少时,可通过比较法学和宪法原理,寻找和确定对财政税收法进行宪法分析的宪法资源。
参考文献:
[1]葛克昌。国家学说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m].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
[2][日]北野弘久。和平福利国家的发展与纳税者权利保护[a].刘剑文。财税法论丛(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日]芦部信喜。宪法[m].李鸿禧译,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
[4]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廖钦福。公共财政健全原则之研究[a].刘剑文。财税法论丛(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6][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m].陈刚,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7][日]三浦隆。实践宪法学[m].白云海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8]焦建国。法律运营财政-日本的财政民主主义与立宪财政制度[a].刘剑文。财税法论丛(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9]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0]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m].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