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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保险的理财方式(6篇)

来源: 时间:2026-02-06 手机浏览

最保险的理财方式篇1

摘要目前大多数保险企业集团正处于财务管理的升级阶段,保险企业集团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与先进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有机融合,以系统化的信息平台为依托,通过集中控制和协同处理保证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的一致和信息流、资金流、单证流的统一,对企业整体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控制和优化,将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集中起来统一进行,从而实现企业集团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组织和管理模式,特别是对打造国际金融保险集团公司战略目标更具有吸引力。

关键词保险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

一、保险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现状

我国金融保险业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随着业务规模的飞速扩展,其分支机构遍布全国,集团化的趋势日益显现,目前形成了国寿、平安、人保、太保等七大保险集团。迫于风险和成本管控的压力,以及面临IT技术的飞速发展机遇,保险集团企业在财务管理上的问题日益显现,如信息失真、监控不力、资金散乱等。母公司难以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资金变动情况,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和下属各级单位资金分散占用的矛盾已成为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最突的问题,预算管理薄弱且执行困难。为此,各保险集团的财务运营逐步呈现出集中管理的趋势,集团化己成为现阶段各保险公司应对残酷竞争不约而同的选择。但选择集团化道路的同时,相伴而生的是权利制约与协调困难、资源难以集中优化配置、信息分散等种种弊端。通过集中财务管理可以很好的解决集团企业在快速发展过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遇到战略难以执行、监控不利从而导致管理失控等诸多问题,进而提高集团企业对于有效利用资源效、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监管力度,从而提高管理与经营水平。

二、保险企业集团实施财务集中管理的必要性

1.强化资金控制,提高保险企业集团的整体信用和筹资能力

保险企业集团通过实施财务集中管理,可以实现对所属企业资金的有力控制。保险企业集团每天的保费资金收入金额和资金流出量都较大,通过实施财务集中管理,可以最有效地使用全集团的存量资金。保险企业集团可以较容易筹集到所需资金,整体偿债能力得到加强。

2.为落实集团财务管理措施和重大决策创造有利条件

保险企业的扩张,必然带来企业层次的增加,集团内各成员单位在内部管理中不可避免地带有强烈的原有色彩和“惯性”,损害核心企业的利益。再加之集团企业财务管理职能分散,必然会导致核心企业监控不力。实行财务集中管理是改变这一现状的唯一途径,保证了保险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目标的统一协调。

3.有力地促进集团的全面统一管理

保险企业集团经营战略和规划要分解下达到所属各子公司,需要各个子系统有力支撑,财务管理和财务资源就是这个发展过程中的调节器和控制器。保险企业集团总部作为投融资中心和风险控制中心,通过实施财务预算管理、资金集中管理、会计集中核算等措施来实现财务控制,同时最大程度降低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本。

4.提高了成员企业经营协同效率,降低了经营风险

保险集团企业实施财务集中管理,使保险企业集团核心财务管理职能得到最大限度发挥,财务管理趋于一体化,有利于树立整体利益观,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财务集中管理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在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信息沟通、降低财务费用等方面具有更多优势。

5.有利于经济责任制考核,减少效益流失

保险集团实施财务集中管理,有助于保险集团管理决策层获得下属公司的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使集团决策层实现对下属公司绩效考核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保险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的必要条件

1.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平台和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是实行保险企业集团财务集中核算的基本条件

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广泛应用是财务集中管理得以实施的技术保障。互联网的普及为实现集团财务的相对集中管理提供了便利条件。网络财务管理软件从管理方式上实现了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等管理模式。能够实现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高度统一。

2.必须解决最高领导层的管理观念的转变问题

保险企业集团进行财务集中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分支机构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分支机构的经济利益,因此,首先需要转变领导层思维观念。企业管理思维的创新,在相当程度上表现为战略思维、战略地位的竞争。

3.良好的税企、银企环境是实施财务集中管理的环境基础

保险企业集团的纳税工作点多、面广、战线长、工作环节多。因此必须与税务部门协商一致取得支持,实行流转税一级集中核算、分级缴纳,只有流转税和所得税集中,才能完全实现财务集中核算、一套账核算的财务集中管理。同时,财务的集中管理是资金的高度集中管理。企业要加快资金周转、实现资金全额收支两条线管理,都离不开银行的网络平台,离不开与银行的共同协作。

4.高素质的财务管理队伍和扎实的会计基本工作,是实施财务集中核算的人员基础

保险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财务工作基础、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一个高素质的财务管理队伍,以适应财务集中管理的需要。尤其是财务人员在财务集中管理模式下必须学会重新定位,参与业务经营管理,企业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激发财务人员的热情和创造力,提升财务人员的素质。

四、网络环境下保险企业集团实施财务集中管理模式的因素分析

1.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体系,实现集团财务信息可比性

统一设置基础会计科目,利用系统中统一基础科目的功能,适应保险企业集团应用特点和财务信息可比性需要,由集团总部指定集团使用的所有一级科目和特定明细科目,各分公司在建帐时可以继承总部的基础科目信息,并根据自身特点个性化地增改明细科目,解决了集团总部对各成员公司的财务核算、预算、资金的实时监控和对比分析等问题。

2.统一和规范财务系统建设,实行数据的集中管理

保险企业集团以总部为核心,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将各种原始数据通过专线实时、准确地传递到集团总部的中心数据库,集团总部及时掌握子公司经营动态,进行财务分析,辅助决策,提高内部管理和运行效率,降低信息转换成本,增加共享,完善预算、绩效政策执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手段,实现了账、证、表数据的高度集成,保证集团公司集中式财务管理的实现。

3.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加强财务人员的独立性

在保险企业集团中各子公司财务主管应由母公司选派,对母公司负责。财务主管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体现在母公司;对财务主管的职权和责任明确规定,以保证其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4.财务人员权限设置达到管理控制的目的

保险企业集团总部应利用集中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多种权限设置方式,实现管理的安全和保密性。应根据管理范围,在子、分公司内部财务人员、总部财务人员之间以及总部对子、分公司之间进行相应的权限设置,所有财务人员只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查询和管理操作。

五、财务集中管理有助于提高保险企业集团核心竞争力

企业集团实现财务集中管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程,对于各保险企业集团来说更是要结合自身特点,从实际出发,将先进的管理方法、管理模式与管理软件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提高保险集团的财务管理水平。

1.实行资金的集中管理,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

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中心,资金是企业的血液。集团的资金管理目标是实现资金均衡、有效地流动,保证企业财务战略的顺利完成。集团公司控制资金,首先是通过资金流入、流出的总控制,对下属公司经营活动实行动态控制,对下属公司收支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其次是通过对资金的统一调配,减少资金沉淀,节约资金成本。由此,集团公司有必要对各公司的资金进行统一调配。

2.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是实现保险企业集团保值增值目标的一种有效形式

预算体系把企业一定时期内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所发生的收支全面、综合地反映出来,给保险企业集团提供一种强有力的资信保证,通过预算体系,使企业能全面掌握其实现保值增值的可能限度。同时,预算体系明确界定了各责任主体的责、权、利,使每一个预算责任主体有了自身的利益从而引入动力机制,使每一个预算责任主体有了自身的责任从而引入约束机制。

3.统一主要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企业集团整体的有序进行

这些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授权审批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担保制度,另外必须统一所属同行业企业的主要会计核算政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将下属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时反馈到公司总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4.强化集团内外部审计

一是财务审计,二是对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审计,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和堵塞财务漏洞。三是管理审计,采用独立的、客观的分析方法,对整个公司的组织、控制、职能进行检查,审查公司各职能部门管理控制制度的履行情况,针对管理和控制的缺陷,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改进措施。

5.在对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管理中取得信息对称

现代企业经营对市场的反映与资金的回收速度要求较高,经营信息必须快速反馈给集团总部,由总部做出经营决策。在财务集中管理模式下,由于分公司的全部财务人员和业务属财务部管理,子公司的财务主管实行了委派,这样使财务信息和财务风险上报的及时性得到了保证。财务信息对称是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管理的基础,只有取得信息对称,其他管理措施才能有效。

综上所述,财务集中管理是将信息技术与先进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有机结合,提高大型企业财务和业务的综合管理水平,对整体企业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管理、控制和优化的过程。保险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有助于公司统领全局,而又兼顾效率。既保证了各级财务部门的独立性,又保证了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它对于加快保险企业集团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金项目:保险职业学院课题:项目编号201004B。

参考文献:

[1]张艳秋,李越.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及常见问题.边疆经济与文化.2006(8):22.

[2]王大雄.企业集团资金集中化管理的实践与策略.交通财会.2005(6):2.

[3]田丰,陈良华.论现代企业集团财务治理与财务控制.现代管理科学.2006(4):42.

[4]方国斌,程丽彬.金融保险集团财务集中研究――基于服务外包视角.保险研究.2009(6).

[5]吕石文.企业集团实施集中财务管理的思考.商场现代化.2010.10.

最保险的理财方式篇2

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七条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2.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_________计收,后者按_________计收。

第二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本保险项下的争议有排它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2.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最保险的理财方式篇3

【关键词】投资理财;资金;增值

一、宏观经济走势对个人投资理财的影响

总体上来看,目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运用得当,经济形势良好。宏观经济形势不仅会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产生影响,还会对客户选择个人理财产品造成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首先,宏观经济良好,股票、债券等理财产品的替代品收益率相对较高;其次,宏观经济形势对货币政策的取向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售。因此,个人只有进行合理分析,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投资理财道路。

二、个人投资理财理念

1.个人投资理财理念要理性、自律

现实中,很多人抱着发财的心态,轻信不法分子,盲目投资,结果血本无归,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恶劣影响。因此,投资时头脑要清醒,不能盲目跟风,找出适合自己的套路,制定出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才能规避风险,有所收获。所以,理性投资很重要。再有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去投资,不要想着一下子能赚回多少,平常心去看待,事先做好计划,对盈亏做到心中有数,心理承受能力增强了,情绪自然稳定。

2.了解和掌握投资理财的知识

在个人投资理财的过程中,了解和掌握投资理财的知识是必然的。首先个人投资理财离不开国家经济背景,因此要了解国家法律法规、时事动向,保证投资合法,通过合理避税提高收益。其次,了解储蓄、股票、债券、房地产、保险等投资工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同时制定有效的投资方案,降低风险、减少自己不必要的损失。

三、个人投资理财方式

1.储蓄

储蓄的安全性高、手续方便、形式灵活、继承性是其他投资方式所不能比的,因此深受人民群众青睐,是大家最常使用、最保险的一种投资方式。它是银行利用信用形式,把人民群众手中多余的货币资金吸收到银行里来,再把储蓄存款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投入到,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银行则向储户支付利息。但有时利息太低,加上扣除利息税,储户得到的回报不高,会使储户的投资热情受到打击。

2.债券

债券一般是由国家或企业发行的证券,投资渠道稳定、可靠,有一定的面值,同时含有一定收益率,比较适合个人投资理财。分为国库券、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类型。其中收益较高、安全性较好的当属国库券,它是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权威性最高的债券,是投资的首选品种,也可以买进一些银行债券或企业债券,这两者的利息收入高于储蓄,只适用于不敢冒太大风险,手上又有长期不用的资金,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可以考虑。

3.股票

股票是个人投资理财方式中风险最大、收益最高的一种投资,属于高风险资产,投资者需要自己承担风险,所以投资要谨慎。在投资时只有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降低风险,并且获取高收益,而要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对股票价格的走势进行正确预测,需要投资者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各种资讯,及时避开陷阱,使自己的投资行为更安全,同时头脑冷静,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时机,科学决策,还要时刻关注外界的股评,考虑问题周密,这样才能在股市立于不败之地。

4.其他投资方式

除以上三种投资方式,还有外汇投资、艺术品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等。但是不管哪种投资,哪种理财方式,获利性、风险性、流动性各不相同。所以在个人投资理财时应该谨慎,取得风险、流动性与收益三方面的最佳组合。

四、个人投资理财的规避

投资就有风险,区别只是风险大小不同,个人投资理财也是如此。个人投资理财可能遇到的风险有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机构风险、诈骗风险、操作风险,所以要认真对待理财风险,完全避免风险不可能,只能尽量避免,一方面对风险进行预测,认清理财的风险,才能减少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合法的交易,尽可能将投资风险转化出去;还可以把风险分散开,尽量地将投资风险分散在几个不同的投资上,以便互补。所以我们每个人要理性储蓄,一旦制订理财计划,要持之以恒,如此这样,每个人都能成为理财专家。

五、结语

最保险的理财方式篇4

日本巨灾保险制度之确立

频发的巨灾促进了巨灾保险制度的飞跃发展。被称为“昭和三大台风”的1934年室户台风、1945年枕崎台风、1959年伊势风,给日本带来了惨重损失。受此影响,日本商业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不断调整危险责任范围,将之前并不承保的风灾、雹灾、雪灾、水灾等自然灾害风险逐步纳入。1947年,日本部分保险公司开始经营水灾保险。1956年,《暴风水灾危险承保特别约定》正式施行。1964年6月16日的新泻7.4级地震,成为日本地震保险发展史上的重要转折点。以此次地震为契机,日本加紧开展地震保险的可操作性研究及立法工作,于1965年提出《对建立地震保险法律制度的正式答复》,确立了地震保险“国家承担超额损害再保险、限制保险金给付额、强制附加于火灾保险”这三大核心内容。以此为基础,日本于1966年6月1日颁布《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地震保险业务[5],官民一体的地震保险制度在日本初步建立。此后,日本多次修改地震保险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地震保险体系。尤以1978年宫城地震、1995年阪神大地震之后的优化革新为典型。农业巨灾保险方面。1947年,日本将《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合并,并于当年12月颁布《农业灾害补偿法》,1952年制定《农业共济基金法》,进一步完善了农业灾害补偿机制,基本建立起由各级农业共济组合来具体实施,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政府每年进行必要的财政补贴并提供再保险支持。几十年来,日本政府不断对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和调整,确保了日本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仅《农业灾害补偿法》就已修订过23次,最新版本为2009年所定[5]。

日本巨灾保险之启示

日本巨灾保险制度无疑具有其成功之处,对于正在健全巨灾风险管理机制的我国而言,尤其值得关注。

1理论研究是先导

理论研究先于实践。没有成熟的理论基础,巨灾保险就不可能具有可操作性。德国人PaulMayet数年的努力虽然归于失败,但其将巨灾保险的理念带入了日本,具有重要的启蒙作用[5]。此后,学者们对巨灾保险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在此基础上,借着数次大地震、台风等巨型灾害的契机,日本政府和学术界特别针对巨灾进行了大量的资料收集和研究,并于1934年开始了地震保险的立法尝试。我国巨灾保险方面的研究始于1980年代,前20年研究成果并不多,直到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及汶川8.0级地震后方进入井喷期,巨灾保险、地震保险研究成为一时之热。笔者在中国知网(),以“巨灾保险”为主题,进行精确匹配检索,文献数为1435篇,基金论文数109篇,可谓成果不少。但从整体来看,重复性研究较多,研究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对此,我国应强化巨灾保险的专项研究,加强研究队伍与保险公司等实践部门的联系合作,把研究工作落实到数据收集分析、模型建构等细节上去,为随后的巨灾保险立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立法活动是基础

日本之巨灾保险制度,主要是通过立法予以建立并逐步完善的。其所颁布实施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地震保险法》等法律,将巨灾保险的基本框架、运作模式、保障范围、风险控制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从而为巨灾保险的顺利推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立法起步较晚,但由于巨灾频发,自1998《防洪法》颁布始,至今已有20余部自然灾害防治、应急相关的法规,虽过于分散,难以形成合力,且忽视市场力量,基本上没涉及巨灾保险,对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没有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而对于巨灾保险立法模式,学界也各有选择[6]。目前,各国的巨灾保险立法主要有分别立法与合并立法两种类型。日本采用的是分别立法模式。本文认为,由于我国理论探索与立法实践都起步较晚,要在短时间内制定出较为成熟的、专门的巨灾保险法不太现实;且由于巨灾保险实践较为欠缺,故可先补充立法[4],如通过修订《保险法》、《防洪法》和《防震减灾法》等方式在相关法律中补充巨灾保险内容,将一部分巨灾风险较大的地区,如地震频发、台风影响大、洪涝灾害严重的省份作为试点,逐步建立和规范巨灾保险制度。在理论和实践逐渐成熟的基础上,再进行分别立法。最终以合并立法的方式形成统一立法。也就是说,我国相关立法可分三步走:补充立法———分别立法———综合立法。

3家庭财产是主体

从各国巨灾保险立法来看,大多将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加以区别。由于企业财产赔付额度往往较大,通常意义上的巨灾保险都将住宅及家庭财产作为其保障的重点。在日本,企业财产的巨灾保险是商业性保险,承保主体为民间保险公司,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政府仅仅只起监管作用[7];而《地震保险法》针对家庭财产地震保险而制定,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日本最具特色和代表性的巨灾保险,承保住宅及家庭财产因地震、火山喷发及由此引发的海啸而造成的火灾、损坏、掩埋和流失,主要还是限于地震、火山喷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由官民共同经营,政策性和公益性很强,保险公司不能从中盈利,政府承担兜底责任,且不能单独投保,原则上自动附加于家庭财产险。由于家庭财产和住宅对于居民灾后生活保障的关键性,我国宜采用日本之法例,企业巨灾保险完全商业化运作,仅将家庭财产纳入政府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范围。这既是人本主义的体现,也是由我国现实国情所决定[8]。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水平还比较低,用于巨灾保险的财政支持毕竟有限,因此,有必要将这一部分资金集中使用到受灾民众最为急需的家庭财产损失的赔偿上。

4分散风险是核心

分散风险是巨灾风险管理的核心,也是各国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日本在地震保险中设置了一定比例的免赔率和免赔额,由投保者承担一定损失;采用超额再保险模式,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政府分层次承担地震风险;发行地震保险证券,将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设立责任准备金等,以有效地分散巨灾风险[5]。在我国,保险市场缺乏风险分散途径,再保险市场还不成熟。巨灾风险管理仅仅依靠以工程预防为主导的灾前管理和“政府财政救济为主、民间捐助为辅”的灾后救济模式,市场参与少,巨灾保险缺位,再保险制度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设计中,要充分考量本国国情,最终建立一个政府、社会、资本市场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要加紧发展、推广巨灾保险,重点发展再保险市场,积极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同时,也要尝试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推行巨灾保险证券化,充分利用国内国际资本市场,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巨灾风险。

5政府支持是关键

在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必要的财政补贴,并提供再保险支持;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地震保险业务,并参与到地震保险的再保险体系之中,与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并由政府承担地震保险最终赔付责任。2006年,我国在《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起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这也阐明了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政府财政支持的关键性[9]。除了需要政府对先期理论研究进行倡导和支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范确定巨灾保险制度及其运作\对巨灾保险的运行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管\引导民众接受并积极参与巨灾保险外,巨灾保险市场还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和对再保险市场的参与。毕竟,巨灾保险始终具有政策性和公益性,单靠商业保险公司也无力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只有政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如限额提取巨灾保险基金,参与再保险,通过税收等手段刺激市场热情等,巨灾保险才具有可操作性。

6商业运作是方向

最保险的理财方式篇5

(二)内部原因1.资本结构的不合理。企业的资本结构指的是企业所有资金中负债资金与权益资金所占的比重关系,缺乏合理性的资本结构会增加企业本身的财务重担,进而使资金间的流动性受到限制,简单来说,就是约束了企业资产的变现与购买力,进而诱发财务风险。2.财务决策欠缺科学性造成决策的失误。当前,很多企业在实施财务管理时,往往会因财务决策的科学合理性缺失造成最终决策的失误,而财务决策的失误是造成财务风险必不可少的一项因素,一旦财务管理决策出现失误,企业投资的项目便很难收到预估的成效,甚至没有办法将成本收回,造成企业财务风险的出现。3.财务管理职员缺乏对财务风险的客观性认知。因财务风险具客观性,故其在企业中的出现是必然的。而当前社会中,很多企业财务部门觉得处理好资金的用途和售后,便不会有风险出现,严重缺乏对对于财务风险的客观性认知,也就是缺少风险的意识,更不会提前采取对风险防范的对策,如此极易造成财务风险的产生。

4.企业内部财务关系的混乱。当前,很多企业中存在着诸如部门和部门间、母公司和子公司间、子公司和子公司间等内部财务关系的混乱,他们往往出现自身的职责不清晰、资金管理混乱等现象,进而使得企业资金的运用和管理效果严重降低,失去安全和完整的保障。通常这种内部财务关系混乱的状况在上市公司中较为常见,财务风险问题频繁,进而严重整个企业的发展。

三、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策略(一)财务风险的应对防范措施在企业经营发展的历程中,财务活动的开展贯穿始终,不可缺少,通过财务风险可得知企业自身的整体发展状况。财务风险的存在具备客观性,是企业发展中无法避免的风险。当企业进行抑制财务风险的规划时,要秉着以最小的成本收获最大的利益原则,努力将财务风险抑制到科学可行的范畴内,提前对风险进行预测并有效防范就是抑制财务风险最好的措施。

(二)控制财务风险的技术方法

1.风险分散法。风险分散指的是经过不同企业间的联合经营、投资形式的多样性等对财务风险进行分散。企业针对一些投资风险极大的项目,可联合投资,一起承担风险,获取利益。此外,因市场需要的反复变化,企业在选择经营商品时,可选择不同类型的商品种类进行经营,避免了单调商品下难以取得预估收益的财务风险,也减少了因商品滞销带来的经济亏损,有利于企业自身的整体发展。2.风险转移法。所谓风险转移法指的是企业凭借科学有效的科技手段把自身所有的或部分风险转移到其余地方的方式。风险转移法形式不一,企业需依照自身的真实状况选取最适宜的转移手段。保险转移是最常见的一种企业财务风险转移法,指的是企业能够凭借对财产保险的购买,把财务风险的承担者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此外,当企业进行投资时,还可选用联合经营式的投资手段,把投资产生的风险转移到其余参与企业中。这种风险转移法能够有效转移本企业的部分甚至是所有风险到其余地方,有利于将本企业的财务风险降到最低。3.风险回避法。风险回避法指的是企业对自身理财方案进行选取时,需对所有方案可能会出现的财务风险做全面细致的评估,在满足企业财务管理目的顺利达成条件下,选取一个具备最小财务风险的方案,进而实现防范财务风险的目标。比如,面对债权性和股权性投资,若是两者均可令企业收获预估的效益,尽管股权性收益会大于债权性投资,但企业最明智的选择却是债权性投资,因其本身的风险要比股权性小很多,财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在企业发展中至关重要。

最保险的理财方式篇6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治理;研究对策

解决国内保险公司财务治理的最佳途径,就是创建一个完整的财务治理体制,实现公司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对称和利益制衡。

一、保险公司财务治理概述

1.保险公司财务治理概念

保险公司财务治理是在公司制条件下,对政府、出资人和经营管理者之间,就收支管理、财务监督、利益分配和人员配置等财务方面的划分权限,从而形成相互制衡的财务管理体制。

2.保险公司财务治理特点

经营风险,以提供保险保障获得利润的业务性质,决定了保险公司与众不同的企业财务治理特点:形成多层次的财务治理主体,如执行者受制于决策者,决策者受制于监督者;每一财务治理主体又面对一个或一群特定的治理客体;主体与客体之间形成相互约束、互为条件的制衡关系;可针对不同层次财务治理主客体的需要情况,采用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方式。

二、国内保险公司财务治理的现状与产生原由

1.治理现状

国内保险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革,财务治理采用“一会两线”并行构架模式,基本特征为“政府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突出表现在董事会独立性不强、监事会的作用有限,这一状况决定保险公司主导型对内的财务治理,缺乏主动理财行为,没将注意力放在有效控制财务状况上,主要存在问题:投资主体多元化与资本结构合理化的产权关系不明晰;财务决策权力高度集中在董事长一人手中,缺乏监督制约;激励和约束不强,导致虚假财务信息,做出错误的财务决策等,以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2.产生原由

我国保险公司财务治理结构正处于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过程,治理模式基本引用西方模式,在吸收中因制度、文化差异产生碰撞和磨擦,主要原因有:股东大会一股独大、中小股东参与经营意识不强,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司法介入上市保险公司违法行为滞后、对扰乱财务治理的当事人处罚过轻;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盲区,助长一些保险公司能够长期造假。

三、国内保险公司财务治理的具体措施

借鉴国外保险公司财务治理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财务治理模式,坚持内外兼治。

1.建立健全审计委员会,完善内部监控机制

在公司财务治理结构中,建立独立专门财务监督的审计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职责是加强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完整性与可靠性,强化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预防或提前发现异常事件或交易发生采取纠错,减少甚至消除财务弊案。

2.提高财务监督措施,强化外部监控系统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增加保险公司决策透明度,重点减少财权的滥用,注重信息披露的标准和程序。暴露保险公司的经营特别是财务运作状况在公众的眼皮下,如:上市保险公司在发生什么样的事项时须进行披露,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在什么时间进行披露。

(2)提高经营参与意识,实现市场监督

限制发起人行政性的绝对控股,彼此间所占股权比例应大致相等且无关联,形成相互制约的抗衡机制。成立公众股东协会,加强培训,提高认识,厄制违规违法操作,对上市保险公司及各类中介机构实施有效监督,防止“非常手段”

合法方式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重视债权人在财务治理中地位

吸纳被保险人等债权人到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对经营者进行事中监控,防止企业以改组、破产等方式逃离高额债务,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4)促进激励约束机制建立

强化竞争机制,选拔懂经营、能技术创新的人才进入保险经营岗位。对做出突出贡献给予与其贡献相称的荣誉待遇。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理财,提高财权应用透明度、监管力度,严惩暗箱操作、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

(5)加强财政监督,完善财务治理结构

积极同行政、法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审计等监督体系进行沟通、协调,调动各方监督积极性和功能性,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3.自我改造资本运作,引入民营股东的投资

进一步深化改革,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起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资产管理保险机构并接受审计监督,对资本的保值增值承担法律责任。在不动摇国内保险公司资本的主导地位下,利用民营股权的治理优势,引入民营资本股东,形成对各股东的权力制衡,从而维护保险公司法人财权的独立性。