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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经济的政策(6篇)

来源: 时间:2026-02-05 手机浏览

绿色经济的政策篇1

论文摘要:绿色金融政策是“两型社会”建设中可资利用的一种市场激励机制,它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证券与绿色保险等制度。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绿色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在规则内容上还有完善的空间。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可能路径,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把它从环境经济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其法律化的正当性基础是“两型社会”的“先行先试权”和“先行先试”立法模式。

一、“两型社会”建设与绿色金融政策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的启动,对于长株潭城市群和湖南的经济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战略性机遇。两型社会的建设,只有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产业,才能达到在经济利益发展的同时,同步实现环境保护效益和生态平衡效益。这种目标的达成,既需要市场经济主体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来建成两型产业,也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命令一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1)的管制措施来强制企业符合两型产业的要求,更应该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来促使企业向两型产业的转变,而绿色金融政策,正是一种具备这种功能的市场激励机制。

“绿色金融”(greenfinance),也被称为“可持续性金融”(sustainablefinance)或“环境融资”(envi—ronmentalfinancing),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具体而言,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政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口]。目前,在绿色金融领域中影响最大的是“赤道原则”(theequatorprinciples),它是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进压力越来越大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绿色金融政策的基本内涵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证券、税收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的宏观调控政策。

2007年以来,我国环保总局等机构,相继出台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等政策,掀起了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金融”的政策风暴。这些绿色金融政策的出台,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责任,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两型社会与绿色金融政策都旨在实施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二者在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绿色金融政策对于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

二、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构成

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金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绿色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绿色信贷政策”是指致力于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向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方向发展的信贷政策。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始于2007年

4.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是上市公司披露的重要环境信息之一,因此,科学地确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败的关键。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如iso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它包括企业内部的环境绩效指标(epi)和企业周围的环境状态指标(ecd,其中前者(epi)又分为管理绩效指标(mpi)和操作绩效指标(opi)。

(三)绿色保险制度

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的建立,要立足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设置。在保险公司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收取统一保险费率的保费时,造成清洁生产企业与污染企业要同等保险,即意味着污染较大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这可能导致清洁生产企业的逆选择行为,因此,需要对它们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从而在制度上刺激和引导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

2.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确定。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二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单一强制保险制度;三是以任意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种模式范围窄,金融机构不愿参与,第三种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基础上的,基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等原因,我国应采取强制性责任保险模式。

四、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及法理基础

把绿色金融制度具体落实在“两型社会”的建设之中,需要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对绿色金融进行区域性立法。区域性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绿色金融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表现为一种法律形态的激励机制,能够使“两型社会”试验区内的企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和固定的行为模式,避免了经济政策的易变性和短期性,从而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最终目标的实现。(2)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在总体上有局限性,并不能对“两型社会”建设起到完全激励机制的效应,例如绿色证券政策主要针对那些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的企业,而不能影响到那些不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绿色金融的理念,只有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通过“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来实现,反过来,这种创新型金融立法又有利于推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一)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

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路径,简单来说,就是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绿色金融政策上升为法律后,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对行为的激励以及对利益的调整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当然,政策转化为法律,应该遵循立法的正当程序,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立法ll。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在法律化的表现形式上,至少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软法”或“硬法”。所谓“软法”是指原则上缺乏法律拘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引。在法律表现形式,“软法”主要指“促进型立法”;“硬法”多指权利义务明确对应的“管理型立法”,强制性规范较多,且违反强制性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占主导地位。而“软法”或“促进型立法”中,法律主体的责任主要是道义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相对弱化,倡导性规范相对较多,强制性规范较少。

我国环境保护国策与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金融业配合,通过环境金融政策工具来激励企业践行环保社会责任;我国“两型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绿色金融制度,是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一个比较妥当的激励机制,二者在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契合性。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符合“促进型立法”的特点,因为绿色金融政策并不完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在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最佳形式应是“促进型立法”,因此,由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软法”或“绿色金融促进法”,是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合适路径。

当然,由于时机并不成熟和实践经验不足,目前要求制定全国性的“绿色金融促进法”并无太大的可能性。但是,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还有两种可能的路径:一是采取分别修法的形式,即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或《保险法》等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制度、绿色证券制度以及绿色保险制度的内容,即“金融法的生态化”的法律化路径。但这种立法模式,在目前似乎也不太现实,理由在于我国绿色金融政策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缺乏绿色金融制度实施的实践经验,而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策略,因此这些制度要进入各个金融单行法的可能性并不太大。因此,对于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而言,可能性最大的一种路径,就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这是一种比较好的立法策略。

(二)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法理基础

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来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既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也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如前所述,绿色金融制度与“两型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都致力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同时,推行绿色金融制度,有利于建成“两型产业”从而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因此,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有利于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内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另外,在“两型社会”建设中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施,也是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进行金融制度创新的一种途径,是践行金融创新理念和权限的一种积极措施。当然,这种金融创新理念应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

那么,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金融制度创新的正当性何在?笔者认为,其正当性的法理基础,在于“两型社会”建设中“先行先试权”与“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先行先试权”的本质是改革创新,就是要突破成规的限制,通过推行创新型的制度来对现行的体制、机制及制度进行改革。可见,通过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也是“两型社会”中的“先行先试权”一种制度实践。“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是以适应性价值为核心的“变革性立法”模式和以安定性价值为基础的“自治型立法”模式的结合体。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先行”要求通过“立法先行”的方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而达到对社会某种秩序的追求。“立法先行”是主观判断的产物,其变量多来自外部,是通过立法这项制度安排适应社会现实的变革性活动;二是“先试”则要求依赖“试错先行”的方式,发挥实践对理论的检验作用,通过在特定领域和时空背景下的试验获取一定的“地方性知识”,然后将其扩展,使其更具普适性。“试错先行”是客观性经验的获取,其变量更多地发端于实践本身,是通过检验立法的实效而进行的自治性活动[1。具体到“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绿色金融制度,“先行先试权”要求首先是“立法先行”,即通过地方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此外,它还要求以“试错先行”的方式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获取有益的经验与措施,一方面使绿色金融制度的法律规则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

绿色经济的政策篇2

本文作者:张迎春工作单位: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

绿色建筑产业经济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带来的经济利益有目共睹,建筑业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城乡经济最重要的增长点之一。但是,看到建筑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该注意到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是一种粗放式发展,是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难循环为代价的。我国建筑业在带来经济增长的同时,带来了能源消耗量大、利用效率低、污染严重等等严重问题。建筑用能效率低、污染严重。我国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气候条件接近的发达国家高2-3倍,建筑供暖造成的空气污染高2-5倍。2000-2004年,我国大城市新建居住建筑在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比例,北方严寒和寒冷地区为90%,夏热冬冷地区为20%,夏热冬暖地区仅为11%。而实际按节能设计标准施工的建筑,北方地区为50%,夏热冬冷地区仅为14%。这些数据提醒我们,我们建筑经济的这种发展模式尽管在短期内可以得到较好的经济效益,获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但是这种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建筑产业的经济效益不但要看短期效益,还要看外部经济效益,即从建筑物外部得到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这也是一种产出,是一种外部经济,而不应该仅建筑本身反映出的那部分产出。发展这种资源节约型和环境保护型的绿色建筑应该是我们将来建筑经济的发展方向,初期阶段应该得到国家的大力护持。绿色建筑产业经济发展的问题(1)政府没有建立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和管理体系。政府在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由于长期积累的制度性问题,致使绿色建筑在政策制定和配置上存在着很多问题。另外,在绿色建筑监管和协调机制上的不完善,大大削弱了政府对绿色建筑发展的引导作用。(2)绿色建筑建设的经济激励措施不足。绿色建筑是一个系统工程,与许多经济主体利益密切相关,这些经济主体包括开发商、设计者、所有者、普通公民等,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应该考虑他们的利益。绿色建筑提供了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改善了人居环境,减少了各种能源资源消耗,这种正外部性特点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经济政策进行激励,但是目前这种经济刺激政策还没有形成规模,使得绿色建筑的建造成本比非绿色建筑的要高。执行绿色建筑政策不会带来更多的收益,甚至有可能增加执行的成本,这种情况不利于绿色建筑市场的拓展。

完善绿色建筑政策体系,通过多种手段促进绿色建筑经济发展(1)建立健全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体系和绿色建筑标准,对于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绿色建筑的大部分项目都是可以量化的,所以在标准的制定上必须更多的体现量化的内容。对节能、节水、排放都应该设定具体细致的量化评价指标,对评价的度量单位、测量工具也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只有设定了专门的绿色建筑评价量化标准,按照绿色建筑的特性设定定性和定量指标的适当比例,才能使绿色建筑评估标准得以推行。(2)加强综合协调,建立以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为主的监管体系。对于我们目前的建筑管理中,财政、劳动、民政、人事等多个部门共管,职权责相互交叉不清的现象,建议建立专门的绿色建筑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各机关部门利益,形成以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为主的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中央建立隶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绿色建筑管理司,省和地方建立归口于建设厅和建工局的绿色建筑管理处,中央负责制定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地方负责根据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定自己符合地方要求和实际的具体细则。通过各级绿色建筑管理部门,协调财政、劳动、民政、人事各部门的关系,在工作中相互支持与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国家绿色建筑政策、标准贯彻落实到位。同时还可以通过绿色建筑管理部门整合开发商、供应商、设计部门、研究机构、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等各方面力量建立绿色建筑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构建绿色建筑产业链,发展绿色建筑技术,并加强对本行业企业的组织管理。制定实施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经济激励政策(1)税收激励政策,主要包括强制性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各级主管部门考虑对普通建筑开发和高能耗建筑依据“谁损害谁赔偿”“谁污染谁赔偿”原则开发开征能源税、排放税和环境税,通过这类强制性税收逐步将传统高能耗建筑的成本提升到绿色建筑的水平上,增强绿色建筑的市场竞争力,减少其绿色建筑正外部性带来的负面影响。(2)财政补贴政策。设立财税补贴要从市场机制出发,为的是解决绿色建筑外部性所带来的成本障碍,通过获利来吸引市场上的建筑开发企业、材料供应商、普通购房者参加到绿色建筑的发展中来。补贴可以是多种形式的,可以通过直接的方式,如对绿色建筑的相关利益方进行资金上的奖励;也可以是间接的,如购买绿色建筑相关产品可以获得价格上的减免。另外,还要政府机构也可以引入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评估的专业性,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金融激励政策由于建筑开发一次性投入巨大,大多数开发商需依靠银行贷款才能完成工程的顺利开发建设。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贷款优惠所起的激励作用十分明显。对于开发绿色建筑的企业,政府可以采取贷款贴息优惠,在主管部门经过核查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施工的前提下,在每个计息期内补贴相应利息。这种激励方式可以减轻开发商的财政负担,是比较理想的激励工具。

总之,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建立有效的外部性激励政策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当前我国政府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建立财政、金融、税收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提高相关行业、企业和消费者的积极性。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企业部门、普通购房者实行一定的政策优惠,通过税收激励、财政补贴、金融激励政策推动其发展。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推进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绿色建筑对于应对气候变化、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转变城镇发展方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强化绿色建筑经济发展的外部性激励策略,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我国建筑节能减排做出更大贡献。政

绿色经济的政策篇3

关键词:绿色小额信贷;政策性金融;政策建议

基金项目:2015年河北金融学院大学生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政策性金融支持绿色小额信贷发展研究――基于张家口地区调研数据的分析(课题编号:DXSKYY2015009);2016年度河北省党委讲师团课题:精准扶贫视角下河北省绿色小额信贷发展对策研究(课题编号:2016024);2015年保定市科技局课题(课题编号:15zr060)一、绿色小额信贷的内涵和意义

绿色小额信贷一般意义上是指将扶贫、绿色生态与经济活动相结合,通过引导小额信贷领域的经济活动,促使扶贫、绿色生态与信贷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主要包括清洁能源的开发,生产及合理利用,将低碳减排理念和技术应用到小额信贷领域。绿色小额信贷概念的正式确立要追溯到小额信贷,鉴于国外研究人员从减少贫困和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做出的研究,因此绿色小额信贷在改善低收入者生活水平的同时,促进对生态的维护,激励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绿色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有效的扶贫和环保手段,仍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尚未成熟,但对生态环境和经济的促进作用已十分明显。在目前的发展过程中,虽然还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但却不能因此而否认绿色小额信贷的时展趋势。这就需要从地区具体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创新,积极探索新的绿色小额信贷发展模式,促进扶贫、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地区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事实上将绿色小额信贷作为处理环境问题的工具之一,已经存在很多可借鉴的方面,包括向小微企业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提高其能源利用效率,推广绿色产品和技术。绿色小额贷款以可持续环保的贷款行为,兼顾金融与环保,构建绿色经济。通过绿色小额信贷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小型企业革命,通过市场化解决方案创造一个更舒适、公正的生态经济环境,实现生态农业与绿色金融的双赢发展。

根据党的十报告确立“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提出“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而我国已经将环境保护问题提升到战略高度,这更为绿色小额信贷的可行性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二、河北省绿色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小,农民对其认识不高

通过实地调研,我们发现只有2.44%的农户对绿色小额信贷十分了解,22.31%的农户比较了解,不清楚绿色小额信贷的占比75.66%,农村政策性金融功能不健全、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局限、金融产品创新有限、宣传力度不大等问题都影响农民对绿色小额信贷的认识程度。

(二)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难

正规性金融机构都是以营利性为目的的企业,绿色小额信贷要求低息无息的援和扶贫性不能吸引正规金融机构参与放款,在客观条件下,农村处于欠发达地区,正规金融机构进入绿色小额信贷领域只会使其陷入亏损境地,因此其在在小额资金借贷方面的支持力度严重不足,仍旧需要进一步发展。

(三)小额信贷公司利率偏高

数据表明,大部分农民获得小额信贷资金的利率集中在6%-10%,这个利率水平对于贫困农民来说是比较高的。而0%-3%的真正意义上的低息只占到11.11%。小额信贷公司满足绿色小额信贷的“小额”要求,但其仍是追逐利润的企业,不提供无偿性与援的贷款,无法实现扶贫与绿色的结合,其较高的利率使得大部分农民因无法按时还款而不敢申请贷款,绿色小额信贷需求在小额信贷公司难以得到满足。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缺位

旨在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主要面向大型公司和企业或者农村联合性组织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农民个人的信贷资金力度较小,在扶贫和保障金融弱势群体平等的信贷资金支持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缺位,使得农户绿色小额信贷需求的解决存在很大困难。

(五)融资体系尚未建立

金融机构中对于绿色小额信贷的发展需求没有提起足够的重视,面对众多农户的绿色小额信贷需求,缺少相关专门的贷款业务及专业的工作人员来满足。

针对融资体系,我们对信贷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采访,了解到,我国目前的融资种类相对单一,并不能满足当前绿色农业发展的需要。现阶段,我国只有绿色小额信贷同时促进扶贫与环保发展,小微企业与有资金需求的农户可以通过向银行申请环保项目的贷款,利用贷款资金发展低碳经济项目,操作简单便捷,适合小微企业与农户。

三、促进政策性金融支持绿色小额信贷的建议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角度

1.创新信贷产品,促进投资多元化,拓宽融资渠道

政策性金融机构要深入农村地区开展农村信贷情况调研,切实了解农户的绿色信贷需求,针对不同农户需求开发基于实际情况特色的绿色小额信贷产品。

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该地区农业及相关绿色产业发展状况情况调研,密切关注农村经济及农业发展动态,为创新绿色小额信贷产品做好宏观基础铺垫。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积极借鉴国外优秀合理的发展经验,培养、利用优秀人才,研发适合我国农户的绿色小额信贷产品,创新业务发展方式,进而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融资可能性,指导农户投资,鼓励农户进行绿色信贷,促进农民经济健康发展。

2.加强绿色小额信贷产品的宣传及介绍,增加民众认知度

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绿色小额信贷知识宣讲会、绿色小额信贷知识下乡等多形式的宣传活动,深入农村宣传绿色小额信贷知识及政策,全面介绍国家绿色小额信贷政策的优惠措施和对农村绿色经济发展的扶助举措。

积极宣传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绿色小额信贷的优惠措施,加大机构信贷产品的宣传力度,结合农户实际介绍相适应的绿色小额信贷产品,加强民众对相关产品及政策的认知度,提高绿色小额信贷的普及程度。

3.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由于农户贷款额度低,群体大,管理相对困难,管理成本高,以往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金额较大,致力于服务整个农村经济,主要针对大型机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而不面向农户个人及小微企业提供小额信贷。

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绿色小额信贷的支持就要适度调整和放宽对贫困人群提供绿色小额信贷的准入政策,降低进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构建多元化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和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能够增强绿色小额信贷对小微企业和农户的帮扶作用,同时要注意严格制约的适度性,避免过于严格的限制导致绿色小额信贷主体发展受阻。

4.制定绿色小额信贷标准化体系,提高信贷操作流程可行性

标准化体系的缺失直接影响我国绿色小额信贷的实际操作,推动绿色小额信贷体系建设可以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绿色信贷准则――“赤道原则”。第一,政策性金融机构内部成立专业的绿色小额信贷业务团队,建立具有独立处理资格的小额信贷审批通道监督绿色小额信贷的执行。第二,对绿色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按不同标准进行归类,制定更适合地区实际的绿色小额信贷操作细则。第三,对借款人环境信息进行强制披露,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具体操作体系参考如下: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据专业人才和技术成立专业绿色小额信贷部门,结合地区实际经济状况建立相关信贷机制和操作方法,深入农村地区开展信贷操作。

由于绿色小额信贷发展多以农户或小微企业为资金需求对象,因此小额信贷中心可以以农村村委会为依托,开展建立农户信贷档案工作,并将与贷款相关的资料宣传页发放到有信贷需求的农户手中,使群众了解绿色小额信贷的办理步骤和方式。在授信过程中,充分征求村委会或村民代表意见,确保信贷公开、公正。根据具体农村地区的经济结构布局,确立该地区农业发展核心方向,以该方向为重点支持对象,建立特色信贷机制。期间信贷业务负责人主动深入辖区重点农户、村委会调查了解农户信用状况;深入工商部门了解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注册信息。实地调查,真实了解客户自有资金情况、信用程度及贷款资金用途等,为小额信贷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条件。

5.加强建立专门的绿色小额信贷业务,完善机构设施及人员配置

依据绿色小额信贷的标准化体系建设,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规范绿色小额信贷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绿色小额信贷业务,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力度,吸引优秀人才,改善机构硬件及软件设施,从而提高服务效率,形成高效便民的借贷机构。

6.积极开展部门间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开展绿色小额信贷模式建设,其中关键的部分就是要处理好绿色产业和污染产业的矛盾关系。要大力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努力解决污染产业,这就需要绿色小额信贷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共同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好经济发展与环境恶化的矛盾关系。各部门之间可以相互利用彼此的优势,相互监督、共同合作,推动绿色小额信贷的开展和实施,同时实现经济和环境双赢。这种合作关系主要是在开展绿色小额信贷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致力于环境保护的环保部门及部分政府扶贫相关部门之间,加强机构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部门间的特殊运营通道,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度,提高绿色小额信贷的实施效率,在维护环境绿色发展的同时推动绿色小额信贷的建设完善。

(二)政府部门角度

绿色小额信贷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有效配合,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其特殊职能和作用加强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为其推进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农户双方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推动信息共享及时、有效发展,降低信息交流成本,提高信贷服务效率

基于农户对政府部门的了解程度高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点,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自身机构优势,充当信息传播中介平台,综合利用电信、电子邮箱、网站公告等多种方式,建立农户绿色小额信贷需求收集反应机制,有效收集农户绿色小额信贷需求信息,另一方面将政策性金融机构创新、优质的信贷产品向农户宣传介绍,即以政府机构为中心平台,促进信息交流共享。

2.创新绿色小额信贷激励机制

绿色小额信贷的激励机制是指提高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性的激励措施,进而推动绿色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各个途径的调研,综合各种因素设计出适合本地区农户和小微企业发展特点的绿色小额信贷产品,并建立专门机构开展此业务。当地政府部门应采取实质性的奖励措施,对绿色小额信贷业务开展良好并且为本地带来较大生态经济效益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实施奖励,就此形成长期机制,带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开展绿色小额信贷层面的积极性。

3.健全金融信贷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绿色小额信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政府通过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将绿色小额信贷纳入政策性银行信贷体系进行推广,将小额信贷与环境保护、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帮助贫困地区脱贫与环境修复。绿色小额信贷政策的法律化就是国家将一些科学、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的过程。在绿色小额信贷法律化方面,增强绿色小额信贷的法律强制执行力。完善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借款人对环境的保护及其他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王曙光,乔郁.农村金融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67.

[2]王卉彤,环境金融:金融贷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07,(Z1):87-88.

[3]胡蓉.国际绿色小额信贷的发展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证券期货,2013.

[4]张燕,庞标丹,侯娟.绿色小额信贷:低碳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路径探析[J].武汉金融,2011(2):32-35.

作者简介:

张亦男(1994-),河北金融学院金融系学生;

刘璐(1994-),河北金融学院金融系学生;

李莎莎(1995-),河北金融学院金融系学生;

绿色经济的政策篇4

【摘要】绿色投资是基于可持续发展要求之上的一种新型投资模式,并带有不确定性。本文通过对绿色投资必要性与不确定性的分析,揭示了企业角度下对绿色投资决策不确定性的分析方法,结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背景,提出了政府主导下减轻绿色投资不确定性的途径,以促进绿色投资的开展。

【关键词】绿色投资;不确定性;分析方法

绿色投资是投资活动的延伸,是当代经济中一种新型投资模式。这种投资模式是顺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通过贯彻生态理念和环境保护思想,达到人类与自然共赢的投资理财活动。绿色投资是以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社会为主要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投资体系,是建立资源节约型和循环友好型社会的必要手段。

一、开展绿色投资的必要性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的母体。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当今世界的主流,各国政府与各种社会组织都在加大扶持力度,引导投资走向“绿色”。在证券市场上,环境问题和上市公司的绿色投资倾向及其“绿色效益”也开始受到关注。中国在加入WTO后,为减少国外绿色壁垒对我国产品进口的限制,也应引导投资于绿色产业。

绿色投资要求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时,按照有利于实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重原则的标准进行投资决策,因而在投资项目的立项上就保障了对资源环境的保护。绿色投资将资源合理利用、防治污染的有关措施与生产投资结合起来,在生产的过程中实现对资源、环境的保护。绿色投资在污染治理方面遵循的是生产与治理同时进行,是从始到终的防治,并且重视始端治理。与绿色投资相比较,传统意义上的投资活动可以称作灰色投资,因为这种投资生产活动的结果,造成了大量环境污染,使得资源耗费严重,不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绿色投资可以引导资金发展循环经济。从企业的决策看,由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具有外部经济性,而且企业在实行循环经济措施时,经济效益不明显,甚至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经济效益有时还会降低,因而企业对循环经济的积极性还不是很高,一些节能环保措施还是在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下实施的。大力发展绿色投资将吸引社会资金投向绿色产业,引导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绿色投资适应绿色经济发展而产生,并随绿色经济发展而壮大。

二、开展绿色投资的不确定性

由于绿色投资比传统的投资活动增加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两个新的效益评价标准,给绿色投资增加了更多影响其收益的不确定因素;由于绿色投资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活动相比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由于不确定性的预期作用和影响,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绿色预期收益模型与在确定性条件下的收益模型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因此只有减少人们对绿色投资不确定性的预期,才能使绿色投资需求旺盛。

企业在投资决策时,首先面临的是外部不确定性。因此,不确定性就成了许多学者研究的方向。弗兰克·奈特在《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中谈到,在解决不确定性的结构和方法时企业面临的两种风险是:首先,一般无法保险的企业风险(因为无法测度,而无法测度又源于无法分类)与企业家决策中所做出的判断有关;其次,这类判断,其波动一般会相互抵消掉,因此,一般可能趋于稳定和可以测度。但是,这种情况只是在事后发生,并且由于人生短暂,这种情况只能在有限程度上成为预测的基础。而且,由于道德风险与这类风险存在着极难控制的联系,这一分类或组合只能由决策者以外的某个机构在有限程度上进行。在这一情况中,由于决定性因素基本掌握在决策者手中,以至于情况不易被客观描述和由外部控制。随后,无数的学者从市场结构、经济规模以及对高科技产品的投资等方面进行了研究。由于投资具有不可逆转性,他们逐渐将信息博弈以及金融理论中的期权引进投资决策的分析中来。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一般首先面临的是大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而在网络经济时代,企业面临的最大的不确定性是技术更新的速度加快、市场变化莫测。因此,在网络经济初现端倪时,很多企业往往不惜一切代价进行跟风,最后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而倒闭。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当企业面对外界出现的发展机会时,又不能坐失良机。因此,好的企业应该有自己的一套应对外界环境,尤其是技术和市场发生变化时的衡量标准,在自己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做出与自己战略发展相适应的决策。

在考察绿色投资的不确定性时,除了要考虑上述存在于普遍投资中的不确定因素之外,还会发现绿色投资的机会成本是影响其不确定性的一个更为主要的因素。绿色投资的机会成本主要指:对于参与绿色投资项目的双方,任何一方的资源都是有限的,这些资源不仅包括金钱、物质、人力等有形资源,还包括技术、时间、精力等很多无形资源。对一个绿色投资项目的投入就意味着放弃了对其它机会的追求,这种机会的损失就是该投资项目的机会成本。绿色投资项目的机会成本无论对于哪一方,如果呈现增大的趋势,会诱使其采取不合作的行为策略。例如,对企业家来说,如果他发现一项绿色投资可能有更大的风险机会,他可能会采取退出或只投入少量精力的行为方式来对待已存在的投资项目。同样对于风险投资家来说,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因为风险投资在不断地评估新的投资项目,一旦找到回报率更高的项目,他就有可能减少对原来项目的资源投入。虽然双方采取的不合作策略将降低特定投资项目成功的可能性,但这种损失他们将有可能从其它的替代项目中获得的收益来进行弥补。

三、绿色投资决策的不确定性分析方法

绿色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是以计算和分析各种不确定因素(如价格、投资费用、项目寿命期、产品生产规模等)的变化对绿色投资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程度为目标的一种经济分析方法。由于绿色投资项目和绿色项目评估工作本身都存在着不确定性,而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会给绿色项目的实施带来风险,因此在对绿色项目进行经济评价时,不仅要在已有数据的基础上按正常情况(即确定条件下)计算项目经济评价指标,还应该估计到出现不确定性因素将会给绿色项目投资效益带来的不利后果,据以评价项目抵抗风险的能力。只有在考虑了各种易发生的不确定因素的不良影响后,项目有关的经济评价指标仍然不低于基准值,经济上才是可行的。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自主性强,不确定性高,面临各种投资机会的选择,这就使得将投资决策置于不确定环境中进行考虑是必要的。不确定性投资是指来自投资的未来回报是不确定的,投资者所能做的只是评估代表其投资中较高或较低收益(损失)的不同结果的概率。不确定性投资的决策,对于所要决策的问题只能预测到可能出现的几种自然状态,但是,每种自然状态可能发生的概率由于缺乏经验和相关的资料,全部为未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的决策主要取决于决策者的经验、对未来状况分析判断的能力、审时度势的胆略和决策风格。因此,对不确定投资的决策,至多只能计算出各个方案在可能出现的几种自然状态下的收益值或损失值,并根据计算结果按照决策者个人的特点相应采取不同方法进行最终决策。解决此类问题的决策准则具有很大程度的主观随意性,决策方法也容易带有主观因素。

四、减轻绿色投资的不确定性,促进绿色投资的发展

促进绿色投资的发展,要做到疏堵结合,疏就是出台有利于促进绿色投资发展的优惠政策,从政策环境上减小绿色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堵就是增加高污染排放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成本,迫使其进行循环经济方向投资。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和绿色消费变成人们经济行为的习惯。政府应加强绿色投资的法律法规建设,用制度保证企业和有关部门用于环境保护的投入;同时,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使绿色投资成为社会的普遍习惯和社会共识。(一)支持绿色投资的财政、金融政策

绿色投资活动需要国家的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国家拿出一部分财政资金用于帮助企业从事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循环利用物资的投资活动,以解决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资金不足问题。在国家财政支持绿色投资方面,西方国家为我们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其做法一是政府奖励政策。例如美国1995年设立了“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奖励那些具有基础性和创造性、可以防治污染的化学工艺新方法。二是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美国亚利桑那州1999年颁布的法规中,对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税10%。日本对废塑料制品在再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价格的14%特别退税。三是政府优先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是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途径,许多西方国家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强调优先购买具有环保意义的绿色产品。在金融政策方面,鼓励金融业对绿色企业优先贷款和实行优惠利率,对符合上市条件的绿色企业,提供上市的便利通道。

(二)引导绿色消费

绿色消费有两个内涵:一是消费无污染,有利于健康的产品;二是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消费行为。目前,我国多数人的消费状态与绿色标准相差甚远,一方面人们消费的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因农药、化肥的使用和富含化学物资而对人体产生大量的危害;另一方面,人们环保观念淡薄,缺乏可持续发展意识,大量使用对环境构成污染和危害的产品及高耗资源产品,对他人和子孙后代的健康和持续发展重视不够。这种情况表明,提倡绿色消费方式,已经成为关系人们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现在,人们已开始注意到绿色消费的重要性。为更好地促进绿色消费,达到促进绿色投资的目的,应倡导人们购买食品时首选绿色食品,选购生活用品时要首选绿色产品,同时,提倡人们从环保的角度,抵制污染环境的产品,包括过度包装,用后变成污染物,生产时造成污染或使用时造成污染和浪费的产品。

(三)提高环保标准

完善基于市场的交易体系和政策,为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创造条件。首先是建立市场,逐步完善市场机制。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建立基于市场的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和可交易的资源配额制度,约束企业进行基于环境的技术创新。其次,是利用市场,完善经济政策法规,激励基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善的技术创新和产品贸易。通过资本市场的发展,积极引导企业调整股本结构,实现现代化、轻型化与污染减排。推进本国或地区的贸易产品由资源密集、劳动密集型转向资本密集、技术密集型和绿色化,保持并逐步提升产业、产品的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通过财税和金融等政策的实施及优惠,鼓励企业积极投资于节能技术和环境友善的R&D或合作开发,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引进和采用绿色技术,既注重基于环境的产品创新,也加强基于环境的产品生产过程和方法创新,大力支持绿色产品和资本密集、技术密集产品的出口。在税收方面,可以考虑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资源税并入资源税中,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统一内外税制,促进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建立限制型税收制度,将排污费等实行费改税,借鉴国外经验,开征环境税,设立废气、废水排放、固体废物排放、噪音污染、有毒有害物泄漏等税目;完善鼓励性税收制度,对从事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和企业,环保技术开发和引进、生产开发环保设备、环保与绿化对环保项目的捐赠等,实行轻税或减免税优惠政策,或者通过快速折旧、提高税前列支标准、转移支付等方式予以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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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克.实用马尔可夫决策过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绿色经济的政策篇5

首先,绿色经济是以生态经济为基础,以知识经济为导向,从社会生态条件出发,所建立的一种“可承受的经济”。绿色农业经济作为绿色经济形态之一,其本质是要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与社会、生态资源的协调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发展绿色农业经济对防止单纯追求生产增长或强调生态保护,使农业生产从经济数量增长向社会效益增长转型有相当重要的战略意义。

其次,绿色农业经济生产过程是先按照农业生态规律,对各种农业资源进行开发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然后在此基础上达到的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活动过程。所以,绿色农业经济生产与一般农业物质生产有着本质的区别,它通过采用具有节约、清洁、无污染等优点的绿色农业生产技术,将经济发展同农业生态环境附加值的增长联系起来,实现了二者协调统一的发展。

最后,由于绿色农产品减少了生产、消费过程中及消费后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因而降低了未来社会治理污染所需投入的资金、技术与人力的强度,也就是降低了未来清洁环境的成本,使得绿色农产品具有很高的价值。所以,发展绿色农业经济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2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支撑条件

2.1地域环境是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环境支撑条件

绿色农业生产区所在地的地域环境体系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生产区的区位条件,生产区空间分布的特性,生产区的地域、地势、地带特点,生产区的区域差异规律,生产区所在地的生态结构、生态环境状况、人文环境状态及地区环境容量。

绿色农业地域环境体系有助于我们掌握绿色农业生产区的区位特点,使绿色农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能扬长避短,根据各种生物所适应的特定繁殖生态位来发展相应的种植与养殖业,以逐步达到绿色农业生产的高产、优质、高效目标;有助于我们看清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有利环境条件与不利环境条件,使绿色农业生产者及时掌握区域环境容量,确定绿色农业生产区所必须遵循的环境约束条件的临界点与阀值,进而将绿色农业经济发展控制在可承载的环境容量之内。

通过提高一个绿色农业生产发展的环境预警屏障,促使绿色农业生产者保持这个生态环境体系的良性循环,以使其足以支撑绿色农业经济持续发展下去。所以,地域环境在绿色农业经济发展中是最为基础的支撑条件。

2.2农业资源承载力是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资源支撑条件

农业资源是农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固有资本”。农业资源承载力是指:一个地区范围内,人均占有的农业自然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对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当代及后代人口基本生存与发展的支撑能力。从农业生存的角度来看,某一地区所拥有的农业自然资源数量越多、种类越丰富、质量越高,那么该地区的农业资源承载力就越强,其支撑作用也随之增强,农业的生命力也就越旺盛;从农业经济发展的角度而言,当某一地区的农业自然资源能够承载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满足当代人口及其后代人口对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需求,那么,该地区的农业经济就可以持续发展下去。

绿色农业作为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模式,虽然依靠绿色技术提高了资源利用率,以满足人们对高质量农产品的需求欲望,但并没有改变农业自然资源本身所具有的原始承载力,只是在一定范围内提高了农业自然资源对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的弹性。

2.3绿色农业生产力是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动力支撑条件

绿色农业生产力是指:绿色农业生产在农业劳动力、绿色技术与农业资本(含物化资本)的总体水平运动下,可能转化为绿色农产品的能力。

显然,绿色农业经济发展会受到绿色农业生产力的制约,制约的程度取决于绿色农业生产力对绿色农业经济发展支撑作用的强弱,而其支撑能力的强弱又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在人力上表现为绿色农业生产者的素质水平;在技术上表现为绿色农业科技含量水平及技术普及状况;在资本上表现为资金投入水平及融资渠道的数量和种类。所以,绿色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将决定绿色农业经济的发展状况,它是推进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支撑条件。

此外,绿色农业生产力是一种集合生产能力,其中某单一要素生产能力的大小虽对整体生产能力有影响,但不能决定整体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同时,不同要素之间的组合方式并不能简单的叠加,而要巧妙结合、有机组装,以达到效益最佳的目标。所以,绿色农业生产力作为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动力支撑条件,对其支撑能力的改善应给以相当的重视。

2.4智力支持是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决策支撑条件

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智力支撑条件也可称为绿色农业生产者的管理调解能力,它需要绿色农业生产者的认识能力、决策能力及调节应变能力能驾驭“农业—自然—社会”这个复合系统,以适应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在绿色农业经济发展中以实现“最小”、“最安全”、“最经济”、“最合理”、“最协调”等目标的行为,可统统包含于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决策范畴。

绿色农业的经济发展决策可分为2类:一类主要解决绿色农业经济发展“最优化”的一般性决策,另一类是主要解决绿色农业经济发展中最可能的“安全临界”的风险决策。其中,风险决策是绿色农业经济发展处于某种最优化前提下,综合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某些不确定因素,经过分析后得出到的以最小风险为代价,获得的某种最佳效益的具体结论。也就是说,风险决策是对一般决策的调整与修正,其目的在于使决策更利于绿色农业经济的发展。

绿色农业经济发展不仅要求绿色农业生产者能控制某种或某些变量,还要求绿色农业生产者能评价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系统在这些变量被控制后其反应的合理程度,以便由此回溯,再调整或重新制定相应的若干控制措施,直至系统反应表现出最佳效应或最优特性为止。因此,绿色农业生产者智力素质的高低也成为支撑绿色农业经济顺利发展重要因素之一。

3加强以上条件对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的政策性建议

3.1法律法规

国家根据现有的关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出台国家和省级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以此为准绳,严格贯彻落实,做好配套细则工作;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农业经济发展现状,建立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树立农业自然资源整体化的观念,通过农业资源立法的前瞻性,强化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意识,以确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法律的地位,并建立农业资源综合管理系统;各地区尤其是绿色农业试点区要积极拓展有关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并将绿色农业生产、绿色技术推广、绿色农产品销售统一起来,共同纳入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系统中来。

3.2财政政策

国家结合现有的财政扶持政策,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的同时,出台一系列支持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相关财政政策,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向绿色农业领域的转移;探索建立绿色农业经济发展基金,对致力于研发绿色技术、从事绿色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发绿色农产品销售渠道的组织给予财政上的重点扶持。

国家在完善现有税收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专门针对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区再依照国家规定的优惠标准,根据自身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及实际状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制定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信贷扶持政策,对积极从事绿色农业生产,推进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绿色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农业银行和信合以低息贷款、无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优先贷款等方式予以资金上的支持,并拓宽他们的融资渠道,以逐步完善绿色农业经济发展的融资模式。

通过探索绿色农产品的资源价格体系构造,理顺不同地区的价格体系间的关系,出台绿色农产品的价格调节政策,以确保绿色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经济效益。

3.3技术研发

减量技术:大力普及高效喷灌设施,推广高效栽培技术和集约化养殖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技术,采用绿色农产品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动农业资源高效产出技术和无害化生产。

利用技术:重点研究应用农业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在某些相对产出效率较低的农业生产部门,积极推广投入产出转化系统的优化技术,以促使绿色农业生产者更新现有生产设备、再造生产工艺流程、调整绿色农产品结构和提升生产管理水平。

替代技术:重点研发再生能源的高效循环利用技术,积极推进绿色农业能源的应用技术,大力鼓励低物耗、低能耗和高转化率的生物质能转换技术。

系统化技术:加快建设以绿色农业生产试验区为载体的绿色农业产业化经济发展平台,在整个绿色农业产业系统中建立起“生产资料供应商—绿农—绿色产品分销商—绿色产品最终消费者”的持续性物质流和资金流途径,以实现绿色农业经济链上各节点的共生耦合。

3.4教育培训

加大对绿色农业生产者道德文化、市场意识和管理技能的培养力度,以提高他们接受新知识、新观念的能力,树立经营管理理念和市场竞争意识;在已有的职业技术培训体系的基础上增加绿色技术的培训,通过提高生产技术来充分发挥资源生产力;采用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训模式,不仅要有国家、省级的农业科教机构,地、县、乡也要积极推动绿色技术推广中心、农广校、农业中专的建设与发展;各地区对于开展绿色农业教育培训的组织机构要给予政策上的鼓励和财政上的支持,并最大限度的利用各种媒体广播及网络,大力发展农村远程教育;政府要做好普法教育工作,让农民了解与绿色农业生产及日常生活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自己应有的权利和应经的义务,以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刘思华,刘泉.绿色经济导论[M].同心出版社,2004,(1).

[2]高洪深.经济系统分析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

绿色经济的政策篇6

关键词:绿色建筑;激励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绿色建筑是以节约能源、有效利用资源的方式来建造低环境负荷下安全、高效、健康、舒适的环境空间。是人、环境与建筑共生共容、永续发展的新建筑模式,是“四节两环保”的建筑。发展绿色建筑对于我国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对能源需求和利用的现状与趋势日益旺盛、中国自身能源供给的产能不够与储量不足日益严峻”的形势,更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此外,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能够对改善和优化环境起促进作用,也是我国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内容。

2012年4月,住建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这是我国第一次从国家高度对绿色建筑提出具体放入奖励标准,并且针对我国现阶段绿色建筑的发展现状,指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绿色建筑项目的发展方向。虽然我国绿色建筑起步较晚,并且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各方面规章制度和经济激励政策不完善,但相信在以国家为强大后盾的支持下,我国的绿色建筑项目会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会进一步的完善。

1我国绿色建筑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绿色建筑发展存在以下两个主要问题:消费者对绿色建筑的有效需求不足;绿色建筑相关产业不发达。

1.1消费者对绿色建筑的有效需求不足

消费者对绿色建筑的认识不足,是影响绿色建筑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人们对绿色建筑了解不深,大部分人认为绿色建筑就是“绿化”建筑,是造价不菲的建筑,而消费者往往看重的就是房屋的价格,大大忽视了绿色建筑在使用中的舒适性、成本节约等优点。在这种观念下,让广大市民购买绿色建筑显然很困难。所以,要做好这方面的的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了解绿色建筑的好处,提高市民的绿色消费意识,这样才能扩大绿色建筑的市场需求,为推广绿色建筑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1.2绿色建筑相关产业不发达

绿色建筑的建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受到研发、生产、销售状况的限制,系统中任何一个环节缺失或者低效都会影响绿色建筑的成功推广。国内绿色建筑相关产业面临的问题主要有:第一,技术开发相对落后,缺乏专业人才,绿色建筑产业研发资金不足。第二,绿色建筑产品发展滞后,绿色建筑对各种建筑材料、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有较高要求,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仍以制造传统产品为主,绿色产品的品种和数量不足,不能达到规模化生产。第三,绿色建筑在生产过程中需要设计、安装、施工等单位的大力配合,现阶段我国从事绿色建筑的专业人员不足,为降低难度和工作量,他们往往采用比较熟悉传统的方式进行设计施工,影响绿色建筑目标的实现。

2我国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现状

我国在绿色建筑方面制定了一些经济激励政策,主要采用的手段有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和信贷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激励了绿色建筑项目的发展。下面具体介绍各个激励政策:

2.1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政府利用税收政策,减轻参与绿色建筑投资者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实现对绿色建筑给予间接补贴的经济激励行为,从而提高绿色建筑投资者的收益水平。税收优惠政策实质就是减少纳税人税赋进而提高纳税人的收益水平。绿色建筑可以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函盖以下税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契税等。

以所得税为例说明具体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凡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研石、粉煤灰、炉渣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该项激励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对绿色建筑中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等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2008年7月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2财政补贴政策

财政补贴政策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对投资者实施补贴,直接增加收入从而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在绿色建筑建造中,财政补贴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补贴和财政贴息两种。财政直接补贴是指政府根据绿色建筑的建造规模、对周围环境的带来的贡献和建好后达到的效果对投资者进行直接补贴。财政直接补贴的方式有一次性财政补贴和分期支付财政补贴。财政贴息是指由绿色建筑企业或个人向银行贷款进行绿色建筑建造的投资活动,由财政对银行优惠利率与正常利率之间的差额给予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为符合条件的节能

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2.3信贷优惠政策

信贷资金可作为绿色建筑建造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为了发挥信贷资金在绿色建筑建造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制定信贷优惠政策,包括贷款期限、贷款担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内容,以便绿色建筑投资者利用信贷资金进行绿色建筑的建造工作。国家加大绿色建筑项目的投资力度,也是我国节能工作的一部分。《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规定: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增强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和推动社会多方面加大对节能项目的资金投入。2007年我国出台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

3针对我国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的几点启示

我国对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起步较晚,虽然加大了对绿色建筑的经济激励的力度,但形势过于单一,有些激励政策在实际操作中不能按质按量的实施,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尽完善。这就导致了绿色建筑建造投资者积极性不高,延缓了我国绿色建筑项目的发展。笔者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以下启示:

3.1强制性税收政策

强制性税收政策是对非绿色建筑产品的投资者实行高强度、高标准的收费政策。如我国环境法规中规定,对于建筑主要是针对其污染而言,常见的环境法规包含“谁污染谁治理谁赔偿”和“绿色税”原则等。这样做不仅给非绿色建筑产品的生产者一警示惩罚,也给绿色建筑投资者一定的导向作用,从税收方面引导建筑投资者向绿色建筑建造方面发展。

3.2尽快形成绿色建筑经济激励的长效机制

在不同的政策形势下不同条件的经济杠杆作用效果不尽相同,在制定经济激励策略时,要分开对待。在制定绿色建筑激励策略时应立足于“以奖代补”的经济激励对策。采取建立绿色建筑专项补贴、出台多元化的税收政策、合理制定能源价格、发挥贷款优惠的积极作用等经济激励手段。经济激励政策只有形成长效机制,才能有效推动我国绿色建筑长期健康发展。

3.3加强绿色建筑评估的实施和监管力度

近些年来我国建设部相继制定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2006年又颁布了《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反应了我国在推动绿色建筑长期发展方面做出的巨大努力。当然,仅有这些标准还是不够的,更要加大该标准的监督力度。为了推动绿色建筑长期健康的发展,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绿色建筑开发与管理模式非常重要。绿色建筑的开发和管理必须走政策激励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道路,尽快开展绿色建筑等级认定工作,政府针对不同等级的绿色建筑项目采取不同的激励措施,同时等级评价结果也可以作为市场选择的依据。

3.4不断完善我国绿色建筑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有关部门应对现有的节能和能源法律进行完善,补充作为调整建设领域各项活动法律基础的《建筑法》、国家节约能源方面根本法律《节约能源法》在绿色建筑领域法律上的空白。此外,随着我国绿色建筑项目的逐渐深入,尽快制定出台与绿色建筑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专门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绿色建筑实施行为。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绿色建筑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经济奖励政策还不够完善。各级政府要以身作则,加大绿色建筑经济激励的力度,同时要不断完善我国绿色建筑法律法规体系,这样才能有效推动绿色建筑长期健康发展,为我国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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